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商品比价、差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5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八章 商品比价、差价
分类号: F714
页数: 36
页码: 899-934
摘要: 本文介绍了商品比价和商品差价的概念,以及它们在社会主义价格体系中的重要性。商品比价是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而商品差价则包括地区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和质量差价等。合理安排这些比价和差价对于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增加国家积累、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稳定市场物价和提高人民生活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商品比价 商品差价

内容

商品比价是指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上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特别是工、农业品之间,农产品之间和工业品之间比价关系的安排和确定,是价格政策的重要部分。保持各类商品之间,尤其是工农业品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既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各方面经济利益、有利于协调发展工农业生产、合理地利用资源的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历史上用“剥削”农业的手段发展工业,导致我国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严重偏低,形成的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的剪刀差,在1949年以前十分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采取了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稳定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方针和政策措施,工农业产品交换能够符合等价交换或接近等价交换的原则,对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合理化,并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推进轻工业生产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商品差价是社会主义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安排地区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和质量差价等,对于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增加国家积累,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稳定市场物价和提高人民生活等,有着重要作用。
  第一节 工农产品比价
  一、综合比价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由于某些帝国主义国家的商品倾销,严重地打击了国内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同时广大劳动人民因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与剥削,购买力极低,因此当时福建省市场工业品呈过剩状况,价格下跌,跌幅比农产品大9%左右,因而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缩小,其后则逐年扩大。
  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综合比价,民国19年(1930年)以后的头两年是扩大,后两年明显缩小。以民国19年为100,民国20年和21年粮食收购价格共提高39.3%,经济作物和其它农产品提价幅度相对小些,反映整个农产品收购价格两年共提高18.1%,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23.5%,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幅度超过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上升幅度,从而使工农产品交换差价扩大了4.6%(即换取同等数量的工业品所需的农产品,民国21年比民国19年增加了4.6%)。以民国21年指数为100,由于民国22年和23年农产品收购价格逐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民国24年和25年,基本维持在原有价格水平上,因此民国22~2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17.3%,而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下降11.7%。这样工农产品交换差价缩小了24.7%(即换取同等数量的工业品所需的农产品,民国25年比民国21年减少了24.7%)。民国2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与民国19年相比上升38.51%,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9.07%,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缩小了21.3%。据代表沿海、山区和老区的龙溪石码、仙游、福安穆阳、泰宁、永定坎市等5个农村市场典型调查资料,以民国19年为基期的民国20~25年,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见表2-28-1。
  民国26年(1937年)之后,由于美国、日本等国家加剧对殖民地经济掠夺,低价收购粮食和工业原料,致使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不断扩大。构成民国时期工农产品比价变化的原因较多,主要是经过民国18~22年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一些国家为了摆脱面临新的世界经济危机,将大量剩余工业品以大大低于其国内市场商品销售利润率的低价向中国倾销(如日本花布不用尺量,而用秤称在福州市场廉价倾销),这一极不正常因素迫使福建省工业品市场价格疲软,民族工商业受廉价洋货冲击,生产和经营无不亏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更加疯狂,一方面猛涨工业品销售价格,一方面压低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加上国内受官僚买办资本垄断控制,造成工农产品交换差价不断扩大。如民国19~25年,平均每百市斤中晚谷可换白细布24.9尺,到民国33年只换12.8尺,减少48.6%。抗日战争初期,福建市场物价波动虽然比较平缓,但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较抗日战争前均有扩大,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程度已经相当严重。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福建省工农业品交换比价约比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平均水平扩大2.1倍左右。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美国的剩余商品充斥福建市场,工农业品的交换比价一度迅速缩小。但是,民国35年下半年起,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通货遂趋恶性膨胀,物价暴涨,工农业品的比价又逐步扩大,而且有些商品价格涨跌不定,比价比较混乱。特别是抗日战争后期至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生产、交通等长期遭受破坏,食品等物资严重短缺,国民党政府以及日伪政府为维持其统治地位,解救其财政经济困难,多次更改币制,结果货币发行恶性膨胀,推动了物价狂涨。据统计,民国26~37年的12年中,福建物价上涨约600万倍。到民国37年7月,国民党政府法币的购买力已贬值为抗日战争前币值的一亿分之三。民国38年8月,福建市场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达到顶峰,由此而造成的价格体系极度混乱,比价关系严重扭曲,工农产品交换比价长期背离常态,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剪刀差急剧扩大,同等数量的农产品换得的工业品数量大幅度减少。其中,民国37~38年,由于米价反复不断大幅上涨,工农产品交换比价略有回缩。所以,民国时期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平均物价相对比较平稳,工农产品比价关系尚属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1949~1957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关系,总的发展趋势是由维持原状到剪刀差逐步趋于缩小。1949年10月以前,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大低于价值,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致力于先将市场物价基本上稳定下来,并逐步调整工农业品比价关系。因此,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和综合比价指数,以抗日战争前的1930~1936年年平均指数为100,1950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202.5,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307.6,农产品交换工业品为100:65.9,农民用同样多的农产品,1950年比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平均少换了34.1%工业品。这是抗日战争始(1937年7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49年)12年,民国时期遗留下不等价交换形成的工农业品比价指数,相应的剪刀差扩大趋势也达到最高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人民渴望消除通货膨胀之苦。由于一时工农业生产尚未完全恢复,商品物资供应显著不足,资本主义工商业占很大比重,国家在经济上支配市场的力量相当薄弱,加上民国时期的物价飞涨影响,投机资本还在趁机兴风作浪,当时市场物价仍然处于波动状态。本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福建工业品价格高,农产品价格时高时低,市场物价在混乱中涨跌不定。1949年秋至1950年2月,受以上海为中心的金融、商业投机资本括起4次大的涨价风潮影响,又使工农业品价格持续波动不止。为了恢复生产,稳定市场,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坚决稳定物价的方针,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措施,各种物价在当时的基础上稳定下来,同时也把旧社会不合理的工农业商品比价关系保留了下来,因此反映在1949年和1950年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仍呈略有扩大状态。1950年3月,全国统一财政经济管理以后,福建省在努力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别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注意使农产品价格比工业品价格上升幅度大一些。由于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市场上依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工业原料、石油和化肥、农药等供应紧张,价格猛升。这一年,福建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由于海口被封锁,使部分原由海运进省的工业品改为陆运成本高,价格涨。这些较高的工业品价格延续到1951年。因此表现在工农业商品比价上,1950年较之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比价指数的剪刀差仍有一定程度的扩大,1951年后就逐步趋于缩小。以1950年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51年为99.1,1952年为101.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1951年为107,1952年为100.5;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综合比价指数:1951年比1950年扩大8%,1952年比1951年就转为缩小1.1%。
  1953年,为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并加强主要工农业商品的产销平衡,开始对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商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销售。1954年,又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继而对主要城市的粮、糖实行计划供应,对生猪、烟、麻等先后实行派购。1952年后,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取得了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为了加速农业生产发展,1953~1957年,在工业品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先后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生猪、黄麻、菜籽等十几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53年和1954年,降低化肥、农药、农药械的销售价格。从总体上来看,1957年与1950年比较,除了粮食类收购价格指数下降11.2%外,其它农产品收购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提价较多的有经济作物类价格指数提高45.5%,竹木材类价格指数提高66.7%。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农产品提价幅度大,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小,因而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进一步缩小。以1950年价格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53年为105.6,1955年为108.9,1957年为118.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1953年为102.5,1955年为102,1957年为101.4;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1953年为97.1,1955年为93.7,1957年为85.9。上述数据表明,1952年后各年份的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综合比价剪刀差逐年缩小,其中1957年比1950年缩小14.1%,比1952年缩小19.7%(即换取同等数量的工业品所需的农产品1957年比1950年和1952年分别减少了14.1%和19.7%)。如从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综合比价来看,亦即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换取的工业品,1957年比1950年和1952年分别增加了16.5%和24.5%。“一五”计划时期,福建省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缩小程度,较之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7年平均的比价缩小率还有些微小差距。与1937年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13年中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不断扩大态势相比,却是大大地改善了。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建设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生产关系的某些变革和经济建设的速度以及积累和消费等比例,逐步朝着超越生产力和违背国情方向变化,否定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搞一平二调、不等价交换等等“左”的思想泛滥,加上1959年起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工农业减产。福建也同全国一样,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至1961年,全省农业产值下降16.7%,轻工业产值下降38%。这一时期,由于货币发行失去控制,社会购买力大量连年结存,票子多、商品少,且由于国营商业商品短缺,供应不足,不能实现的一部分购买力便冲向集市,使不受国家控制的集市价格迅速上涨。集市价格1961年比1950年上升268.3%,比1957年上升237.3%;以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指数为100,1961年集市价格高于国营商业牌价达1.77倍。在当时,农业的生产力还不高,物资供应还不充裕,在农业生产技术还没有显著改善的情况下,由于增产而多支付的劳动能够得到补偿,也使出售产品能够大体得到市价高于国营商业牌价的差额,农民在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后到集市上出售,就能增加收入,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但也带动整个农产品以及生活消费品价格的上涨,其中也包括对农产品收购实行统购、派购和议购价格的提高部分,致使1961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了22.5%。在价格水平猛涨的情况下,福建贯彻中央有关决定精神,物价方面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保持市场上基本生活消费品的稳定,使大多数居民能顺利渡过经济困难时期;二是大力吸收市场上过多的货币,使货币流通量与商品可供量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为了稳定城镇居民生活,1962年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房租、水电的收费标准(即18类商品)保持基本不动。同时,对生活必需的商品实行定量供应,定量供应商品价格不提高,定量以外出售几种高价商品回笼货币和调剂人民需要,这样既保证了人民生活最基本的需要,又对当时手中持有较多货币购买力较高的人用较高的价格供应某些紧缺商品,以回笼更多的货币,符合货币、商品流通的规律,有利于把物价上涨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取得很好的效果。1962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8字方针,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信贷投放,市场物价逐步趋于稳定下降。集市贸易价格以1957年指数为100,1965年为141.2,比1961年下降58.2%;1965年集市价格较之国营商业零售牌价只高过54%,牌市差价比1961年缩小了69%,工农产品比价也开始恢复正常。
  “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物价总的趋势,是由急剧上涨到趋向稳定。经过调整,到1965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恢复正常,工农业生产发展很快。在此期间,对一些不合理的工农业品价格,也进行若干调整。在工业品零售价格方面主要有:1962年提高了火柴、机制纸、竹壳水瓶、缝纫机、自行车零件和卷烟价格;1963年提高了绸缎、肥皂的价格,降低了收音机、金笔、塑料制品的价格,对一些质低价高省内生产的轻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的销售价格也适当调整降低。同年10月,又提高食糖、卷烟价格,降低闹钟、收音机、电视接收机等销售价格。1965年1月起,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到同统购价相平。同年7月,根据按质论价原则,适当提高省外调进工业用煤炭的供应价格。为了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继续采取保本微利的政策。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价格逐步降低。1958年初,为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要实行合理的低价政策,制造和销售农田排灌动力机械的利润要控制在15%以下的规定,降低这一年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田排灌机械和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销售价格。1961年,再次降低柴油机价格,同时降低拖拉机的价格。1962年,继续降低农机配件价格。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约降低9%。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拖拉机及其配件、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柴油和一些农药的价格,继续有所降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在“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8年间,头3年也作了小幅度调整提高,1958~1960年,共提高4.8%。1961年,大幅度地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等收购价格,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29.8%。1962~196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上述工农业价格的调整变动,反映在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和综合比价指数上:以1957年价格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62年为133.7,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18.2,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缩小11.6%;以1962年价格指数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65年为93.5,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89.9,年均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下降1.7个百分点,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2.6个百分点,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缩小3.8%。1965年较之195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5%,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提高6.2%;这一时期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剪刀差,比1950年缩小27.2%,比1957年缩小15%,反映在以农产品交换工业品比价上,即农民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换得的工业品,1965年比1950年多了37.4%,比1957年多了17.7%。由于“大跃进”和对国民经济调整过程的影响,农民并未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缩小中得到多少好处。因为在此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工业品中的计划价格部分有自发上涨和变相上涨,而农副产品生产成本的上升,其幅度不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6年,由于大部分政府行政和经济管理机构被撤并,必要的规章制度被取消,国民经济运行陷入无政府状态,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工农业产品比价遭受干扰。为了避免失去控制而出现混乱和波动,物价基本冻结,但价格同价值背离的情况日益严重,价格体系中的问题越积越多,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仅仅略有缩小。1966~1976年,福建省物价只进行一些小的调整。1966年,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时,缩小地区差价,取消城乡差价,同时调整了大百货、文化用品和自行车、收音机等五金、交电产品的地区差价。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9%,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1.9%,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缩小4.7%。1967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为了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对于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的通知精神,1967~1970年工农业品价格基本不作调整。到1971年,才对某些极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提高油料、糖料、茶叶、毛竹、木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石油、化肥、农药等支农产品,以及药品、收音机、铱金笔的销售价格。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4.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只提高0.1%,工农产品综合比价缩小了4%。1971年以后的5年间,也曾对工农业品进行个别调整,但调价幅度不大,因而1972~1976年工农业商品比价水平没有大的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加上那时经济指导工作中“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物价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造成某些混乱。如计划价格部分自行涨价和变相涨价现象时有发生,集市贸易价格上涨40%左右。但就总的方面说,稳定物价方针基本上得到贯彻,工农业比价关系保持相对稳定。以1965年指数为100,1970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9%,农村工业品由于某些商品价格调低以及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零售价格指数下降6.9%,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为90.5,1970年比1965年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9.5%。与1970年相比,197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5.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0.2,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为95.2,1976年比1970年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4.8%;但比1965~1970年比价扩大了4.7个百分点,年平均扩大0.8个百分点。以1965年指数为100,197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8.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93.3,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为86.1,1976年比1965年工农业品综合比价缩小13.9%,比1950年缩小37.3%。从总的趋势看,1966~1976年,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剪刀差年平均缩小率为1.3个百分点,这个数字大大低于“一五”计划时期的4.3个百分点,也低于“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2个百分点。随着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程度逐趋放慢,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整个农业劳动生产率停滞不前,甚至下降。1976年,全省平均每个劳动者提供的产值为513元,比1965年还减少29元。在工农业商品比价不能适应农副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和价值量的变化,即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只能补偿生产成本的增长的情况下,纯收益很低。1966~1976年,全省平均每个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每年仅递增0.7元。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人民收入及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扩大。
  1977~1978年,部分农产品价格通过陆续调整提高,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初步得到改善。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是当务之急,要求调整价格政策,适当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限于当时国家的财力,1977~1978年提价的品种,主要是山林土特产品。1977年11月,中共中央提出:从长远来说要注意农村问题。剪刀差实际存在,而且不小。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要逐步缩小剪刀差。要把支农资金用好。工业品,特别是生产资料销到农村时,价格要低,质量要好,将来随着职工工资的提高,要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指出,农产品价格应以粮食为中心,全面安排。为了逐步解决农产品价格偏低,进一步缩小工农业商品之间的比价,福建省1978年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生漆、桐油、桕油、茶油、猪鬃,以及柑橘、蜂蜜等十几种山林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降低了电动机、柴油机等部分农业机械的价格,降低食盐的最高限价,还降低部分塑料制品、国产手表和药品价格,适当提高部分纸张价格。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问题,贯彻国务院的部署,1979年起,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油脂、棉花、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甘蔗、大麻、苎麻、黄牛皮、木材、毛竹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粮食和油料还扩大超购加价的幅度,由加价30%扩大为50%,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包括粮、油超购加价在内平均提高幅度在35%左右。其中粮食类收购价格提高43.2%,经济作物类提高20.2%,禽畜产品类提高39.2%。1979年,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提高27.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提价幅度最高的一次。由于1979年3月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后,销售价格没有提高,出现高价买来低价卖、买卖越多赔钱越多的不合理现象,而且购销倒挂也助长投机活动。所以从1979年11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提高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结合福建情况,除牛奶销价调整推迟外,适当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7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提高这些商品的销售价格,对农民影响不大。1980~1984年,对农产品收购价又作一些调整,其中,1980年提高桐油、生漆、黄麻、烤烟、山羊板皮、松脂等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1981年,贯彻国家决定,将大豆的收购价格提高到加价水平,即提高50%,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办法,同时再次提高了豆油、烤烟、木材和毛竹等的收购价格;1982年,主要是提高茶叶和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1983~1984年,只对个别农产品价格作了一些调整。随着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市场成交量的增加,农民收入继续有所增加,其中,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同上年相比,1980年提高5.4%,1981年提高7.4%,1982年提高5.7%,1983年提高4.2%,1984年提高4.4%。1985年是价格全面改革起步之年,继续放开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一是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这是1985年价格改革的重点。改革的目标是:取消生猪派购制度,实行合同收购,使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把国家统一定购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议价,扩大市场调节;二是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向商品经济转化的需要,促进农村生产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贯彻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把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作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上市。经过上述调整和改革,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根据生产成本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需求程度,同上年相比,除了工业用油类价格略为降低外,粮食类价格提高6.4%,经济作物类提高12.2%,竹、木材类提高50%,禽畜产品类提高39.2%。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16.4%。1977~1985年,总的趋势看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以1976年价格指数为100,1978年为102.6,1979年为130.8,1985年为198.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978年为100.1,1979年为100.2,1985年为115.3;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1978年为97.6,1979年为76.6,1985年为58.2。以1978年价格为100,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1979年为127.6,1980年为134.5,1985年为193.2;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979年为100.1,1980年为99.0,1985年为115.2;工业品交换农产品的综合比价指数:1979年为78.5,1980年为73.6,1985年为59.6。上述数据表明,分别与上年价格比较,1979年和1985年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率最大,其中1979年缩小21.5%,1985年缩小10.7%,仅这两年共缩小了30%。再从几个年段过程看,1977~1980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37.9%,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1.1%;1981~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43.7%,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14.1%;工农业商品综合交换比价:1985年比1980年缩小20.6%,比1978年缩小40.4%,比1976年缩小41.8%。其中,1978~1985年农产品收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党和政府对农业工作的加强和农村政策的调整,价格政策对农产品的倾斜,农副产品价格不断得到调整提高,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迅速缩小,农民的收入比城镇职工增长加快了,农民生活消费也大有提高。据统计,福建省198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1.09元,比1978年的D6.86元增长120%,年平均增长了17.1%;农民与城镇职工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2.48缩小为1983年的1:1.17,缩小了29.8%。在农民增加的收入中,由于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还不包括向集市出售部分,以1978年为基础,1979年因提价因素全省农民受益2.3亿元,1980年为3.06亿元,1981年为3.82亿元,1982年为4.81亿元,1983年为5.89亿元,5年累计共受益19.88亿元,平均每个农业人口(按2200万人计算)受益90.36元。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他们的消费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1983年,每个农民平均生活费支出为261.27元,比1978年的113.6元增长130%,年平均增长18.2%。由于农民消费支出增长速度比城镇职工消费支出增长速度快69.9%,农民与职工各项生活消费差距由1978年的1:2.51缩小为1983年的1:1.90。农民和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也有了新的变化,吃、穿、用、住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1978~1983年,福建省农民与城镇职工收入、消费缩小差距程度及与全国比较情况,见表2-28-2、表2-28-3。
  1986~1994年,进行结构性价格改革。农产品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3种形式。1986年,对已经实行的统派购改革政策加强后续工作,扩大粮食议价收购比重,大豆退出定购范围,实行随行就市,议价购销,并提高部分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收购价格,降低药材价格。1987年,农产品价格有较多调整,粮食收购价提高13%,竹、木材提高20.9%,畜产品提高13.6%,干鲜果、干鲜菜和水产品均提高将近年平均上升2.1%;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共缩小40.3%,年平均缩小5%。20%,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1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4.9%。以1985年指数为100,工业品比价指数:1986年为95.8,1987年为88.1;工农业品交换比价,1986年缩小4.2%,1987年缩小8%,1987年较之1985年缩小11.8%。1988年,国务院批准福建实行综合改革试验,在改革开放中继续先行一步。为理顺价格关系,这个时期价格以调为主,调放结合,寓改革于调整之中,加大价格结构调整力度,进行工农业商品较大范围、最大幅度的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粮食提高27.8%,经济作物提高18.5%,水产品提高38%,畜产品提高43.9%,药材提高1.53倍;化肥、农药、农膜取消全省统一零售价,放开各地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同时提高了针纺织品及部分日用工业品价格。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32.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提高20.9%,工农业品交换比价缩小8.6%。1989年,除药材收购价调降外,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土特产品收购价提高都在20%以上,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继续比上一年提高16.7%。但由于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略大于农产品,因此当年工农业品比价指数初现接近持平并稍有扩大趋势。1990年,除油料、糖料和黄麻收购价进行小幅度调整提高外,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基本保持稳定或略有回降。当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降低6.2%,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微升0.4%,工农业品比价指数扩大了7%。1990年较之1985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上升77.5%,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53.7%,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缩小13.4%。1991年,除部分粮食和经济作物收购价作小幅度提高外,竹、木材和畜产品等价格稳定下降,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回落0.5%;受进口化肥和农药提价影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4.3%,工农业品比价指数扩大4.8%。1992年,农产品和农村工业品购销价格变动都不大,反映在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略有提高,其提高幅度略大于工业品价格上升水平。1993年,为继续转换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情况,提高粮食、禽畜产品以及水产品等的收购指导价,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13.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10.3%,工农业品比价指数开始回缩2.7%。1994年,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一些工业品,以及交通运输等价格的调整提高,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粮食收购提价额能全部补偿因生产成本提高的目标,并确保增产增收,对粮食收购价进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提高46.9%),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也有较大提高。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8.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提高18.2%,工农业品比价指数缩小7.7%。反映在福建工农业品历史比价上:1994年与抗日战争前的1930~1936年7年平均水平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17.2倍,而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指数只提高7.59倍,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缩小了55.9%;与1950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8.49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只提高2.47倍,工农业品交换比价缩小71%;与1978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5.17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只提高2.45倍,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缩小52.5%。1994年较之1990年,工农业品比价指数缩小8%,较之1988年缩小1.2%,开始扭转1989~1993年工农业商品比价剪刀差扩大的格局,对进一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95年,由于前两年全省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分别比上一年上升13.4%和23%,农副产品成本随之也有较大提高。为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同时考虑到1993-1994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较多,以及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价格上涨程度,特别是着眼于粮食这一主导产品市场价格上升40%左右的实际情况。为了缩小粮食牌市差价,1995年2月2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对本省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补贴和采取粮肥挂钩政策,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定购粮另行增加化肥差价补贴。1995年,全省粮食收购价比上年提高36.2%,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随着生产成本提高和市场供求情况,也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经济作物收购价格提高40.5%,竹、木材提高12.3%,禽畜产品提高21%,干鲜菜和土副产品提幅都在20%以上,干鲜果和水产品提幅也将近20%。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上升24.8%,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14.1%,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8.6%。1995年较之1990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15.9%。在1991~1995年国民经济“八五”计划期间,头两年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下降6.7%,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4.7%,以致1992年与1990年相比,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12.2%;后3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明显大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提高幅度,使1995年与1992年相比,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回缩17.9%。1995年较之1985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27.2%,较之1978年缩小56.6%,较之1950年缩小73.4%。其中,改革开放以后的1979~1995年17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率为1951~1978年28年的3.4倍。
  1996年,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进一步上涨,主要农产品价格相应上升,而在农产品之间,粮食定购价格相对于社会平均价格显得偏低,有些地方问题还较突出。但从全局看,鉴于1995年全省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4.4%,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对1996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价格的升幅加大调控力度,首先着重于对农产品、特别是对粮食购销价格进行合理安排和系列调控。为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对本省粮食定购价格主要按照:一是能够补偿新增生产成本,并使农民种植粮食实际收入有所增加,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二是基本不牵动粮食市场价格和其他经济作物价格,并有利于控制粮食提价的连锁反应;三是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全年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经过统筹安排,并对主要食品价格升幅实行分部门控制和平抑市场粮食价格措施的贯彻落实。1996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比上年仅上升4.5%。在包括工业品等总体计划调控运行机制的相互制约下,各类农产品收购价格呈现有升有降的态势,总的保持基本稳定。以上年价格指数为100,1996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提高9.5%,经济作物提高10.8%,禽畜产品提高9%,干鲜果提高6.2%,水产品和竹木材类分别提高1.1%和0.8%,药材类提幅较大,为21.4%,干鲜菜和土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分别比上年下降8.4个和18.8个百分点。由于199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只上升2.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5%,因而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了2.3%。1996年较之1990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缩小14%,较之1985年缩小25.5%,较之1978年缩小55.6%,较之1950年缩小72.8%。总体的工农业品剪刀差缩小程度均比1995年与相关年份的比率略小一些。
  1997年,继续实行并完善控制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的计划目标责任制,深化价格改革,稳定和发展合理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继续以稳定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为重点的价格监督与管理,对粮食制定合理的最低保护价,以国家定购基准价作为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对涉农的水、电、化肥、农药、农机具和配件等生产资料以及涉农收费,全面加强调控,扩大农村物价管理覆盖面。其中,化肥零售价按省定经营费率和调拨合理运杂费,由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基本实行一个品种一个综合零售价格;农药、农用薄膜是根据省定经营费率和调拨合理运杂费用,由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其零售价格水平与化肥一样保持相对稳定;初步建立有利于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电力价格管理机制。二是在继续抓粮食和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同时,为稳定城乡人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特别是为减轻农民负担,而加大价格监督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集市贸易价格的规范和引导。随着生产的发展,控价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市场供求总体格局更趋宽裕和完善,使1997年市场物价持续保持稳定,粮食和副食品价格稳中趋降。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呈现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为99.8。这一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体上也是稳定下降。以上年价格为100,1997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为90.8,禽畜产品为97.5,竹、木材类为107.6,干鲜菜为98.8,土副产品为96.3,水产品为95.2,干鲜果价格指数降幅较大,为71.4;为适应制糖工业发展,糖料收购价格上升12.1%,而烟叶、茶叶收购价格下降,因此反映在经济作物类收购价格指数保持相对持平,为100.1%。199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93.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0.2,因而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7.3%。1997年较之1995年,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扩大9.8%,较之1990年缩小7.7%,较之1985年缩小20.1%。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1997年与1978年相比,福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9.3倍,即由1978年的137元上升到1997年的2785元;20年间,本省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较快的时期是从1978年到1984年,而从收入的绝对值看,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数额最多的时期是1993年到1996年。这主要得益于国家从1993年开始大幅度调高了一些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
  1998年,根据发展经济的总体要求,继续实行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计划调控目标责任制,深化价格改革,并结合价格结构性调整,保持合理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为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持合理的粮食价格水平,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亦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省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一是确定定购粮购销基准价和保护价及销售限价水平。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1998年,本省定购粮食收购基准价定为:早稻每50公斤65元,晚稻每50公斤70元,各地在省定基准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并继续保留价外补贴每50公斤10元;二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采取了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在全省性粮食市场价格出现过度波动时,政府进行吞吐调剂,以稳定市场和价格。与此同时,继续对城乡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进行农村电价整顿,减轻农民负担。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场商品物资供求格局更加宽裕,且由于居民即期消费倾向下降,某些经济结构性问题存在,部分产品遂趋供过于求,总体物价水平向下滑落。1998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为98.5,比上年同期负增长1.5%。在列入零售价格统计的14大类商品中,文化体育用品类价格水平与上年同期持平,占7.1%,饮料烟酒等4类价格上升后占28.6%,而食品等9类价格下跌后,占64.3%。这一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不断促进生产力发展,总供给与总需求日趋平衡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成为1998年物价低涨幅运行的大背景;二是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在1998年继续发展和蔓延,两年来国际市场的粮食、基础原材料和加工制成品等价格降幅在6%左右,都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特别是以东南亚为主要出口市场的本省产品,出口贸易更为困难,一些企业产品转为内销,促使价格水平下降;三是粮食价格基本平稳,导致一些主要副食品价格也在低位徘徊,从而限制了价格总水平的回升。此外,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与上年同期比也分别下降5.4%和7.5%。反映在工农业品交换比价上,1998年与上年同期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93.1,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97.3,农村工业品价格水平降幅小于农产品,使1998年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剪刀差扩大4.5%,但比1997年7.3%幅度缩小2.8个百分点。
  下面选择具有重要比较意义的产品,参照全国统一口径的时期或年份作为基期,如福建省物价比较稳定的民国19年(1930年),以及在物价小幅度摆动中呈现相对平稳的民国19~25年的平均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0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几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前一年,改革开放起始的1978年等,分别作为比较的基期(以基期年价格为100),具体计算出各个时期、各个年份工农业品综合比价指数。福建省各个时期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见表2-28-4至表2-28-16。
  二、分类比价
  以民国19年(1930年)为基期,粮食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0年为93.8,民国24年扩大为100.1,民国25年又缩小为91.3;经济作物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0年为102.6,民国22年缩小为86.0,民国23年扩大为94.6,民国25年又缩小为91.5;畜产品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0年为107.9,到民国24年逐步缩小为79.4,民国25年又扩大为83.3。从总的比价水平看,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主要农产品的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品与工业品的交换比价基本正常,起落变动不很大。民国26年以后,工业品价格严重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极不合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福建市场物价十分混乱,粮食等几种主要农产品价格暴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自1950~1951年,粮食和畜产品价格开始稳定下降。1952年后,政府继续采取逐步缩小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政策。其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有:以1957年为100,1962年提高24.8%;以上年为100,1979年提高43.2%,1987年提高13%,1988年提高27.8%,1989年提高21.2%,1993年提高29.7%,1994年提高46.9%,1995年提高36.2%。经济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有:以1957年为100,1962年提高25%;以上年为100,1979年提高20.2%,1985年提高12.2%,1988年提高18.5%,1989年提高21.2%,1994年提高10.2%,1995年提高40.5%,1996年提高10.8%。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有:以1957年为100,1962年提高22.2%;以上年为100,1979年提高39.2%,1985年提高20.2%,1987年提高13.6%,1988年提高43.9%,1989年提高21.9%,1993年提高10.8%,1994年提高44.3%,1995年提高21%。以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品收购价格为100,各个时期的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品收购价格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比价变化如下。
  (―)粮食与工业品比价
  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0年为130.1,1957年为146.8,1978年缩小为86.2,1988年为47.5,1994年为36.0。1995年为30.1,1996年为28.9,1997年为31.9,1998年为33.6。以1950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1年为126.6,1957年为112.8,1978年缩小为66.3,1988年为36.5,1994年为27.6,1995年为23.2,1996年为22.2,1997年为24.5。1998年为25.9。以197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79年为69.9,1985年为63.4,1988年为54.1,1994年为41.7。1995年为35,1996年为33.5,1997年为37。1998年为39。以198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89年为96.7,1990~1992年,由于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大于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因而两者比价指数均呈扩大态势,1990年扩大9.8%,1991年扩大8.9%,1992年扩大10.7%;1993年随着粮食收购价格较大幅度的提高,两者比价回缩为94.2,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作了更大幅度的提高,两者比价显著缩小为75.8。1995年粮食收购价再作较大幅度提高,两者比价又明显缩小为63.5,1996年为60.9,1997年67.2,1998年为70.9。以1992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3年为85,1994年为68.5,1995年为57.3,1996年为55,1997年为60.7,1998年为64。以1993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4年为80.5,1995年为67.4,1996年为64.6,1997年、1998年,分别扩大为71.3和75.3。
  (二)经济作物与工业品比价
  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0年为166.0,1957年为115.5,1978年缩小为80.3,1988年为51.6,1994年为54.9,1995年为44.6,1996年和1997年均为42.3,1998年为45.1。以1950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1年为84.6,1957年为69.6,1978年为48.4,1988年为31.1,1994年为33.1,1995年为26.9,1996年和1997年均为25.5。1998年为27.2。以197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79年为83.3,1985年为71.3,1988年为64.2,1994年为68.4,1995年为55.6,1996年为和1997年均为52.7。1998年为56.2。以198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89年为96.7,1990~1993年两者比价基本稳定,1994年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大于经济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因而两者比价扩大6.3%,1995年经济作物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两者比价显著回缩为86.4,1996年为81.9,1997年为82,1998年为87.4。以1993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4年为107.3,1995年为87.1,1996~1997年均为82.6,1998年为88.2。
  (三)畜产品与工业品比价
  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0年为154.5,1957年为144.5,1978年为123.8,1988年缩小为40.7%,1994年又缩小为38.6,1995年再缩小为36.4,1996年达到35.1,1997年为36。1998年为38.5。以1950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51年为116.3,1957年缩小为93.5,1978年为80.1,1988年为26.4,1994年为25.0,1995年为23.6,1996年为22.7,1997年为23.3,1998年为24.9。以197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79年为71.9,1985年为45.2,1988年为32.8,1994年为31.2,1995年为29.4,1996年为28.3,1997年为29.1,1998年为31.1。以1988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89年为96.1%。其后几年,由于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小于农村工业品提价幅度,因而两者比价指数均呈扩大态势,1990年扩大4.7%,1991年扩大19.9%,1992年扩大16.2%,1993年扩大15.7%,1994年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了44.3%,两者比价回缩为94.7,1995年为89.4,1996年为86.1,1997年为88.5,1998年扩大为94.5。以1993年为基期,工业品比价指数:1994年为81.9,1995年为77.3,1996年为74,1997年、1998年,分别扩大为76.5和81.8。
  兹选择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与农村工业品比价具有重要比较意义的时期或年份,如民国19年(1930年),民国19~25年平均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0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改革开放起始的1978年,以及1988年后和1992年后工农业品比价剪刀差伸缩程度较大的时期作为基期,分别计算出分类比价指数。福建省各个时期工农业商品分类比价指数,见表2-28-17至表2-28-28。
  三、单项比价
  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由于美国、日本等国家采取倾销政策,特别是日货充斥市场,加以当时工业品是海运,运费低,因而,以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0的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指数为:以民国19年为基期,民国20年为102.4,民国21年为102.1,民国24年为90.8,民国25年为91.7。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民国24年和民国25年较之民国20年和民国21年是缩小的,亦即等量的农产品换得工业品数量是增加的。民国19~25年7年平均,每百公斤中晚谷可换食盐17公斤,换白糖为6.5公斤,换白布为12.5尺,换火柴为15包,换煤油为7.5公斤,换化肥(硫酸氨,下同)为16公斤。7年当中,农产品与工业品单项比价虽有起伏,但波动幅度不大。民国26年7月抗日战争开始至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工农业品单项比价就逐步扩大;抗日战争胜利后至民国35年7月,工农业品单项比价曾一度缩小;民国35年下半年起,国民党发动内战,受战争破坏,经济萎缩,工农业品单项比价又逐步扩大。
  至1950年初,受以上海为中心的投机资本掀起涨价风潮影响,加上当时自由市场居主流,故物价上涨,如福州市大米每50公斤售价,从1月的7.5元涨到春节的43元,涨4.7倍,粮食与工业品交换的单项比价再度迅速缩小,很不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物价,重点保持粮食、棉布和煤炭等价格的基本稳定,以安定人民生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暴涨,以及福建地处国防前线,工业建设滞后;原来仅有的火柴厂、肥皂厂和盐场等,规模小,技术设备差,成本高,而且出海口被封锁,进省工业品改由公路运输,运费高,资金周转慢。因此,50年代时,工业品价格虽逐步稳定下降,但若干主要日用工业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如食糖、布匹、煤油、化肥等价格仍然较高。反映在单项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数量,除食盐、火柴没有多大减少或略有增加外,换其他工业品的数量均较抗日战争前减少。1957年后,特别是1978年以后,随着省内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交通的改善和商品流通的扩大,工农业品单项交换比价起了明显变化。如每百公斤稻谷换食盐,抗日战争前(1930~1936年7年平均,下同)为17公斤,1952年增为18公斤,1978年又增为35公斤,1988年更增为132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6.77倍,比1978年增2.77倍;换白糖,抗日战争前为6.5公斤,1952年减为4.5公斤,1978年增为7公斤,1988年又增为26.9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3.14倍,比1978年增2.84倍;换白布,抗日战争前为12.5尺,1952年减为9.5尺,1978年增为16尺,1988年又增为31.7尺,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1.54倍,比1978年增98.1%;换火柴,抗日战争前为15包,1952年增为20包,1978年又增为24.5包,1988年更增为90.2包,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5.01倍,比1978年增2.68倍;换煤油,抗日战争前为7.5公斤,1952年减为3.5公斤,1978年增为13.5公斤,1988年又增为73.2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8.76倍,比1978年增4.42倍;换化肥,抗日战争前为16公斤,1952年减为13.5公斤,1978年增为36.5公斤,1988年又增为112.8公斤,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6.05倍,比1978年增2.09倍。每百公斤花生果换食盐,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9.84倍,比1978年增2.93倍;换白糖,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4.73倍,比1978年增2.97倍;换白布,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2.57倍,比1978增1.09倍;换火柴,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7.36倍,比1978年增2.84倍;换煤油,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13倍,比1978年增4.46倍;换化肥,1988年比抗日战争前增8.97倍,比1978年增2.24倍。其他如小麦、大豆、黄麻、烤烟、甘蔗、茶叶、桐油、鸡(鸭)蛋、生猪等单项农产品换得工业品数量增减变化趋势也与上述稻谷、花生果的情况大体相若。
  福建省在抗日战争前的民国19~25年(1930~1936年)7年平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2~1990年(1991年起,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本省统计部门不再对工农业品单项比价进行调查和综合统计)中,若干年份单项农产品换工业品数量增减情况,见表2-28-28。
  第二节 主要商品差价
  一、地区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幅员辽阔,交通不便,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物价水平相差悬殊。那时,福建由于商品流通与经济发展、社会购买力和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福州、厦门等地物价水平偏高,而偏远山区如永定等地物价水平相对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大力稳定市场物价的同时,结合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对不合理的地区差价初步进行调整,使地区之间物价悬殊的状况有所改善。例如,每公斤大米(二级)的零售价格,1950年福州为0.151元,永定为0.09元;1952年福州为0.127元,永定为0.12元,两地差价由67.8%缩小为5.8%。每公斤鸭蛋的零售价格,1950年福州为0.46元,永定为0.225元;1952年福州为0.38元,永定为0.25元,两地差价由104.4%缩小为52%。每尺白布的零售价格,1950年仙游为0.329元,福安为0.32元;1952年仙游为0.329元,福安为0.33元,两地差价由12.5%缩小为零。每个热水瓶,1950年仙游为0.335元,福安为0.21元;1952年仙游为0.329元,福安为0.27元,两地差价由59.5%缩小为21.9%。这就使原来很不合理的各地物价水平,初步向均衡合理的方向发展。1953年以前,福建国营企业的力量较薄弱,为了发挥私营批发商的积极作用,规定了“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地区差价政策。当时为了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地区差价比较宽,如1951年上海至福州、厦门等地布匹的地区差率为20%至22%。1952年以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营和合作社商业为了代替私营批发商在城市和城乡之间贩运,限制城乡资本主义工商业之间以及他们和小农经济之间的联系,采取了“城城微利,城乡合理”逐步缩小地区差价的政策。如上海至福州、厦门等地布匹地区差率1953年初紧缩到13%至15%,1953年10月至1954年又略有上下变动,总的是继续有所缩小。对某些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根据不同商品产销两地牌价之间,除运杂费外,规定伸缩性的综合差率。1955年,对进出省商品,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大中城市之间,按照距离远近,对国计民生关系程度以及货源掌握情况,其综合差率为3%~5%,中小城市之间为1.5%~3%,城乡之间为0.5%~1.5%。当时轻工业生产,主要集中在上海、南京等沿海城市,福建进省工业品销价,多以上海等城市的价格为基础加地区差价计算,距离大中城市越远,交通不便地方价格越高。1956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对于工业品,主要根据“雪里送点炭,锦上不添花”的原则,把缩小地区差价的重点放在边远地区和一些价格很高的地方。这样就缓解了“递远递加”的偏向。对于农产品价格,主要按照省内农产品之间的合理比价制定。在5类地区(边远地区、山区、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地区)收购主要农副土特产品和销售主要工业消费品(如食盐、煤油、火柴、布匹、刀剪等)实行保护价,即规定农产品收购最低限价、工业品销售的最高限价。1957年鹰厦铁路通车,随着主要商品物资运输流向的改变,以及部分公路、水路货运改由铁路承运,全省的地区差价缩小了4%左右。1958年后,省内工业逐步有所发展,有些如搪瓷制品、普通灯泡等还运销省外,随着成本降低,也与老产地执行同价。有的如普通纱布,原料靠调进,成本较高,且质量较差,如与先进地区价格看齐,生产发生困难,遂按1964年第二次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后进地区的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逐步降至合理水平,并按照主要调出地区的批发价格,加、减运至当地的合理差价和商业部门的进销差价来制定出厂价,以扶持省内工业生产。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进一步扭转工业品价格递远递增、农产品价格递远递减问题,又对少数地区城乡之间的价格差距做了调整。其中,东山、德化、龙岩、永泰、平潭等县,同一产品实行全县一价,取消城乡差价,以改善边远、山区人民的生活。对学生所需的大部分文化用品,全省一律取消城乡差价。1976年后,工业品地区差价按照全国部署大致分为3种类型,即大中、中小城市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仍然基本保持原来的综合差率。在各类商品之间,其综合差率一般是:次要商品比主要商品大些,生活资料比生产资料大些;周转慢、损耗大、经营难、价值小的商品要大些,反之就小些。在工业品地区差价中,还有两种特殊形式,一种是全国统一价,如药品、手表、化肥、农药等,取消了地区差价,销地的流通费用在商业内部调拨折扣中得到补偿。另一种是一个经济区划内执行一个价格,只保留产地至二级站的地区差价。1982年后,鉴于当时许多商品特别是小商品地区差价偏小,工业品城乡差价缩小或取消,使流通费用无从补偿,影响工业品下乡和小商品经营;而有些农副产品,由于经营环节多,层层加价,地区差价偏大。偏小的地区差价,使经营企业和允许贩运的商贩无法经营;过大的地区差价,或者压低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或者抬高了销售价格,不利于农民和城镇居民,容易助长商品流转的混乱和各种形式的价格之间的矛盾。后来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结合经济结构、工业布局、商业机构设置、流转路线和购销体制的调整变动,调整工业消费品地区差价。其中,省外产品的省管大中城市之间地区综合差率:百货文化用品3.5%,五金、交电3%;中小城市之间差率最高不超过1.5%。省内产品的省管产地至销地,区别不同计划供应经济区划内外,加综合差率1.5%至2%。有些属于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部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如对于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工业品,属于平价计划供应部分,都尽可能采取直线就近调拨,降低费用,稳定价格。其它商品均依据合理流向和必要的综合差率进行安排,使城城、城乡之间地区差价趋于合理。由于1985~1989年国家先后提高铁路、水路、公路运输价格以及装卸、搬运收费和贷款利息,商品流转费用增加,地区差价偏小,1990年,工业品地区差价分别提高了3%至4%。1992年,国家进一步放开商业经营商品的地区差价,由企业自主确定,更加扩大了商品流通,活跃购销。
  副食品地区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比较大。1955年,每50公斤生猪的城市之间地区差价为2.5~5元,1961年调整为1.0~3.5元,城乡差价按实际运杂费,最高不超过0.8元。活羊、废牛城市之间差价为1~5.5元,家禽2~6元,蛋品3~6元。1971年交售生猪实行里程补贴。1979年提高副食品价格时,重新调整了地区差价:生猪1~2元,废牛2~8元,活羊2~4元,活鸡4元,蛋品2元。城乡差价:生猪不超0.8元,废牛4元,活羊1.5元,活鸡4元,鲜蛋2元。1985年放开副食品价格,地区差价合理拉开。
  二、进(购)销差价
  (一)工业品的进销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产品陆续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形式,其工缴货价一般在部门中等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工艺技术、劳动强度、生产周期等多种因素核定,一般有10%至30%的年利润。而市场销售价格还要考虑到历史状况和供求关系,因而由工缴货价与市场销售价格所形成的进销差价,在各类商品之间很不平衡,但由于大量私营工业自销的存在,因而一般较小。而对国营工业加工、订货,是按当地国营批发牌价打九折或九五折收购。这在当时是正常的。1956年全行业合营后,原来国营商业同私营工业之间的公私关系改变为国营商业同国营工业之间的工商关系。原来国营商业按照资金利润率核算工缴货价,至1964年9月,基本上都改变为工商双方按照“工大于商”的利润分配原则,协商出厂价格。主要日用工业消费品商业部门的进销差率一般在8%至12%上下。也有少数商品,成本较低,利润较大,而原料缺乏,为了控制产量,其出厂价格一般不订高,为了限制消费,销售价格则不定低,从而形成“商大于工”。还有一些较为重要的商品,生产成本增加,为了鼓励生产,出厂价格相应提高而销售价格不变或少变,使商业经营企业长期亏损或由国家财政补贴。此外,有些重要农产品原材料收购价格不断提高,超过生产企业通过增产节约进行弥补的限度,国家为了稳定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把财政补贴给予原材料经营企业。上述“工大于商”的利润分配原则,在全行业合营初期,缓和了工商关系,对生产发挥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不利于商业经营的弊病。如1978年经调查统计,百货、文化、纺织品、五金、交电和糖烟6大类54个品种,工商双方平均利润率:工业占79.21%,商业占20.79%,工商利润为“二八”开。少数产品生产亏损,市场急需的,商业采取给工业价外补贴或进销差价倒挂的办法。1965~1978年,商业对工业价外补贴的土糖、自行车、洗衣粉等逐渐增加到16种,年补贴金额达303万元,影响了商业部门业务扩展和经营积极性。1980~1983年,先后对41种(类)日用工业品的出厂、销售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逐步取消了商业对工业补贴。1988年开始,生产日用工业品的原材料大幅度提价,成本增加。为稳定物价,采取出厂价格提高,销售价格少提或不提办法,缩小进销差率,仅省管中的22种商品价格,商业批发环节大约亏损1%至4%。到了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扩大,为了适应价值规律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工商各部门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对于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原则上根据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中等成本安排合理利润。其中,短线产品利润高些,长线产品低些。同一部门内,先进企业可以得到较多利润,中等企业一般也有合理利润,后进企业只能得到较少利润,直至无利或亏损。对于工业品的进销差价,根据国家对不同商品的政策要求,视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高低,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即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进销差价小些,一般商品大些,高档消费品更大一些;供过于求的商品进销差价小些,供不应求的大一些;原材料供应充足的商品进销差价小些,原材料紧缺的大些;进口同类品价格低的小些,成本费用低的大些。1989年以后,随着价格管理体制调整改革进程,除了部分属于国家定价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基本上按上述原则并适当放宽限制安排进销差价外,对于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商品,在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的基础上,较大程度是随着市场供求变化和正当经营、有序竞争的展开,反映在工业品进销差价上,也就呈现正常的变动,并具有一定的伸缩性。1992年后,进一步放开国合商业等部门进销差价管理,扩大企业自主确定权,也进一步活跃了商品购销,提高工业品产销率。
  (二)农产品的购销差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内,福建对主要农产品购销差价的掌握比较严,只包括产地商业经营企业的流通费用和微小的利润,这有助于收购计划的完成,也有利于销地价格的稳定。有些商品如粮食、油料、棉花直至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对经营部门实行财政补贴。对猪、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有提高,但购销价格只是达到持平或购销差价很小,有的经营部门仍然亏损。到60年代,对主要农产品开始实行超购加价,以后随着统购价格的提高,两次取消超购加价。1971年,粮食第三次实行超购加价30%。1972年,对油料实行超购加价30%。从1979年起,粮食和油料收购价格提高20%~25%以上,超购加价提高50%;棉花在提价基础上也开始实行超购加价30%。到80年代初期,全省农产品收购总额中,牌价收购比重明显下降,超购加价比重逐步上升,财政补贴随之大量增加。为了克服超购加价范围过宽和基数不够合理问题,随后改为固定比例加价。到了80年代后期,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则改为合同定购形式,对农产品的购销差价,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并参照产销供求情况,区别对待。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包括工业原料)商品,从严掌握购销差价,并由国合商业部门掌握一定货源,以期保持农产品销售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对次要农产品的购销差价,则较灵活些。对于那些购销价格持平、很小或倒挂,长期由国家赔钱经营的商品,如粮食,则实行政策性和经营性两条线运行;有的视生产供求情况,在从严掌握购销差价的基础上,有的采取国家指导价控制,给予一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做到既保持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又不过多增加各级财政补贴负担。
  对于农产品中副食品的进销差率,一般掌握略宽一些。1954年,生猪毛白差率为65%~70%,1961年缩小为60%,农村集市50%~55%。废牛,城市35%,县级市场30%,1967年缩小为城市26%,农村18%。活羊毛白差率福州等6市为235%,县级市场230%。家禽、蛋品进销差率,城市、工矿区为12%,县城和农村为8%。1972年家禽调整为产区14%~16%,销区18%,农村10%~12%。蛋品,福州等6市12%,县城10%,农村8%。1979年调整8类副食品进销价格时,随着销售价格的提高,生猪毛白差率缩小为58%,羊肉缩小为225%。蛋品进销差率,城市为14%,县城为12%。1988年5月生猪放开经营,毛白差率在40%左右。蔬菜进销差率全年平均25%上下,叶菜类略大,瓜、果、根菜类略小。
  三、质量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一直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分等论价的政策。这也是价值规律在质量差别的同种商品之间的具体运用。在具体实行按质论价时,对商品质量的好坏,是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来确定的。商品的质量一般体现在适用程度、耐用程度和美观程度。质量差价有花色差价、等级差价、品质差价、色泽差价、造型差价、牌誉差价、包装差价、新陈差价、老嫩差价、死活差价等等。在国营商业部门,有些如五金商品质量繁杂,还实行用料、材质、长宽、镀层等差价。彩色电视机实行牌誉差价、功能加价。1966年,针对同一产品不同牌号或不同产地进货成本不同的情况,实行地区差价服从质量差价的原则,以主要货源地的产品价格为主,按质论价,比质比价制定价格。1984年起,对获得国家和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在保质期间,分别加价20%和15%;对陈旧落后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1988年,彩色电视机实行优质优价,获金奖、银奖每台分别加价80元和60元。经营鲜活产品,质量差价掌握比较灵活。1950~1959年,收购活猪实行毛重定等、毛重计价。1960~1969年,收购大肚猪增加,实行出肉率定等,毛重定价。以3级猪出肉率71%~74%为中准级,分5级定价,各等级出肉率上差3%,下差4%,等级差价均为5%。1988年,为控制大猪肥瞟比重,福州市实行“头重定等,出肉率定级,参考毛斤计价”。猪肉实行鲜冻差价,分部位差价,瘦肥肉差价,早晚差价。蔬菜质量差别很大,等级差价一般掌握3~4个等级。质量差价,瓜果类较小,叶菜类较大,初产期价格上浮,旺产期下浮,末产期随质量差异,价格下浮幅度更大。1989年后,许多农副产品价格放开,质量差价也进一步拉开,由企业自行掌握或供需双方按市场一般行情与行业常规,协商按质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近50年,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在掌握质量差价过程中,通过多次修订调整,逐步建立起比较可行和便于操作的质量差价体系以及市场认同的机制,并对以下几个关系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做出正确处理:一是按质论价同生产成本、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即生产成本只决定同类品价格水平,质量差异决定质量差价,而按质论价是按值论价与按质论价的密切结合;二是按质论价同供求之间的关系,即在商品供不应求时,质量差价客观上有缩小之势,这种状况在1988年显得比较突出。而当商品处于供过于求时,由于人们对产品质量精挑细选和市场竞争激烈,特别当价格不能适时降低或降幅不足时,其质量差价客观上有扩大之势,这在1993年以后,有些如服装、家用电器等曾有出现。但根据政策要求,为了鼓励先进淘汰落后,促进产销平衡,特别对优质以下的等级发新产品,发展名特优新品种、新花色,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来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出口创汇的需要,也是生产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了使新产品在市场上立足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一般先制定一个适销的价格,对其初期成本较高、发生亏损的,可以申请减免税收和批准试制的上级部门给予试制基金予以支持,尔后随着生产发展和成本降低,使之由亏变盈。对于新花色、新造型,一般可同老花色老造型比质比价。但对挑选性较强的新花色新造型,则规定一个幅度,由不同地区的经营企业在不同时期,根据市场评价和适销程度灵活掌握。此外,还明确了新产品比价与质量差价的不可比因素,如压式保温瓶之类的新产品,其材料、结构、工艺等与一般保温瓶全然不同,不作为与老品种按质论价。为使日用工业品按质论价和质量差价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现代工业生产的需要,90年代初期,已逐步放开由工商企业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协商定价,并参照市场行情自主确定价格差距。
  四、批零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福建商品批零的价差很大,中间剥削严重。民国15~28年(1926~1939年),米、布、食油、肥阜等4种商品的批零差率大的竟达10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一方面积极扶助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实行2%~6%的优待价格,使供销社的零售价格略低;另一方面,在全省的城市相继建立国营和消费合作社的零售业务,经营居民需要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粮食、油、盐、棉花、煤炭等,以保障人民生活和物价的稳定。当时,国营企业批零差价较小,一般为5%~15%。1952年底起,为了发挥私营零售商的作用和避免社会失业的增加,日用品批零差率一般扩大到10%~18%。为照顾为数众多的小商小贩,同时调低了批发起点。国营商业为了扩大批发阵地,缩小批零差率。百货类最大只有8%,小的只有3%~4%。有的土特产品批零价格不分。1952年底,在调整商业工作时,全省统一规定了批零差率幅度:白布8%~10%,色布12%~15%,花布14%~18%,针棉织品13%~17%,火柴9%~12%,洗衣皂、香皂、牙刷13%~18%,搪瓷、热水瓶14%~18%,食糖12%~17%,小土产品与副食品12%~16%,平均比原来扩大4个百分点。1953~1954年,为了适应国家对粮食、油料、棉布统购统销,统一规定零售牌价。1955年,取消对供销社的价格优待,统一执行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并对某些零星的小工业品如钮扣、发夹等的批零差率一般扩大到18%~25%,但主要商品的批零差率,基本保持在1952年调整后的差率水平上。1956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批零差价成为促进零售商店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转费用、为国家积累资金、更好地做好市场供应、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工具。随后,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区别商品性质、经营难易、周转快慢、损耗大小、费用多少、价格高低等不同情况,从1965年起,陆续规定求的基本平衡四是按质论价同新产品、新品牌、新花色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政策是鼓励开价格可以适当扩大其差价,对浪费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劣质产品,给予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惩罚性价格,以促使其停产、转产;三是按质论价同各地产品之间的关系,即按照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要求,对于先进产地长期形成的牌誉,可以得到适当差价外。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情况,一般还可采取优质产品价格不动、低质产品价格降低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一般、淘汰落后。通过价格杠杆达到产品选优,促进部门产品在汰劣促优的基础上实现供主要工业品的全省统一批零差率:纺织品类10%~15%,针织品类13%~16%,百货类10%~16%,文化用品类10%~21%,五金交电类12%~16%,药品及医疗器械类15%,燃料10%~15%,烟酒糖类10%~17%。单价低、卖价额小的小手工业品的批零差率,一般为18%~25%。对一些易损易耗和花色多变、挑选性强的小商品,批零差率可高于25%,个别小商品高达60%以上。少数工业品,如扩大器、电视机、晶体管收音机等却实行了批零一价。1976年,为解决批零差率分档过多问题,对若干商品进行归类和简化。如眼镜配件、钟表零件、保温瓶配件和扣子、纸花等,分别差率定为20%、25%、30%;棉纺织品原色布、色布、花布、色织布、化纤布、呢绒等分别差率为10%~15%;卷烟、酒、白砂糖、奶粉、罐头、小食品等分别差率为8%~15%。猪、牛、羊批零一道价,活鸡、活鸭县级市场8%,农村批零一道价,蛋品差率6%。1982年小商品价格放开,批零差率不受原规定限制,由经营企业灵活掌握。
  1960年开始,饮食行业服务大众,面向工农,实行保本微利经营,毛利率县城20%~25%,农村15%~20%。其中,酒席、盘菜、冷饮等毛利率高些,大众化便饭、便莱、面点等低一些。1983年后,经营费用提高,毛利率调整为:福州35%,地市及永安32%,县城30%。为适应经营和市场变化,允许企业自行向上浮动1~2个百分点,下浮不限。传统名优食品40%~50%,小城市和农村集镇低一些。费工费时风味小吃可以高于50%,供应海员的餐厅饭菜和西餐的毛利率,一般为30%~50%,名贵菜点、西餐40%~50%。1987年,饮食毛利率下放由各地商业部门管理,多数地方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通的加速以及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批零差率的制定和管理也陆续作了一些调整变动。如1988年省定适当扩大省产针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并对商业部门经营的针织品实行顺加作价;自行车、电冰箱等省管部分放开,并实行顺加作价,按合理流向、合理环节、合理进价加合理差价原则,制定消费品的批零价格。1992年,根据福建扩大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继续转换价格形成机制,遵循价值规律和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实行放开国合商业中大部分商品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作价,并对一些工业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改国家定价为国家指导价,原定出厂价为中准价,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对于有些季节性或临时性紧缺的主副食品,除了采取必要的最高限价政策措施外,还有若干规范价格行为的法规性规定。如对于企业降价竞销工业品,一般以不低于成本价为宜;对于高消费的餐饮业等,实行最高毛利率限制,以制止暴利经营。
  五、季节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垄断商人总是利用以大大超过季节性储存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季节差价,剥削劳动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打击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等投机势力,对主要农产品的季节差价采取逐步缩小以至最后几乎完全取消的措施,如粮食的季节差价,1950年为21%左右,1951年降为18%左右,1952年16%左右,1953年3%左右。1953年11月实行统购统销时,取消了季节差价。1954年9月,取消了棉花的季节差价。随后又陆续取消了油料、烤烟、生猪等主要商品的季节差价。这样,有利于打击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等投机势力,顺利完成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及时掌握货源,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这些农副产品的季节差价,当时是在全年最高价格基础上或接近全年最高价格基础上取消的,这实际上是提高了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在销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的常年生产季节消费和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农副产品均实行季节差价调整外,其余农副产品均无季节差价。1963年,针对有些商品季节差价缩小不利于商品储备的情况,才对鲜活商品恢复差价。其季节差率为:鲜蛋20%,家禽25%,活羊15%,蔬菜、瓜果50%~300%。1969年以后,由于禽、蛋供应紧张,全年均执行淡季价格。1980年4月,鲜蛋恢复季节差价,一年分两次调整,每次幅度10%,第一次在于三四月间,第二次由各地自定。对于日用工业消费品,如棉纱、棉布、煤、食盐等,在50年代初期,为调节市场供需,曾一度保持季节差价,但后来随着对私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和计划调节的加强,除了部分鲜活商品外,几乎都取消了季节差价,而给生产和经营及市场带来不利。如干果、干菜、草席、草帽等,生产和消费都有季节性,采取长年一个价,往往旺季一过,就基本失去销路,不但占压资金,而且容易霉变造成更大损失,保留一定的季节差价,可使这些问题得以缓解。1984年,对少数常年生产季节消费的时令商品如胶鞋、电风扇、糖精和啤酒等,由企业按产销和储备情况实行季节差价,适令季节价格上浮,落令季节价格下浮,以相互弥补。食糖价格1960~1987年在省内调拨环节,区别不同季度按批发价倒扣2%~5%作为季节差价。1988~1989年榨季开始,改按榨季即当年12月至次年6月倒扣1%~5%作为季节差价。7月以后按批发价格供应,不另扣季节差价。1990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加强了社会调查和市场预测,以及产销计划的统筹安排。对于大部分商品季节差价基本上不作统一规定安排,而是随着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总量调控的前提下,由市场进行调节。如电风扇、空调器、汗衫、背心、棉衣、皮袄、毛衫等,在季节已过还留有过量库存的情况下,为了调节产销,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一般是从生产经营者在价格升降幅度上体现季节差价。1992年后,进一步放开季节差价的统一规定,而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一般行情,自主确定,灵活作价。这对促进平衡供需,发展生产,扩大销售起了积极作用,也在较大程度上缓和了季节性因素价格的大起大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