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交通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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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0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五章 交通运输价格
分类号: F512.5
页数: 35
页码: 810-844
摘要: 本文阐述了福建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的历史演变和现状,重点介绍了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方式的运价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变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福建省交通运输多为私人经营,运价不统一。建国后,福建省逐步建立了完整的交通运输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并根据国家物价方针和政策进行了多次运价调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福建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体制也逐渐向市场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本文旨在梳理福建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的历史脉络,为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交通运输价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福建省交通运输多为私人经营,运价不统一,计价办法差异很大。国民党政府虽设有运输管理机构,规定水、陆运价,但由于当时政局不稳,货币贬值,通货膨胀,政令不通,运价波动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福建省根据国家既定的物价方针、政策,先后统一了全省的运价政策,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交通运输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公路、水路运输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属省管的运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物价主管部门商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铁路、航空运输价格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低运价政策,对某些短缺物资实行高运价政策。
  1980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家为了鼓励和调动地方发展交通事业积极性,改革公路、水路运输价格管理体制,在统一运价标准范围内,允许国营、集体、私营多种经营体制并存,开展公平竞争。对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国家允许本省根据微利原则,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铁路运输价格,以利及时还贷付息和扩大再生产。
  第一节 铁路客货运价
  清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漳厦铁路嵩屿至江东段28公里竣工通车,途经嵩屿、海沧、下厅、通津亭、后港溪、石美、蔡店、吴宅、江东桥共9站。票价:特等1.05元,一等0.7元,二等0.3元(银元)。由于管理不善,军阀混战等原因,导致连年亏损,至民国19年(1930年)11月停止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福建铁路建设,于1956年12月建成鹰厦铁路,全长695.19公里。随后,又陆续建成了外福、漳龙、福马、龙坎、横南、漳泉肖等铁路。截至1998年,福建共有铁路干、支线12条,通车里程1438.9公里,专用线155条,总延长为289.9公里。铁路运输已成为福建交通运输的大动脉。福建铁路客货运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一、铁路货物运价
  (―)国家铁路运价
  1959年12月,鹰厦铁路全线正式通车,外福线投入运营时,执行1955年制定的全国铁路统一定价,平均吨公里0.016元。整车运价号62个,零担运价号24个,最高最低运价相差11倍。零担按整车加价70%。1961年3月,对货物运价号加以简化,运价水平也有降低,平均吨公里为0.0151元。1963年3月,对运价号加以简化,整车合并为28个,零担11个。1965年1月,降低原油、有色金属、农药、部分化工产品等20多种货物运价。1967年11月,实行运价改革,进一步简化运价计算办法。将原来按货车技术装载量以货物重量计费,改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费,运价总水平降低3.3%,每吨公里为0.0146元。整车运价号简化为7个,零担为5个,高低号运价之间的差距,整车为2.14倍,零担为4.73倍。1967年以后,铁路货运价格长期没有调整,在煤炭、矿石、建材等大宗货物运输上发生亏损,而且铁路短途运价比公路汽车运价又低得多,造成铁路运输的紧张。为了解决交通运价结构不合理,铁路运价偏低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从1982年8月1日起,在不变动当时铁路运价区和运价号的情况下,对铁路短途货运采取临时增收附加费的办法。整车货物1~5号运价1~50公里每吨增收0.70元,51~80公里每吨增收0.50元,为了与81公里以上运价衔接,81~110公里1、2号运价每吨增收0.20元,零担货物在上述同样区段每10公斤增收1~2分。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12月1日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煤炭、水泥、木材、矿石、化肥、农药等11类货物整车运价,提高23%,部分零担货物提高172%。51~100公里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从0.0236元提高到0.0313元,50公里以内的货物运价每吨公里由0.0294元提高到0.0396元。平均由原来的每吨公里0.0144元提高为0.0175元,提价幅度为21.58%。1985年1月,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决定,对铁路运输超产煤和各种加价煤相应加收运费,每吨收费不得超过10元。1985年4月,国务院决定提高短途货物运价。运距在200公里以内的货物,每吨加收附加费4元。整车货物每吨加收4元。零担货物每10公斤加收4分,1吨集装箱每箱加收4元,5吨集装箱每箱加收12元。铁路货运平均每吨公里为0.0209元。1988年1月1日起,省政府批准征收铁路货运和铁路运输改海上运输补贴基金,凡省外经铁路到达福建省的货物均应征收。具体标准为:粮食、煤炭、水泥及整车货物在站内卸车的每吨收取1元。在专用线卸车的每吨收0.5元,零担货物每100公斤收取0.2元。由省外到达的集装箱货物,1吨箱每箱2元,5吨箱每箱10元,10吨箱每箱20元,军队物资按商运办理的照收,按保密办理的免收。
  1990年,按照分步调整铁路运价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先走一小步,货物运价平均吨公里提高0.5分,即由0.0209元提高到0.0259元,并大体上理顺长短运价比例(重新规范货物运价号,使全国综合平均铁路运价吨公里达到0.0287元)。为支援农业,化肥的整车运价率暂缓1年执行,仍执行原运价率。对磷矿石、铁矿石、农业机械、农药、棉花、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的运价少提,对边远省区的运价予以适当照顾。经国务院批准,从1991年3月1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平均提高2厘。为稳定市场物价和争取农业丰收,对粮食、盐、食用植物油、化肥、铁矿石、肉、蔬菜不提价,集装箱和零担货物运输不提价,提价品种每吨公里实际提价2厘5毫。为筹集资金建设第二条入闽铁路和漳(平)泉(州)肖(厝)地方铁路,国务院批准福建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自1991年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入福建省的货物和省内铁路货运每吨公里征收1分钱。征收期限为7年,如届时建设资金确实不够,可延长至10年。从1992年11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报经省政府同意,对原征收省内货物铁路建设附加费的基础上,同时征收出省货物铁路建设附加费,凡经福建省铁路运输出省的货物,一律按发运站至鹰潭站的实际里程和货物计费重量每吨公里征收1分出省货物铁路建设附加费。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7月1日起,增加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用于铁路建设。凡通过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不分货物品类、运输种别、地区和部门,每吨公里征收0.01元。为加快铁路建设,保证经济持续增长,国务院决定,1993年7月1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提高0.015元,即每吨公里由0.0385元提高到0.0535元。这次提价除农用化肥和农药外,国家铁路(含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一律提价,提价收入全部用作铁路建设基金。1996年2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在调整电价的同时,根据电价上涨情况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其标准从每吨公里调整到1分。1996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铁路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这次调价只提高整车货物运价并理顺级差,零担、集装箱货物运价总水平不提高,冷藏车货物运价不动。取消宝中线临管运价,改按新价原则核定,其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正式营业线上均摊,设立新路新价均摊运价费目,每吨公里0.1分。为支援农业,不增加用户实际负担,农用化肥运价提高后,相应冲减建设基金。大秦、丰沙大、京原、京秦四线煤炭运价按原办法相应调整为每吨公里6.9分。大沙线临管运价降为每吨公里8分。取消对运营临管线征收的建设基金,少征部分均摊到正式营业线上,简化后的建设基金每吨公里征收标准为:农用化肥0.5分,农药1.4分,其他货物2.8分。同时,整顿铁路收费秩序,取消不合理收费。经过清理整顿,已经宣布取消的铁路收费项目为:限制口加价、计划外车皮加价、协作费、清车费、支持费、保车费、配车费、出门费、点装费和在铁路专用线收取的机车租用费等10项。为缓解铁路货物运价偏低、运营亏损的矛盾,缩小铁路运价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从1997年6月1日起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京九线、京广线实行分流运价,把京九线实际执行临管运价高出现行统一运价部分在两线均摊,在调后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京九线不征收建设基金。调整货物运价结构,把现行单一运价分解为发到价格和运价价格两部分;为减轻对冶金、化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影响,矿产品和支农物资运价适当少调,化肥、黄磷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把整车运输由现行12类简化为9类,拉大整车货物运价的级差;将零担货物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和实重择大计费。整顿铁路价外收费,除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原来地方物价部门和铁路企业下发的文件中与此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1998年4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其中,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不变,农药由现行的1.4分提高到1.9分,农用化肥、黄磷继续免征建设基金。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允许铁路运价向下浮动,为适应运输市场情况的变化,对货运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强化铁路收费明码标价,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铁路局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的统一规定格式,在所有的铁路运输和延伸服务营业站点设置公告牌。
  (二)地方铁路运价
  1996年5月,福建省第一条地方铁路漳泉肖铁路的湖头至泉州段正式通车试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试运行期间的货运价格为每吨公里平均0.30元。具体各类货物运价水平按国家计委、铁道部规定的铁路货物运价率为基础进行换算,试运行运价从1996年5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再正式核定价格。1996年12月,福建省第一条合资铁路横南铁路建阳至南平段正式通车投入试运营,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临时运价,货运价格水平为每吨公里0.20元,可上下浮动25%,具体分品名货物运价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运价从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12月26日,试行一年。
  二、铁路客运运价
  (一)铁路客运票价
  铁路客运票价自50年代至1984年底止,几十年来基本上没有变动,每人公里基价为0.01755元。硬座客票基价随着运距的长短,实行递远递减的办法,1~200公里,每人公里为0.0175元,201~500公里递减10%,501~1000公里递减30%,1001~1500公里递减40%。硬座基价与软座、硬卧、软卧等其他票价的比例是:硬座票价为100,软座为175,硬卧的上中下铺分别175、180、185,软卧的包房、高级包房分别为210、245;加接票价分普快、特快,分别在硬座票价基础上加价20%、40%;夏季有空调设备的客车按乘座另外加价15%。此外,从1980年1月1日起对外籍公民按国内票价加收75%,空调费不另加。旅客保险费按座席基价的20%计算。为解决短途客运运价偏低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1985年5月15日起,对铁路短途旅客票价和体轻及有特殊运输条件的包裹运价适当调整,100公里以内硬座票价(不含市郊),由每人公里0.01755元提高到0.024元,提价幅度为36.75%;软座票价0.03071元提高到0.042元,提价幅度为36.85%;市郊票价由0.01元提高到0.015元。为了解决远近票价倒挂,对101至160公里票价也作了顺坡调整。加快票价的按硬座票价20%(普快)、40%(特快)计算。对体轻和有特殊运输条件的包裹实行加价:1至10类加价100%,11~14类加价300%,15类加价400%。行李不加价,但行李起码计费里程改为20公里,包裹起码计费里程为100公里。对运距在200公里以内的行李、包裹加收短途附加费:5~35公斤加收0.10元,40~60公斤加收0.20元,65~85公斤加收0.30元,90~100公斤加收0.40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铁道部颁布铁路客运票价调整方案,从1989年9月5日起,全面调整铁路客运票价,基本票价率从人公里
  0.01755元调为0.03861元,上调幅度为120%;100公里以内短途票价1985年已上调36.75%,这次只上调60.8%(即由人公里0.024元调为0.03861元);市郊票价率由人公里0.015元,调为0.03861元,上调幅度120%。各种票价总平均上调幅度为112.79%。为了照顾新疆等边远地区,将3001公里以上票价递减率由40%扩大到50%。同时,外籍旅客票价由原高于国内旅客2.0125倍调为按新价的1.7倍,华侨等4种旅客仍按国内旅客票价执行。学生票价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加快票价部分改为半价优待。小孩票放宽身高标准,由1~1.3米改为1.1~1.4米。残废军人享受半价优待。旅游车因设备好、不超员,票价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在50%以内由铁道部批准执行;超过50%的,由铁道部和国家物价局同意后执行。行李包裹运价按客票调价幅度同步调整。行李每100公斤为一个普客硬座票价,折合每公斤每公里0.0003861元。客运部分杂费相应调整。如手续费由每人次0.2元调为0.5元,站台票0.05元调为0.20元。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4月15日起,外籍旅客票价上调14.5%。1992年9月1日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铁路新型空调客车的票价在当时各票种票价的基础上提高50%(不再另收季节性空调费)。行李、包裹运价及邮政租车费暂不提高。199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着优质优价原则,对福州铁路分局集资购买的豪华型“武夷号”客车,在当时客票票价基础上适当收取设备补偿费,福州至南平硬座每票加收7.50元,软座每票加收10元。
  1995年10月1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票价每人公里从3.861分提高到5.861分。快车和行李、包裹等运价同幅度调整。硬座、软座、硬卧、软卧的席别比价由1:1.75:1.8:3.85调为1:2.0:2.2:3.85。对边远地区继续实行票价递远递减政策,儿童、学生、伤残军人乘车和市郊车、棚代客车、通勤车票价,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外籍旅客票价降到调整后的本国及旅客票价水平上,中外旅客实行统一票价。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54%。同时,整顿票外收费,取消票外收取订票费,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1997年1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决定取消在现行铁路客运票价外加收的软票(微机售票)费。凡使用微机出售火车票的车站,可在票价内加收1元,专项用于补偿建立微机售票系统的开支,不实行微机售票的车站不得在硬票价格内加价。
  (二)铁路春节客运加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铁道部决定,1995年春运期间(1995年1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旅客运输实行临时浮动票价。对上海、北京等7个铁路局上车的旅客,按票价金额分档定额上浮;票价不超过5元的每票价加3元,票价6~10元的每票加5元;票价11~30元的每票加10元,票价31~50元的每票加20元;票价51元及其以上的每票加30元。学生、儿童、伤残军人和外籍旅客票价不上浮,市郊车票价也不上浮。
  第二节 水路客货运价
  民国时期,福建水上运输多为分散经营,船商以运价作为揽货的谋利手段,无统一标准。一般是根据航道条件,水流缓急,船舶大小,货物种类,运输里程和上水下水等情况而定。轮船运价由私营公司船商自定,民船运价则多由货运双方面议,或由帮会、同业公会协议制定,作为收费标准。但在实际中,船商不受约束,视运输市场供求情况,随时涨落。抗战期间,虽设有战时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各条航线统一运价,但为时较短。抗日战争胜利后,因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运载成本与日俱增,运价多次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水上运输仍处于自由议价,也随着物价涨落而波动。1950年,根据交通部“执行低利多运方针,制定合理运价”的指示,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经委员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审定公布省属港轮驳船的客货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方案,报省政府核准;沿海和内河干流轮、木船运价由港务、航管机关编制方案,报省交通厅核准;地(市)县交通局会同当地物价委员会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地(市)政府批准执行。
  一、水路客运运价
  (一)水路客运票价
  民国初期,福建没有设立运输管理机构,水、陆运输处于自然发展状态。民国16年(1927年),福建省政府设立建设厅,才由建设厅掌管水陆运输,但运价均由经营者依行就市自行制定。由于当时政局不稳,货币贬值,物价猛涨,运价也受影响,随时波动上升。民国32年5月至次年4月,仅一年间4次调整客运价格。福州至南平线,客运(普通舱)每人每公里,上行从0.275元提高至0.90元,下行从0.23元提高到0.75元。见表2-25-1。
  民国37年(1948年)9月,改用金圆券后,运价一月数调,几倍上涨。民国38年4月,改用银元计费,有的还以实物(大米等)计费,运价杂乱无章。
  1951年5月,本省首次制定统一运价,内河客运每人公里基价0.03元。在闽江客轮上实行房舱、铺位和普通舱三种等级,分等计费。50年代初至1961年,闽江内河客运运价先后降低6次,人公里运价由1951年5月的0.03元至1961年11月降为0.015元,6次累计降低幅度达50%。见表2-25-2。客运运价自1962年起至1984年未作变动,客运普通出现亏损。1987年,省内客轮改为四等制,即三、四、五等为卧铺票,普通票为散席。1988年,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价也再次调整,实行“放、调、补、管相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1989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适当调整本省水上客运运价:闽江干线各航区的航行基价和停泊基价调高50%;厦门内河、内海的航行基价从人公里0.0172元和人公里0.02元统一调为人公里0.03元,停泊基价从每人0.10元调为0.15元;残废军人继续享受半价的优待,国外旅客票价按各等级票价加成70%;客轮运输的行李、包裹运价,分别按同航线散席或普通票价的50%和100%计算。
  1992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交通厅决定,调整本省水上客运运价,航行基价从人公里0.03元,调为人公里0.04元,停泊基价从每人0.15元调为0.20元,调价幅度为33.3%。闽江干线、厦门内河(内海)改进型、新型(含同类型)船舶,其等级差系数统一为:五等1.2,四等1.6,三等2.0;对闽江改进型船舶加快附加费调低为普通客运票价的25%。1994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调整厦门内河(海)客运运价,航行基价由人公里0.04元调整为人公里0.07元;停泊基价由每人
  0.20元调为0.35元。199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调整闽江干线客运价格,取消原来的分区段运价,实行上下游统一运价,航行基价由原来的人公里0.03~0.04元统一为人公里0.04元,停泊基价由原来的每人0.20~0.40元统一为每人0.4元。
  (二)水路春节运价加价
  1989年春运开始,实行水上客运春运票价上浮。1989年春运期间(1月23日至2月25日),本省沿海(不含海运局和跨省客运)及内河水上客运票价允许在40%幅度内上浮,学生可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购票,票价不上浮。1992年春运(1月20日至2月28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及内河(含内海)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扣除旅客保险后)为计算基数上浮2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开具的回家探亲证明购买船票,往返程票价不上浮。1993年春运(1月11日至2月16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内河(含厦门内海)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为基数上浮20%,学生往返票价不上浮。1994年春运(1月26日至3月6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内河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为基数上浮30%以内,厦门内河、内海的客运票价不实行上浮,学生往返程票价不上浮。1995年春运(1月11日至3月1日),本省沿海(不含省际)、内河的客运票价以普通票价为基数上浮30%以内,学生往返程票价不上浮。见表2-25-2。
  1996年5月,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泉州至香港航线客运票价。具体票价见表2-25-4、表2-25-5、表2-25-6。
  1997年6月1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调整九龙江干线及厦门内河(海)客运运价。航行基价从每人公里0.07元调为0.10元,停泊基价由每人0.35元调为0.50元。具体票价见表2-25-7。
  同时,调整闽江干线客运运价,普通客轮的航行基价由每人公里0.04元调为0.08元,停泊基价由每人0.40元调为0.50元;准高速快艇的航行基价核定为每人公里0.16元,停泊基价为每人1元。具体票价见表2-25-8、表2-25-9。
  二、水路货运运价
  民国时期,福建水上运输以个体、私营为主,水运市场处于自由竞争、互相排挤、各自把持割据状况,政府对水运管理仅限于调解纠纷、收取捐税。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运输成本与日俱增,运价多次调整。民国32年(1943年)5月至次年4月,仅一年间4次调整运价。闽江上游福州至南平线,货运(三等货)每吨公里,上行从0.56元(银元)提高至1.67元(银元),下行从0.37元(银元)提高至1.11元(银元)。民国37年9月,改用金圆券后,运价一月数调,几倍上涨。民国38年4月,改用银元计费,有的还以实物(大米等)计费,运价杂乱无章。见表2-25-10。
  1949年10月,福建水上运输仍是自由议价,随着物价涨落而波动。1950年,根据交通部“执行低利多运方针,制定合理运价”的指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港轮驳船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方案,省政府核准;沿海和内河干流轮木船运价由港务、航管机关编制方案,省交通厅核准;地(市)县范围内营运和船舶,由地(市)县交通局会同地方物价部门制定,报地(市)一级政府批准执行。1951年5月,首次制定统一运价,内河货运每吨公里0.23元。为扩大土特产品的销售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对桂圆、茶叶、水果、纸、糖等土特产实行降低等级计费,降低幅度在10%~20%之间。木材、粮食、盐的运输列为特价,按最低等级运价另行打折。1952年6月,在沿海、内河分别成立国营轮船公司,接受私营轮船代理业务。自此,国营轮船公司和木帆船联合运输社率先实行“三统”管理。即统一货源,将物资单位托运货物计划集中报上级综合平衡后,下达承运单位执行,各承运单位根据下达的托运计划,与物资单位进一步签订运输合同,再分配给所属船只承运;统一调度,由承运单位实行船只统一调配,合理使用运力,灵活调剂船货供求;统一运价,根据“低利多运”政策,由港航机关提出运价方案,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委员会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全省所有参加营业船舶,都要执行省公布的水运运价,运价一律计重收费。“三统”管理的初步执行,避免了同行业间竞争相残,稳定了水运市场。1952年7月,首次降低运价,内河货运每吨公里从0.23元降为0.20元,12月再次降价,每吨公里降为0.17元,同时实行货运五等运价,以五等货以基价,按等递加3%。50年代初期,水路货运价格的基价均按航线制定。1953年,闽江上游主要航区分为23段,细分134条航线,有134个基价。1954年,省交通厅批准公布“沿海木帆船运价表”,北至上海,南到广州、香港有139条航线,139个基价,实行10等级货物运价。1955年,改为20等级,取消土特产品的优惠运价。从1955年10月起,沿海货运改按南北方两个船区试行里程运价。1956年底,将全省沿海划分为厦门范围,泉州、三都区间,涵江、海口区间,平潭范围的四个短线航区,实行四种区段里程运价。区间短线由10海里至30海里,共分几个区段吨海里基价;沿海长线由31海里到600海里,分38个区段吨海里基价。不分地区采取递远递减的原则,统一按一种标准实行。由于海、河执行不同等级运价,计算复杂。1956年底,改为海、河统一的货运价分等级制度,货物运价分74类25级,第25级为基价,逐级递加,沿海每吨海里0.04元,内河每吨公里0.048元。1958年,全省沿海货运改按10级运价计费。1959年,起分别实行内河5级、沿海25级的货物分等运价。本着“统一、简单、降低”的原则,简化手续,克服繁琐,从1967年1月起,全省内河轮船货物废除5等级制,改为不分等级,一律按5等货最低运价计收;5月开始,沿海货物由25级合并为8级。自50年代初到1967年,沿海货运降价6次,闽江内河降价14次,降价幅度分别达79.73%和87.4%。从1967年以后的十多年,货运运价未作调整,货物运输普遍出现亏损。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运输市场的活跃,运价改革也势在必行。1984年,全省各类运价进行全面调整。1985年以后,采取“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方针,颁布《福建省轮船货物运价规则》,至此,全省河、海各类船舶方统一执行一个运价表,货物等级由8级改为10级,实行重量吨和体积吨两种计费办法。1988年,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价也再次调整,实行“放、调、补、管相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水运运价开始逐步向指令性、指导性运价和合同运价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价格转变。见表2-25-11、表2-25-12。
  1988年1月1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完善本省沿海小轮运价的有关规定。取消厦门航区现行内海运价,改按执行沿海小轮运价的最高限价,运价允许下浮,不准上浮;沿海小轮承运超长货物计收附加费,长度6米以上至8米加收20%;长度8米以上至10米加收40%;长度10米以上面议;同一件货物既超长又超重的,只按其中附加费的一项计算,不得重复加价。
  1991年1月25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修订并重新颁发《福建省轮船货物运价规则》、《福建省港口收费规则》,调整后的沿海、内河轮驳船货物运价,见表2-25-13、表2-25-14、表2-25-15、表2-25-16。
  1992年10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核定省轮船总公司承运福建炼油厂进口原油的轮船运价,允许省轮船总公司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适当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具体运价见表2-25-17。
  1992年8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调整本省轮、驳船货物运价,沿海煤炭、粮食、化肥的运价上调20%,其他货物(含散油)运价上调40%;内河煤炭、粮食、化肥的运价上调25%,其他货物上调40%;福州、厦门两港驳运费率上调25%,其他港口的驳运费率可参照执行。
  1993年7月1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将水运煤炭的运价等级由原来的四级调为五级。
  第三节 公路客货运价
  民国初期,福建省公路汽车运输多为私人经营,运价一般都是根据各自经营路段、货物、种类、数量、运输距离和不同季节等诸因素自行制定,上下浮动。民国23(1934年)7月,长途汽车客货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全省各商营汽车公司运价均受其监督,但由于当时政局不稳,货币贬值,物价猛涨,运价也受影响,随时波动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稳定物价,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在全省交通行业实行统一运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省管的运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方案,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商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属地(市)、县内短途运输和搬运装卸及人畜车运价,由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经地(市)、县物价主管部门同意,行署或本市县政府审核批准,报省交通厅备案。经核定后的运价,为国家规定的运价,各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一、公路客运运价
  (一)公路客运票价
  民国24~38年(1935~1949年),因受通货膨胀的影响,14年中汽车客运票价调整30多次。民国35年1月,客票每人公里法币35元;民国38年8月,涨到每人公里为法币20万元。同年9月,改用金圆券,每人公里定为0.066元(等于法币200万元);到1949年4月9日,每人公里涨到金圆券500元。4月29日,改用银元,每人公里0.04元。最后,每天以黄金牌价调折银元比率,公布运价,有的还用美元计费,运价暴涨,政府无法控制。见表2-2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政府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运价方案,在全省统一执行。客运价不分线路,全省一个价格。1949年福建解放时,全省客运运价每人公里0.12元。1950~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国营运输部门运价共调整17次。到1952年,客运运价每人公里为0.05元,从而稳定了运输市场。1953年后,由于运输部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而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连续12次降价,客运运价每人公里为0.03元。1965年、1966年进行两次调整。到1966年底,客运每人公里为0.025元。1966~1986年,客运票价一直未动。1985年7月15日,经省政府批准,制定闽粤汽车客运运价,凡往返于福建省至香港、广东省境内的客车,不论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企业都要执行统一运价,对国外来的旅客一律收外汇兑换券。普通客车人公里0.025元,宽体客车人公里0.035元,空调宽体客车人公里0.045元,豪华空调大客车人公里0.06元。1986年,随着社会商品流通量的增加,对交通的要求增多,为满足社会需求,客运运价改按普通、宽座、宽座空调、豪华空调、公交客车、代客车、旅行车、空调旅行车等不同车型计价,普通客车运价仍为每人公里0.025元,进口豪华空调客车每人公里0.05元(经营香港、深圳、广州等线路,每人公里0.06元),一般空调车每人公里0.045元,城乡公交客车每人公里0.02元。5~16座有空调设施的小型客车每人公里0.06元,无空调的每人公里0.05元。1988年,客运运价调整,普通客车每人公里从1966年的0.025元,调为0.035元;宽座客车每人公里0.05元;宽座空调客车每人公里0.06元,豪华空调客车每人公里0.07元;城乡公交客车每人公里0.03元;5~16座有空调设施的旅行车每人公里0.08元,无空调设施的每人公里0.07元;计程包车的起码计费里程为15公里,5~16座旅行车为5公里,计时包车的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
  1990年2月5日,普通客车人公里运价从0.035元调为0.038元。高靠背、宽座、空调宽座、豪华客车人公里运价分别为0.046元、0.053元、0.065元、0.075元。涉外线路豪华客车人公里0.085元,16座以下旅行车人公里0.07元,有空调设施的为0.08元,客运运价中含2%的旅客人身保险费。乡村支线班车运价加成15%,加价额为人公里0.0057元。1992年10月1日,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由人公里0.038元调整为0.048元,并作为最高限价,允许运输企业根据客源情况适当下浮。根据新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汽车分类分型、旅客行包运价和杂费收费标准,同时取消高靠背、闽粤线等客运价格。新调整后的旅客票价包括运价(含旅客保险费)、交通建设基金和车辆通行费3项,并在客票票面上分别注明、累加合计。具体价格见表2-25-19、表2-25-20、表2-25-21。
  1996年2月1日,由于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调升,燃料、配件及其它各种费用的上涨,致使运输企业入不敷出。为搞活公路运输企业,使之适应公路运输市场变化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调整汽车客、货运价格。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从每人公里0.048元调整为0.077元,并作为最高限价,允许运输企业根据客源情况适当下浮。具体价格见表2-25-22。
  1998年1月1日,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和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公路运输条件得到改善。为满足旅客舒适、快捷的乘车要求,一些汽车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豪华客车投入专线运营。为鼓励豪华客车的发展,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增加豪华客车运价。按照车辆的购价及舒适程度来划分不同级别标准的运价水平:大型豪华客车运价,一级每人公里0.17元、二级每人公里0.20元、三级每人公里0.22元、四级每人公里0.24元;中型豪华客车运价,一级每人公里0.15元、二级每人公里0.18元。对豪华客车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行驶时间3年以上的,其运价标准相应下调一个等级。这一豪华客车运价只适用于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批准的“直达快车”的专线豪华班车及800公里以上省际长途班车,并从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0日止,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再视运营成本和各方面反映后正式核定运价。
  1998年10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决定,本省原开征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并在原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人公里0.02元的基础上,每人公里增加0.01元。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仍按原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执行。
  (二)春节客运加价
  1989年春节期间(1989年1月17日至2月25日),汽车客运运价实施加成,在当时省定各类基本客运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并作为最高限价。仅限在福建省境内,省际路线跨省部分按对方省规定的客运运价执行,分段计算。闽粤线已执行人公里0.08元,春运不再实行加成。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春节期间凭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探亲证明,往、返程客票均不实行加成。自此以后,除运价仍调整的个别年份外,基本上每年春运期间客运运价都实行加成,加成幅度一般在20%~50%之间。
  二、公路货运运价
  福建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始于20年代。由于初时公路条件较差,货运发展缓慢。随着民营汽车公司陆续创办,公路汽车货运逐渐具备规模。当时,都是民营公司,运价由主客双方协商承运收费,灵活性大,各公司相互间运价不统一。为加强管理,民国26年(1937年),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福建分会,组建“物产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官营机构及公路汽车货运。长途汽车货运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全省各商营汽车公司运价均受其监督。但因政局不稳,货币贬值,运价暴涨,政府无法控制。见表2-2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由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运价方案,在全省统一执行。货运运价分长短途,整车运输,零担运输,分等级计费。1949年,货运运价每吨公里1.12元。以后运价不断下调。自1952年7月起,货物运价计费分为五等,以五等为基价,各等货物按基价依次增加4%、8%、12%和16%。到1952年底,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为0.4125元。1953年后,又连续降价12次,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为0.25元,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按计时包车计费,每车吨小时2.50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为零担,零担不分等级,一律以每百公斤公里0.26元计费。1964年,货运又实行分等计算运价,将货物分为5等,每吨公里,一等货物为0.29元,五等货物为0.23元,零担为0.26元。1965年3月,为了支援农业生产,降低货物运价,对主要农用物资实行优待运价,整车货运价从每吨公里0.23元,调低为0.215元;零担运价从每吨公里0.26元,调为0.245元。1965年和1966年进行两次调整。到1966年底,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一等货物为吨公里0.24元,五等货物为吨公里0.20元,零担为吨公里0.22元。1967年,货物运价改为不分等级计算,整车每吨公里0.18元,零担每吨公里0.20元。
  1986年,随着社会商品流通的增加,为满足社会需求,货物运价改为按等级计费。货物等级按交通部统一规定分为三等,并划分普通零担、特种零担、一等、二等、危险的货物、贵重和特种鲜活货物、长大笨重货物等类别计价。一等货吨公里0.17元,二等货物吨公里0.18元,三等货物吨公里0.20元,超限大件货物吨公里0.21元,一、二、三级长大笨重货物吨公里分别为0.22元、0.24元、0.26元;一、二级危险货物吨公里分别为0.30元、0.26元;贵重及特种鲜活货物吨公里0.26元;零担货物运价不分等级和长短途,普通货物每百公斤公里0.024元;特种货物每百公斤公里0.03元。1988年8月15日,对货物运价进行调整,一等货物吨公里从0.17元调为0.20元,二等货物调为0.22元,三等货物调为0.25元,超限大件货物调为0.27元,一、二、三级长达笨重货物分别调为0.29元、0.31元、0.34元;一、二级危险品的分别调为0.39元、0.34元;贵重及特种鲜活货物调为0.34'元;零担货物分省内、省际,省内普通货物吨公里为0.31元,省际为0.34元;特种零担货物省内为0.39元,省际为0.46元。1990年12月25日,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整顿调整,整车货物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0.20元调为0.26元,二等货物调为0.29元,三等货物调为0.31元。零担货运价不分省内,省际均为普通零担货每吨公里0.38元。特种零担货物每吨公里0.50元。其他运价率以基本运价为基准。按《汽车运价规则》所规定的不同运价条件的价目比差确定。短途货物运价由原来的按吨公里计价改为按吨公里运价加吨次费的计价办法,福州、厦门市区吨次费4元,其他地区吨次费一律3元。山区、支线、四级公路及以下的运价可加成15%~5%;临时性疏港、疏站货物运价可高于基本运价10%,矿区、森林区、甘蔗区、基建等地内的煤、矿产品、甘蔗木材、毛竹、建筑材料等专项物资的短途运价允许30%幅度内加成。煤炭由一等货物调为二等货物。1992年9月15日,《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共7章71条,对汽车客货运输、行李包裹运输、包车货运及其他杂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货物运价以一等货物整车运输为基本运价,二等货物运价高于基本运价10%,三等货物运价高于基本运价20%,特种货物、特种车辆、路线等运价的加成,统一以基本运价为基础进行加成。见表2-25-24。
  1996年2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决定适当调整汽车客、货运价格。汽车整车货物运输基本运价从吨公里0.26元调整为0.52元,调整后的基本运价作为最高限价,允许运输企业根据货源情况适当下浮。短途货物运价吨次费从4元调整为8元,自21公里起实行递减,每一公里递减0.40元,至40公里时与长途运价持平。具体价格见表2-25-25、表2-25-26。
  第四节 航空客货运价
  民国22年(1933年),中国航空公司开辟上海经停福州、厦门等地的沿海航线,但因机型小、航线单一,运价昂贵,运量极有限,难成规模经营。民航时断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台湾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福建地处海防前线,从1949年10月起到1974年11月的25年间,福建民航运输业是一空白。海峡两岸紧张局面的缓和,为福建民航运输业的复兴创造了条件。1974年11月,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管理局成立。同年12月,福州一杭州一上海航线正式开通。到1979年,福州开辟国内航线3条,通航5个城市,航线总里程4246公里,每周8个航班,年运输旅客3.8万人次,货物500多吨。
  1974年1月15日起,国内旅客票价分为两种:所有的外国公民以及港澳同胞和华侨,不论在国外或国内购票,一律使用国内航线的国际票价,即第二种票价;而第一种票价,即低运价水平的客票价,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
  1984年9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侨办决定国内实行对外公布一种运价,包括客票、行李、货物,即以当时实行的第二种运价为统一运价,中国公民(包括台湾同胞)、华侨和港澳同胞可享受折扣待遇,平均折扣率为6折。折扣运价不对外公布,由民航内部掌握。1987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决定适当调整国内旅客票价。考虑到新、老航线运价水平相差较大,对客公里费率低于平均水平的航线,调整的幅度略高一些,但最高不超过35%;对客公里费率高于平均水平的航线,调整的幅度低一些,有的不调。短程航线成本高,凡票价不到20元者,一律调到20元。总调价幅度平均不超过25%。货邮、行李运价随旅客票价调整。一等舱票价在调整的基础上,仍按高于30%的幅度掌握。具体票价见表2-25-27。
  1987年7月14日,省物价委员会决定福州至厦门的客票调为38元。1988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决定对国内主要旅游热线在运输旺季实行折扣票价上浮,主要是指北京、上海等7个旅游点出发的56条航线,在运输旺季上浮到公布票价(即国内外旅客执行一种票价,包括货物、行李运价)。运输旺季时间按照民航和旅游部门的惯例,为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考虑到广东、福建、海南地区春节期间大批港、澳、台同胞返回内地探亲、旅游及东北地区每年1、2月份的旅游旺季,票价也上浮到公布票价水平,具体由民航局掌握。1989年9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价适当调整。公布票价(即外国旅客票价)平均每客公里提高14.8%,现行每客公里票价已达0.28元的航线不作调整,没有达到0.28元的航线调整到0.28元。优惠折扣票价(即国内旅客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票价)由原来的平均每客公里0.113元调到0.2元,平均提高77%。调整后的票价实行递近递增和递远递减原则,500公里以内的航线平均每客公里为0.25元;500公里以上的长距离航线,平均每客公里调到0.192元至0.198元。
  1990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联航公司厦门至武夷山航线票价,不分内、外宾每客为126元,并作为最高限价;旅游淡季可适当下浮,具体下浮幅度由企业自行掌握。1992年3月1日,中国民航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决定征收民航机场管理费,凡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地区航线国内段)的中外旅客,每人交纳机场管理建设费人民币15元(或夕卜汇人民币),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旅客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免收。1994年9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调整福州机场建设附加费,凡从福州义序机场登机抵达福建省内各机场的旅客,每人每次收取机场建设附加费人民币25元;抵达省外的旅客,每人每次50元。
  1995年12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将地方委托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机场建设基金或附加费等,统一并入“机场管理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任何机场建设附加费,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为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缩小国内航线公布运价与国际航空运价的差距,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航局、国家计委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国内航线公布票价。一是国内航线的公布票价平均提高20%,逾重行李、货物运价相应调整;二是为使作价办法合理化,并照顾边远山区,改变现行作价办法中不分距离远近一种价率的作法。调整后的公布票价计价公式为:票价=基价+里程单价×航距。本次调价的具体计算公式为:票价=80元+0.87元/客公里×航距,最低计费距离为200公里。如果调整前的标准已高于按此公式计算的票价,则不调或少调,对个别短程热线,适当多调;三是为加强民航销售代理业的管理,维护旅客利益,中国民航局总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凡从事民航国内航线机票销售代理的单位,统一由航空公司按代理单位销售收入总额的3%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不再向旅客另行收取购票手续费。见表2-25-28。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取消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两种票价的做法,同时改进民航现行票价管理制度。一是现行公布票价总水平每人公里0.94元不变,适当调整国内航线公布票价结构;二是境内、境外旅客在境外购买国内航班机票,仍按公布票价执行;三是境外旅客在境内购买中国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机票,与境内旅客执行同一票价,国内航线折扣票价平均水平由原来的每人公里0.66元提为0.75元;四是为支持国内旅游事业,考虑旅游团队对外报价问题,对旅游团队推迟一个月执行;五是改进民航票价管理办法和票价体系。①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改进现行票价管理办法,今后国内航线票价统一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计委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计委研究制定。②实行淡旺季浮动票价,具体浮动幅度,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另行规定。③建立一种票价、多种折扣的票价管理体系,由各航空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按购买时限、航班时刻以及旅客类型(如团体、教师、学生、老年人、残废人、现役军人等)实行多种优惠票价,建立特种票价制度,实行多等级舱位管理。④实行因公出国旅客票价折扣政策,因公出国旅客必须乘坐我国航空公司班机,各航空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公出国旅客在票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各航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六是整顿机票销售代理环节,进一步完善民航机票代售办法,加强对机票销售环节管理,落实各项票价折扣政策,杜绝各种回扣现象。1998年民航客货运价未作新的调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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