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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化学工业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02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章 化学工业品价格
分类号:
F426.7
页数:
10
页码:
724-7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化学工业产品价格从试产到批量生产逐步降低,70年代中期国家管制价格较低且固定。80年代中期价格逐步上升,90年代初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省内生产化工产品原则上直拨,经营部门收取一定手续费。
关键词:
福建省
化学工业品
价格管理
内容
福建省化学工业产品一般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试生产,至70年代形成批量生产。其价格在产品试产阶段一般都比较高,后因批量扩大,其价格逐步降低。至70年代中期,由于国家对化学工业品价格实行严格管制,价格较低,且较长时间固定不变。80年代中期,由于国家放开放活部分生产原料价格,影响化学工业品生产成本逐步提高,因而化学工业品价格也逐步上升,大部分化学工业品价格上涨2~3倍。从90年代初起,大部分化学工业品价格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自7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福建省化工产品供应价计价办法基本与全国一致。物资部门经营省外调进化工产品的综合差率除二丁脂、二辛脂等少数产品为4%外,其余均为5%。本省化工产品供应,尽量做到一级经营,不超过两个环节,提倡就站、就港、就库直拨。必须通过经营部门转供的,实行供应价倒扣综合差率,倒扣综合差率为2%~2.5%。省内生产的化工产品,原则上实行厂厂直拨,需要通过经营部门中转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经营部门负责组织产需双方签订合同或代订货,可收取0.2%~0.5%手续费;通过经营部门结算,就厂直拨没有入库的,应减收0.5%仓储费,不发生运杂费的不得加收运杂费;个别通过经营部门经营的,可按规定的综合差率(与省外产品相同)和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收取。
第一节 无机化工产品价格
一、液氣
福建省成批量生产液氯始于70年代。1976年至1987年5月,福建省生产的液氯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每吨300元。1987年6月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产液氯制定地方临时价,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液氯每吨出厂价360元,其他企业生产的允许在每吨360元的基础上上浮20%。1988年7月起,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液氯每吨出厂价调整为480元,其他厂生产的液氯仍允许上浮20%。1989年12月起,全国统一制定液氯基准价,每吨为820元,福州第二化工厂执行此价。福建省其他小厂生产的液氯执行省定价,每吨940元。1992年10月1日起,液氯出厂价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下放后随市场供求情况波动。1997年,液氯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680元。1998年,液氯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840元。
二、漂白粉
1976年至1986年8月,福建省生产的漂白粉执行全国统一价,每吨出厂价一级品210元,二级品195元,三级品180元。1986年8月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省产漂白粉地方临时价,每吨一级品240元,二级品225元,三级品210元。1987年8月,地方临时价调整为:一级品每吨280元,二级品265元,三级品250元。1989年12月起,全国统一制定含量30%的漂白粉基准出厂价每吨530元。1990年1月25日起,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30%漂白粉每吨出厂价580元,其他小厂生产的30%漂白粉每吨出厂价610元。1992年10月1日后,漂白粉出厂价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下放后波动比较大。1997年,漂白粉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666元。1998年,漂白粉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576元。
三、硝酸纳、亚硝酸纳
福建省硝酸钠、亚销酸钠的生产始于70年代中期。1975年至1983年9月,福建省生产的硝酸钠执行全国统一定价,一级品出厂价每吨500元,二级品480元。1983年10月起,全国统一调整价格,一级品出厂价每吨调为540元,二级品520元。1984年4月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省产硝酸钠地方临时出厂价为一级品每吨660元,二级品640元。1986年,福建省硝酸钠出厂价一度下放暂由工商双方协商定价,一级品每吨出厂价844元。1987年,硝酸钠又收归省物价委员会定价。1987年12月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重新核定硝酸钠出厂价为:一级品每吨840元,二级品每吨800元,并规定:列入计划分配,能直达供应的由生产厂直接供货;确需经物资部门中转的,限定一次中转。1989年12月起,全国统一核定硝酸钠出厂价为:一级品每吨1300元,二级品每吨1250元,同时取消地方临时价。此价执行到1992年9月止。1992年10月起,硝酸钠再度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后,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化而波动,1997年,硝酸钠平均出厂价为每吨2137元;1998年,硝酸钠平均出厂价为每吨2129元。亚硝酸钠出厂价格的变动情况与硝酸钠一致,具体价格见表2-21-1。
1992年10月亚硝酸钠价格放开后,价格水平变化比较频繁,1997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2137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2129元。
四、氯酸钾
1953年,福州化工厂(福州第一化工厂前身)氯酸钾投产,是1998年底前福建省唯一的氯酸钾生产企业。福州第一化工厂生产的氯酸钾每吨带木箱包装出厂价定为2550元。1960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将其出厂价调为每吨2856元。70年代起,氯酸钾出厂价由全国统一管理并制定。1976年至1985年3月,全国统一定价为,氯酸钾一级品带木箱包装每吨2300元,二级品2200元。1985年4月至1989年11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第一化工厂生产的氯酸钾实行优质加价,加价后每吨出厂价2600元。1989年12月起,全国统一调整氯酸钾出厂价,一级品由每吨2300元调为3500元,二级品由每吨2200元调为3400元。1992年10月1日,氯酸钾出厂价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1997年氯酸钾平均出厂价每吨为4666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4316元。
第二节 酸碱产品价格
一、盐酸
福建省盐酸的生产始于50年代末。1959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州产盐酸(纯度31%,下同),不带包装产地批发价为每吨340元。此后,由于生产盐酸的企业增多,生产批量扩大,成本降低,盐酸的价格有较大幅度下降。1974年,燃化部决定降低盐酸出厂价格,降低后合成盐酸每吨出厂价为100元。福建省执行部定价直到1986年8月止。1986年8月20日起,为了理顺氯碱产品的比价关系,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地方临时价,每吨出厂价为120元。1987年8月25日起,福建省盐酸价格又作了调整,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盐酸每吨出厂价调为140元,其他小厂生产的允许在140元基础上上浮20%。1988年7月1日起,盐酸价格再次作了调整。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盐酸每吨出厂价调为180元,其他小厂生产的盐酸允许在每吨180元的基础上上浮20%。1989年11月25日起,全国统一调整盐化工产品价格,盐酸每吨出厂价调为300元。福建省生产的盐酸执行全国统一定价直到1992年。1992年10月起,福建省盐酸价格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后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化比较频繁。1997年盐酸出厂价格平均为每吨590元,1998年为每吨570元。
二、硫酸
福建省硫酸的生产始于50年代末,是为适应磷肥生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1960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98%硫酸(不带包装)福州产地批发价为每吨348元。此后,由于生产批量加大,成本降低,价格有较大幅度下降。70年代,硫酸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化工部统一管理。1976年5月起,98%硫酸出厂价每吨120元。1980年,国家物价局、化工部将硫酸价格下放由地方定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成本,核定硫酸出厂价为每吨160元。1984年1月20日起,硫酸出厂价调为每吨195元。1987年10月10日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又调整硫酸出厂价,调为每吨一级品245元,二级品230元。1988年2月1日起,福州硫酸厂采用国际标准生产并验收合格的优质硫酸出厂价,在原定一级品出厂价每吨245元的基础上上浮15%。1990年6月1日起,福建省又一次调整硫酸价格,一级品每吨出厂价调为320元,二级品调为300元,福州硫酸厂优质硫酸在每吨320元基础上上浮15%。1992年2月1日起,福建省硫酸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98%—级浓硫酸出厂价格调为每吨400元,企业可在此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优质硫酸可在每吨400元基础上上浮15%。此后,由于生产硫酸的主要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把硫酸出厂价调为每吨800元,并允许以此为中准价,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此价至1998年底前未作变动。
三、烧碱
烧碱分为固碱和液碱,福建省烧碱的生产始于1958年。
(一)液碱
1960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规定,液碱(浓度30%,下同)产地(福州、厦门)商业净货批发价为每吨190元。此后由于生产批量不断扩大,价格逐步降低。1976年至1983年9月,福建省生产的液碱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每吨114元。1983年9月起,福建省除福州第二化工厂仍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外,其他小厂生产的液碱由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地方临时价,每吨出厂价定为124元。1984年8月15日起,小厂生产的液碱每吨出厂价调为160元。1984年11月10日起,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液碱也由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地方临时价,出厂价由每吨114元调为132元。1986年5月1日起,全国调整液碱价格,每吨由114元调为170元。福州第二化工厂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其他小厂生产的液碱允许在每吨170元的基础上上浮20%。1987年8月25日起,福建省液碱出厂价又作了调整。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液碱出厂价调为每吨200元,其他小厂生产的液碱可在每吨200元基础上上浮20%。1988年7月1日起,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液碱出厂价调为每吨250元,其他小厂生产的液碱,经当地物价委员会批准可以每吨250元为基础在20%幅度内上浮。1989年11月25日起,全国统一调整液碱出厂价。福州第二化工厂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每吨400元,其他小厂生产的液碱出厂价为每吨480元。1992年10月1日起,福建省液碱出厂价下放由企业定价,此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1997年液碱出厂价格平均为每吨480元,1998年为每吨406元。
(二)固碱
福建省固碱的生产企业主要是福州第二化工厂。1976年至1983年7月,福建省生产的固碱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96%、97%、98%、99%固碱(带铁桶包装,下同)每吨出厂价分别为456元、463元、470元、477元。1983年7月起全国统一调整出厂价,96%、97%、98%、99%固碱每吨出厂价分别为570元、590元、600元、620元。1989年11月25日起,计划内固碱出厂价全国统一调整,96%、97%、98%、99%固碱每吨出厂价分别为1800元、1850元、1900元、2000元。1992年10月1日起,固碱价格下放由企业定价,此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但波动不大。1997年固碱出厂价平均为每吨2096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每吨1942元。
四、纯碱
福建省成批量生产纯碱始于1988年。1988年以前,福建省所需纯碱大部分从省外调入。省内供应价按全国统一制定的出厂价加7%~10%进销差率(不包括运杂费)安排。1989年6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参照全国地方临时价水平,将福州氮肥厂生产列入省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纯碱出厂价定为每吨900元。1990年1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全国统一核定五大碱厂出厂价格及上浮幅度的规定,核定福州氮肥厂生产列入省统配部分的工业用纯碱出厂价(带编织袋包装)每吨1100元,此价执行到1992年。1992年10月1日起,福建省纯碱价格下放由生产企业定价。1990年前,福建省需用的食品用纯碱大部分从省外调入。1991年起,改向福州氮肥厂进货,每吨出厂价定为1060元。1992年后,食用纯碱价格不列为省管。纯碱价格放开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但波动不大。纯碱统货平均出厂价1997年为每吨1300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186元。
第三节 有机化工产品价格
一、电石
福建省生产电石,始于60年代末。70年代,福建省电石执行全国统一定价,一级品每吨460元,二级品430元,三级品385元,四级品330元。1980年1月1日起全国电石统一调整价格,一级品490元,二级品460元,三级品410元,四级品350元。1982年11月起,调整为一级品每吨550元,二级品510元,三级品450元,四级品400元。1985年3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三明化工厂生产的优级品电石实行优质加价,加价后每吨出厂价为590元。为了控制连锁反应,对供应用于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电石不加价。1986年5月1日起,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全国对21家大企业生产的电石出厂价作了调整,调整后每吨出厂价一级品610元,二级品560元,三级品500元,四级品440元。福建省三明化工厂属部定价企业,执行调整后部统一定价,同时取消优质加价。小型企业生产的电石允许上浮20%。1987年5月起,经化工部批准,三明化工厂生产的优级品电石又恢复优质加价,允许在部定一级品出厂价基础上加价8%。1987年8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产电石价格制定了地方临时价,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电石优级品每吨756元,一级品700元,二级品650元,三级品590元,四级品530元。其他小型企业生产的电石出厂价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上浮20%。1990年4月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考虑生产电石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决定各等级电石一律调高175元。1992年10月1日起,福建省电石出厂价下放由企业协商定价,价格放开后变动比较频繁,价格成倍上涨。1997年电石平均出厂价为每吨2155元,1998年平均为每吨2061元。
二、甲醇
福建省甲醇生产始于70年代初期,由于规模太小,至80年代中期,所需甲醇大部分从省外调入。1976~1984年,甲醇全国统一出厂价为一级品每吨750元,二级品每吨720元。福建省生产的甲醇由企业自行定价。1989年1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甲醇(暂不分等级)每吨出厂价为:计划安排供应生产农药的每吨1500元,供应其他行业的每吨2500元。1990年由于市场疲软,甲醇出厂价下跌为每吨平均不到1500元。1991年价格仍不到位。1992年10月1日,福建省甲醇出厂价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后变动比较频繁。1997年甲醇平均出厂价为每吨2262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706元。
三、苯酚
福建省苯酚的生产始于70年代。1979年9月,福建省计划委员会核定沙县化肥厂生产的苯酚试产期(一年)内出厂价为:一级品每吨3200元,二级品3100元。1980年10月至1984年,福建省生产的苯酚执行全国统一定价:一级品每吨2700元,二级品每吨2600元。1985年后,各省分别制定地方临时价。福建省苯酚出厂价一度放由企业定价。1989年11月25日起,苯酚出厂价管理权归中央,出厂价定为带包装一级品每吨8000元,二级品每吨7800元,福建省沙县化肥厂生产的苯酚执行此价。1992年10月1日后,福建省苯酚价格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后市场逐渐萎缩,于1993年停产。
四、AC发泡剂
福建省AC发泡剂的生产企业是福州第一化工厂。1966年,该厂建成AC发泡剂生产车间,次年投产。1989年以前,AC发泡剂没有正式定价。1989年12月25日,全国统一规定AC发泡剂基准出厂价为每吨14000元,并允许在此基础上上浮15%。1990年1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生产企业的成本情况,核定福州第一化工厂生产的AC发泡剂出厂价为每吨16100元,此价执行到1992年。1992年10月1日后,价格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后变化比较频繁,且逐年下降。1997年AC发泡剂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5435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13803元。
第四节 合成材料与增塑剂价格
一、聚氯乙烯树脂
福建省成批量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始于70年代。1976~1986年,福建省供作生产农膜用的聚氯乙烯树脂,不分规格、等级平均出厂价每吨1900元;供应其他用途的,执行当时化工部统一定价,每吨出厂价分别为:XT-1-2一级1960元,二级1920元;XT-3-4一级1920元,二级1800元;XT-5-6一级1880元,二级1840元;XS-1-2一级2000元,二级1960元;XS-3-4一级1960元,二级1920元;XS-5-6一级1920元,二级1880元。1986年8月10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顺昌富文化工厂生产的聚氯乙烯树脂在部定价基础上上浮15%,福州第二化工厂仍执行部定价。1987年4月,福建省制定临时出厂价,XS-1-3一级每吨出厂价2700元,二级2600元;XS-4-5一级2750元,二级2700元;XS-6-7一级2800元,二级2750元;另增定食品卫生级每吨出厂价3000元。1987年8月25日起,出厂价调整为:福州第二化工厂生产的XT3-4每吨出厂价2300元,XS1-3每吨2900元,其他型号等级价格按原等级差价相应调整。顺昌富文化工厂产品允许在上述价格基础上上浮20%。1988年4月20日起,国家物价局、化工部按新的国家标准核定计划内出厂价,疏松型普通级(代号SG)-1-4一级每吨3000元,二级2900元;SG-5一级3200元,二级3100元;SG-7一级3400元,二级3300元;食品卫生级各型号、等级出厂价均比普通级高400元。紧密型XJ各等级、型号均比疏松型普通级低100元。国家计划分配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不分型号等级每吨出厂价均为2600元。1988年6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富文化工厂生产的在部定价基础上允许上浮20%。同年7月1日,又批准福州第二化工厂电石法生产的允许在部定价基础上上浮10%。当年,安排生产农膜的不分等级出厂价为每吨2600元。1989年11月25日起,由于原材料价格变动,国家物价局、化学工业部统一调整价格,Sg-1-4一级出厂价调为每吨5100元,二级5000元;Sg-5一级5300元,二级5200元;Sg-6一级5400元,二级5300元。卫生级在上述基础上一律加价400元。国家计划分配生产农用薄膜的不分规格、等级每吨出厂价为4000元。福建省为了降低农用薄膜成本,支援农业生产,1990年、1991年、1992年计划安排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聚氯乙稀树脂出厂价为每吨3500元。1992年10月起,福建省将省产聚氯乙烯树脂价格下放由生产企业自行定价。由于成本提高和供求情况变化,1994年,福建省聚氯乙烯树脂出厂价每吨达8000元。1994年以后,聚氯乙烯树脂价格逐年下降,1997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7400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为每吨5626元。
二、二丁酯和二辛酯
福建省二丁酯、二辛酯产品的生产始于70年代。投产初期至1983年11月,福建省二丁酯、二辛酯出厂价分别为:二丁酯一级品每吨3000元,二级品2900元;二辛酯一级品每吨3300元,二级品3200元。1983年12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调整价格,二丁酯一级品出厂价每吨调整为3400元,二级品调整为3300元;二辛酯出厂价格调整后一级品每吨3570元,二级品3470元。1986年6月起再次调整价格,调整后每吨出厂价二丁酯一级品4000元,二级品3900元;二辛酯与二丁酯同价。1987年9月10日起,由于苯酐、丁醇等主要原料价格上涨,再次调整价格,调整后每吨出厂价二丁酯一级品5000元,二级品4900元;二辛酯一级品5100元,二级品5000元。1988年6月1日起,福建省对二丁酯、二辛酯产品实行价格“双轨制”,计划内原料生产的仍由省物价委员会定价,计划外原料生产的由企业自行定价。计划内产品价格调整为:二丁酯一级品每吨5600元,二级品5500元;二辛酯一级品5700元,二级品5600元。计划内原料生产的重点保证农用薄膜生产。1989年12月起,全国在统一调整盐化工系列产品价格时对二丁酯、二辛酯出厂价也作了调整。调整后每吨出厂价为:二丁酯一级品7200元,二级品7000元;二辛酯一级品7500元,二级品7300元。1990年,福建省安排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实行优惠价,二丁酯、二辛酯优惠价为每吨6850元。1991年,福建省安排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二丁酯每吨6750元,二辛酯每吨6850元。1992年10月起,二丁酯、二辛酯出厂价下放由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价格上下波动较大。1997年,二丁酯、二辛酯平均出厂价分别为每吨8500元和9000元,1998年平均出厂价分别为每吨6200元和7500元。
第五节 松香与松节油价格
一、松香
福建省松香生产始于50年代初。1954~1992年,松香由省统一定价。1954年,一级松香净货出厂价全省统一为每吨344.9元,1955年为348.7元。1956年至1963年11月,福建省对松香实行分等定价,各等级松香出厂价和产地批发价见表2-21-2、表2-21-3。
1963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差率,福建省松香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等九个等级。1963年11月25日至1986年3月底,福建省松香全省统一出厂价,见表2-21-4、表2-21-5。
表2-21-2 1956~1963年福建省松香净货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注:上两个表格末行数据为1962年8月15日起为使松香价格与广东省价格衔接,对武平、上杭、平和、永定、南靖等5个县生产松香核定的价格。
1986年4月1日起,松香实行指导价。以1980年省定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30%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1987年5月1日起,福建省带铁桶包装一级松香最高供应价(即产地批发价)限为每吨1500元。同年6月1日,福建省出口松香外贸收购价(工厂、仓库交货价)定为每吨1405元。1987年6月1日起,武平林化厂生产的帆船牌优质松香,允许在限价基础上加价10%。1989年,一级松香净货出厂价最高限为每吨2100元,铁桶包装费每吨450元。1989年8月1日起,对获得国家部优产品称号的登高牌、梅花牌、阴塔牌、古羊牌、连林牌等优质松香,允许在限价基础上加价7%。1989年9月10日起,对获得省级优等产品称号的松香允许在限价基础上加价5%。
1990年,为了防止超强度割脂,保护松林资源,稳定松香生产,福建省松香不带包装出厂限价降低为每吨1900元,内外贸同价,铁桶包装费每吨400元。1991年限价不变,铁桶包装费降为每吨350元。1992年10月1日以后,松香价格不列为省管。此后,价格变化比较频繁,主产地龙岩、三明综合平均出厂价分别为:龙岩地区1993年度每吨净货综合平均出厂价(下同)4203元,1994年4061元,1995年4873元,1996年5816元,1997年5178元,1998年4850元;三明市1992年度每吨净货平均出厂价(下同)2373元,1993年3671元,1994年3521元,1995年4533元,1996年5405元,1997年5582元,1998年3576元。
二、松节油
福建省松节油的生产始于50年代初。从50年代到1986年,由福建省统一定价。1954~1955年,松节油出厂价每吨800元。1956年后,松节油分等级定价。1956~1986年松节油价格,见表2-21-6、表2-21-7。
1986年4月1日起,松节油实行国家指导价,以1980年省定价格为中准价,允许在20%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随后,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87年,福建省松节油各个厂平均年度综合出厂价为每吨3200元。1988年综合平均出厂价为2734元,1990年综合平均价为2500元。1992年10月1日后,松节油价格由生产企业自行定价,此后价格变化频繁。主产地龙岩、三明1993~1998年年度综合平均出厂价分别为:龙岩地区各个生产厂1993~1994年平均出厂价每吨3800元,1995~1996年为4000元,1997年为4200元,1998年为3900元;三明市各生产厂松节油年度每吨综合平均出厂价1993年2794元,1994年2932元,1995年4004元,1996年6812元,1997年5900元,1998年3886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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