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路客货运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路客货运价
分类号: F542.5
页数: 11
页码: 830-8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公路汽车运输的运价情况。民国时期,运价不统一,受多种因素影响频繁波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不同车型的运价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分类计价,同时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公路汽车运输运价也经历了多次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交通运输价格 公路客货运价

内容

民国初期,福建省公路汽车运输多为私人经营,运价一般都是根据各自经营路段、货物、种类、数量、运输距离和不同季节等诸因素自行制定,上下浮动。民国23(1934年)7月,长途汽车客货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全省各商营汽车公司运价均受其监督,但由于当时政局不稳,货币贬值,物价猛涨,运价也受影响,随时波动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稳定物价,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在全省交通行业实行统一运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省管的运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方案,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商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属地(市)、县内短途运输和搬运装卸及人畜车运价,由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经地(市)、县物价主管部门同意,行署或本市县政府审核批准,报省交通厅备案。经核定后的运价,为国家规定的运价,各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一、公路客运运价
  (一)公路客运票价
  民国24~38年(1935~1949年),因受通货膨胀的影响,14年中汽车客运票价调整30多次。民国35年1月,客票每人公里法币35元;民国38年8月,涨到每人公里为法币20万元。同年9月,改用金圆券,每人公里定为0.066元(等于法币200万元);到1949年4月9日,每人公里涨到金圆券500元。4月29日,改用银元,每人公里0.04元。最后,每天以黄金牌价调折银元比率,公布运价,有的还用美元计费,运价暴涨,政府无法控制。见表2-2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政府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运价方案,在全省统一执行。客运价不分线路,全省一个价格。1949年福建解放时,全省客运运价每人公里0.12元。1950~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国营运输部门运价共调整17次。到1952年,客运运价每人公里为0.05元,从而稳定了运输市场。1953年后,由于运输部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而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连续12次降价,客运运价每人公里为0.03元。1965年、1966年进行两次调整。到1966年底,客运每人公里为0.025元。1966~1986年,客运票价一直未动。1985年7月15日,经省政府批准,制定闽粤汽车客运运价,凡往返于福建省至香港、广东省境内的客车,不论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企业都要执行统一运价,对国外来的旅客一律收外汇兑换券。普通客车人公里0.025元,宽体客车人公里0.035元,空调宽体客车人公里0.045元,豪华空调大客车人公里0.06元。1986年,随着社会商品流通量的增加,对交通的要求增多,为满足社会需求,客运运价改按普通、宽座、宽座空调、豪华空调、公交客车、代客车、旅行车、空调旅行车等不同车型计价,普通客车运价仍为每人公里0.025元,进口豪华空调客车每人公里0.05元(经营香港、深圳、广州等线路,每人公里0.06元),一般空调车每人公里0.045元,城乡公交客车每人公里0.02元。5~16座有空调设施的小型客车每人公里0.06元,无空调的每人公里0.05元。1988年,客运运价调整,普通客车每人公里从1966年的0.025元,调为0.035元;宽座客车每人公里0.05元;宽座空调客车每人公里0.06元,豪华空调客车每人公里0.07元;城乡公交客车每人公里0.03元;5~16座有空调设施的旅行车每人公里0.08元,无空调设施的每人公里0.07元;计程包车的起码计费里程为15公里,5~16座旅行车为5公里,计时包车的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
  1990年2月5日,普通客车人公里运价从0.035元调为0.038元。高靠背、宽座、空调宽座、豪华客车人公里运价分别为0.046元、0.053元、0.065元、0.075元。涉外线路豪华客车人公里0.085元,16座以下旅行车人公里0.07元,有空调设施的为0.08元,客运运价中含2%的旅客人身保险费。乡村支线班车运价加成15%,加价额为人公里0.0057元。1992年10月1日,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由人公里0.038元调整为0.048元,并作为最高限价,允许运输企业根据客源情况适当下浮。根据新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汽车分类分型、旅客行包运价和杂费收费标准,同时取消高靠背、闽粤线等客运价格。新调整后的旅客票价包括运价(含旅客保险费)、交通建设基金和车辆通行费3项,并在客票票面上分别注明、累加合计。具体价格见表2-25-19、表2-25-20、表2-25-21。
  1996年2月1日,由于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调升,燃料、配件及其它各种费用的上涨,致使运输企业入不敷出。为搞活公路运输企业,使之适应公路运输市场变化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调整汽车客、货运价格。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从每人公里0.048元调整为0.077元,并作为最高限价,允许运输企业根据客源情况适当下浮。具体价格见表2-25-22。
  1998年1月1日,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和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公路运输条件得到改善。为满足旅客舒适、快捷的乘车要求,一些汽车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豪华客车投入专线运营。为鼓励豪华客车的发展,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增加豪华客车运价。按照车辆的购价及舒适程度来划分不同级别标准的运价水平:大型豪华客车运价,一级每人公里0.17元、二级每人公里0.20元、三级每人公里0.22元、四级每人公里0.24元;中型豪华客车运价,一级每人公里0.15元、二级每人公里0.18元。对豪华客车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行驶时间3年以上的,其运价标准相应下调一个等级。这一豪华客车运价只适用于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批准的“直达快车”的专线豪华班车及800公里以上省际长途班车,并从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0日止,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再视运营成本和各方面反映后正式核定运价。
  1998年10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决定,本省原开征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并在原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人公里0.02元的基础上,每人公里增加0.01元。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仍按原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执行。
  (二)春节客运加价
  1989年春节期间(1989年1月17日至2月25日),汽车客运运价实施加成,在当时省定各类基本客运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并作为最高限价。仅限在福建省境内,省际路线跨省部分按对方省规定的客运运价执行,分段计算。闽粤线已执行人公里0.08元,春运不再实行加成。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春节期间凭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探亲证明,往、返程客票均不实行加成。自此以后,除运价仍调整的个别年份外,基本上每年春运期间客运运价都实行加成,加成幅度一般在20%~50%之间。
  二、公路货运运价
  福建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始于20年代。由于初时公路条件较差,货运发展缓慢。随着民营汽车公司陆续创办,公路汽车货运逐渐具备规模。当时,都是民营公司,运价由主客双方协商承运收费,灵活性大,各公司相互间运价不统一。为加强管理,民国26年(1937年),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福建分会,组建“物产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官营机构及公路汽车货运。长途汽车货运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全省各商营汽车公司运价均受其监督。但因政局不稳,货币贬值,运价暴涨,政府无法控制。见表2-2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由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运价方案,在全省统一执行。货运运价分长短途,整车运输,零担运输,分等级计费。1949年,货运运价每吨公里1.12元。以后运价不断下调。自1952年7月起,货物运价计费分为五等,以五等为基价,各等货物按基价依次增加4%、8%、12%和16%。到1952年底,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为0.4125元。1953年后,又连续降价12次,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为0.25元,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按计时包车计费,每车吨小时2.50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为零担,零担不分等级,一律以每百公斤公里0.26元计费。1964年,货运又实行分等计算运价,将货物分为5等,每吨公里,一等货物为0.29元,五等货物为0.23元,零担为0.26元。1965年3月,为了支援农业生产,降低货物运价,对主要农用物资实行优待运价,整车货运价从每吨公里0.23元,调低为0.215元;零担运价从每吨公里0.26元,调为0.245元。1965年和1966年进行两次调整。到1966年底,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一等货物为吨公里0.24元,五等货物为吨公里0.20元,零担为吨公里0.22元。1967年,货物运价改为不分等级计算,整车每吨公里0.18元,零担每吨公里0.20元。
  1986年,随着社会商品流通的增加,为满足社会需求,货物运价改为按等级计费。货物等级按交通部统一规定分为三等,并划分普通零担、特种零担、一等、二等、危险的货物、贵重和特种鲜活货物、长大笨重货物等类别计价。一等货吨公里0.17元,二等货物吨公里0.18元,三等货物吨公里0.20元,超限大件货物吨公里0.21元,一、二、三级长大笨重货物吨公里分别为0.22元、0.24元、0.26元;一、二级危险货物吨公里分别为0.30元、0.26元;贵重及特种鲜活货物吨公里0.26元;零担货物运价不分等级和长短途,普通货物每百公斤公里0.024元;特种货物每百公斤公里0.03元。1988年8月15日,对货物运价进行调整,一等货物吨公里从0.17元调为0.20元,二等货物调为0.22元,三等货物调为0.25元,超限大件货物调为0.27元,一、二、三级长达笨重货物分别调为0.29元、0.31元、0.34元;一、二级危险品的分别调为0.39元、0.34元;贵重及特种鲜活货物调为0.34'元;零担货物分省内、省际,省内普通货物吨公里为0.31元,省际为0.34元;特种零担货物省内为0.39元,省际为0.46元。1990年12月25日,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整顿调整,整车货物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0.20元调为0.26元,二等货物调为0.29元,三等货物调为0.31元。零担货运价不分省内,省际均为普通零担货每吨公里0.38元。特种零担货物每吨公里0.50元。其他运价率以基本运价为基准。按《汽车运价规则》所规定的不同运价条件的价目比差确定。短途货物运价由原来的按吨公里计价改为按吨公里运价加吨次费的计价办法,福州、厦门市区吨次费4元,其他地区吨次费一律3元。山区、支线、四级公路及以下的运价可加成15%~5%;临时性疏港、疏站货物运价可高于基本运价10%,矿区、森林区、甘蔗区、基建等地内的煤、矿产品、甘蔗木材、毛竹、建筑材料等专项物资的短途运价允许30%幅度内加成。煤炭由一等货物调为二等货物。1992年9月15日,《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共7章71条,对汽车客货运输、行李包裹运输、包车货运及其他杂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货物运价以一等货物整车运输为基本运价,二等货物运价高于基本运价10%,三等货物运价高于基本运价20%,特种货物、特种车辆、路线等运价的加成,统一以基本运价为基础进行加成。见表2-25-24。
  1996年2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适当调整汽车客、货运价格。汽车整车货物运输基本运价从吨公里0.26元调整为0.52元,调整后的基本运价作为最高限价,允许运输企业根据货源情况适当下浮。短途货物运价吨次费从4元调整为8元,自21公里起实行递减,每一公里递减0.40元,至40公里时与长途运价持平。具体价格见表2-25-25、表2-25-26。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