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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08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章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23
页码:
734-756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方面的情况,包含了化学肥料价格、化学农药价格、农用薄膜价格。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生产
价格
内容
本省农业生产,长期实行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生产工具均以竹、木、铁制小农具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互助合作生产组织,生产力得到解放,科学技术逐步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和使用。广大农民为了增加生产、减轻劳动强度,对农业生产工具提出新的要求。50年代末,本省才开始推广使用化肥、农药和小型简单的农业机械。因此,本省农业机械和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生产起步较晚。本省农田绝大部分分布在山区和丘陵地带,田面小,田间道路窄,山路崎岖,梯田较多,受自然因素的制约,所以只能使用中、小型农业机械。本省推广使用农用薄膜始于60年代末。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高低,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价格水平。所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均由国家统一定价。国家对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实行微利政策。为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国家对因经营某些农业生产资料造成亏损的部分,实行适当的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化肥、农药、农机和农用薄膜的推广应用,大大促进农产品产量的提高,农业也因此增产,农民增收。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国家禁止使用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具有污染和破坏作用的农药,采用新品种替代。
进入90年代,经济管理体制和价格改革逐步深入,农业生产资料供求关系日趋缓和,价格也逐步稳定。大多数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第一节 化学肥料价格
一、尿素
尿素是福建省使用量最多的化学肥料之一。按来源分,有国家统配尿素、省产尿素和进口尿素三种;按价格档次分,可分为平价肥、中价肥和议价肥三类。
(一)全国统配尿素
全国统配尿素从50年代推广使用至90年代初,一直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实行低价政策,主要用于粮食定购奖售和其他专项奖售。其调拨实行送货制,调拨价指送货到福建省第一到达站(即有办理运输的铁路车站和轮船能到达的港口)的交货价。调拨价的计算1965年以前是按零售价倒扣运费、保管费等7项指标,比较繁杂。1965年8月1日起,简化为倒扣一项综合差率的办法计价。各时期全国统配尿素零售价和中央对福建省的调拨价,见表2-22-1。
1993年5月起,全国统配化肥由送货制改为提货制,福建省统配尿素也改为分县、市核定零售价。同时,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对地市统配尿素调拨价为每吨585元,地、市对县调拨价以及各县市统一零售价由各地(市)、县(市)物价部门按省定作价办法核定。1994年4月份起,全国统一调高国产尿素出厂价,核定南京栖霞山等16家企业生产的尿素中准出厂价为每吨1000元,并允许在15%幅度内上下浮动。至此,原全国统配尿素及其他优质肥加运费后到福建省的成本已接近福建省生产和省进口尿素的成本水平。此后,福建省把部分国产统配尿素在产地转议价销售,所得差价纳入省级化肥风险基金专户用于平抑本省进口化肥价格,因而不再专项记述。
(二)省产尿素
1982年,福建省三明化工厂试产尿素。该厂生产的尿素,1988年前全部列入省统配。1988年起,为了还贷付息,划出部分尿素实行集资价格。由于该厂生产的尿素出厂价较高,统配部分又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厂销价格倒挂。为解决经营部门的亏损,省财政按每吨100元的标准补给农资经营部门,补贴措施执行到1993年3月止。1991年2月至1993年3月期间,省产列入省统配的尿素与部分中央统配化肥综合作价,供作专项奖售化肥。1993年4月至1994年底,省产尿素不再列入省统配,统一实行出厂限价。各时期三明化工厂生产尿素的价格,见表2-22-2。
1994年底,按照全国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要求,福建省决定对三明化工总厂生产的尿素划出16万吨作为省级直接调控化肥(以下简称“省产统配尿素”)。1995年3月1日起,省产统配尿素中准出厂价定为每吨1400元,允许以此为基础上,上下浮动8%。省级调拨价和各县(市)零售价按规定计价办法作价。1996年1月25日起,省产统配尿素出厂价定为每吨1580元,不再上下浮动,其省级对县调拨价定为每吨1643元,零售价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按以下作价原则和作价公式计价:省产统配尿素零售价=1643元(省级调拨价)×(1+7%县基经营费率)+合理运杂费。运杂费由各地市物价部门核定。
1997年4月15日起,鉴于尿素市场价格低迷,福建省对省产统配尿素中用于奖售省定购粮挂钩(以下简称“粮挂尿素”)的12.5万吨尿素,采取对流通环节补贴以降低省级调拨价,从而降低零售价的办法。具体是对省级调拨环节,由省化肥调节基金每吨补贴100元,省级调拨价相应降低100元,要求各县(市)核定零售价时相应降低至少100元。省产统配尿素中粮挂尿素以外部分,省级调拨价仍为每吨1643元。1997年6月20日起,扩大补贴范围和补贴金额,进一步降低零售价。具体是对1997年度省产统配尿素未销部分(省粮挂尿素和其他专项奖售尿素)每吨一律补贴163元。补贴对象仍为省级调拨单位,补贴后省级调拨价统一降为每吨1480元。1997年7月5日起,决定对省产统配尿素出厂环节每吨补贴60元,补贴后省产尿素出厂价由每吨1580元降为1520元,省级调拨价降为每吨1418元,要求各县(市)物价部门相应降低零售价。1997年12月15日起,规定在1997~1998年度冬储期间,省产统配尿素出厂价为每吨1300元,同时取消补贴。1998年3月1日起,省产统配尿素出厂价降为每吨1250元,省级调拨价降为1220元,并由省财政和省化肥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省级调拨单位每吨补贴80元。
1995年3月1日起,三明化工总厂生产的省统配以外的尿素和顺昌、永安合成氨厂生产的尿素(以下简称“省产非统配尿素”)实行出厂最高限价,最高出厂限价定为每吨2140元。1996年3月21日起,省产非统配尿素出厂价降为每吨2090元,1996年7月1日起降为每吨1890元,1996年11月15日起降为每吨1780元。1997年7月5日起,根据市场尿素价格继续下滑的趋势,福建省规定,省产非统配尿素出厂价不得低于每吨1450元;1997年12月15日起,规定出厂价不得低于1300元,直到1998年底政策不变。
(三)省进口尿素
福建省自1983年起批量进口尿素。1983年,由经营部门暂定价格,晋江、厦门口岸交货价每吨685元,福州口岸720元,市场零售价800元左右。1984年,为补充统配尿素不足,福建省进口尿素,其中13万吨列入省统配执行统配尿素价格,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其余作为计划外尿素。计划外尿素口岸价由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为每吨600元,零售价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实行一个地区一个价。1984年,计划外进口尿素,零售价格为:厦门市每吨670元,泉州市700~730元,漳州市700~720元,建阳地区705元,宁德地区720元。1985~1987年,计划夕卜进口尿素口岸价下放由省供销社核定(1985年,日本尿素口岸价每吨748元,其他进口尿素每吨728元)。1988年起,计划外进口尿素口岸价定价权收归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口岸价为每吨1060元,零售价仍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89年,口岸价为1180元,当年第四季度起,由于市场疲软,口岸价自动下跌为每吨950元。1990年4月起,价格回升为960元。1991年,由于中东海湾战争影响,国际市场尿素价格上涨,口岸价恢复到每吨1180元。1993年,对进口议价尿素实行零售限价,最高限价为每吨1450元。1994年3月25日起,省议价进口尿素,口岸调拨价限为每吨1300元。同年7月5日起,允许在每吨1300元基础上上浮10%。1995年3月1日起,由于进口尿素成本大幅度上升,福建省已组织的春耕用进口尿素,口岸对县调拨价定为每吨1950元。其零售价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按照以下公式作价:进口尿素零售价=口岸调拨价×(1+县基经营费率7%)+合理运杂费(运杂费水平由各地市物价部门核定)。
1996年起,福建省对进口尿素试行综合平均调拨价格,综合调拨价格半年核定一次。1996年1月25日,福建省进口尿素口岸对县调拨价(为上半年综合调拨价)定为每吨2150元;1996年3月21日起,降为每吨2100元;1996年7月1日起,降为每吨1900元。1997年5月10日起,允许在每吨1900元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1998年3月27日起,省进口尿素口岸对县中准调拨价降为每吨1700元,允许下浮10%。
(四)专项奖售尿素
1991年以前,福建省专项奖售尿素与粮油挂钩统配尿素同价。1991年2月,由于省产尿素出厂价提高,省产全省统配部分7.5万吨与部分国家统配化肥平均作价,作为专项奖售肥;全省统一零售价定为每吨650元,比粮油挂钩尿素零售价每吨高112元。1992年8月1日起,由于省产尿素出厂价再次调高,专项奖售尿素零售价调为每吨775元。1993年6月份起,专项奖售尿素,不再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省定省农资公司对地市农资分公司的调拨价为每吨585元,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
二、硫酸铵
50年代初,福建省调入的硫酸铵是一批货一个价,一个县城一个价。1952年,福州硫酸铵零售价每吨480元(已折算为第二套人民币,下同),闽侯、长乐每吨490元,福清每吨510元。1952年12月,福州、漳州零售价为每吨440元,厦门、泉州、晋江每吨430元,永安每吨520元,龙岩每吨560元。1953年1月,福州每吨494元,厦门482元,泉州488元,漳州552元,福安550元,龙岩550元,寿宁528元,永安636元,武平666元。1953年4月,福州每吨390元,厦门380元,泉州、漳州、晋江400元,福安、永安、龙岩、武平为每吨460元,寿宁510元。1957年起,福建省硫酸铵实行城关统一零售价,每吨零售牌价360元。1960年起,硫酸铵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1960~1966年,零售牌价为每吨330元,1967年降为每吨300元,1971年再降为每吨270元,此价一直执行到70年代末。此后,硫酸铵逐步被其他化肥取代。
三、硝酸铵
福建省硝酸铵生产厂建于邵武。产品自60年代末投产到1977年7月一直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每吨220元。1977年8月,由省定地方临时价,每吨出厂价260元。1981年9月,考虑工业用硝酸铵后加工产品利润大及产品税率高于农用硝酸铵等情况,增定了工业用硝酸铵出厂价,每吨310元。1984年2月,农用硝酸铵出厂价全国统一调为每吨270元,工业用每吨调为360元。接着,取消工业用出厂价,统一定为每吨310元。此后,由于原料提价,成本逐年提高,其出厂价也逐年调高:1987年11月调为每吨430元,1988年4月调为580元,1989年2月调为635元,1991年2月调为655元,1992年1月调为680元,1992年10月调为810元,1993年7月调为930元,1994年11月25日起调为1060元,1995年7月25日起调为1160元,1996年1月15日起调为1600元,此价到1998年底未作变动。
农用硝酸铵的零售价1954年全国统一定为每吨396元,1955年调为416元。为了支援农业,1967年1月降为每吨340元,1971年再降为每吨310元。此价维持到1984年1月。1984年2月起,零售价调高为每吨360元。1987年11月起,农用硝酸铵零售价下放由经营单位同级物价委员会核定。此后,硝酸铵逐渐被其他化肥代替,销售量极少。工业用硝酸铵大部分直达供货,执行出厂价。
四、碳酸氢铵
福建省碳酸氢铵(以下简称碳铵)生产始于60年代初。1970年前,福建省碳铵执行全国统一价。1971年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定价。1983年6月起,出厂价改为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定价,零售价仍由省统一核定。1987年7月1日起,不再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改由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1990年6月起,省属企业——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碳铵改为指导性计划,保量不保价,其出厂价也由厂销双方商定。本省碳铵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3。
1996年,为了促进小化肥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福建省对碳铵实行保护价政策。全省平均出厂价最低保护价每吨480元,允许上下浮动8%。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碳铵出厂保护价每吨490元,允许上下浮动8%。各地(市)碳铵每吨出厂价保护价分别定为:福州500元,厦门540元,潭州500元,泉州510元,莆田465元,三明455元,南平450元,龙岩410元,宁德480元,允许在8%幅度内上下浮动。保护价政策至1998年未作更动。
五、普通过磷酸钙
普通过磷酸钙(以下简称普钙),是福建省磷肥的主要品种。1957年,福建省从省外调进的普钙各县城城关零售价不分等级为每吨252元。此后,价格逐年降低,1960年含磷量14%以上普钙每吨城关零售价150元,含磷量14%以下每吨零售价为130元,城关以下每吨加价最高不超过20元,由各地自行安排。1961年起,福建省开始批量生产普钙。1961~1970年,福建省普钙不分等级城乡统一零售价为每吨150元。1971年起,城乡统一零售价每吨再降低10元,即不分等级为每吨140元。1976年4月1日起,增定了含磷14%以下普钙的价格,各等级全省零售价为:含磷量12%~14%每吨125元,含磷量10%~12%每吨115元。含磷量10%以下每降低含量1%价格相应降低5元。含磷量6%以下,每吨55元。含磷量14%以上普钙城乡统一零售价仍为每吨140元。1984年1月20日起,福建省普钙分为含磷量≥18%、≥16%、≥14%、≥12%等4个等级,各等级零售价分别调为220元、
210元、200元、190元。不列入省统配的普钙也以统配部分省定零售价为最高限价。1984年10月26日起,为了促进流通,鼓励存肥于民,减轻经营部门库存压力,实行淡旺季差价,差价幅度为上下浮动10%。此后,由于全国性积压,福建省在1986年3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对普钙等小化肥实行临时降价措施,并辅以免税和财政补贴措施。4个等级普钙零售价分别降为每吨180元、171元,154元、140元。1986年8月31日后,取消临时降价和财政补贴措施,普钙价格逐步恢复到降价前水平。1987年7月1日起,福建省普钙不列入省统配范围,价格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省普钙各时期出厂价为:1960~1984年,普钙出厂价分为含磷量18%以上、14%~18%和14%以下3个等级定价。1960年各等级出厂价每吨分别为150元、130元、110元。1960~1971年,出厂价每吨分别为115元、105元、95元。1971~1984年1月,各等级每吨出厂价分别降低10元。1984年1月20日起,普钙分为含磷≥18%、≥16%、≥14%、≥12%等4个等级,列入省统配部分普钙各等级出厂价分别为每吨175元、165元、155元、145元。1984年3月25日至1984年8月31日期间,每吨分别降为150元、141元、124元和107元。1986年8月31日后,取消临时降价措施。1987年7月1日后,出厂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
1996年起,福建省普钙实行保护价政策,龙岩地区普钙出厂价保护价为每吨430元,其他地市生产的普钙每吨出厂价保护价为440元,允许在8%幅度内上下浮动。此政策至1998年未作更动。
六、钙镁磷肥
1971~1987年,福建省钙镁磷肥价格,大体与普钙相似。具体价格,见表2-22-4。
1996年起,福建省转钙镁磷肥实行保护价政策,出厂价保护价为每吨420元,1996年10月10日起调为450元,允许上下浮动8%。此政策至1998年底前未作更动。
七、氯化铵
福建省氯化铵生产始于70年代。1988年8月,福州氮肥厂开始批量生产氯化铵。1973年7月20日,福建省革委会核定三明化工厂生产的氯化铵试销出厂价一级品(含量≥99.5%,下同)每吨230元,二级品(含量≥99.0%,下同)每吨210元。当时全国统一定价是一级品210元。此后到1989年底,全国统一定价没有变动;福建省由于氯化铵生产停停打打,1984年起下放由各地市定价。1989年11月25日,全国盐化工产品统一调价,氯化铵全国基准价为一级品每吨950元,福建省福州氮肥厂生产的工业氯化铵执行全国统一基准价。1992年,氯化铵价格不再列为省管品种。氯化铵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1996年,福建省对氯化铵实行保护价政策,出厂保护价定为每吨745元;1997年后市场疲软,价格较大幅度下跌。1997年,氯化铵平均出厂价为每吨626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461元。
八、氨水
福建省施用氨水自1961年起到1979年止。农用氨水一般是由农村社、队直接到工厂提货,所以只定出厂价。氨水的出厂价基本上保持稳定。1962~1966年,出厂价为含氨18%~20%氨水每吨100元,含氨17%每吨90元,含氨15%~16%每吨80元,含氨14%~10%,每减少1%含氨量,出厂价减少10元,含氨量9%~5%,每减少1%含量,出厂价减少4元,含氨量5%以下每减少1%减少1元。1967年1月1日起,价格平均水平有所降低,具体价格是:含氨量18%~20%每吨85元,含氨17%每吨78元,含氨15%~16%每吨70元,含氨14%~9%,每减少1%含氨量,出厂价减少8元,含氨8%~5%,每减少1%含量价格减少4元,含氨量5%以下每减少1%减少1元,生产碳铵回收的废氨水不收费。此后到70年代末,价格水平基本保持不变。以后氨水停止生产和供应。
九、其他统配化肥
70年代起,福建省调入的全国统配化肥还有复合肥、硫酸钾和氯化钾。1971年起,硫酸钾(含量48%,下同)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30元。1978年起,复合肥(含氮、磷、钾各15%,下同)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20元。1983年11月20日起,氯化钾(含量50%~60%,下同)零售价每吨340元,硫酸钾每吨零售价调为390元,复合肥零售价调为每吨440元。1991年2月1日起,硫酸钾、氯化钾、复合肥作为专项奖售肥,价格虽然全国未作调整,但与列入专项奖售的省产尿素平衡作价,硫酸钾零售价调为每吨540元,氯化钾调为每吨520元,复合肥调为每吨650元。1992年8月1日起,作价办法与1991年相同,由于省产尿素提价,其他统配化肥零售价作了相应调整。硫酸钾调为每吨645元,氯化钾调为每吨650元,复合肥调为每吨775元。1993年5月份起,不再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农资集团公司对地(市)农资集团分公司调拨价为:硫酸钾每吨363元,氯化钾每吨310元,复合肥每吨414元。农资集团分公司对县调拨价格,以及各地市县零售价格下放由各地市县物价委员会按省定作价原则核定。
第二节 化学农药价格
福建省化学农药的价格管理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基本上由省外调入,大部分农药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第二阶段,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属中央统一定价的农药执行全国统一价格,部分剂型农药由省统一定价。第三阶段,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省只定几个主要农药品种的出厂价和零售价,其他农药价格下放由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定价。
一、敌百虫
本省1960~1975年主要从省外调入50%商品敌百虫,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具体价格见表2-22-5。
1976年后,省产敌百虫大部分用于生产敌敌畏及其他混合剂,少量作为商品敌百虫直接销售。1976~1994年90%原料敌百虫出厂价格作了多次调整,见表2-22-6。
1994年9月1日起,规定供应省内各单位的原料敌百虫出厂价仍以每吨6625元为最高限价,其余允许企业自行定价。1995年6月1日起,原料敌百虫出厂价每吨调为9500元,并规定以此为中准价,允许企业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1996年9月20日起,原料敌百虫出厂价调为每吨1300元,允许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此价到1998年底未作变动。
二、敌敌畏
1965年,敌敌畏全国平均零售价每吨11520元。1966年,平均零售价降低为每吨7680元。1967年1月1日起,全国建议零售价降为每吨6500元。1971年1月1日起,全国建议零售价再降为每吨5600元。1971~1980年,福建省敌敌畏零售价为每吨5600元。1980年3月,福州农药厂试产敌敌畏。由于生产初期成本较高,为了支援农业,按工商保本的原则,参照当时全国价格水平,核定敌敌畏每吨出厂价50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仍维持每吨5600元。1981年3月起,为了扩大农药销售,省产敌敌畏出厂价降为每吨45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降为5250元。1983年4月起,敌敌畏出厂价调为每吨4800元,零售价恢复为每吨5600元。1986年8月,敌敌畏出厂价调为每吨5000元,零售价调为每吨5820元。1987年3月,由于敌敌畏生产成本提高,为了鼓励生产,支援农业,敌敌畏出厂价调为每吨5800元,零售价调为每吨6880元。此后,因生产敌敌畏的原辅材料继续上涨,为稳定价格,1987年8月至12月底出厂的敌敌畏由省财政每吨补贴400元。1988年3月起,敌敌畏出厂价调为每吨8200元,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89年3月起,由于生产敌敌畏的主要原料敌百虫价格调高,影响敌敌畏成本较大幅度提高,出厂价调为每吨11400元。1990年,敌敌畏出厂价再次调高,每吨13600元。1991年,敌敌畏出厂价降为每吨13500元,但农资企业计算销价的基价仍为每吨13600元。1992年4月1日起,用计划内原料生产的敌敌畏出厂价最高限为每吨13500元,具体出厂价由工商双方协商制定;敌敌畏零售价格以工商双方协商的出厂成交价为基价,仍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93年起,敌敌畏不分计划内外,均实行出厂最高限价,限价为每吨13500元;农资零售价格按三级经营费率13%的原则,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95年6月1日起,敌敌畏出厂中准价调为每吨16800元,允许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1996年9月20日起,敌敌畏出厂价调为每吨24500元,允许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此价到1998年底未作变动。
三、乐果
1966年,本省三明农药厂乐果车间投产。1967年起,乐果列为中央统一定价品种,出厂价定为每吨5500元,全国统一零售价为每吨6800元。1971年,乐果出厂价降为每吨5000元,零售价降为每吨5800元。1983年,福建省根据本省情况,确定本省生产的乐果出厂价降为每吨4700元,零售价为每吨5500元,并以此为限价,允许下浮。1984年4月10日起,厂、销价格恢复到国家统一定价水平,即出厂价每吨50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5800元,并取消允许下浮的规定。1987年2月1日起,由于原料涨价,为了促进生产,福建省乐果实行地方临时价,出厂价每吨5300元,零售价每吨6300元,允许下浮。1987年下半年,由于市场过热,原料价格再度上涨,为了稳定价格,支援农业,8月份以后收购的乐果每吨由省财政补贴365元,同时予以免税,财政补贴措施执行到1987年底止。
1988年起,乐果价格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1988年2月1日起,福建省决定调整乐果价格,出厂价调为每吨7000元,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89年3月1日起,由于原料价格继续上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福建省乐果出厂价调为每吨9600元。1990年3月20日起,出厂价调为每吨10500元。1992年4月1日起,出厂价降为每吨10000元。1993年,乐果实行出厂最高限价,每吨限价为10000元。1994年9月1日起,乐果出厂限价调为每吨11200元。1995年6月1日起,乐果出厂价调为每吨15200元,并规定以此为中准价,允许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此价到1998年底未作变动。
四、甲胺磷
甲胺磷是福建省80年代初试产的一种化学农药。甲胺磷农药是省定价品种。1982年2月25日起,福建省甲胺磷试销出厂价为每吨545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6250元。1983年4月10日起,正式定价,出厂价每吨5600元,零售价每吨6530元。1987年4月20日起,出厂价调为每吨5900元,零售价调为每吨6900元。1987年7月15日起,出厂价调为每吨6500元,零售价调为每吨7580元。1988年4月1日起,再次提价,出厂价调为每吨8000元,同时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89年3月1日起,由于生产甲胺磷的主要原料黄磷、甲醇等价格上涨,甲胺磷出厂价调为每吨11200元。至此,福建省两个生产甲胺磷企业的出厂价格是一致的。1989年5月起,考虑到建瓯农药厂生产甲胺磷的主要原料黄磷等需从省外购进,价格高于三明农药厂的自产黄磷,由于当时农药十分紧俏,为支持工厂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对建瓯厂生产的甲胺磷另行定价,每吨出厂价12700元,比三明农药厂每吨高1500元。各地(市)核定零售价时,将两个厂产品按分配调入量加权平均核定综合零售价。1992年4月1日起,三明农药厂生产的甲胺磷出厂价仍为每吨11200元,建瓯农药厂(改名为建瓯化工厂)生产的甲胺磷每吨出厂价降为12000元。1993年起,甲胺磷农药实行最高限价,限价水平为1992年省定出厂价格。1994年9月1日起,福建省三明农药厂、建瓯化工厂生产的甲胺磷出厂价格统一调为每吨13500元。1995年6月1日起,甲铵磷出厂价为每吨15600元,并以此为中准价,允许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1996年9月20日起,甲铵磷出厂价调为每吨17000元,同时增定塑料瓶装价格为每吨17500元,允许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此价到1998年底未作变动。
五、杀虫双、杀虫脒
1974年4月,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对杀虫脒农药制定试销价,出厂价每吨30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500元。1981年,省物价委员会,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杀虫脒出厂价为每吨28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300元。1982年2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杀虫双试销价,出厂价为每吨275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200元。1983年4月10日起,杀虫双正式定价为:出厂价每吨2800元,零售价每吨3350元。1988年4月至1989年4月,杀虫双、杀虫脒的出厂价和零售价管理权下放。1988年4月,出厂价由省石化厅与省供销社协商核定为:杀虫双每吨3500元,杀虫脒每吨4000元。1988年7月,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对福州农药厂生产的杀虫双、杀虫脒出厂价统一核定为每吨4680元。由于出厂价管理权下放,工商矛盾难以协调。1989年4月15日起,出厂价管理权收归省物价委员会,出厂价定为:杀虫双每吨5050元,杀虫脒每吨5030元,零售价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90年起,由于省外产品冲击,为了促进生产,疏导流通,杀虫双、杀虫脒的出厂价连续下调三次。第一次下调是1990年3月1日,杀虫双、杀虫脒出厂价统一降为每吨4760元。第二次下调是1991年2月25日,杀虫双出厂价降为每吨4000元,杀虫脒出厂价降为每吨4300元。第三次下调是1992年4月1日,杀虫双出厂价下调为每吨3900元,杀虫脒出厂价未作调整。1993年4月起,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明确不分计划内外均以省定出厂价为最高限价。1995年6月1日起,杀虫双出厂价调为每吨4800元,并允许企业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此价到1998年底未作变动。
六、1605原油及制剂
50年代初到70年代,本省施用的1605制剂都是中央分配或从外省调进。1978年,龙海农药厂1605原油投产。该厂生产的1605原油价格由省统一制定,以1605原油配制的2.5%1605粉剂从1985~1992年出厂价也是省统一制定,零售价由当地物价委员会核定。
1952~1975年45%~50%1605乳剂全国统一零售价,见表2-22-7。
1978年,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对省产1605原油暂定出厂价,100%1605原油不带包装出厂价为每吨7800元,含量每减少1%,出厂价相应减少1%。此后,省产1605原油由于原料价格变动频繁,出厂价作了多次调整,见表2-22-8。
由于1605原油价格频繁变动,其主要剂型2.5%1605粉剂出厂价也相应调整,见表2-22-9。
七、井岗霉素
1976年,福建省试产井岗霉素。本省井岗霉素自1978~1988年厂、销价格均由省统一核定。1988年4月到1989年2月,其厂、销价格管理权一度下放。1989年3月,出厂价又收归省管理,零售价仍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78年,为了确保杂交水稻和防治水稻纹枯病的需要,省安排闽清化工厂生产井岗霉素。当年5月,省计委核定井岗霉素1万单位瓶装试销出厂价为每吨1450元,2万单位为每吨2900元,产品由供销社经营。为了推广使用,暂定产销同价,经营亏损作政策性亏损处理。1979年8月15日起,由于省外井岗霉素价格较大幅度降价,省计划委员会决定调低井岗霉素价格:2万单位出厂价由每吨2900元降为1800元,零售价由每吨2900元降为1950元。新定3万单位出厂价为每吨2500元,零售价每吨2700元,并规定,省外调进井岗霉素按省定销价执行。1981年3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核定5万单位井岗霉素出厂价为每吨30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450元,并规定每减少1万单位,出厂价减少550元,零售价减少600元。1982年2月25日起,5万单位井岗霉素出厂价降为每吨2800元,零售价降为每吨3280元,并规定,以5万单位为标准品,每增减1万单位,出厂价相应增减500元,零售价增减550元。1988年,井岗霉素价格管理权下放,出厂价由省石化厅、省供销社协商定为5万单位每吨3000元,恢复到1981年的价格水平。1989年3月,井岗霉素出厂价收归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出厂价定为5万单位每吨3600元。零售价仍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98年井岗霉素已停产。
八、六六六
本省福州第二化工厂1959年投产生产六六六农药。它是全国统一定价的农药,其代表品6%可湿性粉剂1959~1963年,城乡统一零售价每吨700元,1964~1966年每吨降为550元,1967~1970年每吨为450元,1971~1982年每吨400元。1983年3月6日后禁止
施用六六六。
九、DDT
本省龙海农药厂1957年试产DDT农药。1963年,福州农药厂投产DDT农药。DDT农药是全国统一定价农药。1958~1970年,DDT农药代表品25%乳剂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每吨1600元,1971年起降为每吨1300元,此后到80年代价格没有变动。1983年3月6日后禁止施用DDT。
十、毒杀酚
50%毒杀酚1971年每吨出厂价273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3060元。1974年9月1日起,零售价降为每吨2000元,此后到1979年零售价未作变动。其间50%毒杀酚出厂价调整了两次,1975年3月20日起,出厂价由每吨2730元降为2200元;1978年5月1日起,出厂价调为2700元。1979年停产。
十一、稻瘟净
福建省三明农药厂1968年投产稻瘟净,80年代后即告停产。福建省50%稻瘟净最初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5790元,1971年降为5300元。1971年,新定40%稻瘟净零售价每吨4500元。1974年9月1日起,50%稻瘟净零售价由每吨5300元降为5000元,40%稻瘟净零售价由每吨4500元降为3500元。1975年3月20日起,50%稻瘟净零售价降为每吨4400元。此后到停产前价格没有变动。
十二、异稻瘟净
1982年,福建三明农药厂试产异稻瘟净,于1986年停产。1982年,福建省40%异稻瘟净试销出厂价为每吨3300元,零售价每吨3840元。1983年4月10日起,40%异稻瘟净正式定价,出厂价每吨3650元,零售价每吨4320元。此价维持到1986年停产为止。
十三、五氯酚纳
1970年,福建省福州农药厂投产五氯酚钠,于1980年停产。1970年,福建省(纯度80%~85%)五氯酚钠出厂价每吨1200元,零售价每吨1500元,纯度65%出厂价每吨850元,零售价每吨1150元。1971年,五氯酚钠降价,纯度80%~85%出厂价降为850元,零售价降为每吨1000元,纯度65%出厂价降为650元,零售价降为每吨780元。此价一直实行到70年代末产品停产为止。
十四、鱼藤精
1959年,福建省试产鱼藤精农药。60年代,福建省2.5%鱼藤精出厂价每吨3950元,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也是每吨3950元。1971年,2.5%鱼藤精出厂价降为每吨3650元,零售价降为3920元。1974年,2.5%鱼藤精零售价降为每吨2600元。此后到1976年停产价格没有变动。
十五、叶蝉散
1977年,福州农药厂投产2%叶蝉散粉剂。当年,25公斤纸袋包装2%叶蝉散试销出厂价每吨22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260元,。1980年3月15日起,由于成本降低,出厂价降为每吨195元,零售价仍为每吨260元。1984年4月20日起,出厂价调为每吨270元,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按照三级经营费率共11.9%核定。1987年,20%叶蝉散乳油和6%叶蝉散粉剂处于试产阶段,出厂和零售价格由各地物价委员会核定。1987年10月4日起,20公斤包装6%叶蝉散粉剂省定出厂价为1025元/吨,5公斤小包装6%叶蝉散粉剂出厂价定为1080元/吨。零售价由当地物价委员会核定。1989年3月1日起,叶蝉散出厂价也下放给当地物价部门管理。1996年福州市叶蝉散零售价为每吨2363元。
第三节 农用薄膜价格
福建省是60年代开始推广使用农用薄膜的。1982年以前,实行支农低价,且厂销同价。1982年起,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核定厂、销价格。
一、聚氯乙烯农用薄膜
聚氯乙稀农用薄膜的规格标准为厚度0.08±0.02毫米。1965年,福建省聚氯乙烯农用薄膜出厂、零售价均为每吨2000元,工商企业的亏损均作政策性亏损处理。1972年,出厂、零售价均调为每吨2900元。1982年11月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分别核定了出厂、零售价格,并取消了补贴。当年,出厂价为每吨310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为每吨3300元。1987年1月1日,出厂价调为每吨3255元,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按三级经营费率10%核定。1987年11月26日,出厂价调为每吨3900元。1989年1月1日,出厂价调为每吨4900元。1990年,由于生产原料价格上涨幅度大,按保本微利以及不过多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出厂价调为每吨5400元,另由省价改基金补贴生产厂每吨600元,经营环节三级费率调为11%。1991年1月30日出厂价调为6000元,同时取消补贴。1992年2月24日起,出厂价调为每吨6150元。1993~1998年福建没有安排生产聚氯乙稀农用薄膜。
二、聚乙烯农用薄膜
聚乙稀农用薄膜本省是70年代开始使用的。70年代初,聚乙烯农用薄膜由全国统一定出厂价。1972~1977年,全国统一出厂价为每吨5100元。1977年4月,福建省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出厂、零售价格均定为4500元,比全国统一定价每吨低600元,生产企业因执行支农低价所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在上缴利润中扣减,经营部门亏损由财政补贴。此后,又连续降价三次。1977年11月,出厂价降为每吨3610元,全省统一零售价降为每吨3950元。1979年1月,出厂价降为每吨3200元,零售价降为3450元。1983年7月,出厂价降为3100元,零售价仍为每吨3450元,此价执行到1986年底。1987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统一零售价,零售价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出厂价仍由省定。当年,出厂价为每吨3350元。1987年11月20日起,由于轻工部进口高压聚乙烯改为代理作价,价格水平提高影响聚乙烯农用薄膜成本上升,出厂价格调为每吨4250元。此后,由于聚乙烯原料平均价格和供求情况变化频繁,聚乙稀农用薄膜价格改为分批次定价,几乎每年价格都作了调整。1989年春,出厂价调为每吨5800元。由于春季气温偏高,全省农用薄膜销量大幅度减少,造成春耕后库存量太大。1990年春,出厂价降为每吨5680元。1991年春,出厂价降为每吨5450元,1991年8月,出厂价上调为每吨6010元。1992年,出厂价未作调整。但由于春季连续阴雨,蔬菜生产受到较大影响,福建另安排以计划外议价原料生产一批蔬菜生产救灾农膜,每吨出厂价7100元。1993年春,出厂价调为每吨6750元;10月份,出厂价降为6185元。1994年聚乙稀农膜每吨出厂价为6550元,1996年每吨出厂价为8500元,1997年每吨出厂价为9600元,1998年每吨出厂价为9000元。
三、聚乙烯地膜、中膜、微膜和大棚膜
聚乙烯地膜、中膜、微膜和大棚膜的主要生产原料与聚乙烯农膜相同,只是厚薄和宽窄有差别。聚乙稀农膜的厚度为0.08±0.02毫米,地膜厚度为0.014±0.03毫米,中膜的厚度介于农地膜之间,微膜厚度比地膜还薄,规格为厚度小于0.01毫米,大棚膜厚度与农膜一样,但宽度为3~4米,比农膜宽一倍左右。福建省推广地膜是在80年代末,1987年1月1日,地膜出厂价每吨定为3600元,比农用薄膜每吨高250元。1987年11月至1990年,聚乙烯地膜出厂价均在同批次聚乙烯农用薄膜基础上加价200元。1991~1992年加价额扩大为每吨300元,1993~1994年加价额恢复为每吨200元。1994~1995年聚乙烯地膜出厂价每吨为6750元,1996年出厂价为8700元,1997年出厂价为9800元,1998年出厂价为9200元。
1991年春,福建省安排生产聚乙烯中膜和微膜,中膜和微膜出厂价,分别在同批次农用薄膜和地膜出厂价基础上适当加价,加价金额不超过每吨80元,具体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是年8月份,又安排生产一批农用薄膜,中膜出厂价每吨6090年,微膜出厂价每吨6460元,分别比同批次农用薄膜、地膜每吨高80元。1994~1995年,中膜出厂价每吨6650元,比同批次农用薄膜每吨高100元。1996年中膜每吨出厂价为8600元,1997年每吨出厂价为9700元,1998年每吨出厂价为9100元。
1990年,福建试产聚乙烯大棚膜,主要是为了解决蔬菜、蘑菇等种植搭棚保温的需要。当年11月底,用平价原料安排生产了第一批大棚膜,出厂价定为每吨4200元。但为了与聚乙稀农用薄膜保留适当比价,农资部门零售价的计价基础定为每吨5770元。出厂价与零售价计价基础的差价由农资公司作为农用薄膜库存补贴专款,拨给各地。1991年春,大棚膜出厂价为每吨5650元,比同批次农用薄膜每吨高200元。1991年8月,大棚膜出厂价为每吨6160元,比农用薄膜每吨高150元。1992年,省专项安排以计划外议价原料生产的蔬菜救灾大棚膜出厂价为每吨7250元,比同批次农用薄膜出厂价每吨高150元。1997年,大棚膜出厂价为每吨9700元,1998年出厂价为每吨9100元。
第四节 农业机械价格
福建省工业基础薄弱,农业机械生产起步较晚,且受地理条件限制,以小型、半机械化农机具为主。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使用的农机具多为省外调入的植保药械。1957年,全省平均销售价格,旧型手摇喷粉器每台21.515元,旧型压缩喷雾器每台17.753元,旧型单管喷雾器每台16.67元,小喷枪每台2.53元,高压喷雾器(日本第4号)每台134.13元,轻便喷粉筒每只3.622元,点头撒粉器(弹簧)每只0.711元。1958年,开始实行全省城乡同一零售价,价格一直执行到1961年。其中,旧型手摇喷粉器每台20.80元。旧型压缩喷雾器每台17.40元,旧型单管喷雾器每台10元,小喷枪每只1.50元,高压喷雾器(日本第4号)每台134.05元,轻便喷粉筒每只2.80元,点头撒粉头(弹簧)每只0.70元。1961年,踏板水平高压喷雾器定为每台74.25元,背负手压喷雾器每台74.35元,进口果树喷雾器每台385.75元,进口葡萄喷雾器每台183.15元。1962年,旧型压缩喷雾器和单管喷雾器分别调整为25.50元和19元。同时,FV-5型手摇喷粉器每台26.50元,0.55WD单管喷雾器每台24.00元,552丙型压缩喷雾器每台25.10元。1962年8月20日起,泉州产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20.10元,零售价每台25.10元。
1963年5月10日,泉州产悬挂式水平水田犁三禅犁每台出厂价定为500元,四铧犁每台出厂价650元,五铧犁每台出厂价950元。福州产农业水泵出厂价闽农4型每台500元,闽农5型每台600元,闽农6型每台720元,闽农8型每台900元;2.5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5000元;1963年5月30日,泉州产的悬挂式水田犁四铧、五铧、六铧、八铧4个型号每台出厂价分别定为400元、500元、650元和800元;1964年1月1日,参照551型压缩喷雾气和上海同类型产品市场出厂价,泉州产FY-5喷粉器每台临时出厂价定为21.55元,零售价26.50元。次年,为支援农业生产,1964年5月10日,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由20.10元降为18元,零售价由25.10元降为21.00元。FV-5型手摇喷雾器每台出厂价由21.55元降为19.50元,零售价由26.50元降为24.00元。踏板水平高压喷雾器每台零售价格7月1日起由74.25元降为31.30元。
1965年3月1日,泉州产悬挂式水田犁出厂价平均下调10%,调整后,三铧犁每台315元。四铧犁每台360元,五铧犁每台405元,六铧犁每台468元。1965年4月15日,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降为17元,零售价降为20元。1965年9月1日,根据第13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为支援农业生产,551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再降至14元,零售价降为15.40元。同时调低零售价格的还有:552型压缩喷雾器由24.00元降为20.20元,旧型手摇喷粉器由20.80元降为16.20元,0.55WD单管喷雾器由22.50元降为19.10元,旧型单管喷雾器由19元降为15.90元,踏板水平高压喷雾器由31.10元降为28.40元,背负手压喷雾器由34.35元降为30.70元。10月15日,闽农4型、5型、6型、8型水泵出厂价分别降为250元、330元、540元和600元。
1966年,本省农业机械生产的品种较多,350型双轮(钢帽)、单轮(钢帽),650型双轮手推胶轮车底盘出厂价每辆分别为20元、8.50元和30元;同年6月11日起,370型双人脱谷机(包括木架及铁架,不带打谷桶,下同)全省统一出厂价和销售价每台45元、打谷桶10元;370型单人脱谷机全省统一出厂价和销售价每台37元、打谷桶8元。同年10月17日,福州产闽51型卧式双连杆高压喷雾器每台出厂价140元,零售价149.30元。同年12月10日,核定泉州产螺旋型综合水田耙BLX1.8型每台出厂价740元,BLX2.2型每台出厂价820元,泉州产悬挂式土铧犁出厂价JQ-4-20型每台330元,JQ-5-20型每台400元。同时,悬挂式水田犁出厂价,三、四、五、六铧犁分别降低为284元、324元、365元和422元。
1967年1月1日,分别降低农业水泵和机引犁等出厂价。其中,闽农4型、5型、6型、8型水泵分别降为200元、280元、480元和540元,悬挂式水田犁三铧犁、四铧犁、五铧犁、六铧犁分别降为275元、315元、355元和405元。工农5型、7型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530元。12型耕耘机每台出厂价1200元。1973年1月1日,参照上海生产的同规格旋耕机价格水平,宁德产4015型1.6米长旋耕机每台出厂价1600元。
1973年,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根据1972年第一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的意见》,印发《福建省农机产品统一销售价格暂行办法》,规定:农机产品经营部门应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业机械化服务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保本原则,根据国家计划和党的方针、政策,多、快、好、省地把各种农业机械供应给广大农村;农机产品的销价应该统一,并保持适当稳定;全省实行地(市),县两级经营,各级农机经营部门一律按省统一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办法》将农机产品划分为四类:
一类为:拖拉机、拖车、农用汽车、加油车、推土机及装置。机引农具、收割机械、扬场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机动植保机、农机检修试验设备、畜牧机械、林业机械、机耕船(包括农用船)、液压悬挂装置等。
二类为:农田排灌机械、船用齿轮箱、成套拖拉机拆装工具、小型(500千瓦以下)水力电设备、柴(汽)油发电机组、打井机及油罐(包括氨水罐)等。
三类为:各种拖拉机配、附件,各种动力机械配件、各种机引农机具配件、水泵配件、船用齿轮箱配件、各种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配件、半机械农具及其配件、传动带、三角带、大车底盘及其配件、拖拉机(包括拖斗)轮胎、标准机件及其他有关机具配件、油桶等。
四类为:手推胶轮车及其零配件。
根据产品分类分别制定了统一计算供应价的物资流转费率,见表2-22-10。
计算公式为:统一销售价=出厂价×(1+物资流转费率)
同年12月,漳州、龙岩产2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2650元(不带刹车),建阳产B-
0.9/8型空压机每台出厂价2800元,福清、将乐产金刚砂18寸砻谷机每台出厂价330元。
1974年10月,福鼎产55型闽农茶叶揉捻机带包装每台出厂价1750元(包括3kw电动机一台)。11月,龙溪地区农械厂生产的100-3型割晒机出厂价每台1600元,不带动力脱谷机每台出厂价、销售价70元。12月15日起,连江、福鼎县生产的135型自吸式海水泵(铸铁)每台出厂价格为220元,厦门生产的(铜质)每台出厂价格为300元。
1975年1月,泉州产南方水田犁ILS-320每台310元,ILS-420每台380元,ILS-520每台440元,限深轮(配三、四、五铧犁)每台出厂价100元。1975年5月17日,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草拟一九七四、一九七五两年调整物价规划的初步设想》(草稿),为有利于支援农业生产,加速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于6月1日进一步降低旋耕机、机引耙、双铧犁、闽农水泵出厂价,降价后,每台旋耕机4015型1.6米长1400元,2012型1米长900元,机引耙1.8米550元、2米600元,双铧犁(配东风12)120元,闽农水泵4型180元、5型240元、6型440元、8型550元,工农16型背负喷雾器出厂价每台24元,龙岩产1吨农用拖车出厂价每辆1000元。
1976年3月15日,3F-40型机动喷雾器每台出厂价定为1000元。自6月20日起,宁德产60型滚筒杀青机(包括电动机一台)、MC506型烘干机(包括电动机二台)出厂价分别为1300元和2500元。自8月1日起,东山产280-B型多有粉碎机出厂价每台250元。次年11月,龙溪地区联合收割机厂生产的龙江-120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每台出厂价8000元,全省统一供应价5500元。
1978年6月,农林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根据中共中央1977年2号文件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精神,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于6月16日发出《关于降低部分机引农具销售价格和颁发<对主要农机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降低部分机引农具的销售价格,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销价,所产生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补贴。涉及福建省产的主要部分农机具统一销售价格,见表2-22-11。
1979年,鉴于龙江-120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1977年投产以来仍处于小批量生产阶段,成本虽略有降低,但仍偏高。为有利于产品推广使用,从1月1日起每台出厂价8000元降7500元.全省统一销价5500元。自6月1日起,WD55型单管喷雾器每台出厂价17元,零售价19.10元;丰收-3型玻璃钢喷雾器每台出厂价99元,零售价105.93元;工农16型玻璃钢喷雾器每台出厂价33元,零售价36.30元。
1980年,为体现按经济规律办事,发挥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加速农机工业专业化改组。以利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本省根据农业机械部、国家物价总局决定,自9月1日起,对部分农机产品试行浮动价格,暂定手扶拖拉机、小型柴油机(12马力及以下),小型汽油机(10马力及以下)、手动(手摇)喷雾器四种试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为:手扶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小型汽油机上浮幅度为10%,喷雾器上浮幅度为30%,下浮不限,由经营部门在不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浮动的零售价格,浮动中准价为全国统一现行出厂价。10月14日,省农业机械局、省物价委员会又补充规定:手扶拖拉机,S195、165F柴油机出厂价、销售价格,以现行价为最高限价,工厂、农机经销部门可以根据产销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向下浮动。手扶拖拉机,S195、165F柴油机均为10%。喷雾器继续试行财政补贴,暂不实行向上浮动价。同年8月15日起,福州马江农械厂生产的7C-4双轴4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4200元(带气动刹车装置);10月15日起,F7C1型1吨农用拖车每辆出厂价1050元,原型号1吨农用拖车出厂价每辆从1000元降为800元,F7C1型1吨农用拖车因原材料提价,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于1988年4月15日每辆出厂价调至1600元。
1981年,鉴于近几年生铁、钢材、煤炭等原材料,燃料提价,生产成本增加,7月5日起,丰收5型手摇喷粉器实行浮动价,即以17元为基准出厂价,企业可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供销部门的销售价格按工厂浮动后的价格加7%的综合费率及实际运杂费核定。同时,闽农250型榨油机每台出厂价由1300元调为1550元,闽农356型轧胚机每台出厂价由350元调为450元;同年9月9日,脱谷机产销价管理权限下放各地管理,由地(市)在核定成本基础上,重新核定出厂价,并取消价格补贴;供销社、农机公司按核定的出厂价减去原每台补贴金额后作为零售价格。1982年1月1日起,工农-16型手动喷雾器每台出厂价调整为30元,零售价调整为33元;丰收-5型喷雾器每台出厂价调整为19.55元,零售价调整为21.50元。调价后,丰收-5型喷雾器的浮动价取消。同年3月20日,鉴于钢材等原材料提价,对手推胶轮车底盘制定临时出厂价,650型双轮镀锌条帽每辆28.50元,发黑条帽每辆28.30元。同年9月1日,丰收-5型喷粉器出厂价每台由17元提到21元,零售价每台23.10元。
1983年1月1日起,调整工农-16型手动喷雾器和552丙型压缩喷雾器厂销价格,同时取消价格补贴。调整后,工农-16型手动喷雾器铁桶每台出厂价28元,零售价30.80元;玻璃钢每台出厂价34.50元,零售价37.85元;552丙型压缩喷雾器每台出厂价18.50元,零售价20.30元。同年3月29日,本省根据机械部、国家物价总局规定,调整部分农机产品中准出厂价,见表2-22-12。
1983年11月1日,鉴于全国统一提高部分农机产品价格,本省取消省定手推胶轮车临时出厂价,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即650型双轮镀锌带帽手推胶轮车每辆28元,发黑条帽手推胶轮车每辆27.80元;同时,原定的南方水田犁、悬挂水田三铧犁、双铧犁、栅条犁、螺旋综合耙、旋耕机、机动喷雾器、割晒机及机耕船等购销价格倒挂,改按正常的作价办法制定销售价格。
1984年,浦城县农械厂生产庆丰-16型背负喷雾器,每台出厂价自元月产品出厂之日起每台26.50元,零售价29.15元。同年4月11日,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农机商品暂行管理办法》。4月30日,省物委、财政厅、机械厅相应制定了福建省实施意见。《办法》和实施意见将原省定第四类产品(即手推胶轮车及其配件)取消并入三类,增加了价区划分和费率,并于5月1日起执行。
价区分类为:
一类价区:福州、闽侯、漳州、龙海、长泰、长乐、连江、南平。
二类价区:云霄、漳浦、平和、华安、泉州、晋江、厦门、同安、南安、惠安、莆田、仙游、闽清、永泰、宁德、建瓯、南靖、福清、建阳、邵武、顺昌、光泽、明溪、龙岩、罗源、漳平、三明、永安、沙县、浦城、安溪、永春、德化、松溪、政和、永定。
三类价区:平潭、霞浦、福安、福鼎、古田、大田、尤溪、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崇安、将乐、泰宁、清流、宁化、建宁、长汀、连城、武平、东山、诏安、上杭。
各类价区农业机械销售费率,见表2-22-13。
1984年5月17日,省物价委员会、机械厅根据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印发的《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福建省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部管产品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喷雾器、喷粉器浮动幅度10%。省定价产品全部实行浮动价格,省定的统一价格作为中准价格,生产企业可以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生产企业确定具体浮动价格时,应同时填列“机械产品浮动价格报告”报省主管厅(局),省物价委员会备查。需突破规定幅度的,应按分管权限报批。同时还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一般不得浮动或限制向上浮动:①执行中央统一定价发生亏损,已由省制定地方临时价格的产品;②以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并实行加减价格的产品(但加减金额仍小于省定浮动幅度的产品除外);③国家给予价外补贴和其他形式价格补贴的产品;④国家技术规定的淘汰产品或限点、限量生产的产品;⑤协作配套有传统协作关系的产品,在主机没有向上浮动时,价格不得上浮。次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搞活生产与流通,将省统一定价的植保机械产品出厂价格从1985年1月1日起下放给企业所在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并报省物委、主管厅备案;销地的销售价格由经营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1986年,由于原材料等提价,工厂生产成本提高,同年9月1日,650型发黑条帽手推双轮胶轮车底盘出厂价每辆由27.80元提高到36元;1987年2月起实行浮动价,允许企业在36元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行情在15%幅度内上下浮动。同年8月1日,浮动基准价由36元提高到39元;1989年1月20日,实行不分计划内外出厂限价核定为58元。
1991年4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机械厅根据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颁发的《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对我省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作出补充规定,将原属二类价区的厦门、泉州、三明、永安改为一类价区;属于二、三类价区的市县经营地产农机商品,一律按一类价区费率执行;三类农机商品中出厂价低于5元(含5元)的农机小商品,其最终销售价格中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出厂价的30%;分别调整了不同价区的不同类别的费率,见表2-22-14。
1992年11月,考虑到厦门、泉州、三明、永安4市所需的农机产品大部分由其他地市及省外调入,将上述4市的农机销售价格费率价区由一类价区恢复为二类价区。
1992年后,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植保机械需求增加,以及生产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出现连续3年价格攀升。1997年后,受农产品价格下跌,市场疲软,植保机械价格有所下跌,见表2-22-15。
附注
注:1988年7月至1993年3月,三明化工厂生产尿素列入省统配部分定为每年7.5万咕,其余执行集资价格。 注:1.1983年4月,增定优质碳铵价格,优质碳铵生产加了添加剂,含氮量≥17%。 2.1986年3月25日起,由于碳铵积压,国家采取临时降价措施,并辅以免税和补贴措施,降价、补贴措施执行至1986年8月31日止。 3.1990年6月后,三明化工厂碳铵出厂价下放由厂、销协商定价后,价格经常变动。1994年出厂价平均每吨414元。 4.表列1971年前价格为全国统一价;1971~1983年5月价格为省统一定价;1983年6月以后价格为省属企业三明化工厂生产碳铵价格。 注:此表数据摘自1976年5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物价局、农业生产资料局编印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资料汇编》第138页。 注:资料摘自1976年5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物价局、农业生产资料局编印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资料汇编》第138页。 注:1988年10月至1989年2月,由于1605原油出厂价调整,2.5%1605粉剂价格不变,每吨由省补贴5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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