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建材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13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章 建材产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F765
页数: 24
页码: 756-77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砖、瓦、石灰石、卫生陶瓷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在民国时期,由于生产方式落后和运输困难,这些材料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逐步将这些材料的价格纳入计划管理轨道,实行“双轨制”价格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放开,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自主定价。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建材产品价格

内容

建筑材料种类较多。除钢铁材料、铝材、石料、木材、毛竹、塑料制品等之外,一般民用建筑材料主要有水泥、平板玻璃、石灰石(石灰)、建筑陶瓷、砖、瓦等。民国时期,由于民用建筑材料均由私商经营,以手工作坊方式生产,生产周期长,批量少,且运输困难,容易破损等,其价格均由供需双方面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把建筑材料价格逐步纳入计划管理轨道。除平板玻璃实行全国统一定价、计划分配外,对砖、瓦、石灰、陶瓷等,实行省、地(市)、县分级管理。本省砖瓦生产始为手工操作,多由各地手工业者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由于各地取材情况不同,制作技术有别,砖瓦价格悬殊较大。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生产设备不断更新,产品质量提高,生产规模扩大,产量日益增多,成本逐步降低,价格也随之下降。
  由于经济体制和价格改革不断深化,1984年,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按规定精神,本省将建筑材料价格由原来国家统一定价,改为国家定价与企业超计划生产、留成部分、自主销售相结合,简称“双轨制”价格管理模式。1992年以后,国家将价格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开展竞争,自主定价。
  第一节 砖瓦、石灰石、卫生陶瓷价格
  一、砖、瓦价格
  (―)民国19~38年
  1.普通砖价格
  泰宁市场砖的产量多为地产地销,在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的7年间固定一个价格;龙溪石码镇、永定坎市、仙游3个市场红砖价格从民国22年开始,除个别年份波动外,总体上稳中趋降。到民国25年,价格有所回升,其中仙游市场每百块砖价格上涨0.93元,比上一年涨75%。这一时期5大市场砖的零售价格,见表2-23-1。
  抗日战争时期,福州市场一段时期内将红砖价格列入杂项类(分类)物价指数中统计,见表2-23-2。福州民国26年(1937年),砖价开始小幅波动:每百块(下同)1~9月为1.30~1.37元,10~12月下降到0.5~0.67元,下跌50%左右;民国27年1~4月,每百块降到0.45元,5~12月回升至0.6~0.65元,这一价格保持到民国28年3月止。从民国28年4月份起,砖的价格开始反弹,每百块0.80元,5~12月维持在0.83~0.94元;民国29年2月,每百块上涨为1.36元,3~9月在1.1~1.40元区间内波动,10~12月开始暴涨到2.25~2.50元;民国30年4月,每百块砖又上升到3.60元,5月开始急剧上涨到5.06元,7~12月升至6.0~7.50元,这一年平均价为5.155元,相当于抗日战争初期红砖价格的4.536倍。民国26~30年,红砖价格“峰谷”落差,两者相差12.5倍。民国31年,福州红砖不再列入杂项类物价指数统计。民国32年,永安县有南门外渔潭、第一桥、北门外下渡三处砖瓦交易市场。其中以第一桥省办砖瓦工场组织健全、规模较大,比其他市场早办3~4年,主要以自产砖瓦为主。永安仅有瓦价格列入建筑材料指数的调查商品,价格随行就市。民国32~36年,砖价格其所以异常暴涨,其原因:一是战争环境影响,无法正常生产,民间生产的砖窑坏损严重;二是燃料类商品价格如木柴、炭价格持续上涨,增加了烧砖的成本;三是粮食价格暴涨,是拉动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民国35年(1946年),又将砖的价格列入建筑材料(分类)物价指数统计。民国35年,每百块砖由1月600元(法币,下同),2月上升到2333元,增幅3.89倍。3~8月每百块砖在2500~3500元之间波动;10~11月每百块砖上涨到6000元,相当于年初价格的10倍;到12月份为11000元,即每块砖110元。民国36年1~2月,福州、厦门市场红砖零售价格成倍飞涨,且两地价格基本相近。3~4月,厦门砖的价格是年初的2~2.7倍,明显大于福州市场的涨幅。10月,厦门每百块砖是年初的15倍。同时期,福州市场每百块砖为43333元,是年初的3.61倍,两地砖价格竟相差10余倍。直到年末,福州、厦门市场每百块分别为166666元、173333元,见表2-23-3。
  法币崩溃前夕,砖价格的涨幅达到惊人程度。民国37年(1948年)3月,厦门市场每百块砖价格为35.33万元,是上年末的2.04倍。6月份每百块为128.3万元,即每块砖为1.283万元。到法币崩溃的前夜,每百块砖价格1350万元,即每块砖为13.5万元,见表2-23-4。
  在金圆券发行后,砖的价格暴涨也达到惊人的价位。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发行金圆券的当天为基期价,每百块砖为2.333元。金圆券发行当月至11月,每百块砖平均价为17.67元,上涨7.57倍。民国38年1月,每百块砖为121.67元;2月,733.33元,是基期价格的314倍;3月,为4033.33元,比上月再涨5.5倍。4月,每百块砖价格为188500元,即每块砖为1885元;5月,每百块3187万元,即每块砖为31.87万元。由此可见,在金圆券流通9个月的短暂时间内,仅从砖价异常暴涨,就可见金圆券贬值的失控情况,见表2-23-4。
  2.瓦片价格
  泰宁市场瓦的产量同砖的产量一样,多为地产地销。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的7年间,始终为一个价。每百块瓦片价格为每百块砖价格的55.56%;龙溪石码镇缺乏价格资料,这跟闽南建筑风格有关,当地多用石板材或琉璃瓦。福安穆阳镇、永定坎市、仙游3个市场瓦片价格从民国20年开始,逐年稳中趋降。同时这一时期本省各地的瓦片价格差异较大。如福安穆阳镇、永定坎市的每百块瓦片价格,仅有福州市场每百块瓦片价格的一半。到民国25年,瓦的价格略有回升,其中仙游市场每百块瓦片价格上升0.072元,比上一年涨8.64%,还超过福州市场批发价格。有关这一时期上述5大市场瓦片零售价格,见表2-23-5。
  抗日战争期间,福建省政府内迁永安。学校及有关部门也随之迁址,住房需求剧增,原有房屋不敷应用,新建房屋增多,当地地产瓦片需求量猛增。民国32年(1943年),永安县专设南门外渔潭、第一桥、北门外下渡三大砖瓦交易市场,既有现货,也可以订立成交单,约定交货日期,买方酌付若干定金。其中以下渡民间手工瓦片产品为佳。这一时期,永安瓦片价格列入当地建筑材料物价指数,指定具体商品规格和品种。民国33年1~2月,永安市场瓦片价格每百块价格为55元,与抗日战争前一年(民国25年)全省5个市场每百块平均价0.562元相比较,增幅9.79倍;4月份每百片瓦价格又上升18.18%,到11月仍维持这一水平。12月比上一月又猛涨38.46%,具体价格见表2-23-6。
  民国34年(1945年)初,永安每百块瓦片价格略有下降,一年内基本维持在每百片瓦价格77元。抗日战争末期,每百片瓦价格比抗日战争前上涨12.46倍。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省政府迁回闽侯县(今福州)。永安原有的比较系统的物价统计资料中断。民国35~38年,福州、厦门等地区价格统计资料都未将瓦片价格列入建筑材料(分类)物价指数统计中。但从砖价的飞涨情况可以大致了解瓦片价格的涨跌趋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砖瓦生产逐步由机械生产代替手工操作,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定价改为政府定价。价格列入省物价部门统一管理的砖瓦厂有江东机砖厂、莱州机砖厂、沙县机砖厂、龙岩机砖厂和永安机砖厂。除此之外,其它砖瓦厂生产的砖瓦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管理。
  1958年,砖瓦开始机械化生产。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设备简陋,生产成本高,价格水平也偏高。每块标准砖一级品5.5分,二级品5分,三级品4.5分;每片普通瓦一级品3.5分,二级品3分。
  1964年,由于标准砖瓦价格偏高,利润较大,影响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也不利于砖瓦厂改善经营管理。同时,随着标准砖瓦生产规模扩大和生产技术条件改善,砖瓦生产成本下降,砖瓦价格也随之下调。每块标准砖一级品由5.5分调为4.5分,二级品由5分调为4分,三级品由4.5分调为3.5分;每片普通瓦一级品由3.5分调为3分,二级品由3分调为2.5分。
  1968年,贯彻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低造价,高质量”的精神,降低国家基本建设造价,砖瓦价格再次下调。每块标准砖一级品由4.5分调为3.5分,二级品由4分调为3分,三级品由3.5分调为2.5分;每片普通瓦一级品由3分调为2分,二级品由2.5分调为1.7分。
  1979年,根据国家建委、国家建材总局在《关于加速发展建材工业的12项措施》中指出的“建材工业中有些产品,特别是水泥和砖瓦,价格偏低,应作适当调整”的精神,同时,由于几年来原材料提价等因素,砖瓦生产成本上升较多,价格相应提高。每块机制砖一级品从3.5分提为4.5分,二级品从3分提高为4分,三级品从2.5分提为3.5分;每片普通瓦一级品从2分提为3分,二级品从1.7分提为2.5分。与此同时,为了不影响农村建设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农村社队砖瓦厂生产供应农村建设和社员自用的砖瓦价格,按低于省统配机砖厂砖瓦价格执行,具体降低幅度由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1982年,由于煤炭价格和工人工资提高,带动砖瓦生产成本提高,为了弥补原材料涨价带来的损失,对砖瓦价格进行调整。每块标准砖一级品由4.5分调为6分,二级品由4分调为5.5分,二级品由3分调为5分;每片普通瓦一级品由3分调为4.5分,二级品由2.5分调为4分。从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各种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研制,以及现代化建筑对普通砖瓦需求量的逐步减少,社会上普通砖瓦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为促进建材产品的更新换代,普通砖瓦生产逐步萎缩。90年代初,普通瓦基本退出建材市场,标准砖还少量生产。1990年,每块标准砖一级品价格为0.13元,二级品0.12元。1994年,建材产品在宏观调控下,受市场需求抑制的影响,标准砖市场供略大于求,价格随季节变化,起伏不大,与前期相比略有提高,每块一级品为0.18元,二级品为0.15元。1995年,标准砖价格继续小幅提高,每块一级品由0.18元提高为0.20元,二级品由0.15元提为0.18元。1998年,标准砖价格较1995年相比又有所上升,每块一级品价格为0.24元,二级品价格为0.20元。
  二、石灰石价格
  福建省最大的石灰石矿位于永安县(今永安市)城西北6公里曹岩一坑边地区,蕴藏量约7000~11000万吨,分布于16个独立山头,石灰石含碳酸钙一般在95%左右。
  福建省石灰石正式开采始于1959年,生产厂家主要有永安矿业公司和永安水泥厂(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石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1960年,开始开采石灰石,由于生产方式落后,工耗大,生产成本较高,因此,石灰石价格也偏高,每吨出矿价格3.8元。1963年,石灰石生产方式改为以翻堆为主,开采为辅,生产成本降低,出矿价格降为每吨3.2元。1964年,由于石灰石主要供应对象——三明化工厂对石灰石质量要求提高,平均含碳酸钙须在95%以上,规格在5公分以上,生产成本增加,石灰石出矿价格由每吨3.2元提高为每吨4.4元。1966年,为了支援农业,加上石灰石开采工效、产量提高后,消耗下降,成本降低,石灰石出矿价格由每吨4.4元降为3.8元。1969年,石灰石生产成本较1966年又有所下降,出矿价格从每吨3.8元再降为2.8元。
  1974年,为了提高石灰石开采工效,降低劳动强度,增加石灰石产量,工厂投资建成石灰石矿山破碎系统和采矿工艺生产线由于投资规模加大,带动了生产成本提高。因此,石灰石出矿价格也相应进行调整,同时改变原来石灰石定价不分规格、用途每吨2.8元的作法,改为分规格、用途分别作价。即钢铁用规格石(25~55mm)和化工用规格石(55~120mm)每吨4.4元,水泥用混合料石(25mm以下)每吨3元。1978年,水泥用混合料石又从每吨3元提高到每吨3.5元。
  1983年,石灰石开采费用提高,矿山维修费统一征收,石灰石生产成本提高,钢铁用规格石(25~55mm)和化工用规格石(55~120mm)出矿价格调整为每吨7元;水泥用混合料石(25mm以下)出矿价格调整为每吨4元。1988年,由于开采石灰石用火工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价格上涨,加上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进成本,导致石灰石生产成本上升,外供钢铁用和化工用规格石(55mm以上)出矿价格由每吨7元提高为每吨14元,水泥用混合料石(25mm以下)出矿价格由每吨4元提高到每吨7元。1989年,由于本省对石灰石需求日益增长,永安地区石灰石矿开采、外供工作存在困难较多,影响石灰石供应渠道,为了理顺关系,在石灰石出矿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每吨石灰石加收原材料差价1元。
  1992年,开采石灰石用火工材料和相关辅助材料价格进一步提高,导致石灰石生产成本持续上升。为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扶持矿山生产,外供钢铁用和化工用规格石(55mm以上)出矿价格提高为每吨21元,水泥用混合料石(25mm以下)出矿价格提高为每吨8.25元。1993年,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石灰石出矿价格不再列入国家统一定价管理范围,从1994年初开始,石灰石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放开后,由于供求关系原因,石灰石价格仍大幅度提高。1996年,外供钢铁用和化工用规格石(55mm以上)出矿价格提高为每吨30元,水泥用混合料石出矿价格提高为每吨16.50元。1998年,水泥用混和料石受水泥市场销售疲软、价格下跌的影响,出矿价变化不大,基本保持稳定,每吨17元。外供钢铁和化工用规格石价格水平也稳定在1996年价格上。
  三、卫生陶瓷价格
  福建省卫生陶瓷生产厂家主要是漳州瓷厂。漳州瓷厂于1958年诞生,主要产品有建筑瓷砖(双菱牌釉面砖)、卫生陶瓷和电瓷等,产量分别为釉面砖20万平方米,卫生陶瓷7万件。卫生陶瓷价格由国家建筑工程部(后改为国家建材总局)统一管理,釉面砖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
  1957年,国家建筑工程部核定卫生陶瓷出厂价格为:1号、3号洗面器每件11元,2号、4号每件10元,蹲式大便器(1号、5号)每件8.50元;小便器(3号)每件6元,坐式大便器(1号、2号、3号)每件10元。1958年投产时,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条件落后,产量低,生产成本较高,因此,价格较高。以301、401白釉面砖(152×152×5mm)甲级为代表品,每片出厂价格8.12分。1966年,随着釉面砖生产逐步正常,技术条件改善,产品产量提高,成本下降。同时,为有利于工业生产和发展对外贸易,釉面砖价格降低,白釉面砖(152×152×5mm)出厂价格由每片8.12分降为6.4分,降低幅度21.1%。1974年,随着社会物价上涨,生产釉面砖用的原材料,燃材价格提高,生产成本上升,釉面砖价格由每片6.4分提高为每片12分。
  1982年,国家建材总局考虑到卫生陶瓷价格偏低,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对卫生陶瓷价格作了统一调整。即洗面器(1号、3号)出厂价格每件由11元提高到14元,4号每件由10元提高到12.50元;蹲式大便器(1号、5号)每件由8.5元提高到12元,坐式大便器每件由10元提高到17.50元;小便器(3号)每件由6元提高到10元。与此同时,釉面砖也由于原、燃材料提价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率、税率提高等因素增加生产成本,其出厂价格也由每片0.12元提高到0.2元。1988年,国家建材总局鉴于全国卫生陶瓷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平稳,将卫生陶瓷定价权下放给企业,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
  1990年,漳州瓷厂生产的釉面砖获部优产品称号。省物委根据省政府《关于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的补充通知》精神,规定釉面砖出厂价格可在原省定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5%。1993年,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釉面砖价格不再属于国家统一定价管理范围,定价权下放给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宅装修档次提高,市场上80年代生产的普通卫生陶瓷逐步淘汰,高档成套的卫生洁具和建筑瓷砖销路较好,价格水平逐年提高。1995年,地产双菱牌白色釉面砖(152×152×5mm)每片价格一级品为0.45元,合格品每片为0.40元。立式洗面器每套为240~260元,坐式便器每套为420~450元。1996年,白色釉面砖价格又有所提高.每片一级品由0.45元提高为0.54元,二级品由每片0.40元提高为0.50元。
  1998年,卫生陶瓷市场继续保持热销态势,价格继续看好,白色釉面砖(152×152×5m/m)—级品价格每片由0.54元提高到0.58元,合格品每片由0.50元提高到0.54元。卫生洁具中,立式洗面器、坐便器等价格较前期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平均提高幅度在15%左右。
  第二节 水泥价格
  水泥是工农业生产和国家基本建设的重要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对水泥价格的管理实行省、地(市)、县三级管理体制。省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5个省统配水泥厂水泥价格,其他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统称小水泥,其价格分别由地(市)和县级物价部门管理。
  福建省统配水泥最早的生产企业是南平水泥厂,1955年建厂,同年11月投产,生产规模年21万吨。其他4个统配水泥厂投产的顺序依次是:三明水泥厂,1959年投产,旋即下马,1964年又恢复生产,生产规模年21万吨;龙岩水泥厂,1966年投产,生产规模年21万吨;永安水泥厂(后改为福建水泥厂、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72年投产,生产规模年82万吨;福建顺昌水泥厂,1988年投产,生产规模年62万吨。1955年,本省首家水泥厂问世时,由于设备和生产技术条件较差,生产不正常,产量低,成本高,这时期,水泥出厂价格也相应制定得比较高,以硅酸盐400号水泥为例,每吨出厂价高达80元。
  1956~1966年,随着水泥生产技术条件日趋完善,生产逐步走向正常,水泥产量提高,生产成本下降,价格也相应逐年下调。1956~1966年,价格水平累计下降40%。具体出厂价格,见表2-23-7。
  70年代中期,水泥开始受到原辅材料、燃料提价的影响,生产成本上升,水泥价格偏低的矛盾逐步出现。因此,1976年水泥价格首次调高。调整后的水泥出厂价格,见表2-23-8。
  1980年,鉴于本省统配水泥现行出厂价格大部分等于或高于国家新调整的价格,只有600号普通硅酸盐低于国家新定价。据此,普通硅酸盐水泥600号每吨由60元调为62元。同时,从1980年开始,水泥标号采用新标号(325号、425号、525号、625号)新老标号水泥价格,见表2-23-9。
  1982年,已经投产的4个统配水泥厂,通过各自的技术改造,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出现差别,生产成本也参差不齐。执行统一的价格水平,造成有的厂有利润,有的厂无利润或亏损。1982年开始,改变原来4个统配厂执行统一价格的做法。为~厂~价。南平水泥厂、龙岩水泥厂、三明水泥厂由省物价委员会分别制定出厂价格。永安水泥厂执行部定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是:以矿渣水泥325号为代表品,南平水泥厂每吨56元,龙岩水泥厂每吨54元,三明水泥厂每吨58元;其他品种的水泥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南平水泥厂加8元,龙岩水泥厂加6元,三明水泥加10元。1983年,随着生产水泥的原材料、燃料价格不断提高,以及各个水泥厂矿山和交通运输条件的变化,水泥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为适应水泥成本的变化,1983年水泥价格相应作了调整。南平水泥厂、三明水泥厂在原定价基础上每吨提高10元,龙岩水泥厂在原定价基础上每吨提高8元,永安水泥厂在部定价基础上每吨提高5元,同时取消水泥厂向用户加收的水泥袋押金。1984年,随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起步,水泥价格管理办法也作重大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下达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暂行规定》,其中之一是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国家供货计划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增产国家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以及属于企业按规定留成自销的产品,企业有权在不高于或低于20%的幅度内,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定价。这一规定施行后,水泥价格出现“双轨制”,即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价格。计划内水泥执行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外水泥由企业在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自行定价。1985年初,永安水泥厂为提高企业知名度,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福建水泥厂。同年,计划外水泥价格在1984年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计划外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企业按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销售,参与市场调节。
  计划外水泥价格放开后,鉴于生产水泥的原料、燃料、材料价格不断上涨,1985年和1986年连续调整水泥价格。调整后的水泥价格,见表2-23-10、表2-23-11。
  1988年,除福建水泥厂因拥有自己的矿山,故生产成本较低外,南平水泥厂、龙岩水泥厂、三明水泥厂的水泥生产成本比较接近,略高于福建水泥厂。为平衡4个厂之间的经济利益,水泥价格由原来的分厂定价,改为南平水泥厂、龙岩水泥厂、三明水泥厂同价,均执行省定价,福建水泥厂执行部定价。同年,4个水泥厂除保留原有水泥品种外,增加早强型水泥(即“R”型水泥),水泥包装上增加了纸塑复合袋包装,并允许对采用纸塑复合袋包装的,每吨加收7元包装价差。见表2-23-12。
  1988年,福建顺昌水泥厂投入试生产。试产期间生产成本不稳定,因此,1988~1990年,福建顺昌水泥厂的水泥价格由企业自定试销价,暂不列入省管范围。1989年,为适应水泥包装物价格的变化和推广散装水泥需要,省统配水泥由原来的核定包装价格改为核定散装价格,见表2-23-7;另加包装物价格,即采用纸袋包装的,每吨加收包装费25元;采用纸塑复合袋包装的,每吨加收包装费37元。同时,对生产成本相对较低而经济效益较好的福建水泥厂和龙岩水泥厂收取水泥价格调节基金。福建水泥厂每吨水泥收3元,龙岩水泥厂每吨水泥收2元。见表2-23-13。
  1991年,国家物价局(后并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材局根据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七中全会精神,强化价格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中央统配水泥企业生产的水泥价格“双轨制”,实行计划内外统一出厂价格。同时规定,中央统配水泥价格并轨后,地方管理的水泥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情况决定。福建是水泥缺乏省份,供求关系紧张,在全国绝大部分省水泥价格疲软甚至倒挂的情况下,本省计划内、外水泥价格悬殊很大。1991年,福建省计划内水泥仍实行统一定价,计划外水泥实行最高限价。计划外水泥实行最高限价的具体办法为:不分品种、规格,省统配水泥出厂价格最高限价每吨为240元,福州市场(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者)销售最高限价为每吨320元。其他地(市)市场销售限价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根据进货成本和供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福州市场销售限价水平,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定。地方统配水泥计划外价格是否实行限价,由地、市、县物价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定。1991年,福建水泥厂计划内水泥价格由原来执行部定价改为执行省定价,即和南平水泥厂、龙岩水泥厂、三明水泥厂执行同价。同时,该厂水泥价格调节基金由每吨3元提为每吨5元,龙岩水泥厂维持每吨2元不变。福建顺昌水泥厂水泥价格从1991年开始正式纳入省管。由于该厂建设全部靠贷款,企业还贷任务重,而且生产成本较其他4个水泥厂高,因此其水泥价格单列并高于其他厂。见表2-23-14。
  1992年12月,福建水泥厂由国营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更名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福建省水泥市场行情继续看好,供求矛盾进一步加剧,水泥销售价格急剧上升,每吨最高达到1000元左右,严重扰乱物资流通秩序。为此,福建省继续对计划外水泥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将省统配水泥厂最高出厂限价由原来的每吨240元提高到每吨480元;福州市场水泥最高销售限价由原来的每吨320元提高到每吨660元。地方小水泥的出厂限价和各地市场水泥最高销售限价仍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定的价格水平制定,同时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见表2-23-15。
  1994年,随着福建省水泥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省统配水泥价格由原来计划内、计划外两种价格,演变为3种价格,即省统配水泥、国家指令性水泥价格,保重点工程水泥价格和计划外水泥价格。省统配水泥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水泥价格。见表2-23-16。以上3种价格各有不同规定。具体是:①列入省统配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水泥出厂价格,以散装矿渣425#水泥为代表品,每吨270元,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上下浮动20%;对带包装的水泥,纸袋包装的每吨加收25元。复合袋包装每吨加收37元。同时规定,当市场价格低于规定的出厂价格时,按工厂同期自销价下浮10%执行。②供应省重点工程的水泥,在正常情况下5个统配水泥厂,按略低于市价供应,当市场价格出现上涨时,其出厂价格不得突破每吨430元。福州粉磨站按每吨510元执行。③计划外水泥价格放开,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市场行情自行定价。
  1995年,为保证国家对救灾抢险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需要,保证政府对市场的有效调控,省政府决定,在本省建立商品物资储备制度,授权省物价委员会对储备物资制定价格。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1995年9元1日开始,对福建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水泥厂、龙岩水泥厂、三明水泥厂供应省级储备的水泥价格按企业同期最低合同结算价下浮15%执行。1996年,为促进本省水泥“推散”工作,加大力度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省建材工业总公司联合规定:对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吨20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本省的散装水泥事业。1998年,由于水泥市场持续疲软,水泥销售价格跌幅较大,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为扶持国有企业,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取消1995年对省级储备水泥价格按企业同期最低合同价下浮15%执行的规定,改为省统配水泥厂对供应省级储备的水泥价格按企业同期销售的最低出厂价格执行。
  第三节 平板玻璃价格
  平板玻璃是重要生产资料之一。福建省平板玻璃的出厂价格,直接由国家建材局管理。福建省生产平板玻璃的只有厦门新华玻璃厂(后改为厦门明达玻璃有限公司)一家。该厂于1958年大跃进时期建厂,1959年正式投产。投产初期,平板玻璃的生产规模为82万重箱。1958年,厦门新华玻璃厂建厂初期的平板玻璃出厂价格见表2-23-17、表2-23-18、表2-23-19、表2-23-20。
  1964年,为了保证平板玻璃小规格产品与特选品的正常生产和供应,将公制一、二类面积产品合并为一类,执行二类面积产品价格;将英制28~36联寸与37~50联寸合并为一类,执行37~50联寸面积产品价格;特选品与一级品的差价(包括公制与英制)由原定9%提高到20%,调整后特选品的具体价格,见表2-23-21、表2-23-22。
  1983年,为解决平板玻璃出厂价格偏低、企业利润甚微、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加速平板玻璃工业的发展,国家建材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平板玻璃出厂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表2—23—24、表2—23-25。
  1984年,随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起步,平板玻璃价格管理办法也作了重大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下达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暂行规定》,本省平板玻璃价格出现“双轨制”,计划内平板玻璃执行计划内价格,即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外平板玻璃执行计划外价格,即生产企业可在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自行定价。1985年,随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推进,计划外平板玻璃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企业按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销售,参与市场调节。
  1987年,在生产玻璃主要原材料短缺情况下,为鼓励企业生产市场急需的品种,对平板玻璃实行浮动价格:在1983年出厂价格的基础上,2毫米厚的玻璃上下浮动30%,3毫米厚的玻璃上下浮动15%,6毫米厚的玻璃上下浮动20%。1988年,为适应生产和消费的变化,在保持价格总水平不动的前提下,对平板玻璃的作价办法作了变动,首先,将以平方米定价改为以重量箱计价。将价格中的六类合并为三类,以二类玻璃的售价系数为1,1类为0.9,三类为1.3,小于一类、大于三类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其次,调整厚度售价系数。现行价格厚度系数2毫米、3毫米、5毫米、6毫米分别为1、1.5、2.6、3.4,计价单位改为重量箱后,厚度系数调整如下:2毫米、3毫米、4毫米、5毫米、6毫米分别为1.3、1、1.04、1.06、1.1。第三,继续实行浮动价,并调整浮动幅度,即2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0%,3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5%,4、5、6毫米上下浮动8%。见表2-23-26。
  进入90年代,平板玻璃因品种老化,市场逐步萎缩。一些非统配玻璃企业为推销本企业积压产品,互相压价,严重冲击大中型统配玻璃企业。为维护大中型玻璃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价格的严肃性,国家建材局于1990年4月作出决定,一方面调高计划内平板玻璃出厂价格;另一方面对计划外自销的平板玻璃实行最低保护价,严禁个别玻璃企业只顾本企业暂时利益,压价销售。同年8月,国家建材局又规定,统配玻璃企业销售计划外平板玻璃,原则上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出厂价格,确实有困难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低于限价(不超过5%)的价格销售。见表2-23-27。
  1992年,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平板玻璃市场需求又一度急剧回升,出现供不应求,价格较1990年提高30%以上。许多地方和企业纷纷新建、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一大批已被淘汰的小平拉生产线重新恢复生产,因此,平板玻璃产量急剧增长。此后,在国家宏观调控、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下,平板玻璃市场需求开始逐年下降,1996年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价格也开始大幅度下滑,2毫米特选品每重箱下跌到50元。一些平板玻璃生产企业采取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严重扰乱生产经营秩序。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为制止平板玻璃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要求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得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出厂价格;在社会平均出厂价格未规定前,不得低于其进货价格。其中,平板玻璃社会平均成本由国家建筑工业局定期公布下达。1998年平板玻璃社会平均成本,见表2-23-28、表2-23-2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