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铁路客货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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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铁路客货运价
分类号: F532.5
页数: 5
页码: 811-81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铁路货物运价的历史和现状。建国前,福建铁路运输管理不善,军阀混战导致亏损。建国后,人民政府关心铁路建设,建成了多条铁路。铁路货物运价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简化运价号、降低部分货物运价、改革运价计算办法等。为了解决运价结构不合理和铁路运价偏低的问题,采取了临时增收附加费和调整运价的措施。
关键词: 福建省 交通运输价格 铁路客货运价

内容

清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漳厦铁路嵩屿至江东段28公里竣工通车,途经嵩屿、海沧、下厅、通津亭、后港溪、石美、蔡店、吴宅、江东桥共9站。票价:特等1.05元,一等0.7元,二等0.3元(银元)。由于管理不善,军阀混战等原因,导致连年亏损,至民国19年(1930年)11月停止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福建铁路建设,于1956年12月建成鹰厦铁路,全长695.19公里。随后,又陆续建成了外福、漳龙、福马、龙坎、横南、漳泉肖等铁路。截至1998年,福建共有铁路干、支线12条,通车里程1438.9公里,专用线155条,总延长为289.9公里。铁路运输已成为福建交通运输的大动脉。福建铁路客货运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一、铁路货物运价
  (―)国家铁路运价
  1959年12月,鹰厦铁路全线正式通车,外福线投入运营时,执行1955年制定的全国铁路统一定价,平均吨公里0.016元。整车运价号62个,零担运价号24个,最高最低运价相差11倍。零担按整车加价70%。1961年3月,对货物运价号加以简化,运价水平也有降低,平均吨公里为0.0151元。1963年3月,对运价号加以简化,整车合并为28个,零担11个。1965年1月,降低原油、有色金属、农药、部分化工产品等20多种货物运价。1967年11月,实行运价改革,进一步简化运价计算办法。将原来按货车技术装载量以货物重量计费,改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费,运价总水平降低3.3%,每吨公里为0.0146元。整车运价号简化为7个,零担为5个,高低号运价之间的差距,整车为2.14倍,零担为4.73倍。1967年以后,铁路货运价格长期没有调整,在煤炭、矿石、建材等大宗货物运输上发生亏损,而且铁路短途运价比公路汽车运价又低得多,造成铁路运输的紧张。为了解决交通运价结构不合理,铁路运价偏低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从1982年8月1日起,在不变动当时铁路运价区和运价号的情况下,对铁路短途货运采取临时增收附加费的办法。整车货物1~5号运价1~50公里每吨增收0.70元,51~80公里每吨增收0.50元,为了与81公里以上运价衔接,81~110公里1、2号运价每吨增收0.20元,零担货物在上述同样区段每10公斤增收1~2分。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12月1日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煤炭、水泥、木材、矿石、化肥、农药等11类货物整车运价,提高23%,部分零担货物提高172%。51~100公里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从0.0236元提高到0.0313元,50公里以内的货物运价每吨公里由0.0294元提高到0.0396元。平均由原来的每吨公里0.0144元提高为0.0175元,提价幅度为21.58%。1985年1月,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决定,对铁路运输超产煤和各种加价煤相应加收运费,每吨收费不得超过10元。1985年4月,国务院决定提高短途货物运价。运距在200公里以内的货物,每吨加收附加费4元。整车货物每吨加收4元。零担货物每10公斤加收4分,1吨集装箱每箱加收4元,5吨集装箱每箱加收12元。铁路货运平均每吨公里为0.0209元。1988年1月1日起,省政府批准征收铁路货运和铁路运输改海上运输补贴基金,凡省外经铁路到达福建省的货物均应征收。具体标准为:粮食、煤炭、水泥及整车货物在站内卸车的每吨收取1元。在专用线卸车的每吨收0.5元,零担货物每100公斤收取0.2元。由省外到达的集装箱货物,1吨箱每箱2元,5吨箱每箱10元,10吨箱每箱20元,军队物资按商运办理的照收,按保密办理的免收。
  1990年,按照分步调整铁路运价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先走一小步,货物运价平均吨公里提高0.5分,即由0.0209元提高到0.0259元,并大体上理顺长短运价比例(重新规范货物运价号,使全国综合平均铁路运价吨公里达到0.0287元)。为支援农业,化肥的整车运价率暂缓1年执行,仍执行原运价率。对磷矿石、铁矿石、农业机械、农药、棉花、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的运价少提,对边远省区的运价予以适当照顾。经国务院批准,从1991年3月1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平均提高2厘。为稳定市场物价和争取农业丰收,对粮食、盐、食用植物油、化肥、铁矿石、肉、蔬菜不提价,集装箱和零担货物运输不提价,提价品种每吨公里实际提价2厘5毫。为筹集资金建设第二条入闽铁路和漳(平)泉(州)肖(厝)地方铁路,国务院批准福建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自1991年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入福建省的货物和省内铁路货运每吨公里征收1分钱。征收期限为7年,如届时建设资金确实不够,可延长至10年。从1992年11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报经省政府同意,对原征收省内货物铁路建设附加费的基础上,同时征收出省货物铁路建设附加费,凡经福建省铁路运输出省的货物,一律按发运站至鹰潭站的实际里程和货物计费重量每吨公里征收1分出省货物铁路建设附加费。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7月1日起,增加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用于铁路建设。凡通过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不分货物品类、运输种别、地区和部门,每吨公里征收0.01元。为加快铁路建设,保证经济持续增长,国务院决定,1993年7月1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提高0.015元,即每吨公里由0.0385元提高到0.0535元。这次提价除农用化肥和农药外,国家铁路(含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一律提价,提价收入全部用作铁路建设基金。1996年2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在调整电价的同时,根据电价上涨情况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其标准从每吨公里调整到1分。1996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铁路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这次调价只提高整车货物运价并理顺级差,零担、集装箱货物运价总水平不提高,冷藏车货物运价不动。取消宝中线临管运价,改按新价原则核定,其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正式营业线上均摊,设立新路新价均摊运价费目,每吨公里0.1分。为支援农业,不增加用户实际负担,农用化肥运价提高后,相应冲减建设基金。大秦、丰沙大、京原、京秦四线煤炭运价按原办法相应调整为每吨公里6.9分。大沙线临管运价降为每吨公里8分。取消对运营临管线征收的建设基金,少征部分均摊到正式营业线上,简化后的建设基金每吨公里征收标准为:农用化肥0.5分,农药1.4分,其他货物2.8分。同时,整顿铁路收费秩序,取消不合理收费。经过清理整顿,已经宣布取消的铁路收费项目为:限制口加价、计划外车皮加价、协作费、清车费、支持费、保车费、配车费、出门费、点装费和在铁路专用线收取的机车租用费等10项。为缓解铁路货物运价偏低、运营亏损的矛盾,缩小铁路运价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从1997年6月1日起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京九线、京广线实行分流运价,把京九线实际执行临管运价高出现行统一运价部分在两线均摊,在调后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京九线不征收建设基金。调整货物运价结构,把现行单一运价分解为发到价格和运价价格两部分;为减轻对冶金、化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影响,矿产品和支农物资运价适当少调,化肥、黄磷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把整车运输由现行12类简化为9类,拉大整车货物运价的级差;将零担货物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和实重择大计费。整顿铁路价外收费,除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原来地方物价部门和铁路企业下发的文件中与此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1998年4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其中,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不变,农药由现行的1.4分提高到1.9分,农用化肥、黄磷继续免征建设基金。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允许铁路运价向下浮动,为适应运输市场情况的变化,对货运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强化铁路收费明码标价,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铁路局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的统一规定格式,在所有的铁路运输和延伸服务营业站点设置公告牌。
  (二)地方铁路运价
  1996年5月,福建省第一条地方铁路漳泉肖铁路的湖头至泉州段正式通车试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试运行期间的货运价格为每吨公里平均0.30元。具体各类货物运价水平按国家计委、铁道部规定的铁路货物运价率为基础进行换算,试运行运价从1996年5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再正式核定价格。1996年12月,福建省第一条合资铁路横南铁路建阳至南平段正式通车投入试运营,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临时运价,货运价格水平为每吨公里0.20元,可上下浮动25%,具体分品名货物运价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运价从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12月26日,试行一年。
  二、铁路客运运价
  (一)铁路客运票价
  铁路客运票价自50年代至1984年底止,几十年来基本上没有变动,每人公里基价为0.01755元。硬座客票基价随着运距的长短,实行递远递减的办法,1~200公里,每人公里为0.0175元,201~500公里递减10%,501~1000公里递减30%,1001~1500公里递减40%。硬座基价与软座、硬卧、软卧等其他票价的比例是:硬座票价为100,软座为175,硬卧的上中下铺分别175、180、185,软卧的包房、高级包房分别为210、245;加接票价分普快、特快,分别在硬座票价基础上加价20%、40%;夏季有空调设备的客车按乘座另外加价15%。此外,从1980年1月1日起对外籍公民按国内票价加收75%,空调费不另加。旅客保险费按座席基价的20%计算。为解决短途客运运价偏低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1985年5月15日起,对铁路短途旅客票价和体轻及有特殊运输条件的包裹运价适当调整,100公里以内硬座票价(不含市郊),由每人公里0.01755元提高到0.024元,提价幅度为36.75%;软座票价0.03071元提高到0.042元,提价幅度为36.85%;市郊票价由0.01元提高到0.015元。为了解决远近票价倒挂,对101至160公里票价也作了顺坡调整。加快票价的按硬座票价20%(普快)、40%(特快)计算。对体轻和有特殊运输条件的包裹实行加价:1至10类加价100%,11~14类加价300%,15类加价400%。行李不加价,但行李起码计费里程改为20公里,包裹起码计费里程为100公里。对运距在200公里以内的行李、包裹加收短途附加费:5~35公斤加收0.10元,40~60公斤加收0.20元,65~85公斤加收0.30元,90~100公斤加收0.40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铁道部颁布铁路客运票价调整方案,从1989年9月5日起,全面调整铁路客运票价,基本票价率从人公里
  0.01755元调为0.03861元,上调幅度为120%;100公里以内短途票价1985年已上调36.75%,这次只上调60.8%(即由人公里0.024元调为0.03861元);市郊票价率由人公里0.015元,调为0.03861元,上调幅度120%。各种票价总平均上调幅度为112.79%。为了照顾新疆等边远地区,将3001公里以上票价递减率由40%扩大到50%。同时,外籍旅客票价由原高于国内旅客2.0125倍调为按新价的1.7倍,华侨等4种旅客仍按国内旅客票价执行。学生票价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加快票价部分改为半价优待。小孩票放宽身高标准,由1~1.3米改为1.1~1.4米。残废军人享受半价优待。旅游车因设备好、不超员,票价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在50%以内由铁道部批准执行;超过50%的,由铁道部和国家物价局同意后执行。行李包裹运价按客票调价幅度同步调整。行李每100公斤为一个普客硬座票价,折合每公斤每公里0.0003861元。客运部分杂费相应调整。如手续费由每人次0.2元调为0.5元,站台票0.05元调为0.20元。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4月15日起,外籍旅客票价上调14.5%。1992年9月1日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铁路新型空调客车的票价在当时各票种票价的基础上提高50%(不再另收季节性空调费)。行李、包裹运价及邮政租车费暂不提高。199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着优质优价原则,对福州铁路分局集资购买的豪华型“武夷号”客车,在当时客票票价基础上适当收取设备补偿费,福州至南平硬座每票加收7.50元,软座每票加收10元。
  1995年10月1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票价每人公里从3.861分提高到5.861分。快车和行李、包裹等运价同幅度调整。硬座、软座、硬卧、软卧的席别比价由1:1.75:1.8:3.85调为1:2.0:2.2:3.85。对边远地区继续实行票价递远递减政策,儿童、学生、伤残军人乘车和市郊车、棚代客车、通勤车票价,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外籍旅客票价降到调整后的本国及旅客票价水平上,中外旅客实行统一票价。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54%。同时,整顿票外收费,取消票外收取订票费,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1997年1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取消在现行铁路客运票价外加收的软票(微机售票)费。凡使用微机出售火车票的车站,可在票价内加收1元,专项用于补偿建立微机售票系统的开支,不实行微机售票的车站不得在硬票价格内加价。
  (二)铁路春节客运加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铁道部决定,1995年春运期间(1995年1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旅客运输实行临时浮动票价。对上海、北京等7个铁路局上车的旅客,按票价金额分档定额上浮;票价不超过5元的每票价加3元,票价6~10元的每票加5元;票价11~30元的每票加10元,票价31~50元的每票加20元;票价51元及其以上的每票加30元。学生、儿童、伤残军人和外籍旅客票价不上浮,市郊车票价也不上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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