第三节 邮电延伸服务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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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4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邮电延伸服务收费
分类号: F626.12
页数: 5
页码: 995-999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福建省的邮政和电信延伸服务的收费情况。首先,对于邮政延伸服务,文章讨论了农村投递专送劳务收费和城乡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其次,对于电信延伸服务,文章讨论了电报专送劳务费的收费规定。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反映了福建省在发展邮政和电信业务时,对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追求,同时也考虑了用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邮电资费 邮电延伸服务

内容

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一)农村投递专送劳务收费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广大用户迫切要求将邮件直投到户,以加快信息传递速度,避免信报在捎转过程中丢失短少。从1988年4月25日起,除国家规定应直投到户的投递范围外,在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前提下,本省制定了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到户收取专送费最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①平常函件每件0.05元,挂号函件和给据邮件通知单每件0.10元。②送汇(送现金)每笔50元以下的收0.10元,51~100元收0.20元,101~200元收0.30元,201~300元收0.40元。送汇以能保证安全为前提,每笔掌握在300元以内。③代送(寄)包裹,行程不满5公里的,每公斤0.10元;5公里以上,不满15公里的,每公斤0.20元;15公里以上的,每公斤0.25元。④送报刊,日报每月0.30元,周六报每月0.25元,周
  三、四报0.10元,周报每月0.05元,杂志每本0.05元。⑤邮送电报每份0.20元;⑥邮件量大的单位或个人,与用户面议,给予优惠计费,包月收取。
  (二)城乡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由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生活水平不同,各地、市、县邮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商议,在上述收费最高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1991年8月1日起,为进一步完善邮政投递延伸服务工作,合理开拓延伸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批准的邮电部《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执行情况,修订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不得收取延伸服务费
  ①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收发室的不收费;②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不收费。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③乡(镇)支局所在地的本街(村)投递(包括投递到户)不收费,信报集中投到邮路经过的行政村收发点或收投站的不收费;④原邮电部(1983年)邮研字653号文规定应直投到户的,不能降低服务水平,一律不收费。
  2.超过服务和投递范围
  在坚持用户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邮电部门可以开展邮政延伸服务,并按下列规定收取服务费:①分送费。同一大院内多单位,要求分送的单位应缴纳分送费,每个分送单位,月邮件、报刊量超过1000件份,一天投递两班以上每月30元,一天投递一班每月15元;月邮件、报刊量低于1000件份、一天投递两班以上每月20元、一天投递一班每月10元;②要求上楼投递,一天投两班的单位,从第二层起每层每月收10元,一天投一班的,从第二层起每层每月收5元;③为方便用户收取邮件,邮电局可提供“用户自取信箱”,每个每月租金10元;④商包专送费。根据用户需要,邮电局对整批商品可直接送到用户住地,每件收取0.50元。
  3.乡村邮政投递收取延伸服务费标准
  ①平常函件每件0.10元;挂号函件和给据邮件通知每件0.20元。②送汇(现金)每笔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收0.20元;每笔100元以上的收0.50元。送汇以能保证安全为前提,每笔掌握在300元以内)。③代送(寄)包裹。行程不满5公里的,每公斤0.20元;5公里以上,不满15公里的,每公斤0.40元;15公里以上的,每公斤0.50元。④送报刊。日报每月0.60元,周六报每月0.50元,周三、四报每月0.20元,周报每月0.10元,杂志每本0.10元。⑤送电报每份0.40元。⑥邮件量大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与用户面议,给予优惠计费,包月收取。
  城乡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电信延伸服务收费
  (一)电报专送劳务费
  1983年12月1日起,本省核定农村电报来报专送劳务费,每往返1公里可以收取0.10元,每份电报最低收费为0.30元,最高收费不超过1.20元。1991年8月1日起,修订1983年12月的电报投送特殊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居民电报重复投送服务费
  投送城镇居民电报时,因收报人不在,电报送达时无人签收或无人代收时,投递人员须给用户留下领取电报通知单,由用户到邮电局(所)领取。需第二次投送时,可收取重复投送服务费,每份0.80元。
  2.延伸投送服务费
  投送给单位的电报,由单位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签收,需由邮电局延伸投送至该单位内部机构的电报(包括摊群市场投送至摊位),收取延伸投送服务费,每份0.30元。
  3.上楼投送服务费
  投送给合用大楼中某一单位的电报,应指定三楼以下某一单位统一签收。由邮电局组织上楼投送的电报,从第三层楼开始每份电报上一层另加收0.10元投送服务费。
  4.专送收费
  农村电报凡赶不上当天邮班和暂不通邮路或暂未开辟邮政投送路段地区内的,由邮电组织专送,收取专送劳务费,每往返一公里每份0.20元,每份电报最低收取0.6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农村高层楼房的电报按城镇用户上楼投送服务费标准收取。
  (二)委托代办电信业务服务收费
  从1992年2月1日起,为了加强传呼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统一制定其收费标准如下:白天(7时至20时):市话0.10元/次,国内长话0.20元/张,国际港澳长话每张0.50元;晚上(20时至次日7时):市话0.20元/次,国内长话0.40元/张,国际港澳长话每张1.00元。上述收费均向受话人收取。
  1.代办电文收费
  1992年11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代办电信业务服务费标准:①代办长途电话,国内长途电话每张收取1.00元,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每张收取2.00元。销号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②代办电报,国内电报每份收取1.00元,国际、港、澳、台电报每份收取2.00元。③代办公众用户电报、用户传真,不分国内、国际、港、澳、台一律每份收取2.00元。④接待外宾、侨胞为主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三星级以上的,为外宾、侨胞代办电信业务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15%收取;其余星级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10%收取;涉外定点饭店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7%收取。⑤旅游涉外饭店为外宾、侨胞代办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收取服务费金额不足3元的按3元收取;代办国内电信业务,收取服务费金额不足2元的按2元收取,并且一律按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⑥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和审定为一、二级以上的旅馆业为内宾代办电信业务,属国际、港、澳、台的每次收取服务费3.0元,属国内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元。⑦代办公用电话,市话每次(市区每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得按3分钟收取)收取服务费0.10元;长途电话按第1点规定标准执行。
  1993年3月1日起,对已形成本地电话网的地区,挂发本地电话网内跨市、县和乡镇的公话,按话单收费,即每张话单收取代办服务费0.30元。同时,各地邮电部门按规定每月向电信代办单位按所收代办费总额的10%收取管理费。1994年11月1日起,旅游涉外饭店为外宾、侨胞代办电信业务收取的服务代办电信费标准,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不再收取外汇兑换券。代办电信业务属国际、港、澳、台的,每次收取服务费3元;属国内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元。1995年6月1日起,调整福州市代办市话服务费标准,由每次0.10元调到0.20元,电信代办管理费也由10%调到20%。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内设置的电话作出规定,要为旅客提供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服务的,不得向旅客收取市内或本地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为旅客提供区间电话、长途电话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四星级以上的涉外饭店,可以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5%的服务费;三星级及以下涉外饭店和被评上等级的宾馆,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旅客,需要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时,不得收取押金。
  (三)公用电话收费规定
  1997年1月1日,本省印发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登记证和公用电话代办证管理办法》。同时,为全省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加强公用电话及其收费的管理,方便用户使用,本省印发了《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中对公用电话的收费和结算明确规定如下:
  1.安装代办公用电话收费
  ①安装代办公用电话,应向代办户收取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初装费或押金。电话机、计费器等设备由邮电局统一提供,费用由代办户承担,产权属代办户。如停办公用电话,可转为普通电话,但应补交与普通电话初装费的差额;②少数公用电话发展存在困难的地区,各邮电局可根据网点布局需要,主动委托代办或在居(村)委会安装办理传呼业务的公用电话,经各邮电局主管领导批准,可减收或免收初装费或押金;电话机、计费器可免费提供,产权要归邮电局所有;③安装代办公用电话,不收取装机手续费、工料费和基本月租费。
  2.用户使用固定式公用电话(城乡电话网上的公用电话)收费
  ①通话费:包括市内电话、移动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按规定标准收取。代办固定式公用电话每月市话和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最低通话费标准,福、厦、泉、莆4地区120元,其余地区70元;设在农村的代办公用电话最低通话费为上述标准的60%。各邮电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最低通话费标准。达不到最低通话费的,按最低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和管理费。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内设置的电话,要为旅客提供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服务,不得向旅客收取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为旅客提供区间电话、长途电话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四星级以上的涉夕卜饭店,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5%的服务费。三星级及以下的涉外饭店和被评上等级的宾馆,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旅客需要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时,不得收取押金;②去话代办手续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市内电话包括挂发无线寻呼和本业务区内移动电话每次0.20元,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每次0.40元,国内长途自动电话每次1.00元,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每次2.00元,长途自动电话不收取销号费,200电话卡、800号集中付费以及108对方付费业务电话每次1.00元;③来话传呼代办费包括来话传呼、传话和接听回话向受话人收取的费用,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其中,接收寻呼等回话代办费每次0.20元,叫人传呼代办费每次0.50元;④通话费和去话代办手续费由代办户向发话人收取,来话传呼代办费向受话人收取。
  3.用户使用移动式公用电话(移动电话网上的公用电话)收费:
  (1)通话费,按分钟收取,不足一分钟以一分钟计算,来、去话都按此标准收取。
  ①本业务区内通话费(包括市内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本服务区的移动电话以及
  挂发无线寻呼),每分钟0.60元;②国内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长途通话费+附加费,其中,磁卡移动式公用电话通话费,不分距离远近,每分钟2.00元;③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④代办移动式公用电话每月本业务区内通话最低通话费标准如下:福、厦、泉、莆4地区200元,其余地区150元,设在农村的代办移动式公用电话最低通话费标准为上述标准的60%。各邮电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最低通话费标准。达不到最低通话费标准的,按最低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和管理费。
  (2)去话代办手续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具体标准。本业务区内通话,包括200电话卡、800号集中付费以及108对方付费业务电话,1.00元/次;国内长途自动电话每次2.00元;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每次3.00元。
  (3)来话传呼代办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其中,接收寻呼等回话代办费每次1.00元,叫人传呼代办费每次2.00元。
  (4)去话通话费、去话代办手续费由代办户向发话人收取,来话通话费和来话传呼代办费向受话人收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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