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小水电及县级电网电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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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9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小水电及县级电网电价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3
页码: 695-6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小水电和县级电网电价在福建省得到了优惠政策和改革。小水电电价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确定,县级电网实行分类综合电价。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电网电价

内容

1986年起,国家经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规定,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小火电)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其电量作为计划外电量参与市场调节,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根据以上规定,本省于1990年制定下发《关于小水电自供区电价几项规定》,明确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本县自供区内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经县(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此项优惠政策后,地方小水电发展较快,仅两年左右,全省已有62个县电网,年发电量52亿千瓦时,其中98%是小水电电量。随着集资办电的兴起,县级电网也出现了多种电价,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电价管理。1992年起,本省决定对全省县(市)级电网进行全面改革,取消用户1985年用电基数,实行县级分类综合电价。1994年及1998年部分县级电网分类电价,见表2-18-14、表2-18-1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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