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供商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外供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52.62
页数: 15
页码: 884-89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涉外商品价格在销售渠道的分类,以及不同时期涉外商品价格的管理和调整情况。涉外商品主要通过在国内的外供单位和商业网点供应给外宾、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商品价格 外供商品价格

内容

涉外商品主要通过在国内的外供单位和商业网点,以外宾、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为主要供应对象的商品。涉外商品价格在销售渠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供应外轮渠道,主要以批量销售的形式提供服务;二是通过国内华侨、友谊商店等外供市场以零售为主向来华旅游者、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商人、专家、留学生及侨胞,港、澳、台同胞等提供商品服务。
  一、友谊商店外供商品价格
  1963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问题的通知》规定,供应外宾(包括各国外交人员、外国专家、常驻或临时来华外宾、外国留学生、实习生等)的商品应设专门供应商店,并一律按平价零售牌价供应;火车餐车、火车站和飞机场专门供应外宾的商店,也一律按平价零售牌价供应;外宾在一般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平价者按平价供应,高价者按高价供应不例外。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应外国旅客的价格和货源等问题暂行规定》:外宾可凭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兑换单证,向外宾商店购买物品,按国际价格水平定价供应;各种商品具体价格,由商业部会同外贸部参照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和香港零售价统一规定的办法;对外宾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兑换单证,用人民币购买物品的外宾旅客,按外宾商店供应外宾的国内市场平价供应。1965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外宾商店供应外宾商品价格问题的报告》,对外宾的供应价格从1966年1月1日起改按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
  50年代到60年代前期,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执行优待价,低于国内零售价格。1978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友谊商店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实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告》,称友谊商店(包括特供点)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的价格,以国内市场零售价格为基础,按质论价,同质同价(质量、等级、规格与国内市场完全一样的,执行国内市场价格),优质优价。从一级(或统货)中挑选出来的优质品,增定一个特级,特级品零售价格可较一级品(或统货)的价格高一倍左右,市场上可以买到的商品可稍高一些(如高50%左右);市场上买不到的商品,价格可以多高些(如高出2倍左右);专供外宾的糖果、糕点、熟肉制品和活鱼、活禽、菜应按实际成本加30%~50%利润定价,对外宾有特殊要求加工订货的利润应该更大一些。
  1979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收费问题作了若干规定。供应外宾商品作价仍执行国内当地零售价,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部分出口商品,外贸出口价格高于国内零售价格,国内未敞开供应的,可按出口价格加成作价。食品、土特产品和中药材中挑选最好的供应外宾时,可增一个特级,特级品只在外宾商店出售。专为外宾生产国内市场不出售、质量好、包装精美的商品可以适当高价。1980年4月,国家发行外汇兑换券,友谊商店销售商品按规定换取外汇兑换券,执行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实行初期,由于本省邻近广东、香港,因友谊商店出售的商品价格和香港、广东的销售价格相差极大,影响本省友谊商店商品销售。为了衔接地区价格,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通知:从1981年1月起,对友谊商店实行按当地市场零售牌价打折扣的外汇兑换券价格,外汇兑换券的价格水平,轻工产品一般略高于香港市场零售价,低于国内市场零售价;副食品、土特产品略低于香港市场价格并和广东价格大体衔接。见表2-27-12。
  1982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进口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通知精神,对实行按市场零售打折扣办法而出现畸高畸低的现象,参照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化和国内烟酒提价后情况,作相应调整,原供应基本合理不作调整;个别商品优待幅度大的一律调到7折;烟酒提价后由紧销转缓和,改为8折以内优待,见表2-27-13。
  1986年8月,由于人民币汇价下调,友谊商店等以外汇购进的商品,按新汇价计算进销差价偏紧或进销倒挂的商品,省政府通知,可以根据不高于此次汇价调整的幅度由企业自行调整。
  1986年1月,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13种全国名白酒的外供价格。见表2-26-14。
  1986年8月,商业部通知,由于1986年7月22日外汇调高后允许外供13种名白酒价格调高30%,198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将供应涉外海员、外宾的13种名白酒价格按照“高于我国出口价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的原则,调整13种名牌白酒价格。见表2-27-15。
  1988年7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13种国产名白酒的价格由经营企业自定销价。同时,对国产名牌香烟,如中华、红塔山、牡丹、红双喜、阿诗玛、云烟、大重九等13种香烟的零售价格也由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制定。1989年12月16日,调低人民币汇率,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各涉外饭店销售外汇券的商品,由于汇率的调整使成本增加,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在略低于汇率调整幅度的范围适当提高价格。1990年7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对友谊(侨汇)商店经营外汇兑换券彩色电视机的价格规定:以国家规定的人民币零售价格(不含特别消费税)为基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与国家牌价的比价幅度内上下浮动,作为友谊商店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基准价。1992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友谊商店商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了《福建省友谊商店商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收取外汇兑换券出售商品的作价办法修订为:凡国家定价的商品,经营单位可在国家外汇牌价和调剂外汇价的比价差率的幅度内下浮,牌议价差率过小时,按30%以内的幅度掌握。属于国家指导价和企业定价的商品,由经营单位自行制定价格。
  二、供应外轮与海员商品价格
  本省沿海口岸设有专门为外国轮船、海员服务的外轮供应公司,向外国轮船提供检修船舶和运输所需的物料和供应海员生活用品。60年代,外轮供应公司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和计算劳务、服务费用。对船上集体用主副食品及船用物料,参照我国出口香港到岸价格及香港市场零售价格定价;对没有出口也没有香港价格资料参考的商品,根据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和参考类似出口商品价格定价;对全国性名牌商品和规格质量完全相同的商品实行各口岸统一价。“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影响,1970年9月1日,取消对外轮供应优待价,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供应。日用工业品、糖、烟、酒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定价;当地没有市场零售价格的品种,参照同类商品品质比价,合理定价。粮、油、肉、禽、蛋、水产、干鲜菜、干鲜果、药材等,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定价;但市场价格低于外贸到香港的口岸价格的品种,参考外贸到香港的口岸价定价,工艺品除象牙制品、珠宝翡翠、金银首饰、仿古陶瓷等按正常进价加一定差率定价外,其他按正常进货价定价。取消优待价以后,引起外国海员不良反映,供应海员的商品价格过去是参照出口价格实行优待价,海员持有人民币是按照我国银行外汇牌价兑换的,供应商品,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格作为定价标准是合理的。为解决好供应外轮海员物资的价格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从1972年1月1日开始,粮、油、肉、禽、蛋、烟、酒、罐头等食品参照香港零售价格水平,制定全国各口岸统一价格。专门接待外轮餐厅出售的烟酒也实行统一价格。日用工业品由于品种多,规格复杂,除统一经营的主要商品制定统一价格外,其他商品按国内和香港市场零售价格水平分类定出折扣率,由各口岸定价;旧工艺品(包括仿古的)、珠宝翡翠、金银首饰和端砚、歙砚由外贸部门统一定价,其他工艺品按进货价定价,但也不能低于出口价。
  1974年,由于国际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也相应提高,许多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与香港市场比较显得偏低,对香港价高于国内市场、海员价又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商品,按照国内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调整;对香港价格仍低于国内市场价,但高于原海员价格的商品,继续按香港价格水平给予优待。见表2-27-16。
  1989年8月,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转发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修订《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作价办法》的供应作价原则。由于外轮海员只用外汇向我方购买食品、物料和其它生活用品等于出口,因此供应作价总的原则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掌握,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参照香港市场价格作价,对少数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价格有困难的商品,可以参照国内当地市场价格或与船方协商作价。根据外轮商品的特点,采取不同作价形式:
  ①统一价。少数主要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价格。各口岸公司均应按照执行。②出口口岸价。即出口口岸供应价,有的出口商品的主要口岸,价格主管单位按照统一的原则制定的价格,其他口岸公司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按照各自情况适当作价,但不能低于出口口岸价。
  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权限:①供应外轮、海员商品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由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商定;②对“统一价”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所在省、市、自治区商业委员会、商业厅(局)管理;③出口口岸价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委员会、商业厅(局)和出口口岸外轮供应公司分级管理。
  三、进口卷烟寄售价格
  为了配合我国对外开放和旅游事业发展需要,开展寄售外国卷烟业务。销售对象主要是在华外宾、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外汇兑换券购买。寄售外国卷烟的价格及其调整,由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按略高于香港市场零售价,不冲击国产烟的正常销售的原则确定。
  1982年6月,由于进价提高和海关关税由50%增加到100%,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调整各种进口卷烟的零售价格。198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联合通知,调整进口寄售卷烟价格。在国内13种名烟价格放开和调整部分卷烟价格的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寄售外国卷烟的价格。由中国烟草公司提供进口寄售烟零售价格的参考价。参考价按照高于香港市场价格5%左右安排,零售点可以随行就市自由浮动、自定价格。中国烟草总公司按照零售价倒扣10%制定进口卷烟批发价(供应价),口岸拨交价按批发价倒扣4%。1990年4月,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国银行,1989年12月16日调低人民币汇率,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了进口寄售卷烟的供应价、口岸拨交价和参考零售价。1991年4月,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中国银行,1990年11月7日调低人民币汇率后,进口寄售成本上升。从1991年4月15日起,调整寄售卷烟的供应价,口岸拨交价和参考零售价。进口寄售卷烟零售价格。见表2-27-17。
  四、侨供商品
  本省的归侨、侨眷有500多万人。为了做好侨供物资供应,1961年6月,成立福建省华侨用品公司。“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侨汇专项供应,撤销机构。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5月,恢复成立侨供机构。侨供商品是一种差额补偿,所以必须贯彻等值收券原则,根据汇入赡家侨汇发给侨汇券,实行按市场供应情况、货源紧俏程度收券的办法。紧俏商品多收券,热销品种等值收券,平销品种少收券,敞开供应品种不收券,做到凡能回笼侨汇的商品坚持收券,所以,当时侨供商品主要是粮、油、糖、肉、优质烟酒和市场紧俏的日用工业品。1978年恢复侨供商品供应时,根据中央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收券标准。主要品种收券标准:上海缝纫机每架300份,永久、凤凰牌自行车每架200份,9英寸电视机每架收200份,双镜头照相机每架150份,中、小型电风扇100份,上海手表40份。
  1980年,缩小省定统一标准的范围,除缝纫机、自行车、钟山手表、卷烟、名酒等5种由省公司统一制定收券标准外,其他商品由各市侨供机构在坚持收券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货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可以浮动。见表2-27-18。
  1982年6月,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商业厅拟定瞻家侨汇商品销售实行优待价法。侨汇商品实行优待价的幅度,总的要控制在20%以内,根据供求情况,对不同品种实行不同优待率:①市场供应紧俏的商品(自行车、缝纫机、钟山手表、三五台钟、食糖、瓶装啤酒、部分中成药等)不实行优待价;②侨供市场主销的骨干商品,国产的电视机、电子管收音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手表、照相机、不收布票的针纺织品(不含化纤布)、卷烟、名酒、罐装啤酒等,按当地国营牌价优待10%;③进口商品和其他工业品凡要实行优待价的,一律按当地国营牌价优待20%;④副食品除平价计划货源外,不足部分可以议价购进平价销售,或略高于平价销售。
  优待价审批权限。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省管商品由省特需供应公司提出,经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审查同意后执行;地方管理的商品,由县、市特需供应公司提出,报当地商业局、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紧俏商品目录,由省特需供应公司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和货源统一规定;出口转内销商品和进口商品,由省统一作价,各地不再优待;其他敞开商品,需要优待的品种范围,由各县、市特需供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当地商业局审批,不收侨汇券的品种,仍按零售牌价供应。实行优待价的收券标准,实行优待要与回笼侨汇券挂勾。侨汇商品供应收券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少数骨干商品由省统一规定,一般副食品,由县市特需供应公司提出,报当地商业局批准,报省备查。
  1983年4月,所有侨汇商品的收费标准不再由省公司统一掌握。省公司制定一个内部结算标准。市、县公司可在省公司内部结算标准上自行制定对外收费标准,但收票标准力求合理,不得过高,原则上每供应值1元人民币的商品收券标准不得超过1份。1984年,省商业厅根据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采取制止转手倒卖紧俏商品的通知》,对侨汇商品的收券标准又作了规定,主要内容:①由省华侨友谊公司统一组织进口彩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含轻骑)、收录机、手表、照相机等大件商品,内部结算价与对外收券标准要一致,不得另搞一套。各地自行组织的上述大件商品也要执行省定收券标准;②各种型号的自行车、缝纫机和侨汇卷烟的对外收券标准原则上要按省定的内部结算标准执行,但允许有一定的上下浮动。其中,自行车、缝纫机允许上下浮动10%,侨汇券卷烟上下浮动半份;③自行组织进口的各种小商品,按进货成本外汇人民币1元收1份卷的标准制定。见表2-27-19。
  五、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
  制定外资企业产品价格,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投资者利益。对外资企业产品在国内销售价格,除经物价部门管理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外,属于国家规定价格的产品应执行国家定价。但考虑到国内价格体系不尽合理,某些重要产品的国家定价偏低,又由于三资企业所需材料主要靠议价,对其产品价格制定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如中外合资办电企业或利用资办电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所发电量,原则上按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核定其上网电价,由水电部门上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外商投资建设的港口,码头装卸费率由企业自定。对中外合资、合作饭店房餐费由饭店按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个别产品外,在批准的内销比例内,国内销售价格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定价,行政部门不加干预。
  国家在价格政策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产品外销价格由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的物资的供应价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的,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凡使用夕卜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使用人民币购买的,和国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用油价格,以及提供水、电、热、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费用,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6种原材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购买中国外贸公司经营的国家已经列入出口计划的物资或外贸公司经营的进口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以外币支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