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华侨携带进口商品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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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华侨携带进口商品收购价格
分类号: F752.62
页数: 14
页码: 871-884
摘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对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价格的政策和作价办法。在1957年以前,大部分采用按当地销售牌价倒扣定价的办法,但由于对这方面的价格研究不够,造成华侨进口的商品不尽符合国内生产和消费的需要,有些商品收购后大量积压。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商品价格 商品收购价格

内容

福建是我国主要侨区之一。对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价格,1957年以前大部分采用按当地销售牌价倒扣定价的办法。当时为照顾国产品和苏联、东欧国家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对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的价格一向掌握较高水平,力卩上关税的优惠,华侨携带进口商品的利润优厚,再加上当时对这方面的价格研究不够,造成华侨进口的商品不尽符合国内生产和消费的需要,有些商品收购后大量积压。有鉴于此,1957年,改变以销价倒扣办法为按到岸价格计算的办法,以国外底价(一般以香港销售价格为基础加上关税)为口岸成本。除苏联、东欧和日本按海关的到岸价格计算外,根据不同商品性质分类,对国内确需商品酌加少量利润,一般以保本为原则。1960年,我国鉴于东南亚某些国家出现反华排华的活动,国务院发布做好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中共中央批转中侨委、外贸部、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华侨进口物资和增加存款等问题的请示报告》,为鼓励华侨进口物资,实行根据不同种类商品按到岸价格或酌定收购价格的收购原则。各类商品作价办法如下:
  第一类:国家当前所必需的物资:橡胶、橡胶良种、西沙尔麻、精密仪器、精密机器、稀有金属的原材料工具,国内急需的化工原料,特需药品等,可按到岸价加30%~50%的利润定价收购。
  第二类:国家一般需要的物资,椰油、胡椒、南药、橡胶制品、煤油等可按到岸价格加20%~40%的利润定价收购。
  第三类:黄金、钻石等贵重物资按银行黄金收购牌价和外贸公司钻石收购价格。
  第四类:缝纫机、手表、自行车、千元以上的照相机等,按到岸价加10%~30%利润收购。对金笔、照相用一般胶片、手风琴、牙膏、香皂及某些国际市场滞销而国内基本不需要的物资,按到岸价酌情收购。到岸价格可按香港市场批发价和各个华侨侨居国的商品价格加必要的费用制定。同一市场的收购价格应当统一,不同市场的收购价格也应基本一致。归国华侨携带的零星进口物资的口岸收购价格和商品分类目录由广东制定,其他省、市、自治区原则上按广东制定收购价和商品目录执行。见表2-27-1。
  1966年2月,商业部、中侨委根据当时国内生产发展和国外情况变化,将华侨携带进口商品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作了修订:即把原来按香港批发价加地区差价费用作为到岸价格,再加利润的作价办法,修改为以香港零售价格(中药材以香港批发价格)为到岸价格,区别不同商品再加利润或低于到岸价格,不再加地区差价费用;商品分类由四类改为三类,将国内不大需要的商品一般划归第三类。各类物资的利润率修订为第一类物资由原来30%~50%调为10%~30%,第二类物资由原来20%~40%调为10%以下,第三类属于不大需要的物资,可不给利润或低于到岸价格定价。见表2-27-2。
  1966年,制定华侨携带进口商品的作价办法和收购价格。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变化,国内生产的发展,部分商品收购价格有的偏高,有的偏低,造成华侨携带进口商品有的利大,有的亏损,不利对华侨政策的贯彻。1973年11月,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联合通知,对华侨携带进口商品的收购价格继续执行“既有利于国家侨汇计划的实现,又使华侨带进的物品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必要的限制”的原则。收购属于资本主义国家产品和国内产品,以香港市场的零售价格(中药材按香港批发价)不加运杂费用作为到岸价格;属于朝鲜、越南、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产品以及其他东欧国家、蒙古和苏联等国产品,以产品国首都的市场零售价格(或批发价格)不加运杂费作为到岸价格。收购价格的制定,根据国内生产情况和国内市场需要程度划分三类掌握,分别按到岸价加一定利润、不加利润和低于到岸价格制定。
  第一类:国内还没有生产或虽有生产,但质量上还达不到要求,而又是生产、科研急需的物品,按到岸价格加10%~30%的利润制定。
  第二类:国内生产和科研等部门比较需要,而国内供应不足的物品,按到岸价格加10%以下利润制定。
  第三类: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按到岸价格或低于到岸价格制定。
  某些物品按上述办法定价,其收购价格高于国内同一质量商品的零售价格的,为了尽量减少国家损失和适当照顾华侨利益,属于第一、二类物品,可按国内收购单位所在地市场零售价格收购;属于三类物品,可按国内收购单位所在地批发价格收购。
  销售价格制定办法:①凡属国家有计划进口的同类产品,执行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②国家没有计划进口的商品,掌握有利于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原则,与国产同类产品按质论价,制定销售价格。③属于国内还没有生产的进口商品,可按收购价格加税款再加合理的经营费用、利润制定销售价格。见表2-27-3。
  1978年5月,省商业局转发商业部对越南归国华侨携带物品作价问题给云南省商业局的批复:手表在广东省商业局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原制定的统一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采取加成的办法,每只手表在50元以下的加成一倍。51~100元的加成70%,101~150元的加成50%,151元以上加30%,加成后再按新旧程度作价收购。南药按广东省商业局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收购价中没有、而省内有的品种,按省内同品种当地收购价收购,个别中药材全国统一收购价格表中没有,而又无省内统一收购价但有统一销价的,按现行统一销价倒扣18%的进销差制定收购价。此项办法到接待越南归侨工作结束后,恢复按原作价办法。
  1978年6月,对被越南驱赶回国难侨手表的收购作价办法,改按市场零售牌价倒扣12%批零差后,再按新旧程度作价收购。1978年12月,调整华侨携带进口手表、电子计算器价格。手表香港市场价格上升,收购价格没有变动,销售价已作二次调整,华侨反映出售手表要亏损,而且收购价格牌号多,类别有些乱,将原定七类分等45个代表品简化为12个等级。收购价格参照香港市场手表零售价格安排调高26.4%,其中高档(1-5级)调高16.9%;中档(6-10级)调高33.2%;低档(11-12级)调高31.8%。见表2-27-4。
  电子计算器收购价格维持原价不动,只对收购规格差价作适当调整。具体安排:位数差价,以袖珍八位为标准,每增减二位数、收购价增减11元,零售价增减50元;键位差价,以21键(不含符号)为标准,每增减一个键(不含符号)为标准,收购价增减2元,零售价增减3元;国别差价,以日本产品为标准(100%),美国、加拿大、西德、瑞典产品为110%,其他国家(地区)为70%。具体价格见表2-27-5。
  1979年3月,商业部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视机销售价格,即比照国家计划进口电视机销售价格按质论价。1979年5月,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照相机的购销价格。西德产品禄来福来照相机收购价格调高20%,120型双镜头规格的照相机(即3F、4F型)保持不动;其余牌号、规格(包括日本产的各类牌号)照相机的收购价格调低20%,零售价格按收购价格调整幅度相应调整。收购难侨的照相机,仍按当地零售价格倒扣12%。1979年9月,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子计算器销售价格。日本产品不分牌号6位数由每部350元调为175元,8位数每部由400元调为200元,10位数每部由450元调为222元,12位数每部由500元调为250元。
  根据商业部通知,华侨携带进口电子计算器销售价格由各省自行制定。调整本省电子计算器购销价格,标准品日本产21键袖珍式电子计算器收购价每部从32元调为25元。零售价每部从200元调为80元。1980年8月,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通知,参考毗邻地区价格,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子计算器收购价格。见表2-27-6。
  1980年10月,省商业局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视机、收录机价格。彩色电视机14英寸、20英寸的销价每台降低400元,其他规格相应降低400元。20英寸以下收购价格,按带税收购价降低10%,20英寸以上收购价格暂时不动,但可根据市场情况在10%内幅度下浮。收录两用机CANTRAL无型八管两波段单喇叭带税收购价每台从204元调为160元;销售价从280元调为220元。两喇叭三洋牌M2429F二波段代表品,带税收购每台从300元调为250元;销售价从400元调整为350元。四喇叭的购销价可在10%以内向下浮动。见表2-27-7。
  1980年6月,省商业厅转发调整华侨携带进口药油购销价格的通知,因香港市场销售价不断上升,而且调整幅度大,影响收购,因而作相应调整。见表2-27-8。
  1981年8月,省商业厅调整华侨携带进口彩色电视机购销价格。见表2-27-9。
  1982年7月,省政府为了进口商品在省内扩大销售,也对部分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购销价格作了安排。见表2-27-10、表2-27-1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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