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商品差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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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主要商品差价
分类号: F714
页数: 8
页码: 927-934
摘要: 本文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地区差价政策的调整及其对物价水平的影响。通过调整政策,政府逐步缩小了地区之间的物价差异,改善了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
关键词: 福建省 商品比价 主要商品差价

内容

一、地区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幅员辽阔,交通不便,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物价水平相差悬殊。那时,福建由于商品流通与经济发展、社会购买力和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福州、厦门等地物价水平偏高,而偏远山区如永定等地物价水平相对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大力稳定市场物价的同时,结合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对不合理的地区差价初步进行调整,使地区之间物价悬殊的状况有所改善。例如,每公斤大米(二级)的零售价格,1950年福州为0.151元,永定为0.09元;1952年福州为0.127元,永定为0.12元,两地差价由67.8%缩小为5.8%。每公斤鸭蛋的零售价格,1950年福州为0.46元,永定为0.225元;1952年福州为0.38元,永定为0.25元,两地差价由104.4%缩小为52%。每尺白布的零售价格,1950年仙游为0.329元,福安为0.32元;1952年仙游为0.329元,福安为0.33元,两地差价由12.5%缩小为零。每个热水瓶,1950年仙游为0.335元,福安为0.21元;1952年仙游为0.329元,福安为0.27元,两地差价由59.5%缩小为21.9%。这就使原来很不合理的各地物价水平,初步向均衡合理的方向发展。1953年以前,福建国营企业的力量较薄弱,为了发挥私营批发商的积极作用,规定了“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地区差价政策。当时为了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地区差价比较宽,如1951年上海至福州、厦门等地布匹的地区差率为20%至22%。1952年以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营和合作社商业为了代替私营批发商在城市和城乡之间贩运,限制城乡资本主义工商业之间以及他们和小农经济之间的联系,采取了“城城微利,城乡合理”逐步缩小地区差价的政策。如上海至福州、厦门等地布匹地区差率1953年初紧缩到13%至15%,1953年10月至1954年又略有上下变动,总的是继续有所缩小。对某些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根据不同商品产销两地牌价之间,除运杂费外,规定伸缩性的综合差率。1955年,对进出省商品,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大中城市之间,按照距离远近,对国计民生关系程度以及货源掌握情况,其综合差率为3%~5%,中小城市之间为1.5%~3%,城乡之间为0.5%~1.5%。当时轻工业生产,主要集中在上海、南京等沿海城市,福建进省工业品销价,多以上海等城市的价格为基础加地区差价计算,距离大中城市越远,交通不便地方价格越高。1956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对于工业品,主要根据“雪里送点炭,锦上不添花”的原则,把缩小地区差价的重点放在边远地区和一些价格很高的地方。这样就缓解了“递远递加”的偏向。对于农产品价格,主要按照省内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制定。在5类地区(边远地区、山区、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地区)收购主要农副土特产品和销售主要工业消费品(如食盐、煤油、火柴、布匹、刀剪等)实行保护价,即规定农产品收购最低限价、工业品销售的最高限价。1957年鹰厦铁路通车,随着主要商品物资运输流向的改变,以及部分公路、水路货运改由铁路承运,全省的地区差价缩小了4%左右。1958年后,省内工业逐步有所发展,有些如搪瓷制品、普通灯泡等还运销省外,随着成本降低,也与老产地执行同价。有的如普通纱布,原料靠调进,成本较高,且质量较差,如与先进地区价格看齐,生产发生困难,遂按1964年第二次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后进地区的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逐步降至合理水平,并按照主要调出地区的批发价格,加、减运至当地的合理差价和商业部门的进销差价来制定出厂价,以扶持省内工业生产。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进一步扭转工业品价格递远递增、农产品价格递远递减问题,又对少数地区城乡之间的价格差距做了调整。其中,东山、德化、龙岩、永泰、平潭等县,同一产品实行全县一价,取消城乡差价,以改善边远、山区人民的生活。对学生所需的大部分文化用品,全省一律取消城乡差价。1976年后,工业品地区差价按照全国部署大致分为3种类型,即大中、中小城市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仍然基本保持原来的综合差率。在各类商品之间,其综合差率一般是:次要商品比主要商品大些,生活资料比生产资料大些;周转慢、损耗大、经营难、价值小的商品要大些,反之就小些。在工业品地区差价中,还有两种特殊形式,一种是全国统一价,如药品、手表、化肥、农药等,取消了地区差价,销地的流通费用在商业内部调拨折扣中得到补偿。另一种是一个经济区划内执行一个价格,只保留产地至二级站的地区差价。1982年后,鉴于当时许多商品特别是小商品地区差价偏小,工业品城乡差价缩小或取消,使流通费用无从补偿,影响工业品下乡和小商品经营;而有些农副产品,由于经营环节多,层层加价,地区差价偏大。偏小的地区差价,使经营企业和允许贩运的商贩无法经营;过大的地区差价,或者压低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或者抬高了销售价格,不利于农民和城镇居民,容易助长商品流转的混乱和各种形式的价格之间的矛盾。后来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结合经济结构、工业布局、商业机构设置、流转路线和购销体制的调整变动,调整工业消费品地区差价。其中,省外产品的省管大中城市之间地区综合差率:百货文化用品3.5%,五金、交电3%;中小城市之间差率最高不超过1.5%。省内产品的省管产地至销地,区别不同计划供应经济区划内外,加综合差率1.5%至2%。有些属于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部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如对于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工业品,属于平价计划供应部分,都尽可能采取直线就近调拨,降低费用,稳定价格。其它商品均依据合理流向和必要的综合差率进行安排,使城城、城乡之间地区差价趋于合理。由于1985~1989年国家先后提高铁路、水路、公路运输价格以及装卸、搬运收费和贷款利息,商品流转费用增加,地区差价偏小,1990年,工业品地区差价分别提高了3%至4%。1992年,国家进一步放开商业经营商品的地区差价,由企业自主确定,更加扩大了商品流通,活跃购销。
  副食品地区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比较大。1955年,每50公斤生猪的城市之间地区差价为2.5~5元,1961年调整为1.0~3.5元,城乡差价按实际运杂费,最高不超过0.8元。活羊、废牛城市之间差价为1~5.5元,家禽2~6元,蛋品3~6元。1971年交售生猪实行里程补贴。1979年提高副食品价格时,重新调整了地区差价:生猪1~2元,废牛2~8元,活羊2~4元,活鸡4元,蛋品2元。城乡差价:生猪不超0.8元,废牛4元,活羊1.5元,活鸡4元,鲜蛋2元。1985年放开副食品价格,地区差价合理拉开。
  二、进(购)销差价
  (一)工业品的进销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产品陆续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形式,其工缴货价一般在部门中等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工艺技术、劳动强度、生产周期等多种因素核定,一般有10%至30%的年利润。而市场销售价格还要考虑到历史状况和供求关系,因而由工缴货价与市场销售价格所形成的进销差价,在各类商品之间很不平衡,但由于大量私营工业自销的存在,因而一般较小。而对国营工业加工、订货,是按当地国营批发牌价打九折或九五折收购。这在当时是正常的。1956年全行业合营后,原来国营商业同私营工业之间的公私关系改变为国营商业同国营工业之间的工商关系。原来国营商业按照资金利润率核算工缴货价,至1964年9月,基本上都改变为工商双方按照“工大于商”的利润分配原则,协商出厂价格。主要日用工业消费品商业部门的进销差率一般在8%至12%上下。也有少数商品,成本较低,利润较大,而原料缺乏,为了控制产量,其出厂价格一般不订高,为了限制消费,销售价格则不定低,从而形成“商大于工”。还有一些较为重要的商品,生产成本增加,为了鼓励生产,出厂价格相应提高而销售价格不变或少变,使商业经营企业长期亏损或由国家财政补贴。此外,有些重要农产品原材料收购价格不断提高,超过生产企业通过增产节约进行弥补的限度,国家为了稳定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把财政补贴给予原材料经营企业。上述“工大于商”的利润分配原则,在全行业合营初期,缓和了工商关系,对生产发挥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不利于商业经营的弊病。如1978年经调查统计,百货、文化、纺织品、五金、交电和糖烟6大类54个品种,工商双方平均利润率:工业占79.21%,商业占20.79%,工商利润为“二八”开。少数产品生产亏损,市场急需的,商业采取给工业价外补贴或进销差价倒挂的办法。1965~1978年,商业对工业价外补贴的土糖、自行车、洗衣粉等逐渐增加到16种,年补贴金额达303万元,影响了商业部门业务扩展和经营积极性。1980~1983年,先后对41种(类)日用工业品的出厂、销售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逐步取消了商业对工业补贴。1988年开始,生产日用工业品的原材料大幅度提价,成本增加。为稳定物价,采取出厂价格提高,销售价格少提或不提办法,缩小进销差率,仅省管中的22种商品价格,商业批发环节大约亏损1%至4%。到了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扩大,为了适应价值规律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工商各部门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对于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原则上根据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中等成本安排合理利润。其中,短线产品利润高些,长线产品低些。同一部门内,先进企业可以得到较多利润,中等企业一般也有合理利润,后进企业只能得到较少利润,直至无利或亏损。对于工业品的进销差价,根据国家对不同商品的政策要求,视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高低,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即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进销差价小些,一般商品大些,高档消费品更大一些;供过于求的商品进销差价小些,供不应求的大一些;原材料供应充足的商品进销差价小些,原材料紧缺的大些;进口同类品价格低的小些,成本费用低的大些。1989年以后,随着价格管理体制调整改革进程,除了部分属于国家定价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基本上按上述原则并适当放宽限制安排进销差价外,对于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商品,在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的基础上,较大程度是随着市场供求变化和正当经营、有序竞争的展开,反映在工业品进销差价上,也就呈现正常的变动,并具有一定的伸缩性。1992年后,进一步放开国合商业等部门进销差价管理,扩大企业自主确定权,也进一步活跃了商品购销,提高工业品产销率。
  (二)农产品的购销差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内,福建对主要农产品购销差价的掌握比较严,只包括产地商业经营企业的流通费用和微小的利润,这有助于收购计划的完成,也有利于销地价格的稳定。有些商品如粮食、油料、棉花直至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对经营部门实行财政补贴。对猪、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有提高,但购销价格只是达到持平或购销差价很小,有的经营部门仍然亏损。到60年代,对主要农产品开始实行超购加价,以后随着统购价格的提高,两次取消超购加价。1971年,粮食第三次实行超购加价30%。1972年,对油料实行超购加价30%。从1979年起,粮食和油料收购价格提高20%~25%以上,超购加价提高50%;棉花在提价基础上也开始实行超购加价30%。到80年代初期,全省农产品收购总额中,牌价收购比重明显下降,超购加价比重逐步上升,财政补贴随之大量增加。为了克服超购加价范围过宽和基数不够合理问题,随后改为固定比例加价。到了80年代后期,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则改为合同定购形式,对农产品的购销差价,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并参照产销供求情况,区别对待。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包括工业原料)商品,从严掌握购销差价,并由国合商业部门掌握一定货源,以期保持农产品销售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对次要农产品的购销差价,则较灵活些。对于那些购销价格持平、很小或倒挂,长期由国家赔钱经营的商品,如粮食,则实行政策性和经营性两条线运行;有的视生产供求情况,在从严掌握购销差价的基础上,有的采取国家指导价控制,给予一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做到既保持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又不过多增加各级财政补贴负担。
  对于农产品中副食品的进销差率,一般掌握略宽一些。1954年,生猪毛白差率为65%~70%,1961年缩小为60%,农村集市50%~55%。废牛,城市35%,县级市场30%,1967年缩小为城市26%,农村18%。活羊毛白差率福州等6市为235%,县级市场230%。家禽、蛋品进销差率,城市、工矿区为12%,县城和农村为8%。1972年家禽调整为产区14%~16%,销区18%,农村10%~12%。蛋品,福州等6市12%,县城10%,农村8%。1979年调整8类副食品进销价格时,随着销售价格的提高,生猪毛白差率缩小为58%,羊肉缩小为225%。蛋品进销差率,城市为14%,县城为12%。1988年5月生猪放开经营,毛白差率在40%左右。蔬菜进销差率全年平均25%上下,叶菜类略大,瓜、果、根菜类略小。
  三、质量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一直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政策。这也是价值规律在质量差别的同种商品之间的具体运用。在具体实行按质论价时,对商品质量的好坏,是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来确定的。商品的质量一般体现在适用程度、耐用程度和美观程度。质量差价有花色差价、等级差价、品质差价、色泽差价、造型差价、牌誉差价、包装差价、新陈差价、老嫩差价、死活差价等等。在国营商业部门,有些如五金商品质量繁杂,还实行用料、材质、长宽、镀层等差价。彩色电视机实行牌誉差价、功能加价。1966年,针对同一产品不同牌号或不同产地进货成本不同的情况,实行地区差价服从质量差价的原则,以主要货源地的产品价格为主,按质论价,比质比价制定价格。1984年起,对获得国家和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在保质期间,分别加价20%和15%;对陈旧落后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1988年,彩色电视机实行优质优价,获金奖、银奖每台分别加价80元和60元。经营鲜活产品,质量差价掌握比较灵活。1950~1959年,收购活猪实行毛重定等、毛重计价。1960~1969年,收购大肚猪增加,实行出肉率定等,毛重定价。以3级猪出肉率71%~74%为中准级,分5级定价,各等级出肉率上差3%,下差4%,等级差价均为5%。1988年,为控制大猪肥瞟比重,福州市实行“头重定等,出肉率定级,参考毛斤计价”。猪肉实行鲜冻差价,分部位差价,瘦肥肉差价,早晚差价。蔬菜质量差别很大,等级差价一般掌握3~4个等级。质量差价,瓜果类较小,叶菜类较大,初产期价格上浮,旺产期下浮,末产期随质量差异,价格下浮幅度更大。1989年后,许多农副产品价格放开,质量差价也进一步拉开,由企业自行掌握或供需双方按市场一般行情与行业常规,协商按质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近50年,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在掌握质量差价过程中,通过多次修订调整,逐步建立起比较可行和便于操作的质量差价体系以及市场认同的机制,并对以下几个关系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做出正确处理:一是按质论价同生产成本、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即生产成本只决定同类品价格水平,质量差异决定质量差价,而按质论价是按值论价与按质论价的密切结合;二是按质论价同供求之间的关系,即在商品供不应求时,质量差价客观上有缩小之势,这种状况在1988年显得比较突出。而当商品处于供过于求时,由于人们对产品质量精挑细选和市场竞争激烈,特别当价格不能适时降低或降幅不足时,其质量差价客观上有扩大之势,这在1993年以后,有些如服装、家用电器等曾有出现。但根据政策要求,为了鼓励先进淘汰落后,促进产销平衡,特别对优质以下的等级发新产品,发展名特优新品种、新花色,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来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出口创汇的需要,也是生产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了使新产品在市场上立足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一般先制定一个适销的价格,对其初期成本较高、发生亏损的,可以申请减免税收和批准试制的上级部门给予试制基金予以支持,尔后随着生产发展和成本降低,使之由亏变盈。对于新花色、新造型,一般可同老花色老造型比质比价。但对挑选性较强的新花色新造型,则规定一个幅度,由不同地区的经营企业在不同时期,根据市场评价和适销程度灵活掌握。此外,还明确了新产品比价与质量差价的不可比因素,如压式保温瓶之类的新产品,其材料、结构、工艺等与一般保温瓶全然不同,不作为与老品种按质论价。为使日用工业品按质论价和质量差价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现代工业生产的需要,90年代初期,已逐步放开由工商企业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协商定价,并参照市场行情自主确定价格差距。
  四、批零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福建商品批零的价差很大,中间剥削严重。民国15~28年(1926~1939年),米、布、食油、肥阜等4种商品的批零差率大的竟达10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一方面积极扶助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实行2%~6%的优待价格,使供销社的零售价格略低;另一方面,在全省的城市相继建立国营和消费合作社的零售业务,经营居民需要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粮食、油、盐、棉花、煤炭等,以保障人民生活和物价的稳定。当时,国营企业批零差价较小,一般为5%~15%。1952年底起,为了发挥私营零售商的作用和避免社会失业的增加,日用品批零差率一般扩大到10%~18%。为照顾为数众多的小商小贩,同时调低了批发起点。国营商业为了扩大批发阵地,缩小批零差率。百货类最大只有8%,小的只有3%~4%。有的土特产品批零价格不分。1952年底,在调整商业工作时,全省统一规定了批零差率幅度:白布8%~10%,色布12%~15%,花布14%~18%,针棉织品13%~17%,火柴9%~12%,洗衣皂、香皂、牙刷13%~18%,搪瓷、热水瓶14%~18%,食糖12%~17%,小土产品与副食品12%~16%,平均比原来扩大4个百分点。1953~1954年,为了适应国家对粮食、油料、棉布统购统销,统一规定零售牌价。1955年,取消对供销社的价格优待,统一执行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并对某些零星的小工业品如钮扣、发夹等的批零差率一般扩大到18%~25%,但主要商品的批零差率,基本保持在1952年调整后的差率水平上。1956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批零差价成为促进零售商店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转费用、为国家积累资金、更好地做好市场供应、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工具。随后,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区别商品性质、经营难易、周转快慢、损耗大小、费用多少、价格高低等不同情况,从1965年起,陆续规定求的基本平衡四是按质论价同新产品、新品牌、新花色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政策是鼓励开价格可以适当扩大其差价,对浪费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劣质产品,给予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惩罚性价格,以促使其停产、转产;三是按质论价同各地产品之间的关系,即按照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要求,对于先进产地长期形成的牌誉,可以得到适当差价外。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情况,一般还可采取优质产品价格不动、低质产品价格降低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一般、淘汰落后。通过价格杠杆达到产品选优,促进部门产品在汰劣促优的基础上实现供主要工业品的全省统一批零差率:纺织品类10%~15%,针织品类13%~16%,百货类10%~16%,文化用品类10%~21%,五金交电类12%~16%,药品及医疗器械类15%,燃料10%~15%,烟酒糖类10%~17%。单价低、卖价额小的小手工业品的批零差率,一般为18%~25%。对一些易损易耗和花色多变、挑选性强的小商品,批零差率可高于25%,个别小商品高达60%以上。少数工业品,如扩大器、电视机、晶体管收音机等却实行了批零一价。1976年,为解决批零差率分档过多问题,对若干商品进行归类和简化。如眼镜配件、钟表零件、保温瓶配件和扣子、纸花等,分别差率定为20%、25%、30%;棉纺织品原色布、色布、花布、色织布、化纤布、呢绒等分别差率为10%~15%;卷烟、酒、白砂糖、奶粉、罐头、小食品等分别差率为8%~15%。猪、牛、羊批零一道价,活鸡、活鸭县级市场8%,农村批零一道价,蛋品差率6%。1982年小商品价格放开,批零差率不受原规定限制,由经营企业灵活掌握。
  1960年开始,饮食行业服务大众,面向工农,实行保本微利经营,毛利率县城20%~25%,农村15%~20%。其中,酒席、盘菜、冷饮等毛利率高些,大众化便饭、便莱、面点等低一些。1983年后,经营费用提高,毛利率调整为:福州35%,地市及永安32%,县城30%。为适应经营和市场变化,允许企业自行向上浮动1~2个百分点,下浮不限。传统名优食品40%~50%,小城市和农村集镇低一些。费工费时风味小吃可以高于50%,供应海员的餐厅饭菜和西餐的毛利率,一般为30%~50%,名贵菜点、西餐40%~50%。1987年,饮食毛利率下放由各地商业部门管理,多数地方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通的加速以及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批零差率的制定和管理也陆续作了一些调整变动。如1988年省定适当扩大省产针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并对商业部门经营的针织品实行顺加作价;自行车、电冰箱等省管部分放开,并实行顺加作价,按合理流向、合理环节、合理进价加合理差价原则,制定消费品的批零价格。1992年,根据福建扩大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继续转换价格形成机制,遵循价值规律和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实行放开国合商业中大部分商品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作价,并对一些工业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改国家定价为国家指导价,原定出厂价为中准价,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对于有些季节性或临时性紧缺的主副食品,除了采取必要的最高限价政策措施外,还有若干规范价格行为的法规性规定。如对于企业降价竞销工业品,一般以不低于成本价为宜;对于高消费的餐饮业等,实行最高毛利率限制,以制止暴利经营。
  五、季节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垄断商人总是利用以大大超过季节性储存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季节差价,剥削劳动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打击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等投机势力,对主要农产品的季节差价采取逐步缩小以至最后几乎完全取消的措施,如粮食的季节差价,1950年为21%左右,1951年降为18%左右,1952年16%左右,1953年3%左右。1953年11月实行统购统销时,取消了季节差价。1954年9月,取消了棉花的季节差价。随后又陆续取消了油料、烤烟、生猪等主要商品的季节差价。这样,有利于打击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等投机势力,顺利完成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及时掌握货源,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这些农副产品的季节差价,当时是在全年最高价格基础上或接近全年最高价格基础上取消的,这实际上是提高了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在销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的常年生产季节消费和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农副产品均实行季节差价调整外,其余农副产品均无季节差价。1963年,针对有些商品季节差价缩小不利于商品储备的情况,才对鲜活商品恢复差价。其季节差率为:鲜蛋20%,家禽25%,活羊15%,蔬菜、瓜果50%~300%。1969年以后,由于禽、蛋供应紧张,全年均执行淡季价格。1980年4月,鲜蛋恢复季节差价,一年分两次调整,每次幅度10%,第一次在于三四月间,第二次由各地自定。对于日用工业消费品,如棉纱、棉布、煤、食盐等,在50年代初期,为调节市场供需,曾一度保持季节差价,但后来随着对私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和计划调节的加强,除了部分鲜活商品外,几乎都取消了季节差价,而给生产和经营及市场带来不利。如干果、干菜、草席、草帽等,生产和消费都有季节性,采取长年一个价,往往旺季一过,就基本失去销路,不但占压资金,而且容易霉变造成更大损失,保留一定的季节差价,可使这些问题得以缓解。1984年,对少数常年生产季节消费的时令商品如胶鞋、电风扇、糖精和啤酒等,由企业按产销和储备情况实行季节差价,适令季节价格上浮,落令季节价格下浮,以相互弥补。食糖价格1960~1987年在省内调拨环节,区别不同季度按批发价倒扣2%~5%作为季节差价。1988~1989年榨季开始,改按榨季即当年12月至次年6月倒扣1%~5%作为季节差价。7月以后按批发价格供应,不另扣季节差价。1990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加强了社会调查和市场预测,以及产销计划的统筹安排。对于大部分商品季节差价基本上不作统一规定安排,而是随着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总量调控的前提下,由市场进行调节。如电风扇、空调器、汗衫、背心、棉衣、皮袄、毛衫等,在季节已过还留有过量库存的情况下,为了调节产销,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一般是从生产经营者在价格升降幅度上体现季节差价。1992年后,进一步放开季节差价的统一规定,而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一般行情,自主确定,灵活作价。这对促进平衡供需,发展生产,扩大销售起了积极作用,也在较大程度上缓和了季节性因素价格的大起大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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