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农产品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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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农产品比价
分类号: F323.5
页数: 29
页码: 899-927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由于外国商品倾销和经济危机的影响,福建省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经历了扩大和缩小的阶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比价关系受到严重扭曲,价格体系极度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逐步调整工农业品比价关系,农产品价格得到提升,工业品价格相对稳定,剪刀差逐步缩小。
关键词: 福建省 商品比价 工农产品比价

内容

一、综合比价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由于某些帝国主义国家的商品倾销,严重地打击了国内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同时广大劳动人民因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与剥削,购买力极低,因此当时福建省市场工业品呈过剩状况,价格下跌,跌幅比农产品大9%左右,因而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缩小,其后则逐年扩大。
  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综合比价,民国19年(1930年)以后的头两年是扩大,后两年明显缩小。以民国19年为100,民国20年和21年粮食收购价格共提高39.3%,经济作物和其它农产品提价幅度相对小些,反映整个农产品收购价格两年共提高18.1%,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23.5%,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幅度超过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上升幅度,从而使工农产品交换差价扩大了4.6%(即换取同等数量的工业品所需的农产品,民国21年比民国19年增加了4.6%)。以民国21年指数为100,由于民国22年和23年农产品收购价格逐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民国24年和25年,基本维持在原有价格水平上,因此民国22~2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17.3%,而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下降11.7%。这样工农产品交换差价缩小了24.7%(即换取同等数量的工业品所需的农产品,民国25年比民国21年减少了24.7%)。民国2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与民国19年相比上升38.51%,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9.07%,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缩小了21.3%。据代表沿海、山区和老区的龙溪石码、仙游、福安穆阳、泰宁、永定坎市等5个农村市场典型调查资料,以民国19年为基期的民国20~25年,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见表2-28-1。
  民国26年(1937年)之后,由于美国、日本等国家加剧对殖民地经济掠夺,低价收购粮食和工业原料,致使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不断扩大。构成民国时期工农产品比价变化的原因较多,主要是经过民国18~22年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一些国家为了摆脱面临新的世界经济危机,将大量剩余工业品以大大低于其国内市场商品销售利润率的低价向中国倾销(如日本花布不用尺量,而用秤称在福州市场廉价倾销),这一极不正常因素迫使福建省工业品市场价格疲软,民族工商业受廉价洋货冲击,生产和经营无不亏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更加疯狂,一方面猛涨工业品销售价格,一方面压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加上国内受官僚买办资本垄断控制,造成工农产品交换差价不断扩大。如民国19~25年,平均每百市斤中晚谷可换白细布24.9尺,到民国33年只换12.8尺,减少48.6%。抗日战争初期,福建市场物价波动虽然比较平缓,但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较抗日战争前均有扩大,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程度已经相当严重。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福建省工农业品交换比价约比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平均水平扩大2.1倍左右。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美国的剩余商品充斥福建市场,工农业品的交换比价一度迅速缩小。但是,民国35年下半年起,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通货遂趋恶性膨胀,物价暴涨,工农业品的比价又逐步扩大,而且有些商品价格涨跌不定,比价比较混乱。特别是抗日战争后期至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生产、交通等长期遭受破坏,食品等物资严重短缺,国民党政府以及日伪政府为维持其统治地位,解救其财政经济困难,多次更改币制,结果货币发行恶性膨胀,推动了物价狂涨。据统计,民国26~37年的12年中,福建物价上涨约600万倍。到民国37年7月,国民党政府法币的购买力已贬值为抗日战争前币值的一亿分之三。民国38年8月,福建市场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达到顶峰,由此而造成的价格体系极度混乱,比价关系严重扭曲,工农产品交换比价长期背离常态,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剪刀差急剧扩大,同等数量的农产品换得的工业品数量大幅度减少。其中,民国37~38年,由于米价反复不断大幅上涨,工农产品交换比价略有回缩。所以,民国时期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平均物价相对比较平稳,工农产品比价关系尚属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1949~1957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关系,总的发展趋势是由维持原状到剪刀差逐步趋于缩小。1949年10月以前,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大低于价值,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致力于先将市场物价基本上稳定下来,并逐步调整工农业品比价关系。因此,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和综合比价指数,以抗日战争前的1930~1936年年平均指数为100,1950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202.5,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307.6,农产品交换工业品为100:65.9,农民用同样多的农产品,1950年比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平均少换了34.1%工业品。这是抗日战争始(1937年7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49年)12年,民国时期遗留下不等价交换形成的工农业品比价指数,相应的剪刀差扩大趋势也达到最高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人民渴望消除通货膨胀之苦。由于一时工农业生产尚未完全恢复,商品物资供应显著不足,资本主义工商业占很大比重,国家在经济上支配市场的力量相当薄弱,加上民国时期的物价飞涨影响,投机资本还在趁机兴风作浪,当时市场物价仍然处于波动状态。本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福建工业品价格高,农产品价格时高时低,市场物价在混乱中涨跌不定。1949年秋至1950年2月,受以上海为中心的金融、商业投机资本括起4次大的涨价风潮影响,又使工农业品价格持续波动不止。为了恢复生产,稳定市场,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坚决稳定物价的方针,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措施,各种物价在当时的基础上稳定下来,同时也把旧社会不合理的工农业商品比价关系保留了下来,因此反映在1949年和1950年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仍呈略有扩大状态。1950年3月,全国统一财政经济管理以后,福建省在努力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别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注意使农产品价格比工业品价格上升幅度大一些。由于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市场上依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工业原料、石油和化肥、农药等供应紧张,价格猛升。这一年,福建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由于海口被封锁,使部分原由海运进省的工业品改为陆运成本高,价格涨。这些较高的工业品价格延续到1951年。因此表现在工农业商品比价上,1950年较之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比价指数的剪刀差仍有一定程度的扩大,1951年后就逐步趋于缩小。以1950年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51年为99.1,1952年为101.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1951年为107,1952年为100.5;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1951年比1950年扩大8%,1952年比1951年就转为缩小1.1%。
  1953年,为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并加强主要工农业商品的产销平衡,开始对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商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销售。1954年,又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继而对主要城市的粮、糖实行计划供应,对生猪、烟、麻等先后实行派购。1952年后,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取得了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为了加速农业生产发展,1953~1957年,在工业品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先后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生猪、黄麻、菜籽等十几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53年和1954年,降低化肥、农药、农药械的销售价格。从总体上来看,1957年与1950年比较,除了粮食类收购价格指数下降11.2%外,其它农产品收购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提价较多的有经济作物类价格指数提高45.5%,竹木材类价格指数提高66.7%。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农产品提价幅度大,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小,因而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进一步缩小。以1950年价格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53年为105.6,1955年为108.9,1957年为118.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1953年为102.5,1955年为102,1957年为101.4;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1953年为97.1,1955年为93.7,1957年为85.9。上述数据表明,1952年后各年份的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综合比价剪刀差逐年缩小,其中1957年比1950年缩小14.1%,比1952年缩小19.7%(即换取同等数量的工业品所需的农产品1957年比1950年和1952年分别减少了14.1%和19.7%)。如从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综合比价来看,亦即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换取的工业品,1957年比1950年和1952年分别增加了16.5%和24.5%。“一五”计划时期,福建省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缩小程度,较之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7年平均的比价缩小率还有些微小差距。与1937年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13年中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不断扩大态势相比,却是大大地改善了。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建设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生产关系的某些变革和经济建设的速度以及积累和消费等比例,逐步朝着超越生产力和违背国情方向变化,否定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搞一平二调、不等价交换等等“左”的思想泛滥,加上1959年起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工农业减产。福建也同全国一样,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至1961年,全省农业产值下降16.7%,轻工业产值下降38%。这一时期,由于货币发行失去控制,社会购买力大量连年结存,票子多、商品少,且由于国营商业商品短缺,供应不足,不能实现的一部分购买力便冲向集市,使不受国家控制的集市价格迅速上涨。集市价格1961年比1950年上升268.3%,比1957年上升237.3%;以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指数为100,1961年集市价格高于国营商业牌价达1.77倍。在当时,农业的生产力还不高,物资供应还不充裕,在农业生产技术还没有显著改善的情况下,由于增产而多支付的劳动能够得到补偿,也使出售产品能够大体得到市价高于国营商业牌价的差额,农民在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后到集市上出售,就能增加收入,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但也带动整个农产品以及生活消费品价格的上涨,其中也包括对农产品收购实行统购、派购和议购价格的提高部分,致使1961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了22.5%。在价格水平猛涨的情况下,福建贯彻中央有关决定精神,物价方面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保持市场上基本生活消费品的稳定,使大多数居民能顺利渡过经济困难时期;二是大力吸收市场上过多的货币,使货币流通量与商品可供量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为了稳定城镇居民生活,1962年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房租、水电的收费标准(即18类商品)保持基本不动。同时,对生活必需的商品实行定量供应,定量供应商品价格不提高,定量以外出售几种高价商品回笼货币和调剂人民需要,这样既保证了人民生活最基本的需要,又对当时手中持有较多货币购买力较高的人用较高的价格供应某些紧缺商品,以回笼更多的货币,符合货币、商品流通的规律,有利于把物价上涨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取得很好的效果。1962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8字方针,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信贷投放,市场物价逐步趋于稳定下降。集市贸易价格以1957年指数为100,1965年为141.2,比1961年下降58.2%;1965年集市价格较之国营商业零售牌价只高过54%,牌市差价比1961年缩小了69%,工农产品比价也开始恢复正常。
  “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物价总的趋势,是由急剧上涨到趋向稳定。经过调整,到1965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恢复正常,工农业生产发展很快。在此期间,对一些不合理的工农业品价格,也进行若干调整。在工业品零售价格方面主要有:1962年提高了火柴、机制纸、竹壳水瓶、缝纫机、自行车零件和卷烟价格;1963年提高了绸缎、肥皂的价格,降低了收音机、金笔、塑料制品的价格,对一些质低价高省内生产的轻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的销售价格也适当调整降低。同年10月,又提高食糖、卷烟价格,降低闹钟、收音机、电视接收机等销售价格。1965年1月起,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到同统购价相平。同年7月,根据按质论价原则,适当提高省外调进工业用煤炭的供应价格。为了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继续采取保本微利的政策。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价格逐步降低。1958年初,为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要实行合理的低价政策,制造和销售农田排灌动力机械的利润要控制在15%以下的规定,降低这一年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田排灌机械和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销售价格。1961年,再次降低柴油机价格,同时降低拖拉机的价格。1962年,继续降低农机配件价格。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约降低9%。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拖拉机及其配件、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柴油和一些农药的价格,继续有所降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在“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8年间,头3年也作了小幅度调整提高,1958~1960年,共提高4.8%。1961年,大幅度地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等收购价格,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29.8%。1962~196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上述工农业价格的调整变动,反映在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和综合比价指数上:以1957年价格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62年为133.7,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18.2,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缩小11.6%;以1962年价格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65年为93.5,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89.9,年均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下降1.7个百分点,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2.6个百分点,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缩小3.8%。1965年较之195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5%,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提高6.2%;这一时期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剪刀差,比1950年缩小27.2%,比1957年缩小15%,反映在以农产品交换工业品比价上,即农民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换得的工业品,1965年比1950年多了37.4%,比1957年多了17.7%。由于“大跃进”和对国民经济调整过程的影响,农民并未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缩小中得到多少好处。因为在此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工业品中的计划价格部分有自发上涨和变相上涨,而农副产品生产成本的上升,其幅度不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6年,由于大部分政府行政和经济管理机构被撤并,必要的规章制度被取消,国民经济运行陷入无政府状态,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工农业产品比价遭受干扰。为了避免失去控制而出现混乱和波动,物价基本冻结,但价格同价值背离的情况日益严重,价格体系中的问题越积越多,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仅仅略有缩小。1966~1976年,福建省物价只进行一些小的调整。1966年,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时,缩小地区差价,取消城乡差价,同时调整了大百货、文化用品和自行车、收音机等五金、交电产品的地区差价。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9%,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1.9%,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缩小4.7%。1967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为了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对于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通知精神,1967~1970年工农业品价格基本不作调整。到1971年,才对某些极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提高油料、糖料、茶叶、毛竹、木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石油、化肥、农药等支农产品,以及药品、收音机、铱金笔的销售价格。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4.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只提高0.1%,工农产品综合比价缩小了4%。1971年以后的5年间,也曾对工农业品进行个别调整,但调价幅度不大,因而1972~1976年工农业商品比价水平没有大的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加上那时经济指导工作中“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物价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造成某些混乱。如计划价格部分自行涨价和变相涨价现象时有发生,集市贸易价格上涨40%左右。但就总的方面说,稳定物价方针基本上得到贯彻,工农业比价关系保持相对稳定。以1965年指数为100,1970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9%,农村工业品由于某些商品价格调低以及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零售价格指数下降6.9%,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为90.5,1970年比1965年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9.5%。与1970年相比,197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5.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0.2,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为95.2,1976年比1970年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4.8%;但比1965~1970年比价扩大了4.7个百分点,年平均扩大0.8个百分点。以1965年指数为100,197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8.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93.3,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为86.1,1976年比1965年工农业品综合比价缩小13.9%,比1950年缩小37.3%。从总的趋势看,1966~1976年,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剪刀差年平均缩小率为1.3个百分点,这个数字大大低于“一五”计划时期的4.3个百分点,也低于“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2个百分点。随着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程度逐趋放慢,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整个农业劳动生产率停滞不前,甚至下降。1976年,全省平均每个劳动者提供的产值为513元,比1965年还减少29元。在工农业商品比价不能适应农副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和价值量的变化,即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只能补偿生产成本的增长的情况下,纯收益很低。1966~1976年,全省平均每个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每年仅递增0.7元。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人民收入及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扩大。
  1977~1978年,部分农产品价格通过陆续调整提高,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初步得到改善。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是当务之急,要求调整价格政策,适当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限于当时国家的财力,1977~1978年提价的品种,主要是山林土特产品。1977年11月,中共中央提出:从长远来说要注意农村问题。剪刀差实际存在,而且不小。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要逐步缩小剪刀差。要把支农资金用好。工业品,特别是生产资料销到农村时,价格要低,质量要好,将来随着职工工资的提高,要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指出,农产品价格应以粮食为中心,全面安排。为了逐步解决农产品价格偏低,进一步缩小工农业商品之间的比价,福建省1978年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生漆、桐油、桕油、茶油、猪鬃,以及柑橘、蜂蜜等十几种山林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降低了电动机、柴油机等部分农业机械的价格,降低食盐的最高限价,还降低部分塑料制品、国产手表和药品价格,适当提高部分纸张价格。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问题,贯彻国务院的部署,1979年起,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油脂、棉花、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甘蔗、大麻、苎麻、黄牛皮、木材、毛竹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粮食和油料还扩大超购加价的幅度,由加价30%扩大为50%,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包括粮、油超购加价在内平均提高幅度在35%左右。其中粮食类收购价格提高43.2%,经济作物类提高20.2%,禽畜产品类提高39.2%。1979年,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提高27.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提价幅度最高的一次。由于1979年3月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后,销售价格没有提高,出现高价买来低价卖、买卖越多赔钱越多的不合理现象,而且购销倒挂也助长投机活动。所以从1979年11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提高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结合福建情况,除牛奶销价调整推迟外,适当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7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提高这些商品的销售价格,对农民影响不大。1980~1984年,对农产品收购价又作一些调整,其中,1980年提高桐油、生漆、黄麻、烤烟、山羊板皮、松脂等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1981年,贯彻国家决定,将大豆的收购价格提高到加价水平,即提高50%,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办法,同时再次提高了豆油、烤烟、木材和毛竹等的收购价格;1982年,主要是提高茶叶和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1983~1984年,只对个别农产品价格作了一些调整。随着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市场成交量的增加,农民收入继续有所增加,其中,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同上年相比,1980年提高5.4%,1981年提高7.4%,1982年提高5.7%,1983年提高4.2%,1984年提高4.4%。1985年是价格全面改革起步之年,继续放开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一是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这是1985年价格改革的重点。改革的目标是:取消生猪派购制度,实行合同收购,使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把国家统一定购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议价,扩大市场调节;二是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向商品经济转化的需要,促进农村生产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贯彻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把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作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上市。经过上述调整和改革,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根据生产成本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需求程度,同上年相比,除了工业用油类价格略为降低外,粮食类价格提高6.4%,经济作物类提高12.2%,竹、木材类提高50%,禽畜产品类提高39.2%。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16.4%。1977~1985年,总的趋势看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以1976年价格指数为100,1978年为102.6,1979年为130.8,1985年为198.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978年为100.1,1979年为100.2,1985年为115.3;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1978年为97.6,1979年为76.6,1985年为58.2。以1978年价格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1979年为127.6,1980年为134.5,1985年为193.2;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979年为100.1,1980年为99.0,1985年为115.2;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1979年为78.5,1980年为73.6,1985年为59.6。上述数据表明,分别与上年价格比较,1979年和1985年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率最大,其中1979年缩小21.5%,1985年缩小10.7%,仅这两年共缩小了30%。再从几个年段过程看,1977~1980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37.9%,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1.1%;1981~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43.7%,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14.1%;工农业商品综合交换比价:1985年比1980年缩小20.6%,比1978年缩小40.4%,比1976年缩小41.8%。其中,1978~1985年农产品收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党和政府对农业工作的加强和农村政策的调整,价格政策对农产品的倾斜,农副产品价格不断得到调整提高,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迅速缩小,农民的收入比城镇职工增长加快了,农民生活消费也大有提高。据统计,福建省198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1.09元,比1978年的D6.86元增长120%,年平均增长了17.1%;农民与城镇职工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2.48缩小为1983年的1:1.17,缩小了29.8%。在农民增加的收入中,由于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还不包括向集市出售部分,以1978年为基础,1979年因提价因素全省农民受益2.3亿元,1980年为3.06亿元,1981年为3.82亿元,1982年为4.81亿元,1983年为5.89亿元,5年累计共受益19.88亿元,平均每个农业人口(按2200万人计算)受益90.36元。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他们的消费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1983年,每个农民平均生活费支出为261.27元,比1978年的113.6元增长130%,年平均增长18.2%。由于农民消费支出增长速度比城镇职工消费支出增长速度快69.9%,农民与职工各项生活消费差距由1978年的1:2.51缩小为1983年的1:1.90。农民和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也有了新的变化,吃、穿、用、住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1978~1983年,福建省农民与城镇职工收入、消费缩小差距程度及与全国比较情况,见表2-28-2、表2-28-3。
  1986~1994年,进行结构性价格改革。农产品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3种形式。1986年,对已经实行的统派购改革政策加强后续工作,扩大粮食议价收购比重,大豆退出定购范围,实行随行就市,议价购销,并提高部分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收购价格,降低药材价格。1987年,农产品价格有较多调整,粮食收购价提高13%,竹、木材提高20.9%,畜产品提高13.6%,干鲜果、干鲜菜和水产品均提高将近年平均上升2.1%;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共缩小40.3%,年平均缩小5%。20%,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1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4.9%。以1985年指数为100,工业品比价指数:1986年为95.8,1987年为88.1;工农业品交换比价,1986年缩小4.2%,1987年缩小8%,1987年较之1985年缩小11.8%。1988年,国务院批准福建实行综合改革试验,在改革开放中继续先行一步。为理顺价格关系,这个时期价格以调为主,调放结合,寓改革于调整之中,加大价格结构调整力度,进行工农业商品较大范围、最大幅度的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粮食提高27.8%,经济作物提高18.5%,水产品提高38%,畜产品提高43.9%,药材提高1.53倍;化肥、农药、农膜取消全省统一零售价,放开各地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同时提高了针纺织品及部分日用工业品价格。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32.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提高20.9%,工农业品交换比价缩小8.6%。1989年,除药材收购价调降外,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土特产品收购价提高都在20%以上,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继续比上一年提高16.7%。但由于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略大于农产品,因此当年工农业品比价指数初现接近持平并稍有扩大趋势。1990年,除油料、糖料和黄麻收购价进行小幅度调整提高外,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基本保持稳定或略有回降。当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降低6.2%,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微升0.4%,工农业品比价指数扩大了7%。1990年较之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上升77.5%,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53.7%,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缩小13.4%。1991年,除部分粮食和经济作物收购价作小幅度提高外,竹、木材和畜产品等价格稳定下降,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回落0.5%;受进口化肥和农药提价影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4.3%,工农业品比价指数扩大4.8%。1992年,农产品和农村工业品购销价格变动都不大,反映在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略有提高,其提高幅度略大于工业品价格上升水平。1993年,为继续转换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情况,提高粮食、禽畜产品以及水产品等的收购指导价,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13.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10.3%,工农业品比价指数开始回缩2.7%。1994年,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一些工业品,以及交通运输等价格的调整提高,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粮食收购提价额能全部补偿因生产成本提高的目标,并确保增产增收,对粮食收购价进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提高46.9%),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也有较大提高。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8.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提高18.2%,工农业品比价指数缩小7.7%。反映在福建工农业品历史比价上:1994年与抗日战争前的1930~1936年7年平均水平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17.2倍,而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指数只提高7.59倍,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缩小了55.9%;与1950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8.49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只提高2.47倍,工农业品交换比价缩小71%;与1978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5.17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只提高2.45倍,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缩小52.5%。1994年较之1990年,工农业品比价指数缩小8%,较之1988年缩小1.2%,开始扭转1989~1993年工农业商品比价剪刀差扩大的格局,对进一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95年,由于前两年全省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分别比上一年上升13.4%和23%,农副产品成本随之也有较大提高。为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同时考虑到1993-1994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较多,以及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价格上涨程度,特别是着眼于粮食这一主导产品市场价格上升40%左右的实际情况。为了缩小粮食牌市差价,1995年2月2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对本省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补贴和采取粮肥挂钩政策,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定购粮另行增加化肥差价补贴。1995年,全省粮食收购价比上年提高36.2%,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随着生产成本提高和市场供求情况,也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经济作物收购价格提高40.5%,竹、木材提高12.3%,禽畜产品提高21%,干鲜菜和土副产品提幅都在20%以上,干鲜果和水产品提幅也将近20%。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上升24.8%,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14.1%,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8.6%。1995年较之1990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15.9%。在1991~1995年国民经济“八五”计划期间,头两年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下降6.7%,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4.7%,以致1992年与1990年相比,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12.2%;后3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明显大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提高幅度,使1995年与1992年相比,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回缩17.9%。1995年较之1985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27.2%,较之1978年缩小56.6%,较之1950年缩小73.4%。其中,改革开放以后的1979~1995年17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率为1951~1978年28年的3.4倍。
  1996年,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进一步上涨,主要农产品价格相应上升,而在农产品之间,粮食定购价格相对于社会平均价格显得偏低,有些地方问题还较突出。但从全局看,鉴于1995年全省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4.4%,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对1996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价格的升幅加大调控力度,首先着重于对农产品、特别是对粮食购销价格进行合理安排和系列调控。为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对本省粮食定购价格主要按照:一是能够补偿新增生产成本,并使农民种植粮食实际收入有所增加,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二是基本不牵动粮食市场价格和其他经济作物价格,并有利于控制粮食提价的连锁反应;三是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全年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经过统筹安排,并对主要食品价格升幅实行分部门控制和平抑市场粮食价格措施的贯彻落实。1996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比上年仅上升4.5%。在包括工业品等总体计划调控运行机制的相互制约下,各类农产品收购价格呈现有升有降的态势,总的保持基本稳定。以上年价格指数为100,1996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提高9.5%,经济作物提高10.8%,禽畜产品提高9%,干鲜果提高6.2%,水产品和竹木材类分别提高1.1%和0.8%,药材类提幅较大,为21.4%,干鲜菜和土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分别比上年下降8.4个和18.8个百分点。由于199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只上升2.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5%,因而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了2.3%。1996年较之1990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14%,较之1985年缩小25.5%,较之1978年缩小55.6%,较之1950年缩小72.8%。总体的工农业品剪刀差缩小程度均比1995年与相关年份的比率略小一些。
  1997年,继续实行并完善控制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的计划目标责任制,深化价格改革,稳定和发展合理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继续以稳定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为重点的价格监督与管理,对粮食制定合理的最低保护价,以国家定购基准价作为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对涉农的水、电、化肥、农药、农机具和配件等生产资料以及涉农收费,全面加强调控,扩大农村物价管理覆盖面。其中,化肥零售价按省定经营费率和调拨合理运杂费,由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基本实行一个品种一个综合零售价格;农药、农用薄膜是根据省定经营费率和调拨合理运杂费用,由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其零售价格水平与化肥一样保持相对稳定;初步建立有利于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电力价格管理机制。二是在继续抓粮食和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同时,为稳定城乡人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特别是为减轻农民负担,而加大价格监督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集市贸易价格的规范和引导。随着生产的发展,控价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市场供求总体格局更趋宽裕和完善,使1997年市场物价持续保持稳定,粮食和副食品价格稳中趋降。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呈现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为99.8。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体上也是稳定下降。以上年价格为100,1997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为90.8,禽畜产品为97.5,竹、木材类为107.6,干鲜菜为98.8,土副产品为96.3,水产品为95.2,干鲜果价格指数降幅较大,为71.4;为适应制糖工业发展,糖料收购价格上升12.1%,而烟叶、茶叶收购价格下降,因此反映在经济作物类收购价格指数保持相对持平,为100.1%。199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93.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0.2,因而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7.3%。1997年较之1995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9.8%,较之1990年缩小7.7%,较之1985年缩小20.1%。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1997年与1978年相比,福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9.3倍,即由1978年的137元上升到1997年的2785元;20年间,本省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较快的时期是从1978年到1984年,而从收入的绝对值看,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数额最多的时期是1993年到1996年。这主要得益于国家从1993年开始大幅度调高了一些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
  1998年,根据发展经济的总体要求,继续实行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计划调控目标责任制,深化价格改革,并结合价格结构性调整,保持合理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为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持合理的粮食价格水平,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亦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省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一是确定定购粮购销基准价和保护价及销售限价水平。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1998年,本省定购粮食收购基准价定为:早稻每50公斤65元,晚稻每50公斤70元,各地在省定基准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并继续保留价外补贴每50公斤10元;二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采取了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在全省性粮食市场价格出现过度波动时,政府进行吞吐调剂,以稳定市场和价格。与此同时,继续对城乡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进行农村电价整顿,减轻农民负担。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场商品物资供求格局更加宽裕,且由于居民即期消费倾向下降,某些经济结构性问题存在,部分产品遂趋供过于求,总体物价水平向下滑落。1998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为98.5,比上年同期负增长1.5%。在列入零售价格统计的14大类商品中,文化体育用品类价格水平与上年同期持平,占7.1%,饮料烟酒等4类价格上升后占28.6%,而食品等9类价格下跌后,占64.3%。这一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不断促进生产力发展,总供给与总需求日趋平衡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成为1998年物价低涨幅运行的大背景;二是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在1998年继续发展和蔓延,两年来国际市场的粮食、基础原材料和加工制成品等价格降幅在6%左右,都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特别是以东南亚为主要出口市场的本省产品,出口贸易更为困难,一些企业产品转为内销,促使价格水平下降;三是粮食价格基本平稳,导致一些主要副食品价格也在低位徘徊,从而限制了价格总水平的回升。此外,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与上年同期比也分别下降5.4%和7.5%。反映在工农业品交换比价上,1998年与上年同期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93.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97.3,农村工业品价格水平降幅小于农产品,使1998年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扩大4.5%,但比1997年7.3%幅度缩小2.8个百分点。
  下面选择具有重要比较意义的产品,参照全国统一口径的时期或年份作为基期,如福建省物价比较稳定的民国19年(1930年),以及在物价小幅度摆动中呈现相对平稳的民国19~25年的平均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0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几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前一年,改革开放起始的1978年等,分别作为比较的基期(以基期年价格为100),具体计算出各个时期、各个年份工农业品综合比价指数。福建省各个时期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见表2-28-4至表2-28-16。
  二、分类比价
  以民国19年(1930年)为基期,粮食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0年为93.8,民国24年扩大为100.1,民国25年又缩小为91.3;经济作物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0年为102.6,民国22年缩小为86.0,民国23年扩大为94.6,民国25年又缩小为91.5;畜产品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0年为107.9,到民国24年逐步缩小为79.4,民国25年又扩大为83.3。从总的比价水平看,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主要农产品的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品与工业品的交换比价基本正常,起落变动不很大。民国26年以后,工业品价格严重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极不合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福建市场物价十分混乱,粮食等几种主要农产品价格暴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自1950~1951年,粮食和畜产品价格开始稳定下降。1952年后,政府继续采取逐步缩小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政策。其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有:以1957年为100,1962年提高24.8%;以上年为100,1979年提高43.2%,1987年提高13%,1988年提高27.8%,1989年提高21.2%,1993年提高29.7%,1994年提高46.9%,1995年提高36.2%。经济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有:以1957年为100,1962年提高25%;以上年为100,1979年提高20.2%,1985年提高12.2%,1988年提高18.5%,1989年提高21.2%,1994年提高10.2%,1995年提高40.5%,1996年提高10.8%。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有:以1957年为100,1962年提高22.2%;以上年为100,1979年提高39.2%,1985年提高20.2%,1987年提高13.6%,1988年提高43.9%,1989年提高21.9%,1993年提高10.8%,1994年提高44.3%,1995年提高21%。以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品收购价格为100,各个时期的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品收购价格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比价变化如下。
  (―)粮食与工业品比价
  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0年为130.1,1957年为146.8,1978年缩小为86.2,1988年为47.5,1994年为36.0。1995年为30.1,1996年为28.9,1997年为31.9,1998年为33.6。以1950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1年为126.6,1957年为112.8,1978年缩小为66.3,1988年为36.5,1994年为27.6,1995年为23.2,1996年为22.2,1997年为24.5。1998年为25.9。以197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79年为69.9,1985年为63.4,1988年为54.1,1994年为41.7。1995年为35,1996年为33.5,1997年为37。1998年为39。以198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89年为96.7,1990~1992年,由于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大于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因而两者比价指数均呈扩大态势,1990年扩大9.8%,1991年扩大8.9%,1992年扩大10.7%;1993年随着粮食收购价格较大幅度的提高,两者比价回缩为94.2,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作了更大幅度的提高,两者比价显著缩小为75.8。1995年粮食收购价再作较大幅度提高,两者比价又明显缩小为63.5,1996年为60.9,1997年67.2,1998年为70.9。以1992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3年为85,1994年为68.5,1995年为57.3,1996年为55,1997年为60.7,1998年为64。以1993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4年为80.5,1995年为67.4,1996年为64.6,1997年、1998年,分别扩大为71.3和75.3。
  (二)经济作物与工业品比价
  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0年为166.0,1957年为115.5,1978年缩小为80.3,1988年为51.6,1994年为54.9,1995年为44.6,1996年和1997年均为42.3,1998年为45.1。以1950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1年为84.6,1957年为69.6,1978年为48.4,1988年为31.1,1994年为33.1,1995年为26.9,1996年和1997年均为25.5。1998年为27.2。以197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79年为83.3,1985年为71.3,1988年为64.2,1994年为68.4,1995年为55.6,1996年为和1997年均为52.7。1998年为56.2。以198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89年为96.7,1990~1993年两者比价基本稳定,1994年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大于经济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因而两者比价扩大6.3%,1995年经济作物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两者比价显著回缩为86.4,1996年为81.9,1997年为82,1998年为87.4。以1993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4年为107.3,1995年为87.1,1996~1997年均为82.6,1998年为88.2。
  (三)畜产品与工业品比价
  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0年为154.5,1957年为144.5,1978年为123.8,1988年缩小为40.7%,1994年又缩小为38.6,1995年再缩小为36.4,1996年达到35.1,1997年为36。1998年为38.5。以1950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1年为116.3,1957年缩小为93.5,1978年为80.1,1988年为26.4,1994年为25.0,1995年为23.6,1996年为22.7,1997年为23.3,1998年为24.9。以197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79年为71.9,1985年为45.2,1988年为32.8,1994年为31.2,1995年为29.4,1996年为28.3,1997年为29.1,1998年为31.1。以198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89年为96.1%。其后几年,由于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小于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因而两者比价指数均呈扩大态势,1990年扩大4.7%,1991年扩大19.9%,1992年扩大16.2%,1993年扩大15.7%,1994年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了44.3%,两者比价回缩为94.7,1995年为89.4,1996年为86.1,1997年为88.5,1998年扩大为94.5。以1993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4年为81.9,1995年为77.3,1996年为74,1997年、1998年,分别扩大为76.5和81.8。
  兹选择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与农村工业品比价具有重要比较意义的时期或年份,如民国19年(1930年),民国19~25年平均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0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改革开放起始的1978年,以及1988年后和1992年后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伸缩程度较大的时期作为基期,分别计算出分类比价指数。福建省各个时期工农业商品分类比价指数,见表2-28-17至表2-28-28。
  三、单项比价
  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由于美国、日本等国家采取倾销政策,特别是日货充斥市场,加以当时工业品是海运,运费低,因而,以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0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为:以民国19年为基期,民国20年为102.4,民国21年为102.1,民国24年为90.8,民国25年为91.7。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民国24年和民国25年较之民国20年和民国21年是缩小的,亦即等量的农产品换得工业品数量是增加的。民国19~25年7年平均,每百公斤中晚谷可换食盐17公斤,换白糖为6.5公斤,换白布为12.5尺,换火柴为15包,换煤油为7.5公斤,换化肥(硫酸氨,下同)为16公斤。7年当中,农产品与工业品单项比价虽有起伏,但波动幅度不大。民国26年7月抗日战争开始至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工农业品单项比价就逐步扩大;抗日战争胜利后至民国35年7月,工农业品单项比价曾一度缩小;民国35年下半年起,国民党发动内战,受战争破坏,经济萎缩,工农业品单项比价又逐步扩大。
  至1950年初,受以上海为中心的投机资本掀起涨价风潮影响,加上当时自由市场居主流,故物价上涨,如福州市大米每50公斤售价,从1月的7.5元涨到春节的43元,涨4.7倍,粮食与工业品交换的单项比价再度迅速缩小,很不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物价,重点保持粮食、棉布和煤炭等价格的基本稳定,以安定人民生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暴涨,以及福建地处国防前线,工业建设滞后;原来仅有的火柴厂、肥皂厂和盐场等,规模小,技术设备差,成本高,而且出海口被封锁,进省工业品改由公路运输,运费高,资金周转慢。因此,50年代时,工业品价格虽逐步稳定下降,但若干主要日用工业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如食糖、布匹、煤油、化肥等价格仍然较高。反映在单项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数量,除食盐、火柴没有多大减少或略有增加外,换其他工业品的数量均较抗日战争前减少。1957年后,特别是1978年以后,随着省内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交通的改善和商品流通的扩大,工农业品单项交换比价起了明显变化。如每百公斤稻谷换食盐,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7年平均,下同)为17公斤,1952年增为18公斤,1978年又增为35公斤,1988年更增为132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6.77倍,比1978年增2.77倍;换白糖,抗日战争前为6.5公斤,1952年减为4.5公斤,1978年增为7公斤,1988年又增为26.9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3.14倍,比1978年增2.84倍;换白布,抗日战争前为12.5尺,1952年减为9.5尺,1978年增为16尺,1988年又增为31.7尺,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1.54倍,比1978年增98.1%;换火柴,抗日战争前为15包,1952年增为20包,1978年又增为24.5包,1988年更增为90.2包,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5.01倍,比1978年增2.68倍;换煤油,抗日战争前为7.5公斤,1952年减为3.5公斤,1978年增为13.5公斤,1988年又增为73.2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8.76倍,比1978年增4.42倍;换化肥,抗日战争前为16公斤,1952年减为13.5公斤,1978年增为36.5公斤,1988年又增为112.8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6.05倍,比1978年增2.09倍。每百公斤花生果换食盐,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9.84倍,比1978年增2.93倍;换白糖,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4.73倍,比1978年增2.97倍;换白布,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2.57倍,比1978增1.09倍;换火柴,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7.36倍,比1978年增2.84倍;换煤油,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13倍,比1978年增4.46倍;换化肥,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8.97倍,比1978年增2.24倍。其他如小麦、大豆、黄麻、烤烟、甘蔗、茶叶、桐油、鸡(鸭)蛋、生猪等单项农产品换得工业品数量增减变化趋势也与上述稻谷、花生果的情况大体相若。
  福建省在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2~1990年(1991年起,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本省统计部门不再对工农业品单项比价进行调查和综合统计)中,若干年份单项农产品换工业品数量增减情况,见表2-28-2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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