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化学肥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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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化学肥料价格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9
页码: 734-7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尿素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政策、市场供需、生产成本等。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福建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生产 化学肥料价格

内容

一、尿素
  尿素是福建省使用量最多的化学肥料之一。按来源分,有国家统配尿素、省产尿素和进口尿素三种;按价格档次分,可分为平价肥、中价肥和议价肥三类。
  (一)全国统配尿素
  全国统配尿素从50年代推广使用至90年代初,一直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实行低价政策,主要用于粮食定购奖售和其他专项奖售。其调拨实行送货制,调拨价指送货到福建省第一到达站(即有办理运输的铁路车站和轮船能到达的港口)的交货价。调拨价的计算1965年以前是按零售价倒扣运费、保管费等7项指标,比较繁杂。1965年8月1日起,简化为倒扣一项综合差率的办法计价。各时期全国统配尿素零售价和中央对福建省的调拨价,见表2-22-1。
  1993年5月起,全国统配化肥由送货制改为提货制,福建省统配尿素也改为分县、市核定零售价。同时,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对地市统配尿素调拨价为每吨585元,地、市对县调拨价以及各县市统一零售价由各地(市)、县(市)物价部门按省定作价办法核定。1994年4月份起,全国统一调高国产尿素出厂价,核定南京栖霞山等16家企业生产的尿素中准出厂价为每吨1000元,并允许在15%幅度内上下浮动。至此,原全国统配尿素及其他优质肥加运费后到福建省的成本已接近福建省生产和省进口尿素的成本水平。此后,福建省把部分国产统配尿素在产地转议价销售,所得差价纳入省级化肥风险基金专户用于平抑本省进口化肥价格,因而不再专项记述。
  (二)省产尿素
  1982年,福建省三明化工厂试产尿素。该厂生产的尿素,1988年前全部列入省统配。1988年起,为了还贷付息,划出部分尿素实行集资价格。由于该厂生产的尿素出厂价较高,统配部分又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厂销价格倒挂。为解决经营部门的亏损,省财政按每吨100元的标准补给农资经营部门,补贴措施执行到1993年3月止。1991年2月至1993年3月期间,省产列入省统配的尿素与部分中央统配化肥综合作价,供作专项奖售化肥。1993年4月至1994年底,省产尿素不再列入省统配,统一实行出厂限价。各时期三明化工厂生产尿素的价格,见表2-22-2。
  1994年底,按照全国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要求,福建省决定对三明化工总厂生产的尿素划出16万吨作为省级直接调控化肥(以下简称“省产统配尿素”)。1995年3月1日起,省产统配尿素中准出厂价定为每吨1400元,允许以此为基础上,上下浮动8%。省级调拨价和各县(市)零售价按规定计价办法作价。1996年1月25日起,省产统配尿素出厂价定为每吨1580元,不再上下浮动,其省级对县调拨价定为每吨1643元,零售价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按以下作价原则和作价公式计价:省产统配尿素零售价=1643元(省级调拨价)×(1+7%县基经营费率)+合理运杂费。运杂费由各地市物价部门核定。
  1997年4月15日起,鉴于尿素市场价格低迷,福建省对省产统配尿素中用于奖售省定购粮挂钩(以下简称“粮挂尿素”)的12.5万吨尿素,采取对流通环节补贴以降低省级调拨价,从而降低零售价的办法。具体是对省级调拨环节,由省化肥调节基金每吨补贴100元,省级调拨价相应降低100元,要求各县(市)核定零售价时相应降低至少100元。省产统配尿素中粮挂尿素以外部分,省级调拨价仍为每吨1643元。1997年6月20日起,扩大补贴范围和补贴金额,进一步降低零售价。具体是对1997年度省产统配尿素未销部分(省粮挂尿素和其他专项奖售尿素)每吨一律补贴163元。补贴对象仍为省级调拨单位,补贴后省级调拨价统一降为每吨1480元。1997年7月5日起,决定对省产统配尿素出厂环节每吨补贴60元,补贴后省产尿素出厂价由每吨1580元降为1520元,省级调拨价降为每吨1418元,要求各县(市)物价部门相应降低零售价。1997年12月15日起,规定在1997~1998年度冬储期间,省产统配尿素出厂价为每吨1300元,同时取消补贴。1998年3月1日起,省产统配尿素出厂价降为每吨1250元,省级调拨价降为1220元,并由省财政和省化肥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省级调拨单位每吨补贴80元。
  1995年3月1日起,三明化工总厂生产的省统配以外的尿素和顺昌、永安合成氨厂生产的尿素(以下简称“省产非统配尿素”)实行出厂最高限价,最高出厂限价定为每吨2140元。1996年3月21日起,省产非统配尿素出厂价降为每吨2090元,1996年7月1日起降为每吨1890元,1996年11月15日起降为每吨1780元。1997年7月5日起,根据市场尿素价格继续下滑的趋势,福建省规定,省产非统配尿素出厂价不得低于每吨1450元;1997年12月15日起,规定出厂价不得低于1300元,直到1998年底政策不变。
  (三)省进口尿素
  福建省自1983年起批量进口尿素。1983年,由经营部门暂定价格,晋江、厦门口岸交货价每吨685元,福州口岸720元,市场零售价800元左右。1984年,为补充统配尿素不足,福建省进口尿素,其中13万吨列入省统配执行统配尿素价格,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其余作为计划外尿素。计划外尿素口岸价由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为每吨600元,零售价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实行一个地区一个价。1984年,计划外进口尿素,零售价格为:厦门市每吨670元,泉州市700~730元,漳州市700~720元,建阳地区705元,宁德地区720元。1985~1987年,计划夕卜进口尿素口岸价下放由省供销社核定(1985年,日本尿素口岸价每吨748元,其他进口尿素每吨728元)。1988年起,计划外进口尿素口岸价定价权收归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口岸价为每吨1060元,零售价仍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89年,口岸价为1180元,当年第四季度起,由于市场疲软,口岸价自动下跌为每吨950元。1990年4月起,价格回升为960元。1991年,由于中东海湾战争影响,国际市场尿素价格上涨,口岸价恢复到每吨1180元。1993年,对进口议价尿素实行零售限价,最高限价为每吨1450元。1994年3月25日起,省议价进口尿素,口岸调拨价限为每吨1300元。同年7月5日起,允许在每吨1300元基础上上浮10%。1995年3月1日起,由于进口尿素成本大幅度上升,福建省已组织的春耕用进口尿素,口岸对县调拨价定为每吨1950元。其零售价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按照以下公式作价:进口尿素零售价=口岸调拨价×(1+县基经营费率7%)+合理运杂费(运杂费水平由各地市物价部门核定)。
  1996年起,福建省对进口尿素试行综合平均调拨价格,综合调拨价格半年核定一次。1996年1月25日,福建省进口尿素口岸对县调拨价(为上半年综合调拨价)定为每吨2150元;1996年3月21日起,降为每吨2100元;1996年7月1日起,降为每吨1900元。1997年5月10日起,允许在每吨1900元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1998年3月27日起,省进口尿素口岸对县中准调拨价降为每吨1700元,允许下浮10%。
  (四)专项奖售尿素
  1991年以前,福建省专项奖售尿素与粮油挂钩统配尿素同价。1991年2月,由于省产尿素出厂价提高,省产全省统配部分7.5万吨与部分国家统配化肥平均作价,作为专项奖售肥;全省统一零售价定为每吨650元,比粮油挂钩尿素零售价每吨高112元。1992年8月1日起,由于省产尿素出厂价再次调高,专项奖售尿素零售价调为每吨775元。1993年6月份起,专项奖售尿素,不再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省定省农资公司对地市农资分公司的调拨价为每吨585元,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
  二、硫酸铵
  50年代初,福建省调入的硫酸铵是一批货一个价,一个县城一个价。1952年,福州硫酸铵零售价每吨480元(已折算为第二套人民币,下同),闽侯、长乐每吨490元,福清每吨510元。1952年12月,福州、漳州零售价为每吨440元,厦门、泉州、晋江每吨430元,永安每吨520元,龙岩每吨560元。1953年1月,福州每吨494元,厦门482元,泉州488元,漳州552元,福安550元,龙岩550元,寿宁528元,永安636元,武平666元。1953年4月,福州每吨390元,厦门380元,泉州、漳州、晋江400元,福安、永安、龙岩、武平为每吨460元,寿宁510元。1957年起,福建省硫酸铵实行城关统一零售价,每吨零售牌价360元。1960年起,硫酸铵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1960~1966年,零售牌价为每吨330元,1967年降为每吨300元,1971年再降为每吨270元,此价一直执行到70年代末。此后,硫酸铵逐步被其他化肥取代。
  三、硝酸铵
  福建省硝酸铵生产厂建于邵武。产品自60年代末投产到1977年7月一直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每吨220元。1977年8月,由省定地方临时价,每吨出厂价260元。1981年9月,考虑工业用硝酸铵后加工产品利润大及产品税率高于农用硝酸铵等情况,增定了工业用硝酸铵出厂价,每吨310元。1984年2月,农用硝酸铵出厂价全国统一调为每吨270元,工业用每吨调为360元。接着,取消工业用出厂价,统一定为每吨310元。此后,由于原料提价,成本逐年提高,其出厂价也逐年调高:1987年11月调为每吨430元,1988年4月调为580元,1989年2月调为635元,1991年2月调为655元,1992年1月调为680元,1992年10月调为810元,1993年7月调为930元,1994年11月25日起调为1060元,1995年7月25日起调为1160元,1996年1月15日起调为1600元,此价到1998年底未作变动。
  农用硝酸铵的零售价1954年全国统一定为每吨396元,1955年调为416元。为了支援农业,1967年1月降为每吨340元,1971年再降为每吨310元。此价维持到1984年1月。1984年2月起,零售价调高为每吨360元。1987年11月起,农用硝酸铵零售价下放由经营单位同级物价委员会核定。此后,硝酸铵逐渐被其他化肥代替,销售量极少。工业用硝酸铵大部分直达供货,执行出厂价。
  四、碳酸氢铵
  福建省碳酸氢铵(以下简称碳铵)生产始于60年代初。1970年前,福建省碳铵执行全国统一价。1971年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定价。1983年6月起,出厂价改为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定价,零售价仍由省统一核定。1987年7月1日起,不再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改由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1990年6月起,省属企业——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碳铵改为指导性计划,保量不保价,其出厂价也由厂销双方商定。本省碳铵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3。
  1996年,为了促进小化肥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福建省对碳铵实行保护价政策。全省平均出厂价最低保护价每吨480元,允许上下浮动8%。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碳铵出厂保护价每吨490元,允许上下浮动8%。各地(市)碳铵每吨出厂价保护价分别定为:福州500元,厦门540元,潭州500元,泉州510元,莆田465元,三明455元,南平450元,龙岩410元,宁德480元,允许在8%幅度内上下浮动。保护价政策至1998年未作更动。
  五、普通过磷酸钙
  普通过磷酸钙(以下简称普钙),是福建省磷肥的主要品种。1957年,福建省从省外调进的普钙各县城城关零售价不分等级为每吨252元。此后,价格逐年降低,1960年含磷量14%以上普钙每吨城关零售价150元,含磷量14%以下每吨零售价为130元,城关以下每吨加价最高不超过20元,由各地自行安排。1961年起,福建省开始批量生产普钙。1961~1970年,福建省普钙不分等级城乡统一零售价为每吨150元。1971年起,城乡统一零售价每吨再降低10元,即不分等级为每吨140元。1976年4月1日起,增定了含磷14%以下普钙的价格,各等级全省零售价为:含磷量12%~14%每吨125元,含磷量10%~12%每吨115元。含磷量10%以下每降低含量1%价格相应降低5元。含磷量6%以下,每吨55元。含磷量14%以上普钙城乡统一零售价仍为每吨140元。1984年1月20日起,福建省普钙分为含磷量≥18%、≥16%、≥14%、≥12%等4个等级,各等级零售价分别调为220元、210元、200元、190元。不列入省统配的普钙也以统配部分省定零售价为最高限价。1984年10月26日起,为了促进流通,鼓励存肥于民,减轻经营部门库存压力,实行淡旺季差价,差价幅度为上下浮动10%。此后,由于全国性积压,福建省在1986年3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对普钙等小化肥实行临时降价措施,并辅以免税和财政补贴措施。4个等级普钙零售价分别降为每吨180元、171元,154元、140元。1986年8月31日后,取消临时降价和财政补贴措施,普钙价格逐步恢复到降价前水平。1987年7月1日起,福建省普钙不列入省统配范围,价格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省普钙各时期出厂价为:1960~1984年,普钙出厂价分为含磷量18%以上、14%~18%和14%以下3个等级定价。1960年各等级出厂价每吨分别为150元、130元、110元。1960~1971年,出厂价每吨分别为115元、105元、95元。1971~1984年1月,各等级每吨出厂价分别降低10元。1984年1月20日起,普钙分为含磷≥18%、≥16%、≥14%、≥12%等4个等级,列入省统配部分普钙各等级出厂价分别为每吨175元、165元、155元、145元。1984年3月25日至1984年8月31日期间,每吨分别降为150元、141元、124元和107元。1986年8月31日后,取消临时降价措施。1987年7月1日后,出厂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
  1996年起,福建省普钙实行保护价政策,龙岩地区普钙出厂价保护价为每吨430元,其他地市生产的普钙每吨出厂价保护价为440元,允许在8%幅度内上下浮动。此政策至1998年未作更动。
  六、钙镁磷肥
  1971~1987年,福建省钙镁磷肥价格,大体与普钙相似。具体价格,见表2-22-4。
  1996年起,福建省转钙镁磷肥实行保护价政策,出厂价保护价为每吨420元,1996年10月10日起调为450元,允许上下浮动8%。此政策至1998年底前未作更动。
  七、氯化铵
  福建省氯化铵生产始于70年代。1988年8月,福州氮肥厂开始批量生产氯化铵。1973年7月20日,福建省革委会核定三明化工厂生产的氯化铵试销出厂价一级品(含量≥99.5%,下同)每吨230元,二级品(含量≥99.0%,下同)每吨210元。当时全国统一定价是一级品210元。此后到1989年底,全国统一定价没有变动;福建省由于氯化铵生产停停打打,1984年起下放由各地市定价。1989年11月25日,全国盐化工产品统一调价,氯化铵全国基准价为一级品每吨950元,福建省福州氮肥厂生产的工业氯化铵执行全国统一基准价。1992年,氯化铵价格不再列为省管品种。氯化铵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1996年,福建省对氯化铵实行保护价政策,出厂保护价定为每吨745元;1997年后市场疲软,价格较大幅度下跌。1997年,氯化铵平均出厂价为每吨626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461元。
  八、氨水
  福建省施用氨水自1961年起到1979年止。农用氨水一般是由农村社、队直接到工厂提货,所以只定出厂价。氨水的出厂价基本上保持稳定。1962~1966年,出厂价为含氨18%~20%氨水每吨100元,含氨17%每吨90元,含氨15%~16%每吨80元,含氨14%~10%,每减少1%含氨量,出厂价减少10元,含氨量9%~5%,每减少1%含量,出厂价减少4元,含氨量5%以下每减少1%减少1元。1967年1月1日起,价格平均水平有所降低,具体价格是:含氨量18%~20%每吨85元,含氨17%每吨78元,含氨15%~16%每吨70元,含氨14%~9%,每减少1%含氨量,出厂价减少8元,含氨8%~5%,每减少1%含量价格减少4元,含氨量5%以下每减少1%减少1元,生产碳铵回收的废氨水不收费。此后到70年代末,价格水平基本保持不变。以后氨水停止生产和供应。
  九、其他统配化肥
  70年代起,福建省调入的全国统配化肥还有复合肥、硫酸钾和氯化钾。1971年起,硫酸钾(含量48%,下同)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30元。1978年起,复合肥(含氮、磷、钾各15%,下同)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20元。1983年11月20日起,氯化钾(含量50%~60%,下同)零售价每吨340元,硫酸钾每吨零售价调为390元,复合肥零售价调为每吨440元。1991年2月1日起,硫酸钾、氯化钾、复合肥作为专项奖售肥,价格虽然全国未作调整,但与列入专项奖售的省产尿素平衡作价,硫酸钾零售价调为每吨540元,氯化钾调为每吨520元,复合肥调为每吨650元。1992年8月1日起,作价办法与1991年相同,由于省产尿素提价,其他统配化肥零售价作了相应调整。硫酸钾调为每吨645元,氯化钾调为每吨650元,复合肥调为每吨775元。1993年5月份起,不再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农资集团公司对地(市)农资集团分公司调拨价为:硫酸钾每吨363元,氯化钾每吨310元,复合肥每吨414元。农资集团分公司对县调拨价格,以及各地市县零售价格下放由各地市县物价委员会按省定作价原则核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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