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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钢材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钢材价格
分类号:
F426.3
页数:
7
页码:
707-713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福建省钢材价格的变化情况。在民国时期,钢材价格经历了大幅上涨,而在新中国建立后,钢材价格则由国家统一制定。
关键词:
福建省
冶金产品
钢材价格
内容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钢材市场供应品种多为国外进口货。从总体看,钢材市场批发价格稳中趋降。其中,民国24年,各品种价格下降较为明显,如钢板价格回落10.98%,扁钢价格回落11.1%,钢筋的价格回落10%左右。民国25年,钢材市场批发价格出现反弹,钢板价格比民国22年价格略高1%,扁钢价格略低5.5%。钢筋批发价格在7年中较为稳定。见表2-19-13。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政府主计处在编制物价指数时,将钢板材(中等外国货)商品价格,列入国货及外国货趸售价格指数第四分类金属电料类指数统计。指数计算基期为民国26年1~6月平均价。永安物价指数统计资料,未将钢板价格列入。福州钢板基期价格定为19.25元。民国35年1月,福州市场钢板每百市斤14667元。在抗日战争8年中,钢板价格总涨幅为761.9倍,平均每年95.2倍。民国35年,钢板价格开始上涨。3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比1月份提高9333元,涨幅为63.63%;4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为32000元,比上月又高8000元,月涨幅为33.33%;6月,每百市斤钢板价格达60000元,仅半年时间,福州市场钢板价格上涨3.09倍。7月,福州市场钢材价格涨到本年度最高峰,每百市斤为68333元。8~10月,福州市场的钢板价格出现回落,每百市斤价格降为57000~58000元。11~12月,钢板价格维持在本年6月份水平。见表2-19-14。
民国36年,厦门市场钢板价格率先暴涨。1月份,每百市斤钢板价格比福州高出19000元。4月,每百市斤钢板价格升到51.33万元,比福州每百市斤钢板24.00万元,厦门的涨幅高出福州113.88%。8月,厦门钢板每百市斤价格为84.67万元,比福州35万元,高一倍多。10月,厦门市场钢板每百市斤价格为146.16万元,12月为252.66万元,分别是年初的18.33倍和31.58倍。10月份,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85.67万元,12月为156.67万元,分别是年初的14.04倍和25.68倍。见表2-19-15。
民国37年(1948年),厦门市场钢板价格由于法币贬值,月平均每百市斤钢板上涨百余万元。5月份,厦门市场钢板每百市斤价格为606.67万元,是年初的2.22倍。6月,钢板每百市斤价格涨到千万元价位。到法币崩溃的前夜,厦门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14333.33万元,是年初的52.44倍。同年,福州市场金属电料类物价指数,1月为8985400,8月为505280000,涨幅也为56.23倍。以厦门市场钢板价格为例,以法币计算的钢板价格,每百市斤最终价格为民国26年基期价格的744.59万倍。见表2-19-16。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金圆券发行后30余天,钢板价格开始波动。11月,福州、厦门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176.67元和273.33元,分别比基期上涨4.68倍、6.07倍,而厦门市场钢板涨势超过福州市场价格水平。民国38年1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823.33元,2月为8633.33元,仅一个月上涨10.49倍。3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5.67万元,又上涨6.56倍。4月,钢板价格153.67万元,比上月狂升27.12倍。到金圆券破产时,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材价格为7800万元,比金圆券发行基期价格,暴涨了212.71万倍,见表2-19-17、表2-19-18。
1952年,国家制定国营炼钢、轧钢主要产品全国统一出厂价格,普通小型圆方钢(乙类沸腾钢,直径11~14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40元,低碳盘条(乙类沸腾钢,直径6.0~6.5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70元,螺纹钢(甲类钢A5,直径10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50元,普通轻轨(ll~15kg/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390,普碳等边角钢(乙类沸腾钢4.0号,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30元,普通薄钢板(乙类沸腾钢,1.5×900×1800mm热轧,退火,品种、规格下同)每吨535元,厚钢板(l4~20mm)每吨450元。1960年,本省三明钢铁厂开始生产钢材产品,由于成本高,执行地方临时出厂价,每吨550元。1962年以后,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格。1962年7月,因厚钢板价格偏高,薄钢板价格偏低,二者比价不合理,为合理安排品种差价,促进薄板生产,对薄、厚钢板价格进行了调整,普通薄钢板每吨出厂价格由535元调整为560元,厚钢板每吨出厂价格由450元下调为425元。1963年3月,为进一步促进薄钢板的生产,合理安排薄钢板中品种、规格差价,适当提高厚度为0.35mm~0.95mm普通薄钢板价格,同时适当降低优质薄钢板的价格,普通薄钢板厚度为0.6~0.75mm的每吨出厂价格从625元提高到680元;优质碳结钢板厚度为1~1.2mm每吨出厂价由1381元降为1200元。1965年1月,为合理安排各种钢板,钢管品种规定之间的比价,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钢板与钢管出厂价格,普通薄钢板每吨出厂价由560元提高到680元,优质薄钢板从1200元调整为1000元。1966年10月,为有利于推广普通低合金钢材,降低了12mm以上低合金螺纹钢价格,每吨出厂价格(以25MnSi为例),直径12~14mm由570元降为560元,直径16~18mm由560元降为540元,直径20~25mm由550元降为510元,直径28~40mm由540元降为490元。
1979年8月1日,国家对定价突出不合理、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的部分短线钢材品种进行调整,提高普通小型圆方钢、螺纹钢、轻轨等九种钢材价格,降低热轧中厚板等11种钢材价格。调整后,普通小型圆方钢每吨由440元提高到540元,低合金螺纹钢(直径9~10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由590元提高到690元,轻轨每吨由390元提高到470元,热轨中厚钢板(普碳钢,厚度16~60mm)每吨由438元降为419元。1980年7月,为解决盘条价格遍低、市场短缺的问题,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商业部决定将盘条出厂价格每吨提高80元,即由470元调为550元,同时,将10~12mm小型圆钢每吨降价20元,13~14mm小型圆钢降价10元,以保持其合理比价。1981年3月,鉴于钢坯价格提高后,本省冶金企业生产的小角、小扁几种规格的钢材价格明显偏低,以致造成亏损,为使企业能维持生产和适应市场上对品种的需求,决定1981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国家统一调拨数量给以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扁钢3~5×25~45每吨60元,3~5×50~75每吨59元,6~8×50~75每吨57元,角钢25~28×3~4每吨68元,角钢30~32×3~4每吨64元,角钢40~45×3~5每吨59元,同年8月针对钢锭、钢坯提价后,中小型角钢、扁钢、槽钢、轻轨、普通冷乳带钢、1.5mm以下薄板和部分中小型圆钢等6种钢材价格未动,生产出现亏损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六种钢材地方可以实行临时加价的通知》精神,对上述钢材实行临时加价,每吨出厂价加价标准80元,宽扁钢70元,角钢5×3~4每吨68元,角钢30×3~4每吨64元,其余规格角钢及其他钢材每吨60元。调整后,槽钢5~6.5每吨470元,角钢25×3~4每吨553元,扁钢3~5×25~45每吨520元,圆钢直径19~24每吨455元,薄板0.7~0.9每吨810元,宽扁钢3~5×80~200每吨470元,冷轧带钢0.51~1×70~160每吨720元。1984年,对槽钢、角钢、扁钢、中小圆钢、轻轨等5种生产工艺难度大、合格率低、成本高的中小型钢材,在国家出厂价格基础上,本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临时出厂价格于6月1日执行调价幅度为:角钢75~90×5~12和扁钢3~5×50~60、6~〓×25~45每吨上调18%,其余槽钢、角钢、扁钢、中小圆钢和轻轨每吨上调20%。调整后,槽钢5~6.5每吨492元,角钢40~45×3~6每吨516元,扁钢3~5×50~60每吨502元,圆钢直径33~42每吨450元,轻轨11~15公斤/米每吨648元。1985年1月1日起,扁钢3~5×50~70,6~8×50~75规格每吨临时出厂价格再上调130元和135元,分别为720元、705元。由于国家调高铁矿石、焦炭、生铁、耐火材料等产品价格,造成本省钢材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于1985年5月1日制定普通线材、小型材(含小圆、小角、小扁)、普通中型材(含中圆槽钢)、螺纹钢等临时出厂价,分别在部定价基础上,直径8~9普通线材提高10%(8月6日后改为15%),普通中型材提高17%,螺纹钢提高19%,其余普通线材、小型材提高15%。调整后的地方临时价格,直径6.0~6.5普通线材每吨633元,直径8普通线材每吨588元(8月6日后改为615元),直径13~14普通小型圆方钢每吨610元,角钢25~28×3~4、角钢40~45×3~6每吨分别为650元和575元,扁钢3~5×50~70每吨604元,中型圆钢直径38每吨521元,直径12~14普碳螺纹钢A3A5每吨738元,螺纹钢09~25MnSi每吨797元。1987年,国家为解决国民经济急需的重轨、轻轨、大中型工字钢、槽钢和大型角钢等钢材紧缺,而价格偏低等问题,从7月1日起,对上述钢材品种出厂价格适当上浮,其中8~24kg/m轻轨上浮幅度为20%。
1985年以后,由于主要原(燃)材料、水电、运输价格提高,职工粮油、副食品物价补贴增加,造成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1988年3月10日,对三明钢铁厂省优直径6.5mm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和直径12~28mm热轧螺纹钢,允许在省定价基础上上浮14%。考虑到统配销售部分的亏损,7月15日又调整了线材、圆钢、角钢、槽钢、扁钢、螺纹钢、轻轨等出厂价。同时,将三明钢铁厂生产的省优直径6.5mm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线材和直径12~28mm热轧螺纹钢上浮幅度,改为按调后价为基础上浮10%。调整后,直径6.5线材每吨1007元,直径13~14mm圆钢每吨944元,角钢3~6×40~45每吨961元,槽钢5~6.5mm每吨918元,扁钢3~5×25~45每吨1088元,直径ll~14mm螺纹钢(20MnSi)每吨1139元,轻轨ll~15kg/m每吨1085元。8月25日,核定生产直径10螺纹钢出厂价每吨1150元,角钢25×3每吨出厂价1080元。自1989年8月10日起,三明钢铁厂生产的5~8号槽钢和4~6.3号等边角钢实行优质优价,在省定出厂价基础上上浮10%。由于原材料和货运价格提高,钢材产品生产成本上升,造成企业生产困难,本省于1990年7月1日提高计划内钢铁地方出厂价。调整后,线材直径6.5每吨1285元,线材直径8每吨1255元,圆钢直径13~14每吨1200元,槽钢直径5~6.5每吨1150元,扁钢3~5×25~45每吨1270元,角钢3~6×40~45每吨1160元,螺纹钢12~24mm每吨1400元,轻轨11~15kg/m每吨1360元。1991年,国家为解决1984年以来钢铁产品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基本未作调整,主要通过地方制定临时出厂价格和对部分计划内产品实行“保量不保价”的措施来缓解生产企业的困难,造成计划内同一产品价格既多又乱,临时价形成一厂一价及保量不保价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钢铁系列产品价格整顿和调整。于2月1日起,取消各种临时价,执行国家分类统一出厂价。整顿后,福建省三明钢铁厂生产的计划内钢材及其它有关企业生产的纳入中央统配的钢材产品执行国家II类统一出厂价格,即圆钢直径13~14每吨1380元,扁钢3~5×25~45每吨1480元,槽钢5~8每吨1320元,螺纹钢直径12~14mm20MnSi每吨1610元,直径6.5mm热乳盘条每吨1350元,轻轨12kg/m每吨1450元。同时,暂停执行原规定的优质加价。次年5月10日起,恢复优质加价,每吨最高加价幅度为:螺纹钢直径12~28mm、热乳普通等边角钢4~6.5mm、热轧普通槽钢5~8mm、光圆钢筋直径12~32mm加价3%;热轧盘条直径6.5加价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价格改革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93年元月1日起放开钢铁产品价格。次年5月后,为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抑止通货膨胀,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分别品种对钢铁产品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管理。其中,中准出厂价热轧螺纹钢每吨3250元,热轧普碳圆钢每吨3150元,普碳线材每吨3150元,浮动幅度均为5%。因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钢材价格回落。199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国家计委关于有升有降调整钢材指导价格整顿钢材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从2月1日起,降低螺纹钢、线材、热轧中厚板、热轧圆钢等产品指导价的中准价格水平,平均每吨降低150元左右;适当提高镀锌板、镀锡板的中准价格水平,两个产品每吨均提高1400元。镀锌板、镀锡板、冷轧薄板上下浮动10%,其余产品上下浮动5%。见表2-19-19。
此后,受国家继续实行宏观调控、钢材市场供需变化等影响,钢材价格一直处于指导价格低限附近。1998年,国家虽采取一系列措施启动市场,但钢材价格仍处低位徘徊,无明显回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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