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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地价与地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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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1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价与地租
分类号:
F293.352
页数:
15
页码:
779-79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房地产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包括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变化、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地价和地租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完善等方面。文章还介绍了福建省政府在各个时期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理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地产价格
地租
内容
地价、地租是地产市场交易的核心,支配、制约着地产市场的运作。随着福建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价、地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土地价格从福建省历史上看,大致可分为土地基准价格(或标准价格)、土地补偿价格、征地拆迁安置补助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土地租金随着历史的进步,从力租、物租向钱租形态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土地所有权全部收归国家所有,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因而变更土地使用权时,便形成土地使用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地产市场的不断发育、完善,土地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中,也发挥重要调节作用。它是地产经济的综合反映。地价是否科学、公平、合理,关系到能否正确反映土地实际利用的经济价值和供求关系。国家只批准土地转让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不能出售所有权。
一、地价管理
民国19年(1930年)6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土地法》,并于民国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福建省政府开始统一管理土地标准价格、土地申报价格和补偿地价。按照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公布的《公有土地管理办法》,国有土地由行政院管理,各省、市、县国有土地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在《福建省各县市地价调查估计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地价管理权限,全省各地、各级政府定期将各地的地价等级和平均地价调查情况,经报请该管辖县(市)政府公布为标准地价后,将调查计算报告书连同地价等级表、地价等级图、标准地价统计表各1份,一并呈送福建省政府审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有土地价格以补偿地价和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形式出现。1951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公有房地产暂行办法》,全省各县(市)公有房地产价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如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52年制定并公布《福州市使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征用土地需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局规定的该区地价,予以洽购;其情况特殊者,可予适当增减;协议不成时,得须政府评价征购。1952年9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福州市城郊区征用私有土地委员会,负责征地价格的管理,同时颁布《福州市征收城郊区土地及地上物补偿价格办法》,对征地补偿价格的计算,拆迁安置补偿原则,青苗、林木补偿办法作了详细规定。1954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全省地价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在农村,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或其代表评议商定。对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及农作物,均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所有人和原使用人或其代表会同勘定现状,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在城镇,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时,对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及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或其代表会同勘定现状,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对原来依靠公有土地收入维持的公益事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价补偿。1958年1月6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全省征用土地的补偿地价,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在上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征地申请时,必须附上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计划,以便审核。对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时,如果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不需要补偿,经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发给补偿费。省级承办机关是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和福建省民政厅。1963年4月5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公布《省人委关于土地问题的几项决定》,对全省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31495.1亩退还社、队耕种,退还社、队的土地一律不得收回补偿地价款或补偿折旧投资费用。1965年3月30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几项规定》,对向所在县(市)人委报征用土地申请书时,必须按规定报送对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补偿地价。省级承办机关是福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福建省民政厅。1969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公布《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通知》,停止征用非生产建设用地。对征用50亩以上土地,须报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补偿地价标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执行。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福建省积极组织实施准备工作。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公布,福建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补偿地价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协商议定。1993年9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福建省土地局、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执行。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地块的地价由福建省土地局会同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确定。1994年6月14日,福建省土地局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通知》,全省基准地价由福建省土地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调整,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标定地价由市、县土地局及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各级土地、物价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地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福建省土地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宏观协调各地地价水平。地、市以下土地局、物价委员会负责实施地价管理办法。组织地价评估委员会,建立地价评估机构。1995年11月6日,福建省土地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联合颁布《对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确认的暂行办法》。国家实行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制度。1995年5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明确规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职能之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1996年7月10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全省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对全省区域性基准地价制定公布的具体办法,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各市、县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对评估结果进行验收;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将验收后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经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福建省土地局平衡,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宗地出让底价,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土地部门依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低价格,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福建省土地局依据基准地价制定,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居民住宅用地转让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福建省属企事业单位开发转让的居民住宅用地转让价格,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审核批准;地、市、县企事业单位开发转让的居民住宅用地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二、地价
(—)土地基准价格
民国31年(1942年)12月,福建省实施规定标准地价(即基准地价,下同),成立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并规定组织规程和议事规则。标准地价调查员按平均每20~40起土地交易价中抽查一起详填调查表,按地价相近、地段相连划分地价区,评估计算地价区的平均地价,填表上报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后,报经当地政府主管机关核定为该区的标准地价。标准地价不仅是征收地价税的基础,而且为土地买卖,发行土地债券,清理债务,分配遗产,规定地租、房租,审核公用事业的盈亏等提供先决条件。如福州市区地价,在未实行标准地价前,都未征收过地价税。民国32年4月,由市政筹备处呈准查定各地价区标准地价,予以公布。福州市标准地价共分9级,甲级为每方米1300元,乙级600元,丙级400元,丁级200元,戊级100元,己级75元,庚级55元,辛级30元,壬级15元。核查全市地价总额为11.0336亿元,可征收地价税220.67万元,这一工作于当年10月完成。永安等20多个县、市、镇标准地价,由土地调查委员会调查近两年内的市价或纯收益,用当地流行利率还原平均计算,按地段相连、地价相近原则,划分若干地价区,选择标准地若干起复查得出标准地价。提交标准地价评定委员会评定后予公布。标准地价公布以后,业主在申请登记时,比照标准地价,向当地地政机关申报地价,并依标准地价作20%以内的增减调整,逾期没有申报的,即以标准地价为其申报地价。见表2-24-1、表2-24-2、表2-24-3。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93年6月,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行政划拨办法,基准地价失去作用,为补偿地价所取代。1993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及工业成片土地开发基准地价,作为评估土地价格和征收土地有关税费的依据。这次基准地价是在抽样评估的基准上确定的,如仅对全省城镇一级地段的商业,二级地段的住宅和三级地段的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是在假设用地合理的前提下估算的。这是福建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后首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制定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提供依据,并为福建省确定土地增值税和征收土地使用税、费提供依据。全省各市、县按照当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地块条件、土地级别、转让方式,相继制定和调整当地的基准地价。见表2-24-4、表2-24-5。
(二)土地补偿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3月1日,福建省政府根据《土地法施行法》对补偿地价实行统一管理。对补偿地价法定概念界定为“指土地因被征收所应得之辅偿金而言”。具体做法是:被征用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已经登记而未转卖的,按照申报地价额计算补偿地价;已经转卖的,按已登记的最后卖价计算补偿地价。被征用土地原所有权人未经依法申报地价,由主管机关评估确定补偿地价,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按一年总产值给予补偿。
1952年7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使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草案》,福建省对征用土地开始实行补偿地价。其基本做法是,由需征用土地者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财政局规定的该区地价,予以洽购,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增减地价,协议不成时,得由政府评定土地价格而征用土地。同时,征用土地者应对土地所有权人补偿拆迁费用。征用农地时,征用土地者除应付补偿地价外,还应对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给予补偿。1952年9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征收城郊地上物补偿价格办法》,对征用郊区私有农田补偿价格标准按照被征农田5年年产量合计数打8折进行计算(农产品价格按贸易公司收购牌价);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价格比照邻地农田相应经济作物产值计算;对征用房屋基地的补偿价格,原建筑工程量较大的,按毗邻农田5年产值补偿,原建筑工程量较小的酌情补偿;青苗按一季收获产值补偿,果树按一般年景2至3年产值补偿。在市区征用私有宅基地及其他杂地,其补偿价格原则按市场价格计算,情况特殊也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财政局规定的土地单价标准执行。见表2-24-6、表2-24-7。
1954年6月11日,为了纠正龙岩地区擅自规定征地费按每亩800元至1000元计算的错误做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全省征用农地时,应按近3~5年实际总产值计算;如实际年总产值遇到不可抗拒灾害,低于常年应有产值时,按常年总产值计算;对未登记的新开垦土地,按实际成本计算。1954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重新规定了补偿地价的制定标准。征用农地,以最近3~5年总产值为标准,特殊用途的土地酌情处理。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均按公平合理的代价补偿。征用城市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对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等,应按公平合理的代价勘定补偿。征用农民在市区农地时,按3~5年的总产值为标准计算补偿地价。1958年1月6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全省补偿地价制定标准进行修订。征用农地,以最近2~4年总产值为标准计算补偿地价,对于茶山、桐山、鱼塘、藕塘、桑园、竹林、果园、苇塘等特殊土地,按具体情况核实补偿地价。对征地拆迁房屋和地面附属物,按公平合理原则补偿。征用市区宅基地,如房屋和宅基地同属一人,宅基地不计算补偿地价。土地补偿价格每亩125~250元。1958年,福建省在人民公社化初期,有部分地区认为公社化以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可以一律不必补偿了,如安溪县的湖头公社,自1958年6月至1959年6月,共征用土地717.97亩,其中国家建设征用土地438.74亩,公社自征279.23亩,除13亩发给地价补偿以外,其余704.97亩均不计算补偿地价。晋江县1958年8月,陆续征用的国防建设用地3094.58亩,全部无偿征用。建溪水电工程局用中央施工单位名义,无偿征用南平市郊红旗公社土地,引发270余名群众联名向中央9部委和省委、省人委的控告,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化以后,有些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在协商计算补偿地价时不按政策滥要高价,如永安水泥厂征地906.56亩,补偿地价按3年总产值计算,每亩平均162.63元,附上不合理要求后,实际每亩付补偿地价474.84元。还有的地、市不按国家规定附加“手续费”,如:厦门市对征用1亩地附加166.5元的手续费;福州市对征用每1平方米的房基地收取20元,每平方米菜地收取3.3元,农田收取2.5元,山地收取1元,即平均每征用1亩地,基建单位应付补偿地价高达1655元;泉州市按补偿地价30%收取补偿费。1965年3月30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几项规定》,明令全省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征用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补偿地价。1987年2月19日,公布《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补偿地价的标准。对征用耕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实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对征用荒芜2年以下的耕地,按同类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荒芜12年以上耕地,按同类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0%补偿;对征用荒杂地,按当地种植水稻的补偿地价10%补偿。征用果木和未产果的地,按工本费1~2倍补偿,已产果的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补偿;对临时用地,按当地物价部门公布或确认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地价,逐年补偿。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助费
民国25年(1936年)3月1日,福建省政府按照《土地法》规定,征地迁移费按被征用土地上定着物价值进行补偿。对征地补偿尚未完成而提前征用土地,由征地人对该土地居住或工作人员,给予该土地及其定着物1个月租金标准的迁移费。
1952年9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征收城郊土地及地上物补偿价格办法》,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按公平合理的价格给予拆迁补偿费;对建筑价值较高的房屋,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费。1954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迁移费标准,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1987年2月19日公布《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征用农业用地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征用耕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助;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耕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补助;对征用果园、经济林地,按被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4倍补助;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补助;征用土地上住宅拆迁作价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测算。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管理
1988年2月,在福州市进行全国首次公开招标拍卖第一幅国有土地,揭开福建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序幕。此后,全省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地价评估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相继实施,土地使用权从土地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土地的级差收益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1993年5月,在福州市创办全国首家规范化的地产市场之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地价体系被提上议事日程,其焦点是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出让底价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地价调控体系。
为了适应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1993年7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与福建省土地局联合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并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福建省土地估价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福建省地产评估中心正副主任。1994年6月14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通知》,对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制定和管理作了初步规范。基准地价以土地定级为基础,依据土地收益,参考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综合测算确定,各地评估的基准地价不低于当地平均征地费用和拆迁开发费用的130%。标定地价的评估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市场地价行情、地块形状,容积率和土地区位因素,通过系数修正,进行评估确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评估确定最低控制价格。对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价格,必须由具备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手续。1995年11月6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公布《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确认的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对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确认;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土地估价资格确认证书,有效期两年。1996年7月10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三、地租
在福建省农村,租佃制度为封建社会所特有的基本生产关系,其方式随社会发展而有种种不同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民国时期的地租形式主要有:
(―)力租制
其特点是以劳役偿付地租,每年为地主工作一定日期并附苛杂的地租。此为最原始的地租,据民国31年(1942年)调查,在福建省仅占多种租佃制的1.25%,就区域观察,以闽西2.82%为最高,超过全省平均数1倍以上,其次为闽北1.17%,厦漳0.81%为最少。
(二)永佃制
又称田低、田面、田骨、田皮、面田、根田、大租和小租。其特点是将地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地主土地所有收租权,另一部分为永佃农使用权。地主转让其收租权,永佃农必须同时转让使用权。民国30年(1941年),在福建省仅占各种租佃制的19.89%,莆仙占35%为最高,闽东32.1%其次,闽西占2.59%为最少。
(三)分益雇役制
其特点是地主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地租为年产值的7~8成(含农业成本及利润)。地主所得名义上为田租,实际上则包括农业成本与利润,佃农所得为一种实物工资。此制因含雇佣性质,所以不固定,年年可以变更。如南安县,地主除出租田地外,须供给佃户大部分资本,如工具、耕畜、种子、肥料等,佃农只出劳力,收获地主得7~8成,佃农得2~3成。福安县地主与佃农双方约定共营同一田地,地主出种子,佃农出劳力,肥料共同供给,田不计租,力不计资,收获双方平分。
(四)分益制
特点是地主供给土地或部分资本,其余由雇农负责,地租按地力决定。民国27年(1938年),水田租金占年产量47.6%,旱地租金占年产量40.3%。见表2-24-8。
(五)定额物租制
定额物租制的特点是:除资本金由佃农负担外,地租数额由地主与雇农预先议定,不受年产量丰歉影响,又称包租或谷租。此租在福建省最为通行。民国31年(1942年),全省水田最高租金为每亩350公斤,最低10公斤,平均为75公斤。旱地最高租金为每亩350公斤,最低为3.5公斤;水田租金以闽北尤溪每亩350公斤最高,闽西和厦漳每亩10公斤最低。见表2-24-9。
(六)钱租制
钱租制的特点以货币纳租。民国31年(1942年),全省水田最高为莆仙每亩600元,最低为每亩6元,平均为每亩125元。城市国有土地租金按民国19年(1930年)6月颁布的《土地法》,由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租金标准以不超过地价册所载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估定价额年息20%为限。地租收取主要对象是外国商会、教会和国外租借地以及私营企业和文教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1951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福建省各县(市)公有房地产暂行办法》,对全省土地租赁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由各县(市)经管机关参照当地土地租赁情况,制定土地租赁年限、缴租期限、地租等级标准,专署批准执行,并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备查。公有土地租金标准是,基地以每平方尺为租金计算单位,根据坐落位置、交通条件、地理环境、地价高低等因素核定租金标准。耕地租金标准,一般以略低于当地同等土地的租额制定,对新开荒土地,则由经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免收一定年限的租金。为奖励私人投资建筑,对租用公有土地建筑房屋的,按基地租金标准打折优待。租赁土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经管机关填报租赁申请表和保证书。1954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临时使用土地的采取租赁的方式,并支付应得的地租,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1956年9月29日,福州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福州市征收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暂行办法》。征收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按使用土地面积计算:主要街道和房屋密集的街道和地区,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12元;次要街道和房屋不密集的地区,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10元;园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4元;农田、果林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3元;山地和池塘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元。到年底,共征收土地使用费480046元。此项办法实施3年后,1960年3月17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宣布取消。1985年10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土地使用费按不同地域、类别和经营项目分别确定为五类区,五类海岸线和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标准按年使用土地平方米面积计算。一类区:鼓浪屿商业、宾馆、酒楼用地18~20元;金融、旅游建筑用地16~18元;商品住宅用地7~8元。二类区:含鹭江道、中山路、思明南路(浮屿至镇海路口),思明东西路、大同路西段、升平路、大中路的商业、宾馆、酒楼用地14~16元;金融、旅游建筑用地11~14元;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5~6元;多层停车楼用地1元。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旧市区,东至文灶、北至湖滨南路、南至湖里山炮台,工业交通、仓储用地1~1.5元;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12~14元;金融、旅游建筑用地10~12元;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4~7元;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0.5~1元;多层停车楼用地0.9元。四类区:莨笛新区和东区,工业、交通、仓储用地0.8~1元;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10~13元;金融、旅游建筑用地8~10元;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3~5元;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0.3~1元;多层停车楼用地0.8元;种植、养殖业用地0.2元。五类区:湖里、曾厝鞍和岛内其他地区,工业、交通、仓储用地0.6~0.8元;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7~10元;金融、旅游建筑用地6~10元;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2~3元;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0.2~0.5元;多层停车楼用地0.6元。海岸线土地使用费综合评估海洋的水域使用、养殖、海景等自然资源:一类区海岸线250~300元,二类区海岸线200~250元,三类区海岸线150~200元,四类区海岸线100~150元,五类区海岸线50~100元。临时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计算。1989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对全省土地使用费标准按地理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分为三类,征收土地使用费标准按年使用土地面积计算。甲类区有福州市和厦门市,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5~15元;乙类区有泉州市、漳州市和莆田市,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3~10元;丙类区有南平市、宁德地区、龙岩市和三明市,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1~8元。各县、市的适用土地使用费由地、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范围内确定。1991年5月8日,福州市政府公布《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暂行办法》,土地使用费标准按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和马尾区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级确定,当审批的建筑容积率大于2.5时,容积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土地使用费相应增加30%。土地使用费标准延续至今。见表2-24-10、表2-24-11。1992年8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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