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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服务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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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8
颗粒名称:
第三篇 服务收费
分类号:
F723.6
页数:
261
页码:
935-119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服务收费的情况,包括邮电资费、饮食、服务业收费、文教、医疗与环境保护收费、交通服务于车辆通行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外收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服务收费
内容
第一章 邮电资费
福建通信机构可追溯至唐朝的邮驿。近、现代,又有文报局、民信局(批信局)、邮(政)局、电报(信)局和邮电局,到1998年,已有1200多年的历史。
由于邮电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邮电资费一直由国家、省两级有权机关管理,以国家管理为主。1996年11月1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局联合转发原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对加强电信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节 邮政资费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福建开始创办大清邮政,至1998年,已有101年的历史。
1998年,本省邮政资费主要包括邮件资费、报刊发行费、汇兑汇费三大类。
一、邮件资费
邮件资费包括函件、包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4种。
函件资费分为国内函件资费和国际函件资费。
(一)函件资费
1.国内函件资费
福建创办大清邮政时,邮资只分岸资(国内通商口岸各局互寄)和外资(国际)两种。岸资:平信每重0.25英两收银元2分,明信片(单)每张收1分,贸易契、印刷品、书籍每重1英两收2分,华文新闻纸每张收1分,洋文加倍,挂号费、回执费每件各收5分。
大清邮政为与民信局、“客邮”竞争业务,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3月,实行新定各类邮件资费表,分为:第一资(各局就地投递)、第二资(国内各局互寄)、第三资(香港)、第四资(国际邮会国各局)、第五资(国际未加入邮会局)。国内各局互寄的信函每重0.25英两,由银元2分减为1分,书籍、印刷品、贸易契等也按原定资费减半收取。国内邮资调低后,亏损较大。光绪三十年(1904年)7月,平信及书籍、印刷品等邮资又由银元1分增加为2分;新闻纸由0.5分增加到1分,但往来内地函件挂号费不加倍收取。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1月起,国内外函件计重单位改用公分制。宣统二年(1910年)7月规定:国内信函每重20公分收取银元3分,新闻纸每重50公分收取1分,书籍、印刷品每重100公分收2分,贸易契每重100公分收5分。对寄蒙古、新疆的信件实行特种邮资,经由西伯利亚转寄的,按国际邮资收费。民国元年(1912年)3月,根据孙中山建议,为复苏和促进发展文化事业,调低邮政资费,从4月起对新闻纸实行减半收费。随后,又对书籍、印刷品的邮资也减半收费。民国11年,根据1920年马德里邮政公约议定,提高国际、国内邮资,原定11月起实行,后来由于多数省的地方长官和社会团体反应强烈,延至民国14年11月才开始实行。国内各局互寄的信函邮资每重20公分由银元3分增加为4分;单明信片由1分增加为2分;双明信片由2分增加为4分。民国21年5月起,国内信函邮资又调整为:各局界内投递的,由银元1分增为2分;各局互寄的,由4分增为6分;单明信片由2分增为3分;双明信片由4分增为6分。邮资提价后受到社会各方责难。国民政府立法院召开第138次会议决议,交通部提高邮资未经立法院通过,应由国民政府下令制止。民国21年5月起,国内各局互寄信函资费起重20公分又减为5分,单明信片由3分减为2.5分。民国24年5月起,寄蒙古、新疆实行的特种邮资亦取消。
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汽车运输成本提高,凡由汽车运输的书籍、印刷品、贸易契、货样等邮件,加收汽车运输损失费:省内互寄每公斤加收法币0.20元,省外互寄加收0.40元。到民国32年(1943年)1月,加收汽车运输损失费才取消。后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民国29年9月开始,对国内邮件资费改按货币贬值比率调整。民国37年11月起,中华民国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改用金圆券。由于金圆券仍继续急剧贬值,邮资朝令夕改,民国38年4月下旬,社会上流通货币为银元、铜钱等所取代,全省各邮政局亦自行改按当地流通的货币或大米收取邮资,标准不一,每封平信收大米几两到一市斤不等。福建邮政管理局乃明确规定,邮资改收银元,每封国内平信起重20公分,收银元4分,8月又增为5分。为适应货币急剧贬值的情况,邮政总局于民国38年5月中旬发行“国内信函费”、“国内挂号费”、“国内快递费”和“国内航空费”4种单位票,各局按当日相关邮资数目出售。随后,又发行基数邮票,使用银元地区按基数售收银元,使用金圆券地区按当地折合率折售金圆券。
人民邮电建立后,1950年初,邮电部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决定,国内平信每重20克以内以12两小米价格计算,先后核定全国(东北地区除外)统一的国内信函、明信片和挂号、快递,印刷品、新闻纸、盲人读物、查询费、保价费、代收货价费等项资费标准。为普及教育和发展文化事业,对印刷品和新闻纸邮资实行低资费政策。印刷品起重为50克;同年5月,改为100克起重收费;7月起又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外埠为本埠的1倍。为关怀残疾人,盲人读物邮资也采取优惠政策,起重为500克;1958年1月起又调低,起重改为1000克。对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寄递平信实行免费优待(1958年4月起,取消对现役军官免费寄信优待)。1962年9月起,对实行供给制的现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同样实行免费寄递平信优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6年9月,对收寄毛泽东著作一律作免费挂号邮件处理。1969年4月,改为除收寄毛泽东著作按印刷品收费外,对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寄递平信实行免费办法停止执行。198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义务兵恢复实行寄递平信(每件不超过20克)、明信片免费优待。免费寄递的平信,以私人通信内容的为限,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后,统一向当地邮局交寄。免费函件中,还有各级邮电机构及其工会组织的公事邮件和用户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领导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根据国家物价局、邮电部联合通知,为改变邮政资费长期偏低,邮政企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状况,自1990年7月31日起,提高国内邮政资费(除盲人读物等维持不变外),同时取消办理邮件回执、代收货价业务和收件人总付邮费业务。见表3-1-1、表3-1-2。
1996年12月1日,本省与全国同时调整国内函件资费。国内平信每20克(不足20克的按20克计算)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50元,挂号费由原来每件0.30元提高到1.00元。机要文件改为按挂号信函计费,机要刊物改为按挂号印刷品计费,取消机要手续费,改为收取机要保密费每件1.00元。其他明信片、印刷品、包裹资费均适当提高。取消商品包裹资费和纸制品包裹资费、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函件航空费及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机要查询费。该标准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见表3-1-3。
2.国际函件资费
清光绪年间,福建创办大清邮政时,就办理国际信函、民信片、新闻纸及定期出版物、印刷品、贸易契、货样和小包邮件等6类业务。但大清邮政未加入万国邮政联盟,公众交寄国外邮件资费,按寄往加入邮会国和未加入邮会国分别不同标准纳费。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1月,实行的各类邮件资费标准:信函每重15公分(宣统二年改为20公分)或其零数,寄往邮会国的,收银元0.10元,寄往未加入邮会国的收0.20元;印刷品、贸易契、货样每重2英两或其零数(后改为50公分),寄往邮会国的收银元0.02元,寄往未加入邮会国的收0.05元;单双明信片不分寄往邮会国或未加入邮会国分别收银元0.04元和0.08元;挂号费及回执费每件各收银元0.10元。从国外寄来的函件要加纳国内同等资费;转往内地的挂号费,加倍收费。光绪三十年(1904年)7月起,改为从国外寄来的信函、明信片在国内转寄者不另加收费,唯新闻纸、书籍、印刷品、贸易契、货样等,转往轮船通达地方的免加费,否则应加纳国内资费。寄往香港、澳门的普通函件按国内函件资例收费,但挂号费和回执费按国际函件资例收费。民国3年(1914年)3月1日,中华邮政加入万国邮政联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寄给中国远征军的函件,在海参崴的,按国内函件资例收费;协约国士兵在前线寄中国的信函、明信片免费。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免费规定取消。民国9年1月起,从国外寄往国内轮船不通达的地方的新闻纸、印刷品免予加收国内资费。寄往香港、澳门的信函、明信片改按国际函件资例纳费。民国11年11月,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实施的《马德里公约》,国际函件资费提高50%。实行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强烈,翌年1月又恢复原来资费标准。民国19年,由于银价暴跌,银元折金法郎汇率变更。7月,各类国际邮件资费提高50%。民国20年、21年,又分别提高1/3和1/4。民国24年,因金价下跌,6月起,国际邮资降低1/5左右,嗣后,金银比价时有涨落,国际函件资费均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金法郎,折合法币值的相近数进行调整。抗日战争爆发后,货币贬值,邮资调整频繁。从民国28年9月至民国38年8月的10年中,国际函件资费调整达34次。
1950年1月,根据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出口的国际函件资费,按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核定资费标准。由于外汇牌价变动,到1955年又先后调整6次。见表3-1-4。1956~1976年,国际上4次大幅度提高邮资,支付外国邮政的转运费等也随之增加,国家为维持邮政收支平衡,1977~1990年,对出口国际函件资费也先后调整6次。具体调整标准见表3-1-5。
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与全国同时调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邮政服务价格。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见表3-1-6。
(二)包裹资费
1.国内包袠资费
大清邮政时期,国内包裹资费分为就地投递和各局互寄两类。见表3-1-7。
民国时期,中华邮政对国内普通包裹资费采用递进邮资制,按寄递邮程远近和是否通达轮轨局分别制定,交通情况有变动随时调整。民国33年(1944年)7月,福州被日本侵略军占领后,改以南平为闽区包件转运中心,根据南平经古田至福鼎,南平经永泰至晋江,南平经上杭至峰市,南平经建阳至浦城,南平经永安至长汀,南平经龙溪至诏安等6线计算区内互寄包裹资费。
民国24年(1935年),试办小包业务,国内互寄小包邮件资费每100公分为法币0.05元。但寄往云南、贵州、甘肃、东川、西川5区,每100公分为0.10元。民国27年4月起,分别增为0.08元和0.15元。嗣后,由于运输费用增加,11月起,寄往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河南、广西和新疆邮区的小包邮件资费,又分别调整为0.30元和0.40元;寄往其他各区的,调整为0.20元。民国28年5、7、12月,又继续调整3次。民国36年,小包邮件每公斤资费不论寄区内、区外,一律改按普通包裹资例的3倍计收,图书小包按小包资例的20%计收。
1958年1月,改革国内普通包裹资费核定办法,改一地一费制为一区一费制,全省划分为福州、漳州、泉州、南平、福安、龙岩、邵武、永安8个计费区,1974年改为7个计费区,见表3-1-8。每公斤资费由区间运费、区内运费和税金3项构成,快递小包和航空包裹资费按普通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加收50%,快递小包每件加收快递费0.16元。
经邮电部邮政总局同意,从1981年5月起,在本省试行收寄塑料蚊帐、泡沫制品、白木耳、棉絮等泡松商品包裹加收泡松费,先计算重量后再计量体积。按4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资费。1984年11月起,改为按普通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加收50%。1986年7月,取消泡松物品的计费办法,按新增商品包裹业务种类收寄。1987年11月,开办大件包裹资费,按商品包裹资例收费,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1990年7月31日,包裹处理费每件由2角改为5角,民用包裹按现行资费加收150%,商品包裹按调整后民用包裹资费加收50%。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底未作调整。
2.国际包裹资费
福建大清邮政开办包裹业务初期,寄往国外的包裹除照各相关国章程规定交费外,加收国内资费。国外寄来的包裹,转往未通达轮轨的地方,亦加收国内包裹资费。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寄往国外的包裹取消加收国内资费。民国3年(1914年)9月,中国正式参加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包裹资费改按万国邮政联盟订立的《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规定的资费标准,以特定的金法郎为货币单位折合法币进行核定,并随外汇牌价变动调整。民国11年(1922年)6月,规定待投国际包裹收取逾期保管费,从向收件人发出领包通知之日起逾10日后未来领取的,每日每件收法币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开始,人民邮政对国际包裹亦收取逾期保管费。1966年9月起取消。1979年7月恢复收取,并规定自领取邮件通知投递之日起,超过7日未领的,每件每日收取逾期保管费人民币0.05元,最多收1.50元。
根据万国邮联汉城大会《包裹协定》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国(地区)普遍调整了国际包裹的终端费、过境费和海运费,增加了中国邮政向相关国家(地区)邮政支付的费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1996年10月1日起,本省提高国际及港澳包裹的收寄资费,平均调价幅度为20%。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邮政快件资费
1987年11月,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通信需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市邮(政)电局首批开办国内邮政快件业务。1988年5月1日,扩大开办到全省各县、市的邮电局和大部分邮电支局所。邮政快件按件称重计费,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收取0.5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收0.80元。1988年6月1日起,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0.10元。1990年7月31日起,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50元调为0.80元;100克至5000克以内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为1.00元,邮政快件查询费为1.00元。1992年7月1日起,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到1.00元;100克至5000克以内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由1.00元调到1.20元。1992年10月15日起,每件地方附加费由0.10元调到0.20元。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特快专递资费
1.国内特快专递资费
1984年11月,为适应用户寄递时间性强的邮件的需要,省邮件转运处开办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起重200克,邮资8元;每续重200克收2元。1988年6月起,又另加收处理费每件1元。1992年7月31日起,起重200克或其零数由8元调整到12元;续重200克或其零数由2元调到3元。1992年10月15日起,国内特快专递每件收取地方附加费2元。1997年10月1日,本省制定邮政礼仪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代购礼品费按当地实际价格收取礼品费,不收代购费。同城礼仪特快专递费每件30元,省内各县、市间互寄的邮政礼仪业务异地特快专递费每件50元。用户要求在指定日限定时间内投送的特殊礼品(如投送鲜花、蛋糕等)礼仪业务邮件的,另加每件20元。国内特快专递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国际特快专递资费
1980年7月,福建省邮件转运处开办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到1990年底,已与世界上69个国家和地区互办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按寄达区域内的国内邮件性质和业务种类计费,包括处理费和航空费,处理费中有函件基本处理费、寄达局终端费和特别处理费等。1990年3月1日国际及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见表3-1-9。
1988年6月起,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人民币2元。1992年10月15日起,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由2元调到3元。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在国内邮政范围造成丢失、损毁或部分内件丢失、损毁的,补偿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元;因邮政部门造成延误的,应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支付业务补偿费,每件10元。
1997年10月1日起,本省核定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保值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保值金额以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为准。每件最高保值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值费参照保险公司邮包一切险相关规定执行,即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按2.5‰收取,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0001~100000元以内按5‰收取,每件最低保值费为10元,寄件人申报的价值超过最高保值金额的,按最高金额计取保值费。
二、报刊发行费
民国23年(1934年)4月,中华邮政开办报纸杂志代理业务。代订刊物由邮局代推销的,由出版单位向福建邮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法币10元。代订报纸至少3个月,杂志半年,按售价扣除手续费(报纸30%、杂志15%)后,余款免收汇费,汇交出版单位。民国24年1月,开办代购书籍业务,代购手续费按书籍售价的20%收取。1950年“邮发合一”后,报纸、刊物改由邮局发行。邮政发行报纸、杂志的发行费,1953年1月,为定价的20%,邮费5%。1958年3月,对邮发县级报纸的发行费亦定为报费的20%。1980年4月,对受理报刊退订、改寄、定额转移的每一种报纸或杂志,每办一项收取手续费0.20元。报刊改寄后,需要卷寄给订户的,按印刷品纳费标准预收邮费。同年11月,调整报刊发行费率,凡1980年及以前已邮发的刊物、报纸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25%、零售为35%,杂志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25%、零售27%;1980年下半年接办的1981年开始邮发的报刊,报纸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30%、零售为35%,杂志订阅和零售发行费皆为定价的30%、县级报刊订阅和零售发行费皆为定价的20%、订销局订阅报纸、杂志的发行费按定价的20%、零售报纸按30%、零售杂志按22%计收,其余部分归发报刊局收入。
1985年1月,对报刊社要在本埠自己发行一部分,或只让邮局搞外埠发行的,则发行费另加5%~10%;报刊社要在本埠和外地的县以上其他城市自己发行,或委托别的部门发行一部分,邮发部分的发行费率,本埠另加5%~10%,本埠以外另加50%。1986年起,向全国发行的各级报刊(中央级《国外农学——甘蔗》、《国外农学——土壤肥料》刊物,中共福建省委机关报,经济特区城市党委机关报不收发行起点费)继续邮发的,报纸发行量在3万份以下的,按3万份,杂志发行量在1万份以下的,按1万份计收发行起点费;只限在省内发行的报纸不足2万份的,按2万份,杂志不足5000份的,按5000份计收发行起点费;新接办邮发报刊,向省外发行(包括只发行部分省、市)的报纸订阅按定价40%,零售按35%,杂志订阅按定价37%,零售按32%,计收发行费;省内发行的报纸订阅按定价37%,零售按35%,杂志订阅按定价32%,零售按30%,计收发行费。纯为省内农村发行的报刊,均按40%收取发行费;地(市)级报刊[不含《福州晚报》、《厦门日报》跨地(市)范围发行],按省级报刊标准收取发行起点费。1987年4月,调整报刊发行费率:省内发行的报纸,订阅按定价的30%,零售按35%;向省外发行的报纸(《福建日报》暂不提高)按定价40%。省内发行的杂志(《支部生活》暂不提高)订阅、零售皆按定价30%,向全国发行订阅、零售皆按定价35%计收发行费。中央级报刊和外省出版在福建省分印、以及外省出版交福建邮发的报刊,按对方省(市)新费率标准调整计收。委、办级批销报刊,日报按批销流转额的16%~18%,期报按13%~15%,杂志按10%~12%发给酬金,不退货。1988年又进行调整,地(市)级中共党报,本埠订阅按定价30%,零售、外埠订阅皆按定价35%计收发行费。青少年报刊,本埠按30%,外埠按35%计收发行费,其他报刊皆按本埠30%,外埠40%计收发行费。发行费率分成标准:除省区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委机关报刊外,其他报刊,订销局按订阅报纸、杂志的25%,零售报纸按30%,杂志按26%分成。其余部分归发报刊局收入。3月,又对报刊零售公司接办特发报刊的发行费率作出规定:包销、代销外埠报刊社出版的,接办费不低于35%,运输费由报刊社承担;本埠出版的,不低于本省接办邮发报刊发行费率标准,转批给省内外邮局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一零售公司,报纸为30%,杂志为28%。转批给省内各县(市)邮电局的,报纸为28%,杂志为26%。零售公司接办特发图书业务费率,不低于32%,转批给县(市)邮电局的,不低于26%,从当地新华书店批进的图书的费率不低于17%。报刊发行费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汇兑汇费
(一)国内汇兑汇费
大清邮政初办汇兑业务时,汇费按汇款额每元或一元以内收2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3月,加收按银行牌价计算的贴水费。民国6年(1917年)从第四季度起,开发江西、江苏、上海、安徽、浙江、广东的省际汇票,每元汇费降半分至1分;12月起,归化(今明溪)、宁化、汀州(今长汀)、连城、坎市、上杭、峰市等邮局开发福州的汇票,每元汇费加收2分,开发其他各地每元加收1分;诏安局开发省内汇票,每元汇费加收6分,省际汇票加收5分。民国7年第一季度,省内汇费改按汇款额的2%收取,第二季度起,又改为按甲、乙、丙类局分别收取。甲类局之间汇费按汇款额的1%收取,甲、乙类局之间汇费按2%收取,甲、乙与丙类局之间汇费按4%收取。民国15年,闽西南一带发生战争,军事当局发行“新钞票”(“新钞票”除向省银行兑换银元外,当地不能换),为防止军队使用“新钞票”购买汇票,乃规定龙岩、龙溪区域22个邮局开发省内外汇票加收10%的银行贴水费。民国24年,邮政汇兑局重新划分类别,“第一特类汇兑局(发汇)”和第一特组汇兑局(兑付)之间互汇,汇率调整见表3-1-10。
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停用银元。民国25年起,不再加收贴水费。民国37年底,福建汇兑资金周转困难,省内各邮政局开发福州汇票恢复加收贴水费,民国38年又取消。
1949年9月7日,人民邮政建立后,开始办理人民币汇兑业务。汇费参照当地人民银行费率计收;当地无人民银行的,按汇款额3%计收,每张汇票最低汇费为6分。电汇电报费每张人民币0.45元,加急加倍,附言每字3分,加急4分。定额汇票每张最低汇费1.5分。12月,对揽收逆汇的大宗汇款,按业务情形减低汇率,以8折为限;倘付款局余款多,收款局缺款大的,予以平汇;非大宗汇款不减低汇费。1950年1~10月,最低汇费前后又调整6次。7月,稿费券按面额2%计收,每张另加手续费1分。1951年3月,国内汇兑改为银行委托代理业务。收汇局所在地设有银行的,按银行费率计收汇费,最低为2‰,最高为3‰;收付局中仅一地设有银行或收付局两地均无银行的,汇费为5‰;收付局中有一地为代办所和代办所间互汇的汇费为1%;定额汇票和稿费券不分地区,汇费均为1%,每张最低汇费0.5元。邮局办理汇兑成本费,每开发汇票一张按0.25元计算。1952年1月起,银行补助邮局成本费按每张0.225元计算;2月,银行不通汇地点的汇费改按汇款额的5‰计收,每张最低汇费0.10元。3月,未设银行地方的基建拨款,由邮局承办免收汇费。1953年3月起,汇兑业务恢复由邮政部门自行经营,各级邮局开发汇票,每张以300元为限,每张汇票汇费一律收0.20元;定额汇票汇费按票面款额15‰计收;稿费券每张收0.5分,电汇300元以内,汇费0.20元,每超过300元或零数加收0.20元。电报费另收。军政机关汇给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亡的抚恤款免费。1957年2月,对基本建设拨款和军政机关汇给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亡的抚恤款一律照收汇费。6月,电汇电报费每笔按25个字计收。1958年1月,汇费改按汇款额1%计收,每张10元及以下的亦收0.10元,电汇除汇费外,每笔加收电报费1.00元;1967年3月,电汇电报费调整为0.50元;1983年12月,又改为每笔1.00元。1990年7月31日起,每张汇款单最低汇费由0.10元调到0.30元。1988年6月,普(电)汇款每笔加收地方附加费0.10元,电汇电报费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1.00元。1992年10月15日起,汇票100元以内(含100元)每张收取0.20元;101元以上至500元每张收取0.50元,501元以上每张收取1.00元。汇兑汇费在1998年底前未作调整。
(二)国际汇兑汇费
民国21年(1932年)2月和民国22年6月,本省先后与波兰和突尼斯开办汇票业务。民国22年7月起,发往香港的汇票改与发往国内各局同样办理,将所汇港币按当日牌价折成法币,汇费也改为每10元或10元以内收取汇费0.10元。每张起码汇费0.15元。上述国际汇兑汇费一直执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汇兑属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办理,邮政不再办理国际汇兑业务。
第二节 电信资费
一、电报资费
(—)国内公众电报资费
清代,福建初办电报时,资费实行按局计价办法,各局报价不一。光绪二十年(1894年)8月,改为同府、同省、出省递加的计费办法,华文明语每字,本府城内收银元5分,省内1角,出省每逾一省加收2分;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收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邮传部为发展电政,拟将报价略予减低。宣统元年(1909年)2月起,核减二成。宣统三年(1911年)定的电报资费,见表3-1-11。
民国元年(1912年),废止清政府每隔一省累进加收报费的办法,国内电报价目,分为同城、本省、出省3种,华文密码或洋文,照华文明码1.5倍收费。改定后的电报价目见表3-1-12。
华文新闻电报无论本省、出省每字收费银元3分、洋文6分;政务电报按寻常电报减半计费,加急电报按照寻常电报3倍计费。
民国16年(1927年)8月,重定电报价目,寻常电报每字华文明码,本省收银元8分,出省1.6角;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新闻电每字华文3分,洋文6分;加急电3倍。一等华文官电不论明密、加急,照寻常电减半,一等洋文官电照寻常电价目收费。翌年10月起,改为实行全国划一的电报价目。民国25年9月1日,国内电报改按法币收费,同时恢复本省、隔省价目。民国29年1月起,法币贬值,国内电报资费不断调整提高,到民国37年7月前后调整11次。华文明码电报每字达法币4万元。11月起,改收金圆券,每字2角。由于通货恶性膨胀,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民国38年3月份起,国内电报价目根据电信总局规定,按基数乘以穗、桂、京、沪、汉、兰、昆、渝等8地的大米、报纸、电料等价格总倍数计算,每旬调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规定除气象和水位电报免费拍发外,其他各类电报由于物价尚未稳定,为保本自给,采用“计价单位”作为计算电信业务的基本收费单位,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浮动。1950年11月,国内电报资费,每一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0.15元,寻常私务电报,华文明语电报每字本省0.6单位,外省0.9单位,密语及洋文加倍;加急照寻常明语加倍。政军电报和新闻电报,不论明、密仍照寻常及加急私务电报价目,分别按1/3与1/6计算。夜信电报改称书信电报,照寻常电报半价收费。译电费每字收0.01元,取消特快电报。
1958年1月,根据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作业的特点,统一调整并降低电报资费。整调后的国内电报资费,不分地区,不分省内、省外,不分明码、密码,不分军政、企业和寻常电报,每字一律收人民币0.03元,加急加倍。天气、报汛、公益电报价目和寻常电报相同,新闻电报每字收人民币0.01元,并简化译电收费办法,每10字收0.05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资费标准受到冲击,本省于1969年4月取消“译电费”和“加急加倍收费”的规定。1972年,鉴于此项规定与省外不统一,于7月15日起,恢复按原规定执行。改革开放后,1983年12月1日起调整国内电报资费,见表3-1-13。
特急或加急的特种、军政、公益、公务、新闻、普通及银行系统汇款电报,加倍收费。天气、水情电报优先传递。1992年12月20日起,为改变我国公众电报资费偏低,电报业务长期亏损的状况,提高国内公众电报资费,其基础资费每字由0.07元调到0.13元。其他主要业务资费随公众电报基础资费的调整作相应调整,见表3-1-14、表3-1-15。
1988年6月1日起,国内公众电报每字加收0.02元的地方附加费。1994年9月2日,本省根据原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各气象台(站)发往国家气象局系统的天气电报,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空天气电报和危险天气电报征收邮电地方附加费,每份电报最高不得超过0.20元。1996年12月1日起,为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气象台(站)拍发航空天气报、危险天气报的供报服务,取消加收航危报邮电附加费;为保障气象部门更好地为军队系统拍发航危报服务,19%年,本省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危报的收费标准按每份2.67元结算;从1997年起,航危报的收费标准仍按每份2.67元执行。国内电报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国际电报资费
民国初期,国际电报价目以金法郎为单位,国内收费时折合银元计收。民国20年(1931年)规定,国际电报不分华文,洋文,明、密码,寻常商电每字50生丁(当时流通货币单位),迟缓电报每字25生丁,夜间电报每字20生丁。紧急商电除发往北美洲的,另照规定价目表收费外,发往其余各处,均照寻常商电价目的3倍收费;官电除按照官电价目表上规定的,按寻常商电折半计收外,其他概按每字50生丁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电报资费统一由邮电部与相关国家协商按比价制定,见表3-1-16。
发往香港的中文普通电报资费每字人民币0.16元;发往澳门的外文新闻电报每字0.08元;发往九龙的外文普通电报每字0.32元。1986年,调整各种国际及港澳地区电报价目时,均上调50%左右。1979年2月,恢复受理台湾省电报业务后,发往台湾普通电报每字暂按人民币1.05元计收。1990年国家统一调整国际电报资费标准,见表3-1-17。
1988年6月1日起,拍发国际及港澳地区电报每份又加收2字费额的地方附加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用户电报资费
用户电报收费标准,1981年规定,国内各城市之间通报费每分钟1.00元;同一城市的通报费,每分钟0.50元;公众用户电报除按规定收取通报费外,加收公众用户电报台的设备使用费,每分钟0.40元。公众用户电报代作收费,每分钟0.32元。1987年用户电报资费又进行调整,见表3-1-18。
1988年,福建已同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放用户电报业务,部分国家的用户电报资费见表3-1-19。
1990年3月1日起,用户电报资费又进行调整。除市话中继线收取市话初装费外,用户电报不再加收初装费或集资费用;凡统筹安排全系统端机进入用户电报网的大户或签订长期使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用户,通报费给予优惠收取(同城市间50波特用户电报,每分钟收取0.40元,300波特低速数据,每分钟收取0.60元;各城市间50波特用户电报每分钟收取0.80元,300波特低速数据,每分钟收取1.20元)。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传真电报资费
传真电报计费,相片传真和公众真迹传真按传送面积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国际相片、真迹传真经国内电路转接的,不论面积大小或分几份传递,均按规定加收转递费。报纸传真资费,按版(四开版)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1978年,各类传真资费标准规定为:相片传真分为12元、8元、4元3种;真迹传真分为5元、2.5元、1.5元和1元4种;文件传真每页5元;报纸传真每版40元。1987年,真迹传真资费标准调整为:每页收费8元,重传费每页4元,加印来报每页1元。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电话业务资费
(一)长途电话资费
1.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民国24年(1935年),电报局开办长途电话业务时,计费按空间距离计算,通话以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的也按1次计算,超过3分钟的按时加次收费,见表3-1-20。
由于通货膨胀,民国29~37年(1940~1948年)7月,长途电话虽调价多次,但均以民国28年制定的国内长途电话价目为基价计算。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进行币制改革,长途电话也改照金圆券收费:0~100公里,每20公里收金圆券0.60元;100~250公里,每30公里加费0.60元;250~1000公里,加费0.60元;1000公里以上,每100公里加费0.60元。政府币制改革后,仍无法控制通货膨胀。至民国38年4月,在短短的162天中,长途电话价目又调高7次。5月后,按抗日战争前制定的长途电话计价标准改收银元,见表3-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途价目计算方法改为:根据长途电话经纬度价目基数表所得之基数作为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基数;以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基数乘规定之倍数作为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销号费分别以各类寻常叫号价目的1/5计算。同年,还规定军政通话暂行优待办法,军政通话依其通话种类,按一般加急或寻常通话费5折计算。1949年11月起,长途挂号传呼通话费按一般传呼通话同价收取。1950年4月起,长话资费改按胜利折实公债的0.07分为计价单位,每旬调整一次。嗣后,又改为每月调整一次。物价稳定后,5月起,以人民币为单位改定长话资费:每一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0.15元;销号费一律照寻常叫号通话价目得1/5收费。1952年1月起,长话价目计价标准基数分为40级:1~54级,每次递增1个基数;5~40级,每级递增1.5个基数。首级基数(普通通话费)0.15元,末级为58个基数8.7元。1957年11月,改革长途电话价目核定办法,按照发、受话局的空间距离(地图上的直接距离)量定,并以寻常叫号电话通话1次(3分钟)的话费,作为分级基本价目。1958年1月,又调整长话资费,清除各地区间差价,取消优待军政电话办法,军政通话费降低2.65%,一般通话费降低38%,并将话价简化为18级,2000公里以上的长途电话不分级。见表3-1-22。
1958年4月起,开放节假日减价电话。国家法定的“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共7天节日及星期日的各类长途电话,一律照原价减半收费。8月,再次降低和调整长话资费,改“按次”计费为“按分”计费;改二段收费办法为三段收费办法;销号费改为按基本项目的1/6收取;传呼附加费,由附加基本价目的2/3减为1/3;对人民防空电话、特种电话、特设军政专线电话、航空、电力调度电话和报汛电话等,不再划分加急与寻常,一律按照寻常价目计费。分级价目也再由18级简化为13级。1963年7月,又调整部分长话资费:非假日的三段收费,改为二段收费,每日8时至22时内,全价计费;22时至次日8时内,减价计费;销号费,一律按半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不满0.05元的,按0.05元收取。1966年9月,改革规章制度,取消长途电话每张按基本收费时间的规定;取消销号费;取消叫人及传呼附加费。1967年春节,国务院决定不放假,当年春节期间,长话也不实行减价收费办法。1969年4月,再次改革省内长话资费标准,取消长途电话“加急加倍收费”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使用的电话费、电话出租费、租杆挂线及设备代维费一律免收。
1972年3月,恢复收取市郊长途电话销号费,每张0.05元。7月起,废止“文化大革命”中省内自行改变规定的长话资费标准,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资费标准。1978年3月起,对部分长话资费计算办法作以下修改:长途电话实行按分计费,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分段计费时间改为每日7时至19时内,全价计费;19时至次日7时内减半计费。销号费改按长话基本价目表中1~2级的,每张收取0.05元;3~13级的,每张收取0.10元。1985年4月起,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又改为每张一律收取0.10元。
为满足用户的特殊服务要求,1985年7月起,对有办理长途电话特快业务的局,开放特快电话业务。在10分钟以内接通的按加急电话收费,超过10分钟的按普通电话收费。同时,取消郊县长途电话每分钟话价在0.30元以下的夜间、节假日半价收费的规定,一律按全价收费。1987年11月,调整近距离长话资费,分级基本价目表也再由13级改为12级,见表3-1-23。
1992年3月1日起,福建省调整长话夜间、节假日减半收费时间,即由原来的21时至次日7时减半价收费,调整为24时至次日5时为减半收费时间;同时取消节假日长话减半价收费的规定,按非节假日的长途电话收费标准执行;对郊县长话每分钟话价在0.40元及以下的夜间、节假日收费,仍按原规定全价收取。由此增收的通话费按长话附加费处理,全数用于省内邮电通信建设。1995年1月31日起,福建省国内长话业务半价收费又作了调整:即非节假日每日21时至次日7时为半价收费时间;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0时至24时为半价收费时间。
为集资建设长途通信二级干线网,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7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挂发的国内长途,每分钟加收0.10元附加费。1992年8月1日,国内长话附加费每分钟由0.10元调整到0.20元。1996年2月10日起,国内长话附加费每分钟由0.20元提高到0.40元。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国内长途电话计费等级由原来的12级简化为3级。省内C3本地网之间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省外800公里以内每分钟0.80元;省外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1998年7月1日起,本省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在0:00至7:00,按基本资费的30%收取。国内长话电费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国内会议电话收费
1954年7月,在福州、厦门、建阳、南平、福安、闽侯、泉州、漳州、永安、龙岩等市及专署所在地局首先开始试办长途会议电话业务。1955年1月,扩大到各专署所辖的全部或部分县邮电局。1958年,扩大到全省所有专、市、县邮电局。会议电话通话费是按通话时间计算收费,长途会议电话按照每一受话地点的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费;农村会议电话按照农村电话价目计算。会议电话的计费分为预告费、通话费和销号费。预告费,分别按预告内容的字数及非假日和例假日的计费规定收费;通话费,按每一受话地点的价目,照实际通话时间及非假日分段计费和例假日收费的规定,计算出通话总数再7折收费,实际通话时间不满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算;销号费,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的1/6计算,并分别按非假日和例假日的不同规定收费。
1963年7月1日,对会议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改为30分钟;销号费改为分别受话地点,按一般长途电话规定同样计费。1978年3月,会议电话通话费又改按每受话地点的基本价目及非假日和例假日规定计费。1985年4月,对会议电话预告费又改为:分别受话地点,每10字按1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销号费按受话地点,每张收取0.10元;汇接县以下用户参加会议,按农村价目加收农话汇接费。1986年8月15日,农村电话会议电话随农话资费的调整相应作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1988年福建省农村电话资费表(二)中的有关内容。1988年7月起,在资费的基础上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的规定,其他有关资费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3.国际长途电话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福建尚无办理国际电话业务。1955年起,陆续开放社会主义营国家的国际电话,其资费标准见表3-1-24。
1981年,对国际电话计费时间与收费标准规定:国际电话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算;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分钟计算;尾数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叫号电话按普通价目收费;叫人电话,加收普通电话价目1分钟的附加费;传呼电话,加收普通电话价目2分钟的附加费;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销号电话按普通电话最初3分钟价目的1/10收费。为加快省内通信建设,1988年6月起,实行加收地方附加费办法,挂发国际及港澳电话,每分钟加收附加费0.50元。具体标准见表3-1-25。1992年5月20日零时起,调整省内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附加费,收费标准每分钟由0.50元提高到1.0元。1996年2月10日零时起,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附加费,收费标准每分钟由原定的1.00元提高到1.20元。1996年12月1日零时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取消国际及港澳台长话加收地方附加费的规定。
1994年9月1日起,考虑到人民币汇率变动后,邮电部门在与国外(境外)进行国际及港澳台邮电业务结算时所增加的支出,对邮电收费办法及标准调整如下:①原规定使用国内邮电业务应交纳外汇券的用户,汇制改革后如交纳人民币,收费标准不再加收50%,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②原规定使用国际及港澳台邮电业务不交纳外汇券的用户,收费标准随人民币汇率变动相应提高50%,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取消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每分钟收取1.20元附加费的规定;调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话通话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26。
1997年7月1日起,本省调整挂往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调低30%,即每分钟由11.60元调至8.10元。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国际电话(港澳台电话维持原定计费办法不变)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分时段计费的范围:分时段计费办法适用于固定电话的国际有权用户发生的国际直拨电话及电信营业窗口、宾馆饭店等受理的国际直拨电话。公用电话、移动电话及国际漫游暂不实行分时段计费。200卡、300卡、1C卡、磁卡、投币电话及中国付费的来向业务因技术条件限制,不实行分时段计费。分时段计费的具体标准: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21时,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计费;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1时至24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7时至24时,按标准价的80%收费;每日0时至7时,按标准价的60%收费。除港澳台电话继续执行节假日优惠20%的规定外,原规定国际电话节假日20%的优惠停止执行。实行分时段计费的国际电话一次连续通话跨不同计费时段的,应按不同时段的标准分别计费。国际长途电话资费中有关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市内电话资费
1.市话月租费
清朝和民国初期创建的官商合办和民营电话公司收取资费无统一标准。民国24年(1935年)2月,福建电政管理局和民营福建电话公司订立长途(市)电话接线合同。电话公司用户与电报局长途往来通话,每接通一次由电报局给电话公司接线费法币0.05元。民国25年各地民营电话公司月租费标准,见表3-1-27。
民国32年(1943年)10月,福建电话公司月租费改分为住宅、机关、商店三类收费,见表3-1-28。
民国37年(1948年)10月,取消接线费改按中继线月租费收取。抗日战争胜利后,货币不断贬值,电话月租费调价次数频繁。民国38年5月,民国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改用金圆券,贬值更加急剧,商店拒收,市面通用银元。福建省政府以“为适应环境需要,维持公用事业生存”为词,批准厦门电话公司月租费改收银元。正机每架9.6元,分机每架4.8元。1949年9月,福州市内电话价目,分别以各项计价单位计算收取人民币。长途电话专线亦一律改为市内电话用户收费。1950年1月规定,公、民营市内电话公司收取各费数目不得超过电信局市话营业价目。4月起,全省实行的市话月租费计价按人工、自动容量分4级收费,见表3-1-29。
1950年5月又规定,市话月租费标准价目及级别更定原则为:市话月租费价目,每年1月及7月,分别根据上月份市话用户实装数,依照规定,更订局级。11月起,局备桌机一律加收3单位,并将丙种用户并入乙种,丙种用户月租费改照乙种用户同样计收。资费中各项计价单位乘电信单位牌价折合人民币计收。1954年5月,市话用户月租费分甲、乙两个种类:甲种为住宅、学校、工会、图书馆、托儿所及无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等;乙种为工厂、商店、银行、医院、报社、同业公会、公共娱乐场所及有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福州、厦门、漳州电话公司实行公私合营后,1956年10月起,电话资费标准又作调整,见表3-1-30。
1958年8月,市话月租费改为不分地区,不分人工、自动,不分桌机、墙机,全省按一个统一价目收费。按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分3级,分甲、乙两种,住宅和宿舍用户为甲种,其他用户为乙种。调整后全省各地市内电话资费,见表3-1-31。
1969年4月,取消收取市话更名、过户手续费,换机费和列名费,对部队使用的电话费、电路出租费一律不收。1980年8月,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月租费分为包月制与计次制(以3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两种,包月制的计费等级分4级。一级局月租费甲种12元,乙种20元;二级局甲种11元,乙种18元;三级局甲种8元,乙种13元;四级局甲种5元,乙种8元。公用电话通话费改为每次0.04元。超出市内电话服务范围的用户,加收区外电路附加费。为加快发展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调整市话业务量,从1981年4月起,对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月租费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从1986年5月起,取消私人付费住宅电话月租费优惠办法,统一按照甲种用户资费标准计收电话月租费。个体工商户在住宅或在其他地点开业而申请安装的电话,应按乙种用户处理和收费。1988年6月,为适应本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市话月资费上浮20%的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9月起,特种业务中“报时电话(117)”、“天气预报(121)”也纳入市话计时收费。1990年10月20日起,月租费计费等级,在原来万门基础再增加5万门、10万门、20万门、40万门以上四级。新增的四个计费等级局的电话包月制月租费和计次制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在原万门级标准(不含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的基础上,甲种用户每级递增2元,乙种用户每级递增3元。市话通话费收费标准:市话(含公话)月租费计费方式实行计次制的各级局均按每次(每3分钟为1次,不足三分钟的按1次计算)0.10元收取通话费(其中含20%的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1991年12月1日起,对私人付费住宅电话长途直接使用费改按每张直拨长话话单0.30元收取。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户收取长途有权使用费办法不变。为加强市话中继线的管理,有利于市话通信的发展,从1992年10月起,将出租用于移动通信(含无线寻呼)的市话中继线收费标准规定如下:有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3000元;无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2000元。
1994年3月1日起,调低用户传真机月使用费标准,由每部每月195元调整为100元;取消长途直拨有权用户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取消双音频电话选机费。1994年6月1日起,本省制定集团电话资费标准,集团电话外线初装费、月租费由按乙种电话用户相应标准的3倍调整为2倍;集团电话通话费按照市话通话费标准执行。1995年5月10日起,调低部分邮电资费标准:①免收部分程控市话新服务项目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这些新服务项目包括:缩位拨号、热线服务、缺席用户服务、呼叫等待、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转移呼叫;②营业窗口的各种邮电业务单式(特快专递除外)一律免费向用户提供;③对与电话机并机使用的传真机,免收月使用费100元。用户需到当地邮电营业部门办理并机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并机登记费100元。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提高市内电话(含乡到村、村与村之间的通话)通话费收费标准,由每3分钟(不足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0.08元提高到0.15元;本地网营业区间(指县与县之间、县与乡之间、城市与县城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乡与乡之间、同一城市不同营业区间)电话通话费按每分钟0.40元执行。取消市话月资费上浮20%地方附加费和按市话月租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市话通话费附加费由每3分钟0.02元提高到0.05元;新开征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附加费每分钟0.10元。1997年2月20日起,本省对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有关收费作出规定如下:①电话月租费计费办法采用复式计次制,由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构成。基本月租费根据月租费的计算等级确定;通话费按次、按时、按距离计算。②电话基本月租费计费等级按照每一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电话局交换机总容量来划分,多局制包括同一电话网(即同一城市)内的分局、支局、模块局交换机容量在内。同一电话网范围内的电话用户计费等级相同。③各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收费标准,详见表3-1-32。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的资费标准。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用于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月租费为1000元;用于其他放开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EDI、E-mail、可视图文)的月租费为600元;用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的月租费为600元。用户租用多条市内用户中继线时,邮电企业提供的中继线必须有连选功能。其他用户的市内用户中继线月租费维持原标准。
1998年3月1日,由于福鼎市邮电局电话交换机容量的增加,本省调整其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由7.6元调至9.6元,乙种用户由12元调至15元,中继线由36元调至45元。市话月租费的其他有关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市话初装费
本省是从1980年8月起,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市话新装用户适当征收初装费,用于市话建设。收取初装费的标准和办法是:①福州、厦门两市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15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收取750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500元。②行政公署所在地的莆田、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建阳、宁德的工矿企业单位收取500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300元。③南平、永安、邵武、福安、漳平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7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不收初装费,其他县城暂不收取初装费。④外国用户申请安装电话或租用市话专线,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400元,电话副机每部收初装费100元;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安装电话或租用专线,按国内用户标准收取初装费。⑤对不收初装费的用户,可按装机实需工料收取费用。在市话基本营业区域以外的新装用户(不论有否收取初装费的用户),凡利用局方原有界外线路的按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线路建设费用,界外线路建设费每公里收取300元;用户如需新设线路(不论界内、界外),另按实际工料收取费用。⑥收取市话初装费的地方人工电话改自动电话,原用户按上述标准收取40%的初装费。⑦用收取的初装费建设的市话,其产权归邮电局所有。
1985年2月,本省市话初装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以1980年8月份收费的标准为基础,允许上下浮动20%。凡未收取市话初装费的县(市),可参照地、市局标准减半收取初装费。1986年12月5日,本省对市话初装费实行浮动的做法又作了补充规定:南平、永安、邵武、福安、漳平5市(县)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单位的新装市话用户按当地工矿、企业单位标准减半收取市话初装费;中小学、托儿所新装市话用户按当地工矿、企业单位标准的1/3收取。从1986年5月1日起,对私人住宅电话初装费取消优惠待遇,福州、厦门每部收取600元,地市所在的市县及南平、邵武、永安每部收取400元,其他县每部收取300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0年10月20日起调整市话初装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33。
省定贫困县的市话初装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省定标准20%的幅度下浮,具体下浮标准由当地物价和邮电部门共同核定,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备案。为支持教育事业,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可按住宅初装费标准装一部公费电话,需另行加装电话的,按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三资企业市话初装费按规定收取外汇券。市内机电制电话改装为程控电话的可收取改制费,收费标准每部1000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1年12月1日起调整本省部分地区市话初装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34。
其他业务初装费根据现行市话业务规程规定,按上述标准的比例收取,见表3-1-35。
1993年4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本省调整市话初装费收费标准,每部电话在1991年12月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0~1000元不等;用户类别由3个档次缩少到2个档次,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合成同一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取消公话和副机收取一定比例初装费的规定。1995年5月,针对全省形成9个C3本地电话网的情况,本着同一地区基本实行同一政策的原则,对处于本省沿海地区的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4个地区本地电话网内所属各县(市)程控电话的初装费标准作了适当的理顺,达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实行统一的发展政策。同时,对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网内的市话、农话,实行同质同价,达到同一标准。1995年11月,颁布《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话初装费的收费行为,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11月1日,本省根据装移机工料费原由各地邮电局自定、收费标准不一的情况,作出规定:建筑楼房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50元收取工料费;建筑楼房没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150元收费;以光纤方式入网或另外立杆新设线路的,按实际投资费用收费。1995年11月1日起,本省对电话改制费作出重新规定:其他制式的电话已按当时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收费的,制式变动时,不再收取改制费。改制费的计算办法是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机电制或人工制式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即原所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与改制费之和不得超过省新规定的当地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取消原改制费按每改制一次收费1000元的规定,减轻了用户的负担。1995年12月15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楼房,均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6元的电话管线建设工程费。1996年12月1日起,简化电话初装费收费类区,将当时工商企业(含个体户)用户与行政、事业单位、私人付费住宅用户合并为同一个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同安县每户3000元,其他各市2000元,其他各县1500元,省定贫困县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再下浮20%。1997年4月1日,本省修订《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话初装费的构成、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特别对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作了补充规定: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不收取初装费,只须按规定缴纳装机工料费、手续费。在租用期内,租用电话用户除等同一般的电话用户缴交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外,每月还应按当地初装费标准的1%缴纳租金。若用户将租用电话转为正机,不得将已交的租金抵初装费。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收费标准,其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邮电部门制定的企业用户电话初装费标准执行。同时,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方便用户进网,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的,初装费按当地电话初装费标准减半收取。该电话一年半内不能过户,如果移机,电话必须迁往同一地址。一年半之后,加装的电话视同普通电话处理。1998年3月10日起,本省调整部分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由原定的每户3000元下调为每户2000元,其余各市、县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变。1998年5月28日,本省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补充如下:①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按减半收取;若该用户一年半内申请部分电话移机,所移的电话初装费不论是否按减半所装,均按减半所装的电话计算,应补足装机时缴纳的初装费与当时初装费标准的差额(两部以上减半装机的电话按减半后最低收费的一部计算);②若该用户移机后,已补足所有的初装费差额款,则下次移机按正常规定执行。否则,仍按本条第1点规定执行;③若全部电话移机到同一地址,则按正常规定执行。
市话初装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农村电话资费
民国时期,地方电话主要为军政服务,一般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1952年,全省地方电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管理,亦无收费。1953年,全省县以上的地方电话由邮电部门接管,县以下的由邮电部门代管,业务收支列省财政预算。福建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区乡电话每部每月收费15元,每年再拨补助费2.5万元,由邮电部门包干。1955年,取消拨给补助费,区乡电话每部每月收费15元也划由区乡自己负担。1957年7月,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县内电话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全省县内电话改为以省为单位统一经营,县内电话用户亦改为按用户类别每月收取固定通话费。普通电话(每部):党政军用户10元,企业及一般用户18元;合用电话(每月):党政军用户7元,企业及一般用户12元;小交换机中继线(每回路):党政军用户30元,企业及一般用户54元。零售通话费,见表3-1-36。
叫人电话加次,按叫号电话话价计收。传呼电话,按叫号电话话价计收外,另收传呼费。线路里程在25公里以内的收0.10元,超过25公里的收0.30元。会议电话通话费每一路每次0.15元,预告费每30字收0.15元。1958年4月起,县内电话在县境以内通话,又改为不论线路距离长短,一律按照每次叫号0.15元,叫人0.20元,传呼0.25元收费。1965年5月,会议电话收费时间改为至少10次,不满10次亦按10次计算;预告费不满30字亦按30字计算,超过30字的照加0.15元。
1963年1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全省农村电话作为地方国营企业管理,资费仍执行1958年所定的固定通话费标准。1964年修订《农村电话使用规则》,改革农话资费制度,在龙海、永安、福鼎三县试点,1965年7月起分批实行。全省除开展“四清”运动的厦门、长泰、晋江外,其他各县市均按改革后农村电话资费,实行固定通话费和按次计费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即在县境内划分若干个交换区,交换区内通话不计次,每户每月收取固定通话费(党政军用户7元,企事业及一般用户12元,农业生产大队及区以下小公社用户5元,公用电话不分叫号、叫人每次收0.05元);交换区外通话,不分远近、日夜和假日,一律统一按通话次数计费(3分钟为1次,不满3分钟的按一次计算,叫号电话每次0.15元,叫人电话首次加收0.05元,传呼电话首次加收0.10元,销号费每张0.05元)。1966年9月,农村电话区外电话改为按分收费,取消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和叫人、传呼附加费及销号费。用户通话一律按实际通话分钟计费。同年12月,又调低农村电话区内公用电话通话费,每次改收0.04元。1978年10月,农村电话收费办法是,不论区内、区外一律改为按月收取固定通话费(普通及同线电话,党政军用户每月25元,合用电话12元;企事业及一般用户每月20元,合用电话10元;生产大队及哨所每月6.5元)。公用电话:交换区内每次0.05元;交换区外每次0.20元,销号费每次0.05元,会议电话通话费,改为每次每条电路每分钟0.05元,并按通话费总数折半收取;预告费每条电路每次0.20元,销号费每条电路每次0.10元。1981年5月起,对利用农村电话电路开放广播的也实行收费。1983年1月起,对经由农村电话电路传递长途电话、电报的,也收取农村段通话(报)费,每张长途电话、电报单收取农村段通话(报)费0.20元。为加快全省农村电话事业的发展,1986年8月起,全省农村电话收费办法又改为计时通话制与固定包月制两种计费方式。计时通话制,除按月收取区内电话月租费外,挂发跨区电话,加收区间通话费;固定包月制,农村电话用户(含市话加纳户)按月交纳固定通话费后,在本县(市)境内通电话不另收费。固定包月制的甲种用户每月每部电话固定通话费,属人工局的收6.5元,属自动局的收10元;乙种用户每月每部电话固定通话费,属人工局在100门以下收30元,100门以上收35元,属自动局的收40元。计时通话制:区内月租费,甲种用户每月每部属人工局的收5元,属自动局的收6.5元;乙种用户每月每部属人工局的,100门的收12元,100门以上的收15元,属自动局的收18元。区间计时通话费:30公里以内,每分钟收0.10元;30公里以上,每分钟收0.20元。销号费每张0.10元,挂号费每张0.10元。
1988年7月起,为加速全省农村电话通信建设,对农村电话部分业务加收20%的附加费。详见表3-1-37。
从1996年2月1日起,为了加快本省农村通信发展步伐,缓解日益突出的农村通信供需矛盾,根据农村电话发展现状,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奔小康和农村经济发展,立足福建省情、借鉴邻省经验,本着“合理、统一、简便”的原则,对本省农村电话资费明确规定如下:农村电话初装费,程控电话,按当地市内程控电话同类别标准收取;农村机电制电话初装费以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为基础,每部电话减1000元计收;其他各类业务初装费收取比例按照市话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电话机上加装用户传真机不再收取初装费,只收100元登记费)。农村电话改制费收取标准为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原农村机电制电话或磁石制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农村电话月租费,凡采用复式计费的邮电局,其用户基本月租费一律执行市内电话月租费标准,交换机总容量按农、市话合网后的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容量之和进行计算。农话通话费,区内(指本乡镇)通话费与市话标准统一,即实行每次(3分钟)0.10元;区间通话费实行0.01分/1分钟制。同时,取消原首次3分钟计费和每张收取0.10元挂号费的规定。区间计时通话话费,按每分钟收取0.40元。对在农话营业区以外的新装机用户,除按规定交纳农话初装费外,另可根据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界外线路建设费用,每对每公里加收300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如需新设专线,按实需工料费收取费用。
农村人工电话其他资费标准这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1986年和福建省邮电局1988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农村电话资费的管理,同时颁发《福建省农村自动电话资费管理办法》,各地原收取农村自动电话资费的做法,凡与该《办法》相抵触的,应按该《办法》的规定为准。《福建省农村自动电话资费标准表》中已含上浮20%的农话月资费附加费。具体标准见表3-1-38。
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农村电话过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1997年3月26日起,本省对经地、市以上政府评定的贫困县、贫困乡的市话初装费标准,在原定分类区初装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贫困县、贫困乡脱贫后,仍按原分类区初装费标准执行。农话用户打以地(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区间通话费及其附加费,实行8折优惠,即:每分钟0.40元,其中:通话费每分钟0.32元,附加费每分钟0.08元。市话用户打农村电话,仍维持原标准不变,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电话信息服务资费
为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促进电话信息服务的发展,本省于1993年9月制定电话信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如下:①160(人工台)信息服务按每次(3分钟)0.6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含市话通话费在内);②168自动声讯资询服务,除按规定收取市话通话费外,另向用户收取一定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见表3-1-39。③语言信箱开户费500-1000元(按分信箱时长分类,一次性收取),月租费每户45元,通话费按有关规定收费;④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自愿参加自动声讯系统咨询网络的,收取网员费每月每户100元,开户费每户150元(一次性收取)。
1995年2月1日起,本省按照邮电部统一制定的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执行情况,见表3-1-40。
以上各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是在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基础上加收的,并允许上下浮动20%,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五)移动通信资费
1.移动电话资费
1991年1月,为了适应开展移动电话业务的需要,本省制定了移动电话业务试行标准,见表3-1-41、表3-1-42。
1992年8月1日起,正式核定本省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并将进网费改为初装费,每台每号的收费标准由5000元调到6000元;漫游服务中的港澳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4.0元(港币)。其他资费与1991年1月的资费标准相同。1994年11月26日起,本省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43。
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元,并免收登记费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1995年9月1日,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收费标准每部由5000元调整到3000元。1995年11月1日,本省制定数字移动电话新功能服务费,语言信箱、短讯服务的开户费每户各为10元,使用费每户每月各为10元。1995年12月,移动电话挂发市郊、农话的每分钟加收0.10元通话费。1996年9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已开通公众GSM数字移动电话业务的情况,对其移动电话资费标准规定如下: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每部3000元,基本月租通话费每部每月50元,本业务区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0.40元,通话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拨发邮电公用网市郊、农村电话另按每分钟加收通话费0.10元,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收取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其他有关资费见表3-1-44、表3-1-45。
国内自动漫游资费:免收自动漫游登记费、被访局系统占用费;自动漫游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0.60元;在被访地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除收取漫游通话费外,另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从1996年12月20日至1997年1月31日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福州市(含八县)对新入网的移动电话用户入网费实行20%的优惠政策。1996年10月20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联通130数字移动电话租用手机(不分型号)每部10天收取75元;租用SIM卡10天每卡50元。这两项收费标准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算,不再向用户收取基本月租费,通话费按规定收取。1996年12月20日至1997年10月31日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数字移动电话入网费实行20%的优惠政策。1997年6月28日本省为迎接香港回归祖国,除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包括三市所辖县、市、区)外,其余地市及所辖县、市、区的模拟移动电话,实行优惠入网,入网费每户1800元。此项优惠,执行日期自1997年7月1日起至1997年7月31日止。1997年7月15日起,本省对邮电、联通经营的移动电话号码中带“4”的入网费进行了调整。即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批准的移动电话入网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选择号码末尾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400元;对选择号码中间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200元;对选择中间连续带“4”或中间和末尾同时带“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600元,但对一个用户入网费最高下浮不得超过600元。1997年9月5日,本省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由每户3000元调整为2000元;允许福建联通公司以每户2000元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1998年3月10日,本省印发《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就移动电话价格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全省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收费标准由原定的每部2000元调整为1500元,允许各地邮电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以此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20%,福建联通公司可上下浮动30%。各地邮电、联通经营企业在入网初装费实行浮动前7天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各地电信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不得用减免或搭售其他邮电业务等方式作为促销移动电话业务的优惠条件。移动电话裸机售价由经营企业按照销售利润率不超过8%核定;SIM卡售价邮电、联通均按每卡100元执行。为了扩大内需,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要,促进移动电话更快的发展,从1998年10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移动电话漫游区域限制资费标准:入网费每部移动电话500元;月租费:限省内漫游30元,限制本地漫游20元,限制市区漫游10元。
2.无线电寻呼机资费
1985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无线电数字传呼通信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见表3-1-47。
1989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联合统一核定了无线电数字寻呼业务资费标准,见表3-1-47。
1990年5月1日起,对开办全省无线寻呼异地服务的有权用户,每月收取服务费50元。1992年8月1日起,本省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高速网无线寻呼自动联网系统建成,本省核定无线寻呼联网自动漫游资费标准如下:开户费每台每次100元。月服务费:用户享受1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30元;享受2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60元;享受3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80元;享受4个及以上服务区的,每月每台100元。凡开通高速率无线寻呼自动联网系统的地区,原本地无线寻呼用户(不论人工或自动用户),即为享受本服务区的高速率无线寻呼用户,月服务费不再重复收费。1992年2月1日起,本省制定自动无线寻呼服务费标准,对全省使用本地自动寻呼业务的,每月收取服务费30元(含20%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下同);若用户既要使用自动寻呼又要使用人工寻呼业务的,每月收取服务费45元;对异地有权无线寻呼业务,每月另收取服务费20元。1992年10月15日起,下调了无线寻呼数字服务费。本地用户月服务费由原定30元下调到20元,异地寻呼及高速率联网自动漫游用户,享受一个服务区的月服务费用由原定50元下调到40元。自动漫游用户享受两个及以上服务区的月服务费也各相应下调10元。无线寻呼月服务费标准均含电信地方建设附加费5元。从1993年6月15日起,本省制定了中文寻呼机资费标准。开户费每台每次150元,月服务费每台每月45元。厦门市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在30%的幅度内上浮。租机费每台每月70元,改名过户手续费每户每次15元。1994年11月1日起,中文无线寻呼机月服务费每部由45元调到35元(其中5元为邮电建设附加费)。1995年4月1日起,制定无线寻呼省内漫游服务费标准,每部每月10元。1996年5月10日,本省制定无线寻呼全国联网业务资费标准,即省内漫游用户办理全国联网,每部每月加收10元;非省内漫游用户办理全国联网,每部每月加收20元。无线寻呼机其他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3.800兆集群无线电话资费
1994年4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福州市800兆集群无线电话资费试行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48。
1997年12月10日起,本省制定集群无线电话资费标准如下:数字集群移动电话(下同)入网初装费每部2000元,基本月租通话费每部每月50元。系统内通话费根据需要,用户可通过IDEN系统实现集群调度(含私密与组呼)通话,也可以实现同模拟或GSM完全相同功能的双工电话通话。双工电话通话费参照国家、省当时数字移动电话资费的规定执行;系统内调度是在半双工方式下工作,按照与双工电话保持合理比价原则,针对私密通话与组呼通话的不同特点,分别核定其通话费标准。见表3-1-49。
数字集群无线电话功能服务和其它服务收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见表3-1-50、表3-1-51。
(六)电话选号费收费
1.电话选号费标准及限额
1994年1月10日起,为了充分利用电话号码资源,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号码选号收费的管理,对市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号码中具有“规律性、便于记忆或符合群众使用习惯”的电话号码可收取选号费,列入选号的电话号码不得超过电话号码资源总量的25%。选号费收费标准是:①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6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100元、100~300元、300~800元、800~2000元、2000~5000元、5000~10000元;②所选号码的后2位、3位、4位、5位、6位数由同一数字组成的,市内电话选号收费标准可在①款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的选号收费标准可在①款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0%;③具体选号费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和省邮电局备案。福州电信局直接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2.调整沿海地区选号费标准
1994年5月20日起,针对个别沿海县(市)反映1994年1月下发的市话,移动电话收费标准偏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困难的情况,本省作出补充规定如下:①调整选号收费标准范围的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不含所属市县)、福清、石狮、晋江、南安市、长乐、同安县;②调整后的,市内电话选号费: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6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200元、201~500元、501~1000元、1001~2000元、2001~10000元、10001~20000元。②移动电话选号费: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0~1000元、1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1~20000元、20001~30000元。③选号标准浮动幅度:所选号码由同一数字组成的,市话、移动电话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无线寻呼选号费标准仍按1994年1月10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按原规定办法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备案。福州电信局直接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1994年6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1994年5月份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了福州市电话号码选号范围及收费标准,见表3-1-52。
1996年9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州市联通电信分公司开办的移动电话业务选号费收费标准。见表3-1-53。
1996年12月1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降低福州电信局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选号费收费标准,见表3-1-54。对中间带“4”的移动通信选号费标准,从第二档开始,采取降档收费处理。电话选号费有关收费规定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出租代维业务资费
民国时期,福建电信没有开办出租代维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才办理出租电路和租杆挂线代维业务。
(一)租用电路资费
1949年12月,根据华东区电信管理局规定,军事机关及部队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月租费依照规定价目减半计收。1950年4月,电信总局制发《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暂行办法》,规定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月租费,按长途电话加急叫号计价单位3000次计费。
1954年12月,福建邮电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商定,租用的电路不论通报、通话均以每日作100次通话计费,按华北区话价计算,不满1日的按实用小时计算,每小时按5次通话计费。1958年、1963年、1978年、1986年,对出租电报、电话电路租费相继进行修订和调整。1986年调整后,长途电话电路租费为:整天租用的,每天按300分钟基本价目计费;整月租用的,每月按9000分钟基本价目计费;临时租用的,根据租用时间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算收费。基本收费时间:租用单路的为10分钟,多路汇接的为30分钟。电报电路租费为:整月租用的,5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2400分钟计费;75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2700分钟计费;1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000分钟计费;2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300分钟计费;3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600分钟计费;整天租用的,每天分别按各项整月租用收费标准三十分之一计算收费,不足1天的,作1天计算。
农村电话电路出租业务于1965年修订的《福建省农村电话使用规则》中就有规定,但由于设备差,电路出租业务少。直至80年代中期,全省农村电话设备有了较大发展,出租电路业务开始陡增。1987年、1988年分别达147路和346路。出租农村电话电路租费,1965年规定:整天租用的7.5元;整月租用的225元;临时租用的0.75元(每小时按5次计算,每次话价0.15元)。1986年6月调整为:长期租用的,每月每回路,一级(30公里内)的按45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30公里以上)的,按30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临时租用的,每日每回路一级的,按15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1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1988年7月又调整为:长期租用的,每月每回路一级的,按36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288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临时租用的,每日每回路一级的,按15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1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并统一加收20%的附加费。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见表3-1-55。
同时,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国际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30%,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25%,具体降低标准,见表3-1-56。
1998年5月28日,本省对1998年国内出租电路资费表补充规定如下:表中所列的9.6Kbps及以下的国内DDN数字数据电路,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每月由1200元降为900元;19.2Kbps的国内DDN数字数据电路,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每月由1330元降为1200元,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
(二)租杆挂线资费
1950年6月,对租杆挂线费及维护费计收标准为:每回线每杆收取租杆挂线费1个电信计价单位;每回线每公里收取维护费16个电信计价单位。1951年10月,根据邮电部和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维修有关电报电话长途线路办法》规定,相关一方租用电信杆路附挂和自行立杆架设军用报话线,委托电信部门代为维护的,按以上办法规定办理。同年,对地方政府搭挂长途杆与市内电话杆的电线,也一律照章收费。1954年8月和1958年1月,对租杆挂线费、维护费收取标准又相继进行修订和调整。1958年1月调整后,租杆挂线费:每回线每杆每月2.00元,不足1公里的每回线每杆每月0.10元;租杆挂线维护费,不分线径,每公里(不满1公里作1公里计算)铜线每月每对线公里收1.30元,铁线每月每对线公里收1.10元,单线按双线减半计算收取。
1986年8月15日起,农话租杆挂线费每杆每月调整为0.30元。1988年7月1日起,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租杆挂线费每杆每月提高到0.35元。1996年12月1日,取消加收20%地方附费的规定。
(三)租用无线电台的收费
出租无线电台收费,1958年1月,规定15瓦电台租用1个月的,收费100元;2个月的,收180元;3个月的,收240元;4个月的,收280元;租用5个月以上的,在租用4个月的租费基础上逐月增加40元。租用无线电台需要邮电局派报务人员前往工作的,每次收取出勤费、派遣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和派遣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1%3年7月,对出租15瓦电台的租费修订为:每套租用3个月的,收240元;3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租用不满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1987年,对派遣报务人员前往租台工作的收费改为:参照“市话一般装、移机施工工费标准”计算收取报务人员劳务费,并随“市话一般装、移机施工工费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
第三节 邮电延伸服务收费
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一)农村投递专送劳务收费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广大用户迫切要求将邮件直投到户,以加快信息传递速度,避免信报在捎转过程中丢失短少。从1988年4月25日起,除国家规定应直投到户的投递范围外,在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前提下,本省制定了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到户收取专送费最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①平常函件每件0.05元,挂号函件和给据邮件通知单每件0.10元。②送汇(送现金)每笔50元以下的收0.10元,51~100元收0.20元,101~200元收0.30元,201~300元收0.40元。送汇以能保证安全为前提,每笔掌握在300元以内。③代送(寄)包裹,行程不满5公里的,每公斤0.10元;5公里以上,不满15公里的,每公斤0.20元;15公里以上的,每公斤0.25元。④送报刊,日报每月0.30元,周六报每月0.25元,周
三、四报0.10元,周报每月0.05元,杂志每本0.05元。⑤邮送电报每份0.20元;⑥邮件量大的单位或个人,与用户面议,给予优惠计费,包月收取。
(二)城乡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由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生活水平不同,各地、市、县邮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商议,在上述收费最高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1991年8月1日起,为进一步完善邮政投递延伸服务工作,合理开拓延伸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批准的邮电部《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执行情况,修订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不得收取延伸服务费
①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收发室的不收费;②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不收费。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③乡(镇)支局所在地的本街(村)投递(包括投递到户)不收费,信报集中投到邮路经过的行政村收发点或收投站的不收费;④原邮电部(1983年)邮研字653号文规定应直投到户的,不能降低服务水平,一律不收费。
2.超过服务和投递范围
在坚持用户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邮电部门可以开展邮政延伸服务,并按下列规定收取服务费:①分送费。同一大院内多单位,要求分送的单位应缴纳分送费,每个分送单位,月邮件、报刊量超过1000件份,一天投递两班以上每月30元,一天投递一班每月15元;月邮件、报刊量低于1000件份、一天投递两班以上每月20元、一天投递一班每月10元;②要求上楼投递,一天投两班的单位,从第二层起每层每月收10元,一天投一班的,从第二层起每层每月收5元;③为方便用户收取邮件,邮电局可提供“用户自取信箱”,每个每月租金10元;④商包专送费。根据用户需要,邮电局对整批商品可直接送到用户住地,每件收取0.50元。
3.乡村邮政投递收取延伸服务费标准
①平常函件每件0.10元;挂号函件和给据邮件通知每件0.20元。②送汇(现金)每笔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收0.20元;每笔100元以上的收0.50元。送汇以能保证安全为前提,每笔掌握在300元以内)。③代送(寄)包裹。行程不满5公里的,每公斤0.20元;5公里以上,不满15公里的,每公斤0.40元;15公里以上的,每公斤0.50元。④送报刊。日报每月0.60元,周六报每月0.50元,周三、四报每月0.20元,周报每月0.10元,杂志每本0.10元。⑤送电报每份0.40元。⑥邮件量大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与用户面议,给予优惠计费,包月收取。
城乡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电信延伸服务收费
(一)电报专送劳务费
1983年12月1日起,本省核定农村电报来报专送劳务费,每往返1公里可以收取0.10元,每份电报最低收费为0.30元,最高收费不超过1.20元。1991年8月1日起,修订1983年12月的电报投送特殊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居民电报重复投送服务费
投送城镇居民电报时,因收报人不在,电报送达时无人签收或无人代收时,投递人员须给用户留下领取电报通知单,由用户到邮电局(所)领取。需第二次投送时,可收取重复投送服务费,每份0.80元。
2.延伸投送服务费
投送给单位的电报,由单位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签收,需由邮电局延伸投送至该单位内部机构的电报(包括摊群市场投送至摊位),收取延伸投送服务费,每份0.30元。
3.上楼投送服务费
投送给合用大楼中某一单位的电报,应指定三楼以下某一单位统一签收。由邮电局组织上楼投送的电报,从第三层楼开始每份电报上一层另加收0.10元投送服务费。
4.专送收费
农村电报凡赶不上当天邮班和暂不通邮路或暂未开辟邮政投送路段地区内的,由邮电组织专送,收取专送劳务费,每往返一公里每份0.20元,每份电报最低收取0.6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农村高层楼房的电报按城镇用户上楼投送服务费标准收取。
(二)委托代办电信业务服务收费
从1992年2月1日起,为了加强传呼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统一制定其收费标准如下:白天(7时至20时):市话0.10元/次,国内长话0.20元/张,国际港澳长话每张0.50元;晚上(20时至次日7时):市话0.20元/次,国内长话0.40元/张,国际港澳长话每张1.00元。上述收费均向受话人收取。
1.代办电文收费
1992年11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代办电信业务服务费标准:①代办长途电话,国内长途电话每张收取1.00元,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每张收取2.00元。销号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②代办电报,国内电报每份收取1.00元,国际、港、澳、台电报每份收取2.00元。③代办公众用户电报、用户传真,不分国内、国际、港、澳、台一律每份收取2.00元。④接待外宾、侨胞为主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三星级以上的,为外宾、侨胞代办电信业务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15%收取;其余星级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10%收取;涉外定点饭店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7%收取。⑤旅游涉外饭店为外宾、侨胞代办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收取服务费金额不足3元的按3元收取;代办国内电信业务,收取服务费金额不足2元的按2元收取,并且一律按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⑥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和审定为一、二级以上的旅馆业为内宾代办电信业务,属国际、港、澳、台的每次收取服务费3.0元,属国内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元。⑦代办公用电话,市话每次(市区每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得按3分钟收取)收取服务费0.10元;长途电话按第1点规定标准执行。
1993年3月1日起,对已形成本地电话网的地区,挂发本地电话网内跨市、县和乡镇的公话,按话单收费,即每张话单收取代办服务费0.30元。同时,各地邮电部门按规定每月向电信代办单位按所收代办费总额的10%收取管理费。1994年11月1日起,旅游涉外饭店为外宾、侨胞代办电信业务收取的服务代办电信费标准,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不再收取外汇兑换券。代办电信业务属国际、港、澳、台的,每次收取服务费3元;属国内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元。1995年6月1日起,调整福州市代办市话服务费标准,由每次0.10元调到0.20元,电信代办管理费也由10%调到20%。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内设置的电话作出规定,要为旅客提供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服务的,不得向旅客收取市内或本地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为旅客提供区间电话、长途电话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四星级以上的涉外饭店,可以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5%的服务费;三星级及以下涉外饭店和被评上等级的宾馆,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旅客,需要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时,不得收取押金。
(三)公用电话收费规定
1997年1月1日,本省印发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登记证和公用电话代办证管理办法》。同时,为全省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加强公用电话及其收费的管理,方便用户使用,本省印发了《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中对公用电话的收费和结算明确规定如下:
1.安装代办公用电话收费
①安装代办公用电话,应向代办户收取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初装费或押金。电话机、计费器等设备由邮电局统一提供,费用由代办户承担,产权属代办户。如停办公用电话,可转为普通电话,但应补交与普通电话初装费的差额;②少数公用电话发展存在困难的地区,各邮电局可根据网点布局需要,主动委托代办或在居(村)委会安装办理传呼业务的公用电话,经各邮电局主管领导批准,可减收或免收初装费或押金;电话机、计费器可免费提供,产权要归邮电局所有;③安装代办公用电话,不收取装机手续费、工料费和基本月租费。
2.用户使用固定式公用电话(城乡电话网上的公用电话)收费
①通话费:包括市内电话、移动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按规定标准收取。代办固定式公用电话每月市话和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最低通话费标准,福、厦、泉、莆4地区120元,其余地区70元;设在农村的代办公用电话最低通话费为上述标准的60%。各邮电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最低通话费标准。达不到最低通话费的,按最低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和管理费。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内设置的电话,要为旅客提供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服务,不得向旅客收取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为旅客提供区间电话、长途电话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四星级以上的涉夕卜饭店,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5%的服务费。三星级及以下的涉外饭店和被评上等级的宾馆,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旅客需要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时,不得收取押金;②去话代办手续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市内电话包括挂发无线寻呼和本业务区内移动电话每次0.20元,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每次0.40元,国内长途自动电话每次1.00元,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每次2.00元,长途自动电话不收取销号费,200电话卡、800号集中付费以及108对方付费业务电话每次1.00元;③来话传呼代办费包括来话传呼、传话和接听回话向受话人收取的费用,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其中,接收寻呼等回话代办费每次0.20元,叫人传呼代办费每次0.50元;④通话费和去话代办手续费由代办户向发话人收取,来话传呼代办费向受话人收取。
3.用户使用移动式公用电话(移动电话网上的公用电话)收费:
(1)通话费,按分钟收取,不足一分钟以一分钟计算,来、去话都按此标准收取。
①本业务区内通话费(包括市内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本服务区的移动电话以及
挂发无线寻呼),每分钟0.60元;②国内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长途通话费+附加费,其中,磁卡移动式公用电话通话费,不分距离远近,每分钟2.00元;③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④代办移动式公用电话每月本业务区内通话最低通话费标准如下:福、厦、泉、莆4地区200元,其余地区150元,设在农村的代办移动式公用电话最低通话费标准为上述标准的60%。各邮电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最低通话费标准。达不到最低通话费标准的,按最低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和管理费。
(2)去话代办手续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具体标准。本业务区内通话,包括200电话卡、800号集中付费以及108对方付费业务电话,1.00元/次;国内长途自动电话每次2.00元;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每次3.00元。
(3)来话传呼代办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其中,接收寻呼等回话代办费每次1.00元,叫人传呼代办费每次2.00元。
(4)去话通话费、去话代办手续费由代办户向发话人收取,来话通话费和来话传呼代办费向受话人收取。
第二章 饮食、服务业收费
第一节 饮食业收费
福建饮食业兴起较早,据史料记载,西晋太康三年(282年),晋安郡城(即今福州)有“郊店”(即饮食店)出现。至唐代,开始形成饮食行业。清代,五口通商后,福州、厦门饮食业更加活跃。
民国27~30年(1938~1941年),本省饮食业较发达,闽菜和地方风味得到发展。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饮食业经营较为萧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饮食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56年以前,饮食业以私营为主,饮食业价格各地不一,随行就市。沿海城市毛利率一般为20%~30%,高的达50%左右,山区毛利率略高。1956年公私合营以后,对饮食业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主要控制盘菜及面食小点的原配料成本和毛利率水平。1959年开始,全省饮食业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统一规定毛利率水平。全省饮食业毛利率为:大众化面点20%~25%,小扎加工类和埘髁25%~30%,酒席盘菜30%~40%。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定标准具体制定当地饮食业分类毛利率。
1959年,全省在执行省定毛利率标准过程中,出现价格偏高、毛利率偏大、超出省定标准(个别地区毛利率甚至高达70%)的现象。1960年,全省开始对饮食业价格进行整顿,重申严格执行省定毛利率标准,并采取挂牌公布销售价和成本价方法,达到群众监督的目的。通过整顿,全省饮食业毛利率下降到省定标准范围内。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对盘菜、糕点等实行高价供应政策,采取“不凭证、不限量”供应办法。盘菜比一般毛利率高6~10倍,如红焖猪肉每盘10元,红烧牛肉每盘5元。1963年,国民经济形势好转,饮食业价格仍然偏高。有的地区普通一碗面要0.50元,群众反映强烈。针对存在的问题,1963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关于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明确饮食业毛利率由省商业厅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强调饮食业经营实行服务大众、面向工农,价格要保本微利、合理稳定,不能放任自流。1964年6月,饮食业取消高价供应,转入正常经营。196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饮食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饮食业价格由各地物价委员会、商业局、供销社共同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县城以上由商业部门管理,集镇、农村由供销社管理。重申饮食业经营方向是服务大众,饮食业价格要保本微利。毛利率为:县城以上20%~25%,农村15%~20%,其中大众化便饭、便菜、面点为15%~20%,酒席、盘菜、冷饮等品种可略高些;实行“四定”(定粮食、定数量、定质量、定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样板标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建立健全“四定”管理制度,按日分摊分灶核算成本,逐日公布。每店指定专职核算员,主要原料称重分碗,配料称重分摊,按摊分碗。原材料成本分别按平价、议价或加权平均计算,加强经营管理。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规定,饮食业价格由省商业局管理。1979年,8类副食品销价调高和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后,省计划委员会与商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八种副食品提价后对饮食等行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安排意见》,饮食业主要用粮、糖的食品,售价一律不动;肉、鱼、禽、蛋等食品适当提价,面与荤食品混合制品,如肉包、水饺、鱼丸、炒面等适当少提;议购议销品种,采取薄利多销原则,随行就市,适当调节;冷饮价格一般不提,个别因原料提价,对成本影响大,原订价格偏低的,可适当提高。饮食毛利率保持32%左右水平,福州、厦门两市33%~36%,其它市县29%~32%。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省商业厅管理城市饮食业综合毛利率,省供销社管理农村饮食业综合毛利率。1983年12月,省饮食服务公司按照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下发的《国营饮食业作价管理试行办法》和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全省国营饮食业的价格管理办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市、县饮食业综合毛利率,福州市一般掌握在35%,其他地、市所在地及永安县一般掌握32%,县一级掌握在30%,并允许基层企业在执行综合毛利率中向上浮动1%~2%,下浮幅度不限。1984年4月,省商业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政策精神,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物价管理体制的意见》,在减少省管价格项目的同时,省商业厅仅管饮食行业的毛利率。1987年,为了适应社会饮食服务行业迅猛发展的形势要求,省商业厅下发《关于下放饮服行业价格管理权限的决定》,将原省商业厅管理的饮食业毛利率下放给市、县商业局管理,市、县商业局视当地具体情况,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省饮食业发展迅速,价格随行就市。1990年以后,饮食业综合毛利率为30%以上,并因行业等级不同毛利率水平也不同。1995年,本省高档餐馆、酒家毛利率达60%,制成品进销差率达150%;中档餐馆、酒家毛利率达45%~50%;普通饮食店在30%左右。1996年10月,为促进本省饮食业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委员会、省贸易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发了《福建省规范餐饮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和《福建省餐饮业分等定级暂行规定》,对本省饮食业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等级评定,特级、一级以及列车餐车、机场餐厅由省级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二级由地(市)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三级由县(市、区)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同时,明确了饮服业价格和成本构成计算方法,规定了各等级饮食业的毛利率和进销差率。经营者经营自制食品、饮料(含酒水)的销售价格计价公式为:销售价格=直接成本÷(1-平均内扣毛利率),其中各等级毛利率的最高标准为:特级60%、一级50%、二级45%、三级40%、等外级30%;经营者经营制成品销售价格计价公式为:销售价格=购进价×(1+进销差率),其中各等级饮食业制成品进销差率的最高标准为:特级150%、一级100%、二级60%、三级40%、等外级30%。同时,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允许各等级(除等外级外)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其价格水平实行上浮,浮动幅度依次为30%、20%、10%和5%。随后,本省各地相继成立了等级评定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1997年5月,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为规范火车站、列车的餐饮价格,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委、部、局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火车站、列车的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本省火车站站台、候车室内设置的餐饮点的餐饮价格,按照省物价委员会、贸易厅1996年10月的《福建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和《福建省餐饮业分等定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规定了本省列车上自制饮食品,包括主食品、冷热菜、酒水、饮料等的综合毛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0%,其中各种快餐利率最高不超过40%;包装盒价格按进价单独计算,不计入原材料成本;各种单炒菜毛利率应按操作繁简程度不同,分档核定,最高不超过55%;外购饮食品、饮料、酒水等差价率最高不超过45%;自制和外购饮食品销售价格、成本构成的计算办法按{通知》规定执行。1997~1998年,各地物价委员会和饮食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开展饮食业等级评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物价部门将本省评上等级的各级饮食店(酒家)的毛利率和制成品进销差率基本掌握在1996年规定的幅度以内,并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饮食业价格水平一般为南高北低。
第二节 旅社宾馆收费
本省旅馆业兴起较早。据《厦门指南》记载,民国20年(1931年),厦门有旅馆28家,客栈145家,并出现专门接待侨客的客栈,分为以接待菲律宾侨客为主的岷栈和以接待南洋各埠客人的旅栈两种。至民国34年,厦门市客栈已达178家。福州市旅社业形成旅社、客栈、客贩招待所三帮,各立门户。当时的旅馆业主要以私营为主,也有少量官办的旅运社或招待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旧社会留下的旅馆不多,设备较差,如福州市全部旅社共有5500个床位,大都是统铺。50年代中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客流量逐年增加,出现旅社供不应求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先后拨款在重点城市和交通要道地区兴建和修建旅社、宾馆。这一时期开始形成商业饮服行业所属旅社和各级政府所属内部宾馆、招待所两大系列的接待和管理模式。
一、饮服行业所属旅社客房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个体经济广泛存在,市场调节仍然发挥着重大作用。这一时期,全省旅社客房价格由企业自行掌握。
6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市场物价水平逐渐下降。各地国营旅社和合作客栈的客房价格开始由各县物价部门管理,实行“按质论价、同质同价”办法,与政府所属内部招待所价格相衔接。价格主要根据当时设备情况和生活便利程度,按照微利原则制定。县级以上旅社客房价格一般为:单人房每人每天1~1.50元,双人房每人每天0.80~1.00元,3人房以上为每人每天0.60元。60年代到70年代初,全省客房价格虽有调整,但基本保持了相对稳定。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各等级旅社价格由省商业局管理,报省计划委员会备案,影响重大的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核。根据这个规定,1975年前后,全省几次提高了客房价格,这个时期客房价格一般为:单人房每人每天2元,双人房每人每天1.5元,3人房以上为每人每天1元,使旅社业保持了一定的利润水平。以泉州市为例,旅社业平均利润率为:1966年34%,1976年32%,1979年30%。1980年,省饮食服务公司下发通知,将旅社收费标准平均调高15%~20%。同年12月,省饮食服务公司制定《福建省国营旅店业收费标准管理的补充规定》,将旅社业按地区及房屋、设备、服务水平等划分为不同的类区和等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4个省辖市为一类区;泉州、漳州、南平、龙岩、邵武5个地辖市和宁德、建阳、永安3个县为二类区;其他各县为三类区。同时,根据设备、用具、服务水平、环境卫生条件将旅社划分为一等店、二等店、三等店,条件超过一等店的为特等店,达不到三等店的为等外店。客房收费标准的类区差价幅度为10%~20%;—等店与二等店之间的等级差价为30%左右;二等店与三等店等级差价为25%左右;三等店以下按25%左右递减,如以一类区为100%,二类区、三类区各递减10%~20%;同样以一等店为100%,二等店按30%,三等店以下按25%左右递减。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省商业厅、供销社、物价委员会为旅社客房价格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基本由省商业厅管理。1987年,省商业厅发了《关于下放饮服行业价格管理权限的决定》以后,旅社客房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商业局管理。市、县商业局视当地具体情况,可再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
1996~1998年,本省各级饮食服务管理部门所属的旅社与社会上各类宾馆相比,在质和量上有所下降。旅社客房价格因地域不同而异,以福州为界,客房价格南高北低,并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多数由企业参照社会上各类宾馆相同档次客房价格自定价格。1998年,本省一般档次旅社收费标准双人房为每间每日110元左右,单人房为每间每日100元左右。
二、党政机关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
50年代初期,各地政府相继设立宾馆、招待所,也称交际处。接待范围较小,除接待政府工作人员外,一般不对外接待。价格由各级政府按照设备和经费开支情况定价。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基本保持50年代的管理模式,但管理权限从各级政府直接定价改为由各地物价部门管理价格,并与国营旅社同质同价。70年代末开始,政府宾馆的接待范围有所扩大。
为了加强非商品收费的管理,保证干部出差、会议、接待以及经费的正常开支,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政府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由福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共同管理。根据1985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着有利于节减行政经费开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执行“按质论价”原则,防止盲目建造高档客房,适度限制收费水平,于1986年1月下发《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宾馆、招待所收费(含客房价格和会议室收费)由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实行国家定价,省定各类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省属西湖宾馆、温泉宾馆、东湖宾馆、省干部招待所的收费由省管理,其它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宾馆、招待所收费除按硬件条件分档外,主要实行分类区定价,类区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厦门经济特区收费水平可比一类区高20%。同时,明确规定客房硬件条件的加价标准,见表3-2-1、表3-2-2。
1989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在1986年的基础上,对《福建省宾馆、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规定了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关;省物价委员会直管的宾馆、招待所范围在1986年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省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所属100床以上(含100床)的宾馆招待所;类区划分根据地理位置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重新做了调整,一类区为福州、漳州、泉州、武夷山风景区,二类区为三明、莆田、邵武、南平、龙岩、宁德6市和建阳、同安、仙游、霞浦、福鼎、大田、泰宁、崇安8县,其它各县(市)为三类区,厦门经济特区的收费水平可在一类区基础上上浮20%。在调整各档次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同时,对客房、会议室的软硬件条件和加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标准见表3-2-3、表3-2-4。
199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标准计量局下发《福建省宾馆分等定级及等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宾馆的规范管理和价格核定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首先对宾馆实行等级评定,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宾馆,四级以下为等外宾馆,等级评定采取统一标准、单位申请、分级评定办法;其次,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宾馆房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在定级定价的前提下,宾馆可根据淡旺季情况,实行浮动房价,房费上浮不超过60%。同时明确规定,在接待本省党政机关干部出差以及同级会议时,应按客房、会议室基价的6折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2-5、表3-2-6。
1996~1997年上半年,本省实行等级评定的政府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水平仍保持在199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标准计量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之内,收费标准水平较为稳定。等级宾馆标准双人房一般为:特级每间每日380元、一级每间每日210元、二级每间每日120元、三级每间每日90元、四级每间每日60元。1997年下半年,由于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加之本省所处地域条件、交通便利程度和宾馆供求矛盾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本省宾馆业经济状况严重滑坡,客房收费标准水平降幅较大,企业折扣率一般为7~8折,有的企业折扣率甚至高达5折。1998年9月,本省特级宾馆客房收费标准为:套房每套每日540元左右,单人房和标准双人房为每间每日260元左右。
第三节 理发、照相收费
理发、照相业统属服务行业,价格的制定遵循微利经营、薄利多销、按质论价、分等定价、适应社会消费水平的原则掌握。
一、理发
本省理发业始于清末,早期理发以流动营业居多。30年代以后,逐渐形成理发行业。民国27年(1938年),南平县成立理发同业工会,但大店少,小店、摊担多,价格一般由经营店家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大店设备较好,店堂整洁,技术水平较高,价格较高;中小店工具、设备一般,价格较便宜;摊担设备简单,流动服务,价格低廉。民国38年,南平市承包下乡巡回理发的摊担,每人每年收取理发佣金10公斤谷子,理发时由村民轮流供饭;城市(泉州)理发价格(每人次、金圆券),1月为4.50万元,3月为1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理发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稳定价格的方针。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与合作经营后,小店分散经营、统一管理,摊担仍予保留,国营理发店占极少数。全省理发价格由各地自行掌握,基本上仍沿用公私合营前的价格,并实行分等定价。城市男成年理发收费一般为一等店每人次0.30元,二等店每人次0.25元,三等店每人次0.20元。1959年1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了《关于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理发价格由各地商业部门制定和管理。
1963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以后,理发价格开始由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这一时期各地价格保持在1956年核定的价格水平上。1964~1965年,各市县物价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理发价格存在不合理现象进行整顿,调低了部分偏高价格。如泉州市调低一等店男成年理发价格,由原来的每人次0.30元调为每人次0.27元,二、三等店价格不变。建阳县调低修脸价格由原来的每人次0.15元调为每人次0.12元;1公尺及以下儿童理发价格由每人次0.15元,调为每人次0.13元。196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颁发《修理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全省理发价格进行规范管理。各市(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在制定价格时,贯彻合理稳定的方针,并以服务成本为基础加税金和5%~10%的利润制定,实行优质优价,分等定价。各地价格基本保持在1965年以前水平。1979年10月,8类副食品销价调高和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后,省计划委员会与商业厅及时做出规定,全省理发行业不能因主要副食品提价而趁机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对利润较低甚至亏本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价格掌握在:县城每人次0.2~0.3元,地(市)每人次0.2~0.35元。根据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厅文件精神,1979~1980年,各县(市)理发价格普遍调高,泉州地区各县、市每人次调高0.02~0.08元。1983年,各地针对理发行业出现管理混乱和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以县、市商业主管部门为主,对理发行业进行整顿,恢复原有服务质量和设备条件,价格标准在1979年的基础上陆续调高,每人次0.05元。地(市)最高标准为每人次0.40元,县城最高标准为每人次0.35元。实行分等定价,等级差价每人次0.05元。198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针对个别地区理发价格随意提高现象,要求各市、县物价委员会会同饮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评定。各地本着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定出各等级价格。对卫生设备好,技术和服务质量优的,提高了价格标准;对卫生设备、技术、服务质量达不到等级的,降低价格标准。泉州市调幅较大,市区男成人理发一等店由每人次0.40元调为每人次0.80元,二等店由每人次0.35元调为每人次0.60元,三等店由每人次0.30元调为每人次0.50元。1987~1989年,各地理发价格每年平均调高每人.次0.50元。1990年,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理发业发展迅速,从原来单纯的理发发展为美容美发。理发价格随着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上涨而提高,有的乘机乱涨价,出现了宰客现象。各市、县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对理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申理发价格仍属国家定价,对“新潮”发型发式美容等服务价格由企业定价,并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国营理发店普通剪发价格:男发每人次2元,女发每人次3元。1995年,国营理发店剪发价格:男发每人次4元,女发每人次5元;洗吹发价格:男发每人次6元,女发每人次7元;烫发,短发每人次30~45元,长发每人次60~80元。私营美发美容院:剪发每人次40元;洗吹,每人次25元;烫发,男发每人次100元,女发每人次150元。个体理发店剪发每人次4元,洗吹每人次8元;烫发,短发每人次15元,长发每人次30元。1997~1998年国营美发厅价格一般为:男发每人次15元,女发每人次20元;洗吹发价格:男发每人次15元,女发每人次20元;烫发,短发每人次65元,长发每人次110元。私营美发美容院价格一般为:剪发,每人次40元;洗吹,每人次40元;烫发,短发每人次100元,长发每人次200元。个体理发店价格一般为:剪发,每人次5元;洗吹,每人次5元;烫发,短发每人次30元,长发每人次60元。
二、照相
本省照相业兴起于40年代,抗日战争胜利后得到发展。民国38年(1949年)3月,福州、厦门、漳州、南平4地市共有照相馆(点)99家,且大多集中在福州、厦门。这一时期的价格主要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化而定。
1950~1955年,照相行业中小店多,设备差,服务对象多是学生,经营方式以上门和串乡外照为主。价格由经营单位自定,各地水平不一。县级照相价格(黑白2英寸),1950~1951年0.40元,1952~1955年0.30元。1956年,实行对私改造以后,照相馆大部分改为公私合营。1957年开始,全省照相价格由省商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县、市物价部门负责贯彻,并对当地照相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定价格分为县城和城市两种,并根据照片规格和冲洗数量不同,以及所耗材料费和人工费不同分档定价。1962年,根据照相材料费和人工费实际开支,本着微利的原则,省商业厅下文,调整全省照相价格,调高幅度50%。1963年1月,根据当时经济状况,本省调低照相价格,调低幅度30%。1957年和1963年全省照相具体价格,见表3-2-7。
1964年1月,随着市场情况的好转,部分商品价格下降,特别是相纸价格改为批发价后,各地反映,照相价格偏高,不利与私商作斗争,普遍要求适当降价。全省照相价格在1963年初调低的基础上作再次调低,下调标准为每人次0.02~0.05元。见表3-2-9。
1964年9月,按照商业部、轻工业部调整相纸、胶片、胶卷、照相机、照相价格的联合通知精神,根据照相材料的降价幅度,本省第三次调低了照相价格。本着寸数越大,调低幅度越高的原则,调低金额每人次0.05~3.40元不等,具体价格见表3-2-10。
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以后,重申全省照相价格由省商业局统一制定,但价格变动影响较大的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核。这一时期的价格仍保持在60年代水平。
1979年,8类副食品销价调高并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后,省计划委员会与商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八种副食品提价后对饮食等行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安排意见》,及时稳定全省照相价格。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的《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再次重申,全省县以上照相价格由省商业厅制定。1984年4月,省商业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决定,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物价管理体制的意见》,减少省管项目,并实行分级管理。省商业厅管全省黑白照相1英寸价格每次0.50元,各地县物价委员会参照省定1英寸价格,比质比价制定其它档次的照相价格。各地掌握档次差价为0.50元。1987年,为了适应服务行业发展要求,省商业厅将原省管1英寸黑白照相价格定价权限下放给市、县商业局管理。全省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物价或商业部门管理。80年代末开始,照相业不仅从量上得到发展,而且从质上也得到提高。经营品种从单纯的人像黑白照,开拓为多种形式的生活照;由人工彩色照,发展和创新为天然彩色照。1988年,彩色(1英寸)照相价格为每次3元,黑白照相(1英寸)价格为每次1元。1990年,本省城市照相价格一般为:黑白照相(1寸)每次2元(洗6张),彩色照相(3寸)每次4元。1993年11月,随着摄影技术的发展,福州市出现了首家婚纱摄影照相馆(缘定一生新娘世界有限公司),婚纱摄影因提供的服务不同,每套价格从688元到3588元不等。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省各地相继出现婚纱摄影照相馆,服务质量、制作水平逐年提高,各地婚纱摄影价格由企业自定。1995年,福州市婚纱摄影最高价格每套已达6688元;城市普通照相价格,黑白照相(1寸)每次5元(洗6张),彩色照相(1寸)每次7元(洗8张)。1996~1998年,本省各地照相价格管理上保持1996年以前的管理模式,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其中,黑白照相大多保持1996年前制定的价格不变,普通彩色照相价格随行就市,略有降低。1998年,城市黑白照相价格为规格1英寸的每人次5元(洗5张),加洗1张每张另加0.40元,其它规格价格见表3-2-11。
1996年以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婚纱摄影价格逐渐回落。至1998年,福州市婚纱摄影最高价格每套6688元降为5388元。同时,为适应部分高档次需求,出现服务内容更为丰富、消费档次更高的服务项目,价格上也突破原来的最高点,达到每套9888元。
第四节 游览门票
福建历史悠久、文化发达、名胜古迹众多,历代遗留下来的古典园林具有很高的艺术观赏价值。据史料记载,全省园林约有200多处,但多为封建王朝达官显贵的私家花园,不对游人开放。
民国3年(1914年),福建巡按使许世英将福州西湖辟为公园,这是福建省第一个公园。民国7年和民国16年,漳州、厦门都兴建了中山公园。民国19年以后,泉州、龙岩、永安、南平等地也先后兴建中山公园,免费对游人开放。抗日战争期间,公园荒芜。民国34年以后,内战不断,各地城市公园相继毁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全省各地先后成立园林管理部门,修复旧有公园,并对游人开放。但作为公益福利性事业,公园门票价格长期实行免费或低价政策。1950年,福州西湖公园开始对外售票,门票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自定,票价为每人次0.02元。其它地、市恢复后的城市公园由于规模较小,多为免票入园。1958年2月,国家城建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绿化会议,提出城市绿化的重点不是先修大公园,而是要发展苗圃,普遍植树绿化。同时,由于1960年以后,国民经济出现困难,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减少,从1958~1965年这段时期,全省城市公园建设没有大的发展,基本保持建国初期的管理模式和票价水平。
1966~1971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省大部分公园被占用和破坏,福州最大的公园西湖公园改为农场,种植粮食作物,动物园改为畜牧场,动物被宰杀。各地公园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停止对外开放。1972年开始,全省公园先后收归园林部门管理并进行整治,恢复对游人开放,但对外售票的较少。对外售票的公园门票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1972年,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02元调为每人次0.05元,福州动物园门票价格核定为每人次0.10元,鼓山风景区门票价格为每人次0.05元。
自1978年开始,特别是1980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旅游事业的兴起,本省游览参观点有了很大发展。全省风景名胜区开始进行规划建设,同时投入资金进行公园的整治,恢复历史上有名的景点并新建配套设施,从原来仅含公园的游览参观点发展成为以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景点、寺庙为主要内涵的游览参观点。1978年,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将鼓山风景区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05元调为0.10元;动物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10元调为0.20元,其它地、市、县游览参观点门票均在每人次0.10元以内。1982年。本省武夷山经国务院审批列为全国首批、也是本省第一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6年5月以前,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均由地、市、县物价或园林部门管理。198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文件精神发出通知,加强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明确分管权限,对实行甲乙两种门票的重点风景区或文化价值高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门票价格在2元以上的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审批,普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仍由地、市、县物价委员会管理。当时实际上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仅武夷山风景区的甲种门票。1986年7月,根据武夷山风景区的开发程度和游客量情况,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核定武夷山云窝景点的门票价格,并以武夷山为试点,在全省推行甲、乙两种票制(甲种门票含茶水费、提供休息场所并发给纪念品,乙种门票为普通门票,下同)。省定云窝景点甲种门票每人次1元;乙种门票由南平地区物价委员会核定,其门票价格为:云窝景点和小九曲天游每人次0.03元,大王峰、一线天、水帘洞鹰嘴岩各每人次0.15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均在1元以内。1987年1月,省政府审定鼓山等9个省级风景区以后,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相继调定地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987年8月,福州市对其所属鼓山风景区门票进行调整,并实行一票制,价格从每人次0.10元调为0.20元。1988年,泉州市物价委员会调定清源山门票价格为千手山门每人次0.40元,老君岩每人次0.20元,开元寺门票每人次0.30元,弘一法师纪念堂每人次0.10元,海交馆、清净寺、灵山圣墓门票均为每人次0.20元。宁德地区物价委员会核定太姥山门票价格为每人次0.50元。福州市物价委员会调整动物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20元调为每人次0.30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最高价格为:风景名胜区每人次1元,公园景点每人次0.30元,寺庙每人次0.30元。1989年5月,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在西湖公园举办的首届福建艺术节暨国庆四十周年文艺活动门票价格1元。这是有史以来西湖公园举办活动门票的最高价格。1989年6月,按照1989年控制物价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省物价委员会对全省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主要游览参观点明确为:福州市西湖公园、动物园、鼓山,泉州市开元寺、清源山千手山门景点,将乐县玉华洞,泰宁县尚书第,南平地区武夷山风景区,宁德地区太姥山,共9个景点。1989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本省旅游形势发展需要,调整了武夷山风景区甲种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元调为每人次2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核定西湖公园菊展门票价格每人次0.40元。考虑到动物饲料的大幅度提价,各项费用开支增大,1989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适时调整了福州动物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30元调为0.50元。1989年11月,为理顺门票价格结构、改变票价偏低状况,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核定泉州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并实行甲、乙两种门票。千手山门:甲种门票每人次2元,乙种门票每人次1元;老君岩:甲种门票每人次1元,乙种门票每人次0.50元。1990年7月,为了提高武夷山风景区的开发建设能力,理顺各景点间的比价关系,省物价委员会下文取消武夷山风景区的甲种门票,实行统一的门票价格,并将原南平地区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乙种门票价格从每人次3.10元调整为5元,其中云窝景点从每人次2元调为3元。1991年9月,福州西湖公园内举办的各种展览门票价格已达每人次0.40元。在实行分级管理过程中,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原有偏低的情况下,逐年进行调整。据有关资料记载,全省园林约有200多处,其中泉州市就有120多处,数量居全省城市之首,其门票价格水平在全省具有代表性。泉州市历年年均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变动情况:1985年每人次0.01元,1986年每人次0.142元,1987年每人次0.20元,1988年每人次0.325元,1989年每人次0.50元,1990年每人次0.583元。1991年,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面较小,省物价委员会仅调整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全国重点开放寺庙的泉州开元寺和福州西湖公园门票。1991年1月,泉州开元寺门票从每人次0.30元调整为甲种门票每人次1元,乙种门票每人次0.60元。同时,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收取外汇兑换券,对国内游客收取人民币(这一规定在全省一直沿用至取消甲、乙种票价)。同年7月,经与全国同类公园门票价格衔接,将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10元调整为0.30元。1992年,本省旅游业发展迅猛,为提高游览参观点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建设资金的投入,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省物价委员会适时规范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省管景点方面,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恢复设立武夷山风景区甲、乙两种门票,甲种门票实行一票制,价格为每人次16元;乙种门票实行分景点售票,价格从每人次5元调为8元。同年2月,将福鼎太姥山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5元调整为每人次1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文件精神下发《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游览参观点包括的范围、管理权限和定价原则,规定正式列入国家定点管理目录的武夷山、清源山门票由省物价委员会转报国家物价局审批,福州的西湖、鼓山、动物园,太姥山,玉华洞门票由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外商投资兴建的门票价格由企业自定。同年8月,调整福州市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福州动物园由于开拓大熊猫表演,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为1.50元;西湖公园门票从每人次0.30元调为0.50元;鼓山风景区门票从每人次0.20元调为1元;核定涌泉寺门票每人次0.50元。同年10月,鉴于福州动物园另设熊猫馆,另定其门票价格每人次1元,并将原动物园门票从每人次0.5元调整为1元。同时规定,对学生团体和身高1米至1.40米的儿童7折优惠。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也相应进行了调整。1992年6月,福州市第一次核定福州森林公园门票价格为每人次1元,并先后核定林则徐纪念馆、辛亥革命纪念馆、白塔、乌塔等9个景点的门票价格为每人次0.50元。其它地、市、县的门票价格一般低于福州市。1993年,部分省管景点进行开发建设,增强配套设施,改善自然景观,增加旅游服务项目,省物价委员会先后调定其门票价格。1993年1月,分别调整了清源山、太姥山门票价格。清源山门票,老君岩乙种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整为1元,千手山门票从每人次1元调为4元,甲种门票加倍。太姥山门票从每人次1元调为5元。1993年5月,对武夷山风景区新开发的虎啸岩景点门票不分甲、乙种,统一核定为每人次2元;1993年7月,核定将乐玉华洞门票为每人次8元(不分甲、乙,含回程、导游费)。全省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最高价格达每人次5元。
1994年,莆田湄洲岛定为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促进度假区的开发建设,1994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湄洲岛旅游度假区门票价格,普通门票每人次3元,纪念门票(含纪念品)每人次10元。199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在1992年制定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完善了分级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明确规定列入国家定点管理的国家级旅游景点门票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旅游景点,福州西湖公园、鼓山风景区及观赏价值特殊的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厦门经济特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物价局审批,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由地(市)物委管理,外商投资或非国家兴建的游乐场所、游览点门票由投资者自定。199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重新核定武夷山部分景区武夷宫景区和水帘洞景区门票价格为每人次2元。1994年9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精神,本省游览参观点两种门票价格并轨。具体门票价格见表3-2-12。
1995年,各级物价部门在调定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同时,改革票价管理形式。省管景点调价方面:鼓山涌泉寺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为3元;鼓山风景区从每人次1元调为3元;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为1元,月票从每人次1.50元调为2.50元;湄洲岛普通门票从每人次3元调为5元。1995年3月,为进一步搞活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形式,本省以武夷山为试点,实行景区统票价格与分景点散票价格并存制,游客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购票形式,统票价格为每人次15元,散票价格分四个景区分别为云窝景区每人次10元,武夷宫景区、天心水帘景区、一线天虎啸岩景区各每人次3元。淡季价格允许下浮,由景区自定。1995年,全省共有9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及1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在每人次19元以内。省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在每人次5元以内。具体门票价格,见表3-2-13。
1996年,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局部调整。1996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同意武夷山风景区门票正式实行统票价格与分景点散票价格并存制,门票价格仍执行1995年核定的标准。同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岛门票价格,即一般门票价格从每人次5元调整为10元;特殊纪念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0元调整为15元。199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福州西湖公园和泉州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元调整为2元;月票价格从每人次2.50元调整为5元。泉州清源山风景区实行分景点散票制,其中,千手山门票从每人次4元调整为6元,老君岩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元调整为3元。199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又调整了太姥山风景区门票价格,即从每人次5元调整为8元。1997年4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游览参观点两种门票价格并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有关精神,针对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重申: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同质同价。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团体等实行优惠价格、节假日门票价格实行一定幅度优惠外,不得因游客的国籍、地域及种族不同制定不同的门票价格。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各类临时展出及短期游园活动门票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坚决制止强行搭售行为。各游览参观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门票价格,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随后,在全省范围内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1997年6月起,根据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偏低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开发本省的旅游资源,促进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景区旅游环境,以适应本省旅游事业发展需要,各级物价部门对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先后进行较大范围和较大幅度的调整。以省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例,9个风景区中调整了8个风景区,平均调幅为120%,最高价格已达每人次46元。各地管理的省级及其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门票价格见表3-2-14。
1997年9月,为了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委员会下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权限、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即:国家定点管理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和省管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所在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行分级管理。厦门市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同时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在政府正常投入情况下,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规模大小、服务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等因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计算公式为: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合理成本-政府补助年游客量×(1+系数)
公式中系数是指根据旅游资源条件、规模大小、基础设施等情况划分为:国家级0.5~0.8,省级0.3~0.5,县级0.1~0.3。
1997年10月,鉴于省管游览参观点中的平潭海坛、屏南鸳鸯溪两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初期阶段,服务设施、旅游环境尚未完善,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将其门票价格分别委托福州市和宁德地区物价委员会管理。1998年,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本省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除泉州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从17元调为统票25元,散票30元外,基本保持稳定。省级及其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了局部调整。调整后的省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一般为每人次3~5元;城市公园(除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为每人次4元外)门票价格一般为每人次1~2元;文物古迹门票价格一般为每人次2~3元。
第三章 文教、医疗与环境保护收费
本省教育收费,在民国时期,除少数公办国民学校只收杂费和代办费、免收学费之外,其余私立学校均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代办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教育事业列为社会福利事业,除向学生收取书籍费外,只收取少量代办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教育也改变原来单一的国家统一办学为多渠道、多类型办学方法。因此,私立学校、成人教育的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教育、自费教育、短期培训、专业技术教育等全面发展。其收费标准,均须报经省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协商审批,未经批准,视为乱收费。对于幼儿教育和小学、中学、中专教育,实行分等收费。重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中专的收费标准要高于普通校(园)的收费标准。其余均按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核定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大专院校自1996年以后,全部实行学生自费上学政策,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采取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制度相结合的办法。
本省电影和戏剧演出,在民国时期均为私营,票价随行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电影和文艺演出列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之一,是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采取财政补贴政策。特别是对广大农村的电影放映和文艺演出,较长时期实行免费和低价政策。直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电影和戏剧票价也进行改革,实行微利政策。对于国家级的著名演员和歌唱家、音乐家实行高价政策;对进口影片也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和偿还片租等灵活定价。到90年代初,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原则。
民国时期的医疗事业,除少数外国传教士开办的医院、诊所,具有部分慈善性之外,其余均为私营,收费标准高低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较长时期均把医疗事业列为社会福利性范畴,故医疗收费水平较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对医疗事业管理体制也进行逐步改革。首先,实行多渠道办医疗,国家、集体、个体三种医疗体制并存。因此,医疗收费也同时实行多轨制。到1995年,对公办医院实行评级分等收费,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就诊需求。对于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三兼顾政策,即兼顾国家、医院和病人的承受能力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的城市环境卫生,均由城镇居民按乡规民约进行清扫和清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沿用旧习。各级基层政权逐步建立、健全之后,城镇的环境卫生,由各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打扫、清运,基本上都是无偿的。只对幾便比较集中的公共厕所,付给管理人员微薄的清运款。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多,城市范围扩大,尤其是随着工业生产企业不断增多,工业废水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同时,因为废弃化学塑料包装品剧增,给城镇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为了净化城镇环境,对城镇的垃圾和污水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一定劳务费。
第一节 教育收费
一、幼儿园收费
民国35年(1946年)2月6日,福建省政府规定幼稚园收费标准为:学费免收,卫生费每人每学期50元(法币,下同),点心费每人每学期200元。民国36年1月28日,福州市政府通知,幼稚园的点心费,每人每学期收取2000元(金圆券)。
1952年8月,本省公布《关于小学改行五年一贯制的实施办法(草案)》。关于幼儿教育,将幼稚园、幼稚班一律改为幼儿园、幼儿班;自1952年秋起,将大班幼儿未达7岁的修业时间延长一年。但为适当调整本省幼儿教师及逐渐设立幼儿园,幼儿在学年龄暂定为4足岁至7足岁。1956年4月,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发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各县市应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的领导。同年10月,省教育厅印发《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转发到市、县所属幼师速成班及其他幼儿园教管员短训班等地幼儿园、托儿所,并要求应切实研究,认真试行。国家开办的全民性质幼儿园,经费由国家投入;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开办的幼儿园,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的教育经费或幼托经费中列支,农村由社队承担,有的实行由国家、集体、家长各出一点的办法。自力更生、自筹资金、个体办园,也是幼儿园(班)一种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幼儿园被“砸烂”,全省仅有的2所幼儿师范学校被迫停办,城市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几乎全部被撤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全省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与广大幼教工作者克服困难,恢复幼儿教育,实行寄宿与非寄宿全日托两种。寄宿全日托是每周一入园,周末回家;非寄宿全日托是早入园,晚回家。收费标准也分为两种,寄宿全日托每人每月收费30元,其中家长付15元,机关单位付15元;非寄宿全日托收费减半。
1980年8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局、托幼办联合发出《关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入托交纳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送托集体或民办托幼园所的,其家长所在单位应向送托园所交纳管理费。《通知》对管理费开支范围、交纳标准、负担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在经济上对民办幼儿园所给予支持。1986年8月,厦门市政府批准厦门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妇联作出《关于调整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决定》,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公、民办园一律实行按月收管理费6元,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由幼儿父母单位每月补贴2元,其余部分由家长自行负担。同时,允许质量高、条件好的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由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教委批准后执行,增收部分由幼儿家长负担,并对管理费使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事业单位独办或联合办的幼儿园,凡招收外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可比照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教人员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各地先后对幼儿园收费办法作了改革。1988年秋,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对全区幼儿园(班)收费标准作统一规定,小学附设学前班,每班每学期收各种费用30元,用于解决幼师工资、奖金、补贴等问题。福清县对各学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也作了规定,并要求学区幼儿收费全部收回学校统一管理,从幼儿收费中(扣除书傅籍费后)提取20%~30%用于添置教学设备,解决教玩具短缺问题。198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进行收费改革的通知重申:为了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幼教事业发展,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饮食费。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收取寄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个幼儿园的设备情况和师资水平,由各地市县制定。福州市全日托(早入园、晚回家,下同)每人每月伙食费80~100元,重点幼儿园每人每月为120~150元,不收寄宿生。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托儿收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一般幼儿园全日托生,每人每月伙食费为100~120元,甲等幼儿园每人每月为130~150元;另外一次性地向每人每学期收保育费200~300元;大班儿童,若选学电子琴或绘画,每人每月每门另外加收100元。对于片外生,还一次性收取设备购置费1000~1200元。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幼儿园收费及经费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各类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3-1。
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制定省直各机关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见表3-3-2。
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委员会调整省直和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3-3。
1997年、1998年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二、中、小学收费
民国以后,福建各种学校继续有所发展。但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教育经费困难,故发展有限,且很不平衡。比较偏僻落后的县、乡学校少,规模小,办理不善。特别是儿童教育,有些仍因袭旧式私塾。民国2年(1913年),福建高等学堂和法政学堂的学生发起组织全闽学生会,是福建第一个学生会。在城隍庙办义务半日学校,不收学生分文,并供给纸笔。学生有四、五十人,经费由学生会员每人每月捐二角钱解决。学生会停办后,改为义务小学。民国5年,福建省政府规定,省立中学所有经费由省库拨给,而原各市、县办中学的经费拨给各地办理小学。在《福建省国民教育改革方案》中规定,要改善师范生营养,提高师范生副食品补贴费,提倡生产劳动,以其收益补充膳食。县级师范生待遇应设法提高与省级相等,对师范生免缴学费。民国19年,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在闽西苏区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使适龄儿童都受小学教育。抗日战争时期,沿海大部分学校内迁;抗日战争胜利后,陆续迁回原地。这两个时期学校收费史料缺乏。
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政府教育厅制定国民学校(包括省立小学、私立小学、中心国民学校及幼稚园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省立小学,学费一律不收,只收卫生代办费50元(法币,下同)。市国民学校(包括中心国民学校),学费一律不收,收取卫生代办费50元,体育代办费50元,图书代办费50元。县国民学校(包括中心国民学校),学费一律不收,收取卫生代办费50元(乡区学校免收)。私立小学(包括私立初级小学及幼稚园班)学费,高级小学收300元,初级小学收200元;卫生代办费50元,劳师米20市斤。对于所收代办费等的管理,具体规定:①各校所收卫生、体育、图书等代办费及点心费均应分别办理收支,不得移用;②省立小学所收卫生代办费由各校依照实际需要先行开支后,学期终了分别造具清册,连同收据存根、单据等呈报教育厅查核并公布。市、县学校应分别呈送市县政府查核并公布;③各校应设置学生总数30%的免费金额,免收各项费用之一部或全部。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教育厅批复莆田县政府关于各级国民学校收费标准:向学生征收卫生费300元,体育费200元,图书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小学以“学米”作学费,标准不统一。小学每学期每人收糙米2~3斗,初中每学期每人收糙米3~4斗,高中每学期每人收糙米4~5斗。
1952~1954年,中学每人每学期收费2~4元,小学每人每学期1~2元。1955年4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命令,颁布(福建省私立中、小学暂行管理办法》,就私立中学学杂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56年,每人每学期收费调整为:高中6.5元、初中5.5元、小学2~2.5元。1957年以前,还规定对贫困学生的学杂费可减免,减免额为总数的30%~40%。1962年,每人每学期收费调整为:高中6元、初中5.5元、小学2.5~3元。
1974年10月,省教育局、省财政局制定全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高中:城市3~4元,县镇2.5~3.5元,农村2~3元;初中:城市2.5~3.5元,县城2~3元,农村2~2.5元;小学:城市1.5~2.5元,县镇1~2元。农村小学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城市、县镇收费标准。对缴纳杂费有困难的烈军属、工人、贫下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子女,要给予减免。减免比例,中学,城市、县镇的为15%左右,农村为20%左右。小学,城市、县镇的为20%左右,农村小学杂费和减免比例由所在人民公社研究确定。
1984年5月,经省教育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84年秋季起,调整中、小学校收费标准(高中包括学费和杂费,初中、小学只收杂费,下同)。高中每生每学期5.5~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5~8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5元。省重点中学的收费标准可比一般中学高1元,省重点小学比一般小学高0.5元。1988年秋季开始,对本省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又作调整。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5~9元。职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标准可按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标准收取。1989年秋季,本省调整了高中(含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15元。
1990年,本省制定中小学借读生收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学费和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50~300元。借读生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门规定班级人数的10%。1993年,本省调整高中与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由55元调为85元,普通高中学费与杂费合并,一般中学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75元,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90元。1994年,本省调整小学、初中的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为25~30元,初中为35~45元。同时,核定了自主招生的收费标准。学校对自主招收的学生收取教学费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500元,招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学校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0%。高中自费生收费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期800元,招收自费生比例1994年暂定为招生计划数的15%以内。同年,本省核定了普通高中(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报考费的收费标准:农村户口每生收取9元,城镇户口每生收取15元(含表格、试卷、代办费等)。同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普通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在省核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30%,具体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1995年,本省制订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重点中学(含三级达标以上学校)招生报考费每人次收取15元;中专、职专、技校、非重点中学及成人中专等每人次收取30元,其中文考报考费25元,体育考试测试费5元。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调整城市普通中小学收费标准:城市小学每生每学期杂费标准为35~40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杂费标准为45~60元,高中学杂费一般校每生每学期140元、三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150元、二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180元、一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200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同年9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各类民办、私立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民办成人中专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限额为1600元,私立高级中学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500~2500元,私立初中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000~2000元,私立普通小学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400~800元。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福州市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核定福州市民办(私立)中小学收费标准。独立办学的民办(私立)小学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2000元以内、初中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以内、高中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4500元以内,由福州市根据各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校的收费标准,下达各校贯彻执行。其它事项仍按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考费收费每人次收费标准为45元,其中文考报考费35元,体育测试费10元。
三、大、中专院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学生长期以来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为使高等教育事业从单一依靠财政划拨经费办学,逐步发展成为多渠道集资办学。1989年9月15日,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的精神,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收费标准为:医学类每生每学期80元,其他各类不分本、专科每生每学期50元。同时,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元。1989年,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高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的通知》精神,本省制订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自费生的培养费与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见表3-3-4。
自费生需要在学校住宿的,每学期每人应交纳20~40元住宿费(含水电费)。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也不发给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费和困难补助。但对符合学校设立奖学金条件者,可以享受奖学金,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1984年,本省制定委托培养学生的收费标准。高等院校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工科、医药、艺术类每生每年650元,农林、体育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中专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办理。
自1991年学年开始,本省调整新入学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医学类学杂费每生每学期由80元调为120元,其他各类不分本、专科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9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由20元调为30元。厦门特区的学校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5%的幅度内收取。中等专业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标准也调整为按上述同类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80%执行。同年,本省相应调整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①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药卫生类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96元,其他各类专业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72元;②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65元;③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55元。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在校住宿的学生,每生每学年收住宿费30元。职业高中住宿生的住宿标准按当地高中生每生每学年20元以下标准执行。另核定技工学校招收委托代培生和自费生收费标准,委托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自费生每人每学年600元。1992年、1993年本省连续调整普通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厦门特区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可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职业大学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培养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应以省定同类大学的最高收费标准为基础下调10%。中等专业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除住宿费比照高等学校的标准外,其余按同类高等学校最高收费标准的80%内收费。具体标准见表3-3-5。
1993年,本省调整职业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学杂费收费标准。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由130元调为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年由110元调为170元,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委培生和自费生培养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同类中专最高收费标准90%以内。同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高校、中专招生“代招费”收费标准,除专门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各类师范院校外,凡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收委培生(含自费生)的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含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均应向承担考试、负责招生工作的招生办公室交纳“代招费”,代招费从每生30元调为每生45元,但不得将“代招费”转嫁向被录取的学生收取。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除师范院校和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专业、艰苦专业外,普通高校、中等及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实行缴费上学的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杂费标准分别控制在平均每生每学年2200元和1500元,医学类学校(专业)可上浮10%;职业大学在不高于1994年的前提下,最高限额为平均每生每学年3000元。在这个总额内,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制订具体的标准,但财经、外贸等一些专业的增加额不得高于平均标准的20%。本年暂不实行缴费上学的普通高校(专业)、普通中专(专业)学杂费分别调整为每生每学年600元和480元。委托培养费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委培单位缴纳,学校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培养费。各类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住宿费缴纳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元。同年,本省调整普通及成人大、中专“代招费”收费标准,对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招收的委培生、自费生、非师范类普通中专(含小中专)以及中等专业成人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招收的学生,“代招费”由原来的每生45元调整为60元。各校不得将此“代招费”转嫁向被录取的学生收取。同年,省教育委员会制定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缴费上学收费标准。职业中专(高中)除农字号专业和技工学校少数艰苦专业外,.各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199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均实行缴费上学。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学杂费最高限额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职业高中学杂费标准最高限额每生每学年600元。厦门特区面向岛内招生的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收费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和700元。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省老年人大学的学费收费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原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45元,退休干部每人每年30元的收费标准不变,限报学一门课程,如增报其它课程,每增加一门增收15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宿舍(包括由学校安排住宿在校外的宿舍),凡具备实行公寓管理、需按公寓宿舍收费的,收费标准均须由其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根据此规定,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省经济学校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400元,福建私立黎明卫生学校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700元,漳州职业大学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400元,福建师大万里村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同年10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委、财政部批准同意,本省并轨改革的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1995年定的收费标准,即一般专业收取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200元,医学类学校(专业)可上浮10%,财经、外贸等专业可以在20%以内上浮。同年11月,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调整了本省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即由每生每学年50元、100元,均调整为140元。199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核定全省成人中专考试(入学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0元。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工艺类美术学校1997年秋季招收新学的学费标准:雕塑、首饰设计、工艺绘画、壁挂设计、漆器漆画、陶瓷设计、装潢设计、玩具造型设计、皮塑制品造型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和日用工业品造型设计等12个专业(含大专班),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320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199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下学校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福州师范学校艺术分校为每生每学年350元,建阳农业工程学校为每生每学年350元,建阳师范学校为每生每学年240元,省电子工业学校为每生每学年240元,三明市农校为每生每学年400元,三明市财经学校为每生每学年400元,福建水利电力学校42号楼学生公寓为每生每学年400元、37号楼学生公寓为每生每学年350元,省中医学院为每生每学年400元。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福建私立黎明、育才卫生学校收费标准:福建私立黎明卫生学校1997年新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含实验、实习费用,下同),住宿费仍按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的规定执行;福建私立育才卫生学校1997年新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元(含水电、卫生费等)。培养费和住宿费必须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成人大、中专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①成人大专(含专科升本科、高中起点本科)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60元(考试科目五至六科),其中上缴省高招办每生25元(含上缴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费用);成人中专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60元(考试科目五科四卷),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25元;“实践生”报名考务费每生50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20元。②体育、艺术(含普高)专业测试费调整为每生45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10元;外语口试费(含普高)调整为每生30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10元;“实践生”技能考试费每生收取80元(考试科目两门)。以上收费由组织专业测试的考点单位收取,用于组织测试工作的各项开支。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大学1997年招生收费标准,见表3-3-6。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旅游干部学校学员公寓收费标准。见表3-3-7。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1997年,本省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并轨。经省政府同意,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从1997年起,本省高师院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和农林院校农林类专业本专科招生全部并轨。并轨后,学生享受专业奖(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费,师范类和农林类专业本专科生在此后几年实行减半收费,1997年每生每学年按1100元收取。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对本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核定。见表3-3-8。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福建医科大学1997年新生收费标准:
本科:临床医学每生每学年3000元,口腔医学每生每学年3000元,预防医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医学检验每生每学年2420元,麻醉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护理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
专科:临床医学每生每学年2420元,医学影像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药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厦门大学1997年新生收费标准:
1.本科生收费标准:
①基地班(即培养人才基地,含化学、生物学、历史学专业),每生每年学费1500元,住宿费500元;②基本学科和个别系(含中文系、政治系、化学系、数学系、物理系、生物系、海洋系、历史系、哲学系、化工系等),每生每年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③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工学院、法律系、新闻系、外文系、飞机维修工程专业(专科)等,每生每年学费2500元,住宿费500元;④艺术学院教育、史论类每生每学年2640元,表演、导演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均为500元。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5000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每门课收费标准为500~700元。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①函授、夜大学: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学费1000元,文科每人每年学费800元;②专科起点本科班:文科每人每年学费1500~1700元;③成人脱产班: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学费2700元,文科每人每学年学费23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500元;④函授、夜大学实验实习费: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300元,文科每人每年150元。
4.短训班培训费每学时1.8~2.4元。
5.来华留学生及海外函授生收费标准,见表3-3-9。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批转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规定的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见表3-3-10。
1998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师范专业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调离教育系统应缴培养补偿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①培养补偿费的收费范围:凡在职教师和应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中属于在学期间免缴委托培养费、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师范专业学生,申请调离教育系统、出国工作(定居)或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其服务期未满6年(含见习期1年)的,必须偿还部分培养费、专业奖学金和师范专业所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培养费);②培养费的收费标准:本、专科生按在校学习年限每学年2500元,中师生按在校学习年限每学年1500元。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人事部门、培养学校不得层层重复收费;③偿还培养费的计算方法:按本、专科或中师的培养费标准,计算出申请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实际学习年限中累计培养费金额的总和,除以6年服务期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每服务1年减免1年的培养费,服务期满9个月(含9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满9个月的,按半年计算;④培养费的收缴:培养费由省、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调配机构代收,然后按拨款渠道上缴,原培养学校属省及中央部委拨款的,其培养费上缴省教育委员会;原培养学校属地(市)政府拨款的,其培养费上缴地(市)教育委员会。省、地(市)教育委员会人事部门在办理审批过程中,不得重复收费。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大学1998年招生收费标准。见表3-3-11。
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泉州育新工业学校等6所民办(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见表3-3-12。
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和福清中恩职业中专职业类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或赞助费。
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建音乐学院等4所实行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民办(私立)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见表3-3-13。
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把本省大、中专院校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原每生每学年1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60元。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加收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普通大、中专院校住宿费收费标准(即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60元)的前提下,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财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住宿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1998年6~8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下各个学校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福建农大成人教育学院为380元,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为300元,龙溪师范学校为460元,漳州农业机械学校为460元,漳州师院为460元,漳州市工业学校为400元,省税务学校为420元,省商业干部学校为420元,省商业学校为480元,福清卫生学校为400元,三明市师范学校为400元,漳州第一职业中专学校为460元,泉州市福建电大泉州分校、南安师范学校、泉州旅游职专、泉州师范学校、泉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460元。1998年9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对中专师范类学生实行学杂费收费并轨,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50元。
四、电大、夜大、业大、函授、自考收费
1982年,省财政厅、省高教厅下达《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的试行规定》。1985年,省高教厅、财政厅下发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1990年,调整了普通高校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见表3-3-14。
1986年,省财政厅、省高教厅调整电大收费标准:全科生中的理工科学生每学期分摊经费暂定120~140元,文科学生每学期分摊经费70~90元,单科生每学期按全科生标准的三分之一分摊,由学员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并向学员个人收取一定的学费,全科生每生每学期缴纳学费15元,单科生每学期10元。1988年,省政府批准发布了业余中专、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学杂费和报考费的收费标准,见表3-3-15。同年,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自学考试报名费、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标准:每报考一门课程,报名费2元,考务费3元,参加“搭车”增考的课程,每人次增收3元考务费。每毕业1人,专科、中专(含领取专业证书者)审定费4元,本科5元。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广播电视大学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书、单科教育)和第二学历教育收取报考费(包括报名、考务、教学行政费用等)每生每学期每门5元。
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自学考试辅导收费标准:每门课程辅导时数在50课时以下的,每人每门交纳辅导费40元;每门课程辅导时数在50课时以上(含50课时)的,每人每门交纳辅导费45元。对按规定允许转为其他专业的考生一次性收取专业审定费,收费标准:专科、中专每人4元,本科每人5元。港、澳、台考生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报名费40元,考务费60元,毕业生审定费70元。同年7月,本省修订了业余大学、业余中专学杂费收费标准:业余大学理工类每生每学期130元,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期100元,毕业班理工类加收70元,文科类加收30元,作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开支所需的费用。业余中专每生每学期80元,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的业余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10%~15%,理工科每生每学期另收实验费20元。
1992年,本省调整、修订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全科生理工科每生每学期分摊经费由140元调整为200元,文科每生每学期分摊经费由90元调整为150元;单科生按全科生标准的三分之一分摊。学费,全科生每生每学期由15元调为30元;单科生每生每学期由10元调为20元。电大中专班的教学班经费和向学员收取的学费均按大专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费用。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教育、单科教育)教学班经费收费标准,按相应层次学历教育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1992年和1995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普通高等院校函授生、夜大学、进修生进修费标准,见表3-3-16。
1993年,本省调整业余大学、业余中专收费标准。业余大学最高收费标准:理、工类每生每学年由260元调为400元,文、法、财经每生每学年由200元调为320元,毕业班理工类加收由70元调为100元,文科类加收由30元调为50元,作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开支所需的费用。业余大学举办成人大专脱产班、普通班,按普通高校自费生收费标准执行。业余中专的各项最高收费标准,均按同类大学最高收费标准的80%执行。1995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省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学费(原教学班经费、学费),大专全科生理工科每生每学期350元,文科、财经科每生每学期300元。大专单科生(含重读生)每科收费80元。中专班按大专班标准的90%收取。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教育等)单独组班进行教学的,按相应层次学历教育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管理费(含非学历教育)收取标准:省电大大专每生每学期30元,中专每生每学期25元。地(市)电大大专每生每学期20元,中专每生每学期15元。县电大工作站大专每生每学期8元,中专每生每学期5元。管理费列入各教学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同年,省教育委员会核定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次10元,教学管理考试费每学科100元。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修订了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考试报名费每生每门课程24元;考试补助费每生每门课程增收10元,由业务部门(学校)支付。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函授教育学费标准,即大专班每生每学期学费300元,教材费70元(含运输费用);本科班每生每学期350元,教材费80元(含运输费用)。199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乡村医生系统化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系统化函授教育学制3年,每学年面授两次,每学年面授时间不低于380学时。收费标准,见表3-3-17。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重新核定本省成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3-18。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对本省广播电视大学的收费进行规范,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1.学历教育学杂费
①普通班:每生每学年2200元;②成人大专全科生脱产班:每生每学年2200元;③成人大专全科生业余班:理工科每生每学年800元,文科、财经类每生每学年700元;④成人大专单科生(含重读生):每科收费100元;⑤成人中专班按大专标准的80%收取。
2.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工技术教育、岗位合格证教育)学杂费
单独组班进行教学的,按学历教育成人业余部分相应层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注册视听生”收费
①新生入学报名费每人次10元,其中地(市)电大3元,县级电大7元,用于招生“注册视听生”报名表格费等开支;②教学管理考试费每学科130元,其中,注册建档费及教务管理费52元〔省电大40元(含上交中央电大部分),地(市)电大分校12元〕;教学费52元,用于组织学员接受必要的教学辅导费用开支;考试费26元,用于支付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命题、制卷等费用。
4.管理费收取标准
①普通班管理费按收取学杂费总额10%比例上交省电大。②成人脱产班、业余班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含“注册视听生”),省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8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70元;地(市)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5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40元;县级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3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20元。③非学历教育管理费按学历教育成人业余部分相应层次管理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④以上各项管理费均在学校交纳的学杂费总额中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明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函授教育收费标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可收取报名考试费、学费、教材资料费和毕业证工本费。①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3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40元。其中,符合条件免试入学的学员收取12元;②学费标准:大专班每人每学年600元,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700元。在职研究生班每人每学年3000元;③教材、资料费按照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核定的标准计收;④毕业证工本费,每证8元。
五、培训班收费
1988年3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正式核定了公安系统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爆炸物品管理人员的培训收费、劳动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以及煤炭、农业、林业、机械、二轻、石化、教育、建材等十多个系统的培训费收费标准。
1991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按以收抵支的原则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须经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报中央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为了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的管理,1992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审定培训班收费的原则,即培训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包分配、经费自筹的各类业务专业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进修班的收费。规定了培训班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即培训班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最高限额,农林、体育、艺术类的培训班(月面授在144课时以上),学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每人每月收取75元;26~40人的,收取70元;41人以上的收取65元;文、法、财经(含英语)类的培训班(月面授144课时以上),学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每人每月收70元;26~40人的,收取65元;41人以上的,收取60元。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班,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1994年,为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清正廉洁,本省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规定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根据上述的文件规定,省、地二级物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行业的各类培训班核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救护、旅游、职称外语、自学考试、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培训、外经外贸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公共场所安全等培训的收费标准。199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劳动系统和人事系统企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及考核收费标准。见表3-3-19。
1997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本省标准、计量培训收费标准。见表3-3-20。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省妇女干校举办计划外培训班收费标准。①培训班收费标准:培训时间每期7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70元;培训时间每期15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40元;训时间每期20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培训未达到规定时间,要相应扣减收费标准。②培训班材料费收费标准:根据培训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培训时间的长短,每人每期材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20~40元之间,由省妇女干校按实收取。③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供住宿,并同时提供蚊帐、被单、枕巾、开水、卫生管理等配套服务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天控制在15元以内。1997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①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课时:客车驾驶员每年12课时,货车驾驶员每年6课时,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每两年一期6课时;②事故驾驶员教育培训课时:30课时。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课时,要相应扣减收费金额。收取安全教育培训费后,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材料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各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1997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劳动系统和人事系统的企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见表3-3-21。
1998年3月和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交通厅和省邮电管理局在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时,收费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的标准执行。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省团校举办一级岗位和基础级岗位团干培训收费标准:①基础级岗位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7天,每天8课时,计56课时,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84元;②一级岗位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10天,每天8课时,计80课时,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120元
第二节 文艺演出票价
一、电影票价
本省电影业始于清朝末年。无声黑白影片从不同渠道传入,但节目少、映期短、放映场所差,一般免费观看。民国元年(1912年),由基督教青年会开设电影场放映无声电影,免费招待会员观看。30年代以后,各地开始兴建戏院、影院,票价各地不一,因片而异。民国22年3月,泉州市电影票价实行分座定价,楼下每票小洋4角,楼上6角,军人、学生、儿童减收1角。影片主要是从厦门明星电影公司租借,一个放映期3天,好片租金50美元,普通片租金30美元。民国24年,福州南台青年会电影场与复兴公共汽车公司合办“电影~汽车联票”,接送甲等座位观众,联票票价大洋2角2分。民国25年,票价调整为大洋1元。民国34年,出现有声电影以后,本省电影票价由各地自定,价格相互参照,基本上趋于一致,实行分档定价。日场每票法币800~1500元,夜场1000—2000元;楼上每票1500元,楼下每票1200元。青年会电影场还对青年会会员实行优惠,每票减收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纷纷兴建电影院,票价标准各地自定。
1950年3月,福州市人民电影院票价为每票0.30元,1950年9月,泉州市票价为每票0.15元。1959年以前,各地基本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管理模式和票价水平。
1961年,省文化局对全省电影票价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规定了城镇35毫米电影票价、片租和分账标准。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要求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电影票价。1966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局在1961年基础上调低35毫米城镇电影票价、片租和分账规定,每张票价标准调低0.02~0.03元,进一步明确电影票价属省管项目;将全省城镇划分为3个票价区,其中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5市为一类票价区,其它县市分为二、三类票价区;规定在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同时,相应降低票价标准,平衡和缩小各票价区、日夜场和片种之间的差距;调整电影院拆账率;根据不同地区和服务对象给予适当照顾和优待。主要优惠办法有:集体包场按8折优待,大中学生包场6折优待,小学生包场5折优待;新闻、科教、美术和故事短片专场,不分成人、儿童、地区、日夜,按一、二、三类票价区,分别为0.05元、0.03元、0.03元,小学生包场0.03元。见表3-3-22、表3-3-23、表3-3-24。
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政治宣传需要,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调低电影票价、租价和分账率,全省执行中影公司统一规定。1977年10月,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电影票价、片租的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及“票价和租价规定不合理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精神,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局对“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适当调高电影票价片租和拆账比例,改变电影票价的计价分类方式,取消原日场、夜场差价,改为以新片、复映片分档计价,并在类区划分上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了相应调整。见表3-3-25、表3-3-26、表3-3-27、表3-3-28。
1979年7月,全国进行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影片版权价格提高,彩色拷贝比例增加,电影发行成本提高幅度较大,本省电影票价仍保持稳定。1980年6月,全省执行文化部关于将电影票价稳定在1979年7月1日水平上,调整票价、租价和分账比例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综合平衡,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村电影普及放映活动,1980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厅规定,在农村开展普及放映活动,应以包场为主,对经县、市文化部门批准的固定放映点可实行售票放映,16毫米和8.75毫米售票点的票价标准仍执行1977年10月省定标准。1982年4月,全省调整了农村16毫米和8.75毫米售票点的票价、片租分成比例,农村35毫米集镇电影院和固定售票点的票价仍按1977年10月规定的标准执行,16毫米电影院和固定售票点的票价,艺术片定为0.08元、0.10元、0.12元,长纪录片、科教片定为0.05元、0.8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文化局会同级物价委员会、财政局制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本省电影业发展较快。1983年1月,出现第一家立体电影院(泉州大众影院)。由于立体电影放映要求和影片成本较高,其票价高于普通影片,一等票0.40元、二等票0.30元,影片放映一年后为复映片,票价按新片票价各降低0.05元;分账比例按片方55%,院方45%分成。1980年本省继泉州之后,福州、厦门等地也出现了立体电影。1983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对全省的立体影片做了统一规定:分城市和县城两档,城市票价一等0.40元、二等0.30元,县城一等0.30元、二等0.25元,复映片(放映一年后)降低0.05元。1984年,本省开始采用16毫米宽银幕镜头和放映35毫米遮幅式影片。1984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根据国家物价局、文化都文件精神规定,16毫米宽银幕票价在原票价基础上每票加价0.03元,租价在原租价基础上增加15%;35毫米遮幅式影片凡加变形镜头、质量达到宽银幕效果的,按宽银幕票价执行,分账率不动。1984年6月,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文化厅发出通知,对观众面宽、娱乐性强的影片票价实行上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市票价在原票价基础上加收0.15元,其它县市加收0.10元。1984年10月,根据文化部文件精神,调整了全省影片租价。见表3-3-29。
1985年开始,本省各级电影院进行了内部设施的更新改造。1985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根据保本的原则规定,开放冷气的影剧院加收空调费每票0.08~0.10元,配有软椅的每票加价0.05元。1986年6月,省对农村8.75~16毫米放映队片租进行调整。根据省统一制定的普及规划放映点的有关规定,对划为小点和照顾点的,16毫米片租从8~12元调低为6元,8.75毫米片租从3~5元调低为2.50元。1987年7月,根据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精神,本省将厦门经济特区的电影票价(包括电影基本票价、浮动票价、特供影片票价)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厦门市物价委员会、文化局。1988年6月,为适应本省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授权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划分电影院及其座位的等级,制定各类影片票租价。全省实际执行原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制定的票租价标准。1991年5月,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等5个部局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厅发出通知,规定全省电影票价在执行1988年规定的基本票价基础上调高0.05元,对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款中每票提取0.05元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新明确全省电影票价(含基本票价、租价和浮动价格)管理权限收归省管;厦门经济特区票、租价及浮动价格执行省统一标准。1992年,电影院逐步向小型化、多功能化发展。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适时制定小型电影院电影票价。规定不分宽银幕和普通银幕,不论票价类区,按照小型电影院的等级,实行全省统一票价。一类影院每票8元,二类影院每票6元,三类影院每票4元。1993年4月,本省改革电影票价管理体制,电影票价管理形式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并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票价由基础票价、浮动价、结构票价构成。16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每片0.5~1.5元;35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为每片0.8~2.5元;70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每片3~5元。在此基础上,各放映单位对上映的各种片种的影片允许在0.3元以内上下浮动,对质量好,观众面广的35毫米和70毫米影片,实行浮动票价,上浮幅度为0.4~2元。有加映短片的每片加收0.1元。对影院放映场所的设备、设施投资改造的,其加价标准为:软椅0.1元,空调0.3元,立体声0.2元。属于包场享受总票价8折优惠。小厅影院票价按1992年规定执行。影院包厢票价由各市、县物价委员会根据设备、设施情况核定。超过省定最高票价的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1995年,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10大巨片(指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引进、与国际上放映时间同步、投资经费大、能反映当代电影优秀的艺术水平的进口影片)票价已达每票(片)10元,普通影片票价保持在5元以内。1996年2月,为增强电影行业的竞争能力,活跃电影市场,省物价委员会适时对分账电影大片票价及审批权限,在1993年4月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电影大片每部最高限价为境外15元,境内(含中外合拍)10元。具体影片票价由有权发行分账电影大片的电影发行机构在最高限价内核定,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超过最高限价的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1996~1998年,本省电影市场状况不佳,约三分之二上映影片的票价在5元以下,这部分影片的票房收入占总票房收入的15%~20%;其余约三分之一影片票价在5~10元之间,大部分票价为6~8元。1996~1998年,本省影片票价为15元的影片数依次为1部、3部、4部。
二、演出票价
民国时期,本省演出票价因戏而异,一般按座位分档定价。民国22年(1933年)3月,晋江县演出票价为每票小洋:楼下1角,楼上2角。同年11月,泉州票价前座4角,后座2角。
1959年以前,各地演出票价不一。1954年,县级最高票价为0.15元。1959年,县级最高票价为0.20元。1960年以后,各地开始对专业剧团演出票价进行管理。专业剧团演出票价由各市、县物价或文化部门管理,票价根据剧场的设施条件以前后座、日夜场分档计价。地市级标准前座0.35元、后座0.25元;县级标准日场前座0.20元、后座0.15元,夜场前座0.25元、后座0.20元。为发展戏剧艺术事业,普及群众文化生活,1965年开始,各地物价部门陆续对偏高的专业剧团演出票价每票调低0.05元。1966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局联合下发《福建省专业剧团调整票价的暂行办法》,明确演出票价按剧团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剧团票价由省文化局、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审批,地市县级剧团票价由同级人民委员会审批;省外剧团演出,按照合同议定的票价执行。票价水平根据剧团等级和地域不同有所区别,省级剧团高于地市级,地市级剧团高于县市级,农村低于县城和集镇,县城和集镇低于中等城市。对集体购票、包场和1.4米以下儿童购票实行优惠,见表3-3-30。
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以后,全省戏剧票价统一由省计划委员会审批,但演出票价仍保持1966年规定的标准不变。1980年,本省省级剧团恢复演出。针对票价偏低情况,对个别剧团票价实行调整。1980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芳华越剧团票价一等0.50元、二等0.40元、三等0.30元。
1983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文化局《关于专业剧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发出《关于戏剧演出试行浮动票价的通知》,规定中准票价为: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每票0.45元,其他地、市县级剧团票价按稍低于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票价原则,由地、市县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局制定;浮动票价在中准票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最高票价0.60元,个别特殊剧团票价不超过0.80元。中央和省外剧团演出票价略高于省定最高票价,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剧团商定。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的《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重申,浮动票价的最高限价及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的中准价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1985年5月,由省物价委员会授权省文化厅《关于调整艺术表演团体演出最高票价的通知》,对1983年制定的最高限价进行调整。省属和福州、厦门市属剧团每票调为1.20元,中央及省外著名剧团、著名演员演出票价由剧团和剧场协商,最高限价1.80元,演出团体阵容、演出质量、场所条件特好的,经省文化厅审定,票价可略为提高;外国(包括港澳)艺术团演出票价,根据艺术团演出水平分级分等计价,见表3-3-31。
1988年6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委员会一九八八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将演出票价管理权限下放给省文化厅。1990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了厦门市文艺演出票价标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演出的最高票价为10元,超过10元的仍由省文化厅审批。1992年1月,针对演出票价管理上出现的越权定价、自行提价等现象,为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对已放权的演出票价管理权限作了重新规定。明确文艺演出票价的管理权限收归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管理,同时调整了文艺演出票价最高限价:福州、厦门、泉州市政府所在地和石狮市、晋江县每票15元,漳州、莆田、三明市政府所在地每票10元,其它市、县每票8元。超过省定最高限价的报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审批。1993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演出团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演出票价逐年上升。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审批的演出票价最高标准已达特等380元、甲等200元、乙等150元、一般票价在30元以内。1996年,本省演出票价最高标准仍维持在1995年最高标准以内,一般票价在50元以内,境外团体演出(如张学友演唱会)最高票价为300元。1997年,本省文艺演出消费仍处于较低水平,各类演出档次上不去,演出票价水平略有回落。地、市、县级歌舞团演出,票价一般为5~10元,省外团体的演出票价稍高些,一般为30~50元;境外团体演出最高票价为280元左右。1998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对文艺演出市场的规范管理,促进文艺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委员会、省文化厅发了《福建省文艺演出票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权限、票价标准等作了重新规定。明确了本省文艺演出票价的管理权限属省物价委员会,部分文艺演出票价委托给省文艺演出管理部门和地(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内跨地区巡回演出,根据演出水平和演出单位的隶属关系,国家级最高票价在100元以内(含100元),省级最高演出票价在80元以内(含80元),并由省文艺演出管理部门核定具体标准。超出上述最高演出票价标准的,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在省内跨县但不跨地区的巡回演出或仅在地区行署、市政府所在地的演出票价,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1998年,本省演出票价均保持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之内。
第三节 医疗卫生收费
一、医疗收费
据《闽政导报》第37期记载,民国35年(1946年)2月15日,民国福建省政府订定各市、县私立医院诊所收费限制办法,以限制私立医院诊所收费过昂,减轻病者负担。另据《福建时报》记载,民国37年2月14日,福建公私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重新调整,约提高5倍左右,并于即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政府部门未统一制定医疗收费标准之前,全省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一部分是沿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收费标准,一部分是由医院自行制定或各医院之间互相参照收费。如泉州惠世医院1949年12月医疗收费标准:挂号费初诊0.02元,复诊0.01元;普通住院费0.84元,产科住院费2.84元(以10天计,含接生及材料费);手术费2.52~16.80元;X光透视3.75~4.50元;普通检验费0.02元;外出接生费1.47.元。
1952年,为了便于办理公费医疗各医疗机构记账,计算报销经费,以及福州市私立医院诊所申请免纳工商税起见,省卫生厅遵照省政府的规定,于1952年8月11日颁发《福州市公私立医院诊所收费试行标准》,并对试行的范围规定如下:①省立福州医院、福州中国协和医院、福州合组医院、各省属门诊所,应即遵照试行标准收费;②福州市属公私立医院诊所、联合诊所,应先由福州市卫生局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后,转报市府公布执行,并报省卫生厅备查。
本收费试行标准是本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次由政府机关对医疗机构颁发的收费标准。收费内容共分12大类、42个项目,见表3-3-32。
1952年8月30日起,福州市执行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厅颁发的《福州市中医诊所试行收费标准(草案)》。收费内容分7大类、25个项目,其中,门诊类分初诊、复诊、急诊3项;出诊类分距诊所2.5公里以内、5公里以内、15公里以内3项;药费类分普通内服药品、普通外科用药、贵重药品3项;手术费类分皮下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外科小手术4项;检验费类分普通病理检验、普通体格检查2项;证明书类分生育、疾病、死亡、伤害、疾病总结5项;其他诊疗类分针、灸、按摩、正骨、取齿5项。1955年以前,全省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除福州市以外没有统一规定,各医院多沿用原收费标准或自行制定,在收费上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合理的现象。如同一市内,同一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不同;省、专、县医院之间收费标准相差悬殊,有些医疗单位没有固定收费标准,而临时由医、护、药剂人员口头定价等现象。为了解决以上不合理的问题,以便发挥公私医疗机构的作用,逐渐缩小公私医院收费差距,合理减轻病人负担并改善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1954年《关于医疗机构收费问题的意见》精神,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和颁发了《福建省公立医院试行收费标准》,从1955年4月1日起在省、地、市各级各类医院实行。对县综合医院、县卫生院、区卫生所、妇幼保健机构的收费标准,由专、县、市级的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对各地私立医疗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同样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拟定,但强调收费标准不应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差过多。从1957年起,卫生部、财政部明确医疗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将逐步降低医疗收费标准,以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医疗收费标准应低于实际成本。1962年以前,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由省财政厅、卫生厅管理。1965年8月起,全省医疗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共同管理。对个体开业卫生人员的医药收费标准,在1965年以前,由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从1965年6月17日起,执行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商业厅制定和颁发的《福建省集体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卫生人员医药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表项目的具体标准,见表3-3-34。
“文化大革命”期间,医疗收费出现了混乱的现象,合理的医疗收费标准得不到贯彻执行。为了理顺医疗收费,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于1979年6月颁发《关于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的几点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应坚决贯彻1965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颁发的《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8大类共522项。同时,还补充了1965年以来新增加19项同位素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调高了氧气的收费标准外,其他医疗收费标准未变。代表项目的调整情况见表3-3-34。
1984年3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结合本省医疗收费经过1957年、1962年和1965年3次调低收费标准的具体情况,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三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门诊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3项医疗收费标准作适当调高,其提高幅度:门诊挂号费为40%,住院床位费50%,手术费20%。调整后的代表项目收费标准,见表3-3-34,并于1984年4月1日起执行。1985年9月20日,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和颁发《关于调整和补充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其调整和补充的收费项目共9大类,1115个项目。同时规定,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劳保医疗的,对他们实行按成本收费;对部队、铁路医疗单位收治地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病人,采用按成本(不含工资,下同)收费的,医疗卫生单位对该部队、铁路系统的病人,也按成本收费;对外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病人,均按成本收费;对集体、个体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除药品费外,可在现行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20%范围内,由各县(市)卫生、财政、物价部门研究决定。另外,对中西药剂、输血、输液、超声波检查、体检、手术过程的特殊材料、药品、麻醉、使用进口X光胶片,使用空调、电扇、电冰箱等收费亦作了详细说明。1965~1986年,全省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审定。1986年以后,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为全省挂号费(包括特约挂牌门诊挂号费)、住院床位费以及由于引进新技术、新设备而新增的医疗收费,其它医疗收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卫生厅、财政厅。1987年6月,遵照国务院《对现行不合理的收费制度要逐步进行改革》的精神,本着逐步理顺医疗收费的经济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适当解决医院的实际困难,经省政府批准,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床位费进行调整,调整幅度100%,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分级分等的收费办法,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同时,根据厦门市特区的具体情况,同意厦门市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厦门市政府制定。这是本省医疗收费制度上的一项改革,为理顺医疗收费的经济关系打下基础。为了促进本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省政府于1988年8月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深化卫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疗收费实行新的分级管理办法,即:全省各级医疗单位挂号、床位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卫生厅拟定,省物价委员会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医疗收费标准,省属医疗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省以下的各级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实行特区政策,各种医疗收费由市政府决定。本省在改革医疗收费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重新划分的管理权限,1988年调整了全省门诊挂号费,调整幅度81.4%,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1989年是本省在医疗收费方面治理整顿步伐较大的一年,为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对全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合理的项目予以保留,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降下来。规定实行超定额医疗服务收费的医疗单位执行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单位开展各项业余医疗服务应有组织地进行,收费以医疗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40%左右,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60%;除手术过程中常用的特殊药品、麻醉手术费(含药品)、输血、输氧、输液以及特殊材料可
另行收费外,其它一律不得收费。为了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拉开服务质量档次,省政府以转发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约挂牌门诊、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报告》,调整了全省医院的特约挂牌门诊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调整幅度为43%,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为解决群众住院难问题,规定在保证医护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加床收治急需住院病人,但加床不能超过医院编制床位数的15%,加床床位费按丙等病床床位费收取。为适应本省财政体制改革,在1988年改革医疗管理体制基础上,1992年9月又下放了部分管理权限。省仅管省级医院的床位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医疗收费和省地(市)医院的门诊挂号费,其它医疗单位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1992年以后,本省在医疗收费方面实行“下放权限、规范管理、灵活措施”的管理办法,理顺医疗收费标准方面采取“小步快走”政策。根据医用商品价格上涨情况,逐年分项进行调整。1993年8月,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医疗收费共计1690项,其中调整项目834项,调整幅度58.17%。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新增项目539项。同年,为鼓励私人办医和吸引外商投资医疗卫生事业,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及个体医疗企业收费自定。
1994年,经省政府同意,分别于1月和7月先后调整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门诊挂号费和省级医疗单位的住院床位费,调整幅度分别为149%和52.08%。同时对门诊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规定,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1994年3月,在确保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的前提下,允许医疗单位开展特需服务,项目由省统一制定,标准由各医疗单位制定。1995年2月,为加强对医疗收费项目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名称,适时提出调整医疗收费标准测算意见,及时核定新增加的医疗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联合成立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并要求各地(市)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1995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在医院实行等级评定基础上,对全省等级医院实行挂号费、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与等级医院挂钩,规定其标准在有权机关核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分级分等的原则实行加价办法,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3。
1996年初,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精神,对全省医疗项目进行清理、审定,当时医疗收费项目共计14类、2133项。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本省在保证完成控价任务的前提下,在理顺医疗收费方面实行“小步快走”政策。1996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下文调整了省属医疗单位的8类、599项医疗收费项目,调整幅度50%,并重点调整了偏低的一般检查治疗和手术类服务项目,调整幅度分别为112%和107%。本省地(市)级及以下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相应做了调整。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人,本省于1997年4月向全社会开通了120急救电话专线。同时,由省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具体规定了120急救台的有关收费标准。120急救中心指挥派出的救护车收费,福州地区按每车次(双程)25元收取,其他地(市)按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省属医疗单位医护人员随车急救出诊费,不分职称高低,按每人次30元收取,其他地(市)县级标准本着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1997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贯彻意见,确立了本省此后一段时期医疗收费管理原则:区别医疗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略高于成本定价,继续放开特需服务价格,并根据本省经济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收费。1997~1998年,全省共申报300项新增医疗项目,经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中89项为新增项目。1998年4月,在审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础上,省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核定了省属医疗单位新增医疗服务收费89项,具体标准见表3-3-35、表3-3-36。本省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收费标准。
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收费
(一)卫生防疫收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1986年有关文件提出的“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精神,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于1987年4月联合制定《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颁发全省卫生防疫机构执行。这是本省第一次制定的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属卫生部门新增加的收费内容之一,其收费共8大类、208个收费项目。代表项目的具体标准见表3-3-37。
为加快本省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步伐,鉴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和新的检测手段运用,1993年,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调整和补充了全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共计10大类、570项收费。这对加强本省卫生防疫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其代表项目收费的调整情况,见表3-3-37。
1994~1998年,本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二)妇幼保健收费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推行妇幼保健服务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省从1995年元月起在推行妇幼保健责任制的地区,允许收取妇幼保健服务费,省定标准为50元,其中孕产妇系统保健收费标准26元,0~6岁儿童系统保健收费标准24元。各地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按20%的浮动幅度掌握并核定具体标准。同时,对收费原则、服务对象和内容、具体标准以及赔偿办法等做了规定。1996~1998年,本省妇幼保健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三、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本省从1965年6月起试行卫生部颁发的外宾医疗收费标准(草案)。外宾医疗收费标准实施的范围为: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外国自费旅行者、外国记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外国人员、邀请来华访问的外宾、参加在我国举行的一切国际性会议的外宾(包括国际竞赛的外国运动员)。1975年规定,外籍华人执行外国人收费标准有经济困难的,按外国人收费标准减半收费。1982年6月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外国人专诊室就诊的,按外国人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总的要求是收回成本,对一些占用劳务较多的医疗项目,如出诊等提高一些,药费按国内职工一样收费。但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医疗收费是按照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减半收取。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1985年以前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本省遵照执行。其收费标准从1965年制定后,于1976年1月作过调整,适当提高原收费标准。1985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改革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决定此后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管理,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根据上述精神,本省卫生厅、外事办、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3月第一次制定外国人在福建的医疗收费标准,并联合颁发《关于调整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对原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和提高,并规定,凡为外国人专设的医疗机构,必须由卫生医疗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批,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到1986年止,经卫生厅批准为外籍人专设诊室的医疗单位有:福建省立医院、福州红十字医院、福州马江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等。医疗收费标准见表3-3-38。
1994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对全省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凡境外客人(含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各级医疗单位就诊者,其收费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按各级有权机关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不再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对确有提供特殊服务的医疗项目,按特需医疗服务要求,经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审批后执行。1996~1997年,本省外国人医疗收费执行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随着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而变动。1998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交部、卫生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重申统一境内外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对境外患者不得进行价格歧视。此《通知》由省卫生厅印发全省执行。
第四节 环境保护收费
1989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市政建设和管理,提高市政设施效益水平和市政服务质量,改善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颁发了《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合理计价。
1990年5月,福州市马尾开发区首先开征污水处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核定收费标准为每吨污水0.17元,排污水量科研单位按用水量50%、企业单位按用水量80%计算。由此,福建省城市排水设施开始有偿使用的探索。1991年10月,漳州市试行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1元,排水量以各单位实测排水量或实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80%计算,对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排水量按其用水总量扣减产成品含水量后打八折计算。征收对象是市区范围内除居民生活排水外的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漳州市排水收费标准至1995年,均未改变。
1992年7月,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马尾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使用城市排水系统(包括内河、闽江)排放生活污水或产业废水的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居民生活排水除外)试行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05元,其他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1元,排水量计算办法同漳州市。1993年7月,福州市正式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方法、标准不变。此后,由于企业经济状况不佳,为减轻企业负担,排水设施使用费没有全面开征。至1997年6月,全省仅有福州市、漳州市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1997年4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下发《福建省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规定》,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经城建部门整治过的江、河、湖、塘等)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经营者全面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就全省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问题下发通知,规定:①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0.10元/吨;②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污水排放量征收。各排水户实际污水排放量按排水口实测数据计算,无排水计量装置的,其排水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80%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企业等),其实际排水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80%计算;③城市居民和大中小学(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及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
同时规定,上述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城建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市)所在地城市,应报经地(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地(市)行署(政府)下达执行。各地需超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的,由地(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地(市)行署(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此后,全省各地开始陆续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各地基本上按每吨0.1元收费。
1998年3月1日,厦门市开始对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工业企业用水除外)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收费标准为:生活用水每吨0.12元,生产、经营用水每吨0.20元。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计算。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其污水排放量以实际用水量扣除经核实后的产品含水量计算。同时规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已包含污水排污费。1998年6月1日,为加快对城市污水的治理,福州市对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收费标准为每吨0.15元,排水量按进水量(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需扣减产品含水量)的90%计算。同时,取消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1998年7月1起,厦门市对工业企业用水开始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10元。
为规范环卫收费行为,1993年7月,省建设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联合制定《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该办法规定:城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建筑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各单位的自管厕所和专用广场、道路、停车场(站)、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的清扫、保洁,抽水马桶、下水道、垃圾通道、化粪池等的疏通、清渣,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原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清扫的范围,仍由环卫部门清扫,不得收费;属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管理的设施齐全完好、服务规范、环境整洁卫生的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可自行清运至当地环境卫生部门所指定的场所,不交纳清运费,但需交纳垃圾处理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按规定交纳有偿服务费;若委托营业单位或个体户承运垃圾,必须将垃圾倒指定地点,并交纳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两旁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必须保持门前人行道卫生责任区的整洁卫生,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应按不同区域、类别交纳有偿服务费。
该《办法》还规定《福建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3-39。同时规定,各市、县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统一按《福建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建委、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超过省定收费范围和标准的,报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交通服务与车辆通行收费
交通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是交通运输企业在正常运输业务范围以外,接受货主或旅客的委托,代办客货运输承运前、到达后的各种服务而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它是经济发展、分工日趋社会化的产物。交通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包括海上、陆地、空中及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在福建以海陆、公路、铁路联运服务发展较早,而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发展较晚。
80年代初期,随着本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客货运量大幅度增长。公路交通运输已成为制约本省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加速公路建设和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经省政府研究决定,采取集资、贷款和引用外资等措施筹措建设资金,从1984年开始试行征收公路、隧道、桥梁过往车辆通行费。1988年,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后,本省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992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加快公路建设计划,称为“先行工程”,并进行统一规划,分期施工建设。特别是福州一厦门一漳州一诏安高速公路建设耗资巨大。同时,国道、省道、市县道路也纷纷开始建设。因此,公路、桥梁、隧道通行的收费点遍布全省各市、县,甚至乡也设卡收费,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为此,经过清理、整顿,将道路通行费的审批权,集中归省政府统一管理。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授权由省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三家共同审定。否则,视为非法的乱收费。凡经省政府批准的各收费点,其收费期限原则上只允许到还清贷款本息后即停止。若需延长,须重新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一节 交通服务收费
一、海陆运输延伸服务费
1966年以前,省交通厅立项制定的海陆运输延伸服务费有:联运中转服务费,整批每吨0.30元;零担每百公斤0.10元;到达代提服务费、整批每吨0.20元,零担每百公斤0.05元;代购货物服务费,按代购货物总值的0.5%收取;航运代理费,按出口运费的1.5%计收。1966年4月,上述各项收费,除零担到达代提服务费和航运代理费不变外,其余的均下调50%。1967年元月,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交通厅的整改交通运输杂费项目意见,取消了代购货物服务费。
1987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铁路、交通部门的服务收费,必须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1989年,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泉州鲤城区车辆寄存管理收费标准为:宾馆、招待所过夜停车费每辆次2元,公共场所寄车费每辆次1元,公安部门直管寄车场每辆次2元,长挂车加倍收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福州办事处代售福州一上海航线轮船票手续费每张1元;会同省交通厅核定了福州、厦门港务局代送客票服务费为5公里以内每张1.0元,超过5公里每张2.0元。
二、航空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一)客运延伸服务收费
福建省民航客运延伸服务开展较迟。1989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开展延伸服务问题的通知》精神,核定福州义序机场民航客运送票服务和行李、货物搬运装卸服务收费标准如下:送票上门服务费(不另收订票手续费)为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每张4元,马尾区每张8元;行李、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费为行李(不论大小)每件1元,货物每50公斤0.50元,改善行李、货物包装服务每件0.50元(材料成本另收);取、送货上门服务每50公斤0.5元(交通费另收),行李寄存服务每件0.3元,介绍住宿费每人1元。
福建省民航客票代售点预售票服务费,物价部门没有统一规范过,所以各代售点售票服务费比较乱,收费标准每张20~50元不等,直至1995年1月1日起,民航部门实行代售票服务费由航空公司支付的规定后,代办点才停止向旅客收取代售票服务费。为方便旅客乘机,民航福建省管理局从1988年起开发福州五一路民航售票处至义序机场专线接送车。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大客车每人趟(下同)1元,公交或通道客车每人0.5元。1991年,因绕道运行运距增长,大客车票价从每人1元调为2元。1993年,再次调整为每人2.5元,同时核定空调大巴单程票价为每人4元。1994年,因交纳车辆通行费等因素影响营运成本上升,再次调整了民航专线班车票价,普通客车调为每人3.5元,空调豪华大巴调为每人5元。武夷山机场接送旅客到市区或景区的收费标准为每人3元。1996年1月15日起,调高福州机场民航专线接送旅客班车票价,普通客车单程票价调为每人4元,空调豪华大巴单程票价调为每人6元。
(二)货运延伸服务收费
为促进民航快递业务的发展,方便广大旅客和货主,福建省民航管理局开发公司在福州市区南湖新村28号设立为旅客代办航空运输货物托运、提取及地面运输服务点,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核定其收费标准为:货物托运、提取代办服务费每公斤2元(每宗基数2.5元);地面运输(含提、送货运输)服务费为每100公斤5公里10元。同年,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机场代办货运服务收费为上门收货50~100公斤(件)20元,送货上门每100公斤(件)15元。为加强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1997年5月制定《福建省境内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民航运输服务收费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制定,并具体规定了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货物代理服务收费
民航货运代理企业,应货主要求(委托)实行门到门服务。包括上门取货运到机场代办托运(托运费代收代付),并将托运单和有关票据及时交给货主;或代货去提货并运到货主指定的地点,收费标准见表3-4-1。
2.货物行包搬运(装卸)费
机场或货运处承办托运或提取的货物、行包的装卸服务(含搬运、贴标签等)收费标准:一般货物按每公斤0.03元收费(不足30公斤的按30公斤计,每件基价1元);对被机场处理的禁止随身携带的危险品按每公斤0.10元收费(不足10公斤的按10公斤计);按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携带的不得收取装卸费。
3.货物仓储费
提供仓库为货主或货运代理部门堆放货物并保管货物的安全。收费标准:到达货物超过规定的免费保管期(3天)按每公斤每日0.15元收费(厦门机场按每公斤每日0.20元收费);发出货物属经机场受理的不能收仓储费,属非民航系统经营的货运代理部门将货物运往机场仓储的,机场可向代理部门收取每天每公斤0.20元的仓储费。
4.打包服务费
应旅客要求,对不符合民航运输规定的行李、货物进行改装打包。收费标准见表3-4
5.行李寄存费
民航售票处、值机室,机场候机室提供场所为旅客寄存小件行李。收费标准:每日寄存费为:小件1元,中件2元,大件3元,大、中、小件体积标准相同于表3-4-2中的规格。
6.旅客接送班车票价
民航或机场部门为旅客提供客车按航班时刻要求,定点定时将旅客从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将旅客送到机场或从机场送到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收费标准:机场到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单程,每人次普通客车3元,空调豪华客车6元。
7.机场停车场收费和候机室外公共厠所收费
委托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至1998年,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没有变动。
三、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一)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
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是铁路多种经营、集体经营的联运企业,为解决客运供需矛盾及方便旅客而提供的有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有票务服务费、公路与铁路联运服务费、行包代办服务费、旅游挂车(列车)补偿费、音乐茶座服务费等。
1.票务服务费
为方便旅客购票,1988年,福州火车站在福州铁道大厦出售部分火车票,本着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售票手续费为:软卧每张2元,省外硬卧每张1.5元,省内硬卧每张1元,省外硬座每张0.5元,省内硬座每张0.20元。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开展售票与承运包裹联营业务的通知》精神,为治理、整顿火车站秩序,规范票务、行包联运服务收费管理,核定了福州火车站的有关票务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函购、电话购票、代订车票服务的,收手续费硬座每张0.5元,硬卧每张1元,软卧每张2元;上门送票服务的不分距离,座票每张0.5元,卧票每张1元,同时对购买开往北京的46次、广州的270次、杭州的378次、南昌的384次车票,实行“制约单”制,旅客凭制约单上车换票,每份制约单工本手续费0.20元。
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制订《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统一全省订送票服务费标准为:硬座每张3元,卧铺每张6元。1994年3月,随铁道部调整订票费标准,相应调整订送票服务费标准为座票每张7元、省内卧票每张14元、省外卧票每张16元。同年6月,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票务服务费进行改革,即送票单列,无轨车站单列,具体标准,见表3-4-3。
为抑制火车上补票乱收费现象,省物价委员会于1993年核定了列车上补票服务费标准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2元,卧票每张8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4元,卧票每张8元。为解决车站售票厅拥挤的矛盾,方便旅客购票,福州火车站在市内开办预售票窗口。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服务费标准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3元,卧票每张6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5元,卧票每张8元。1995年5月,随铁道部调整订票费,市内预售票服务费调整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4元,卧票每张10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6元,卧票每张12元。同年10月,随铁道部取消订票费,调高票价,市内预售票点视同集中取票点,只能收取每张3元的送票费,预售票服务费同时废止。1998年5月,随电脑联网售票的开通,市内预售票点停止收取送票费。
2.公路、铁路联运服务费
公路、铁联运服务在本省各地开展得比较普遍。1992年前,服务费主要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标准不一。1992年元月,省物价委员会在《试行办法》中统一了全省公路、铁联运(客运)服务费标准,即按汽车客车营运收入的5%和乘客率的85%收取服务费,乘客率达不到85%的每减少5%的乘客,相应减少1%的服务费率。1994年6月,为抑制汽车客车争抢车站广场停车位,维护停车场和乘车的秩序及安全,省物价委员会将公路、铁联运服务费率提高了1%,其余仍按1992年的规定执行。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3.行包代办服务费
1989年以前,行包服务费主要是按照铁道部制定的杂费标准执行。随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服务范围的扩大,1989年9月,福州火车站与当地运输、打包托运部门联营开办了承运包裹业务。根据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装卸、缝包、预托、仓储等服务费用,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联营服务费为每件1元。随着行包代办费用的提高,1995年,每件(40公斤)行包代办服务费调整为4元。1993年,福州火车站的行包库因大楼基建而拆除,为确保旅客行包的发运与到达,租地开张了第二行包库房,根据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临时行包转场费每件2.5元。1994年,随装卸费的提高,相应调整为每件3.5元。根据上海铁路局对提高行包包装质量的要求,福州铁路分局于1994年10月开展了行包包装服务,省物价委员会据实际情况核定了含服务费在内的包装专用材料价格,见表3-4-4。该项收费至1998年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4.旅游列车(挂车)投资(设备)补偿费
(1)旅游挂车补偿费
随着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发展,铁路客运条件差、供需矛盾突出现象越显突出。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游客创造方便舒适的交通条件,自1987年起,福州、厦门、邵武、三明等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先后与当地铁路部门共同集资购买车厢,加挂于有关车次列车参加营运,为使投资得到合理的补偿,省物价委员会分别核定了旅游挂车投资补偿费。至1997年底,该项收费停止执行。见表3-4-5、表3-4-6。
(2)旅游列车补偿费
为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发展,满足来闽旅游、观光、贸易、探亲的国内外旅客乘车的需要,福州铁路分局等有关部门集资对福州一南平、福州一龙岩、厦门一上海的部分列车改装了空调装置;同时还先后增开了福州一南平、福州一永安的旅游特快列车。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的投资情况和本省的旅客承受能力,分别给予核定投资设备补偿费如下:福州一南平、厦门一上海的改装空调费经国家物价局同意核定为硬座票价的40%;福州一龙岩一厦门的“古田号”豪华型快车装饰成本补偿费,见表3-4-7、表3-4-8。
1988年,福州铁路分局增开福州一南平的“武夷号”特快旅游列车。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设备补偿费为硬座每张1.8元、软座每张2元。1993年,更换新型车体后,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铁路新型客车票价的复函》规定“旅游列车可加价50%”的精神,将“武夷号”设备补偿费调整为:硬座每张7.5元,软座每张10元。1995年10月,福州铁路分局增开了福州一永安的“永安号”特快豪华列车,省物价委员会按票别分区间核定其设备补偿费。见表3-4-9。
由于各地旅游挂车不断增加,其延伸服务费急需规范。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7月1日下发《关于规范旅客加挂车延伸服务费管理的通知》,明确旅游加挂车延伸服务费的构成为挂车投资补偿费(标准按省物价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归投资者)、票务代办费(省内卧票每张8元,省外卧票每张10元)。同年10月,随铁道部调整送票费,停收票务代办费。至1997年底,各旅游列车设备补偿费停止执行。
5.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
为改善火车站候车室的候车环境,厦门市火车站于1995年对候车室进行装修改造,安装了中央空调设备。1995年6月,厦门市物价局制定厦门市火车站空调候车补偿费收费标准:每年1~2月和5~10月为每人次4元,3月、4月、11月、12月为每人次2元,学生、军人、半票者减半收费,残疾人免收。1997年1月,福州市火车站在对旅客候车大厅进行装修改造后,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也开始收取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①夏季(5~10月)、冬季(1~2月),对进候车大厅候车的旅客(下同),按每人次4元收取,其它季节按每人次2元收取;②对学生、军人等享受半票优待的旅客按第1项标准减半收费;③对短途旅客(限来舟站以内),按第1项标准减半收费;④对购买站台票进候车厅陪送客的按每人次1元收取;⑤对残疾人及乘座棚代客车的旅客免收空调补偿费;⑥按铁道部规定,凡购买软卧或软席车票乘车的旅客,可以进贵宾室候车,免收空调补偿费。
1998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取消现行的在铁路客票外加收的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同时,为补偿成本费用,除软席、市郊和200公里以内短途旅客运输外,全路铁路旅客票价每票提高1元。
6.客运其他延伸服务费
为丰富旅客的文化生活,满足部分旅客的需要,福州铁路分局于1993年在列车上试开展了音乐茶座、点歌、“杯茶”服务。省物价委员会于当年6月核定其有偿服务收费标准。①餐车夜间音乐茶座服务费:餐车在非营业期间(下午21时至次日5时)对自愿进餐车享用音乐的旅客(定员48人)每个人收取15元的服务费(含一杯茶);②“杯茶”服务费:应旅客要求提供“一次性茶杯、中档茶叶、送水到座”每杯收费1元;③广播点歌服务费,应旅客要求,每点播一首歌,收服务费5元。为满足不同层次旅客的要求,部分火车站候车室开设了音乐茶座。1996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州铁路分局所属部分车站音乐茶座收费标准。见表3-4-10。
在此之后,其他部分车站也开设音乐茶座。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
改革开放前,福建铁路货运没有单独开展延伸服务,只有以公路运输为主的公铁联运服务,所以没有单独核定收费标准。随着福建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货运瓶颈制约尤为突出,为挖掘潜力满足社会需要,福州铁路分局于1984年创办6个以代办货物、行包运输服务为主的多种经营企业。1985年,制订铁路客货运输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正式向省物价委员会申报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于当时国家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政策没有明确,所以省物价委员会未予审批。也正因为铁路延伸服务的范围不明确,各地出现了将申请车皮等正常业务交给多种经营企业办理并收费的现象。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铁路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整顿,于是省物价委员会于1987年下发《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应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1988年,福州铁路分局根据国家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办好铁路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再次向省物价委员会申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客、货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考虑到各地开展的延伸服务不平衡,成本费用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仅审批其中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如PD车的使用费按实际运价加收80%计收,魁歧专用线整车货物中转费按每吨4元收取。
1.铁路货物承运前、到达后延伸服务费
省物价委员会1987年《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全省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先后审批了当地铁路多种经营部门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其中以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站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最为齐全。由于各地审批的标准出入较大,不便衔接,于是省物价委员会于1992年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收归省物价委员会,并于当年2月制定了《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核定了有关承运前、到达后的延伸服务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代发运服务费:上门看货,落实货物品名、数量、地点、代安排短途运输、搬运装卸和仓储,代办发运手续,落实装车时间,组织进站,办理交接,清点件数,核实重量,检查包装,对少量不合格或破损的包装进行加固整理,清扫货位,代购买、填写、拴贴(挂)标签(记);代付运输、保险(价)等费用,并将单据及时完整地交给货主,协助处理残货和商务事故。收费标准见表3-4-11。
②特种车(特殊货物)代发运服务费:除按上款的内容服务外,还应提供运输技术咨询,负责选用车辆,代购冰、盐等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对车辆的技术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清扫、洗刷、消毒等卫生和防护办法,使之符合运输要求;组织、指导装车,确定途中安全措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承担装车、加固技术风险,清扫货位。收费标准见表3-4-12。
③代送达服务费:负责查询到货日期,到货后通知收货人;代向铁路办理提货手续,验包点件,对少量破损的包装进行加固整理,清扫车辆,代安排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送到货主指定的地点;代付运杂费,收集残货和协助处理商务事故。收费标准见表3-4-13。
④仓储(暂存)费:提供仓库、场地为货主储(暂)存、保管经铁路运输的货物,整理堆码,清扫仓库、货场,保证货物安全,因责任损坏、丢失负责赔偿。收费标准见表3-4-14。
⑤二线货场整车货物中转包干费:提供铁路专用线、站台、仓库等设备,为货主联系取送车辆,装运、接卸、保管货物,办理中转交接清点件数,收集残货,清扫货位,开票结算。收费标准:每吨4.6元;包干费包括专用线共用费、取送车费、机车作业费、装卸费、中转费、通信联系费等费用;因货主责任,未在规定期限(二天)内运走的,按规定另收仓储(暂存)费。
⑥货物承包运输费:接受货主委托,负责短途运输、汽车装卸、仓库储存、保管;根据货主的运输计划、落实装车时间,联系取送车辆、火车装车;代付铁路运输、保险(价)费用,将单据完整地交给货主;清扫货位,将货物运到货主指定的车站,实行厂、矿至火车站运输全过程包干。普通货物每吨20元,贵重、轻泡货物每吨25元。除铁路运费、保险(价)费外,不得再收其他费用;短途运输为20公里,超过的另据实加收短途运费。
⑦委托变更服务费:货物承运后,根据货主委托及领货凭证和变更要求书,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办理变更手续,派员查寻列车编组,截留变更的货物,请求调出车辆,重新编组,运往货主指定的车站。一般货物每车150元,贵重、鲜活、易腐货物每车200元。
⑧篷布回送费:将货主使用的篷布从卸车搬回仓库、保管,办理托运手续,回送到货主指定的地点。站内每车15元,站外每车25元。
⑨包装、加固材料费及加工费:提供、加工符合铁路规定的铁线、绞棒、三角木、铁扒钉、麻绳、档木、垫木、凹型轧棍座、插立柱、竹篱笆、绳网、草席、竹席、草帘、托盘等包装、加固材料。收费标准见表3-4-15。
(10)过磅费:利用自有地磅,应货主要求检斤过磅,提供计量服务。收费标准:每辆次5元。
(11)装载机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60元(司机随机操作)。
(12)人工服务费:对本办法中没有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而又需要以计时服务的,根据货主、旅客要求可适当收取人工服务费。收费标准:每小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中均已包括人工服务费)。
199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修订《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同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平均调幅约38%。1997年11月,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联合制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并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本省级行政辖区内执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地方确需增加的个别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还规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如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998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达了《福建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并于1998年5月20日零时起正式实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4-16。
2.铁路货运其它延伸服务收费
(1)铁路专用线收费
铁路专用线是地方厂矿企业为解决本单位货物调运而修建的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支线,为充分发挥专用线的作用,规范专用线上的收费管理,1985年,省政府发文制定有关专用线收费指导性标准。专用线产权单位划出多余部分租给无专用线单位使用的,每年米租用费200~300元;产权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承包各项业务,每车次50~75元(据物种而定);临时性一次使用的,区分6类货物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散堆装货物每车20~30元;成件包装货物每车25~35元;怕湿货物每车30~50元;罐装货物每车30~50元;超限、长、大货物每车40~75元;冷藏货物每车40~75元。
随着铁路专用线共用现象的普及,省政府于1991年批转省经委《福建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规定铁路专用线共用费标准如下:散堆装不怕湿货物每车最高收费40元,计件或怕湿货物每车最高收费70元,冷藏车、罐车装货及鲜活易腐货物每车最高收费100元,超限、集重、跨装、超长、危险货物每车最高收费150元。《办法》规定,在按上述标准收取共用费后,不得另收线路、站台使用、服务、管理等其它费用。至1998年,该项收费继续执行。
(2)机车租用费
随着福建经济的发展,企业专用线上的货物调运量不断增加。根据《铁路法》等有关规定,专用铁路企业必须自备机车,没有机车而需用铁路机车作业的,必须办理租用合同,核收机车租用费。1992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准福州铁路分局出租蒸汽机车的试行标准为:机车租费每台每日按机车原价的0.6%。计收,租用期间的各种费用按每台每日包干1800元收取。1994年元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机车出租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福建省蒸汽机车出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定蒸汽机车租用费为每台每日1980元,确定企业租用蒸汽机车台数的计算公式为:租用台数=年货运量(车)÷每台机车年有效调运量(8000车)。由于明确了铁路部门应尽的义务,杜绝了各种重复收费现象,使本省蒸汽机车出租收费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于1996年发出《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后,本省铁路专用线上的机车租用费停止执行。
(3)自备车、PD车使用费
为缓解省内运输的紧张局面,福州铁路分局于1988年启动部分PD车,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精神,于当年4月核定其使用费(不含劳务费)为:按实际基本运价加价80%计收。之后,福州铁路分局及部分大中型厂矿企业,为扩大货运能力,集资购置自备货车投入营运。为加强对铁路自备货车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铁路自备货车收取使用费的通知》,在规定管理办法的同时,核定使用费标准。见表3-4-17。
1996年7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自备车和福州铁路分局专用自备车的收费标准。①车辆过轨准运费。在福州铁路分局管内运行的,每辆每年500元,在福州铁路分局管外进行的,每辆每年800元;②行业管理费。普通货物每吨2.50元(煤炭、粮食、棉花、蚕茧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和运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自产产品减半收取),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货物每吨3元;③福州铁路分局专用自备车使用费。成龙、成组的每吨6元。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4)旅客财产保管、货物看守、押运保安服务费
由于铁路公安机关瞥力不足,货场货物被盗现象时有发生。为保证列车旅客财物和货场货物的安全,福州铁路公安部门应社会要求,招聘保安人员,成立福建雄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了旅客财产保管和货物看守、押运等保安服务。省物价委员会于1994年核定其收费标准为:旅客财物保管费为交保价值的3‰~4‰;货场货物看守费为:整车每吨每日0.20元,零担每日每件0.10元;货物押运费为押运物资价值的4‰~9‰。从1995年起,陆续停止部分收费项目。至1997年底,全部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第二节 车辆通行收费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泉州大桥试行征收过桥费,并颁发《福建省泉州大桥征收过桥费暂行办法》,凡领有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军出部门和入境的外籍车辆)通过泉州大桥时,均需按规定缴纳过桥费。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的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免征过桥费;大桥所在地社队拖拉机悬挂有耕作机具,到达桥附近田间耕作的免征过桥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过桥费。过桥费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重车)计征;客车按核定座位每10座位折一吨位,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一吨位;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自重量吨位计征。收费标准:①各种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每次0.5元;②小卧车、小吉普车10座以下的旅行车和小客车、20匹马力以下拖拉机,一吨以下的工具车,小货车每次1元;③其他类型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1~2吨每次2元,2~4吨每次4元,4~6吨每次6元,6~8吨每次8元,8~20吨的每次10元,各种集装箱车、20吨及20吨以上每车次20元;④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自重核定吨位半费计征;⑤大桥所在地泉州市范围内在册的车辆可予照顾购买月票,月票按各种类型车辆收费标准每月以60车次计算。外国、港澳入出境的机动车辆按上述计费标准收取外汇兑换券。
198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采用银行贷款修建的福马路(包括隧道)收取通行费用于还贷,并颁发《福建省福马公路通行费征收规定》,凡领有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及其拖带的挂车通过隧道时,一律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对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边防武警执行车、公检法部门专用的囚车、处理交通事故的勘察车、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临时免征的车辆,暂定免征通行费。通行费收费标准:①按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包括拖带车的载1吨位),8吨及8吨以下的,每辆次每吨1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8~15吨的每辆次10元;超过15吨以上的,每辆次15元。②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自重(含固定装置重量)的吨位折半计算。1987年8月17日,福州至马尾一级公路(包括马尾隧道北洞)全线通车,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吨位趟次1元调为2元。具体标准见表3-4-18。
1988年2月1日,为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加强宏观调控,统一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桥梁300米以上,隧道5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200米;
②高速公路,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建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1989年12月1日,长汀县环城东路征收道路通行费,收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资金,收费期限为3年,收回还贷资金额度后立即停止征收,收费标准按长汀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每吨位每趟次2元。1990年1月5月,龙海浮宫大桥,沙县东门大桥,龙岩抚适公路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收取车辆通行条件,同意征收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和集资。1990年10月,上杭东门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①各种载货汽车,其它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方向盘式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一吨为计算,每吨每次2元,每天收一次;②载客汽车,其它机动车,5座(含5座)以内每辆每次1元,6~12座每辆2元,13~25座每辆每次5元,26~50座每辆每次10元,51座以上每辆每次12元;③手扶拖拉机每辆每次2元;④1.25吨(含1.25吨)以下双排座农用运输车、工具车每辆每次4元。1991年9月15日,福州乌龙江大桥,同安城关分叉口开征车辆通行费。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订的《福建省福厦漳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规定,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和入境的外籍车辆)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简易汽车、拖拉机、挂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轻骑)通过福州乌龙江大桥、莆田濑溪大桥、泉州大桥、同安城关分叉口、漳州江东大桥等公路通行费征收点时,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军用车辆以及征收部门按规定核准暂定免征的车辆,可免征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征,起征点为1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的吨位计征,无同类型可比,按核定座位每10座位折合1吨位计征;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合1吨位计征;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二、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按一吨位计征;8吨以上车辆为重型车。其收费标准见表3-4-19。
月票按各类车型核定吨位收费标准每月60辆次计征,非营业性的二轮摩托车按60辆次30元计征。泉州大桥也按此规定执行,原《福建省泉州大桥征收过桥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莆田濑溪大桥、漳州江东大桥于1992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以上5个收费点均为省设立的,为建设福厦漳高速公路筹集资金。1991年10月1日,对二、三轮摩托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二轮摩托车每辆次调整为1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次调整为2元,二轮摩托车月票每月30元,边三轮摩托车月票每月60元,后三轮摩托车月票每月120元。
1991年1月、8月,福州洪塘大桥、福安赛岐大桥、漳浦盘陀岭隧道正式征收车辆通行费,还清贷款后,即停止收费。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比照《福建省福马公路通行征收规定》和1989年8月17日调整的通行费征收标准执行。1991年8月1日,厦门大桥建成通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点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进岛车辆不收费,出岛车辆才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1991年11月1日,改建后的连城东环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福建省福厦漳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1992年10月,为了加速发展高等级公路和改造低等级老路,多渠道贷款,同时规范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收费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规定》,对贷款、集资占丄程总投资三分之一左右,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收取车辆通行费:①桥梁150米以上;②隧道250米以上;③高速公路和在1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公路。山区和贫困地区贷款修建路桥的收费条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并在统一规划设置收费地点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为避免设点过密,影响车辆运行效率,两个收费点之间的距离,国、省道上应不少于60公里,公路通行费收费项目,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原则上停止收费,若需要继续集资用于公路基础设施新、改建工程,延长收费期限,必须重新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实施“先行工程”加快公路干线建设的决定》,设点征收车辆通行费列为公路建设筹资的一项重要政策。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财政汴、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批准开征的收费站点有:沙县西门大桥、上杭东门大桥、319国道龙岩王庄、国道205线、省道后茅线永安城区路段、省道福三线永定三层岭、国道205线武平十方至岩前路段、省道101线闽侯甘洪路段、尤溪城关至尤溪口路段等。1993年1月,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公路、桥梁、隧道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统一了全省的收费标准,见表3-4-20。
月票票份按各类车型核定征费吨位每月60次计证,非营业性二轮摩托车每月15元,边三轮摩托车每月30元。1993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正式开征车辆通行费的站点有:省道建文线清流里田、省道洋万线、福五线明溪城关路段、国道205线三明莘口枢纽路段、大田石牌、福五线宁化城关至五里亭路段、省道邵泰路下甘线泰宁路段、省道下甘线、建文线建宁路段、省道下甘线、洋万线将乐路段省道福三线漳平卓宅、福州鳌峰大桥等。考虑到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是同二环路二点合并收费,故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按每吨位3元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4-21。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设点收费的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同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①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②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梁长超过200米。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公里。1994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批准开征的站(点)有:浦城五显隧道、国道205线建瓯路段、省道101线建阳路段、国道316线顺昌路段、省道310线政和路段、省道松新线松溪路段、国道316线光泽路段、省道101线武夷山路段、国道316线邵武路段、国道104线连江路段、省道峡梅线长乐路段、省道真大线福清路段、国道316线闽清路段、国道104线罗源路段、省道福飞线福州新店、县道青安线晋江路段、省道305线永春路段、省道306线石狮路段、省道205线安溪路段、省道305、306线南安路段、县道惠崇线、杏秀线惠安路段、319国道龙岩坂寮岭隧道等。
1995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检查和清理整顿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及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整顿,规范收费行为。一是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收费站(点)的审批管理。设点收费需经省政府立项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三家联合批复开征,否则,视同乱设卡乱收费;二是继续完善审批手续。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立项,但未经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具体开征事项的,限期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三是统一规范和严格收费标准。将原省定的收费标准统一调整合并为6个档次(厦门大桥除外),具体标准见表3-4-22。
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设点收费的有:104国道飞鸾岭收费站、104国道福鼎收费站、104国道柘荣收费站、省道小浦线周宁收费站、省道福汾线古田收费站、省道安嵩线屏南收费站、省道小浦线霞浦收费站、省道五秀线莆田收费站、省道三郊线仙游收费站、324国道木棉收费站、324国道诏安收费站、324国道云霄收费站、319国道南靖收费站、省道103线永泰收费站、104国道福安白塔收费站、319国道东孚收费站、县道南官线梅花岭隧道收费站、省道205线龙门岭隧道收费站、省道103线德化收费站、205国道浦城收费站、南平大桥收费站、福州闽江大桥收费站等。1995年10月,为配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的管理,决定在104、324国道上的收费站挂牌公布征收期限,104国道暂定为5年,324国道暂定为8年。1996年6月1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调整乌龙江大桥、濑溪大桥、泉州火桥、同安、江东大桥5个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见表3-4-23。
1997年4月1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两纵三横”①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标准的批复,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宵物价委员会决定提高“两纵三横”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后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高速公路、汽车专用线建设及“先行工程”的还贷。见表3-4-24。
1997年12月20日,本省第一条高速公路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漳段建成通车,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基价每车公里0.35元,从1997年12月20日至1998年12月止,试行一年。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4-25。
①两纵指205、104国道福建段,二横指316、319、324国道福建段。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50年代,国家只规定了企业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和婚姻证书费等少量的行政性收费和教育部门的学杂费、医疗部门的医疗收费,邮电部门的邮电资费等事业性收费。60年代初期,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有所增加,主要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防疫、报社、出版、广播、气象、城建、园林、邮政、电讯、海关、商检等部门向社会收取管理性、业务性的费用。1965年以前,虽然有少量带有行政事业性质的收费,但行政事业件收费的名称尚未确立。1965~1987年,所有的收费都统称为非商品收费,且非商品收费包括行政性、管理性、营业性、服务性等各种收费以及违章罚款。在行政車业经费的收支上实行统收统支,加上第三产业发展较慢,因此,行政事业性质的收费项目较少。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向社会和群众收取费用的部门很少,且基本上都是经营性收费,当时主要的收费部门或行业有: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城市公交、自来水、民用电、公路养护、饮食、旅社、招待所、理发、洗澡、照相、修理等。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财政体制上,实行“分灶吃饭,划分收支,核定某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了弥补经费不足和解决自收自支的问题,创收意识随之增强,且积极性逐步提高,于是行政事业收费单位不断增多,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收费标准也逐年提高。据统计,到1993年全省共有收费单位两万多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6个大项(18233个标准项),全省全年收费总收入24.47亿元,收费总支出22.56亿元。1995年底,全省共有收费单位20015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675项(约20000多个标准项)。其中,国家批准的有278项(行政性收费160项,事业性收费118项),省批准的有397项(行政性收费88项,事业性收费309项),全省全年收费总收入49.53亿元,收费总支出49.29亿元。
第一节 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包括证照费、管理费、登记费、资源费、审查评审费和其他行政性收费等六部分。
一、证照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收的证照费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费,每张~2元。交通部门的车船执照费、驾驶员执照费,此两项只收工本费,由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牌照质量制定具体标准。建设部门的建筑执照费,每张执照收1~2元。公安部门的户籍规费,收每本0.05~0.2元的工本费。1987年12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向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收取工本费2元。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第一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35项,除取消2项外,调整收费标准23项。见表3-5-1、表3-5-2。
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有10项,除取消3项外,调整标准的证照费有6项,见表3-5-3、表3-5-4。
1988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9项;调整省文化厅许可证工本费,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每证由5元调为3.5元;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每证0.50元调整为0.40元;录像放映许可证每证3.5元调整为2.50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蚊香卫生许可证每证由50~100元,调整为每证1元,见表3-5-5。
1989年8月,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调整签发产地证书收费。一般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收费由原来的每份证书10元调为20元。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及外商企业申请签发产地证书的收费,由原来的每份证书20元调为30元。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省建材工业总公司水泥生产许可证,每本750元;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每本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机动车新驾驶证标准为:各类驾驶证的证夹每份2元,各类驾驶证证卡每本2元。驾驶证遗失补发每本按20元收费。学习驾驶证、教练员证遗失补发每本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许可证工本费10元(正、副本),另外一次收取登记费3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等级证书费不超过10元,每证书副本不超过5元。1990年1月,省交通厅从1990年起换发全省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省物委规定,用旧证换新证核收工本费1元,新发缴费凭证免收工本费,新发的免征凭证和免办凭证均核收工本费2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油毡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一企业2000元,包括管理费和检验费(系指一种产品的费用)。企业每多申请一种产品的许可证,另加检验费300元,管理费10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录音(像)节目带许可证》、《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电视摄像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卡拉OK音像播映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张1.1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文化市场管理证书工本费有《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每本4.50元,《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每本0.50元,《文化娱乐场所演唱(奏)准演证》每本0.60元等。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关于水路、公路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工本费》、《水路运输许可证》每本5元,《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每本5元,《船舶营业运输证》每本3元,《公路运输营运证》每本1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收费。申报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为:产品检验费,申报一个产品需交纳检验费350元;每加报一个产品加缴350元;管理费,每一申报企业需缴纳管理费550元;对于申报一种产品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个产品许可证编号,加缴登报费300元;审查人员差旅费,每一申报企业需缴审查人员差旅费60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收费,每本2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烟草专卖局代办烟草专卖许可证塑料皮及准购证工本费,烟草专卖许可证塑料皮每本1元,烟草专卖准购证每本0.5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验并核发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马尾港区收取出入证费,长期进出港区的车辆每辆每月收6元(含防火罩租金),每证使用6个月;临时进出港区的车辆,小型车每辆次0.5元,大型车每辆次1元;进港人员出入证每份2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每证收费4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登记注册证照费每套6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工本费每本由1.5元调为6元。出海船民证工本费每张由0.1元调为1元。出海渔船民变更卡工本费每张由0.1元调整为1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对营业执照过塑收取工料费每份5元。
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产厅,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每本5元,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每本2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科委收取技术合同文本工本费,每份收人民币0.20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正本每本35元,副本每本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大号证每张0.60元,小号证每张0.3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药膳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份收费3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标准计量局,《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工本费每证收费6.5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粮食供应证》简装本工本费由0.20元调高到0.45元,带塑料皮每本由0.40元提高到0.65元。各地在省定的标准限额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厅,《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收0.6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关于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产品检验费:普通平板玻璃600元、浮法玻璃700元、钢化玻璃760元、中空玻璃4500元、夹层玻璃800元;管理费600元,差旅费60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收费,规格480×220×2(mm)的铝质化学刻板线路牌,每面收取工本费38元;临时班次向当地主管部门租用线路牌,每面每月租金2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国营、集体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每本各2元。个体税务登记证每本1.5元,副本每本1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关于药品生产经营审查费及许可证工本费的问题的通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生产、经营审查验收时收取的开业审查费、五年一次审查费和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做出调整:“三证”工本费每本为6.5元。药品生产企业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收审查费300元;由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收取审查费最高不超过8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关于《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套表册2.4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及铝框工本费的通知规定,各地(市)印制,其工本费标准由地(市)卫生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规定》提出具体标准报地(市)物委、财政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备案。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福州市物委关于福州市门牌收费标准:60cm×30cm楼(幢)牌工本费每块40元,15cm×l0cm门牌每块4元,13cm×9cm门牌每块2.8元,10cm×6cm门牌每块1.4元,20cm×l0cm单元楼梯位牌每块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收费,福建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每本30元,延期使用每次收2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第一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有关部门单位自立或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属于不合理的证照费项目共计32项,予以取消。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准收取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管理费600元,差旅费800元,登报费每个产品300元。
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发出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和停止执行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123项,其中证照费39项。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套4.60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人事局人事工作证表收费标准,干部退休证书每证0.40元,岗位培训证书每证1.30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计划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证20元(含各种表格证书、副本、微机处理费)。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文化系统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份5元(含副本及申请表)。对经营录像节目放映的加收《福建省文化系统录像节目放映登记簿》工本费,每本1.5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医药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收费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每证收取14元,《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每证收取7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劳动局收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含正、副本及认定表格等),每套收工本费6.5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安厅本着以收抵支原则,对涉外宾馆收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5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新闻出版局收取《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每证核收工本费4元;《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每证工本费4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收取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每证1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通知》,核定《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每套收费标准为3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同意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1.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同意收取《汽车定编卡》工本费,每本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人民银行,核定《贷款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18元。
199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省外汇管理局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向出口单位收取核销单工本费,每套人民币1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对部分居民要求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工本费,每本为5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核定宗教活动登记证每套工本费4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标准计量局,对登记发证收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每证工本费15元。同年4月,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批发许可证每证60元;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20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海关总署的海关施封锁工本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出入境证件共计9项,收费标准5~100元不等。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同意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调整为9元,副本工本费7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报告》,同意林业厅按每套20元标准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关于出国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取手续费的函》,同意收取出国技术工人换发《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每册12元。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证照费有: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在农村收取部分、农村户口簿表格工本费、农机监理证书表格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向渔民收取部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本省可继续执行的证照费项目有:居民身份证费、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等11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一号公告,取消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经省有权机关批准,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文化系统的文化系统年度检查合格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费,卫生系统的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证费,公安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准考证费,交通系统的马尾港区进港人员出入证费、公路运输营运证费、水路运输许可证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费、船舶营运运输证费,财政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费、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费,建委系统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二号公告,取消了一批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部门的自立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省公安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消防安全许可证费,省土地管理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费,省电力工业局的空调使用证书费。
1994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每本3.8元,加注英文版每本4.5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为2.4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路稽征局收取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的“三证合一”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每张2.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省计委《关于我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报告》,同意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按每份3元一次性收取。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公告费。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计委《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并继续收取投资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同意继续收取《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0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工本费每套由10元调整为20元,登记费(含登报费)由30元调为4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取水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每套35元(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收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正、副本收费标准每套为5元,矿产品准运证费为每车次3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路稽征局《收取通行费月票、免征证塑封费》,每张2.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石化厅颁发的农药生产准产证及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农药生产准产证、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均116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000元,资料费150元),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收费标准不高于85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恢复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费项目每本定为5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安厅收取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每证3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标准计量局将《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改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后的注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项70元(含证书本、副本、申报表等)。
199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公安厅同意出海船民证进行塑封后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调为5元,临时出海船民证每本4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省蚊香卫生许可证》收费标准,每证一次性收取5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11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公安系统向房屋出租人收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0元(含正、副本及发证费用)。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营业性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面38元调整为4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劳动部组织对A、B、C、D、E级锅炉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2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旅差费1890元。电子工业部组织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医用培养箱的生产企业换发、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①对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000元;②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24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200元,差旅费219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接受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核定如下:①接受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可向用户每证收取4元;②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向用户每证收取5元;③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向电视剧制作单位每证收取10元;④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经批准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以及附加信息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申请频率执照的单位,收取印制工本费每证3元。其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乙类执照,应向广播电影电视部上交印制工本费每证2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每本4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加急制作居民身份工本费每证75元。同年11月,幾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人民银行《关于申请调整开户许可证售价的函》,考虑新印制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改变样式,提高了质量,印制成本相应提高,同意调整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10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降低公路缴费票证塑封收费标准,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的“三证合一”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由每张2.5元降为每张2元。19%年1月,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原收费标准的证照费计11项,降低收费标准的证照费计4项,取消收费项目的证照费有4项。见表3-5-6、表3-5-7。
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工商局收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手册》工本费每本3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测绘工作证》时,可向领证人员收工本费每证4元。国家测绘局发放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乙级、丙级和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国税局,同意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手写中文四联每本13.20元,手写中文七联每本20元,手写中英文四联每本13.70元,手写中英文七联每本20元,电脑中文四联每份1.80元,电脑中文七联每份2.6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并制定工商部门发放的《制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证9.5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8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工本费5元,《出生医学证明》每证工本费4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人事厅岗位培训证书,收费标准由每证1.3元调整为3元。
199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标准,由每套30元调整为40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省国税局发票购买证工本费每本5元,纳税申报磁卡收费标准每卡10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一般地区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省定贫困乡居民户口簿每本4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阵到10元以下(含10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证照费有:取水许可证收费,从每套35元降低到10元;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8元;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每套35元降低到10元。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63项(第一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省计划部门的投资项目许可证工本费,省工商部门执照过塑工本费,省交通部门的公路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
1998年1月,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工本费有: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经营录音、录像带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工本费,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证书工本费,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工本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补办工本费。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自行车牌、车证工本费,自行车牌每面2.30元,自行车行驶证每本0.30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收费标准为: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40元,向领证单位收取;民用枪持枪证每证10元,向领证单位和民用枪持有者收取。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第三批),其中取消的证照工本费有: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治安管理合格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娱乐场所演唱(奏)准演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各类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电梯安全标牌费,就业训练、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工本费,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工本费,工商企业定价许可证工本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门牌收费标准。铝制反光门牌:160mm×13Omm×l.5mm门牌每面8元,直径500mm厚度1.5mm号牌每面95元,250mm×120mm×1.5mm楼梯位牌每面12元,100mm×60mm×1.5mm室号牌每面1.5元。铜质门牌由用户自愿选用,每面收费100元(规格380mm×280mm×l.5mm)。同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第四批),其中取消的证照工本费有:矿产品准运证费,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及标准现行性确认费,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与尾港区出入证费,公路规费缴证标志牌工本费,旅游涉外接待定点单位牌证照费,涉外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本省执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证照费收费标准,见表3-5-8。
二、管理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收的管理费有:工商部门的商贩管理费,按营业额0.1%~0.3%收取,向集镇以上的合作店、组和个体商户收取,农村不收。交通部门的民间运输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0.5%~1%收取,农村社队农副业运输不收,自货自运不收。建设部门的建筑联社管理费,基扩建工程按直接费0.5%,点工工程按基本工资2%,建材社按营业额0.5%收取。手工业管理部门的手联社管理费,社组生产成品的按营业额0.5%、加工的按1%、个体按3%。
1986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全省统一收取放映管理费标准。凡经批准成立的放映单位,包括专业电影院,影剧院、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办放映单位、农村集镇电影(剧)院,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放映队等均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放映管理费的标准:①专业电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俱乐部:年放映长片2000场以上,年收管理费500元;年放映长片1500~1999场,年收管理费450元;年放映长片1000~1499场,年收管理费400元;年放映长片500~999场,年收管理费350元;年放映长片500场以下,年收管理费300元。②农村集镇电影(剧)院35毫米、16毫米每场(长片场)交纳放映管理费1.50元。③农村放映队:35毫米每场1.20元,16毫米每场0.80元,8.75毫米每场0.50元。④俱乐部(队):35毫米每场1.20元,16毫米每场0.8元,8.75毫米每场0.50元。⑤省核定的贫困乡其管理费按以上标准50%收取。1987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公安厅调整自行车管理收取手续费标准:自行车新车报牌、旧车年检换发牌、证,每辆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是:福、厦、漳、泉4市0.30元(郊区按0.60元收费);其他地区均0.60元。自行车过户、迁入、迁出和补牌、证,部分地区,每一个项目收取手续费标准为0.20元。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计16项,计取消5项,调整6项。见表3-5-9、表3-5-10。
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有30项,调整的管理费有3项,见表3-5-11、 表3-5-12。
1988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公布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16项,调整省广播电视厅录像放映管理费,每次按录像点营业额3%调为2%,取消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费的检尺费。见表3-5-13。
1989年8月,省人民政府第四批公布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有:省公安厅的《FJ303通行证》管理费每证5元,省建委的上级管理费按企业性质不同工程的人工费或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省煤炭调运办的进省煤炭管理费每吨0.15元。同年9月,本省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作统一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2~0.5元,生产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0.6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水产厅收取鳗鱼苗保活核定管理费,收费标准白仔鳗苗每尾0.03元,黑子鳗苗每尾0.04元,鳗种每尾0.05元。
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林业厅,在未建立省国营林场开发建设企业集团公司之前,继续收取国营林场运木车皮管理费,每车皮6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性电视摄影管理费由省广播电视厅按营业额的2%、按月向各经营点收取;录音带销售管理费,批发商店每月15元,零售商店每月5元,批零兼营商店每月1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了实施办法。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林业厅《关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收费项目有9项。同年11月,省建委、省物价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缴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批复》,规定“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按规定计算经营管理费的,其上级行业管理费可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迁费合计数的0.5%提取,并按规定比例直接上交省、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决定,199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省煤、焦炭管理费每吨由0.15元调低到0.12元。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费,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其管理费由负责管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标准省里只定最高限额,即桌(台)球活动所管理费每台每月40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费,有奖游艺机每台每月30元,普通游艺机每台每月1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建委、省建行《关于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的1.5‰计取;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2%计取。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福建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办法、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公布第一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清理出有关部门、单位自立的或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属于不合理的管理费计31项。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福州铁路分局,同意福州铁路分局收取下属铁路劳动服务企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按营业额或收入总额的0.8%之内收取。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省建委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作出有关规定,其中收费标准是: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18‰计收,其他各地按0.8‰计收。
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被取消或停止执行的管理费计28项。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通知各地市县物委、财政局,严格审批行政事业性单位设立的管理费,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规定了审定原则、审批权限、制定收费标准方法。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劳动服务公司向省直各劳服企业收取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是,从省直各劳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中收取15%。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对有特殊情况在福州死亡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其家属按有关规定要求土葬的,收取土葬管理费。土葬外国人、外籍华人尸体每具一次性收取1000元人民币。土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尸体每具一次性收取1500元人民币。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同意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向建设单位征收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公路建安工作量1‰收取;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单项工程费用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收取;内河航道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单项工程费用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收取。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征收管理的通知》,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度审验并向收费单位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其余收费项目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学校、医院、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管理费。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商业厅,同意商业系统收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地市物委、财政局审批。同年12月,本省转发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83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26种。
本省执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管理费收费标准,见表3-5-14。
1993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文化经营项目管理收取标准及办法的意见》,同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文化经营单位按营业额3%收取文化经营管理费。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政财厅核定省建委城市规划管理费标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费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用地面积计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概算总额计收。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进省煤炭管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0.12元调整为0.1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转报福州港对专用码头单位征收管理费的函》,同意福州港务局向其港界范围内的专用码头征收港口管理费。专用码头单位利用码头设施,承接为本单位生产所需业务,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按其所发生费用总额的1%交纳港口管理费。专用码头单位利用码头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收入,按其营业额的2%交纳港口管理费。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管理费涉及10个主管部门的12个项目,需要修改的管理费涉及10个主管部门的11个项目,保留的管理费涉及5个主管部门的5个项目。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一号公告,取消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经省有权机关批准的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文化系统的文艺演出管理费、供销社系统的茶叶省级管理费、劳动系统的招收合同制工人管理费、经委系统的共用铁路管理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二号公告,取消了一批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部门的自立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省公安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管理费、化学危险品管理费、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费、省人民银行的城市信用社管理费。
1994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直机关公文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单位每月20元提高到5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口岸办《关于调整福州机场口岸出境收费的请示报告》,同意对汇率并轨后福州机场口岸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即国际(地区)出境航班每张机票从原来收取外汇人民币10元调为收取人民币1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口岸办的口岸管理费的标准:①正常贸易进口货物由每吨收取0.2元调整按进口货物总值的0.5‰收取,正常贸易出口货物仍按其总值的0.5‰收取;②港务、船务单位由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5‰调整为按0.8‰收取,境外航线的客运站和允许外轮靠泊的特定码头亦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8‰收取;③航行境外客船和特种船按船舶大小由每艘次收取300~500元调整为每艘次收取500~800元人民币;④外代、外理、外运、外供、仓储、集装箱公司单位仍按其经营收入的1‰收取。1996年1月,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管理费项目计4项,降低收费标准的11项。见表3-5-15、表3-5-16。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广播电视厅接受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费收费标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属经营性的单位每座天线每年2000元,非经营性单位(含个人),每座天线每年500元;设置卫星电视接受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属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300元,非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150元,个人专用每座天线每年120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每年按年收入总额的2%计收管理费。文件并对收费的范围作了规定。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广播电视厅音像管理费。录音制品批发、销售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批发每店每项(含批零兼营)每月20元,零售每店每项每月10元;录像制品销售、出租管理费,批发每店每项每月40元,出租和零售每店每项每月25元;录像放映和经营性电视摄像管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按营业额的2%收取。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侨胞土葬管理费收费标准,外国人、外籍华人每具尸体为5000元;华侨、港、澳、台同胞每具尸体为300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进省煤炭管理费收费标准,即由原来的每吨收取0.15元调整为0.25元。
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直机关公文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单位20元调整为每月每单位3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管理费有: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降低后收费的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地热资源使用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建筑工程管理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统建管理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绿化管理费、土地开发管理费、供电安装管理费、建筑市场管理费、施工企业招收临时工管理费。1998年1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第二批),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运木车皮管理费、港口管理费。同年5月,省政府取消第三批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汽车交易市场汽车验证管理费。同年8月,省政府第四批取消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进省煤炭、焦炭调运管理费,省直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三、资源费
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省林业厅森林资源补偿费,杉松木按木材销售价5%征收,杂木按3%征收。1989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见表3-5-17、表3-5-18。
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产厅调整定置作业资源费征收幅度,定置作业的收费标准下浮20%。1992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对武夷山风景区适当收取资源保护费,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另行审批。199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环保局《关于要求开征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报告》,同意对本省部分矿产资源的开发开征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的矿种有煤矿、铅锌矿、铁矿、铜矿、锰矿、钨矿、金矿、石灰石等8种,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到1996年3月1日止。199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三明市物委、财政局《关于要求开征金湖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的请示》,同意适当收取资源保护费,并就收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试行一年。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南平地区物委、财政局,同意正式开征武夷山风景资源保护费。并就具体的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州市温泉资源费与开采费收费标准,市服务公司所属和省、市机关、部队、乡镇、村公共澡堂温泉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0.20元,温泉水厂温泉资源费每吨0.30元,温泉科研、医疗、学校、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温泉资源费每吨0.50元,工厂、招待所、旅社、宾馆等企业单位温泉资源费每吨0.80元,温泉保护区内冷水井温泉资源费每吨0.15元。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煤矿每吨(以下同)1元、铅锌矿3元、铁矿0.5元、铜矿4元、锰矿4元、金矿4元、花岗石3元、高岭土0.3元、石英砂0.5元、石灰石0.2元,并对征收方法作了规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对外资企业暂不收费。同年7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开征水资源费,省定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类别、水源、用途等因素制定。各地、市在省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定本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弃土、弃渣和堆倒物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2元。对已经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定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旅游观光、标本采集、机动车辆、木竹生产等6个项目收费。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资源费有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本省执行1992年、1995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资源费收费标准。见表3-5-19。
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利水电厅,核定省管价格的自来水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管价格的自来水水源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龙岩市每立方米为0.02元;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地区每立方米为0.01元。
四、登记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行的登记费有: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费每两张征收0.3~0.5元。房管部门的房地产登记费,每本0.5~2.0元(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更正、换证及产权复收等)。
1981年1月,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对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3年4月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以厂(场)、店为单位,分别不同情况收费: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50元,国营和集体中型企业40元,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30元,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中50人以下的企业20元,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公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每份收费20元。设在本县(市)的分厂(场)、分店、门市部、营业点等,由厂(场)、店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发给营业执照的,每份收费5元;设在外县(市)的分厂(场)分店,由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厂(场)、店标准收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收费5元。变更登记:国营、集体企业单位一律收费5元,个体工商业户收费2元。企业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如有多余上交财政。1988年4月,国家工商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为每户20元,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收费20元,变更登记收费每户次10元。
1993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登记费项目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省土地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省建委)。需要修改的登记费项目: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省工商局)、婚姻登记费(省民政厅)。可继续执行的登记费项目:渔业船舶登记费(省水产厅)。1996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涉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登记费项目有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临时性广告登记收费。同年8月,本省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文件,调整后的标准为: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复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事业单位登记收费。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有权机关批准确认的全民、集体和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的,均交纳事业单位登记费;在对事业单位进行法人和非法人界定登记和发放证书进行设立登记时,向每个登记的事业单位收费100元(含证照工本费、表格费);在按规定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核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时,向参加年度审核或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收费50元(含证照工本费、表格费等)。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由每证10元调整为15元,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办理。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国籍登记标准为: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船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变更登记费标准,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手续费。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房屋买卖登记费、苘品房注册登记费等。1992~1993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部门登记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5-20。
1998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第二批),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登记费。同年5月,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车辆报停登记费、车辆复驶登记费。
五、审查评审费
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省公安厅驾驶员年度审验每人次2元,驾驶员逾期审验每人每月4元;取消1项,调整审查评审费计8项。见表3-5-21。
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10项。调整的项目有:省标准计量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初审费由每种200元调为150元,样机实验初审费毎种100元调为80元。见表3-5-22。
1988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调整省广播电视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广播电视系统以及文化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所属单位在省内生产制作供出版发行、销售的录像带,需由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的,生产制作单位每送审一盒录像带,一次性收取审看鉴定费10元;每送审录音带一盒,一次性收取审听鉴定费3元。1991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公安厅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收费标准,见表3-5-23、表3-5-24。
1993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为保证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二轻工业厅,同意对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适当收取费用。评审费,省内企业甲级800元、乙级700元、丙级600元、丁级500元;省外企业按同等级别的收费标准增收25%。同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新闻出版署的国际参展图书插图版面评审鉴定费、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评审费。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省科协的农民技术职称评审费缓收2年。199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同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审查颁发许可证和五年一次换证前的审查收费,每个单位审查费收费标准为30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贸易厅,同意省贸易厅在核发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中,将原收取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改为收取审查费,其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同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药品审批收费、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查评审费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按原标准降低20%计收;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等级评审费和证书费,按原标准降低30%计收。取消的项目有: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申请费1000元,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监督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年金按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审查评审费有: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1998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第四批向企业的收费21项,其中取消的审查评审费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制剂企业许可证审查费、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注册审查费。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审查评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5-25。
六、其他行政性收费
除上述可归类的收费项目外,其他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在本省执行的共计有9个项目,其中,国家项目7项,省定项目2项。
(―)国家规定
1.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早在1990年1月,按《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先对事故的处理制定收费标准:轻微事故每次收10~30元,一般事故30~100元,重大事故100~300元,特大事故500~1000元。1992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治理“三乱”之后,统一制定了此项收费标准:①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②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的三倍收取;④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国家收费标准发布后,本省于1994年8月,由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取消轻微、一般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2.公安部门、外国人签证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一次签证每人次20元,二次签证每人次30元,一年内多次签证每人次50元,二年内多次签证每人次80元,一次、二次签证延期每人次10元,团体签证分离每人次20元。1992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收费标准为:一次签证每人次50元,二次签证每人次80元,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每人次200元,一、二次签证延期每人次25元,团体签证分离每人次30元。同时,取消了一年以上签证的多次签证收费,增加了改变签证种类每人次30元,准予停留每人次30元。1993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放外国人签证费等制定标准权限,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1996年11月,公安部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一次签证100元,二次签证200元,半年内多次签证300元,一年内多次签证600元,团体签证80元,团体签证分离100元,准予停留100元。1997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有关精神,规定外国人签证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
3.林业部门林业保护建设费
1994年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木材5元。1994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规定,毛竹每百根保护建设费收取5元。
4.工商部门的企业年度检验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公司年度注册(原收费项目)每户30元。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对此项收费更名为企业年度检验费,标准调为每户收取50元。
5.外经部门的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进口唛头代号费每个10元;1992年4月,国家物价局对此项收费项目更名为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标准仍为每个10元。1997年12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有外贸部门的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6.海关部门进口货物滞报金、进口商品退税手续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按到岸价格每日收取0.5‰,退关手续费每次50元。1992年6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发布收费标准仍按原定标准执行,另新增查单费每次10元,验车费每车次30~60元,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2~5小时(含5小时)每车次20元,5小时以上每车次50元。
7.医药部门的药品行政保护费
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收取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医药局自行规定。1997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收回医药部门的药品行政保护费审批权。
(二)本省规定
1.公安部门的往来港澳签证费
1988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规定,一次往来港澳签注每证10元,二次往来港澳签注每证15元,多次往来港澳签证每证20元。1989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补充通知,《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收取5元。199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2.教育部门的自费出国就读语言学校人员审核手续费
1992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出国就读语言学校人员审核手续费每次10元,加急审核费(3天内完成)每人次30元。1993年7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对此项收费下放由主管部门审定。1995年6月5日,由省教育委员会调整了此项收费标准,审核手续每人由10元调到15元,加急办理审核手续费(3天内完成)每人由30元调到45元。
第二节 事业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咨询服务收费、律师及公证服务收费、检验检测收费、检疫检验收费、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气象服务收费和环境收费、公路养路费和其他事业性收费等10个部分。
一、检验检测收费
1986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本着收取工本费的原则,在各地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省物价委员会、省标准计量局统一制定《福建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办法》和《福建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198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核定福建省粮油、粮油制品、饲料检测最高收费标准,计152个检测收费标准项目。同年4月,本省执行国家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120个检验收费标准项目。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劳动局、财政厅制定《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统一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计110个检验收费标准项目。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其中,公安系统的检验费项目4个标准项,粮食系统(粮油储运公司)检验费项目76个标准项,农业系统的种子检验收费项目11个标准项,机械系统农机检验收费项目8个标准项,轻工系统检测收费项目2个标准项,交通系统检测检验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广播电视系统检验收费项目6个标准项,建材系统检验收费项目17个标准项等。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调整了7个标准项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了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2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了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标准,并制订了果树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制订漆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标准41个标准项,制订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32个标准项,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项目4个标准项,制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2个标准项。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经委、省财政厅制订用能设备测试与监测收费标准67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卫生检疫机构体检检验收费项目80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木工机床检测收费项目16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制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制订农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收费项目5个标准项。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茶叶质量检验收费项目9个标准项,核定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核定煤矿钢丝绳检验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调整建筑、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6个标准项,调整法医勘验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9个标准项,制订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鉴检收费项目13项。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CATV系统专用场强仪检定收费标准,调整27个标准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制订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收费项目32个标准项,制订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收费项目62个标准项。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和补充建材检验收费项目43个标准项,制订宝玉石质量检验检测收费项目4个标准项,制订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18个标准项,调整卫生检疫局体检、检验收费项目69个标准项。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项目标准79个标准项,调整煤炭质量监督检验和钢丝绳检验收费项目标准41个标准项,调整农机检验费项目标准5个标准项,修订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标准7个标准项,核定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标准,核订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标准8个标准项。
1988年,根据国家商检局、物价局、财政部下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省收费项目标准55个标准项。1990年,根据国家商检局、物价局发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本省新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等收费项目标准10个标准项。1992年,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精神,本省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项目标准75个标准项。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福建省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收费是指国家赋予职责并具备检验检测资格的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给检验检测机构专业经费不足和购置仪器设备不足而收取的费用,并制订了检验检测收费的原则、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的测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公式:检验检测费=(材料费+能源费+仪器设备折旧费)×(1+5%)。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地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的财政部门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具体核定,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7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辆特殊检验收费项目、标准:不论车型,每辆机动车收取检验费1500元,复检不得再收费。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检测收费试行期已满,重新核定木工机床、刀具产品检测收费标准16个标准项。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重新核定了《福建省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共115个标准项。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汽车安全技术检测包括外检、灯光检测、侧滑试验、轴重测量、制动试验、排气检测、噪声测定等7个大项目。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包括外检、测滑试验、制动试验、排气检测、噪声测定等5个大项目。复检按不合格项目(大项)收费。第一次复检收费,第二次及以后复检不得收费。各检测站不得细分项目进行重复收费。各地(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检测线资金投入和车辆数、以及经济发展情况,汽车检测收费在省定标准20%幅度以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摩托车检测、汽车和摩托车复检收费一律按省定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5-26。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①按定期检验计划进行检验(含质量仲裁分析的),每批次二至三件全检,收取190元。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见表3-5-27。市场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费。②委托检验按照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1.委托检测收费
①对一般客户送检的宝玉石进行测试定名,不出具检验数据和鉴定证书,但需出据简单证明的,每件收费10元。②对一般客户送检的宝玉石进行测试定名,出具检验数据及鉴定证书,每件收费25元。需附彩色照片加收彩照费15元。③委托批量全检,进行测试定名,加挂标签每件收费10元。
2.定期检验收费
根据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的定期检验计划对企业(商店)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应对检验的产(商)品负责,要出具检验报告,同品种每批次收费4003.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不得收费
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以及该文件附件中第二部分关于“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对外商或其代理人收费按国内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并按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的规定同时取消。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具体规定: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可以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但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②对金银饰品可实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自愿委托。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委托进行的检验不得收费;③对金银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上销售的金银品质量进行逐件检测,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1998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统一规定。①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规定。②
二、检疫检验收费
1984年,省物委按照国家物价局等通知精神,制定本省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13个。1985年,根据财政部等通知精神,制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6个。1986年,省农业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项目标准14个。1988年,根据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加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的规定精神,调整本省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3个。同年,省林业厅、省物价委员会重新修订森林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个。1989年,本省制订果树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收费标准。1990年,按照国家物价局等通知精神,本省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4个。同年,本省调整了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项目标准14个。1992年,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200个。同年,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其中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2个,进口食品检验收费项目标准3个。1993年,本省统一了部分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1994年,按照国家计委等联合通知,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3个。修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148个。1995年,本省制订进出境动植物品消毒熏蒸收费项目10个。1998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①统一规定检疫收费项目为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②统一核定检疫收费标准为大家畜(指牛、马、驴、骡、驼)动物检疫收费每头次5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每头次7元;中家畜,猪动物检疫收费按每头货值500元以下的收取2元,货值501~1200元的收取4元,货值在1201元以上的收取6元;猪的动物产品检疫,每头次收取5元。羊动物检疫收费每头次2元;羊的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每头次3元。犬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均为每头次3元。③各种车辆消毒费统一规定每辆次收取5~10元(药品费另计)。④其他各种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咨询服务收费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省统计信息资询服务中心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项目标准4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价格事务所收费项目标准10个。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开展咨询等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8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医药信息中心开展有偿信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9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统计局信息服务中心、计算中心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0个。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税务咨询事务所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5个;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及管理办法,收费项目标准10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咨询服务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向社会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工作中,其收费范围仅限于城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各地应积极开展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咨询服务。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修订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31个,制订省价格事务所房地产第一咨询部收费项目标准5个;制订公安系统对城镇居民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3个;制定省经济研究中心收取区域经济发展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制订省粮油信息中心信息咨询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4个。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正式核定省价格事务所第一咨询部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5个,正式核定省粮油信息中心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4个,重新核定省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发展评价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2个,调整了省档案局利用档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个,制订省经贸委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收费项目标准4个。1996年1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订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会员单位向委托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代理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收取,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向会员单位收取手续费,按代理手续费的20%收取;自营部分按成交额的3‰收取。5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福建省职业介绍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5-28。
1988年,本省执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费收费项目计18个。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重新审查发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费收费项目计19个,见表3-5-30。
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司法厅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律师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司法厅调整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5-32、表3-5-33。
1996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福建省医药信息中心开展部分有偿服务收费试行期已满,正式核定省医药信息中心有偿信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9个标准项。7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重新核定本省商标代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22个。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并降低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收费标准。①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本着志愿的原则对与机电设备招标相关的项目选点、设计、土建、安装工程的招标提供服务。招标成功的,按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②收费标准按中标金额分段收费。其中,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0%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15%收取。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收费单位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范围内收取具体的服务费。
四、律师、公证服务收费
1988年,省政府批准律师费收费项目标准3个。1990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制订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项目标准8个。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重新审查发布的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8个,见表3-5-29。
五、专利服务收费
1988年,省政府批准专利代理机构收费项目标准25个。1992年,本省执行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16个,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项目标准46个。1994年,本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的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15个。见表3-5-34。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代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7个,见表3-5-35。
六、人事代理服务收费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人事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事委托代理综合业务收费标准每人每年600元。1992年,正式核定该收费标准。1992年,本省执行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人事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11个,见表3-5-36。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开展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服务时,试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6个。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毕业生就业登记费每人次20元;毕业生就业推荐成功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300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需委托代办各种手续完成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100元;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毕业生成功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500元。
199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①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费,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每人次300元(只向一方收取);代办调动,就业审批手续,每人次100元。②人事代理服务费,单位委托代理系列服务。内容包括:人事政策咨询、指导;代理招聘引进人才;代办人事调动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接转行政关系,计算连续工龄,保留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起点资格审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毕业生转正,调整档案工资及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推荐安排辞(招)聘工作人员;指导聘人与企业签订合同;集体户口管理、协调人才争议等。收费标准按委托代理人数,每人每月50元;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月10元;待业人员(毕业生)档案保管,6个月以内每人次60元,7个月以上每人次120元。③单纯存档人员出国政审费,每次120元。④协调调出、调入争议受理费收费:个人申请每人5元,单位申请每人10元。如协调争议成功,个人申请每人40元;单位申请,初级人才每人70元、中级人才每人120元、高级人才每人160元。⑤人才交流会入场费,每人1~5元。⑥人才招聘广告审核,每次50元。⑦《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工本费,每本60元。⑧人才中介机构公告费,每次300元。
1998年,以上各项服务收费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未作新的调整。
七、气象服务收费
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制订气象部门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0个,见表3-5-37。1988年,省政府批准公布省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1984年制订的气象服务费项目标准。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范围与原则。1993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决定改革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气象专业服务费由国家气象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1994年,省气象局制订福建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5-38、表3-5-39、表3-5一40、表3-5-41、表3-5-42、表3-5-43、表3-5-44。
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此后“气象专业服务费”等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审批收费标准者,按乱收费查处。
八、环境保护收费
1987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制订颁发《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8年,本省执行省政府批准公布本省环保系统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收费4P个标准项,见表3-5-46。1988年,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制定颁发《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1989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甲苯等污染物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见表3-5-47,表3-5-48。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煤炭生态环境保护费收费标准每吨0.5元。
1991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的29个超标污水费征收标准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3-5-49,表3-5-50。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订了超标污水、超标环境噪声、超标废气、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41个。见表3-5-51,表3-5-52,表3-5-53,表3-5-54。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订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项目标准4个。见表3-5-55。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苯、甲苯、二甲苯三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3-5-56。同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调整福州市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吨0.02元调为0.04元。
2.对无组织排放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污单位,排放量可按苯、甲苯、二甲苯使用量计算;对无组织排放量超标的制鞋工业企业,暂按高档运动鞋每双0.40元,一般时装鞋每双0.20元收费。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炭矿井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通知。1998年,省物价委员会、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转发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①本省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为列入国家酸雨控制区的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等6市。凡在上述6市区域范围内使用煤、重油、原油为燃料、原料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②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为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实际监测的排放量或按耗煤(油)的量和煤(油)的含硫量确定;③二氧化硫排污费实行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须于每月(季)前10日内向负责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上月(季)二氧化硫排放量或使用煤、重油、原油的数量和含硫量,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后作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按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予以处罚。
九、公路养路费
民国24年(1935年),对商营货车收取的通行费。其费额是:载重2吨以下货车,每辆按月征收60元;载重在2.5至3吨的,月征100元。民国26年,改为征收养路费,每辆每月20元,另按营业总收入,按月征收8%至10%的专营费。民国29年1月起,养路费费率定为:货车吨公里0.12元(法币),客车座公里0.16元,小客车车公里0.08元。后因通货膨胀,费率不断调整,甚至1月之中调整2~3次。1941~1949年7月,共调整48次,其中,1949年4月份便连续调整4次。征收货币也由法币而金圆券,由金圆券而银圆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福建货车每吨公里征收养路费银元0.06元;客车每座公里征收0.00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养路费征收费率是随着国家建设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的。1949~1951年,调整费率12次,最高为1950年每吨公里0.14元,经多次调整,降为每吨公里0.03元。费率计算起初以大米折价计征,大型汽车养路费最低每月大米60公斤,最高每月大米200公斤。1952年,华东区统一规定,分为按月按次两种计征。按月:客车每吨54元(当时未核定座位公里),货车每吨42元;按次:实车每吨公里0.03元,空车减半征收。1953年,养路费以核定客货在平均运价7%计算费率。货车及拖斗车核定吨位,客车核定座位,各按每年每月实际行车公里与养路费率相乘积计算。1960年,财政部、交通部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养路费率仍以核定客车、货车平均运价7%计算费率,机关、学校、人民团体折半征收。1962年,养路费率按全省公路运输统一客货平均运价9%计算,货车每吨位公里2.25分,客车每座位公里0.26分。其他系统的汽车,按行业类别征收,货车每吨位每月从45元至112.50元,客车每座位每月从5.20元至13元。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省人委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属于养护性质的,如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其收费仅限于维修公路、河道所需经费,不再以此作为积累手段。1978年,本省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标准。1980年3月,省政府根据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的汽车,各地、市、县、公社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汽车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3%计征。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9%计征。其他系统的汽车,按行业类别征收,按月每吨从24元调至117元。1983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交通部门本着“统收、统支、统管”的原则,认真收好、用好、管好养路费。具体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指定省交通监理所及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养路费征收费率与1980年相同。1985年,省政府发出《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费额每月每吨位115元,按日计费的,每日每吨位8元;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如无同类型可比,按每10座位折合1吨位计算。政府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新闻、体育、广播等自用汽车养路费额减半计征。军车不征养路费,由交通部拨给本省军车补助费。
林业公路养路费,初由公路部门征收,拨交林业部门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改由林业部门自征自用,形成征收与使用多头负责现象,不符合国家由交通部门统一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以后几经双方协商,经由省革命委员会决定,自1978年7月1日起,林业部门所有车辆,向交通监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监理部门按每月实际收入数的80%拨给省林业养路总站使用。1988年,省政府《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重新审定、批准了该收费标准。
1985年,根据交通部通知精神,省交通厅发出《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自1985年7月1日起由公路部门负责办理的通告》,自1985年7月1日起,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监理所移交省公路局负责办理。同年,本省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如下:①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一般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0%~12%计征,最高不要超过15%;②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联户、个人的车辆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或大、小型)每月每吨位90~105元计征。对农民个人和联户的机动车辆,仍按交通部、财政部1984年通知办理。1990年,执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其他机动车公路养路费费额报告的通知》(具体标准见表)。1991年,本省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重新审定了公路养路费收费项目。同年,国家物价局于客货两用车和双排座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客货两用车是一种客货可单独或同时使用的多功能用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养路费,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标准的载重吨位计征养路费。1994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同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本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调整幅度分两年到位,其中1994年按调增额到位50%,1995年按调增额再到位50%。调整时间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5-57。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六轮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对采用或仿制130型汽车底盘生产的六轮农用运输车,属汽车改装产品,应按汽车改装产品更名,并比照BJ130、NJ130载货汽车计征养路费。1998年各类机动车养路征收标准未作新的调整。
十、其他事业性收费
其他事业性收费包括:技术合同仲裁费、科技成果评审费、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合同鉴定费、劳动伤残鉴定费(劳动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建设委员会);航道养护费、海事调解费、港务费、船舶电台代管费(省交通厅);经济合同仲裁鉴证费、商检注册代理服务费(省工商);土地纠纷调解费、建设单位委托征地拆迁服务费、勘察绘图费(省土地局);条形码服务费、计量器检定费、质量、计量仲裁检定费(技术监督);测绘仪器设备检测费、测绘产品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测绘收费(测绘);利用档案收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使用收费(省档案馆);无线电设备检测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海事仲裁费、提供不可抗拒力证书费(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测费(经济委员会);技术资格考试费、录用干部考试报考费、职称外语统考报考费、经济员资格考试费(人事考试中心);征占林地补偿费、绿化费、森林纠纷调处业务费、受益林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省林业厅);计划生育手术费、独生子女病残医学鉴定费(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医检验费(人民检察);鉴定费(人民法院);有线电视收视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有线电视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省广播电视厅);护照鉴证代办费(外事办);演出联络服务费、文物鉴定费(省文化厅);统计职业评定考务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统计);成套、零星设备服务费、代销设备服务费、非标准设备挂号管理费(成套局);防火罩收费(铁路);各种经济技术协作服务费(协作办);代办计划外水泥运输费、水泥监督检验费(建材);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港建设基金、进出口鳗鲡苗种检验费(水产);水文服务费、水利、水电、围垦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会计员、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收费(财政)等等。
第三节 收费管理
一、审批权限
1965年前,由于仅有少量带有行政性的收费和部分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均由国家统一制定。本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均由省人民委员会审批,部分收费标准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如:市场摊位费、车船执照费、驾驶员执照费等。1965~1987年,所有的非商品收费(包括违章罚款)都作为市场物价管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隶属于物价部门或计划部门内设的物价机构根据不同收费项目,分别会同财政、工商、政法、财办等有关部门管理。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把非商品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并要求按价格管理权限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其中港口费、邮电资费由国务院、国家物价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规定;旅游收费、民用房租费、客房收费、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收费标准;个体劳动者经营的服务业、修理业和非机动运具的运输业,收费标准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非商品收费的范围、收费原则、管理权限作了规定。管理的范围为:行政性、管理性、营业性、服务性、摊派性的各种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的原则是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各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地(市)、县4级分工管理,并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中准价和控制收费幅度、供需双方商定4种形式进行管理。管理权限为:向企业、单位收取的各种收费由省经委、财政厅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级物价综合部门管理的非商品收费,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种营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管理目录见表3-5-58,表3-5-59。
同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还制定《福建省涉外非商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对涉外非商品收费项目的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作了规定。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附则中明确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1987年9月4日,省六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具体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监督检查和奖励等,明确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查权,批准权属于省和地(市)人民政府;同时,还明确规定在进行行政事业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委员会统一核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收费票据,收支应纳入财政管理。
1990年9月16日,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从此,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省物价、财政部门共管的格局。1991年4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试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及其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行政性收费标准由伢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或委托地、市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收费项目,由货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并规定,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无权设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涉及对农民的收费,应事先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减轻农民负担原则,项目从严,标准从低。同时,还规定了审定收费的政策界限。1993年7月16日,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外国人签证费等21项收费放给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表3-5-60。
根据1993年10月9日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本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并明确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同时还要求,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及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1995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7号令《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其中规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应予以确认;收费标准,应经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颁发收费许可证。同时,还对违法批费和违法收费规定了处罚的办法。1995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并予1996年5月31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其中规定行政性、办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重要收费项目、标准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项0及其标准应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此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发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的定义,并将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公用事业性收费等均纳入价格管理范畴,由物价主管部门管理。1998年4月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法规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二、收费管理
(一)许可证管理
1987年12月19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通知》。同年12月20日,哲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发出《关于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规定》。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申领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每本2元)。同时,对申领收费许可证的范围、手续、分工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90年10月9日,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审验核发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规定》。1991年6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重新登记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以来至1991.年5月31日止,经有权机关认定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进行重新分级登记和分级审核。其中,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机构和省有权机关审批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登记审批。地、市有权机关审批的收费项目,由地、市物价委员会负责登记审核。同时,全省重新换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第二次发证)。1992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核发,实行一点一证,每年审验一次,每4年更换一次,并设立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的项目。
1995年1月4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各收费单位必须到本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指定的物价部门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对无证收费的要按乱收费行为查处。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初,全省结合年度审验进行行政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第三次发证),全省共换发收费许可证20867份。199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废止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个部门下发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并规定,每年进行审验和3年换证。
(二)票据管理
1987年12月19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收费票据的通知》,其中规定,凡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审定或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对各类收费的票据式样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91年3月25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印制、领用、核销、管理和处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1996年12月2日,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1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事业性收费实行核定收支,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1994年3月5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本省的公安、安全、检察院、司法厅、法院、工商、税务、审计、民政、土地等10个行政执法部门的27个行政性收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1996年元月10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调整扩大为22个部门、53个行政性收费项目,并规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一律按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年度审验
根据《福建省行政业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1993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各收费部门和单位199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第一次审验。随后,分别于1994~1998年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验,具体审验结果见表3-5-61。
1994年12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范围、分工、内容、方法、时间及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审验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是否齐全,是否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二是办理新批、调整及取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更手续情况;三是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四是收费项目执行情况;五是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六是财务管理执行情况。同时,从1996年初,全省实行统一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报告书》,从而使收费年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档案管理
1993年起,结合收费年度审验工作,全省各级物价部门都着手建立行政事收性收费管理档案。根据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实行一本收费许可证,建立一个栲案的办法。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收费单位简况表、许可证申请表、年度审验报告书、申请收费的报告(函)、收费审批文件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资料。建档制度严格要求,必须做到:分类科学、材料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制度健全、专人管理。
这些收费档案资料对加强收费管理和进行多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了重要依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统计报告
1996年1月18日,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收费年审,按时完成行政事业件收费的统计工作,并随文印发国家计委印制的6个统计报表。同年5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十召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并于6月4日在龙岩市召开会议,要求完善行政事业性的统计报告制度。
(七)违法行为移送处理
1996年12月24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收费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制度的通知》,决定在物价系统内部实行将年审和平时发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移送同级物价检查所处理制度,并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三联单)的形式,作为每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日常收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收费行为的办理、移送和处理结果反馈的凭据。
(八)收费公布栏
1997年6月5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栏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各行政啦业收费单位必须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规定公布栏的设置要求以及不设置公布栏的处理办法。1998年8月25日至8月31日,福建省物价委员组织9个地(市)物委收费科长对上述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比,评出了厦门市收费管理处和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收费管理科为“先进集体”。
三、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
(―)1965年整顿收费
为了减轻生产者和消费者负担,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决定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收费进行整顿,其中规定,凡省规定的收费都要重新进行审定。经审定,保留16项,其中工商部门4项;交通部门5项;建设部门3项;房管部门2项;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各1项。同时还规定,凡未列入保留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收费,并取消各地区、各单位自立名目进行摊派、募捐性质的、机构重迭、重复收费、自立机构增加收费的、以收费代替行政管理的各种收费。同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还发出《关于调整和取消在农村收费中一些不合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生猪等家禽出售只检疫不收费;仔猪交易只向买方收交易费1角,其他费用一律取消;活猪和白肉经营及调运检疫费每头1角,屠宰检疫费每头2角。
(二)1982年整顿非商品收费
1982年5月,针对本省非商品收费出现膨胀的趋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省财贸办公室、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通知》要求,对本省非商品收费,包括行政性、管理性、业务性、摊派性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并规定,凡未报经行署(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省各主管厅(局)批准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政府授权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也要进行重新审核,标准偏高的要降低下来,不合理的要予以整顿或取消,还提出整顿方案和修订管理办法。随后,于1983年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布本省主要非商品收费标准。
(三)1985~1989年治理整顿
1985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要求对198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超越权限自行调整的收费标准及檀自增加的各种收费,包括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和摊派(包括集资、赞助)、罚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清理整顿收费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委员会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后,凡巧立名目、自立章法的不合理收费、摊派、罚款项目,自行纠正,并如实上报省清费办。1987年9月,《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颁布后,1987年10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依法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这次清理工作仍由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物价、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参加,并在省物价委员会内设清理收费办公室。清理整顿后,各收费单位统一填报了收费登记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清费办,并从1987年12月1日起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此项工作于1988年4月底结束,同年8月1日起,各收费单位一律亮证收费。全省共发证9800多份。、
这次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持续到1989年7月,经清理整顿后,按部门归口分4批均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执行。据统计,共涉及收费部门、单位52个,收费项目1200多个标准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176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类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费,摩托车、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管理,肇事车辆检验费,办理持枪手续费,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子女证明书,计划变更费,《广告业务员证》工本费,省粮食干校函授办管理费,省教委的报名表格费,创优必备条件审查费,非经营性临时接送客人车辆,农机教育基金,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行医证,无线电测试费,无线电管理执照、证书费,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费,木材检尺费。
(2)调整的收费项目:律师费中的非诉讼案件,各类汽车、电车培训管理费,福马公路通行费(二轮,侧三轮摩托车),进省物资运输手续费,非国家地质事业费勘探地质报告审批费(中外合资项目),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4年一次),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证工本费,个体开业行医审批考核费,新药审批保密费,药品宣传审核费,出口药品审核证明费,药厂对外证明,卫生防疫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毒卫生许可证,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生产许可证,乡镇企业劳动卫生许可证,粉尘作业卫生合格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经营录像节目带许可证,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开办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环境监测费,离婚登记(国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国内),铁路广场停车场收费,铁路货场管理人员挂牌管理费,进省煤炭管理费,进省焦炭管理费,农机务管理费,农用运输车、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服务费,《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农机鉴定站检验收费,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医年度复查费,计量认证费,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初审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初审费,雨情、水情预报费,水文资料费,代销设备服务费,国营林场运木车皮管理费,普惠制产地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普通高校专业考试报考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录像放映管理费,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工本费,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蚊香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1990年治理“三乱”
1990年11月27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下简称治理“三乱”),决定对全国现有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各种摊派和各种检查站(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并把治理“三乱”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结合起来。同时,成立以陈明义(副省长)为组长、施性谋(副省长)等8人为副组长以及12个部门领导组成的省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厅内),各地、市、县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在治理“三乱”中,根据清理整顿的内容进行分工负责,其中:清理乱收费工作,由物价部门牵头,清理整顿各种集资工作由计委牵头;清理整顿罚款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清理整顿乱摊派工作由经委牵头;清理道路检查站(点)的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全国治理“三乱”后,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分别将各部门及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分期分批予以明确公布。1992年3月1~4日,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也分4批将各部门、各地区,经清理整顿和审核后,属于不合理的并列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在《福建日报》上公布,全省共取消收费项目346项。1992年底,将清理整顿后可在本省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编印成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1)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省直属部门:代招费(指向学生收取的部分)、报告遗失补发手续费、非营业性临时接客车停车费、优质产品评选费、计划内磷矿分配管理费(催调)、计划内沥青分配管理费、煤炭分配管理费、学生补考费、各类婚姻登记的表格费;②南平地区:结婚登记补办手续费、驾驶员教习费、汽车报停费、机动车驾驶表彰基金、违章自行车搬运保管费、轻骑车管理费、土地挂牌费、建设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土地许可证表册费、常住人口资记表费、常住人口登记表封皮费、户籍证明书费、旅馆业从业人员证费、废旧业从业人员件表格费、公共复杂场所安全管理费、公共复杂场所提示牌费、小型机动车治安管理安全证费、关押人员管理费、保安服务费、治安调解费、夜间自行车代管费、电视机发证工本费、治安巡逻费、社会劳动力管理手续费;③厦门市:私房出租许可证工本费、私房出租管理费、车辆临时号牌管理费、外来废旧物资收购人员管理费、公用设施费、车辆准停证费、出租房子管理费、土地确权费、乡镇建设旧料管理费、沙石料管理费、建房审核费、砖瓦管珲费、房屋分析鉴证费、政府过拨房屋鉴证费、房证资料保管费、基建许可证表册费、水土保持审批手续费、开采审批报表工本费、开山炸石管理费、旅店业安全管理费、印章费、私房出租管理费、爆炸物品管理费、住宿证费、旅店床位管理费、出入境中请表费、留级生费、电教费、教学仪器折旧费、学生宿舍管理费;④莆田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报名表、汽车驾驶员复考学习费、汽车驾驶员学习班教习费、旅社排污费、征地劳务费、私人住宅建房审批手续费;⑤宁德地区:中小学校设备维修费、劳动合同书工本费、建筑许可证费、宅基地工本费、民工入境手续费、建设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调节费、开山炸石管理费、危害安全勘察费、特殊行业管理费、车辆停靠管理费。
(2)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福州市:三轮摩托车排污费、舞会培训班管理费、矿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粉尘浓度测定、高温测定、通风除尘系列效果评价测定、高温环境防暑设施效果评分、噪声强度测定、脉冲、噪声治理设施效果评价测定、高频电磁强度测定、接地电阻测定、高频电磁场治理效果评价、建筑材料产品管理费、车间电区锅炉环保费、综合整治排污费、社会办学管理费;②厦门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国家建设用地申请表、国家建设临时用地申请表、商品房登记费(卖方、买方)、私房修建建筑执照费、私房修建工本手续费、私房修建建筑设计费、临时建筑施工管理费、设计管理费、私房修建勘察制图费、私房修建占道牌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轮训费、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费、挖掘道路审批表、占用道路审批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工本费、小学入学报名费、初中入学报名费、小学校毕业证书费、初中毕业证书费、大中专复退军人技校、合同工定级审批表、工资追加表、工资转移表、工资减退表、合同工审批表、合同工录用花名册、合同工报名登记名册、工人退休申请表、解除合同通知单、汽车定编卡工本费、计划生育卡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费、回销粮证工本费、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个人建房定点放样费;
③莆田市:张贴广告管理费、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费、购用麻醉品印签卡片审批费表、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晚期癌症病人购用麻醉药专用卡、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镇乡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建设管理费(选址地形图、《建设许可证》、放样定桩、施工管理、其他费)、废耕费(水田、菜地、园地、旱地)、地籍档案资料工本费(使用土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④漳州市:漳州市建委建筑许可证费、土地清查手续费、技术考核费(含证照)、业余设计管理费;⑤泉州市:社队煤窑管理费、专业培训结业证书工本费、公民出入境申请表、西乐队管理费、办往特区工作手续费、往深圳临时招用手续费、合同工本费手续费、物资外运手续费、外出经营证手续费、新办企业申请手续费卡、提取票额管理费、个体医生带徒管理费。
(3)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莆田市:地籍档案资料工本费,开采石料、矿藏及用柴烧砖瓦、瓷器、制茶的单位水土保持费,房屋买卖规划费、粪便清运费;②南平地区:破路修复手续费、机动车进城费、公路桥梁交通事业管理费、初中生报名费、公路汽车货运路单、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三明市: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④龙岩地区:勘丈测量费、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证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签证费、中标价格审查手续费、镇办电站、供电所工程管理费、初中招生报考费、外属入园借读费、农机作业合同组个人签证服务费、毛竹林价、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新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考核记录卡工本费、外籍驾驶员管理费、年度安全学习班培训班;⑤宁德地区:沙土手续费、建筑许可证、机砖管理费、食用菌种生产许可证(包括对菌种生产者技术设施、生产条件、技术可靠性指导审查)、香菇育林基金、土地补偿费、批准砍伐费、建筑许可证、渔业船舶牌费、临时围墙管理费、建筑许可证。
(4)四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漳州市:粮食准运证费、危险报警闪光器费、安全记录卡费、进口摩托车入户费、驾驶员流动证费、考核记录卡须知收费、驾驶员学习费、轻便摩托车检验管理费、安全教育管理费、违章复训教习费、学习条例教习费、年审教习费、年检照相费、摩托车合格证费、改建管理费、消防许可证工本费、渔船寄港费、特种行业管理费、车辆过道费、三角点停靠费、安全年检费、爆炸物品管理费、驾驶员安全教习工本费、送检证费、土地管理费手续费、建设用地表格工本费、土地使用调解费、临时土地使用费、征地教育附加费、山村资源管理费、办证手续费、食品卫生规范工本费、食品从业人员宣传费、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培训代办费、个体摊位卫生费、贩运证工本费、修理钟表合格证书工本费、户籍事项证明工本费、私房出租证明工本费、私房出租许可证工本费、特情费、汽车保安费、更改项目登记表工本费、出报法医验伤费、去台作业证明手续费、出境办证证明费、占道磨损费、建房手续费、测量补图费、挂牌费、接沟费、产权管理费、建设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建设用地申请表工本费、家教费、书刊提发货许可证工本费、书刊批发单工本费、办证表格费、生育申请表工本费、准生证工本费、建档资料费、安全考核工本费、肇办车辆保管费、过户手续费、铜陵双行道车辆管理费、学生水电费、保留学籍费、寄读生排球馆赞助费、学校绿化费、设备费、添置费、商品房排污费、房产登记调解费、木材费、工人调动表工本费、招工管理费、水土林木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费、个体行医年检费、中低产田改造费、接管费、结婚造林费;②福州市:个体医防疫保健费、社会医疗机构换证费、社会医疗机构考核发证费、外来行医管理费、体检表格工本费、办证申请表工本费、学生户籍证明费、车辆管理费、废品收购管理费、手扶拖拉机交通管理费、驾驶员违章复训费、驾驶员安全学习代办费、轻骑报牌证明费、船舶出口港保护费、骨灰寄存手续费、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表格费、结婚宣传教育调查管理费、报表管理费、结婚申请表格费、涉外结婚申请表工本费、离婚登记申请表工本费、育龄妇女登记卡工本费、塑料插页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酒类专卖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集体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专利费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管理费、公证申请表工本费、服务卡工本费、培训管理费、税务登记卡工本费、施工执照工本费。
(五)1992年减轻农民负担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1992年1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布告》。1993年2月19日,省长贾庆林签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3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的意见》。3月31日,成立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省长童万亨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厅内),制定工作方案,其中规定,有关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有关集资、摊派、达标活动及在农村建立的各种基金等负担项目,由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经清理,省直各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单位有44个。各种收费、集资、基金项目131个,全省开展达标活动项目9个,经清理,公布取消项目55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1项,集资、基金14项;暂缓执行的有2项5个标准,需要修改的项目29项,可继续执行的有45项。经过清理整顿,全省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2.19亿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超标准用地收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木帆船管理费、乡镇及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农机服务管理费、渔船管理费、渔港管理费、货物港务费、林政资源管理费、毛竹资源管理费、乡镇林业生产管理费、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江海堤防水利工程维修管理费(受益农田部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房屋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内河航道养护费(从事农业生产部分)、更新造林费、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无线电管理费(频率占用费中农民集资办的电视)、麻类生产技术改进费、柑桔生产技术改进费、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向农民收取部分)、应用技术培训报名费、手扶拖拉机检验费、学员培训管理费(向个人收取部分)、农村户口簿表格工本费、农机监理证书表格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报名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安全费、山林纠纷调解受理费50亩以下(不含50亩)、山林纠纷调解受理费50~100亩(不含100亩)、蘑菇技术改进费(向农民收取部分)、农村剧团演出管理费、毛竹生产扶持费、鳗苗保活核实管理费、土地纠纷调解费(向农村个人收取部分)、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向渔民收取部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向渔民收取部分)。
为了巩固减轻农民负担的清理成果,1993年8月30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还发出《关于使用全省规范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手册”的通知》,要求向农民收款(物)要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查处有据。1994年3月2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除按规定的乡统筹、村提留外,凡向农良收取的其他经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须经番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1993年专项治理乱收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纪委第兰次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决定>的通知》精神,1993年9月2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专项洽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9月起,在开展反腐败的斗争中,全省范围内要集中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治理的范围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是各级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社团收费也要进行认真清理,同时确定,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城建、劳动、人事、铁路、交通、邮电、保险、林业等12个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单位。为加强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协调小组(隶属省委反腐办领导),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厅内)。各地、市、县(区)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经清理,全省共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29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有596项(18233个标准项),其中,国家立项并制定标准215项(14201个标准项);国家立项,省制定标准82项(1195个标准项);省立项目并制定标准284项(2822个标准项);省立项目,委托地(市)制定标准15项。经整顿和审核后,全省共公布取消收费项目4264个标准项,其中,省清费办于1993年10月18日至1996年1月10日分4批统一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有342个标准项,其中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73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文化系统年度检查合格证、录像带邮寄证明、彔像带觥寄封签、文化系统录像节目放映登记簿、文艺演出管理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茶叶省级管理费、招收合同制工人管理费、代办全省通用汽车油票手续费、《营业执照》复印费、福州地区煤炭运输服务费(白、烟煤)、出口药品审核证明费、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证、有线广播线路维护费(城市单位、个人用户)、暂住和寄住簿证费、机动车驾驶贯准考证费、机动车驾驶员办理证照的各种表格、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含表格)、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汽车定编卡(含各种表格)、房屋所有权登记补契手续费、拆迁管理费(建设单位委托拆迁和私人建房、拆建、扩建、改建)、委托房屋买卖登记服务费、社会委托服务费(代查、房屋档案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费、铁路货场作业人员挂牌管理费、公路运输营运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已收运管费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已收运管费的)、船舶营运运输证(已收运管费)、马尾港区进港人员出入证费、铁路专用线管理费、专利“两法”培训考试费。
(2)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书本费、机动车驾驶培训复检费、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保险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安管理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管理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化学危险品管理费、消防安全许可证、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费;②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案件受理费、调解手续费、年度办案费、加急打印费;③省司法厅:探监费;④省土地管理局:农村个人建房押金、建设用地许可证;⑤省卫生厅:院内会诊费、查房费、新入院病人消毒费、便盆尿壶费用、自制腹带费、急诊诊察费、一次性材料费、出国人员中专学历证明费;⑥甫老干局:省老年医院查房费;⑦省财政厅:职称考试中请表费、办珠算合格证手续费;⑧省审计局:自筹基建资金审计收费;⑨锴对台办:台胞出入境多次返往证照手续费;(10)省国防工办:第五工业学校实习材料费、第五工业学校补考费;(11)省人民银行:专项贷款评估费、黄金定点钢牌制作费、城市信用社管理费;(12)省工商银行:个人汇票解付(提款)收费、兑换小大票收费、开户手续费、代运钞票收费、账户查询卡收费、送托收手续费、代办回单箱收费、换印鉴卡收费、贷款手续费、住房贷款手续费、个人抵押贷款手续费、资金拆借手续费、代保管手续费、逾班收款手续费、住房储蓄贷款收费、现金代收手续费、查账手续费、变码器培训费;(13)省农业银行:贷款调查咨询费、个人贷款咨询费、企业咨询占用费、拆借手续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费;(14)省建设银行:收集个体(无开户)贷款手续费、外省汇款收费、(15)省中国银行:为公、检、法执行公务提供中介咨询、异地汇票取现费、换大票手续费、委托贷款中介费、银行开户费、换印鉴卡费、汇款跟踪查询费、大额解款收费、长城信用卡加急打卡费;(16)省保险公司:理赔咨询费、赔案咨询费、勘查照相胶卷费、保险证费;(17)省邮电管理局:用邮注册服务费、营业窗口电话直拨手续费、电话资费查询费、信封监制服务费;(18)福州铁路分局:软席空调费、候车音乐茶座、录像厅收费、红帽子搬动费、行包中转劳务费、易腐包裹清扫费、鲜活包裹清扫费、货物过磅费、防湿篷布垫使用费、货位清扫费;有偿包装服务费、电报通知费、货物运输变更服务费、提供运输资料服务费、货物包装设计服务费、轻泡货物配装服务费、鲜活货物运输服务费、危险品运输服务费、货物巧装满载服务舍、限制口运输咨询服务费、特种物资特种车协议运输服务费、易碎品运输咨询服务费、货物紧急运输咨询服务费、专用线卸车服务费、货物快运服务费、自备车取送服务费、笨重货物卸车服务费、运输技术咨询服务费、行包二次搬运费、集装箱零担困难区段运输服务费、代收车辆维修费、货物装载检查费、货物装载照明费、托盘业务收费、要车计划表格费、代办货物到达领取手续费、代办车皮计划服务费、发运货物夜费补贴费;(19)省电力工业局:计划外检修加班费、空调使用证书;(120)福州海关:注册企业统一编码输机费、转关货物手续费、进出境台轮申报进出港手续费。
(3)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公安系统轻微和一般事故处理费、人事系统的干部退休证书工费、旁动系统的农村和省外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工本费、土地系统的土地纠纷调解费、教育系统的留学生试读费;②取消的专项基金项目:石油设施还贷基金、铁矿开发基金、小煤矿开发基金;:③本省立项的收费项目。交通系统:《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物价系统:《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④司法系统:假释保证金、接见证×本费、保外就医手续费、解教证书工本费、减刑证书工本费、请假误工费;⑤法院系统(部分法院):缓刑保证金、假释考察证;⑥建委系统:招标代办费;⑦卫生系统:手术室使用空调费、住院病人被服洗涤费、入院卫生费;⑧邮电系统:长途有权用户初装费、对邮电部批准入网的话机、传真、小交换机收取的入网费、检测费;⑨铁路系统:安全运输抵押金、肖涌线限制口收费、代办追补计划车皮服务费、站内运输变更服务费;(10)工商系统:摊位押金、个体营业执照押金、市场卫生费、企业咨询服务费、法人证书工本费;(11)教育系统:义务教育保证金、年段费、修建少年宫收取的少先队费、留级生补课费、补考费、评卷费、建档费、转学手续费、择校生卡片费、勤工俭学借贷费、寄读生学校管理费4晚自修辅导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卫生费、代其他部门向学生收取的绿化费、治安保31费、中小学生自来水费、离退休教师活动费,各种未经批准的强制代办费、未经批准向学生收取的希望工程费、向学生个人收取的代招费。
(4)第四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省贸易厅:进口商品核发准运证手续费、福日产日立及其他进口牌47CM彩电准运证手续费、福日产日立及其他进口牌51CM彩电准运证年:续费、原装进口54CM彩电准运证手续费、福日牌彩电准运证手续费;②省经贸委:国家标准广播电视讲座培训费;③省林业厅:省级科技进步奖评审费(初审费、复审费》:④省外汜管理局:外汇购物支付证、核准收取外汇券许可证;⑤广播电视厅:录音资料复录费;.⑥铁路分局:订票费、售票制约单费、售票服务费、古田号补偿费;⑦福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基金、自来水建设增容费(居民部分)、电信建设甚金(按每装一部电话)、养犬登记注册费、车辆增容费(一次性)、车辆建勤费;⑧泉州市:市政建设附加费、泉州市扶贫基金、安溪县人口福利基金、安溪县普及教育基金、德化县乡镇公路建设基金、水土发展基金;⑨漳州市:拆迁安置周转解困房建设基金、外地机动车进城管理费、市区临街道路建设费、“师资培训费(调离中小学的)、义务教育费;(10)莆田市:施工安全保押金、城市建设增容费、邮电地方附加费、城市人口增容费、议价生收费、向学生借款、建筑人员劳务管理费、自来水吨水集资费、自来水价外筹资款;(11)三明市:大田县幼儿园设备费、大田县人饮工程坏保费(从铁矿收)、大田县电力基金、大田县自来水改造基金、大田县自来水建设基金、大田县火电基金、大田县低压线路维护费、永安市自来水建设基金、永安市矿山发展基金(按不同矿种)、梅列区普及教育集资款、沙县土地使用权出证金、沙县教育基金(从木材收取)、沙县毛竹综合费、沙县县外毛竹补偿费、沙县护林防火费、将乐程控电话集资费、尤溪邮包附加费、三明机场建设专项资金;(12)宁德地区:地区通信建设资金、宁德市个人违法占地建房收费、宁德市外运茉莉花扶持费、宁德市外流蘑菇扶持费、宁德市外流磨菇基地扶持费、福鼎县城市道路使用费、福鼎县邮电通信建设基金、屏南县建筑工程施工押金、宁德市鹤峰路自来水管网建设基金、宁德市二轮摩托报牌附加费、宁德市三轮客运摩托车增容费、宁德市外地农材人口迁入城区落户收费、福安市交通路网建勤费、福鼎县自来水集资费、霞浦园林绿化保证金、古田县收取教师改派和跨区分配费、古田县离岗管理费、地区师资资格培养费(调离中小学的)、寿宁县黄包车挂牌费、寿宁县水土流失治理费、寿宁县水土开发许可证工本费;(13)龙岩地区:龙岩市门前联包管理费、龙岩市岩山公路通行费、连城县农转非迁入治安联防费、连城县外来人口治安联防费、连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费、连城用地保证金、连城矿山年检费、连城渔业资源垂钓证、上杭邮电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上杭县烤烟生产期保险费、上杭县农业技术集团承包费、长汀县综合治理费、长汀县进城管理费;永定县车辆入街管理费、永定县水土流失防止费、龙岩市长汀县城市增容费;(14)南平市:住宿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林业基础设施设专项基金、城镇义务教育费、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增容费、城市人口增容费。在专项治理乱收费中,还对中、小学的收费、向个体工商户的收费、公路“三乱”等分别由省教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牵头,进行专项治理,并也取得明显的成效。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于1996年6月28日在召开全省专项治理乱收费总结表彰会时宣布告一段落。全省共表彰先进集体29个,先进工作者97人。
(七)1995年清理外资企业税外收费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多、收费负担重的问题,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1995年8月23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召开全省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决定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包括集资、摊派、赞助、抵押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并成立了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协调小组,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家坤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经清理,全省共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共151项,通过审核处理,于1996年1月15日,省政府公布降低收费标准51项,保留原收费项目及标准82项,取消收费项目18项。具体取消的收费项目为:投资项目许可证工本费、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电度表保证金、电费保证金、地热资源使用管理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房屋纠纷仲裁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白蚂蚁防治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征地劳务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营业执照过塑工本费、经济合同文本费、石膏石运输服务费、代办计划外水泥运输服务费、公路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同时,省政府还制定了《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实行“三个一”,即一幢楼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办法。
(八)1997年治理向企业收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1997年8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决定从9月份起在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省专门成立了省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经清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分4批公布取消125项收费项目,每年共计可减轻企业负担2.68亿元,具体取消的项目如下:
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验线费、土地界桩(定桩)费、土地转让管理手续费、土地办证费、土地开发管理费、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立户费、施工企业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建筑消防设计和设施审核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建筑市场管理费、建筑项目环保押金或“三同时”保证金(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施工企业招收临时工管理费、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建设资金审计费、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地名申请费、商品房统计费、体育设施配套费、城市电话通信管线配套建设费。
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登记费、使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收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经营录音和录像带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工本费、运木车皮管理费、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证书工本费、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木工机床产品质量检测费、港口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工本费、车辆通告费免征证补办工本费。
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汽车交易市场汽车验证管理费、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工本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治安管理合格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娱乐所演唱(奏)准演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发票购买证工本费、纳税申报磁卡费、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木材经营和加工许可证工本费、赴港代办签证费、省标准情报研究提供资料收费、劳动就业服务系统干部培训费、劳服企业厂长(经理)培训费、职工岗前就业培训费、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各类电梯和起重机械及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电梯安金标牌费、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工本费、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含特许、鳗苗)、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工本费、车辆报停登记费、车辆复驶登记费、工商企业定价许可证工本费。
第四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经营企此许两证审查费、药品制剂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进省煤炭和焦炭调运管理费、矿产品准运证费、省直劳服公司管理费、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及标准现行性确认费、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注册审查费、公路客运线路标示牌工本费、马尾港区出入证费、公路规费讫标志牌工本费、旅游涉外接待定点单位牌证照费、涉外宾馆特种行业许河证工本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四代”(即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代办服务费。到期自行终止的收费项目: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地产市场交易鉴证费,企业改革策划咨询服务费、粮食批发市场手续费。
第六章 涉外收费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侨乡,也是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来闽探亲、就医、旅游、访问、参加会议或从事贸易、文艺、体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日益增多。涉外服务收费主要指为上述人员提供饮食、住宿、交通、游览、就医等方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宋、元时期,福建泉州等地就出现了专门接待外国人的旅店“番坊”。民国25年(1936年),厦门成立专门为回国探亲的华侨代办交通票、代订床位的中南旅运社。
福建与全国一样,60年代初期,旅游是接待型的。如1961年中华华侨事务委员会规定的招待公费,邀请回国观光的华侨生活费开支标准为:伙食费每人天不超过2.5元,福州市的招待费仅为每人每天1.2元。60年代以后,逐步过渡到经营型。因受海峡两岸对峙形势、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福建的涉外旅游业发展缓慢。有规模的经营渉外旅游服务始于70年代中、后期。在此之前,主要是执行国家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一节 旅游服务收费
一、涉外旅游服务收费
自1961年起,国家对自费回国探亲的华侨和外国自费旅行者,采取收综合服务费的办法,即根据既定路线、天数,计算含吃、住、行、游及手续费在内的总费用,由主办社承包,在启程前办理手续并收清费用的旅游收费办法。根据旅游团人数和接待水平要求不同,综合服务费还可以细分为特、甲、乙若干等级。196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等级综合服务费标准为:特等(6~10人)每人每天24元,甲等(10~18人)每人每天12元、乙等(18人以上)每人每天12元。1974年,经外交部批准,本着减少亏损、鼓励团体旅行、限制个人旅行、优惠低收入旅行者的原则,对自费旅行综合服务费进行了改革,即将综合服务费划分为“完全自费”和“优惠收费”两种。“完全自费”10人以上团综合服务费定为每人每天40元,个人团定为每人每天90元;“优惠收费”综合服务费定为每人每天20元。1980年,因受供外膳食原料大幅度提价的影响,加上各地接待外宾服务条件的改善,对外国自费旅行者的综合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即10人以上团调为每人每天65元,个人旅行团调为每人每天130元,并执行淡季优惠政策,同时核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旅游探亲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为:15人以上团每人每天36元。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各地旅游业都有新的发展,但有不平衡,服务条件差别较大,加上受市场物价上涨的影响,1983年,国家旅游总局进一步调整了涉外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其中,对外国自费旅行者10人以上团调后收费标准分五个类区:一类北京,每人每天87元;二类桂林、西安,每人每天84元;三类上海等,每人每天80元;四类福州等,每人每天78元;五类其他城市,每人每天75元。华侨等四种人15人以上团调后标准分三个类区:一类北京,每人每天47元;二类上海、福州等地,每人每天44元;三类其他地区,每人每天43元。同时,核定西藏地区10人以上团的综合服务费为每人每天210元。
为适应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经国家物价局同意,自1985年起,对团体自费旅行者试行浮动价格,即淡季减价30%,旺季加价6%~8%。为规范国际旅游价格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于1985年发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国际旅游价格制定的原则是:参考国际市场旅游价格,按质论价,合理收费,国际旅游价格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旅行社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其中属于中旅社、青旅社、国旅社对外国旅行者收费的,由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审定;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收费的报国务院侨办、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共同审定;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旅游局、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审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规定》还明确了涉外房费、餐费综合毛利率、旅游汽车、旅游参观点的价格管理权限。据此,国家旅游局发布1986年度接待外国人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综合服务费标准,见表3-6-1、表3-6-2。
为减少汇率变动给旅行社带来的损失,经国务院批准自1987年起,涉外旅游对外售价(收费)实行外汇保值措施,即报价时按当时的固定汇率与外国客户签订保值条款(当时固定汇率为1美元兑换3.7元人民币,100日元兑换2.298元人民币)。此后,国家旅游、物价部门每年都根据汇率的变化情况和市场物价变动情况,核定公布对外旅游售价(收费)标准。
为适应外国人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来华从事登山、山间旅游、自行车等体育旅游的需要,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于1987年核定山间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即一类地区(指西藏、新疆及首次开放的山区)10人以上团每人每天224元,二类地区(指一类区以外的地区)10人以上团每人每天199元。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为鼓励台胞回乡探亲旅游,1987年哲物价委员会会同畨旅游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接待台胞的优惠办法,即各涉外饭店接待台胞时必须按外宾的标准打七五折收费,但不得高于入住时对港澳同胞的收费标准。为保证本省旅游外汇收入,保证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的接待质量,1988年9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与省旅游局联合核定1988年11月至1989年3月福建省内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华人综合服务费标准,见表3-6-3。
1989年4月,省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区、社别(国旅、中旅)等级制定1989年度福建省内段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房费实行单列,同时规定淡、旺季的浮动幅度。同年7月,为减少因天安门事件给旅游业带来的损失,国际旅游对外售价下浮10%~20%。1991年,国家在下达1991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同时,对涉外旅游综合服务费进行了改革,为减少价格类区,实行价格类区并轨。在专项附加费、房费、餐费等方面取消按服务对象定价,将餐费从综合服务费中单列出来。同年,国家旅游局印发了《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为适应台湾同胞及东南亚国家教徒来本省莆田妈祖朝圣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于1991年经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同意,核定福建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收费标准,见表3-6-4。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旅游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搞活大中型企业,制止乱削价,自1992年起,我国对国际旅游价格进行较大的改革:综合服务费解体,各项旅游基础服务价格单列,适连放宽对外售价,国家制定的旅游服务价格标准仅作组团社对外报价时参考,但对餐费、车费、杂费、导游费规定了最低限价,外汇保值制度和淡旺季浮动制度保留,同时,要求加强对旅游价格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6-5。
旅游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要求加强旅游价格市场的管理。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旅游局,下发《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规定国际旅游社的国际旅游对外报价,由旅游社参照国家协调下发的价格指导意见确定,严禁低价招徕和竞销。
二、游览景点收费
1986年以前,本省各旅游参观点的门票收费标准均由地、市、县物价部门管理,并实行内外宾同价。198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重要风景区或文化价值高的旅游参观点,可以实行甲、乙两种门票,甲种门票由所在地物价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超过2元的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须经国家物价局审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适用外宾的武夷山云窝景点甲种门票为毎人次1元。至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取消武夷山云窝甲种门票,将武夷山景区5个景点合并,统一实行一种门票价格5元,对外宾收取兑换券。此后,省物价委员会对本省主要风景区武夷山、清源山核定门票时,规定甲种门票应加倍收费,并提供特殊的优质服务。如1991年核定武夷山景区门票为8元,甲种门票为16元;1993年核定清源山的甲种门票为10元;对到福州西湖公园观看熊猫表演的门票规定为:内宾每人次5元,外宾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每人次20元。为体现政府对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和留学生的特殊照顾,从1992年起,上述人员购买参观点门票时,一律执行与内宾同一标准,并免收外汇兑换券。1994年9月起,取消甲、乙种门票,执行内外宾同等待遇,同质同价,自愿选购。
为适应不同层次旅客的需要,福建省于1978年开发乘坐竹筏游览武夷山风光的旅游项目,每位乘客交1.2元(外宾交人民币兑换券,下同),可乘竹筏游览武夷风光。1991年前,企业多次调高竹筏票价,但内外宾保持同价。1992年起,武夷山竹筏票价改由南平地区物价委员会定价,当年核定的票价为内宾12元,外宾24元。1993年,武夷山开征资源保护费后,竹筏票价增加8元,即外宾乘坐竹筏每人次32元。1994年起,竹筏票价改接张(每张可乘旅客6人)计费,每张33美元。1997年,提为每张300元,内外宾同价。
第二节 住宿收费
福建自宋元时期起就有涉外饭店,但直至80年代中期以后,旅游饭店业才有大的发展。在1984年之前,本省涉外饭店房费主要是执行1981年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及折扣率,如福州市涉外房费为每日每间36元,其中,旅行社按综合服务费组团的外宾及零散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房费定为每日每间32元,组团旅游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及国家付费的外宾房费定为每日每间24元。台湾同胞与内宾同价,对外国留学生则按经济等安排住宿,房费为每人每间12元。1984年,国家将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的饭店房费下放给各省自行管理。同年,分三个类区调整涉外饭店房费标准,如福州等二类区房费由原每日每间36元调为45元,折扣率不变。具体由各省级物价部门.自行华握。据此,省物价委员会按照本省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旅游资源按质论价的原则,核定省管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石狮、武夷山等6地的涉外饭店甲级房房费标准,.见表;3-6-6。
198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外合资合作饭店的房、餐费,物价部门不再定价,下放由饭店按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同年,国家对国营涉外饭店标准间房费进行调整,本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客房收费标准及旺季允许浮动幅度仍维持1984年水平的决定。同时规定,对涉外饭店接待国内会议和公出人员的房费不实行上浮,下浮不限;对国外客人一律收人民币兑换券,国内客人收人民币;优待客人的折扣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解决汇价调整的影响,1986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泉州、漳州、石狮、武夷山等地涉外饭店的甲级房费标准调高了20%,厦门特区涉外饭店房费放由厦门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并报省兔案,房费浮动幅度调整为上下各20%。同时规定,中外合营饭店的房费,应按略高于同等水平的国营饭店的水平自行安排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调整涉外房费标准,结合本省上半年已调价的实际情况,规定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同旅游局在10%幅度内调整。省物价委员会于10月份调整了福州的闽江饭店、华侨大厦、侨联大厦、西湖宾馆后区、华福宾馆、华林宾馆的房费,调后标准分别为每日每间62元、52元、52元、62元、58元、50元。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决定,自1987年起,涉外房费国家不作统一规定。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制定饭店价格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分管权限,即福州、泉州、三明、武夷山、东山等地甲级房房费由脊统一安排,其他各档次客房及省管以外的其他地区房费由有关地市物价委员会同旅游局研定并报省备案;二是调整浮动幅度,经营企业可根据客源及季节情况,在30%幅度内上下浮动;三是下放房费优待权限,除台湾同胞按七五折收费外,其余接待对象的房费折扣率由企业自行掌握;四是采取外汇保值制度。
为防止竞相降价,统一对外,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物价局决定,自1991年起对涉外饭店接待海外旅游者的客房租价实行最低限价:一星级饭店最低房价为每ET每间12美元,二星级每日每间25美元,三星级每日每间35美元,四星级每日每间50美元,五星级每日每间60美元。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涉外饭店房费管理办法》,规定房费的报批手续,调整房费的管理权限,即福州市的涉外饭店及泉州、漳州市区、武夷山等地的涉外饭店甲级房由省物价委员会直接管理,其余的由所在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并被省物价委员会备案;房费的下浮及折扣幅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掌握,但折扣后的房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为促进涉外饭店提高服务质量,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其中,客房服务费按涉外定点饭店房费的7%收取,星级饭店按实际房费的10%收取;餐饮服务费,四星级及以上的按菜金的15%收取,三星级的按12%收取,一、二星级的按10%收取,定点的按7%收取;洗衣服服务费一律按10%收取;代办电话服务费按有关邮电资费规定执行。各饭店具体服务费标准,除福州市的直接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外,其余均委托所在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备案。为适应国家外汇体制改革,贯彻《涉外价格和收费、计价管理暂行规定》,省物价委员会要求全省各涉外饭店自1994年9月10日起一律按人民币标价,并执行内外宾同质同价,各级物价部门审批房费时也仅按人民币标价。
第三节 饮食收费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好涉外饮食服务收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总局于1979年下发《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饮食业接待外宾宴会、零餐作价应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一般菜肴倒扣毛利率应掌握在50%~55%,特级饭菜倒扣毛利率可掌握在55%~75%,有些名菜、名点毛利率可放宽到70%~80%,最高可达90%;外宾要求在客房用:赛的(非生病的原因),可在餐厅价格基础上加价30%;宾馆、餐厅零售酒水等饮料可以高出市场零售价的30%~50%;饭店的附设出售的饮料冷饮室,可高于市价的50%~100%;外宾到一般饭店同群众一样就餐时,应同国内顾客一样计价收费,另辟单间的毛利率可掌喔在50%~55%,对外宾和华侨也实行同质同价;对专供外宾的高级糕点和小食品,毛利率可掌握在50%~75%。同年9月规定,特殊项目可以增加收费,如西餐费综合服务包价每人每天16元,各地可灵活掌握。同年10月,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涉外价格座谈会情况的报击》精神,规定:副食品价格调高后,对不实行包价的外宾,餐费的毛利率应在规定之内从低掌握;对实行综合服务包价的旅游者,旅游部门执行现有餐费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宾每人每天补贴餐费2元。1985年,国家规定,将中外合资、合作饭店的餐费,下放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不受原毛利率的控制。
1989年4月,根据国家对旅游价格的调整意见,哲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省内段涉外餐饮服务收费及中国旅行社系统餐费标准,见表3-6-7、表3-6-8。
1991年起,餐费从综合服务费中单列出来,对采取综合服务的客人,早餐标准不分地区,统一按每人10元安排,与饭店房费一起收取,午、晚餐费采用标准餐费加餐差的办法。各旅行社最低订餐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餐费标准,即10人以上级的午、晚较费(下同)一类地区每人每日46元,二类区每人每日41元,特类区每人每日62元;由国内旅行社代订餐的,每人每餐可收取1.5元的手续餐(早餐不收)并计入订餐标准,若外宾要用风味餐的,可收取风味餐差,包括当顿餐费每人次45元(含酒水)。同年,因汇率调整,餐费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本省对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餐费核定为10人以上级早餐10元,午、晚餐40元,代订手续费每人每日3元。此后,涉外餐费放由经营部门自行确定,报物价、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交通收费
为解决盲目竞相压价争客的现象,福建省政府于1985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省旅游车辆管理的通知》,规定本省各开放城市的出租车辆及开往香港、深圳、广州的旅游车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旅游单位执行统一价格,对外宾收外汇券,对内宾收人民币。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下发1989年省内段旅游价格标准的同时,制定国旅系统超公里费、游江湖费,见表3-6-9。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下达1991年度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收费标准,规定莆田市一文甲码头(往返76公里)汽车超公里运价为:10人以上级每人次汽车超公里运价24元,同时核定“海峡女神”号游船文甲至湄洲岛码头的收费标准为:25人以下旅行团返往250元,每增加1人增收8元,往返一程在夜间(18:00-6:00)运渡的增收15%夜航费,双程夜间运渡的增收30%夜航费,两团同包一艇的按实际运价的70%收取,包艇环岛旅游的每小时收费600元。
外国旅客乘坐国内航线的飞机票价执行与内宾不同的“公布票价”。1986年,在调整公布票价的同时,规定对组团的外国旅客,民航给旅游部门九折优惠,并对旅游部门给予外汇保值;直至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境外旅客在境内购买中国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机票,执行与境内旅客同一票价;但在境外购买国内航班机票,则仍按公布票价执行。外国旅客乘坐国内火车、轮船的票价,一般采取与内宾不同的“二号票价”。以上规定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第五节 涉外综合收费
一、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
最早是1962年国家卫生部和外贸部制定的对外轮海员的医疗收费标准。1965年,经国务院文教办同意,卫生部按“略高于内宾”的原则制定外宾医疗收费标准,规定了一些收费原则,但没有订出具体的医疗收费项目。至1975年,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外交部按“不亏损或少亏损”的原则调整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标准(调幅在3~5倍),同时统一了收费制度,即凡持用外国护照的人员,原则上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医疗费由个人或接待单位直接交付给医疗机构,经济有困难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可减半收费。
根据国家卫生部、外交部、物价局《关于调整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福建省物价、外事、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了本省的实施意见,具体见本第三章有关内容。.
二、涉外婚姻登记费
198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收取手续费,但各地标准不一。1990年2月,货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调后标准为:涉外结婚登记手续费为每人40元,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手续费每人40元。该标准在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时确定的涉外婚姻登记费中得到认同。
三、公路养路费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后,外籍及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越来越多。1991年,国家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颁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上述车辆征收双倍公路养路费,并按外币或外汇券计收。从1997年7月1日起,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
四、教育收费
随着本省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教育事业的发展,来闽留学及海外函授的外籍学生日益增多,特别是厦门大学和福建中医院校接收来闽留学生和对外开放进修教育尤为集中。1997年8月,福建贫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批复厦门大学1997年招生收费标准,制定来华留学生及海外函授生收费标准,详见本志事业性收费表3-3-9。同年8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发《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收费标准洋见本志事业性收费表3-3-10;同时规定,承办院校可对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及部分欠发达国家的学员进行适当减免。
五、其他涉外收费
改革开放初期,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多,收费标准一般按国内收费标准二倍收取。如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汁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增多。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对外商执行国民待遇。从1996年开始,对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参照对内相同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计量检定费从1997年6月1日起,对内对外实行同一标准。福建是改革开放试验区,又处我国东南沿海,与台湾一水相隔。90年代后,来闽投资的外商企业逐年增加,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越来越多。由于收费法规不完善,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度出现混乱,外商企业反映强烈。为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1996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本省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18项收费项目,降低51项收费标准,平均降幅约20%,对国家批准的82项收费项0,维持原定标准。为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1998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两年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暂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暂住人口管理费;同时规定,省政府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属国家定的标准,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同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又作出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停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工作(管业)场所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否合理,既涉及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问题,因而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备受各方面的重视。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不动产的管理模式,引进我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房地产业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本省物业管理的历史也比较短。8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物业管理还比较原始,其管理模式有房管所(居委会)与新村管委会管理两种。房管所管理主要是公房,新村管费会管理的既有公房,也有部分私房。当时,全省大中城市普遍要求新村成立管委会,由管委会进行统一管理,如福州市房管局于1986年颁发了新村管理条例,要求各小区普遍建立新管理委员会,对房屋、道路、绿化、交通、治安、环境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漳州市政府于1991年颁发《漳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管委会以街道办处为主,吸收派出所、居委会、房管、城管、园林等部门及单位自管房代表、居民代表组成;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其时管理方式较为粗放,主要是为满足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自1991年起,本省房地产开发比较兴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适应加强城市管理要求,促进市场销售,纷纷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部,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展较快,当时仅福州和厦门两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近百家。1991~1993年城市物业管理处在新旧管理体制交替过程中,管理模式较多,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管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部或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委会三种管理形式。据福州市有关部门统计,上述三种管理方式的公司数量大约各占三分之一。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与小区管委会相比,其管理较规范,管理服务内容较细,而且管理服务的目标和责任也比管委会明确。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引各级政府重视,并逐渐纳入政府管理序列。1994年3月31日,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了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标志着物业管理逐渐走向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本省行业主管部门也开始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在福州、厦门等市实行小区物业管理的试点。部分地市政府陆续制定了有关物业管理的政府规章。如三明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8月发出《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对三明市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物业管理过程中其他一些如住宅区的移交、使用和维护、资金筹措渠道等都作了规定。厦门市政府也于1995年9月颁发《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三方面的行为规范作了较明确地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也于1995年10月制定《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或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须考虑物业管理,并向福州市房管局提交物业管理方案,方案中所明确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在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之前组成,并参与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对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都作出规定。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都作出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的移交、物业的维护以及各方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综合性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建筑物,参照该《管理办法》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管理办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业管理的模式逐渐向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过渡,管理方式也比较精细,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比较明确,各方面的关系也相对理顺,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据统计,至1998年5月底,全省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的)近600家,其中福州和厦两市的物业管理单位就占全省总数的75%。
本省物业管理收费的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历史沿革相似,对收费的管理方式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物业管理萌芽时期的政府定价、物业管理发展初期的企业自主定价和物业管理发展壮大时期的政府定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从混乱到有序,收费管理从不完善、不规范逐步发展到完善和规范,建立起符合本省实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节 1990年前
80年代末期,本省成立的新村管理委员会和房管所(居委会),收取的管理费或卫生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一般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也比较低,多数都是每户每月收取1~5元的管理费。如《漳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管理暂行规定》、对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费以代征费用由开发公司按市物价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等单位共同核定的该小区配套费的5%~10%一次性向购房户征收(具体标准由物价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等部门在审定商品房价格时视商品房开发面积与配套费比例情况酌定),已出售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采取公司出一点、购房户一次性拿一点的办法协商解决。”“住宅小区的治安保卫、环境卫生清扫、公共绿地养护、化粪池定期清运由小区受益居民共同分担,每人每月交纳管理费1元,环卫部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另收卫生费和联防费”。房管所管理的全是公房,按规定收取公房租金,用于房屋的修缮和管理;居委会则按当地政府或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住户每月收取1~3元的卫生费、治安联防费。
第二节 1990~1993年
90年代初期,物业管理发展较快,但行业管理尚未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管理也未能及时跟上,物业管理收费比较混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大都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费标准虽有与部分业主商定,但还存在另外收取诸如装修管理费、各种押金或案金等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1994年6月份,本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大体如表3-7-1。
在这期间,一方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定价,收费较乱,而且缺乏管理和监督机制,特别是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只收费不管理或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意见较大,到物价部门投诉的比较多;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在观念上未转变,也出现拒交管理费问题。许多物业管理企业迫切要求物价部门予以核价,以确定其收费的合法性,如福州市有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向福州市价格事务所申报收费标准,要求予以评估等等。
第三节 1994~1995年
1994年初,物业管理在本省开始处于试点阶段,但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尚未形成,多1995年初起,省物价委员会在征求各级物价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1995年8月对《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暂行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内涵作了较大补充,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0包括前期管理费、质量保修管理服务费、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公共水电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等8项;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其管理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并对物业管理费项目的构成作了些调整,特别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即属于福利房、微利房性质的住宅和非经营性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收费,其利润率按不超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总额的5%计取;商品住宅、高级公寓、营业性用房等的利润率按不超过工资福利总额的20%计取。修订后的《暂行管理办法》对收费的8大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有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质量保修管理服务费、水电周转金、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有:前期管理费、公共水电费、特约专项服务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由物价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和物业管理单位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结合所管物业的档次,同时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委会及业主的意见,从既有利于物业管理单位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按各个不同的管理范围为单位,具体核定其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电周转金和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是由业主在入伙前一次性交给物业管理单位,水电周转金和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不同时期所需费用的大小制定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对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前期管理费、公共水电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内涵都作出较详细的规定。至1995年底,本省有开展物业管理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城市。沿海市、县物价部门按照省物价委员会的《暂行管理办法》,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数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直接委托或开发商自设的;业主没有自由选择物业管理单位的条件,因而在管理上多带有强制性质。事实上,物业管理处于垄断经营地位,业主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收费较乱,时常发生纠纷。同时,物业管理行业尚未被大多数群众所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服务收费遇到困难,影响其正常管理和服务,要求物价部门予以核定收费标准,以提高收费的权威性。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保证物业管理企业合理收费,省物价委员会在对本省沿海城市和广州、深圳等地物业管理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于1994年5月颁布《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管理服务的具体项目、收费的项目构成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都作了规定。而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小区为单位具体核定收费标准。同时,对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掌捤的基本原则作如下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一定的管理服务才能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单位要本着节约成本,降低费用开支,合理确定工资及管理服务人员职数的前提下,区别不同的服务对象分档次收费。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及非营业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其管理服务利润率按不超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总额的3%计取;商品住宅、高级公寓(花园、别墅)、营业性用房等利润率按不超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总额的10%计取;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双方违反规定的也作了制约。各地市物价委员会都特别是福州、厦门两市,根据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各级物价部门及时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暂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做好物业管理公司上报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另一方面,加强舆论宣传和检查监督,促进物业管理公司规范收费行为。如省物价委员会在审核省属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前,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上报的材料要符合规定,并到实地了解情况,认真听取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仔细测算,综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方面情况予以核定,经审批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要在收费处(点)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前到市物价委员会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查询和监督。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7-2。
第四节 1996~1998年
从1996年开始,物业管理开始从沿海向内地发展,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1996年2月份,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暂行办法》对公共、公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高档物业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个别特约专项服务收费实行企业自主定价,本省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与其《暂行办法》管理思路基本相近。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本省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1997年起,本省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重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前,应将有关管理服务情况及收取的标准上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均属违价行为,物价检查部门将按规定予以查处。各有关地市政府则根据国家和省物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并于1997年1年1日起开始实施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从立法上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997年1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四条规定:“厦门市物价局是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宇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同时规定,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物价局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宇,其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办法》还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此外,还对特约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公共水电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业主管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该《办法》于1998年2月1日起在厦门市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随着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批制度,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定价,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至1998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共审批近500多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别,特别是沿海和内地的差异较大。具体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7-3、表3-7-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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