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法规政策文件选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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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81
颗粒名称: 二、重要法规政策文件选录
分类号: F726.2
页数: 41
页码: 400-4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该段内容主要涉及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提出了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指导建议。
关键词: 福建省 法规政策 指导建议

内容

(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1999〕费字146号)各地、市、县(区)物价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样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中央、省(含外省)直属部门在榕(不含八县)的收费单位;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中央、省、地(市)(含外省地(市)以上)直属部门在地(市)所在地的收费单位;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所辖县(市、区)直属以及其他部门不分隶属关系的收费单位。
  第四条《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亮证收费,副本用于购买收费票据、年审及其他规定的用途。其正本必须悬挂在执收点的醒目位置。收费单位应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收费许可证》实行一个收费单位(点)一证。具体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领《收费许可证》及其副本,实施收费。
  第六条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领证的收费单位凭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批准收费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及其副本。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国家统一样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印制。
  (四)经核准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分别留收费单位主管部门、收费执收单位、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七条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机构编制以及单位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收费单位应在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坚持先领证后收费,严禁无证收费行为。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应在接到“收费变更通知书”或批准收费文件后20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撤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在批准后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必须随带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办理的程序同第六条。
  第九条《收费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办理换证的具体工作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同时,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内芯“执行时限”栏中逐项注明执行起止时间。一俟收费期满,该收费项目自行废止,收费单位应主动向原发证机关交还《收费许可证》及相关附件。临时收费期满后,收费单位若要求继续收费,应重新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也是收费单位购买票据的依据之一。各收费单位应做到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和购买票据时,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办证手续。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规定办证条件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办证时,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内芯上逐项填列所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若收费项目较多不易细列时,可只填写该项目的批准机关及文号并附上批准文件或单行本。《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的编号要一致,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方可生效。
  《收费许可证》副本内芯填列的最后一个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备注栏内应加盖“收费审核专用章”(即长方形章),当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要变更时,“收费审核专用章”可随之顺延加盖生效。必要时,应更换许可证副本内芯。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收费单位,要做好收费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由发证机关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中加盖“收费审验专用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收费年度审验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收费单位应自觉及时接受审验。
  《收费许可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执行时间及计费单位是否与《收费许可证》规定相一致;
  (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是否齐全,是否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新批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
  (四)是否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规范填写票据各栏中的内容。
  (五)是否执行规定的资金管理形式和费款使用范围。
  (六)其他与收费管理有关的内容。具体的审验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
  第十四条各收费单位每年于一月三十日前应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前一年度的收费执行情况及收费收支情况。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地区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收费单位有违反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或本办法的行为,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收费许可证》不准擅自复制(印)不得转让(借)他人用以实施收费行为。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或其他使用不当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责令停止其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0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
  一、为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或单位价格、成本和费用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审核,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开展成本、费用调查、审核,适用本办法。
  三、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行为,否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五、业务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在申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调整时,应对该收费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如实测算、审核,并将有关资料随文报送审批机关,必要时收费单位应提供必需的相关账本及材料。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度审验,收费单位必须如实填报《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如实反映各项收费的当年成本费用和收支情况。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成本、费用的调查审核工作;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和负责价格监测工作的机构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开展价格、成本、费用的调查、审核,及时监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
  八、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法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行政性、事业性单位的服务费用,每年一般应进行1~2次调查、审核,特殊情况应随机调查、审核,及时跟踪有关企业或单位的价格、成本和费用的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有关企业或单位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根据需要要求有关企业或单位定期报送相关书面资料的方式。
  九、有关企业或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送相关的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如实填写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成本调查表。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报送资料的内容和频率。
  十、申请调定价(费)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调定价(费)申请时,应附上必需的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有关业务处室在办理调定价(费)最终审批事项时,必须附上经调查核实或经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有关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
  十一、由于有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的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失实,造成价格主管部门决策失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核定的价(费)标准。
  十二、有关企冗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其调定价(费)的申请,并按《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成本、费用的资料调查、收集方面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字或其他情况的,或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00〕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琅岐会议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收费政策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的全面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1.实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引导农民生活质优价高的农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发展优质早籼稻和中、晚籼稻,淘汰劣质品种,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各地粮食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2.继续整顿农村电价,扩大农村电力消费。进一步规范农村供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电价管理,降低农村电价水平。积极推进我省“两改一同价”工作进程,制定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体实施办法。今年完成农网“两改”工作任务的县在验收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
  3.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各种收费负担。清理农村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整顿民政、教育、城建、土地、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涉及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向农民公布。加强监督检查,使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
  4.围绕党和政府农村、农业工作中心,开展各个品种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成本和收益情况调查以及信息发布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农
  产品价格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引导农民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
  (二)电力
  要加强对发电、供电企业的成本、价格的审核和管理,适时降低电价。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认真逐条落实,促进全省电力工业的发展。
  (三)城市基础设施
  1.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调整价格和收费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筹集资金的办法。要根据成本的变化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加强成本审核,完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回报期限和回报率。要按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要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通过收费权资本化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等方式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市公用(益)事业发展,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需要。
  2.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产业政策》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完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测算、上报、审批工作,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积极促进水利产业发展。同时,适时调整部分城市自来水价格,以促进城市供排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3.适时开征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污水集中处理的步伐。污水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逐步提高水价中污水处理费的比重,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4.逐步推广垃圾分类处理,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城市垃圾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交通工具业主都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以完善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5.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号)精神,对小城镇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投资经营自来水、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其投资收益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允许其经营获取合理回报;对投资经营市场、公园、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价格适当放开。
  (四)交通
  1.完善铁路运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继续贯彻铁路运价和收费“一票制”政策,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公布的铁路明码标价制度。根据我省地铁和国铁并存的状况,加快研究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新型铁路运价体制,对地方铁路采取特殊运价政策,促进地方铁路建设的发展。
  2.清理整顿公路车辆通行费站点,进一步完善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现行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路桥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以及站点设置和征免范围,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站点坚决给予撤并或取缔。对还清贷款的收费站点,原则上不再延期收费;未还清贷款的收费点应实行收费审计制度。为支持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鼓励外商和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公路建设,可采取个别路段个别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办法,确保投资者的还本付息和合理回报,促进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3.加快公路运价改革步伐,进一步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放开公路货运价格,实行供需双方协商运价;公路客运要根据不同季节、路线、车型,实行优质优价、季节差价、浮动价格等,以适应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满足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4.整顿汽车购买、落籍、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消各种不合法而加收的各种收费项目,以减轻购车者负担,促进和扩大汽车消费。
  (五)电信和广播电视
  1.为满足不同文化层次的需求,对有线电视新增加的其他业务,实行“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的形式,以筹措资金,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
  2.改革农话管理体制,实现同网同价。为改变城乡电信两种体制、农村电话月租费和通话费过高、农民负担过重的矛盾,要在国家改革农村电话管理体制,实行市话和农话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农话通话费标准,逐步实行一个行政县范围内城乡通话费同价。
  3.适时降低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
  4.支持本省电信企业合理降低资费标准,建立不同收费层次,以扩大电信消费。
  (六)住宅业
  1.继续清理整顿住宅业开发、销售环节的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住宅二级交易市场中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努力激活二级交易市场。对农村建房中的自立项目乱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治理整顿,并在乡镇土管所、村建站推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贯彻落实《福建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规范住房建设中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工程交易收费标准。对暂未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国家颁布的定额标准计价,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3.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价格部门会同土地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要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和引导地价水平。
  4.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7项因素审定售房的基准价格并从紧掌握浮动幅度,利润控制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加快公房提租的步伐,推动购房需求增长。到2000年底,全省所有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可达到15%。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最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5.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认真实施物业管理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直至取消收费项目。
  6.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切实解决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多头评估、重复收费等问题,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为企业的重组、兼并,盘活企业资产服务。
  (七)教育
  深化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和收费体系改革,逐步建立与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制度相适应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教育收费体系,满足社会对教育消费不同层次的需求。
  1.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立初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确保广大适龄儿童的基础素质教育。
  2.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改革政府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性收费管理形式。允许学校有一定的收费自主权。实施优质优价的原则,收费标准实行按基准价上下浮动的政策,拉开不同专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质量学校的收费标准。
  为鼓励社会多渠道力量投资办学,对民办(私立)的各类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由民办私立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经济层次的受教育者对教育消费的不同需求。
  为切实放宽管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教育收费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宏观管理。要明确各类学校应该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规定。实行收费报备和向社会公示制度的学校应在开学前发布的招生简章上向社会和学生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同时将学校各项减、免、缓、奖、助、贷学制度的实施办法向学生说明,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进展。对高校后勤服务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自主定价,参与市场竞争。对高校后勤服务的非企业法人,其有偿后勤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给予一定的自主定价权。
  (八)医药与卫生
  以降低药品虚高定价为重点,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在规定药品价格的同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根据《国家计委印发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精神,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由省物价局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制定和适时调整最高零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和调整零售价格。
  2.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各地及有关部门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药品招标采购的单位必须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中标价格形成后,物价部门在实际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差率制定最终零售价格。同时要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审核、公布制度。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精神,今后凡未经省级物价部门审核登记的药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上销售,以进一步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药品价格。
  4.加强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制度。在全省医疗单位推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计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和悬挂《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住院病人在结算医疗费时,医院需向患者提供每天收费项目和收费清单;门诊也应设立专门窗口,对患者提供收费清单。
  5.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监督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在整顿药品折扣、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确保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改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在切实制止乱收费,减轻病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6.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精神,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的需求,拟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实事求是地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九)进出口
  认真清理整顿沿海港口收费,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降低出口成本,增强企业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需求。一是清理港口收费,适当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取缔不合理收费,港口收费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增强收费透明度;二是加大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监督力度,检查国家有关降费规定的实施情况,落实检验检疫收费总体水平下降1/3的规定,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三是清理涉及外贸出口的报关、代理收费,整顿海关业务牌证收费。
  (十)旅游
  1.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广大旅客的切身利益,促进假日经济的形成。
  2.根据景区建设和游客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理顺景区的门票价格,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为引导游客合理健康消费提供依据。
  3.清理涉及旅游产业的不合理收费,降低旅游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停车、电话、餐饮等价格,9月底前对全省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价格监测对象提供有关的价格资料。
  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第七条价格监测表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编制、发布的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八条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第九条价格监测对象需要了解所提供商品价格的全省平均水平及要求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所需的指导、帮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反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价格监测包括常规价格监测和专项价格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常规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专项价格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价格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价格监测对象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价格监测工作从经费上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对象未予以反馈、指导、帮助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消除各种限制消费的障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清理涉农收费
  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对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完善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各乡镇、村和收费站、点均应设立涉农收费公示牌,公示面要达到100%;对公示工作薄弱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切实巩固公示成果。
  大力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种养业大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经供、用企业协商,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实行优惠电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制定。
  进一步清理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12号)精神,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跟踪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减轻农民外出务工负担。
  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不同主体的相关收费进行归并、清理、整顿,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通过取消、暂缓、降低标准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可能增加的收费负担,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二、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价格收费政策的融资功能。本着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公用事业,推行收费权资本化,采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承诺函等方式,积极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机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大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供水、供气、排污、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其运营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经济承受力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公用事业产品收费标准,并建立财政专户,用于支付运营费用。收费价格不与投资运营费用挂钩,财政专户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对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未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用事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向消费者收费的项目。
  大力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各设区市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清理整顿随水价一并收取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和乱加价,属于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属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构成的合理收费,要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改变供水价格制定单纯技单个企业成本计算的做法,推动供水价格和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落实取消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的政策。严禁变相地恢复收取自来水用水基数水费和煤气最低计价气量;取消附加在供、排水价格上的市政附加费等收费和基金;全面清理煤气、电、自来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各项公用事业的报修、报装、报停等工程工料费和各项服务收费,坚决制止垄断行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建立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配合当地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对各种城市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定、信用认证和跟踪监测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质量评定结果制定和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改变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与产品和服务质量脱节的现象,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促进电力消费
  建立新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与新的电力体制相适应的电价管理机制,严格核定电网输配电费用标准,建立合理的电网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省网销售电价结构,今年内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上网电价,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至0.50元以下。
  继续加大电力促销力度。对城市光亮工程用电、能源替代用电、停建与缓建企业自备电厂用电、丰水期用电等实行降价销售。试行厂销直供电办法,在适当时机,从省百家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新经济增长点企业和省定重点工业园区中选择部分作为厂销直供电试点,具体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落实。调整峰谷电价政策,鼓励企业多用电。以福建与华东联网为契机,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促进省内发电厂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参加华东电网竞价交易,以扩大省外电力销售市场。
  认真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在去年已实现部分县(市、区)城乡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年底前全面实现以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和县为单位的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在城市居民中全面实现峰谷分时电价。
  四、促进住房、汽车、旅游消费
  在住房消费方面,一是加强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防止土地价格异常波动和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促进城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我省城镇化建设水平。二是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住房建设中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重新核定并颁布执行,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四是规范房屋交易和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降低住房交易手续费,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收费项目;重新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五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用住房租金改革,做好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衔接工作。六是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费用监控,禁止乱摊和虚列成本,依法查处假冒经济适用住房骗取优惠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七是进一步搞活、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清理整顿、规范房屋租赁中的各种收费,促进存量房流通,带动房地产增量发展。八是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认真落实物业收费分等级定价制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收费标准收费。加强对物业管理中各种押金和代收费用的规范整顿,严禁乱收费行为。
  在汽车消费方面,一是清理规范汽车落籍、使用过程的收费项目,取消各项不合理收费,进一步核实合法收费的标准。对驾驶员实行考训收费分开,驾驶员培训费由承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考试收费、考训场收费、驾驶员等级培训与考核鉴定收费以及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必须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二是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交通站(点),取消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规定的收费站。对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进行结构性调整,统一国、省道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大吨位车型收费标准,减轻车主负担。
  在旅游消费方面,一是充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建立旅游大省的要求,根据我省自然及人文景观建设和游客的实际情况,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及时调整和理顺景区的门票价格,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进一步抓好景区的明码标价制度,并加强节假日黄金周旅游价格的监督检查,促进假日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规范教育、卫生价格管理
  在教育收费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办校。私立学校的收费,允许按生均教育成本自行定费,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告收费。生均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同时适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生均教育成本的真实性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二是规范公立中小学借读费、择校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在保证就近入学的同时,对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择校费的标准由价格部门会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不同具体核定。三是全面推行城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在卫生价格管理方面,全面推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招标采购药品降价的大部分利益能够惠及患者。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对患者做到公开、公正、诚信。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严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范围审批的基础上,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原则,适时调整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六、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管理
  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取消一批、剥离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改革,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不得收费,已经审批的管理性收费,原则上也要逐步予以取消。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对特定时期实行的内资、外资适用不同收费标准的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予以并轨,切实改善投资环境。
  实行收费登记与公示制度,抑制乱收费行为。将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合法收费项目在《物价公报》等媒体公告,让全社会了解国家机关的合法收费项目。所有执收单位必须将价格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向群众公示,让缴费单位与缴费者参与监督。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定期深入企业调查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要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增强企业维权意识。进一步做好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基金、附加的清理工作,编制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理整顿“协会”、“学会”、“商会”等各种社团对民营企业的收费行为。
  认真清理整顿港口、海关收费。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以省物价局牵头,财政、交通、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海关收费清理整顿小组,对我省港口、海关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适当降低过高的服务收费标准,严厉查处各类非法收费;港口收费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增强收费透明度;加大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监督力度,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权机关审定的收费标准;清理涉及外贸出口的报关、代理收费,整顿海关业务牌证收费。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开展对国家机关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外出务工、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包括各级劳动部门及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办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等,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利益。以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整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严厉打击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利用标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并扩大其影响,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坚决制止侵犯群众和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积极开展“双信”评选活动,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
  努力为社会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依托现有的“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通过建立政府数据库和价格政策法规库,提供社会查询,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价格行情和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为企业提供适时的价格信息服务。尽快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密切监测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加强价格政策出台后的信息反馈工作,对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政府制定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服务。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3〕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制订的《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为了应对各种价格异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价格异动事件是指由于各种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或其他人为、自然因素,引发区域性、大范围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异常上涨,需要政府依法进行干预的价格异常波动状态。重要商品主要指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包括粮、油、药品(药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农资、建材、燃料等重要生产资料。
  (二)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阶段等因素,将价格异动事件划分为三个级次。
  1.明显价格异动事件:在1个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开始有抢购迹象,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况。
  2.显著价格异动事件:在23个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3.严重价格异动事件:在3个以上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大面积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
  (三)处置价格异动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的工作部署和各自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处置价格异动事件。
  二、机构和职责
  (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内部各有关机构组成的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价格异动事件状况,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价格异动事件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价格异动事件情况;统一调配价格部门的人、财、物资源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处置工作,检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采取处置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二)领导小组下设监控、政策、检查、宣传四个小组。
  1.监控组由价格监测机构和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与分析价格走势;预警、预测价格异动事件;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2.检查组由价格检查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市场价格行为的巡查、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干预;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政策组主要负责起草、制定政策文件材料。
  4.宣传组主要负责拟订相关的对外宣传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三、启动和实施
  (一)加强价格异动预警预报工作。要依托基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网和12358投诉电话广泛收集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建立健全价格异动监测网络;完善重要主副食品和生产资料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可能引起价格异动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报告价格异动事件信息。要建立健全价格异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联系电话,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接到价格异动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三)价格异动事件三级报告制度
  1.发生明显价格异动事件时,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事件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现场状况;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市有关部门,实行向省物价局一天一报制度。
  2.发生显著价格异动事件时,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情况信息;相关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将情况信息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市有关部门,实行向省物价局半天一报制度;省物价局汇总分析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后,要向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报告,并通报省有关部门。
  3.发生严重价格异动事件时,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情况信息;相关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向设区市政府和省物价局随时报告制度,并通报市有关部门;省物价局汇总分析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后,要实行向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天一报制度,并通报省有关部门。
  (四)建立省、市、县分级管理制度
  1.明显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派出检查组调查摸清情况,开展价格检查,对构成价格违法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有价格违法倾向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价格异动事件扩大、蔓延。设区市相关部门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给予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指示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对明显价格异动事件的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显著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有关的设区市开展处置工作,对重点地区派出检查组,督促指导当地价格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开展价格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价格政策法规、供求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做好应对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各种准备工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相关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处置辖区内发生的价格异动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严重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各相关设区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迅速开展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的各项工作;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严重价格异动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会同省经贸、公安、工商、质技监等部门加强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实施干预措施仍不足以平息严重价格异动事件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立即在我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并申请动用国家重要商品物资储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在省处置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价格异动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的应急行动
  1.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价格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2.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
  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集贸市场价格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经营者。
  3.质技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等产品质量、计量违法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提取价格违法行为的证据。
  4.食品与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与药品质量,充分运用监管手段,积极配合价格部门防止哄抬价格行为的发生,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后要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5.公安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注意掌握社会动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控制谣言的传播。对故意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价格秩序的人员,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价格异动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6.经贸、粮食、供销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附则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应急工作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二)本预案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2005〕综32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可径向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以下简称听证)行为,推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2002〕第26号令,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进行听证活动,必须遵守《听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行听证的项目必须是《福建省定价目录》列示的价格项目。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价格制定或调整(以下简称调定价),应当实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价格决策提供参考。
  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市场变化或者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对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其他项目,价格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权限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活动由各级价格部门负责组织。听证活动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实行书面听证、网上听证等非会议式的听证形式。
  第五条社会各界依法对听证会进行监督。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定价权限属于省物价局或者属于省物价局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听证;由省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价格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听证目录应当本着节约行政成本、讲求行政效能的原则制定。下级价格部门制定的听证目录,应当报上一级价格部门备案。
  第八条上级价格部门可以将应由其组织的听证项目委托下一级价格部门组织听证,下级价格部门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部门申请委托听证,没有委托的,下一级价格部门不得超越定价权限组织听证。上级价格部门委托下一级价格部门组织听证的,除上级听证目录中已经明确委托下一级价格部门组织听证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委托。
  凡属于委托听证(包括听证目录中的委托项目)的,下级价格部门应当先向上一级价格部门书面报送企业的调定价申请,上一级价格部门对该项目有调定价意向并办理必要的委托手续之后,下级价格部门可以就此项目进行听证准备,并在举行听证会的1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价格部门书面报告听证的有关准备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对列入省物价局听证目录,并已由省物价局对定价原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或一定时期的调定价规划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市、县价格部门在调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若干调定价方案,如市、县价格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听证会主持人由价格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应当按照听证会程序,安排好有关的陈述、质询、申辩、答疑等发言顺序,组织和协调听证活动。
  第十一条听证会代表在确定和选取的方式上要体现公正性和公开性。听证会代表按以下原则确定和选取:
  (一)专家学者代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价格部门直接聘请。
  (二)经营者代表由申请人(指申请调定价格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下同)推荐,报价格部门确定并聘请。
  (三)消费者代表和旁听代表由价格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价格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考虑专业资格、文化素质、报名顺序等方面因素选拔产生,报价格部门确定并聘请。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价格部门报名担任听证会代表或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获得代表资格或参加旁听。
  听证会代表的构成与比例要兼顾到不同层面和不同地区,可在全省范围内适当选取与该听证项目有关的听证代表。消费者代表应当多于经营者代表且不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1/3,在听证代表中应当有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听证会代表在收到价格部门的听证聘请书和提供的听证材料后,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调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调定价方案提出意见,听证会后可以查阅听证笔录。
  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听证会代表不得将听证材料中的信息或者向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向外界披露。
  第十三条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纪律,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调定价格的意见。
  第十四条价格部门可以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召开预备会,对各方面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研究可能发生的问题,为正式听证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听证会的质量。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列入听证目录的,或者价格部门依照权限认为需要听证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价格部门提出调定价格的书面申请。
  政企尚未分离的垄断性行业如民航、铁路等,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已经实现政企分离或者大部分企业实现政企分离的行业,应由企业代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担任申请人。
  第十六条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列入听证目录的项目,价格部门认为需要调定价的,应当组织听证;未列入听证目录但属于《福建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价格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价格决策部门)依照权限认为需要调定价的,由价格部门确定是否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由价格决策部门依据定价权限,依照《听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提出调定价方案。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需要调定《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向价格部门提出建议,是否需要调定价并举行听证,由价格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调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价格和建议调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四)建议调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调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及其构成、投资决算报告、职工人数、主要业务范围、市场供求状况、今后发展趋势等。
  (七)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产值;申请调定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近三年成本计算表及计算说明。
  (八)申请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对比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率、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申请调定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总成本及单位成本构成等相关指标对比。
  (九)价格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专业性较强的调定价方案,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以方便听证会代表了解和掌握。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价格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价格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因申请人补正材料占用初审期限的,初审期限可以顺延。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二)此项价格的定价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此项价格是否属于听证项目。
  (四)调定价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达到召开听证会的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不举行听证:
  (一)申请调定的价格不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
  (二)调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申请调定的价格不属于听证项目,价格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暂不宜调定价格的。
  价格部门不论是否受理调定价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价格部门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应当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与有定价权的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价格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在拟决定听证后必须提出举行听证的实施方案,送交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本单位领导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价格部门应当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事项等提前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价格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至少要在举听证会10个工作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一并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参会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有2/3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也可以在举行听证会前后向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由价格决策部门)说明调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价格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申请材料需要评审的,由有关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属于成本监审项目的,由成本监审机构说明监审结论。
  (五)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调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及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参加旁听的公民也可以发表意见。对旁听公民所发表的意见,主持人认为需要回答的,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应作出回答。
  (八)听证主持人总结。
  (九)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价格部门应当根据参会代表人数妥善安排发言时间,超时限发言或发言与听证内容无关的,主持人可予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价格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制作听证会纪要,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纪要可以当场制作完成的,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时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三)听证会代表对调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上级价格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价格决策部门在调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调定价方案或者对调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属于无申请人的调定价方案由价格部门调整;属于有申请人的调定价方案由价格决策部门协调申请人调整,必要时由价格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调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笔录、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价格决策部门最终调定价的决定,应当通过价格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实行简易程序的价格听证会,依照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闽价〔2004〕综479号)的规定进行听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上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价格部门听证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听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听证会各有关方面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依照《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听证费用应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由同级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负担。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价格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2003年7月8日印发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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