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路客货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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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水路客货运价
分类号: F552.1
页数: 16
页码: 815-8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水上运输的运价情况。民国时期,水路运输没有统一的标准,价格波动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水路运输逐渐走向统一和规范化,运价也得到了调整和管理。具体来说,水路客运运价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航行基价、停泊基价、等级差系数等。同时,为了应对春运等高峰期,还实行了票价上浮措施。
关键词: 福建省 交通运输价格 水路客货运价

内容

民国时期,福建水上运输多为分散经营,船商以运价作为揽货的谋利手段,无统一标准。一般是根据航道条件,水流缓急,船舶大小,货物种类,运输里程和上水下水等情况而定。轮船运价由私营公司船商自定,民船运价则多由货运双方面议,或由帮会、同业公会协议制定,作为收费标准。但在实际中,船商不受约束,视运输市场供求情况,随时涨落。抗战期间,虽设有战时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各条航线统一运价,但为时较短。抗日战争胜利后,因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运载成本与日俱增,运价多次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水上运输仍处于自由议价,也随着物价涨落而波动。1950年,根据交通部“执行低利多运方针,制定合理运价”的指示,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经委员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审定公布省属港轮驳船的客货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方案,报省政府核准;沿海和内河干流轮、木船运价由港务、航管机关编制方案,报省交通厅核准;地(市)县交通局会同当地物价委员会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地(市)政府批准执行。
  一、水路客运运价
  (一)水路客运票价
  民国初期,福建没有设立运输管理机构,水、陆运输处于自然发展状态。民国16年(1927年),福建省政府设立建设厅,才由建设厅掌管水陆运输,但运价均由经营者依行就市自行制定。由于当时政局不稳,货币贬值,物价猛涨,运价也受影响,随时波动上升。民国32年5月至次年4月,仅一年间4次调整客运价格。福州至南平线,客运(普通舱)每人每公里,上行从0.275元提高至0.90元,下行从0.23元提高到0.75元。见表2-25-1。
  民国37年(1948年)9月,改用金圆券后,运价一月数调,几倍上涨。民国38年4月,改用银元计费,有的还以实物(大米等)计费,运价杂乱无章。
  1951年5月,本省首次制定统一运价,内河客运每人公里基价0.03元。在闽江客轮上实行房舱、铺位和普通舱三种等级,分等计费。50年代初至1961年,闽江内河客运运价先后降低6次,人公里运价由1951年5月的0.03元至1961年11月降为0.015元,6次累计降低幅度达50%。见表2-25-2。客运运价自1962年起至1984年未作变动,客运普通出现亏损。1987年,省内客轮改为四等制,即三、四、五等为卧铺票,普通票为散席。1988年,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价也再次调整,实行“放、调、补、管相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1989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适当调整本省水上客运运价:闽江干线各航区的航行基价和停泊基价调高50%;厦门内河、内海的航行基价从人公里0.0172元和人公里0.02元统一调为人公里0.03元,停泊基价从每人0.10元调为0.15元;残废军人继续享受半价的优待,国外旅客票价按各等级票价加成70%;客轮运输的行李、包裹运价,分别按同航线散席或普通票价的50%和100%计算。
  1992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交通厅决定,调整本省水上客运运价,航行基价从人公里0.03元,调为人公里0.04元,停泊基价从每人0.15元调为0.20元,调价幅度为33.3%。闽江干线、厦门内河(内海)改进型、新型(含同类型)船舶,其等级差系数统一为:五等1.2,四等1.6,三等2.0;对闽江改进型船舶加快附加费调低为普通客运票价的25%。1994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调整厦门内河(海)客运运价,航行基价由人公里0.04元调整为人公里0.07元;停泊基价由每人
  0.20元调为0.35元。199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调整闽江干线客运价格,取消原来的分区段运价,实行上下游统一运价,航行基价由原来的人公里0.03~0.04元统一为人公里0.04元,停泊基价由原来的每人0.20~0.40元统一为每人0.4元。
  (二)水路春节运价加价
  1989年春运开始,实行水上客运春运票价上浮。1989年春运期间(1月23日至2月25日),本省沿海(不含海运局和跨省客运)及内河水上客运票价允许在40%幅度内上浮,学生可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购票,票价不上浮。1992年春运(1月20日至2月28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及内河(含内海)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扣除旅客保险后)为计算基数上浮2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开具的回家探亲证明购买船票,往返程票价不上浮。1993年春运(1月11日至2月16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内河(含厦门内海)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为基数上浮20%,学生往返票价不上浮。1994年春运(1月26日至3月6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内河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为基数上浮30%以内,厦门内河、内海的客运票价不实行上浮,学生往返程票价不上浮。1995年春运(1月11日至3月1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内河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为基数上浮30%以内,学生往返程票价不上浮。见表2-25-2。
  1996年5月,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泉州至香港航线客运票价。具体票价见表2-25-4、表2-25-5、表2-25-6。
  1997年6月1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调整九龙江干线及厦门内河(海)客运运价。航行基价从每人公里0.07元调为0.10元,停泊基价由每人0.35元调为0.50元。具体票价见表2-25-7。
  同时,调整闽江干线客运运价,普通客轮的航行基价由每人公里0.04元调为0.08元,停泊基价由每人0.40元调为0.50元;准高速快艇的航行基价核定为每人公里0.16元,停泊基价为每人1元。具体票价见表2-25-8、表2-25-9。
  二、水路货运运价
  民国时期,福建水上运输以个体、私营为主,水运市场处于自由竞争、互相排挤、各自把持割据状况,政府对水运管理仅限于调解纠纷、收取捐税。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运输成本与日俱增,运价多次调整。民国32年(1943年)5月至次年4月,仅一年间4次调整运价。闽江上游福州至南平线,货运(三等货)每吨公里,上行从0.56元(银元)提高至1.67元(银元),下行从0.37元(银元)提高至1.11元(银元)。民国37年9月,改用金圆券后,运价一月数调,几倍上涨。民国38年4月,改用银元计费,有的还以实物(大米等)计费,运价杂乱无章。见表2-25-10。
  1949年10月,福建水上运输仍是自由议价,随着物价涨落而波动。1950年,根据交通部“执行低利多运方针,制定合理运价”的指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港轮驳船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方案,省政府核准;沿海和内河干流轮木船运价由港务、航管机关编制方案,省交通厅核准;地(市)县范围内营运和船舶,由地(市)县交通局会同地方物价部门制定,报地(市)一级政府批准执行。1951年5月,首次制定统一运价,内河货运每吨公里0.23元。为扩大土特产品的销售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对桂圆、茶叶、水果、纸、糖等土特产实行降低等级计费,降低幅度在10%~20%之间。木材、粮食、盐的运输列为特价,按最低等级运价另行打折。1952年6月,在沿海、内河分别成立国营轮船公司,接受私营轮船代理业务。自此,国营轮船公司和木帆船联合运输社率先实行“三统”管理。即统一货源,将物资单位托运货物计划集中报上级综合平衡后,下达承运单位执行,各承运单位根据下达的托运计划,与物资单位进一步签订运输合同,再分配给所属船只承运;统一调度,由承运单位实行船只统一调配,合理使用运力,灵活调剂船货供求;统一运价,根据“低利多运”政策,由港航机关提出运价方案,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委员会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全省所有参加营业船舶,都要执行省公布的水运运价,运价一律计重收费。“三统”管理的初步执行,避免了同行业间竞争相残,稳定了水运市场。1952年7月,首次降低运价,内河货运每吨公里从0.23元降为0.20元,12月再次降价,每吨公里降为0.17元,同时实行货运五等运价,以五等货以基价,按等递加3%。50年代初期,水路货运价格的基价均按航线制定。1953年,闽江上游主要航区分为23段,细分134条航线,有134个基价。1954年,省交通厅批准公布“沿海木帆船运价表”,北至上海,南到广州、香港有139条航线,139个基价,实行10等级货物运价。1955年,改为20等级,取消土特产品的优惠运价。从1955年10月起,沿海货运改按南北方两个船区试行里程运价。1956年底,将全省沿海划分为厦门范围,泉州、三都区间,涵江、海口区间,平潭范围的四个短线航区,实行四种区段里程运价。区间短线由10海里至30海里,共分几个区段吨海里基价;沿海长线由31海里到600海里,分38个区段吨海里基价。不分地区采取递远递减的原则,统一按一种标准实行。由于海、河执行不同等级运价,计算复杂。1956年底,改为海、河统一的货运价分等级制度,货物运价分74类25级,第25级为基价,逐级递加,沿海每吨海里0.04元,内河每吨公里0.048元。1958年,全省沿海货运改按10级运价计费。1959年,起分别实行内河5级、沿海25级的货物分等运价。本着“统一、简单、降低”的原则,简化手续,克服繁琐,从1967年1月起,全省内河轮船货物废除5等级制,改为不分等级,一律按5等货最低运价计收;5月开始,沿海货物由25级合并为8级。自50年代初到1967年,沿海货运降价6次,闽江内河降价14次,降价幅度分别达79.73%和87.4%。从1967年以后的十多年,货运运价未作调整,货物运输普遍出现亏损。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运输市场的活跃,运价改革也势在必行。1984年,全省各类运价进行全面调整。1985年以后,采取“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方针,颁布《福建省轮船货物运价规则》,至此,全省河、海各类船舶方统一执行一个运价表,货物等级由8级改为10级,实行重量吨和体积吨两种计费办法。1988年,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价也再次调整,实行“放、调、补、管相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水运运价开始逐步向指令性、指导性运价和合同运价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价格转变。见表2-25-11、表2-25-12。
  1988年1月1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完善本省沿海小轮运价的有关规定。取消厦门航区现行内海运价,改按执行沿海小轮运价的最高限价,运价允许下浮,不准上浮;沿海小轮承运超长货物计收附加费,长度6米以上至8米加收20%;长度8米以上至10米加收40%;长度10米以上面议;同一件货物既超长又超重的,只按其中附加费的一项计算,不得重复加价。
  1991年1月25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修订并重新颁发《福建省轮船货物运价规则》、《福建省港口收费规则》,调整后的沿海、内河轮驳船货物运价,见表2-25-13、表2-25-14、表2-25-15、表2-25-16。
  1992年10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核定省轮船总公司承运福建炼油厂进口原油的轮船运价,允许省轮船总公司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适当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具体运价见表2-25-17。
  1992年8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调整本省轮、驳船货物运价,沿海煤炭、粮食、化肥的运价上调20%,其他货物(含散油)运价上调40%;内河煤炭、粮食、化肥的运价上调25%,其他货物上调40%;福州、厦门两港驳运费率上调25%,其他港口的驳运费率可参照执行。
  1993年7月1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将水运煤炭的运价等级由原来的四级调为五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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