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冶金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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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92
颗粒名称: 第十九章 冶金产品价格
分类号: F426.3
页数: 21
页码: 697-717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冶金产品价格方面的情况,包含了生铁价格、钢材价格、铝锭与铝杆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冶金产品

内容

福建省工业基础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50年代后期开始组建本省冶金企业,其产品价格一直执行国家定价。到1984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本省物价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于1984年6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些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经过努力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制定临时出厂价,但一般不超过统一定价的20%,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生产、供货计划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增产国家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以及属于企业按规定留成自销的产品,有权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内协商定价。”1992年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价格改革步伐,冶金产品价格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第一节 生铁价格
  民国26年(1937年)编制物价指数,以民国26年1~6月的平均价为基期。永安将生铁列入金属电料物价分类指数统计调查的重要商品价格之一。民国33年1月,每百市斤生铁价格966.7元,是基期价格的80.56倍。即抗日战争初期每百市斤生铁12元,经过6年时间,平均每年涨幅13.43倍。民国33年,永安生铁价格开始缓慢上升,4月份比年初上升24.13%,每百市斤生铁价格1200元,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9月份;10月开始上扬27.78%,年末每百市斤生铁价格几乎比年初涨一倍。民国34年初,生铁价格继续上涨,2月生铁价格比上年末每百斤市提高900元;7月份每百市斤生铁价格升为3467元,以后月份略有下降。在抗日战争的8年中,生铁价格总增幅为244倍。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永安市场生铁趸售价格,见表2-19-1。
  民国35年(1946年)1月,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5333元,同民国34年9月永安最后一次统计每百市斤生铁价格2933元相比,在抗日战争末期(民国34年10月至12月)2~3个月内,各地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普遍上涨2400元,涨幅为81.83%。民国35年后,福州市场生铁价格大幅度上升。3月,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10000元,比年初上涨4667元;到7月份,每百市斤生铁已涨到18000元,比6月份多6000元,上涨幅度50%。8月份,又涨6000元,月涨幅33.33%。6~8月,生铁价格又涨一倍。12月,每百市斤生铁价格24000元,比1月价格上涨18667元,即年末每百斤市生铁价格是年初的4.5倍,见表2-19-2。
  以民国36年(1947年)厦门市场生铁价格与福州市场生铁价格相比较。民国36年1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24000元,1月份厦门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60000元,厦门比福州市场生铁价格高出36000元,相当于福州市场价格的2.5倍。3月份,厦门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12.0万元,恰好是福州市场生铁价格的4倍。因厦门生铁价格暴涨,波及本省各地,如4月份福州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猛窜10.0万元,是上一月价格的3.3倍。5月,福州生铁价格再升2.3倍,高达33.33万元,竟超出同期厦门市场生铁价格30.0万元水平。随后几个月,厦门市生铁价格一直猛涨。9月,每百市斤生铁价格62.33万元,相当于年初的10.39倍。10~12月,厦门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涨到86.68~125.00万元之间。后2个月,厦门市场的生铁价格相当于福州市场的1.78~2.27倍。民国37年(1948年),厦门市场生铁在法币即将崩溃的最后8个月时间里涨幅更大:1~3月,厦门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116.66~200.00万元,4~6月厦门市场生铁价格逐月轮番上扬,涨到250~890万元。在法币退出流通的前夜,厦门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7766.67万元。因为厦门生铁成为重要军用物资,货源紧缺,故价格狂升。从民国35年1月至37年8月以法币计算价格时期,厦门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暴涨14563倍,民国36年(1947年)、37年1~8月福州、厦门生铁趸售价格,见表2-19-3、表2-19-4。
  民国37年8月19日金圆券发行时,厦门、福州每百市斤生铁的基期价格分别定为24元和22.67元。由于金圆券币值不稳定,流通月余,市场生铁价格便开始波动。10月份,福州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51.11元,上升1.25倍;厦门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45.50元,比基期涨幅为76.5%。11月,厦门生铁价格成倍上扬,每百市斤价格达165元,是上一月的3.63倍,年末为401.50元,又是上一月的2.43倍。据民国38年厦门物价统计资料中对生铁价格变动的统计,1月份,厦门市场各旬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690、1250、1400元,上下旬价格相差1.03倍;2月,各旬生铁价格为3500、4800、5760元,上下旬价格差达2260元,涨幅为64.6%。民国38年2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4000元,3月升到30666.67元,比上一月狂涨6.67倍。4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生铁价格暴涨到93.66万元,到金圆券破产时,每百市斤生铁价格为6267万元,是基期价格的276.4万倍,比以法币计算生铁价格暴涨时,大约高出200~300万倍。见表2-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依据大型国营钢铁联合企业(鞍钢、本钢等)成本制定的生铁出厂价格,每吨铸造生铁出厂价154元(铸25二类)。1960年,三明钢铁厂生产出生铁,因生产成本较高,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故执行省定临时出厂价格,每吨270元。1962年后,执行国家统一出厂价,此价一直执行到1979年。1980年,鉴于煤炭、矿石价格调整后,生铁生产成本提高,出现亏损。元月15日,调整生铁出厂价,每吨提高到230元。
  1982年,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据此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对生铁出厂价格在保持原有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生铁出厂价,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见表2-19-6。
  1984年4月1日,为扶持小铁生产,结合本省地(市)、县铸造用生铁的实际成本水平,省物价委员会,冶金工业总公司核定了地(市)、县小型钢铁厂铸造用生铁临时出厂价,即在部定价基础上每吨提高40元。见表2-19-7。
  同年8月15日,国家物价局在调整铁矿石出厂价格的同时,提高生铁出厂价格,本省三明、龙岩钢铁厂铸造生铁执行国家新定价,见表2-19-8。其余小铁厂维持4月1日的临时出厂价格。
  同年11月,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促进地方小铁发展,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于1985年1月1日起,改革生铁价格管理的权限,即除三明钢铁厂、龙岩特钢厂生铁的出厂价格继续由省管理外,其余各地、县属钢铁厂生产的生铁出厂价格的均由所属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省计划调拨的生铁,实行区内、区外一个价;对计划外的生铁,允许由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自主定价。1985年8月6日,省物价委员会、冶金工业总公司针对企业因国家煤炭、铁路短途运价等提高,生产成本增加,制定调整铸造用生铁的临时出厂价,在部定价290元基础上增加45元,详见表2-19-9。
  1986年7月1日,由于国家统一调整焦炭价格,其他辅助材料价格也相应上涨,影响生铁生产成本上升。省定临时出厂价格在1985年基础上每吨加价75元,见表2-19-10。
  1988年,省物价委员会针对几年来因原辅材料、燃料、水电、运价等提高,以及增加职工粮油副食品物价补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统配销售部分发生亏损,于7月15日调整生铁出厂价格,每吨由410元提高到450元。见表2-19-11。
  1989年10月10日,根据国家关于计划外黑色金属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销售限价的精神,核定计划外生铁省内最高销售限价,龙岩特钢厂的铸造生铁每吨860元,其他小铁厂生产的铸造生铁每吨900元。12月30日,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生铁临时出厂价每吨调到630元。1990年8月20日,生铁出厂价格再由630元调整到680元。1991年9月1日,生铁出厂价格再由680元调整到710元。见表2-19-12。
  1992年8月1日,根据国家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计划内生铁出厂价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以1991年的每吨710元为中准价。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价格改革的步伐,从1993年1月1日起,放开生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1994年,配合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抑止通货膨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对生铁出厂价实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生铁价格放开后,受投资需求拉动,生铁价格大幅度上升,到1994年达1250.48元/吨(龙岩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产,下同)。1995~1998年,由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生铁价格有所回落,4年分别为1172.65元、1139.37元、1147.28元和1114.32元。
  第二节 钢材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钢材市场供应品种多为国外进口货。从总体看,钢材市场批发价格稳中趋降。其中,民国24年,各品种价格下降较为明显,如钢板价格回落10.98%,扁钢价格回落11.1%,钢筋的价格回落10%左右。民国25年,钢材市场批发价格出现反弹,钢板价格比民国22年价格略高1%,扁钢价格略低5.5%。钢筋批发价格在7年中较为稳定。见表2-19-13。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政府主计处在编制物价指数时,将钢板材(中等外国货)商品价格,列入国货及外国货趸售价格指数第四分类金属电料类指数统计。指数计算基期为民国26年1~6月平均价。永安物价指数统计资料,未将钢板价格列入。福州钢板基期价格定为19.25元。民国35年1月,福州市场钢板每百市斤14667元。在抗日战争8年中,钢板价格总涨幅为761.9倍,平均每年95.2倍。民国35年,钢板价格开始上涨。3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比1月份提高9333元,涨幅为63.63%;4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为32000元,比上月又高8000元,月涨幅为33.33%;6月,每百市斤钢板价格达60000元,仅半年时间,福州市场钢板价格上涨3.09倍。7月,福州市场钢材价格涨到本年度最高峰,每百市斤为68333元。8~10月,福州市场的钢板价格出现回落,每百市斤价格降为57000~58000元。11~12月,钢板价格维持在本年6月份水平。见表2-19-14。
  民国36年,厦门市场钢板价格率先暴涨。1月份,每百市斤钢板价格比福州高出19000元。4月,每百市斤钢板价格升到51.33万元,比福州每百市斤钢板24.00万元,厦门的涨幅高出福州113.88%。8月,厦门钢板每百市斤价格为84.67万元,比福州35万元,高一倍多。10月,厦门市场钢板每百市斤价格为146.16万元,12月为252.66万元,分别是年初的18.33倍和31.58倍。10月份,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85.67万元,12月为156.67万元,分别是年初的14.04倍和25.68倍。见表2-19-15。
  民国37年(1948年),厦门市场钢板价格由于法币贬值,月平均每百市斤钢板上涨百余万元。5月份,厦门市场钢板每百市斤价格为606.67万元,是年初的2.22倍。6月,钢板每百市斤价格涨到千万元价位。到法币崩溃的前夜,厦门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14333.33万元,是年初的52.44倍。同年,福州市场金属电料类物价指数,1月为8985400,8月为505280000,涨幅也为56.23倍。以厦门市场钢板价格为例,以法币计算的钢板价格,每百市斤最终价格为民国26年基期价格的744.59万倍。见表2-19-16。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金圆券发行后30余天,钢板价格开始波动。11月,福州、厦门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176.67元和273.33元,分别比基期上涨4.68倍、6.07倍,而厦门市场钢板涨势超过福州市场价格水平。民国38年1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823.33元,2月为8633.33元,仅一个月上涨10.49倍。3月,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价格为5.67万元,又上涨6.56倍。4月,钢板价格153.67万元,比上月狂升27.12倍。到金圆券破产时,福州市场每百市斤钢板材价格为7800万元,比金圆券发行基期价格,暴涨了212.71万倍,见表2-19-17、表2-19-18。
  1952年,国家制定国营炼钢、轧钢主要产品全国统一出厂价格,普通小型圆方钢(乙类沸腾钢,直径11~14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40元,低碳盘条(乙类沸腾钢,直径6.0~6.5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70元,螺纹钢(甲类钢A5,直径10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50元,普通轻轨(ll~15kg/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390,普碳等边角钢(乙类沸腾钢4.0号,品种、规格下同)每吨430元,普通薄钢板(乙类沸腾钢,1.5×900×1800mm热轧,退火,品种、规格下同)每吨535元,厚钢板(l4~20mm)每吨450元。1960年,本省三明钢铁厂开始生产钢材产品,由于成本高,执行地方临时出厂价,每吨550元。1962年以后,执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格。1962年7月,因厚钢板价格偏高,薄钢板价格偏低,二者比价不合理,为合理安排品种差价,促进薄板生产,对薄、厚钢板价格进行了调整,普通薄钢板每吨出厂价格由535元调整为560元,厚钢板每吨出厂价格由450元下调为425元。1963年3月,为进一步促进薄钢板的生产,合理安排薄钢板中品种、规格差价,适当提高厚度为0.35mm~0.95mm普通薄钢板价格,同时适当降低优质薄钢板的价格,普通薄钢板厚度为0.6~0.75mm的每吨出厂价格从625元提高到680元;优质碳结钢板厚度为1~1.2mm每吨出厂价由1381元降为1200元。1965年1月,为合理安排各种钢板,钢管品种规定之间的比价,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钢板与钢管出厂价格,普通薄钢板每吨出厂价由560元提高到680元,优质薄钢板从1200元调整为1000元。1966年10月,为有利于推广普通低合金钢材,降低了12mm以上低合金螺纹钢价格,每吨出厂价格(以25MnSi为例),直径12~14mm由570元降为560元,直径16~18mm由560元降为540元,直径20~25mm由550元降为510元,直径28~40mm由540元降为490元。
  1979年8月1日,国家对定价突出不合理、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的部分短线钢材品种进行调整,提高普通小型圆方钢、螺纹钢、轻轨等九种钢材价格,降低热轧中厚板等11种钢材价格。调整后,普通小型圆方钢每吨由440元提高到540元,低合金螺纹钢(直径9~10mm,品种、规格下同)每吨由590元提高到690元,轻轨每吨由390元提高到470元,热轨中厚钢板(普碳钢,厚度16~60mm)每吨由438元降为419元。1980年7月,为解决盘条价格遍低、市场短缺的问题,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商业部决定将盘条出厂价格每吨提高80元,即由470元调为550元,同时,将10~12mm小型圆钢每吨降价20元,13~14mm小型圆钢降价10元,以保持其合理比价。1981年3月,鉴于钢坯价格提高后,本省冶金企业生产的小角、小扁几种规格的钢材价格明显偏低,以致造成亏损,为使企业能维持生产和适应市场上对品种的需求,决定1981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国家统一调拨数量给以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扁钢3~5×25~45每吨60元,3~5×50~75每吨59元,6~8×50~75每吨57元,角钢25~28×3~4每吨68元,角钢30~32×3~4每吨64元,角钢40~45×3~5每吨59元,同年8月针对钢锭、钢坯提价后,中小型角钢、扁钢、槽钢、轻轨、普通冷乳带钢、1.5mm以下薄板和部分中小型圆钢等6种钢材价格未动,生产出现亏损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六种钢材地方可以实行临时加价的通知》精神,对上述钢材实行临时加价,每吨出厂价加价标准80元,宽扁钢70元,角钢5×3~4每吨68元,角钢30×3~4每吨64元,其余规格角钢及其他钢材每吨60元。调整后,槽钢5~6.5每吨470元,角钢25×3~4每吨553元,扁钢3~5×25~45每吨520元,圆钢直径19~24每吨455元,薄板0.7~0.9每吨810元,宽扁钢3~5×80~200每吨470元,冷轧带钢0.51~1×70~160每吨720元。1984年,对槽钢、角钢、扁钢、中小圆钢、轻轨等5种生产工艺难度大、合格率低、成本高的中小型钢材,在国家出厂价格基础上,本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临时出厂价格于6月1日执行调价幅度为:角钢75~90×5~12和扁钢3~5×50~60、6~〓×25~45每吨上调18%,其余槽钢、角钢、扁钢、中小圆钢和轻轨每吨上调20%。调整后,槽钢5~6.5每吨492元,角钢40~45×3~6每吨516元,扁钢3~5×50~60每吨502元,圆钢直径33~42每吨450元,轻轨11~15公斤/米每吨648元。1985年1月1日起,扁钢3~5×50~70,6~8×50~75规格每吨临时出厂价格再上调130元和135元,分别为720元、705元。由于国家调高铁矿石、焦炭、生铁、耐火材料等产品价格,造成本省钢材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于1985年5月1日制定普通线材、小型材(含小圆、小角、小扁)、普通中型材(含中圆槽钢)、螺纹钢等临时出厂价,分别在部定价基础上,直径8~9普通线材提高10%(8月6日后改为15%),普通中型材提高17%,螺纹钢提高19%,其余普通线材、小型材提高15%。调整后的地方临时价格,直径6.0~6.5普通线材每吨633元,直径8普通线材每吨588元(8月6日后改为615元),直径13~14普通小型圆方钢每吨610元,角钢25~28×3~4、角钢40~45×3~6每吨分别为650元和575元,扁钢3~5×50~70每吨604元,中型圆钢直径38每吨521元,直径12~14普碳螺纹钢A3A5每吨738元,螺纹钢09~25MnSi每吨797元。1987年,国家为解决国民经济急需的重轨、轻轨、大中型工字钢、槽钢和大型角钢等钢材紧缺,而价格偏低等问题,从7月1日起,对上述钢材品种出厂价格适当上浮,其中8~24kg/m轻轨上浮幅度为20%。
  1985年以后,由于主要原(燃)材料、水电、运输价格提高,职工粮油、副食品物价补贴增加,造成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1988年3月10日,对三明钢铁厂省优直径6.5mm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和直径12~28mm热轧螺纹钢,允许在省定价基础上上浮14%。考虑到统配销售部分的亏损,7月15日又调整了线材、圆钢、角钢、槽钢、扁钢、螺纹钢、轻轨等出厂价。同时,将三明钢铁厂生产的省优直径6.5mm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线材和直径12~28mm热轧螺纹钢上浮幅度,改为按调后价为基础上浮10%。调整后,直径6.5线材每吨1007元,直径13~14mm圆钢每吨944元,角钢3~6×40~45每吨961元,槽钢5~6.5mm每吨918元,扁钢3~5×25~45每吨1088元,直径ll~14mm螺纹钢(20MnSi)每吨1139元,轻轨ll~15kg/m每吨1085元。8月25日,核定生产直径10螺纹钢出厂价每吨1150元,角钢25×3每吨出厂价1080元。自1989年8月10日起,三明钢铁厂生产的5~8号槽钢和4~6.3号等边角钢实行优质优价,在省定出厂价基础上上浮10%。由于原材料和货运价格提高,钢材产品生产成本上升,造成企业生产困难,本省于1990年7月1日提高计划内钢铁地方出厂价。调整后,线材直径6.5每吨1285元,线材直径8每吨1255元,圆钢直径13~14每吨1200元,槽钢直径5~6.5每吨1150元,扁钢3~5×25~45每吨1270元,角钢3~6×40~45每吨1160元,螺纹钢12~24mm每吨1400元,轻轨11~15kg/m每吨1360元。1991年,国家为解决1984年以来钢铁产品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基本未作调整,主要通过地方制定临时出厂价格和对部分计划内产品实行“保量不保价”的措施来缓解生产企业的困难,造成计划内同一产品价格既多又乱,临时价形成一厂一价及保量不保价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钢铁系列产品价格整顿和调整。于2月1日起,取消各种临时价,执行国家分类统一出厂价。整顿后,福建省三明钢铁厂生产的计划内钢材及其它有关企业生产的纳入中央统配的钢材产品执行国家II类统一出厂价格,即圆钢直径13~14每吨1380元,扁钢3~5×25~45每吨1480元,槽钢5~8每吨1320元,螺纹钢直径12~14mm20MnSi每吨1610元,直径6.5mm热乳盘条每吨1350元,轻轨12kg/m每吨1450元。同时,暂停执行原规定的优质加价。次年5月10日起,恢复优质加价,每吨最高加价幅度为:螺纹钢直径12~28mm、热乳普通等边角钢4~6.5mm、热轧普通槽钢5~8mm、光圆钢筋直径12~32mm加价3%;热轧盘条直径6.5加价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价格改革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93年元月1日起放开钢铁产品价格。次年5月后,为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抑止通货膨胀,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分别品种对钢铁产品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管理。其中,中准出厂价热轧螺纹钢每吨3250元,热轧普碳圆钢每吨3150元,普碳线材每吨3150元,浮动幅度均为5%。因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钢材价格回落。199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国家计委关于有升有降调整钢材指导价格整顿钢材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从2月1日起,降低螺纹钢、线材、热轧中厚板、热轧圆钢等产品指导价的中准价格水平,平均每吨降低150元左右;适当提高镀锌板、镀锡板的中准价格水平,两个产品每吨均提高1400元。镀锌板、镀锡板、冷轧薄板上下浮动10%,其余产品上下浮动5%。见表2-19-19。
  此后,受国家继续实行宏观调控、钢材市场供需变化等影响,钢材价格一直处于指导价格低限附近。1998年,国家虽采取一系列措施启动市场,但钢材价格仍处低位徘徊,无明
  显回升。
  第三节 铝锭与铝杆价格
  60年代初,本省南平错制品厂开始投产,生产普通铝锭,每吨铝锭(特二号普通铝锭,含铝不少于99.6%,下同)出厂价格为3040元。
  1966年,为推广以铝代铜和发展铝合金,全国统一降低了铝锭出厂价格,每吨由3040元,降为2730元,此价一直执行到1984年。此后,由于氧化铝实行优质优价,以及阳极糊、冰晶石价格调高,增加了铝锭生产成本,为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使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有合理的利润,1985年元月1日起,本省生产的普通铝锭在部定价每吨2730元基础上上调13.55%,形成地方临时出厂价,每吨3100元。同年,由于取消燃料附加费补贴,阳极糊等原材料改为计划外供应,铝锭生产成本再度提高,于4月1日起铝锭临时出厂价格每吨提高到3400元,铝杆每吨3750元。1986年,铝锭部定价由每吨2730元提高到3980元,同时取消电解铝的电价优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从8月1日起,每吨铝锭出厂价格提高到4500元,铝杆出厂价格提高到4900元。1987年1月1日,再将铝锭出厂价提高到4780元,铝杆(直径9.5铝盘条)在部定价4450元基础上每吨提高800元,为5250元。10月1日,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物价局《关于电解铜、铝锭等6种产品实行优质加价的通知》精神,对南平铝厂生产的特一级和高五号铝锭实行优质加价,每吨出厂价分别达5070元和5270元。1988年8月1日,由于原材料提价,铝锭生产出现亏损,铝锭每吨出厂价格由4780元提高到5500元,铝杆出厂价每吨由5250元提高到6040元。1989年,由于国家平价供应的氧化铝改按计划外最高限价执行,造成计划调拨的铝锭、铝杆出现亏损,经省政府同意,计划内铝锭、铝杆自3月1日起在省定原出厂价的基础上,加收原材料差价3670元,即铝锭每吨出厂价9170元,铝杆每吨出厂价9710元。同年,为解决南平铝厂因原材料短缺进口2000吨氧化铝,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的问题,决定自8月1日起对南平铝厂用进口氧化铝生产的电解铝1000吨实行进口代理价,即每吨出厂价铝锭17000元,铝杆18100元。
  1992年10月,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国家和省在调整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商品价格目录时,将铝系列产品价格放开由企业自行确定。此后,受投资需求拉动,铝价格逐年提高,到1995年,南平招厂年平均销售价格(含税)铝锭每吨17648.91元,铝杆每吨19325.45元。1996年后,受进出口数量及国际市场价格演变影响,尤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到位,铝价逐年下跌。到1998年(1~10月),南平铝厂平均销售价格铝锭每吨13538.38元、铝杆每吨14033.27元。1992~1998年南平铝厂铝锭、铝杆年平均销售价格,见表2-19-20。
  第四节 焦炭与耐火材料价格
  一、焦炭价格
  福建省焦炭生产企业只有福建三明钢铁厂一家。1958年“大跃进”时,投资建设三明钢铁厂,1959年正式投产,所产焦炭大部分自用,少部分作为商品焦外调。焦炭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1959年焦炭刚投产时,价格水平,见表2-19-21。
  1964年,由于煤炭价格提高,焦炭生产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焦炭价格也相应提高。见表2-19-22。
  1970年、1980年,煤炭价格两次提高,焦炭价格也随之两次上调。见表2-19-22、2
  -19-23。
  1984年,由于国家统配煤矿增收维简费及部分统配矿实行超产加价,加上焦炭生产成本提高,为促使炼焦企业正常生产,焦炭价格在1980年定价基础上又统一提高,见表2-19-25。
  1989年,由于社会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进成本,焦炭生产成本上升较高,出厂价格统一提高,见表2-19-26。
  1993年,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焦炭价格不再列入国家统一定价管理范围。因此,从1994年初开始,焦炭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1995年,由于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冶金产品市场开始出现疲软,产品价格普遍下跌,焦炭价格也从1995年开始逐年下调,具体调整幅度为:1996年下调3.6%,1997年下调2.6%,1998年下调9.4%。
  二、耐火材料价格
  耐火材料主要指耐火砖,代表品种有高铝砖、镁砖、粘土砖和硅砖等。福建省耐火材料价格列入国家统一管理的生产企业主要有福州耐火材料厂。该厂建于1959年,1960年正式投入生产。福建省耐火材料价格执行冶金部统一定价。1960~1965年,耐火材料出厂价格是:高铝砖一般用(Al2O3含量不小于75%)标准型每吨230元,镁砖(MgO含量不小于80%)每吨265元,粘土砖一般用(Al2O3不小于40%)普通型每吨88元,高炉用(Al2O3不小于42%)普通型每吨200元,硅砖一般用(SiO2不小于94.5%)普通型每吨130元。1966年,耐火材料由于原材料价格提高,生产成本上升,生产出现亏损,因此,出厂价格也相应进行调整。高铝砖一般用(Al2O3含量65%~75%)普通型由每吨230元调整为每吨260元,镁砖(MgO含量不小于80%)普通型由每吨265元调整为每吨340元,粘土砖一般用(Al2O3含量不小于40%)普通型由每吨88元调整为每吨105元,高炉用(Al2O3含量不小于42%)普通型由每吨200元调整为220元,硅砖一般用(SiO2含量不小于94.5%)普通型由每吨130元调整为每吨150元。1967~1981年,耐火材料价格保持稳定,未作调整。
  1983年,由于国家颁发了高炉用粘土砖新标准,对原料选用、烧砖温度等各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使生产成本提高。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并考虑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实际增加的费用,对高炉粘土砖的价格作了适当调整。见表2-19-27。
  1985年,为促进耐火材料工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结构,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了耐火材料出厂价格。高铝砖(一般用Al.〇.含量不小于75%)普通型由每吨260元提高到每吨280元,镁砖(MgO含量不小于80%)普通型由每吨340元提高到370元,粘土砖一般用(Al.〇.含量不小于40%)普通型由每吨105元提高到130元,硅砖一般用(SiO.含量不小于94.5%)普通型由每吨150元提高到170元。
  1992年,国家相继调整了煤、电、油、运价等基础产品价格,对耐火材料企业影响较大,产品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降。为缓解企业困难,促进冶金工业协调发展,国家对耐火材料价格管理由指令性价格管理改为指导性价格管理,即允许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统一出厂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与此同时,还适当减少全国统一定价产品,将部分省的耐火材料价格管理权限下放,或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或由生产企业自行定价。根据冶金部的有关规定,1992年,福州耐火材料厂耐火材料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耐火材料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由于市场不景气,产品需求量减少,因此,耐火材料价格没有发生大波动,基本稳定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上。1993年初,福州耐火材料厂由于受乡镇企业产品冲击和原材料提价的影响,生产成本上升,产品积压,经济效益逐渐下滑,直到严重亏损。1994年,经福州市政府批准,福州耐火材料厂停止生产。
  1998年,福州市场耐火材料价格水平为:硅砖普通型(6×113)每块28元,粘土砖一般用每块16元,镁砖普通型每块65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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