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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农业机械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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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1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农业机械价格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7
页码:
750-7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农业机械价格在不同时期经历了不同的变化。初期,价格较高且执行统一标准。后期,随着生产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逐渐降低并出现多样化。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生产
农业机械价
内容
福建省工业基础薄弱,农业机械生产起步较晚,且受地理条件限制,以小型、半机械化农机具为主。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使用的农机具多为省外调入的植保药械。1957年,全省平均销售价格,旧型手摇喷粉器每台21.515元,旧型压缩喷雾器每台17.753元,旧型单管喷雾器每台16.67元,小喷枪每台2.53元,高压喷雾器(日本第4号)每台134.13元,轻便喷粉筒每只3.622元,点头撒粉器(弹簧)每只0.711元。1958年,开始实行全省城乡同一零售价,价格一直执行到1961年。其中,旧型手摇喷粉器每台20.80元。旧型压缩喷雾器每台17.40元,旧型单管喷雾器每台10元,小喷枪每只1.50元,高压喷雾器(日本第4号)每台134.05元,轻便喷粉筒每只2.80元,点头撒粉头(弹簧)每只0.70元。1961年,踏板水平高压喷雾器定为每台74.25元,背负手压喷雾器每台74.35元,进口果树喷雾器每台385.75元,进口葡萄喷雾器每台183.15元。1962年,旧型压缩喷雾器和单管喷雾器分别调整为25.50元和19元。同时,FV-5型手摇喷粉器每台26.50元,0.55WD单管喷雾器每台24.00元,552丙型压缩喷雾器每台25.10元。1962年8月20日起,泉州产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20.10元,零售价每台25.10元。
1963年5月10日,泉州产悬挂式水平水田犁三禅犁每台出厂价定为500元,四铧犁每台出厂价650元,五铧犁每台出厂价950元。福州产农业水泵出厂价闽农4型每台500元,闽农5型每台600元,闽农6型每台720元,闽农8型每台900元;2.5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5000元;1963年5月30日,泉州产的悬挂式水田犁四铧、五铧、六铧、八铧4个型号每台出厂价分别定为400元、500元、650元和800元;1964年1月1日,参照551型压缩喷雾气和上海同类型产品市场出厂价,泉州产FY-5喷粉器每台临时出厂价定为21.55元,零售价26.50元。次年,为支援农业生产,1964年5月10日,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由20.10元降为18元,零售价由25.10元降为21.00元。FV-5型手摇喷雾器每台出厂价由21.55元降为19.50元,零售价由26.50元降为24.00元。踏板水平高压喷雾器每台零售价格7月1日起由74.25元降为31.30元。
1965年3月1日,泉州产悬挂式水田犁出厂价平均下调10%,调整后,三铧犁每台315元。四铧犁每台360元,五铧犁每台405元,六铧犁每台468元。1965年4月15日,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降为17元,零售价降为20元。1965年9月1日,根据第13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为支援农业生产,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再降至14元,零售价降为15.40元。同时调低零售价格的还有:552型压缩喷雾器由24.00元降为20.20元,旧型手摇喷粉器由20.80元降为16.20元,0.55WD单管喷雾器由22.50元降为19.10元,旧型单管喷雾器由19元降为15.90元,踏板水平高压喷雾器由31.10元降为28.40元,背负手压喷雾器由34.35元降为30.70元。10月15日,闽农4型、5型、6型、8型水泵出厂价分别降为250元、330元、540元和600元。
1966年,本省农业机械生产的品种较多,350型双轮(钢帽)、单轮(钢帽),650型双轮手推胶轮车底盘出厂价每辆分别为20元、8.50元和30元;同年6月11日起,370型双人脱谷机(包括木架及铁架,不带打谷桶,下同)全省统一出厂价和销售价每台45元、打谷桶10元;370型单人脱谷机全省统一出厂价和销售价每台37元、打谷桶8元。同年10月17日,福州产闽51型卧式双连杆高压喷雾器每台出厂价140元,零售价149.30元。同年12月10日,核定泉州产螺旋型综合水田耙BLX1.8型每台出厂价740元,BLX2.2型每台出厂价820元,泉州产悬挂式土铧犁出厂价JQ-4-20型每台330元,JQ-5-20型每台400元。同时,悬挂式水田犁出厂价,三、四、五、六铧犁分别降低为284元、324元、365元和422元。
1967年1月1日,分别降低农业水泵和机引犁等出厂价。其中,闽农4型、5型、6型、8型水泵分别降为200元、280元、480元和540元,悬挂式水田犁三铧犁、四铧犁、五铧犁、六铧犁分别降为275元、315元、355元和405元。工农5型、7型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530元。12型耕耘机每台出厂价1200元。1973年1月1日,参照上海生产的同规格旋耕机价格水平,宁德产4015型1.6米长旋耕机每台出厂价1600元。
1973年,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根据1972年第一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的意见》,印发《福建省农机产品统一销售价格暂行办法》,规定:农机产品经营部门应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业机械化服务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保本原则,根据国家计划和党的方针、政策,多、快、好、省地把各种农业机械供应给广大农村;农机产品的销价应该统一,并保持适当稳定;全省实行地(市),县两级经营,各级农机经营部门一律按省统一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办法》将农机产品划分为四类:
一类为:拖拉机、拖车、农用汽车、加油车、推土机及装置。机引农具、收割机械、扬场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机动植保机、农机检修试验设备、畜牧机械、林业机械、机耕船(包括农用船)、液压悬挂装置等。
二类为:农田排灌机械、船用齿轮箱、成套拖拉机拆装工具、小型(500千瓦以下)水力电设备、柴(汽)油发电机组、打井机及油罐(包括氨水罐)等。
三类为:各种拖拉机配、附件,各种动力机械配件、各种机引农机具配件、水泵配件、船用齿轮箱配件、各种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配件、半机械农具及其配件、传动带、三角带、大车底盘及其配件、拖拉机(包括拖斗)轮胎、标准机件及其他有关机具配件、油桶等。
四类为:手推胶轮车及其零配件。
根据产品分类分别制定了统一计算供应价的物资流转费率,见表2-22-10。
计算公式为:统一销售价=出厂价×(1+物资流转费率)
同年12月,漳州、龙岩产2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2650元(不带刹车),建阳产B-
0.9/8型空压机每台出厂价2800元,福清、将乐产金刚砂18寸砻谷机每台出厂价330元。
1974年10月,福鼎产55型闽农茶叶揉捻机带包装每台出厂价1750元(包括3kw电动机一台)。11月,龙溪地区农械厂生产的100-3型割晒机出厂价每台1600元,不带动力脱谷机每台出厂价、销售价70元。12月15日起,连江、福鼎县生产的135型自吸式海水泵(铸铁)每台出厂价格为220元,厦门生产的(铜质)每台出厂价格为300元。
1975年1月,泉州产南方水田犁ILS-320每台310元,ILS-420每台380元,ILS-520每台440元,限深轮(配三、四、五铧犁)每台出厂价100元。1975年5月17日,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草拟一九七四、一九七五两年调整物价规划的初步设想》(草稿),为有利于支援农业生产,加速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于6月1日进一步降低旋耕机、机引耙、双铧犁、闽农水泵出厂价,降价后,每台旋耕机4015型1.6米长1400元,2012型1米长900元,机引耙1.8米550元、2米600元,双铧犁(配东风12)120元,闽农水泵4型180元、5型240元、6型440元、8型550元,工农16型背负喷雾器出厂价每台24元,龙岩产1吨农用拖车出厂价每辆1000元。
1976年3月15日,3F-40型机动喷雾器每台出厂价定为1000元。自6月20日起,宁德产60型滚筒杀青机(包括电动机一台)、MC506型烘干机(包括电动机二台)出厂价分别为1300元和2500元。自8月1日起,东山产280-B型多有粉碎机出厂价每台250元。次年11月,龙溪地区联合收割机厂生产的龙江-120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每台出厂价800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5500元。
1978年6月,农林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根据中共中央1977年2号文件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精神,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于6月16日发出《关于降低部分机引农具销售价格和颁发<对主要农机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降低部分机引农具的销售价格,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销价,所产生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补贴。涉及福建省产的主要部分农机具统一销售价格,见表2-22-11。
1979年,鉴于龙江-120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1977年投产以来仍处于小批量生产阶段,成本虽略有降低,但仍偏高。为有利于产品推广使用,从1月1日起每台出厂价8000元降7500元.全省统一销价5500元。自6月1日起,WD55型单管喷雾器每台出厂价17元,零售价19.10元;丰收-3型玻璃钢喷雾器每台出厂价99元,零售价105.93元;工农16型玻璃钢喷雾器每台出厂价33元,零售价36.30元。
1980年,为体现按经济规律办事,发挥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加速农机工业专业化改组。以利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本省根据农业机械部、国家物价总局决定,自9月1日起,对部分农机产品试行浮动价格,暂定手扶拖拉机、小型柴油机(12马力及以下),小型汽油机(10马力及以下)、手动(手摇)喷雾器四种试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为:手扶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小型汽油机上浮幅度为10%,喷雾器上浮幅度为30%,下浮不限,由经营部门在不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浮动的零售价格,浮动中准价为全国统一现行出厂价。10月14日,省农业机械局、省物价委员会又补充规定:手扶拖拉机,S195、165F柴油机出厂价、销售价格,以现行价为最高限价,工厂、农机经销部门可以根据产销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向下浮动。手扶拖拉机,S195、165F柴油机均为10%。喷雾器继续试行财政补贴,暂不实行向上浮动价。同年8月15日起,福州马江农械厂生产的7C-4双轴4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4200元(带气动刹车装置);10月15日起,F7C1型1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1050元,原型号1吨农用拖车出厂价每辆从1000元降为800元,F7C1型1吨农用拖车因原材料提价,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于1988年4月15日每辆出厂价调至1600元。
1981年,鉴于近几年生铁、钢材、煤炭等原材料,燃料提价,生产成本增加,7月5日起,丰收5型手摇喷粉器实行浮动价,即以17元为基准出厂价,企业可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供销部门的销售价格按工厂浮动后的价格加7%的综合费率及实际运杂费核定。同时,闽农250型榨油机每台出厂价由1300元调为1550元,闽农356型轧胚机每台出厂价由350元调为450元;同年9月9日,脱谷机产销价管理权限下放各地管理,由地(市)在核定成本基础上,重新核定出厂价,并取消价格补贴;供销社、农机公司按核定的出厂价减去原每台补贴金额后作为零售价格。1982年1月1日起,工农-16型手动喷雾器每台出厂价调整为30元,零售价调整为33元;丰收-5型喷雾器每台出厂价调整为19.55元,零售价调整为21.50元。调价后,丰收-5型喷雾器的浮动价取消。同年3月20日,鉴于钢材等原材料提价,对手推胶轮车底盘制定临时出厂价,650型双轮镀锌条帽每辆28.50元,发黑条帽每辆28.30元。同年9月1日,丰收-5型喷粉器出厂价每台由17元提到21元,零售价每台23.10元。
1983年1月1日起,调整工农-16型手动喷雾器和552丙型压缩喷雾器厂销价格,同时取消价格补贴。调整后,工农-16型手动喷雾器铁桶每台出厂价28元,零售价30.80元;玻璃钢每台出厂价34.50元,零售价37.85元;552丙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18.50元,零售价20.30元。同年3月29日,本省根据机械部、国家物价总局规定,调整部分农机产品中准出厂价,见表2-22-12。
1983年11月1日,鉴于全国统一提高部分农机产品价格,本省取消省定手推胶轮车临时出厂价,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即650型双轮镀锌带帽手推胶轮车每辆28元,发黑条帽手推胶轮车每辆27.80元;同时,原定的南方水田犁、悬挂水田三铧犁、双铧犁、栅条犁、螺旋综合耙、旋耕机、机动喷雾器、割晒机及机耕船等购销价格倒挂,改按正常的作价办法制定销售价格。
1984年,浦城县农械厂生产庆丰-16型背负喷雾器,每台出厂价自元月产品出厂之日起每台26.50元,零售价29.15元。同年4月11日,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农机商品暂行管理办法》。4月30日,省物委、财政厅、机械厅相应制定了福建省实施意见。《办法》和实施意见将原省定第四类产品(即手推胶轮车及其配件)取消并入三类,增加了价区划分和费率,并于5月1日起执行。
价区分类为:
一类价区:福州、闽侯、漳州、龙海、长泰、长乐、连江、南平。
二类价区:云霄、漳浦、平和、华安、泉州、晋江、厦门、同安、南安、惠安、莆田、仙游、闽清、永泰、宁德、建瓯、南靖、福清、建阳、邵武、顺昌、光泽、明溪、龙岩、罗源、漳平、三明、永安、沙县、浦城、安溪、永春、德化、松溪、政和、永定。
三类价区:平潭、霞浦、福安、福鼎、古田、大田、尤溪、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崇安、将乐、泰宁、清流、宁化、建宁、长汀、连城、武平、东山、诏安、上杭。
1984年5月17日,省物价委员会、机械厅根据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印发的《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福建省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部管产品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喷雾器、喷粉器浮动幅度10%。省定价产品全部实行浮动价格,省定的统一价格作为中准价格,生产企业可以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生产企业确定具体浮动价格时,应同时填列“机械产品浮动价格报告”报省主管厅(局),省物价委员会备查。需突破规定幅度的,应按分管权限报批。同时还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一般不得浮动或限制向上浮动:①执行中央统一定价发生亏损,已由省制定地方临时价格的产品;②以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并实行加减价格的产品(但加减金额仍小于省定浮动幅度的产品除外);③国家给予价外补贴和其他形式价格补贴的产品;④国家技术规定的淘汰产品或限点、限量生产的产品;⑤协作配套有传统协作关系的产品,在主机没有向上浮动时,价格不得上浮。次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搞活生产与流通,将省统一定价的植保机械产品出厂价格从1985年1月1日起下放给企业所在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并报省物委、主管厅备案;销地的销售价格由经营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1986年,由于原材料等提价,工厂生产成本提高,同年9月1日,650型发黑条帽手推双轮胶轮车底盘出厂价每辆由27.80元提高到36元;1987年2月起实行浮动价,允许企业在36元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行情在15%幅度内上下浮动。同年8月1日,浮动基准价由36元提高到39元;1989年1月20日,实行不分计划内外出厂限价核定为58元。
1991年4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机械厅根据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颁发的《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对我省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作出补充规定,将原属二类价区的厦门、泉州、三明、永安改为一类价区;属于二、三类价区的市县经营地产农机商品,一律按一类价区费率执行;三类农机商品中出厂价低于5元(含5元)的农机小商品,其最终销售价格中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出厂价的30%;分别调整了不同价区的不同类别的费率,见表2-22-14。
1992年11月,考虑到厦门、泉州、三明、永安4市所需的农机产品大部分由其他地市及省外调入,将上述4市的农机销售价格费率价区由一类价区恢复为二类价区。
1992年后,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植保机械需求增加,以及生产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出现连续3年价格攀升。1997年后,受农产品价格下跌,市场疲软,植保机械价格有所下跌,见表2-22-1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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