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燃气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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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燃气价格
分类号: F299.24
页数: 6
页码: 852-85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的管道燃气和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制定历程。其中,管道燃气价格在1990年开始制定,经历了多次调整,而液化石油气价格从1984年开始制定,也经历了多次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公用事业 燃气价格

内容

燃气价格包括管道燃气价格和液化石油气价格两种。福建省液化石油气定价始于1984年。90年代后,液化石油气开始在全省各地使用。福建省管道燃气定价始于1990年12月,至1998年,本省共有3个城市使用管道燃气。
  一、管道燃气价格
  1984年,三明化工厂以氨回收后的驰放气为气源,建设管道煤气供应工程。1987年12月6日开始,首批用户点火供气(内部使用)。1990年12月,厦门市管道煤气工程建成供气,市物价局核定管道煤气供应价格为每立方米0.37元。1990年12月30日,福州市管道煤气供应工程点火试供气,省物价委员会暂定煤气供应价格为每立方米0.75元。1991年5月20日,福州市开始正式向市区用户供应管道煤制气(热值为每立方米3500大卡),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管道煤气试销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0.60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0.80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1.35元。1993年7月1日,厦门市管道煤气供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75元。1994年10月,三明市煤气公司开始向市区用户供气,市物价委员会核定煤气供应价格为每立方米0.60元。1995年7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福州市管道煤气供应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1.00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1.20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1.60元。1995年8月,三明市煤气供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1995年10月9日,福州市改供管道煤制气为管道混合气(液化气混空气,热值为每立方米10800大卡),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管道混合气试销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3.00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3.60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4.80元。
  1997年7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福州市管道混合气供气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3.6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4.2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4.8元。同时规定,民用气每户每月用气数不足3立方米的,按3立方米计费。1997年11月,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市管道混合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热值为每立米13300大卡)供应价格:民用气每立方米4.0元,工商企业用气每立方米5元。1997年12月15日起,厦门市物价局调整厦门市管道煤气供应价格:民用气基数内(每户每月65立方米)供气价每立方米调为1元,民用气基数外供气价及经营性用气供气价每立方米定为1.5元。
  二、液化石油气价格
  1984年,厦门市首先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福建省从此开始有了液化石油气价格。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有两种,一种是有向用户收取开发费或开户费的供气零售价格(下称平价),另一种是没有向用户收取开发费或开户费的供气零售价格(下称议价)。1984年,液化石油气刚开始供应时,液化石油气大多采用收取开发费,按合同定价供应的形式供气,后为方便用户,逐步开始议价供气。1984年3月,厦门市开始供应液化石油气时,零售供应价为每公斤1.00元(收开户费每户900元。开户费含开发费及钢瓶、灶具费,下同)。1985年7月,福州市开始供气时,零售供应价为每公斤0.8元(收开发费300元)。1987年11月,泉州市开始供应液化石油气,零售供应价为每公斤1.48元(收开户费530元)。
  进入90年代,液化石油气陆续开始在全省各地使用。由于各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不同,因此,在同一市场上供气零售价格也不统一,价格多样。液化石油气开始供应后,由于受气源价格提高的影响,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格逐年提高。1991年8月,龙岩市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最高限价为每公斤2.22元(平价);1991年9月,南平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为每公斤2.00元(平价)。1991年10月前,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格大部分由供气单位与用户以供气合同的形式制定,只有福州市等少数地方的部分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1991年10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颁布执行《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福州市的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外,其余地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均由地、市物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液化石油气价格按照正常经营、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作价,并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配套设备灶具、钢瓶等的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同时还规定了福州市场开发费(包括各种形式的集资、赞助费,不含钢瓶、灶具费用)收取标准:对建有液化石油气贮罐站的供气单位,供气签约10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每年不超过50元;11年至20年的,每年不超过40元;21年以上的,一次收取不超过1000元。对没有建液化石油气贮罐站的供气单位,供气签约10年以内的,每年不超过20元;11年至20年的,每年不超过15元;21年以上的,一次收取不超过400元。对10年或20年期满后继续供气的,开发费只能收取原供气年限和续供年限的合计数乘规定年限收费标准后,扣减原供气收费的差额。其他地、市的开发费收取标准,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参照福州市标准核定。同时,制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合理运杂费)×(1+16%综合费率)+应纳税金-财政补贴或开发费贴价额。
  《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开始纳入政府管理,各地物价部门陆续开始对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进行控制。1992年10月,宁德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为每公斤1.60元(平价),议价气高限每公斤2.53元。1993年,三明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公斤3.46元(议价)。1993年5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正式下达实施《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除福州市辖区内全民所有制、部队、中外合资的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外;其余均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规定全省开发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建有贮气站的不超1000元,没有建贮气站的不超400元。明确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计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实际购气价格+合理运杂费)×(1+综合费率)(1-税率)-财政补贴或开发费贴价额
  1993年12月,漳州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公斤3.07元(平价)。1995年,莆田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公斤2.92元(平价)。1995年底,福州市的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格为平价每公斤2.33元,议价每公斤3.33元;厦门市液化石油气零售供应价每公斤3.00元(平价)。全省主要城市最高零售供气价为每公斤3.85元(三明、南平市议价),最低零售供气价为每公斤2.33元(福州市平价)。1996年10月,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物价委员会,并规定,进口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价格按照“高进高出、低来低去、控制利润率、年年算总账”的原则制定。计价公式为:
  进口液化石油气批发价=(进货价或到岸价+合理费用)×(1+利润率)1-税率
  1996年底至1997年初,受气源价格提高的影响,全省各地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大都提高。其后,零售价格开始回落。1984~1998年,福建省主要城市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6-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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