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出租汽车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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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出租汽车价格
分类号: F572
页数: 5
页码: 862-86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历史和变化。从民国时期开始,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经历了多次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物价上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收费标准逐步规范,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也逐渐统一。随着客运市场的逐步开放,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也不断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 福建省 公用事业 出租汽车价格

内容

民国19年(1930年),本省福州、厦门两市开始有商营出租汽车。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州市各汽车出租公司相继于民国28年先后倒闭。民国37年,厦门市尚有汽车出租公司15家,至厦门解放前夕,出租汽车部分被劫走,部分损坏失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市公共交通公司曾用大客车承办社会团体租车和会议包车业务。1958年,福州市公交公司开始有“道奇”、“本茨”等小轿车承接租车业务。1978年,福州、厦门、泉州市公交公司先后组建出租车队,经营方式都以预约包车为主,以租用车日或行驶公里计费。1979年11月,泉州市暂定市区小客车出租公司各种车型出租价格:上海牌小轿车往返以10公里为限;计时包车大型客车,市区、近郊行程以120公里为限,远郊外县市以160公里为限,超过者均按实际里程计费。停留待用车如有行驶,按实际里程另加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表2-26-4。更改用车时间或不用车者,应在前一天18点前联系,收取手续费。
  1983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厦门市开始有出租小汽车在市区进行临时租车营运,营运出租汽车的单位逐渐增多,主要开展涉外出租业务。各地区、各系统收费标准不一。1984年1月1日,为理顺价格,参照“京、津、沪、穗四市涉外出租汽车收费衔接会议”精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福建省对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见表2-26-5。同时规定:①市区内临时租车按基价里程(即起码收费)计算,不收空驶费,郊区按实际里程收30%的空驶费,武夷山市按郊区标准执行;②车辆在低级路面或山区道路行驶,收费标准可按公里租价加收10%;③临时租车等候费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超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多次等候可累加计算;④深夜出租业务,小轿车每公里加收0.10元,旅行车加收0.20元;⑤宽体软座车(无空调)可按普通客车加30%收费;⑥同一市区内统一收费标准;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石狮、武夷山六市按省定标准执行,其他地区参照省定标准自定。
  1985年后,随着客运市场的逐步开放,出现了全民、集体、合资、个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出租汽车的局面。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规范出租车收费行为,1986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调整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见表2-26-6。标准规定,①基价公里:小轿车5公里,旅行车10公里,大轿车15公里。②临时租车每小时等候费:小轿车甲、乙、丙三档为6元,丁档为4元;旅行车9元,大轿车12元。③郊区单程行驶按实际里程加收50%空驶费,往返行驶不收,市区不收。④明确深夜租车加价时间为晚间23点至次日5点;⑤包车每日可用公里:小轿车为100公里,旅行车、大轿车为60公里,超公里按实际行程计价。⑥包车每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含用餐、休息),超时间收超时费:小轿车甲、乙、丙三档每小时为3元,丁档为2元;旅行车4元,大轿车6元;按半小时、一小时计算。⑦合乘租车的,不同地点下车每位雇主按各下车点计价的70%收费,同时下车的收费总价不超里程计价金额。⑧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按此标准执行,其他各地参照自定。
  由于物价上涨,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偏低,1989年6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全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见表2-26-7。标准规定,①小轿车每等候5分钟按一公里租价收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旅行车、大轿车等候10分钟按一公里租价收费,不足10分钟按10公钟计。②夜间租车每车公里,小轿车加收0.10元,旅行车加收0.20元,大轿车加收0.30元。③包车每日可用公里,小轿车100公里,旅行车、大轿车80公里,每日工作时间10小时;超时费,小轿车3元,旅行车4元,大轿车5元。全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调整后,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按此标准执行。
  1991年12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进一步调整全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见表2-26-8。标准规定,①以省定标准为基准,各地自定收费标准。②基价公里:小轿车3公里,旅行车10公里,大客车15公里。③临时租车每次加收2公里租价的车次费。④临时租车单程小轿车10公里以下,旅行车、大客车20公里以下不收空驶费,超公里数按车公里租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租车不收。⑤旅行车、大客车临时租用可按停车场到用车地点的单程调车里程收50%车公里租价调空费,单程载客和包车不收。⑥夜间小轿车、旅行车加收车公里租价的20%,大客车加收10%。⑦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含用餐、休息),超时收费,小轿车一档6元,二、三档5元,四、五档4元;旅行车一档7元,二档6元,三档5元;大客车一档8元,二档7元,三档6元。⑧合乘里程部分各按应付金额的60%计收。⑨租车发生的停车费由经营者负担,通行费由乘客负担。(10)租价含公路建设基金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1992年3月1日,福州市开始按上述价格标准执行。福州市还规定,预定租车在使用前24小时前退租的,不收退租费;在使用前12小时至24小时退租的,按实际包车租价收取10%的退租费;在使用前12小时内退租的,收取20%退租费;发车后退租的,按包车租价30%收退租费。1992年4月1日起,厦门市按省定调价原则调整出租汽车收费标准:①小轿车公里租价,甲级车1.60元,起租价6元;乙级车1.4元,起租价6元;丙级车1.20元,起租价6元;丁级车1.00元,起租价5元。②开始执行时距并用计费制,车速低于12公里时,累计5分钟收1公里租价。③小轿车包车可用公里为日80公里,可用时间8小时,超时费按车等级分别为6元、6元、5元、5元。④旅行车、大轿车收费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1993年起,龙岩市、三明市执行省定出租汽车价格标准。199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对出租小汽车市区至机场线路实行加价:自闽江大桥以北至机场车次加价6元,闽江大桥以南至机场车次加价3元,自机场发车不加价。1993年7月1日,由于油价、材料价格上涨,厦门市调整出租小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高级车2.00元,起租10元;中级车1.8元,起租10元;普通车1.4元,起租8元;等外车1.00元,起租5元。包车超时费按车等级分别为10、8、6、5元。3公里以内租车时不计等候费和低速行驶费。漳州市1993年12月1日起,按省定调价原则,开始规范出租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一等车2.00元,起租10元;二等车1.80元,起租10元;三等车1.4元,起租8元;四等车1.00元,起租5元。包车可用公里为80公里,日工作时间8小时,超时费分别为10、8、6、5元。其他计费办法与省定标准一致。
  1994年2月7日起,福州市出租小汽车价格实行计价器外加价:计价器显示6~12(含12)元的加价1元,计价器显示12~18(含18)元的加价2元,计价器显示18元以上的加价3元。1994年5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针对当时福州市由于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偏低及存在不使用计价器、乱收费、拒载客的现象,为配合治理整顿,进一步调整福州市出租小轿车部分收费标准,并开始实行时距并用计费制:①车公里租价,超豪华型2.20元,起租12元;豪华型1.80元,起租10元;标准型1.4元,起租8元;普级型1.2元,起租6元。②时速低于12公里时,累计5分钟按1公里租价计费。③临时单程租车,超5公里部分按租价加收50%空驶费。④电话租车或预约租车,收3元服务费。⑤包车超8小时,收超时费:各档次分别为22、18、14、12元。⑥闽江大桥以北至机场车次加收4元,闽江大桥以南至机场车次加收2元。⑦停止执行计价器外加价。⑧福州市西湖大酒店皇冠牌出租车,1994年5月25日起每车公里租价为2.5元,起租价为14元。1995~1997年,全省各地出租汽车价格基本没有变化。
  1998年中期,由于城市公共交通业的竞争,福州市部分出租小轿车(豪华型)自发降低收费标准,起租价由10元降为8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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