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邮政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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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4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邮政资费
分类号: F616.6
页数: 18
页码: 935-9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大清邮政已有101年的历史,1998年福建省邮政资费主要包括邮件资费、报刊发行费、汇兑汇费三大类。不同时期邮政资费有不同的调整,如抗日战争时期加收汽车运输损失费,货币贬值时按贬值比率调整资费。人民邮电建立后,国内平信资费以小米价格计算,对印刷品和新闻纸、盲人读物实行低资费政策,对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寄递平信实行免费优待。
关键词: 福建省 邮电资费 邮政资费

内容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福建开始创办大清邮政,至1998年,已有101年的历史。
  1998年,本省邮政资费主要包括邮件资费、报刊发行费、汇兑汇费三大类。
  一、邮件资费
  邮件资费包括函件、包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4种。
  函件资费分为国内函件资费和国际函件资费。
  (一)函件资费
  1.国内函件资费
  福建创办大清邮政时,邮资只分岸资(国内通商口岸各局互寄)和外资(国际)两种。岸资:平信每重0.25英两收银元2分,明信片(单)每张收1分,贸易契、印刷品、书籍每重1英两收2分,华文新闻纸每张收1分,洋文加倍,挂号费、回执费每件各收5分。
  大清邮政为与民信局、“客邮”竞争业务,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3月,实行新定各类邮件资费表,分为:第一资(各局就地投递)、第二资(国内各局互寄)、第三资(香港)、第四资(国际邮会国各局)、第五资(国际未加入邮会局)。国内各局互寄的信函每重0.25英两,由银元2分减为1分,书籍、印刷品、贸易契等也按原定资费减半收取。国内邮资调低后,亏损较大。光绪三十年(1904年)7月,平信及书籍、印刷品等邮资又由银元1分增加为2分;新闻纸由0.5分增加到1分,但往来内地函件挂号费不加倍收取。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1月起,国内外函件计重单位改用公分制。宣统二年(1910年)7月规定:国内信函每重20公分收取银元3分,新闻纸每重50公分收取1分,书籍、印刷品每重100公分收2分,贸易契每重100公分收5分。对寄蒙古、新疆的信件实行特种邮资,经由西伯利亚转寄的,按国际邮资收费。民国元年(1912年)3月,根据孙中山建议,为复苏和促进发展文化事业,调低邮政资费,从4月起对新闻纸实行减半收费。随后,又对书籍、印刷品的邮资也减半收费。民国11年,根据1920年马德里邮政公约议定,提高国际、国内邮资,原定11月起实行,后来由于多数省的地方长官和社会团体反应强烈,延至民国14年11月才开始实行。国内各局互寄的信函邮资每重20公分由银元3分增加为4分;单明信片由1分增加为2分;双明信片由2分增加为4分。民国21年5月起,国内信函邮资又调整为:各局界内投递的,由银元1分增为2分;各局互寄的,由4分增为6分;单明信片由2分增为3分;双明信片由4分增为6分。邮资提价后受到社会各方责难。国民政府立法院召开第138次会议决议,交通部提高邮资未经立法院通过,应由国民政府下令制止。民国21年5月起,国内各局互寄信函资费起重20公分又减为5分,单明信片由3分减为2.5分。民国24年5月起,寄蒙古、新疆实行的特种邮资亦取消。
  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汽车运输成本提高,凡由汽车运输的书籍、印刷品、贸易契、货样等邮件,加收汽车运输损失费:省内互寄每公斤加收法币0.20元,省外互寄加收0.40元。到民国32年(1943年)1月,加收汽车运输损失费才取消。后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民国29年9月开始,对国内邮件资费改按货币贬值比率调整。民国37年11月起,中华民国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改用金圆券。由于金圆券仍继续急剧贬值,邮资朝令夕改,民国38年4月下旬,社会上流通货币为银元、铜钱等所取代,全省各邮政局亦自行改按当地流通的货币或大米收取邮资,标准不一,每封平信收大米几两到一市斤不等。福建邮政管理局乃明确规定,邮资改收银元,每封国内平信起重20公分,收银元4分,8月又增为5分。为适应货币急剧贬值的情况,邮政总局于民国38年5月中旬发行“国内信函费”、“国内挂号费”、“国内快递费”和“国内航空费”4种单位票,各局按当日相关邮资数目出售。随后,又发行基数邮票,使用银元地区按基数售收银元,使用金圆券地区按当地折合率折售金圆券。
  人民邮电建立后,1950年初,邮电部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决定,国内平信每重20克以内以12两小米价格计算,先后核定全国(东北地区除外)统一的国内信函、明信片和挂号、快递,印刷品、新闻纸、盲人读物、查询费、保价费、代收货价费等项资费标准。为普及教育和发展文化事业,对印刷品和新闻纸邮资实行低资费政策。印刷品起重为50克;同年5月,改为100克起重收费;7月起又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外埠为本埠的1倍。为关怀残疾人,盲人读物邮资也采取优惠政策,起重为500克;1958年1月起又调低,起重改为1000克。对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寄递平信实行免费优待(1958年4月起,取消对现役军官免费寄信优待)。1962年9月起,对实行供给制的现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同样实行免费寄递平信优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6年9月,对收寄毛泽东著作一律作免费挂号邮件处理。1969年4月,改为除收寄毛泽东著作按印刷品收费外,对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寄递平信实行免费办法停止执行。198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义务兵恢复实行寄递平信(每件不超过20克)、明信片免费优待。免费寄递的平信,以私人通信内容的为限,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后,统一向当地邮局交寄。免费函件中,还有各级邮电机构及其工会组织的公事邮件和用户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领导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根据国家物价局、邮电部联合通知,为改变邮政资费长期偏低,邮政企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状况,自1990年7月31日起,提高国内邮政资费(除盲人读物等维持不变外),同时取消办理邮件回执、代收货价业务和收件人总付邮费业务。见表3-1-1、表3-1-2。
  1996年12月1日,本省与全国同时调整国内函件资费。国内平信每20克(不足20克的按20克计算)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50元,挂号费由原来每件0.30元提高到1.00元。机要文件改为按挂号信函计费,机要刊物改为按挂号印刷品计费,取消机要手续费,改为收取机要保密费每件1.00元。其他明信片、印刷品、包裹资费均适当提高。取消商品包裹资费和纸制品包裹资费、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函件航空费及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机要查询费。该标准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见表3-1-3。
  2.国际函件资费
  清光绪年间,福建创办大清邮政时,就办理国际信函、民信片、新闻纸及定期出版物、印刷品、贸易契、货样和小包邮件等6类业务。但大清邮政未加入万国邮政联盟,公众交寄国外邮件资费,按寄往加入邮会国和未加入邮会国分别不同标准纳费。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1月,实行的各类邮件资费标准:信函每重15公分(宣统二年改为20公分)或其零数,寄往邮会国的,收银元0.10元,寄往未加入邮会国的收0.20元;印刷品、贸易契、货样每重2英两或其零数(后改为50公分),寄往邮会国的收银元0.02元,寄往未加入邮会国的收0.05元;单双明信片不分寄往邮会国或未加入邮会国分别收银元0.04元和0.08元;挂号费及回执费每件各收银元0.10元。从国外寄来的函件要加纳国内同等资费;转往内地的挂号费,加倍收费。光绪三十年(1904年)7月起,改为从国外寄来的信函、明信片在国内转寄者不另加收费,唯新闻纸、书籍、印刷品、贸易契、货样等,转往轮船通达地方的免加费,否则应加纳国内资费。寄往香港、澳门的普通函件按国内函件资例收费,但挂号费和回执费按国际函件资例收费。民国3年(1914年)3月1日,中华邮政加入万国邮政联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寄给中国远征军的函件,在海参崴的,按国内函件资例收费;协约国士兵在前线寄中国的信函、明信片免费。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免费规定取消。民国9年1月起,从国外寄往国内轮船不通达的地方的新闻纸、印刷品免予加收国内资费。寄往香港、澳门的信函、明信片改按国际函件资例纳费。民国11年11月,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实施的《马德里公约》,国际函件资费提高50%。实行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强烈,翌年1月又恢复原来资费标准。民国19年,由于银价暴跌,银元折金法郎汇率变更。7月,各类国际邮件资费提高50%。民国20年、21年,又分别提高1/3和1/4。民国24年,因金价下跌,6月起,国际邮资降低1/5左右,嗣后,金银比价时有涨落,国际函件资费均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金法郎,折合法币值的相近数进行调整。抗日战争爆发后,货币贬值,邮资调整频繁。从民国28年9月至民国38年8月的10年中,国际函件资费调整达34次。
  1950年1月,根据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出口的国际函件资费,按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核定资费标准。由于外汇牌价变动,到1955年又先后调整6次。见表3-1-4。1956~1976年,国际上4次大幅度提高邮资,支付外国邮政的转运费等也随之增加,国家为维持邮政收支平衡,1977~1990年,对出口国际函件资费也先后调整6次。具体调整标准见表3-1-5。
  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与全国同时调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邮政服务价格。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见表3-1-6。
  (二)包裹资费
  1.国内包袠资费
  大清邮政时期,国内包裹资费分为就地投递和各局互寄两类。见表3-1-7。
  民国时期,中华邮政对国内普通包裹资费采用递进邮资制,按寄递邮程远近和是否通达轮轨局分别制定,交通情况有变动随时调整。民国33年(1944年)7月,福州被日本侵略军占领后,改以南平为闽区包件转运中心,根据南平经古田至福鼎,南平经永泰至晋江,南平经上杭至峰市,南平经建阳至浦城,南平经永安至长汀,南平经龙溪至诏安等6线计算区内互寄包裹资费。
  民国24年(1935年),试办小包业务,国内互寄小包邮件资费每100公分为法币0.05元。但寄往云南、贵州、甘肃、东川、西川5区,每100公分为0.10元。民国27年4月起,分别增为0.08元和0.15元。嗣后,由于运输费用增加,11月起,寄往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河南、广西和新疆邮区的小包邮件资费,又分别调整为0.30元和0.40元;寄往其他各区的,调整为0.20元。民国28年5、7、12月,又继续调整3次。民国36年,小包邮件每公斤资费不论寄区内、区外,一律改按普通包裹资例的3倍计收,图书小包按小包资例的20%计收。
  1958年1月,改革国内普通包裹资费核定办法,改一地一费制为一区一费制,全省划分为福州、漳州、泉州、南平、福安、龙岩、邵武、永安8个计费区,1974年改为7个计费区,见表3-1-8。每公斤资费由区间运费、区内运费和税金3项构成,快递小包和航空包裹资费按普通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加收50%,快递小包每件加收快递费0.16元。
  经邮电部邮政总局同意,从1981年5月起,在本省试行收寄塑料蚊帐、泡沫制品、白木耳、棉絮等泡松商品包裹加收泡松费,先计算重量后再计量体积。按4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资费。1984年11月起,改为按普通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加收50%。1986年7月,取消泡松物品的计费办法,按新增商品包裹业务种类收寄。1987年11月,开办大件包裹资费,按商品包裹资例收费,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1990年7月31日,包裹处理费每件由2角改为5角,民用包裹按现行资费加收150%,商品包裹按调整后民用包裹资费加收50%。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底未作调整。
  2.国际包裹资费
  福建大清邮政开办包裹业务初期,寄往国外的包裹除照各相关国章程规定交费外,加收国内资费。国外寄来的包裹,转往未通达轮轨的地方,亦加收国内包裹资费。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寄往国外的包裹取消加收国内资费。民国3年(1914年)9月,中国正式参加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包裹资费改按万国邮政联盟订立的《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规定的资费标准,以特定的金法郎为货币单位折合法币进行核定,并随外汇牌价变动调整。民国11年(1922年)6月,规定待投国际包裹收取逾期保管费,从向收件人发出领包通知之日起逾10日后未来领取的,每日每件收法币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开始,人民邮政对国际包裹亦收取逾期保管费。1966年9月起取消。1979年7月恢复收取,并规定自领取邮件通知投递之日起,超过7日未领的,每件每日收取逾期保管费人民币0.05元,最多收1.50元。
  根据万国邮联汉城大会《包裹协定》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国(地区)普遍调整了国际包裹的终端费、过境费和海运费,增加了中国邮政向相关国家(地区)邮政支付的费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1996年10月1日起,本省提高国际及港澳包裹的收寄资费,平均调价幅度为20%。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邮政快件资费
  1987年11月,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通信需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市邮(政)电局首批开办国内邮政快件业务。1988年5月1日,扩大开办到全省各县、市的邮电局和大部分邮电支局所。邮政快件按件称重计费,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收取0.5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收0.80元。1988年6月1日起,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0.10元。1990年7月31日起,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50元调为0.80元;100克至5000克以内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为1.00元,邮政快件查询费为1.00元。1992年7月1日起,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到1.00元;100克至5000克以内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由1.00元调到1.20元。1992年10月15日起,每件地方附加费由0.10元调到0.20元。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特快专递资费
  1.国内特快专递资费
  1984年11月,为适应用户寄递时间性强的邮件的需要,省邮件转运处开办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起重200克,邮资8元;每续重200克收2元。1988年6月起,又另加收处理费每件1元。1992年7月31日起,起重200克或其零数由8元调整到12元;续重200克或其零数由2元调到3元。1992年10月15日起,国内特快专递每件收取地方附加费2元。1997年10月1日,本省制定邮政礼仪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代购礼品费按当地实际价格收取礼品费,不收代购费。同城礼仪特快专递费每件30元,省内各县、市间互寄的邮政礼仪业务异地特快专递费每件50元。用户要求在指定日限定时间内投送的特殊礼品(如投送鲜花、蛋糕等)礼仪业务邮件的,另加每件20元。国内特快专递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国际特快专递资费
  1980年7月,福建省邮件转运处开办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到1990年底,已与世界上69个国家和地区互办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按寄达区域内的国内邮件性质和业务种类计费,包括处理费和航空费,处理费中有函件基本处理费、寄达局终端费和特别处理费等。1990年3月1日国际及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见表3-1-9。
  1988年6月起,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人民币2元。1992年10月15日起,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由2元调到3元。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在国内邮政范围造成丢失、损毁或部分内件丢失、损毁的,补偿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元;因邮政部门造成延误的,应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支付业务补偿费,每件10元。
  1997年10月1日起,本省核定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保值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保值金额以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为准。每件最高保值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值费参照保险公司邮包一切险相关规定执行,即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按2.5‰收取,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0001~100000元以内按5‰收取,每件最低保值费为10元,寄件人申报的价值超过最高保值金额的,按最高金额计取保值费。
  二、报刊发行费
  民国23年(1934年)4月,中华邮政开办报纸杂志代理业务。代订刊物由邮局代推销的,由出版单位向福建邮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法币10元。代订报纸至少3个月,杂志半年,按售价扣除手续费(报纸30%、杂志15%)后,余款免收汇费,汇交出版单位。民国24年1月,开办代购书籍业务,代购手续费按书籍售价的20%收取。1950年“邮发合一”后,报纸、刊物改由邮局发行。邮政发行报纸、杂志的发行费,1953年1月,为定价的20%,邮费5%。1958年3月,对邮发县级报纸的发行费亦定为报费的20%。1980年4月,对受理报刊退订、改寄、定额转移的每一种报纸或杂志,每办一项收取手续费0.20元。报刊改寄后,需要卷寄给订户的,按印刷品纳费标准预收邮费。同年11月,调整报刊发行费率,凡1980年及以前已邮发的刊物、报纸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25%、零售为35%,杂志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25%、零售27%;1980年下半年接办的1981年开始邮发的报刊,报纸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30%、零售为35%,杂志订阅和零售发行费皆为定价的30%、县级报刊订阅和零售发行费皆为定价的20%、订销局订阅报纸、杂志的发行费按定价的20%、零售报纸按30%、零售杂志按22%计收,其余部分归发报刊局收入。
  1985年1月,对报刊社要在本埠自己发行一部分,或只让邮局搞外埠发行的,则发行费另加5%~10%;报刊社要在本埠和外地的县以上其他城市自己发行,或委托别的部门发行一部分,邮发部分的发行费率,本埠另加5%~10%,本埠以外另加50%。1986年起,向全国发行的各级报刊(中央级《国外农学——甘蔗》、《国外农学——土壤肥料》刊物,中共福建省委机关报,经济特区城市党委机关报不收发行起点费)继续邮发的,报纸发行量在3万份以下的,按3万份,杂志发行量在1万份以下的,按1万份计收发行起点费;只限在省内发行的报纸不足2万份的,按2万份,杂志不足5000份的,按5000份计收发行起点费;新接办邮发报刊,向省外发行(包括只发行部分省、市)的报纸订阅按定价40%,零售按35%,杂志订阅按定价37%,零售按32%,计收发行费;省内发行的报纸订阅按定价37%,零售按35%,杂志订阅按定价32%,零售按30%,计收发行费。纯为省内农村发行的报刊,均按40%收取发行费;地(市)级报刊[不含《福州晚报》、《厦门日报》跨地(市)范围发行],按省级报刊标准收取发行起点费。1987年4月,调整报刊发行费率:省内发行的报纸,订阅按定价的30%,零售按35%;向省外发行的报纸(《福建日报》暂不提高)按定价40%。省内发行的杂志(《支部生活》暂不提高)订阅、零售皆按定价30%,向全国发行订阅、零售皆按定价35%计收发行费。中央级报刊和外省出版在福建省分印、以及外省出版交福建邮发的报刊,按对方省(市)新费率标准调整计收。委、办级批销报刊,日报按批销流转额的16%~18%,期报按13%~15%,杂志按10%~12%发给酬金,不退货。1988年又进行调整,地(市)级中共党报,本埠订阅按定价30%,零售、外埠订阅皆按定价35%计收发行费。青少年报刊,本埠按30%,外埠按35%计收发行费,其他报刊皆按本埠30%,外埠40%计收发行费。发行费率分成标准:除省区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委机关报刊外,其他报刊,订销局按订阅报纸、杂志的25%,零售报纸按30%,杂志按26%分成。其余部分归发报刊局收入。3月,又对报刊零售公司接办特发报刊的发行费率作出规定:包销、代销外埠报刊社出版的,接办费不低于35%,运输费由报刊社承担;本埠出版的,不低于本省接办邮发报刊发行费率标准,转批给省内外邮局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一零售公司,报纸为30%,杂志为28%。转批给省内各县(市)邮电局的,报纸为28%,杂志为26%。零售公司接办特发图书业务费率,不低于32%,转批给县(市)邮电局的,不低于26%,从当地新华书店批进的图书的费率不低于17%。报刊发行费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汇兑汇费
  (一)国内汇兑汇费
  大清邮政初办汇兑业务时,汇费按汇款额每元或一元以内收2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3月,加收按银行牌价计算的贴水费。民国6年(1917年)从第四季度起,开发江西、江苏、上海、安徽、浙江、广东的省际汇票,每元汇费降半分至1分;12月起,归化(今明溪)、宁化、汀州(今长汀)、连城、坎市、上杭、峰市等邮局开发福州的汇票,每元汇费加收2分,开发其他各地每元加收1分;诏安局开发省内汇票,每元汇费加收6分,省际汇票加收5分。民国7年第一季度,省内汇费改按汇款额的2%收取,第二季度起,又改为按甲、乙、丙类局分别收取。甲类局之间汇费按汇款额的1%收取,甲、乙类局之间汇费按2%收取,甲、乙与丙类局之间汇费按4%收取。民国15年,闽西南一带发生战争,军事当局发行“新钞票”(“新钞票”除向省银行兑换银元外,当地不能换),为防止军队使用“新钞票”购买汇票,乃规定龙岩、龙溪区域22个邮局开发省内外汇票加收10%的银行贴水费。民国24年,邮政汇兑局重新划分类别,“第一特类汇兑局(发汇)”和第一特组汇兑局(兑付)之间互汇,汇率调整见表3-1-10。
  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停用银元。民国25年起,不再加收贴水费。民国37年底,福建汇兑资金周转困难,省内各邮政局开发福州汇票恢复加收贴水费,民国38年又取消。
  1949年9月7日,人民邮政建立后,开始办理人民币汇兑业务。汇费参照当地人民银行费率计收;当地无人民银行的,按汇款额3%计收,每张汇票最低汇费为6分。电汇电报费每张人民币0.45元,加急加倍,附言每字3分,加急4分。定额汇票每张最低汇费1.5分。12月,对揽收逆汇的大宗汇款,按业务情形减低汇率,以8折为限;倘付款局余款多,收款局缺款大的,予以平汇;非大宗汇款不减低汇费。1950年1~10月,最低汇费前后又调整6次。7月,稿费券按面额2%计收,每张另加手续费1分。1951年3月,国内汇兑改为银行委托代理业务。收汇局所在地设有银行的,按银行费率计收汇费,最低为2‰,最高为3‰;收付局中仅一地设有银行或收付局两地均无银行的,汇费为5‰;收付局中有一地为代办所和代办所间互汇的汇费为1%;定额汇票和稿费券不分地区,汇费均为1%,每张最低汇费0.5元。邮局办理汇兑成本费,每开发汇票一张按0.25元计算。1952年1月起,银行补助邮局成本费按每张0.225元计算;2月,银行不通汇地点的汇费改按汇款额的5‰计收,每张最低汇费0.10元。3月,未设银行地方的基建拨款,由邮局承办免收汇费。1953年3月起,汇兑业务恢复由邮政部门自行经营,各级邮局开发汇票,每张以300元为限,每张汇票汇费一律收0.20元;定额汇票汇费按票面款额15‰计收;稿费券每张收0.5分,电汇300元以内,汇费0.20元,每超过300元或零数加收0.20元。电报费另收。军政机关汇给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亡的抚恤款免费。1957年2月,对基本建设拨款和军政机关汇给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亡的抚恤款一律照收汇费。6月,电汇电报费每笔按25个字计收。1958年1月,汇费改按汇款额1%计收,每张10元及以下的亦收0.10元,电汇除汇费外,每笔加收电报费1.00元;1967年3月,电汇电报费调整为0.50元;1983年12月,又改为每笔1.00元。1990年7月31日起,每张汇款单最低汇费由0.10元调到0.30元。1988年6月,普(电)汇款每笔加收地方附加费0.10元,电汇电报费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1.00元。1992年10月15日起,汇票100元以内(含100元)每张收取0.20元;101元以上至500元每张收取0.50元,501元以上每张收取1.00元。汇兑汇费在1998年底前未作调整。
  (二)国际汇兑汇费
  民国21年(1932年)2月和民国22年6月,本省先后与波兰和突尼斯开办汇票业务。民国22年7月起,发往香港的汇票改与发往国内各局同样办理,将所汇港币按当日牌价折成法币,汇费也改为每10元或10元以内收取汇费0.10元。每张起码汇费0.15元。上述国际汇兑汇费一直执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汇兑属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办理,邮政不再办理国际汇兑业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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