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价附加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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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8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电价附加费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
页码: 693-69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电力附加费的种类和征收标准,包括地方附加费、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燃料附加费、营业性用电加价和库区粮食平议差价附加费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电价附加费

内容

一、地方附加费
  从1950年11月起,为解决市政路灯费用,开始按电价6%征收地方附加费。1963年,征收标准作了调整,民用电为8%,工业用电为4%,农业生产及小型合成氨厂用电免收。1994年1月起,将地方附加费按费率征收改为按定额征收,每千瓦时用电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照明0.01元;非居民照明0.015元;除化肥生产外的所有动力用电0.008元。农业生产及趸售电量免收。
  二、电力建设基金
  1987年开始,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为省电网直供的所有企业用电,减免对象为:化肥、烧碱、黄磷、电石和指令性计划的电解铝、铁合金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城乡居民生活照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照明,城建部门管辖的公共照明、各类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托幼所、电视广播、科研试验、医院、民政部门直接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定贫困县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用电,征收标准降为每千瓦时0.003元。省网趸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06元(转供单位按省网直供标准和范围征收)。
  三、三峡建设基金
  1993年2月1日,根据国家规定,随省电网老价电煤运加价同时开征长江三峡建设基金,不分直供、趸售电量,每千瓦时一律征收0.003元。同年5月1日起,对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亦按每千瓦时0.003元征收。同年7月,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1元,征收范围进一步明确为除化肥、农药、三化商品电石、南铝电解铝、省定贫困县农排用电和小水电互抵不计费电量外的其它各类用电。1994年1月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04元。
  四、燃料附加费
  自1984年5月开始,征收动力用电的燃料附加费,在于解决省内工业生产用煤不足、省外协作煤价差问题。对直供的大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和趸售中的工业用电(均指老价电)每千瓦时征收0.01元。另外,从1992年2月起,直供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其中0.03元亦作为燃料附加费单列征收。
  五、营业性用电加价
  1991年元月起,对省电网供电的营业性用电在1987年比一般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提价0.05元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又加收0.15元的营业性用电加价。同年12月,对加价范围和标准作了调整,将加价标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加价范围为内部宾馆、招待所,国营商店、理发店,文化系统影剧院等营业性用电。第二类加价标准为0.25元,加价范围为除第一类以外的宾馆、饭店、酒家,商业、物资贸易场所,美容厅、发廊,录像放映点、舞厅、娱乐游艺场所,茶座、咖啡厅、饮食餐馆,公寓、写字楼;非福利性住宅(非本城镇户口购买)用电,简称“七类营业性用电”。营业性加价主要用于化肥、农药生产平价煤、电指标不足的补贴;煤炭行业等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补贴等。加价标准于1993年6月起又调高0.05元,即第一类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第二类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六、库区粮食平议差价附加费
  为解决沙溪口电站库区粮食平议差价款的资金问题,福建省政府决定自1992年10月起对省电网新价电(即1994年以后的中价电)开征库区粮食平议差价附加费。征收范围为使用省电网新价电的所有用户,按新价电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05元。
  1995年10月至1997年10月,各地、市分批实施综合电价改革,电价附加费全部并入价内,由省电力局内部分流,对用户不再在电价外加收附加费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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