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进口商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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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进口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52.61
页数: 3
页码: 867-86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进口商品价格的作价办法和福建省涉外商品价格的特殊政策。在进口商品价格方面,文章详细介绍了我国进口商品价格的作价办法,包括协议价格、无价商品的作价原则以及不同时期的作价办法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商品价格 进口商品价格

内容

进口商品价格主要指国内拨交价格。我国进口贸易长期由国家垄断经营,国家实行统制的管理制度,因而进口商品价格也相应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价格。1953年,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初次制定内外贸之间的进出口商品作价办法,规定进出口业务实行买卖制度,两部制定业务关系协议书和协议价格,协议价格以市场批发为基础,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所属公司根据协议书签订具体合同,签过合同的进口商品按协议价格执行。没有签订合同的进口商品按下列原则处理:进口商品有价格者,按到达口岸的批发牌价扣除商业利润和费用16%(指实行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或19.5%(指未实行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作为拨交价格;进口商品国内暂时无价格者,参照类似商品进行作价;如无同类商品参照,外贸公司可按进货成本加费用,再加25%利润。1954年,补充规定,未曾签订过合同的进口商品,广州(从西方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1953年12月最后的批发牌价扣除商业费用和利润16%或19.5%作为拨交价格。天津、广州无价者按进口公司总成本加15%的利润作价。
  1960年,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内生产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将内外贸之间的进出口商品作价办法加以修改,确定双方进出口业务关系为自营关系,作价办法以国内价格为基础,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进出口商品盈亏由外贸统一平衡,内贸一般保持微利。进口商品作价办法是:凡属拨交商业部的一般商品,均按计价口岸上年最后的批发牌价倒扣一定差率作为拨交内贸价,倒扣率按大类商品倒扣率计算。凡属商业部门订购的进口商品,属于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内贸各级采购站或公司对当地和外地供应实行按国家统一调拨价者,外贸拨交价应按国家调拨价;如对当地或外地按批发价供应,外贸拨交价按计价口岸上年最后的批发价倒扣;如同一商品内贸部门既有按调拨价又有按批发价经营者,为避免计价的困难,外贸拨交价一律按国家调拨价作价。进口商品均以上海、天津、广州为计价口岸,如不在计价口岸交货,按距离较近的计价口岸计价。进口商品在计价口岸无批发牌价的,由双方公司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物价部门制定。如制定有困难,则按进口总成本加外贸利润的办法作价,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商品加15%利润,作为拨交内贸价格。
  1958年至1961年7月,不分国别来源,不分使用对象,一律按进口总成本加4%费用、3%税金、30%利润,作为用户的调拨价。1961年7月,改为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进口的商品,按进口总成本加国内直接费用,加15%的利润及经营管理费用,作为对用户的拨交价格;属于从西方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按进口总成本加国内直接费用,加50%利润及经营管理费,作为对用户拨交价格。凡属供应非营利性的科研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科学仪器及专用药品,按进口总成本和国内直接费用,加3%的经营管理费作为用户的拨交价格。
  1953~1963年,进口商品全国基本没有统一的作价办法,原来多种作价办法不尽合理,有些商品按国内出厂价格作价,有的按商业批发牌价倒扣作价,有的按进口总成本作价,有的按出口商品实际换汇率作价,甚至进口国家不同,订货部门不同,作价也不同。1964年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和全国物价委员会进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实施细则。进口商品全国统一作价办法其主要规定有:①无论从哪个国家进口,无论是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所属部门订货,都应尽可能按照国内产品价格作价。凡国内有同类产品的进口商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的商品作价;没有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而主要进口口岸有商业批发牌价的,按口岸商业批发牌价作价。②进口商品规格质量如与国内产品的规格质量不同的,应当按进口商品规格质量,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适当加价或减价定价。③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的,按进口商品到岸价格再加103%作价。
  1975年,随着出口商品换汇率提高,国务院对进口商品国内没有同类产品,也没有商定供应价格其加成比例由103%改为60%。1977年1月,出口商品换汇率同银行外汇牌价差距有所扩大,进口商品加成的比例又调整为80%。1981年,国家实行贸易外汇结算价格,凡中央外汇进口成套设备和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全部机电仪以及进口商品实行按加成作价的进口商品,都改按代理进口作价,由订货部门或使用部门自负盈亏。1984年4月,改进部分进口商品国内作价办法,外贸部门将粮食、硫磺改按进口成本加15%手续费作价,订货部门仍按国内价格调拨,亏损从外贸部门转到国内各有关部;扩大进口羊毛与国产羊毛间品质差价,提高进口羊毛拨交价格10%;提高进口水泥拨交价30%,接近国内水泥价格水平,恢复成套设备和机电仪表加成作价办法,外贸部门改按到岸价加10%作价,染料外贸部门改按进口成本加1.5%手续费作价。198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从1986年2月起,中央外汇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钢材、有色金属、化肥、木浆、木材、胶合板、烷基苯、五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牛羊油、椰子油、可可豆、粮食、生铁、硫磺、牛皮、烧碱、纯碱、甘油、磷矿石、丁醇、辛醇、二甲苯、精萘、邻硝基氯化苯、苯胺、钛白粉及农药中间体,夕卜贸部门比照国产同类商品作价拨交,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进口橡胶,外贸部门仍比照国产同类产品作价拨交,利润上交中央财政。其余进口商品均按代理原则作价。1988年1月,纺织工业部对进口化纤化工单体、羊毛实行代理价。1988年11月,国家物价局对中央外汇进口的钢材、有色金属实行代理价。经国务院同意,从1989年1月起,从苏联、东欧等国进口的商品,除国务院确定给予补贴的品种外,其他商品比照对资进口作价的办法作价,即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实行国拨价的商品,从苏联、东欧等国进口的也执行国拨价;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按代理作价的,从苏联、东欧等国进口的也按代理作价。1989年1月,国家物资部、对外贸易部对进口木材和胶合板按代理作价。199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进口的纯碱、烧碱、苯胺、牛皮、牛羊油、椰子油六种商品改为代理价。1991年3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粮食拨交价由统购价改为定购价。199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外贸部门进口化肥实行代理价。至此,进口商品均实行代理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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