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商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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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出口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52.62
页数: 3
页码: 869-87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作价办法和福建省涉外商品价格的特殊政策。在出口商品价格方面,文章详细介绍了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作价办法,包括供应出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供应出口的工业品和拨交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价格、专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商品价格 出口商品价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出口商品价格都实行与国际市场基本脱钩的政策,供应出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一般执行内销产品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方针。1953年,商业部和外贸部制定了内外贸之间进出口商品作价办法。规定双方签过业务合同的出口商品按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未曾签过业务合同出口商品(农产品)一律以主要产地几个主要集散市场加权平均收购价格加国内费用和2%的商业利润作价,出口赔钱或不赚时,商业则不加利润。1960年,对供应出口的工业品和拨交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价格做了具体的规定。为了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加强供货部门和外贸部门的经济核算和相互协作,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暂行规定》,并于1966年1月开始执行。其主要内容为:①供应出口商品价格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由工业企业直接供应出口的工业品,按出厂价格作价;由商业部门供应出口的农产品,按交货地供货系统内部的调拨价作价;没有调拨价格的,按供应价格作价。②供应出口的商品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高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在内销商品价格的基础上另行加价。加价多少,按照所增加的成本,加上应纳税金和适当的利润计算;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低于内销标准应减价。主要销售国外,国内销量很小,工业利润较大和全国范围内供过于求而又不宜降价推销的工业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低于出厂价格;在国内亏本销售的某些商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高于供应内销的价格。③专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其供应价格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加上应纳税金和适当利润制定。艺术性较高的工艺美术品,生产利润可以高于一般产品。
  1967年1月,粮食部门供应对外贸易部门的出口粮油价格,均按粮食部统一规定的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作价办法计算调拨价,另加出口粮油对包装不同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再加3%的利润作价。粮食系统的成品粮、薯类、油料一律按发货省会所在地的统购粮加规定的经营费用作价;调拨食用油和工业用油一律按发货省会所在地的统销价进行作价,不加经营费用;调拨豆饼、油饼、粮食副食品和混合饲料,一律按发货省会所在地统销价加规定的经营管理费用。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提出《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问题的请示报告》,主要内容为: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基本原则,仍是以内销工业品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但必须考虑出口工业品某些特点。有些产品出厂价高,工业利润大,生产有潜力,销路需扩大的工业品,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出厂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供应出口的价格也同时降低。有些产品内销价一时不宜降低,而出口有发展前途,但外贸部门出口亏损严重,经协商同意可先降低出口的出厂价,不降低内销价格。有些工业品,国外市场适销,出口换汇率高,但国内出厂价格偏低,生产企业只能保本微利,甚至亏损,而内销价格一时不宜提高,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价外补贴或提高供应出口的价格。专门供应出口的产品和专厂、专车间生产的出口产品以及用进口原料、专料、专用品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工业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制定出厂价格。“以进养出”商品所需的进口物资,原则上按现行进口作价办法。但对由于进口原辅料国内调拨价格的利润、税率偏高而使外贸亏损大的品种,只要国际市场好销,创汇率合算,经过批准,进口原辅料可以按进口成本加3%的手续费作价。为及时处理出口工业品国内供应价问题,1980年,国家物价总局决定将价格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属于国家统一定价,但系地方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经工贸双方同意,或经地方领导机关确定,需要降低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可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某些出口工业品,由于批量少,花色品种复杂、交货期紧等因素,影响工业企业正常利润的,可以适当提高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或由外贸部门给予必要的价外补贴;属于这种情况不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价格还是地方管理价格的产品,只要当地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同意,可由地方物价部门审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1986年5月,国家物价局制定《出口商品价格试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出口商品国内作价,列入国家指令性出口计划,由外贸企业采取购销方式经营的大宗商品,内销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以内销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为基础计价;出口商品质量、包装、交货期等标准高于或低于内销的,分别相应加减价;内销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但有市场价的,一般根据内销市场平均价适当加价。采取外贸企业代理经营方式出口的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根据委托企业指定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出口,外贸企业收取可含最高不超过出口利润的10%的代理手续费。供货企业同外贸企业在出口流通阶段联营的商品,供货企业按内销价格供应给外贸企业,出口盈利的外贸企业对供货企业按原供应价加应分配的出口利润计算,亏损的按原供应价减应分担的出口亏损计价结算;供货企业同外贸企业在生产批发和出口批发全程联营的商品,生产企业按原实际生产成本供应给外贸企业,出口后盈利的,外贸企业对生产企业按原实际成本加应分配的出口利润计价结算,亏损的按原实际生产成本价减应分担的出口亏损计价结算。外贸企业采取购销方式经营的进口加工出口商品,进口原材料按进口成本拨交工厂,加工的出口产品,按实际加工成本加略高于内销生产利润计价收购;外贸企业进口原材料,采取支付加工费方式出口的商品,其加工费用水平应保证加工企业获取不低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利润。外贸企业进口适销商品直接与生产者换购紧俏商品,实行国家定价或进口成本价对议价。出口商品在国外的销价,大宗出口商品,由经贸部门确定对外成交最低价。国际市场以我为主的商品,最低限价一般不得低于不含税的出口成本。对外成交企业不得低于最低限价出口。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低于限价出口的,事前或事后应写出书面说明报经贸部审查。1989年1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经贸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发出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的通知,对主要出口商品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①凡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统一规定的价格,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和省业务部门共同管理;②对主要提供外销的出口商品为了防止出口企业之间互相抢购,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省物价委员会制定最高收购价格;③对产地集中、主要供出口的商品,委托省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主产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同当地物价委员会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协调价格。非主产地出口企业不得高于产地协调价格收购。收购价格制定原则:对主要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制定,要根据商品生产发展和出口换汇成本实际情况,兼顾生产、经营、出口各方面利益,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内外销都紧俏又是多渠道经营的商品,为防止抬价抢购,必要时采取制定最高收购价格;为保护生产者利益,对暂时供大于出的商品,也可制定最低收购保护价或指导价。对专供出口和主要供应出口的大宗商品以及内外销矛盾突出、收购价格混乱的商品,制定统一的收购限价品种,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确定,暂定的品种有:①对虾(包括海捕虾和养殖虾)属于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农业部统一管理的品种,全国制定统一鲜虾收购价或成品出厂价,本省由省物价委员会同省水产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②蘑菇罐头、盐水蘑菇出厂价参照全国出口商会协调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同轻工业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并相应制定收购原料鲜菇的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或指导价;③松香按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和林业部制定全国统一出厂价和供应最高限价;④芦笋收购价由省轻工业厅、物价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全省收购指导价水平。芦笋罐头由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⑤鳗苗属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农业部统一管理的品种和制定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本省由省水产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管理;⑥兔毛按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制定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本省由省土畜产公司提出,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下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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