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电力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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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87
颗粒名称: 第十八章 电力价格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15
页码: 683-697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供电期间电力价格的情况,包含了售电价格、电价附加费及上网电价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电力价格

内容

福建省供电初期,电价采用包灯制。民国7年(1918年)开始,实行按电度表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电价经数次调整,并随电价加收附加费用。为缓解电力紧缺矛盾,1985年开始,国家实行鼓励集资办电的多种电价政策,新建电厂按“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的多轨制随之产生。为克服电价多轨制产生的弊端,全省县级电网从1992年开始进行综合电价改革,省电网亦于1995年开始分批实施综合电价改革。
  第一节 售电价格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福建开始有电。清宣统元年(1909年),福州最早开始向社会供电。随后,厦门、泉州、漳州等市县也相继兴办电厂,直接供电。供电初期的10多年,电力主要用于城市生活照明,电价采用包灯制。福州16瓦特的电灯每盏月收费银元1元,泉州25瓦特的电灯每盏月收费银元2元。民国7年(1918年),福州开始安装电表,按千瓦时收费。民国13年以后,逐步发展工厂动力用电和电力灌溉。民国24年,各地以银元计算的每千瓦时照明电价为:福州0.24元,泉州0.32元,厦门0.26元。当时部分电厂电力供过于求,为鼓励多用电,福州实行逐级递减的分级电价,用电越多,电价越低。各电厂在实行电表计量制的同时,还实行“底度制”,用户不论有否用电,均须交底度费,超过底度的按实用度数计费。福州规定照明用电按安装的电度表容量每月计收底度为:3安培的3千瓦时,5安培的10千瓦时,10安培的30千瓦时;动力用电按用户安装的电动机马力数,每马力按50千瓦时计收底度。泉州规定安装3安培或5安培电度表每月底度分别为3千瓦时和5千瓦时。福州对动力用电还实行底度制基础上的特殊电价,即底度越大,用电越多,电价就越低。如每马力底度5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电价0.12元;马力底度150千瓦时,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电价则为0.075元。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发电燃料供应紧缺,价格上涨。民国28年10月起,泉州等地的电价相继上升,以法币计算的每千瓦时照明电价为:福州0.39元(次年调为1元),泉州0.42元(次年调为1.2元)。民国31~34年,福州照明电价又经3次调整,每千瓦时依次调为法币1.5元、5元、74元。泉州到民国34年照明电价调至每千瓦时法币65元。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民国35年,福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已跃到法币640元,次年又上升至法币10000元。在此期间,由于物价涨幅过大,民国37年,经全国民营电气联合会交涉,改变以往电价变动须经国民政府经济部批准的办法,授权地方政府全权处理。此时,照明电价每千瓦时福州已由法币3万元、4万元、7万元上升到20万元;泉州由1.8万元上升到25万元,至当年7月达78万元。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后,福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为金圆券0.25元。民国38年元月至4月间,福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由金圆券14元、470元上升到5700元;泉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高达1.5万元。各地电价随物价变动飞涨,出现朝令夕改之势,以致不少电厂的电价改以银元或大米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各电厂的电价均按银元与人民币的比值折成人民币,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折合第二套人民币福州为0.15元,泉州为0.84元。各级人民委员会对电价核定采用随物价变动相应调整的办法。1950年,照明电价每千瓦时福州调为0.84元,泉州调为0.88元,厦门岛内调为2.16元,鼓浪屿调到1.50元。1952年电价开始下降,1956年3月古田溪水电站一级一期工程建成,开始向福州送电,形成闽北电网雏形,这一年电价又有所降低。1957年电价再次下调。1952年、1956年、1957年电价,见表2-18-1。
  1957年,全省省属电厂每千瓦时平均销售电价为0.1936元,其中福州0.1351元,厦门0.2762元,漳州0.421元,南平0.17元。
  1959年,本省开始推行两部制电价,以压缩最大需量,提高负荷率。首先在福州地区试行,对装接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在按电度电价收费的同时,还按装接容量收取基本电费。在福州地区试点后,先在闽北电网推行,继而从1960年开始在厦门、泉州、漳州3个地区逐步实行。各地两部制电价标准,见表2-18-2。
  1960年起,根据水电部规定,对耗电大的电解铝、电石、矽铁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每千瓦时电度电价电解铝为0.035元,电石、矽铁用电为0.05元。
  1965年元月1日起,对中央及省管地区电价实行统一调整,电价水平平均下降8.4%。对电价分类和两部制电价实施办法也作了适当调整和修订。规定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先在福州地区试行,其它地区分期逐步推广,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表2-18-3。
  1966年5月1日起,对部分地区电价进一步调低。漳平、永安、邵武、龙岩、长乐、清流、莆田、晋江青阳的照明电价超过0.25元的,降为0.25元;普通工业用电由0.15~0.2元降为0.12元;省对长乐趸售电价降为0.05元,对青阳趸售电价降为0.055元,对清流趸售电价定为0.06元。1966年电价调整后,全省平均电价为0.07591元/千瓦时。此后直至1975年,电价均无大的变动。1975年,全省平均电价为0.07522元/千瓦时。
  从1976年8月1日起,中央管理的闽北电网,省管的闽西南电网及网外联网各县统一执行水电部新颁发的电热价格。执行新电价后,取消路灯电价,统一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对大工业用户的划分起点由受电变压器容量50千伏安改为320千伏安。对普通工业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按耗电定额享受优惠电价,即继续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同时,对原由地、县管理的中、小电厂的电热价格,凡是水力发电的地区,其价格收归省统一管理;对火力发电为主的东山、平潭、云霄等县由于供电成本较高、执行统一价格有困难,电价暂由地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核定,报省备案。对省管地区的农村社队用电,执行直供电价有困难的,可继续执行按定比定量计算的综合电价。1976年水电部颁发的福建省电网电价,见表2-18-4。
  1981年3月1日起,省政府决定降低本省照明用电价格,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从0.20元降为0.15元,1千伏及以上的从0.195元降为0.145元。
  1984年1月1日起,本省执行水电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为0.9;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为0.85;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为0.80。用户每月实际功率因数小于或大于规定标准时,应按规定比例增收或减收当月电费。
  1985年,省政府颁发省电网试行高峰低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1986年,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规定峰谷电价实行范围为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三班制生产工业用户和所有联网趸售单位及小水电。用户在高峰时段用电,电度电价上浮30%,低谷时段用电,电度电价下降50%。
  1985年,国家决定把统一建设电站和统一电价办法,改为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办电,对其电价相应实行多种价格形式,下放部分电价管理权。1987年2月,为解决集资建设的漳平电厂还本付息问题,省政府决定实行“新电新价、老电老价”的办法,即以用户1985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电量执行国家定价,基数外电量除保证居民生活、农业排灌、部分化肥、农药生产用电仍按国家定价执行外,其余电量均按指导性电价执行。省电网电价的“多轨制”自此开始形成。1987年,新电价为每千瓦时0.13元。1988年,同是集资建设的沙溪口、范厝水电厂相继建成投产,其电量亦实行新电价。1988年,新电价综合平均水平为0.154元/千瓦时,各类用户每千瓦时电度电价为:直供的非工业、普通工业0.162元;直供的大工业0.1458元;联网趸售0.1458元。同年,华能福州电厂建成投产,其电量委托省电力局代售,各地超过1985年基数的电量,按一定比例分配华能电。1989年1月,华能代售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0.25元,趸售转供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按不超过基价20%核定售电价格。
  由于省属煤矿实行“分档加价”及煤炭铁路运价调整等,增加了电力企业生产成本。根据国家规定,该部分加价费用可通过提高售电价格即“煤运加价”解决。1989年9月1日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加价范围为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省定贫困县农业排灌及化肥、农药和三化商品电石生产以外的各类用电,其中,直供用户每千瓦时加收0.0105元;趸售加收0.0085元。1990年、1991年、1993年煤运加价标准又进行3次调整,加价总水平提至每千瓦时0.043元,其中,直供为0.0447元,趸售为0.036元。1992年2月1日起,省电网直供照明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元(恢复至1981年3月降价前的水平),其中0.03元作为省燃料附加费。趸售转供单位在每千瓦时提价0.02元基础上,可加最高不超过20%的线损等费用。1993年,国家改革煤运加价办法,将近年累计的煤运加价标准并入电价,并执行新的目录电价。1994年1月,对新的目录电价作了调整,并将省电网电价分为4大类,即老价电、中价电、新价电和代购代销电。老价电即核定的用户1985年基数内电量(含认购电力债券的电量);中价电即漳平一厂、沙溪口水电厂电量,以用户1993年实际用电量核定;代购代销电即县及县以下小水电和企业自备电厂委托省网代购代销的电量;新价电即除老、中价电和代购代销电以外的电量。老价电电价按国家颁发的福建省电网电价表执行。中价电电价(即1987~1993年的新电价),在1988年总水平每千瓦时0.154元的基础上,1989年、1990年加收煤运加价每千瓦时0.015元、0.028元。1994年1月起,电价总水平调为每千瓦时0.217元。其中,直供非工业、普通工业为0.235元,直供大工业为0.212元,趸售按折扣15%定为0.20元。代购代销电价各厂水平不一,大致在每千瓦时0.15~0.25元之间。新价电电价1994年根据华能电价水平确定。华能电价在1989年每千瓦时0.25元基础上,1990年3月、1993年1月又进行两次调整,分别调为0.28元、0.31元。1994年1月起调为0.34元,并对直供、趸售分别定价,直供电价为0.365元,趸售为0.31元,转供应按0.365元执行。1994年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见表2-18-5、表2-18-6。
  上述老、中、新价三轨并存的电价制度,不利于用户间的公平竞争,亦使电价缺乏透明度,并对本省电力建设利用外资造成一定负面影响。1995年9月,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电网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全省地(市)分批实施电价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市对直供用户销售电价取消老、中、新价三轨并存的电价制度,大工业、非普工业原老、中价电价格水平往新价电靠拢;实行价费合并,将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征收的电价附加费融入电价。为了帮助老企业逐步增强对电价的承受能力,对老、中价电年基数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实行并轨电价5年折让过渡,逐步到位的办法。1995年10月,厦门市率先实施综合电价改革,福州、泉州、漳州、莆田4市于1996年10月实施,其它地(市)亦于1997年10月实施。在此期间,省电网对地(市)结算电价根据国家计委通知在1996年2月和1997年3月分别进行了调整。1997年3月,还将原中价电与老价电合并,统一执行国家下达的福建省电网电价表。1997年电价标准见表2-18-7、表2-18-8。新价电结算电价总水平1997年3月调至0.4948元/千瓦时,其中直供0.537元/千瓦时,趸售0.462元/千瓦时。上述电价执行至1998年均未作调整。各地市1998年执行的分类综合电价,见表2-18-9、表2-18-10、表2-18-11。
  1985年,省电网峰谷电价开始试行。1986年,对该试行办法进行修订。1994年5月,福建省政府正式颁发《福建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将每日峰、谷时段统一划分为: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2: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其余时段均为平时时段。实行范围扩大为:省网直供的装接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3班制生产的工业用户和三班制生产有调峰能力的除农业排灌以外的非工业用户;营业性宾馆、饭店、酒家及各类娱乐场所等7类用电;与省网联网的夏售单位和联网小水电。峰谷电价升降幅度工业及非工业用户为±50%;营业性用户、趸售单位和联网小水电为±30%。计算峰谷电价的基价为老价、中价、新价、代购代销电的电度电价及小水电上网电价。1998年9月,针对省电网电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为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福建省政府对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高峰时段缩短1小时,原为高峰时段的21:00~22:00调整为平时段;加大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工业及非工业用户由下浮50%调为60%,宾馆、饭店、酒家及各类娱乐场所由下浮30%调为40%;对趸售单位和联网小水电,峰谷电价升降幅度由±30%调为±20%。
  针对农村电价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供电环节多、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突出的情况。1991年底,福建省政府通知,对农村电价进行整顿。但相当一部分地区措施还不够有力,农村电价问题仍然突出。1997年9月,经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我省农村电价的意见》,由省物价委员会牵头组织,加大了全省整顿农村电价的力度。通过采取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清查、纠正不合理的加价和摊派,重新核定、公布农村电价以及检查、督导等措施。全省农村电价水平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0元以上,总计减少农民电费负担5亿元以上,取得明显的成效。
  第二节 电价附加费
  一、地方附加费
  从1950年11月起,为解决市政路灯费用,开始按电价6%征收地方附加费。1963年,征收标准作了调整,民用电为8%,工业用电为4%,农业生产及小型合成氨厂用电免收。1994年1月起,将地方附加费按费率征收改为按定额征收,每千瓦时用电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照明0.01元;非居民照明0.015元;除化肥生产外的所有动力用电0.008元。农业生产及趸售电量免收。
  二、电力建设基金
  1987年开始,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为省电网直供的所有企业用电,减免对象为:化肥、烧碱、黄磷、电石和指令性计划的电解铝、铁合金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城乡居民生活照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照明,城建部门管辖的公共照明、各类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托幼所、电视广播、科研试验、医院、民政部门直接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定贫困县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用电,征收标准降为每千瓦时0.003元。省网趸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06元(转供单位按省网直供标准和范围征收)。
  三、三峡建设基金
  1993年2月1日,根据国家规定,随省电网老价电煤运加价同时开征长江三峡建设基金,不分直供、趸售电量,每千瓦时一律征收0.003元。同年5月1日起,对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亦按每千瓦时0.003元征收。同年7月,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1元,征收范围进一步明确为除化肥、农药、三化商品电石、南铝电解铝、省定贫困县农排用电和小水电互抵不计费电量外的其它各类用电。1994年1月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04元。
  四、燃料附加费
  自1984年5月开始,征收动力用电的燃料附加费,在于解决省内工业生产用煤不足、省外协作煤价差问题。对直供的大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和趸售中的工业用电(均指老价电)每千瓦时征收0.01元。另外,从1992年2月起,直供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其中0.03元亦作为燃料附加费单列征收。
  五、营业性用电加价
  1991年元月起,对省电网供电的营业性用电在1987年比一般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提价0.05元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又加收0.15元的营业性用电加价。同年12月,对加价范围和标准作了调整,将加价标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加价范围为内部宾馆、招待所,国营商店、理发店,文化系统影剧院等营业性用电。第二类加价标准为0.25元,加价范围为除第一类以外的宾馆、饭店、酒家,商业、物资贸易场所,美容厅、发廊,录像放映点、舞厅、娱乐游艺场所,茶座、咖啡厅、饮食餐馆,公寓、写字楼;非福利性住宅(非本城镇户口购买)用电,简称“七类营业性用电”。营业性加价主要用于化肥、农药生产平价煤、电指标不足的补贴;煤炭行业等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补贴等。加价标准于1993年6月起又调高0.05元,即第一类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第二类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六、库区粮食平议差价附加费
  为解决沙溪口电站库区粮食平议差价款的资金问题,福建省政府决定自1992年10月起对省电网新价电(即1994年以后的中价电)开征库区粮食平议差价附加费。征收范围为使用省电网新价电的所有用户,按新价电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05元。
  1995年10月至1997年10月,各地、市分批实施综合电价改革,电价附加费全部并入价内,由省电力局内部分流,对用户不再在电价外加收附加费用。
  第三节 上网电价
  1988年以前,本省电力企业基本上是发电、供电合一,没有独立核算的发电厂,故上网电价仅对县级小水电上省网电量核定。其上网电价标准,1985年核定为每千瓦时0.05元,1993年调为每千瓦时0.10元,1996年调为每千瓦时0.13元。
  随着国家鼓励集资办电和多种电价政策的实行,1988年以后,本省一批独立核算的电厂相继投产。这些电厂上省网的电量根据“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实行一厂一价,逐年随燃料等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其中华能福州电厂、水口水电厂核定省电网代销电价,其它电厂均核定上网电价。1995年各主要电厂上网(代销)电价,见表2-18-12。
  第四节 小水电及县级电网电价
  1986年起,国家经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规定,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小火电)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其电量作为计划外电量参与市场调节,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根据以上规定,本省于1990年制定下发《关于小水电自供区电价几项规定》,明确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本县自供区内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经县(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此项优惠政策后,地方小水电发展较快,仅两年左右,全省已有62个县电网,年发电量52亿千瓦时,其中98%是小水电电量。随着集资办电的兴起,县级电网也出现了多种电价,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电价管理。1992年起,本省决定对全省县(市)级电网进行全面改革,取消用户1985年用电基数,实行县级分类综合电价。1994年及1998年部分县级电网分类电价,见表2-18-14、表2-18-1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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