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涉外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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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0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七章 涉外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32
页码: 867-89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涉外商品价格的特殊政策,包括进口商品价格、侨汇券等。在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吸引了大批侨胞到家乡投资办厂和参加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开发。因此,对涉外商品价格实行特殊政策。涉外价格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价格、华侨携带进口商品收购价格、外供商品价格和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商品价格

内容

福建省是我国著名侨乡,在海外华侨、华人共1300多万人。其中,旅居东南亚各国的超过650万人,旅居西欧、北非的约700多万人,旅居美国的约10多万人,旅居日本约1万多人。省内侨眷、侨属与旅居国外华侨、华人有着经济、文化和政治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本省对侨眷、侨属工作十分重视,对华侨、华人也均采取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侨汇是本省重要的外汇来源。闽籍华侨、华人对于家乡的经济建设十分关心和支持,许多侨商无偿捐献支援家乡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特别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吸引大批侨胞来到家乡投资办厂和参加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开发。因此,对涉外商品价格实行特殊政策。涉外价格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价格、华侨携带进口商品收购价格、外供商品价格和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
  1978年规定,凡海外汇入赡家侨汇每百元人民币,由国家供应侨汇商品30元,其中,供应粮油副食品10元(包括粮食10公斤,食油0.75公斤,猪肉0.5公斤,食糖1公斤,优质烟酒1元,水产品1元,干果菜1元),供应工业品20元。1980年改以份为单位,每100元侨汇人民币,供应9类侨汇商品28份,其中,肉票、糖票、水产票、烟酒票、干果票各1份,粮票10公斤2份,油票0.75公斤1份,工业品券19份,洗涤用品票1份。1981年,改为每100元人民币侨汇发给4类侨供商品券共30份,其中工业品券22份,副食品券3份,粮票10公斤2份,油票0.75公斤1份。1986年,工业品券和副食券合并为购货券,每100元人民币侨汇发给购货券27份,粮票10公斤2份,油票0.75公斤1份,合计3种30份。随着市场商品供应充裕和海关税收政策改革,国内与国际市场商品价格的差距逐渐缩小,侨汇券的特殊作用逐渐消退。1994年侨汇券流通从市场退出。
  第一节 进口商品价格
  进口商品价格主要指国内拨交价格。我国进口贸易长期由国家垄断经营,国家实行统制的管理制度,因而进口商品价格也相应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价格。1953年,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初次制定内外贸之间的进出口商品作价办法,规定进出口业务实行买卖制度,两部制定业务关系协议书和协议价格,协议价格以市场批发为基础,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所属公司根据协议书签订具体合同,签过合同的进口商品按协议价格执行。没有签订合同的进口商品按下列原则处理:进口商品有价格者,按到达口岸的批发牌价扣除商业利润和费用16%(指实行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或19.5%(指未实行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作为拨交价格;进口商品国内暂时无价格者,参照类似商品进行作价;如无同类商品参照,外贸公司可按进货成本加费用,再加25%利润。1954年,补充规定,未曾签订过合同的进口商品,广州(从西方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1953年12月最后的批发牌价扣除商业费用和利润16%或19.5%作为拨交价格。天津、广州无价者按进口公司总成本加15%的利润作价。
  1960年,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内生产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将内外贸之间的进出口商品作价办法加以修改,确定双方进出口业务关系为自营关系,作价办法以国内价格为基础,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进出口商品盈亏由外贸统一平衡,内贸一般保持微利。进口商品作价办法是:凡属拨交商业部的一般商品,均按计价口岸上年最后的批发牌价倒扣一定差率作为拨交内贸价,倒扣率按大类商品倒扣率计算。凡属商业部门订购的进口商品,属于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内贸各级采购站或公司对当地和外地供应实行按国家统一调拨价者,外贸拨交价应按国家调拨价;如对当地或外地按批发价供应,外贸拨交价按计价口岸上年最后的批发价倒扣;如同一商品内贸部门既有按调拨价又有按批发价经营者,为避免计价的困难,外贸拨交价一律按国家调拨价作价。进口商品均以上海、天津、广州为计价口岸,如不在计价口岸交货,按距离较近的计价口岸计价。进口商品在计价口岸无批发牌价的,由双方公司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物价部门制定。如制定有困难,则按进口总成本加外贸利润的办法作价,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商品加15%利润,作为拨交内贸价格。
  1958年至1961年7月,不分国别来源,不分使用对象,一律按进口总成本加4%费用、3%税金、30%利润,作为用户的调拨价。1961年7月,改为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进口的商品,按进口总成本加国内直接费用,加15%的利润及经营管理费用,作为对用户的拨交价格;属于从西方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按进口总成本加国内直接费用,加50%利润及经营管理费,作为对用户拨交价格。凡属供应非营利性的科研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科学仪器及专用药品,按进口总成本和国内直接费用,加3%的经营管理费作为用户的拨交价格。
  1953~1963年,进口商品全国基本没有统一的作价办法,原来多种作价办法不尽合理,有些商品按国内出厂价格作价,有的按商业批发牌价倒扣作价,有的按进口总成本作价,有的按出口商品实际换汇率作价,甚至进口国家不同,订货部门不同,作价也不同。1964年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和全国物价委员会进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实施细则。进口商品全国统一作价办法其主要规定有:①无论从哪个国家进口,无论是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所属部门订货,都应尽可能按照国内产品价格作价。凡国内有同类产品的进口商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的商品作价;没有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而主要进口口岸有商业批发牌价的,按口岸商业批发牌价作价。②进口商品规格质量如与国内产品的规格质量不同的,应当按进口商品规格质量,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适当加价或减价定价。③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的,按进口商品到岸价格再加103%作价。
  1975年,随着出口商品换汇率提高,国务院对进口商品国内没有同类产品,也没有商定供应价格其加成比例由103%改为60%。1977年1月,出口商品换汇率同银行外汇牌价差距有所扩大,进口商品加成的比例又调整为80%。1981年,国家实行贸易外汇结算价格,凡中央外汇进口成套设备和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全部机电仪以及进口商品实行按加成作价的进口商品,都改按代理进口作价,由订货部门或使用部门自负盈亏。1984年4月,改进部分进口商品国内作价办法,外贸部门将粮食、硫磺改按进口成本加15%手续费作价,订货部门仍按国内价格调拨,亏损从外贸部门转到国内各有关部;扩大进口羊毛与国产羊毛间品质差价,提高进口羊毛拨交价格10%;提高进口水泥拨交价30%,接近国内水泥价格水平,恢复成套设备和机电仪表加成作价办法,外贸部门改按到岸价加10%作价,染料外贸部门改按进口成本加1.5%手续费作价。198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从1986年2月起,中央外汇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钢材、有色金属、化肥、木浆、木材、胶合板、烷基苯、五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牛羊油、椰子油、可可豆、粮食、生铁、硫磺、牛皮、烧碱、纯碱、甘油、磷矿石、丁醇、辛醇、二甲苯、精萘、邻硝基氯化苯、苯胺、钛白粉及农药中间体,夕卜贸部门比照国产同类商品作价拨交,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进口橡胶,外贸部门仍比照国产同类产品作价拨交,利润上交中央财政。其余进口商品均按代理原则作价。1988年1月,纺织工业部对进口化纤化工单体、羊毛实行代理价。1988年11月,国家物价局对中央外汇进口的钢材、有色金属实行代理价。经国务院同意,从1989年1月起,从苏联、东欧等国进口的商品,除国务院确定给予补贴的品种外,其他商品比照对资进口作价的办法作价,即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实行国拨价的商品,从苏联、东欧等国进口的也执行国拨价;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按代理作价的,从苏联、东欧等国进口的也按代理作价。1989年1月,国家物资部、对外贸易部对进口木材和胶合板按代理作价。199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进口的纯碱、烧碱、苯胺、牛皮、牛羊油、椰子油六种商品改为代理价。1991年3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粮食拨交价由统购价改为定购价。199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外贸部门进口化肥实行代理价。至此,进口商品均实行代理价。
  第二节 出口商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出口商品价格都实行与国际市场基本脱钩的政策,供应出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一般执行内销产品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方针。1953年,商业部和外贸部制定了内外贸之间进出口商品作价办法。规定双方签过业务合同的出口商品按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未曾签过业务合同出口商品(农产品)一律以主要产地几个主要集散市场加权平均收购价格加国内费用和2%的商业利润作价,出口赔钱或不赚时,商业则不加利润。1960年,对供应出口的工业品和拨交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价格做了具体的规定。为了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加强供货部门和外贸部门的经济核算和相互协作,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暂行规定》,并于1966年1月开始执行。其主要内容为:①供应出口商品价格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由工业企业直接供应出口的工业品,按出厂价格作价;由商业部门供应出口的农产品,按交货地供货系统内部的调拨价作价;没有调拨价格的,按供应价格作价。②供应出口的商品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高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在内销商品价格的基础上另行加价。加价多少,按照所增加的成本,加上应纳税金和适当的利润计算;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低于内销标准应减价。主要销售国外,国内销量很小,工业利润较大和全国范围内供过于求而又不宜降价推销的工业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低于出厂价格;在国内亏本销售的某些商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高于供应内销的价格。③专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其供应价格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加上应纳税金和适当利润制定。艺术性较高的工艺美术品,生产利润可以高于一般产品。
  1967年1月,粮食部门供应对外贸易部门的出口粮油价格,均按粮食部统一规定的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作价办法计算调拨价,另加出口粮油对包装不同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再加3%的利润作价。粮食系统的成品粮、薯类、油料一律按发货省会所在地的统购粮加规定的经营费用作价;调拨食用油和工业用油一律按发货省会所在地的统销价进行作价,不加经营费用;调拨豆饼、油饼、粮食副食品和混合饲料,一律按发货省会所在地统销价加规定的经营管理费用。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提出《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问题的请示报告》,主要内容为:出口工业品国内作价基本原则,仍是以内销工业品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但必须考虑出口工业品某些特点。有些产品出厂价高,工业利润大,生产有潜力,销路需扩大的工业品,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出厂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供应出口的价格也同时降低。有些产品内销价一时不宜降低,而出口有发展前途,但外贸部门出口亏损严重,经协商同意可先降低出口的出厂价,不降低内销价格。有些工业品,国外市场适销,出口换汇率高,但国内出厂价格偏低,生产企业只能保本微利,甚至亏损,而内销价格一时不宜提高,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价外补贴或提高供应出口的价格。专门供应出口的产品和专厂、专车间生产的出口产品以及用进口原料、专料、专用品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工业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制定出厂价格。“以进养出”商品所需的进口物资,原则上按现行进口作价办法。但对由于进口原辅料国内调拨价格的利润、税率偏高而使外贸亏损大的品种,只要国际市场好销,创汇率合算,经过批准,进口原辅料可以按进口成本加3%的手续费作价。为及时处理出口工业品国内供应价问题,1980年,国家物价总局决定将价格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属于国家统一定价,但系地方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经工贸双方同意,或经地方领导机关确定,需要降低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可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某些出口工业品,由于批量少,花色品种复杂、交货期紧等因素,影响工业企业正常利润的,可以适当提高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或由外贸部门给予必要的价外补贴;属于这种情况不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价格还是地方管理价格的产品,只要当地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同意,可由地方物价部门审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1986年5月,国家物价局制定《出口商品价格试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出口商品国内作价,列入国家指令性出口计划,由外贸企业采取购销方式经营的大宗商品,内销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以内销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为基础计价;出口商品质量、包装、交货期等标准高于或低于内销的,分别相应加减价;内销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但有市场价的,一般根据内销市场平均价适当加价。采取外贸企业代理经营方式出口的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根据委托企业指定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出口,外贸企业收取可含最高不超过出口利润的10%的代理手续费。供货企业同外贸企业在出口流通阶段联营的商品,供货企业按内销价格供应给外贸企业,出口盈利的外贸企业对供货企业按原供应价加应分配的出口利润计算,亏损的按原供应价减应分担的出口亏损计价结算;供货企业同外贸企业在生产批发和出口批发全程联营的商品,生产企业按原实际生产成本供应给外贸企业,出口后盈利的,外贸企业对生产企业按原实际成本加应分配的出口利润计价结算,亏损的按原实际生产成本价减应分担的出口亏损计价结算。外贸企业采取购销方式经营的进口加工出口商品,进口原材料按进口成本拨交工厂,加工的出口产品,按实际加工成本加略高于内销生产利润计价收购;外贸企业进口原材料,采取支付加工费方式出口的商品,其加工费用水平应保证加工企业获取不低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利润。外贸企业进口适销商品直接与生产者换购紧俏商品,实行国家定价或进口成本价对议价。出口商品在国外的销价,大宗出口商品,由经贸部门确定对外成交最低价。国际市场以我为主的商品,最低限价一般不得低于不含税的出口成本。对外成交企业不得低于最低限价出口。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低于限价出口的,事前或事后应写出书面说明报经贸部审查。1989年1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经贸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发出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的通知,对主要出口商品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①凡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统一规定的价格,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和省业务部门共同管理;②对主要提供外销的出口商品为了防止出口企业之间互相抢购,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省物价委员会制定最高收购价格;③对产地集中、主要供出口的商品,委托省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主产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同当地物价委员会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协调价格。非主产地出口企业不得高于产地协调价格收购。收购价格制定原则:对主要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制定,要根据商品生产发展和出口换汇成本实际情况,兼顾生产、经营、出口各方面利益,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内外销都紧俏又是多渠道经营的商品,为防止抬价抢购,必要时采取制定最高收购价格;为保护生产者利益,对暂时供大于出的商品,也可制定最低收购保护价或指导价。对专供出口和主要供应出口的大宗商品以及内外销矛盾突出、收购价格混乱的商品,制定统一的收购限价品种,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确定,暂定的品种有:①对虾(包括海捕虾和养殖虾)属于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农业部统一管理的品种,全国制定统一鲜虾收购价或成品出厂价,本省由省物价委员会同省水产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②蘑菇罐头、盐水蘑菇出厂价参照全国出口商会协调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同轻工业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并相应制定收购原料鲜菇的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或指导价;③松香按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和林业部制定全国统一出厂价和供应最高限价;④芦笋收购价由省轻工业厅、物价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全省收购指导价水平。芦笋罐头由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⑤鳗苗属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农业部统一管理的品种和制定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本省由省水产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管理;⑥兔毛按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制定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本省由省土畜产公司提出,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下达。
  第三节 华侨携带进口商品收购价格
  福建是我国主要侨区之一。对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价格,1957年以前大部分采用按当地销售牌价倒扣定价的办法。当时为照顾国产品和苏联、东欧国家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对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的价格一向掌握较高水平,力卩上关税的优惠,华侨携带进口商品的利润优厚,再加上当时对这方面的价格研究不够,造成华侨进口的商品不尽符合国内生产和消费的需要,有些商品收购后大量积压。有鉴于此,1957年,改变以销价倒扣办法为按到岸价格计算的办法,以国外底价(一般以香港销售价格为基础加上关税)为口岸成本。除苏联、东欧和日本按海关的到岸价格计算外,根据不同商品性质分类,对国内确需商品酌加少量利润,一般以保本为原则。1960年,我国鉴于东南亚某些国家出现反华排华的活动,国务院发布做好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中共中央批转中侨委、外贸部、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华侨进口物资和增加存款等问题的请示报告》,为鼓励华侨进口物资,实行根据不同种类商品按到岸价格或酌定收购价格的收购原则。各类商品作价办法如下:
  第一类:国家当前所必需的物资:橡胶、橡胶良种、西沙尔麻、精密仪器、精密机器、稀有金属的原材料工具,国内急需的化工原料,特需药品等,可按到岸价加30%~50%的利润定价收购。
  第二类:国家一般需要的物资,椰油、胡椒、南药、橡胶制品、煤油等可按到岸价格加20%~40%的利润定价收购。
  第三类:黄金、钻石等贵重物资按银行黄金收购牌价和外贸公司钻石收购价格。
  第四类:缝纫机、手表、自行车、千元以上的照相机等,按到岸价加10%~30%利润收购。对金笔、照相用一般胶片、手风琴、牙膏、香皂及某些国际市场滞销而国内基本不需要的物资,按到岸价酌情收购。到岸价格可按香港市场批发价和各个华侨侨居国的商品价格加必要的费用制定。同一市场的收购价格应当统一,不同市场的收购价格也应基本一致。归国华侨携带的零星进口物资的口岸收购价格和商品分类目录由广东制定,其他省、市、自治区原则上按广东制定收购价和商品目录执行。见表2-27-1。
  1966年2月,商业部、中侨委根据当时国内生产发展和国外情况变化,将华侨携带进口商品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作了修订:即把原来按香港批发价加地区差价费用作为到岸价格,再加利润的作价办法,修改为以香港零售价格(中药材以香港批发价格)为到岸价格,区别不同商品再加利润或低于到岸价格,不再加地区差价费用;商品分类由四类改为三类,将国内不大需要的商品一般划归第三类。各类物资的利润率修订为第一类物资由原来30%~50%调为10%~30%,第二类物资由原来20%~40%调为10%以下,第三类属于不大需要的物资,可不给利润或低于到岸价格定价。见表2-27-2。
  1966年,制定华侨携带进口商品的作价办法和收购价格。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变化,国内生产的发展,部分商品收购价格有的偏高,有的偏低,造成华侨携带进口商品有的利大,有的亏损,不利对华侨政策的贯彻。1973年11月,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联合通知,对华侨携带进口商品的收购价格继续执行“既有利于国家侨汇计划的实现,又使华侨带进的物品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必要的限制”的原则。收购属于资本主义国家产品和国内产品,以香港市场的零售价格(中药材按香港批发价)不加运杂费用作为到岸价格;属于朝鲜、越南、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产品以及其他东欧国家、蒙古和苏联等国产品,以产品国首都的市场零售价格(或批发价格)不加运杂费作为到岸价格。收购价格的制定,根据国内生产情况和国内市场需要程度划分三类掌握,分别按到岸价加一定利润、不加利润和低于到岸价格制定。
  第一类:国内还没有生产或虽有生产,但质量上还达不到要求,而又是生产、科研急需的物品,按到岸价格加10%~30%的利润制定。
  第二类:国内生产和科研等部门比较需要,而国内供应不足的物品,按到岸价格加10%以下利润制定。
  第三类: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按到岸价格或低于到岸价格制定。
  某些物品按上述办法定价,其收购价格高于国内同一质量商品的零售价格的,为了尽量减少国家损失和适当照顾华侨利益,属于第一、二类物品,可按国内收购单位所在地市场零售价格收购;属于三类物品,可按国内收购单位所在地批发价格收购。
  销售价格制定办法:①凡属国家有计划进口的同类产品,执行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②国家没有计划进口的商品,掌握有利于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原则,与国产同类产品按质论价,制定销售价格。③属于国内还没有生产的进口商品,可按收购价格加税款再加合理的经营费用、利润制定销售价格。见表2-27-3。
  1978年5月,省商业局转发商业部对越南归国华侨携带物品作价问题给云南省商业局的批复:手表在广东省商业局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原制定的统一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采取加成的办法,每只手表在50元以下的加成一倍。51~100元的加成70%,101~150元的加成50%,151元以上加30%,加成后再按新旧程度作价收购。南药按广东省商业局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收购价中没有、而省内有的品种,按省内同品种当地收购价收购,个别中药材全国统一收购价格表中没有,而又无省内统一收购价但有统一销价的,按现行统一销价倒扣18%的进销差制定收购价。此项办法到接待越南归侨工作结束后,恢复按原作价办法。
  1978年6月,对被越南驱赶回国难侨手表的收购作价办法,改按市场零售牌价倒扣12%批零差后,再按新旧程度作价收购。1978年12月,调整华侨携带进口手表、电子计算器价格。手表香港市场价格上升,收购价格没有变动,销售价已作二次调整,华侨反映出售手表要亏损,而且收购价格牌号多,类别有些乱,将原定七类分等45个代表品简化为12个等级。收购价格参照香港市场手表零售价格安排调高26.4%,其中高档(1-5级)调高16.9%;中档(6-10级)调高33.2%;低档(11-12级)调高31.8%。见表2-27-4。
  电子计算器收购价格维持原价不动,只对收购规格差价作适当调整。具体安排:位数差价,以袖珍八位为标准,每增减二位数、收购价增减11元,零售价增减50元;键位差价,以21键(不含符号)为标准,每增减一个键(不含符号)为标准,收购价增减2元,零售价增减3元;国别差价,以日本产品为标准(100%),美国、加拿大、西德、瑞典产品为110%,其他国家(地区)为70%。具体价格见表2-27-5。
  1979年3月,商业部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视机销售价格,即比照国家计划进口电视机销售价格按质论价。1979年5月,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照相机的购销价格。西德产品禄来福来照相机收购价格调高20%,120型双镜头规格的照相机(即3F、4F型)保持不动;其余牌号、规格(包括日本产的各类牌号)照相机的收购价格调低20%,零售价格按收购价格调整幅度相应调整。收购难侨的照相机,仍按当地零售价格倒扣12%。1979年9月,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子计算器销售价格。日本产品不分牌号6位数由每部350元调为175元,8位数每部由400元调为200元,10位数每部由450元调为222元,12位数每部由500元调为250元。
  根据商业部通知,华侨携带进口电子计算器销售价格由各省自行制定。调整本省电子计算器购销价格,标准品日本产21键袖珍式电子计算器收购价每部从32元调为25元。零售价每部从200元调为80元。1980年8月,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通知,参考毗邻地区价格,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子计算器收购价格。见表2-27-6。
  1980年10月,省商业局调整华侨携带进口电视机、收录机价格。彩色电视机14英寸、20英寸的销价每台降低400元,其他规格相应降低400元。20英寸以下收购价格,按带税收购价降低10%,20英寸以上收购价格暂时不动,但可根据市场情况在10%内幅度下浮。收录两用机CANTRAL无型八管两波段单喇叭带税收购价每台从204元调为160元;销售价从280元调为220元。两喇叭三洋牌M2429F二波段代表品,带税收购每台从300元调为250元;销售价从400元调整为350元。四喇叭的购销价可在10%以内向下浮动。见表2-27-7。
  1980年6月,省商业厅转发调整华侨携带进口药油购销价格的通知,因香港市场销售价不断上升,而且调整幅度大,影响收购,因而作相应调整。见表2-27-8。
  1981年8月,省商业厅调整华侨携带进口彩色电视机购销价格。见表2-27-9。
  1982年7月,省政府为了进口商品在省内扩大销售,也对部分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购销价格作了安排。见表2-27-10、表2-27-11。
  第四节 外供商品价格
  涉外商品主要通过在国内的外供单位和商业网点,以外宾、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为主要供应对象的商品。涉外商品价格在销售渠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供应外轮渠道,主要以批量销售的形式提供服务;二是通过国内华侨、友谊商店等外供市场以零售为主向来华旅游者、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商人、专家、留学生及侨胞,港、澳、台同胞等提供商品服务。
  一、友谊商店外供商品价格
  1963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问题的通知》规定,供应外宾(包括各国外交人员、外国专家、常驻或临时来华外宾、外国留学生、实习生等)的商品应设专门供应商店,并一律按平价零售牌价供应;火车餐车、火车站和飞机场专门供应外宾的商店,也一律按平价零售牌价供应;外宾在一般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平价者按平价供应,高价者按高价供应不例外。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应外国旅客的价格和货源等问题暂行规定》:外宾可凭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兑换单证,向外宾商店购买物品,按国际价格水平定价供应;各种商品具体价格,由商业部会同外贸部参照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和香港零售价统一规定的办法;对外宾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兑换单证,用人民币购买物品的外宾旅客,按外宾商店供应外宾的国内市场平价供应。1965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外宾商店供应外宾商品价格问题的报告》,对外宾的供应价格从1966年1月1日起改按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
  50年代到60年代前期,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执行优待价,低于国内零售价格。1978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友谊商店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实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告》,称友谊商店(包括特供点)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的价格,以国内市场零售价格为基础,按质论价,同质同价(质量、等级、规格与国内市场完全一样的,执行国内市场价格),优质优价。从一级(或统货)中挑选出来的优质品,增定一个特级,特级品零售价格可较一级品(或统货)的价格高一倍左右,市场上可以买到的商品可稍高一些(如高50%左右);市场上买不到的商品,价格可以多高些(如高出2倍左右);专供外宾的糖果、糕点、熟肉制品和活鱼、活禽、菜应按实际成本加30%~50%利润定价,对外宾有特殊要求加工订货的利润应该更大一些。
  1979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收费问题作了若干规定。供应外宾商品作价仍执行国内当地零售价,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部分出口商品,外贸出口价格高于国内零售价格,国内未敞开供应的,可按出口价格加成作价。食品、土特产品和中药材中挑选最好的供应外宾时,可增一个特级,特级品只在外宾商店出售。专为外宾生产国内市场不出售、质量好、包装精美的商品可以适当高价。1980年4月,国家发行外汇兑换券,友谊商店销售商品按规定换取外汇兑换券,执行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实行初期,由于本省邻近广东、香港,因友谊商店出售的商品价格和香港、广东的销售价格相差极大,影响本省友谊商店商品销售。为了衔接地区价格,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通知:从1981年1月起,对友谊商店实行按当地市场零售牌价打折扣的外汇兑换券价格,外汇兑换券的价格水平,轻工产品一般略高于香港市场零售价,低于国内市场零售价;副食品、土特产品略低于香港市场价格并和广东价格大体衔接。见表2-27-12。
  1982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进口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通知精神,对实行按市场零售打折扣办法而出现畸高畸低的现象,参照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化和国内烟酒提价后情况,作相应调整,原供应基本合理不作调整;个别商品优待幅度大的一律调到7折;烟酒提价后由紧销转缓和,改为8折以内优待,见表2-27-13。
  1986年8月,由于人民币汇价下调,友谊商店等以外汇购进的商品,按新汇价计算进销差价偏紧或进销倒挂的商品,省政府通知,可以根据不高于此次汇价调整的幅度由企业自行调整。
  1986年1月,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13种全国名白酒的外供价格。见表2-26-14。
  1986年8月,商业部通知,由于1986年7月22日外汇调高后允许外供13种名白酒价格调高30%,198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将供应涉外海员、外宾的13种名白酒价格按照“高于我国出口价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的原则,调整13种名牌白酒价格。见表2-27-15。
  1988年7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13种国产名白酒的价格由经营企业自定销价。同时,对国产名牌香烟,如中华、红塔山、牡丹、红双喜、阿诗玛、云烟、大重九等13种香烟的零售价格也由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制定。1989年12月16日,调低人民币汇率,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各涉外饭店销售外汇券的商品,由于汇率的调整使成本增加,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在略低于汇率调整幅度的范围适当提高价格。1990年7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对友谊(侨汇)商店经营外汇兑换券彩色电视机的价格规定:以国家规定的人民币零售价格(不含特别消费税)为基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与国家牌价的比价幅度内上下浮动,作为友谊商店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基准价。1992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友谊商店商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了《福建省友谊商店商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收取外汇兑换券出售商品的作价办法修订为:凡国家定价的商品,经营单位可在国家外汇牌价和调剂外汇价的比价差率的幅度内下浮,牌议价差率过小时,按30%以内的幅度掌握。属于国家指导价和企业定价的商品,由经营单位自行制定价格。
  二、供应外轮与海员商品价格
  本省沿海口岸设有专门为外国轮船、海员服务的外轮供应公司,向外国轮船提供检修船舶和运输所需的物料和供应海员生活用品。60年代,外轮供应公司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和计算劳务、服务费用。对船上集体用主副食品及船用物料,参照我国出口香港到岸价格及香港市场零售价格定价;对没有出口也没有香港价格资料参考的商品,根据国内市场零售价格和参考类似出口商品价格定价;对全国性名牌商品和规格质量完全相同的商品实行各口岸统一价。“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影响,1970年9月1日,取消对外轮供应优待价,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供应。日用工业品、糖、烟、酒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定价;当地没有市场零售价格的品种,参照同类商品品质比价,合理定价。粮、油、肉、禽、蛋、水产、干鲜菜、干鲜果、药材等,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定价;但市场价格低于外贸到香港的口岸价格的品种,参考外贸到香港的口岸价定价,工艺品除象牙制品、珠宝翡翠、金银首饰、仿古陶瓷等按正常进价加一定差率定价外,其他按正常进货价定价。取消优待价以后,引起外国海员不良反映,供应海员的商品价格过去是参照出口价格实行优待价,海员持有人民币是按照我国银行外汇牌价兑换的,供应商品,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格作为定价标准是合理的。为解决好供应外轮海员物资的价格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从1972年1月1日开始,粮、油、肉、禽、蛋、烟、酒、罐头等食品参照香港零售价格水平,制定全国各口岸统一价格。专门接待外轮餐厅出售的烟酒也实行统一价格。日用工业品由于品种多,规格复杂,除统一经营的主要商品制定统一价格外,其他商品按国内和香港市场零售价格水平分类定出折扣率,由各口岸定价;旧工艺品(包括仿古的)、珠宝翡翠、金银首饰和端砚、歙砚由外贸部门统一定价,其他工艺品按进货价定价,但也不能低于出口价。
  1974年,由于国际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也相应提高,许多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与香港市场比较显得偏低,对香港价高于国内市场、海员价又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商品,按照国内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调整;对香港价格仍低于国内市场价,但高于原海员价格的商品,继续按香港价格水平给予优待。见表2-27-16。
  1989年8月,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转发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修订《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作价办法》的供应作价原则。由于外轮海员只用外汇向我方购买食品、物料和其它生活用品等于出口,因此供应作价总的原则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掌握,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参照香港市场价格作价,对少数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价格有困难的商品,可以参照国内当地市场价格或与船方协商作价。根据外轮商品的特点,采取不同作价形式:
  ①统一价。少数主要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价格。各口岸公司均应按照执行。②出口口岸价。即出口口岸供应价,有的出口商品的主要口岸,价格主管单位按照统一的原则制定的价格,其他口岸公司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按照各自情况适当作价,但不能低于出口口岸价。
  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权限:①供应外轮、海员商品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由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商定;②对“统一价”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所在省、市、自治区商业委员会、商业厅(局)管理;③出口口岸价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委员会、商业厅(局)和出口口岸外轮供应公司分级管理。
  三、进口卷烟寄售价格
  为了配合我国对外开放和旅游事业发展需要,开展寄售外国卷烟业务。销售对象主要是在华外宾、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外汇兑换券购买。寄售外国卷烟的价格及其调整,由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按略高于香港市场零售价,不冲击国产烟的正常销售的原则确定。
  1982年6月,由于进价提高和海关关税由50%增加到100%,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调整各种进口卷烟的零售价格。198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联合通知,调整进口寄售卷烟价格。在国内13种名烟价格放开和调整部分卷烟价格的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寄售外国卷烟的价格。由中国烟草公司提供进口寄售烟零售价格的参考价。参考价按照高于香港市场价格5%左右安排,零售点可以随行就市自由浮动、自定价格。中国烟草总公司按照零售价倒扣10%制定进口卷烟批发价(供应价),口岸拨交价按批发价倒扣4%。1990年4月,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国银行,1989年12月16日调低人民币汇率,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了进口寄售卷烟的供应价、口岸拨交价和参考零售价。1991年4月,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中国银行,1990年11月7日调低人民币汇率后,进口寄售成本上升。从1991年4月15日起,调整寄售卷烟的供应价,口岸拨交价和参考零售价。进口寄售卷烟零售价格。见表2-27-17。
  四、侨供商品
  本省的归侨、侨眷有500多万人。为了做好侨供物资供应,1961年6月,成立福建省华侨用品公司。“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侨汇专项供应,撤销机构。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5月,恢复成立侨供机构。侨供商品是一种差额补偿,所以必须贯彻等值收券原则,根据汇入赡家侨汇发给侨汇券,实行按市场供应情况、货源紧俏程度收券的办法。紧俏商品多收券,热销品种等值收券,平销品种少收券,敞开供应品种不收券,做到凡能回笼侨汇的商品坚持收券,所以,当时侨供商品主要是粮、油、糖、肉、优质烟酒和市场紧俏的日用工业品。1978年恢复侨供商品供应时,根据中央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收券标准。主要品种收券标准:上海缝纫机每架300份,永久、凤凰牌自行车每架200份,9英寸电视机每架收200份,双镜头照相机每架150份,中、小型电风扇100份,上海手表40份。
  1980年,缩小省定统一标准的范围,除缝纫机、自行车、钟山手表、卷烟、名酒等5种由省公司统一制定收券标准外,其他商品由各市侨供机构在坚持收券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货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可以浮动。见表2-27-18。
  1982年6月,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商业厅拟定瞻家侨汇商品销售实行优待价法。侨汇商品实行优待价的幅度,总的要控制在20%以内,根据供求情况,对不同品种实行不同优待率:①市场供应紧俏的商品(自行车、缝纫机、钟山手表、三五台钟、食糖、瓶装啤酒、部分中成药等)不实行优待价;②侨供市场主销的骨干商品,国产的电视机、电子管收音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手表、照相机、不收布票的针纺织品(不含化纤布)、卷烟、名酒、罐装啤酒等,按当地国营牌价优待10%;③进口商品和其他工业品凡要实行优待价的,一律按当地国营牌价优待20%;④副食品除平价计划货源外,不足部分可以议价购进平价销售,或略高于平价销售。
  优待价审批权限。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省管商品由省特需供应公司提出,经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审查同意后执行;地方管理的商品,由县、市特需供应公司提出,报当地商业局、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紧俏商品目录,由省特需供应公司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和货源统一规定;出口转内销商品和进口商品,由省统一作价,各地不再优待;其他敞开商品,需要优待的品种范围,由各县、市特需供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当地商业局审批,不收侨汇券的品种,仍按零售牌价供应。实行优待价的收券标准,实行优待要与回笼侨汇券挂勾。侨汇商品供应收券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少数骨干商品由省统一规定,一般副食品,由县市特需供应公司提出,报当地商业局批准,报省备查。
  1983年4月,所有侨汇商品的收费标准不再由省公司统一掌握。省公司制定一个内部结算标准。市、县公司可在省公司内部结算标准上自行制定对外收费标准,但收票标准力求合理,不得过高,原则上每供应值1元人民币的商品收券标准不得超过1份。1984年,省商业厅根据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采取制止转手倒卖紧俏商品的通知》,对侨汇商品的收券标准又作了规定,主要内容:①由省华侨友谊公司统一组织进口彩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含轻骑)、收录机、手表、照相机等大件商品,内部结算价与对外收券标准要一致,不得另搞一套。各地自行组织的上述大件商品也要执行省定收券标准;②各种型号的自行车、缝纫机和侨汇卷烟的对外收券标准原则上要按省定的内部结算标准执行,但允许有一定的上下浮动。其中,自行车、缝纫机允许上下浮动10%,侨汇券卷烟上下浮动半份;③自行组织进口的各种小商品,按进货成本外汇人民币1元收1份卷的标准制定。见表2-27-19。
  五、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
  制定外资企业产品价格,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投资者利益。对外资企业产品在国内销售价格,除经物价部门管理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外,属于国家规定价格的产品应执行国家定价。但考虑到国内价格体系不尽合理,某些重要产品的国家定价偏低,又由于三资企业所需材料主要靠议价,对其产品价格制定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如中外合资办电企业或利用资办电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所发电量,原则上按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核定其上网电价,由水电部门上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外商投资建设的港口,码头装卸费率由企业自定。对中外合资、合作饭店房餐费由饭店按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个别产品外,在批准的内销比例内,国内销售价格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定价,行政部门不加干预。
  国家在价格政策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产品外销价格由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的物资的供应价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的,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凡使用夕卜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使用人民币购买的,和国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用油价格,以及提供水、电、热、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费用,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6种原材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购买中国外贸公司经营的国家已经列入出口计划的物资或外贸公司经营的进口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以外币支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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