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供水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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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供水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9
页码: 844-85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的供排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的历史和收费情况。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在民国时期就开始收取,但收费标准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水利工程和城镇自来水供应发展较快,其价格涉及面也较广。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福建省的水利工程水费没有统一收费标准,都是按各个工程正常年管理费用开支情况自行制定的,一般收费标准都很低,且仅是部分水利工程收取工程水费。
关键词: 福建省 公用事业 供水价格

内容

供排水价格包括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自来水价格、地热水价格和排水收费。福建省的供排水价格中,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及自来水价格的历史较长,有资料查考的可追溯至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水利工程和城镇自来水供应发展较快,其价格涉及面也较广,遍布全省各地;地热水价格的历史从80年代初才开始,涉及范围较小;而排水收费是从90年代初开始发展的,其历史很短,开始时只有几个城市涉及,至1997年后,全省各城镇陆续开征。
  一、水利工程供水水费
  福建省的水利工程很早就有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以下简称工程水费)。早期工程水费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按受益程度及自流或提水等条件分若干等级、按亩计收。工程水费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陂田,另一种是向受益户收陂谷。
  民国时期,长乐县莲柄港电力灌区在投产初期,每亩水田收工程水费3~4元(银元)。因群众反映太贵,民国27年(1938年)改收谷子,一等每亩26市斤,二等每亩15市斤,三等每亩8市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工程水费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统一收费标准,都是按各个工程正常年管理费用开支情况自行制定的,一般收费标准都很低,且仅是部分水利工程收取工程水费。其形式主要是以货币计价或向用户收取实物。
  1951年,长乐县莲柄港电力灌区重新改建后,其工程水费按产量分4等收费,每百市斤产量分别收9市斤、8市斤、6.5市斤和4市斤。1952年,该工程水费改按产量百分比分等收费,一等12%,二等10%,三等8%,特殊情况6%,平均每亩负担一区为51.3市斤,二区为36.6市斤,九区为21.7市斤,全灌区平均每亩收33.6市斤。1953年,根据灌区土壤及水利、产量等不同情况,并考虑农民负担,该工程水费,一、二、八三个区改为按亩分等收费,每亩1等收48市斤,2等收36市斤,3等收24市斤;三、六、九三个区改为按水利条件划片分类按亩收费,第1类17~22市斤,第2类22~27市斤,第3类7~32市斤,第4类30~35市斤;单季稻减半,分夏、秋两季征收。
  据1962年调查,沿海11处引水工程,10处有计收工程水费;山区64处水利工程中,只有6处有收费。工程水费分夏、秋两季收缴,有的收谷子,有的收现款。蓄水引水灌区自流灌溉的水田每亩平均约收谷子10~18市斤,农地5~14市斤;提水灌慨的水田每亩收6~12市斤,农地5~8市斤。以收款计的,自流灌溉水田亩收0.2~1.1元,农地0.1~0.8元;机电灌区自流灌溉的亩收4.2元,提水灌溉的亩收0.6~2.5元。供工业用的工程水费,福清县每吨收1~3分,有的县按工业纯收入的3%计收。1963年,云霄县杜塘水库改变按亩计收工程水费的做法,在全省乃至全国首先开始按供水量计收工程水费。据1964年对实行按供水量收费的68处水利工程统计,自流灌慨每吨水收费标准共有7厘、6厘、5厘、4厘、3厘五个档次,平均每吨水收费5.35厘。1965年10月,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管理试行办法》后,省内一些长期没有收水费的山区水利工程,多数才开始收费。“文化大革命”时期,收工程水费被认为是加重农民负担,大部分工程水费收不上来,仅有一部分管理较好的水利工程继续收取部分工程水费。至1980年,全省征收水利工程水费工作重新恢复。
  1981年4月,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开始供水后,省水利厅规定该工程供厦门岛水费为:厦门岛外和岛内安兜站之前每吨水0.03分,岛内安兜站之后每吨水0.04分。1982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供厦门岛工程水费为每吨水0.015元。
  1984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颁发《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应交纳工程水费,收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据1985年初对35个水利工程的调查,平均每亩水费收1.1元,按供水量计收的16个工程,平均每吨水收5.1厘,工业和生活供水每吨水收8厘,水费标准偏低,收不抵支。1986年2月,为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对长期偏低的工程水费标准进行改革,对本省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①农业(粮食作物)水费三种收费形式:按量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1分,引水灌区每年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8厘;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5元,引水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4元;基本水费加按量收费,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2.5元、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5厘,引水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2元、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4厘。对机电排灌区,除参照上述三种收费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的费用。对经济作物的水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按略高于粮食作物水费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按量收费的农业用水以支渠口为计量点。②水利工程提供的工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3.5分。③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2分。工业及生活用水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④水力发电用水水费。发电用水同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低于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不低于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专供发电用水的,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第二级以下各级,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⑤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986年工程水费改革后,工程水费收入逐年增长。1987年,全省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共收水费2149万元,比1985年950万元增长1倍。1989年,全省小(一)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水费总收入达3146万元。1990年突破5000万元。大部分水利工程可以做到管理、维修经费基本自给,逐步摆脱依靠国家补贴的困境。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供水生产成本上升,为巩固改革成果,方便群众,省政府于1990年2月就工程水费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农业工程水费采取保值措施,同时适当提高工业和生活用水的工程水费收费标准,以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能力。规定:①农业水费改按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或计收实物的办法收费。按量收费,水库灌区内每一百立方米水量收费不低于2.5公斤稻谷,引水灌区每一百立方米水量收费不低于2公斤稻谷;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12.5公斤稻谷,引水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10公斤稻谷。上述水费,按货币结算的,按当地粮食部门收购的议价粮价格折算。②水利工程直接提供的工业用水的水费以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盈余收取,每立方米不低于5分。③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原则上按略低于工业水费标准收取,每立方米不低于3.5分。
  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对厦门岛内供水,1990年工程水费标准为每吨0.05元,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将其调整为每吨0.10元。
  全省水利工程水费从1990年2月起调整后,至1995年底,工程水费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为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社会与经济的总体效益,1996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水利水电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对工程水费标准的核定原则作了如下规定:①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定,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核定;②工业用水水费标准:凡由水利工程直接提供的工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消耗水按供水成本(包括农民投资折旧)加供水投资的4%~6%盈余率核定;贯流水按其使用效益大小,由供需双方按不高于消耗水水费标准的50%商定;投资盈余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可适当高于4%~6%。③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凡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标准,原则上低于工业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加适当投资盈余率核定。④水产养殖用水水费标准:按略高于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标准进行核定。⑤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标准:发电用水同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低于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不低于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专供发电用水的,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第二级以下各级,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同时,对水利工程水费确定了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水利主管部门直管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地(市)、县(市、区)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乡(镇)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核定。该办法还规定了这一阶段核定工程水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需超出此收费标准范围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具体幅度范围如下:①农业用水水费:采取实物计价(市场价)、货币结算或计收实物的办法收费。水库灌区(粮食作物):12.5~15公斤稻谷/年、亩,或2.5~3公斤稻谷/百立方米水量;引水灌区(粮食作物):10~12.5公斤稻谷/年、亩,或2~2.5公斤稻谷/百立方米水量;机电提水灌区(粮食作物),除参照上述标准计收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费用;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按上述1、2、3项标准加收10%~20%。②工业用水水费:0.10~0.16元/立方米。③生活用水水费:0.08~0.12元/立方米。④发电用水水费:原则上按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计收,各地小水电用水水费现阶段按发电量0.01元/千瓦小时计收。管理办法下达后,全省各地开始陆续调高工程水费标准。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莆田市东圳水库直供工矿企业工程水费标准,每吨由0.2元调为0.25元。1997年7月,福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长乐市莲柄港灌区工程水费:引水灌区收费标准为每年每亩13.6元;机电提水灌区收费标准为一等田每年每亩45元,二等田每年每亩38元,三等田每年每亩32.7元。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平潭县三十六脚湖水库供水水费,生活用水每吨由0.1元调为0.14元,水库直供工业用水每吨由0.15元调为0.18元。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调高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对厦门岛内供水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16元。1998年2月,长泰县活盘水库工程水费标准为:农业用水每亩每年9元,工业用水每吨0.078元。
  1998年3月,厦门市物价局调整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厦门段)供水水费,收费标准每吨由0.047元调为0.13元。同时,厦门市坂头水库水费每吨由0.05元调为0.11元。莆田市东圳水库供城市用水水费标准,1998年9月起,每吨由0.12元调为0.14元。
  二、自来水价格
  福建省自来水价格最早是在民国8年(1919年)由南平自来水股份公司规定的。水价按人口计,每人每月1角钱。民国15年,厦门市在城市供水初期自来水公司规定:商户、机关、团体、居民用水价格一律每吨1.05银元;轮船用水水价每吨2银元。此后,厦门市水价根据输送距离及楼层高低而定,每千加仑4~7银元(每吨1.05~1.85元)。民国33年官商合营后,南平市的水价不断上涨,由1角上涨到2角、3角、6角、1元、4元。民国34年11月,政府核定厦门市自来水价格为每吨法币13.2元。此后不断上涨,到民国37年涨到139920元。民国37年8至12月,以金圆券计每吨水水价由0.238元涨到13.2元。民国38年1~3月,水价按白米折算,每担水折白米0.2~0.18市斤。当年4月,又改收银元,每担水水价0.1银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厦门市水价定为每吨水价为0.54元。南平市在1950年时的自来水价格为生活用水每吨每人每月0.29元,工业用水每吨0.40元。福州市自来水公司1956年赎买仓山卫理公会供水机构后,水价由每吨1元降为0.3元。
  此后,为减轻群众生活负担,不断调低自来水价格。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在1956年西区水厂投厂后,生活用水价格由每吨0.30元降为0.20元,1958年降为0.17元,1961年降为0.15元,1965年又降为0.12元,至1974年再次降为0.10元。厦门市自来水价格,从1949年每吨0.54元,经七次下调,至1977年生活用水价格降为0.10元。
  1963年4月29日起,全省的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1975年3月,价格管理权限改为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市、泉州市、三明市主要城市的自来水价格。这些城市水价调整由省计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下达,其他地方的自来水价格由地(市)革命委员会确定。1979~1989年,民用水价格基本维持不变。
  1983年10月起,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7个城市的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其他地方自来水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85年起,工业用水价格开始逐步小幅调高,大多数市县城区对生产用水价格改变了以往低于生活用水价格的优惠政策,使工业水价与生活水价持平或略高。同时,部分地方对商业和营业性服务业用水价格也适当调高(此前,商业和营业性用水价格基本与民用水同价)。据统计资料,1985年,全省有自来水厂的66个市县中,东山县水价最高,民用水价格每吨0.60元,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8元;福州、三明两地水价最低,民用、工业用水价格均为每吨0.10元。全省平均民用水价格为每吨0.1885元,平均工业用水价格为每吨0.1962元。其中,56个县平均民用水价格每吨0.1970元,平均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2031元;10个市平均民用水价格每吨0.141元,平均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157元。
  1988年7月,原属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7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89年5月,为治理通货膨胀,增强对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严格控制出台涨价措施,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的管理,适当集中提价审批权限,对已下放由地(市)管理的福州、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莆田8城市自来水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厦门市自来水价格仍由其市政府管理。据1989年底统计,全省多数市县城区生活用水价格每吨在0.15~0.25元,而市级城区水价基本为每吨0.10~0.20元,其中,福州、龙岩两市是全省水价最低的城市。
  1990年9月,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原材料价格偏低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但自来水行业生产成本却越来越高,企业经营逐步面临着亏损的局面。根据“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为使企业增强活力,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对全省的自来水价格进行改革,全面上调自来水价格。水价改革的原则:根据正常经营、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销售价格,在提高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的同时,相应提高工商企业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性用水价格,并对超合理定额用水部分进行累进加价。据52个市、县城区统计,该年度有31个市县城区的自来水价格作了上调,上调后全省民用水价格一般在每吨0.20~0.30元;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调价范围基本在每吨0.05~0.21元。同年,福州、厦门、漳州、龙岩4个城市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营业性用水作为单一用水类别,从工商企业用水类别中单列,其调价幅度高于工商企业用水每吨0.03~0.10元(泉州市已于1989年将营业性用水价格单列)。1990年后,一方面,为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各地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但由于财政建设资金不足,需靠借贷来筹措资金,因此使得企业负债经营;另一方面,由于电价及原辅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扬,使得自来水生产成本不断加大。因此,为保证自来水正常生产和企业按时还贷,同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采取“小步快走”的策略,对全省自来水价格进行较为经常的调整,调价既基本解决了企业生产需要,又保持了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1991年,为有利于节约用水,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福州市,在用水高峰期(6~10月)对月用水量在300吨以上的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除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定额基数按照国家对行业用水标准的规定结合福州市供水情况确定。水价累进加价率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超定额10%以上至20%部分加价50%,超定额20%以上至30%部分加价100%,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200%。
  1992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规定: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莆田9个城市的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其他县(市)自来水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93年,根据福州市自来水价格水平,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加价对象为月用水量在350吨以上的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除外),水价累进加价率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超定额10%以上至20%部分加价35%;超定额20%以上至30%部分加价80%;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1993年7月,为有利于厦门经济特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促进特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赋予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权限,将原由省统一管理的厦门特区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厦门特区管理。
  1994年4月,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决定对自来水价格实行监审,规定:在自来水价格调整时,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1996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改进和完善价格监审制度,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对福州、厦门两城市的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实行由省物价委员会向国家计委申报制度。地(市)管理的自来水价格调整,从1996年8月起,实行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报制度。1996~1997年,除对地(市)所在地城市的自来水价格均进行调整外,全省各县(市)的自来水价格大多数也都进行了调整。1998年7月,物价监审办法调整,福州、厦门两地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实行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制度,其他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调整退出监审,改按正常管理权限管理。若干年份福建省主要城市自来水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6-1。
  三、地热水价格
  福建省利用地下热水历史悠久,但集中供热从1981年才开始。
  1981年7月,福州市开始集中供应地热水。市建设局规定,由市地热管理处统一供水的地热水价格为每吨0.25元。1986年1月,漳州市地热开发公司热水厂开始供水,供应价格为每吨2.5元。此价格一直维持至1998年。1986年9月1日,福州市政府将统一供应的温泉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92元。1992年5月1日,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对集中供应的温泉水价格调整为:生活用水每吨1.3元,宾馆、旅社等经营性用水为每吨2.5元。1993年2月,安溪县开始集中统一供应地热水,供应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8元,宾馆等营业性用水每吨3.5元。1993年6月1日,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将地热水集中供应价格调整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5元,高级公寓、写字楼等商住两用用水每吨2.6元,经营性用水每吨3.5元。1996年1月1日起,价格又调整为:住宅生活用水每吨2.8元,机关、企事业、写字楼等用水价格每吨3.5元,经营性用水每吨5.5元。1996年4月1日,安溪县地热水集中供应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2.3元(不含8%附加费),宾馆等营业性用水每吨4.2元(不含4%附加费)。
  1998年4月1日,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继续调整地热水集中供应价格。收费标准为,住宅生活用水每吨3.5元,机关、企事业、写字楼等用水每吨4.5元,经营性用水每吨6元。同时规定,供应的地热水温度不低于5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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