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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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价格监督检查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4
页码: 351-3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以“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为中心,其中包括价格检查,价格监督,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等措施,以及做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建设,职工物价监督,城乡价格监督网络等行动。
关键词: 法制建设 物价

内容

一、价格检查
  1999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以“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为中心,统一组织开展交通收费、民航国内航线票价、低价倾销、普通高校向毕业生收费、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春运票价、农资价格、粮食购销价格、农村电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中介服务收费、职工下岗、再就业方面的价格和收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在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开展经常性的,特别是重大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8月1日,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执行国家计委发布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国家计委为全国各级价格执法人员统一制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
  2000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仍以“清费、治乱、减负”为中心,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电信资费、电力价格、成品油价格、公安系统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涉农价格、收费、房地产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春运票价检查。4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全省组织开展“五一”旅游黄金周的旅游价格检查。7月,省物价局制定下发《福建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规定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理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全省组织开展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精神,联合工商部门对市场上44种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进行重点检查。
  2001年,全省统一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假日旅游价格、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邮电资费、教育收费、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继续开展重大节日期间的市场检查,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2002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春运期间铁路、公路客票价格、食盐价格、电信资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土地和住房收费、涉农收费公示、政府越权定价、越权审批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开展节假日期间旅游价格、停车场收费和明码标价检查。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省物价局把1月份确定为清除“不规范标价用语”宣传月。2月8日,省物价局与福州市物价委联合召开有30多家知名企业、10多家新闻媒体参加的政策提醒会,18家企业共同向全省同行发出倡议,倡导全省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价格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监督。4月28日至29日,全省开展节日市场追踪“价格欺诈”行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折扣、模糊赠售、浮夸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作出处理。在五一节期间,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和晚间新闻播出福建省开展反价格欺诈行为检查的情况。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核准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
  2003年2月,省物价局、工商局转发贯彻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4月底,为应对“非典”疫情引发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点开展涉及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专项检查。自4月23日至6月30日,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共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函37591份,检查经营单位15242个,责令改正单位1620个,查处价格违法案件694件,经济制裁金额82.70万元,曝光违法案件195件。当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专项收费、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煤炭价格和涉煤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邮政收费、药品价格、春运票价和节假日市场价格等专项检查。为推动反价格欺诈的工作,7月,省物价局在厦门召开全省反价格欺诈研讨会,探讨交流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价格欺诈工作的经验和做法。2003—2004年,全省共查处36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价格竞争案件。
  2004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汽车市场价格收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电力价格、治理教育乱收费、成品油价格、防治禽流感相关商品价格和收费、涉煤价格和收费、口岸大通关收费和司法系统收费等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整顿13个行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整改、纠正330多项乱收费、乱涨价项目,向价格业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120多项。
  2005年,全省组织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中秋节期间月饼价格、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商品价格、价格欺诈行为、建设系统收费、环保系统收费和供水价格(涉水收费),以及机场、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行业的价格收费检查,对节假日期间的市场监督检查也继续进行。是年,省物价局举办两期反价格欺诈业务交流培训专场;厦门市物价局举办“反价格欺诈”专题研讨班,来自全国各地物价系统130名干部参加研讨。厦门市2005年查处20多起涉及足浴中心、电影剧院、婚纱摄影等行业价格欺诈案件,受到国家发改委的关注。2005年,全省共查处各类价格欺诈案件60多起,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专期刊载福建省反价格欺诈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二、价格监督
  1999一2005年,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并组织和发动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价格举报、开展明码标价和“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建立职工价格监督站和城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1998年,漳州市率先于全省成立价格举报中心,健全价格投诉举报的各项制度,主动参与“110社会联动”,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同年,省物价检查所共受理价格举报169件,查处结案和反馈146件。在处理的案件中,退还金额545582元,罚款金额35500元,没收金额27218元。群众举报反映问题较多的是学校、培训机构、医疗、物业管理、交通、农村电价等。
  1999年,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成立价格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全省91个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61个单位成立了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其余尚未成立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市县,也明确由同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全省共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02部,举报信箱75个。
  2000年8月,省物价局成立福建省价格举报中心。主要工作是:指导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受理、查处价格举报案件,收集、反馈价格举报信息,宣传价格政策,以及统计、上报价格举报工作情况。至年底,全省已正式成立举报中心89个,实现每个设区市、县(市、区)都有举报中心;全省共设立举报电话106部,设立举报信箱94个;许多地方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服务承诺制度,进一步提高网络建设质量。有近1/3的市县(区)加入“110社会联动”服务行列,并设立一整套应急程序,实行日夜值班。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的热点是服务价格、农电价格和收费以及一些行政机关收费。
  2001年“五一节”前,全省开通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当年10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细则》。是年,全省共设立价格举报电话133部,价格举报中心94个,价格举报中心专职人员12人,兼职人员120多人。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举报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建立一整套受理、批办、查办、督办、反馈、统计分析等价格举报工作制度。2001年,全省举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药品价格、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电力价格、农村电网改造收费、交通运价及车辆通行费和物业收费。
  20G2年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下发《福建省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了奖励原则、奖励对象、奖励办法以及奖励资金的来源与使用,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4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价格举报宣传日”活动的通知》,把每年5月8日确定为“价格举报宣传日”,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物价局长接待日”、“价格举报案件新闻发布会”、设立“价格投诉、咨询点”等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加强价格举报工作,保证“12358”举报电话的畅通。全省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中,群众举报涉及的案件数明显增多。
  2003年2月,省物价局制定下发全省统一的登记、受理、呈报、转办、查办、督办、办结、反馈、归档、统计等一整套共八项价格举报工作制度,使价格举报工作有章可循。2003年,全省各级价格举报中心从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出发,对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联系密切的药品及医疗、教育、房地产及物业和交通运输等投诉行业进行重点查处。
  2004年4月,省物价局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开展以“维权、减负、诚信”为主题的“12358八闽行”活动,通过巡回办案、流动办案,公开、透明、直接、迅速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全省出动检查人员3800多人次,出动430个检查组,行程近万里,深入九个设区市、70多个县(市、区),走访145个乡镇291村,访谈2000多户农家。4万多名群众参加维权诚信签字。现场受理价格案件559件,查办违法案件254起,查处违规金额4200多万元,新闻媒体公开曝光50多起违法案件。2004年价格举报反映的热点仍集中在交通、教育、医疗、物业等行业。
  2005年4月4日,《海峡都市报》刊登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行李打包“强制、诱导和高价收费”的情况。省委书记卢展工对此作出批示,省物价局迅速采取专案检查行动,在短时间内全面查清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违法乱收费案件事实,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向省委作专题汇报。省委书记卢展工对省物价局积极发挥价格监管职能,迅速查处机场违规收费所采取的举措予以肯定。8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贯彻落实,强化价格举报工作,维护群众利益。2005年,全省价格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是交通运输价格、教育收费、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收费、药品及医疗服务收费、成品油、电信收费。
  (二)明码标价
  1999年4月,全省实行统一格式的商品标价签和削价商品标价签。5月、7月、8月,省物价委于5月下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娱乐场所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8月下发了《关于全省医疗单位统一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和《关于统一规范全省邮政、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对物业管理、医疗单位、娱乐场所、邮政、电信等行业统一实行明码标价。11月,省物价委对各地、市统一格式标价签工作进行检查。
  2000年8月,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发布施行。按照这一规定,全省各地相继建立一批明码标价示范店、示范街、示范行业,并对市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查处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同时,各地在规范交通、饮食、娱乐业、邮电、宾馆、物业等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成品油零售系统等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专项治理。
  2001年2月,省物价局制定下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意见。5月,省物价局制定明码标价工作考核评比实施办法(试行),并于8月上旬组织明码标价的考核评比活动。莆田、厦门、福州、三明等地主要街道的大中型商场的标价率达到95%以上,多数地方主要街道的商品标价率也都在90%以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集贸市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6月,省物价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加强集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2002年,全省开展涉农收费公示执行情况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地方涉农收费公示牌没有按规定放置在农民容易看到的显眼地方,有的地方公示内容不规范,应该公示的项目没有具体公示,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没有及时变动。对发现的问题,省物价局及时下达规范、整改意见。8月,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联合对电信服务行业的明码标价方式和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9月,省物价局同意监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价有限公司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油品价目表和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特色标价签,具体监制工作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12月,省物价局下发《商品和服务实行中英文明码标价签的通知》,从2003年1月起对商品和服务实行中英文标价签(价目表)。
  2003年1月,全省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3月,省物价局在全省组织开展明码标价评比活动,三明市、厦门市、莆田市被评为优秀单位。同时,重新设计的注有中英文字样和12358举报电话的新版标价签,在全省推行。从4月1日起,全省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开始执行。5月,省物价局在全省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工作。7月,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对全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做出统一规定。省物价局进一步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站收费公示工作,并同意监制公安机关收费项目标准公示栏以及烟草行业、医药行业惠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的特色标价签。
  2004年3月,省物价局制定《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暂行办法》,并开展检查评比活动。12月,省物价局批准美信医药连锁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在福建省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至年底,全省已实行统一明码标价的行业11个,主要有铁路运输、邮政、电信、医疗、加油站、维修行业、卷烟零售、美容美发、公路通行收费站、物业管理、停车场。同时,继续推广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2005年4月,省物价局制定下发倡导明码实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有关部门,规范行业明码标价。5月,省物价局制定下发司法服务收费、银行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暂行办法。8月,省物价局在全省开展“价格诚信执法宣传月”活动,重点做好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工作,揭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同时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曝光典型案例。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引导企业和经营者参与价格诚信活动,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三)“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及价格诚信建设
  1996—2000年,全省对“价格、计量信得过”(简称“双信”)评选工作没有作出具体安排。一些设区市暂停了“双信”评选工作,一些设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改进“双信”工作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双信”活动。
  1997年,福州等地修订、充实“双信”考评内容,进一步规范考评办法。是年,全省参加“双信”活动的单位372家,获县以上“双信”单位称号的企业188家。
  1998年2月,福州市物价委配合市贸易局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街”活动,定期派员与贸易、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行动,规范“无假货示范街”零售商业和服务业的明码标价。
  2000年,霞浦县物价局对城区15家参评的经营单位进行考核、评比,授予7家单位为“物价信得过单位”称号。仙游县物价局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购物放心店”活动,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价格自律意识。
  2001年7月,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双信”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全省“双信”活动评比实施细则和“双信”单位具体标准。
  2002年2月,省物价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全省“双信”活动实施方案。4月,在福清市召开全省“双信”工作会议,对全省“双信”活动进行部署。10月,省“双信”办公室组成三个考评小组,分赴全省各地进行考核验收,还在报刊上告示参评单位名单,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2002年,全省上报的“双信”参评单位183个。12月30日,省物价局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召开“双信”命名表彰大会,决定授予98家企业为2001—2002年度“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称号。
  2003年,全省继续开展“双信”活动,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
  2004年3月,省物价局组织美容美发业价格诚信评比活动,全省22家美容美发单位被授予第一批“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2005年1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把7月份作为全省“价格诚信宣传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立价格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双信”评选活动。福州市先后在茶叶、家具、药品、珠宝等4个行业开展“明码实价店”评选活动,全市共有30多家经过评比验收,予以授牌。
  (四)职工物价监督
  1999年7月,省总工会、物价委研究决定,由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对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人员统一制发“福建省职工价格监督证”。是年,各地职工物价监督站加强职工价格监督队伍建设,共参与市场价格监督检查121909人次,处理价格违法违纪行为95163件,退还消费者8.26万元,上缴财政金额76.72万元。
  2000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行使一定的监督检查权,同时,加强对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素质。至年底,全省设立职工价格监督站(小组)计253个,价格监督人员1064人。全年参与市场检查96976人次,查出价格违法行为33544件,罚没款70.94万元,退还消费者15.11万元。
  2001年4月3日,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在福清市召开全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座谈会议。会议总结2000年工作并部署2001年工作,表彰奖励全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先进工作者,要求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积极配合物价部门抓好明码标价工作。7月,省物价局、省总工会决定统一核发福建省价格监督员证,并规定使用管理办法。价格监督员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制作,经省职工物价监督站提出审核意见并经省物价检查分局审批后,由各设区市职工物价监督站负责证件的核发、使用和管理。价格监督员证的发放范围是县以上工会、物价主管部门聘任的职工物价监督人员。价格监督员证适用监督在福建省境内发生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行为,宣传有关的价格政策法规,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持证人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佩戴监督员证,价格监督员证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职工物价监督站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
  2002年,全省职工物价监督人员参与了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和开展明码标价检查行动。1月,泉州市物价局组织鲤城区、丰泽区物价局和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上街开展贯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大型宣传活动,共向商家、过往群众分发《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宣传品2600余份,接受有关价格政策咨询数十起,现场受理投诉一起。2月,福清市物价委组织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参与对城区各商家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22家涉嫌价格欺诈的标价进行清理,责令当场纠正,对随意填写标价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7家商场(店)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厦门市物价检查所两次开展职工物价监督站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学习培训《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2003年,厦门市在职工物价监督站队伍整顿中,充实、保留一批年纪轻、文化高、纪律好的人员,组成一支精干的职工价格监督队伍,将监督站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与物价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配合物价部门开展节日期间市场物价检查、春运票价检查,对节日期间的“米袋子”、“菜篮子”、“火炉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进行检查,配合物价部门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检查工作,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以及趁节日旺销之际进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2004—2005年,各地职工价格监督站参与了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价格信得过”、创建“诚信企业”和明码标价宣传检查等活动,从社会监督的角度依法履行价格社会监督的职责。2005年,在巩固已经建立的职工监督组织、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等社会监督力量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活动。5月,省物价局以福州中山社区为试点示范单位,设立社区价格监督站,聘请社区义务监督员,服务社区内经营者和居民群众,开展价格收费公示、价格法规宣传、工作职能宣传、价格政策咨询、投诉受理。
  (五)城乡价格监督网络
  2003年2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摸清物价员的现状,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福州市内的省属以上单位由省物价局直接管理。省物价局与电信、电力、铁路三个行业建立物价工作定期联系制度。各地价格部门也与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物价工作联系,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物价员制度,明确物价员职责,推行企事业物价员培训、领证、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价格监管的网络和领域进一步向企事业单位延伸。
  2003年4月,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了先试点、后推广、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地重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建设,抓好价格监督站建设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地选择一些较大的、经济力较强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经地方政府同意,大多数开展试点的乡镇将农村价格监督站设在乡镇政府内,由乡镇领导兼任监督站的站长,监督人员由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并在村里聘请价格监督员,通过村委提名或村民推荐的方式挑选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价格监督员。采取与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一些乡镇、村庄聘请的既是价格监督员,又是涉农收费监督员(联络员),使工作面更广。是年,全省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110个,兼职和聘请的价格监督员300多人,价格监督网络开始向农村延伸,初步形成了全省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建立机构的基础上,组织指导乡镇价格监督站开展农村收费和明码标价检查工作。2003年9月,漳浦县物价局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的经验,在重庆市召开的全国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经验交流会议上作专题交流。
  2004年11月,省物价局在霞浦县召开全省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到2004年底,全省共有181个乡镇设立了监督站,加上全省在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工作中建立起来的农村价格与收费监督网络,在乡镇设立兼职或聘请一名联络员,在行政村聘请一名监督员,全省农村三级监督网络初步形成。
  2004年,各地继续发挥企业物价员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强经营者价格行为自律方面的作用^通过建立物价员档案、实行岗位资格认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物价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诚信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价格行为的自律,并通过整合社会力量、优化监督网络,提升了诚信工作效果,在全省初步形成“政府监管、部门引导、协会搭台、企业唱戏、媒体参与、社会评价”共同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的局面。
  2005年4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物价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工作目标等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管理工作,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
  三、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
  (一)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
  1999年初,在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省物价委决定从1999年起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提出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各级物价检查所达到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要求,以此来推动全省物价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全省物价检查机构的行风建设。2月,省物价委发出《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3月,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函复省物价委,同意在福建省进行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试点工作,并于4月中旬在泉州石狮市召开“全国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座谈会”。省物价委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结合全省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创建过程中一并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相继成立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创建具体工作。自1999年12月6日起,省物价委组织力量对申请参加全省物价系统“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评选的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对符合省级“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评选条件的27个单位,授予全省物价系统“规范化物检所”称号;符合国家计委评选条件的11个单位,向国家计委推荐上报。
  2000年初,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在福州市召开。国家计委肯定了全省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的成效,到福州市鼓楼区物价检查所、福清市物价检查所检查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建设情况,指导基层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创建工作。2000年5月16日至18日,国家计委在江苏省召开“全国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经验交流会”,福建省物价局在会上介绍开展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展播反映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的纪实片《创建之路》。国家计委在会上公布了全国第一批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福建省推荐的11个单位全部入选。2000年,共有51个单位申报参加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评选,在各参评单位自荐和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初评上报的基础上,省物价局于2000年10月23日至2000年11月10日,对全省各地第二批申报参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有43个单位被授予全省物价系统“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称号,并从中评选出19个单位参加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评选。这19个单位于2001年7月,在国家计委命名的第二批“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全部获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称号。
  2001年10月,省物价局修订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标准,同时制定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复核办法。自10月底开始,继续在全省开展第三批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考核验收工作。经过考核验收,有18个单位获全省物价系统“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称号。同时,对第一批获得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称号的11个单位进行复核。至2001年底,全省获得国家计委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达30个;获得省物价局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88个,占全省物价检查所总数的93%,实现省物价局制定的三年创建目标。同年,省物价局又上报12个单位参加第三批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评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2002年6~7月,省物价局对首批获得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称号的11个物价检查所(检查分局)进行考评、复核。从复核情况看,首批获得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称号的单位符合国家计委制定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20条标准。同年10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设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参评“国家计委规范化物检所”标准》,并于12月下旬对全省第四批申报参评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和全省物价系统“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申报参评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单位有5个。同年,又有1个单位进入省级“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行列。
  2003年3月,国家计委命名第三批“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福建省推荐的12个单位荣获国家计委“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称号。至此,全省获得国家计委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42个,占全省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总数的45%。6月,省物价局深化和完善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决定在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开展“树强扶弱”活动,每年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单位,帮扶一批后进单位的转化,并制定了从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业务上培训、信息上服务四个方面的扶持措施。同时,建立基层联系制度,开展“结对子”活动。全省各设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之间有8个单位结成“对子”,签订协议,开展协作和交流活动,形成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系统相互沟通、互相协作的联络机制。
  2004年2月,省物价局对各地第五批申报参加2003年度省级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评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评定,有3个单位被评为全省物价系统“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同时,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对2003年开展的“树强扶弱”活动中涌现出的“十强”单位和由弱转强的先进单位予以总结表彰。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福清市物价局检查分局、龙海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建瓯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惠安县物价局检查所、沙县物价检查所、霞浦县物价检查所、厦门市同安区物价检查所、龙岩市新罗区物价检查所10个单位,被评为“树强扶弱”活动“十强单位”。安溪县物价检查所、永泰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德化县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永定县物价局检查分局、建宁县物价局检查分局、政和县物价检查所、建阳市物价检查所、宁德市蕉城区物价检查所8个单位,被评为“树强扶弱”活动“先进单位”。3月,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发出通知,继续开展全省第二批“树强扶弱”活动。同时,把“树强扶弱”活动与创建规范化物检所活动、“山海协作结对子”活动和与基层责任挂钩联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将工作职能向基层延伸,构建上下沟通平台,形成上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之间纵向的和跨地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之间横向的全方位联络机制。
  2005年7月,省物价局组织三个考核验收组赴各地,按照2005年3月省物价局下发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考评实施细则规定,对上报推荐参评的34个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其中30个单位被命名为福建省2004—2005年度“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12月,国家发改委命名全国143个物价检查所(检查分局)为2004—2005年度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福建省有5个物价检查所(检查分局)获得2004—2005年度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称号。
  (二)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机制
  1991年,全省开展首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考评活动,福州市鼓楼区、厦门市、龙海县、连城县、顺昌县物价检查所选送的案卷被评为优秀案卷,其中福州市鼓楼区物价检查所选送的案卷被评为最佳案卷。1992年5月,省物价检查所在泰宁召开全省第二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选活动,按照国家物价局检查司统一制作的《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选,评选出一等奖一卷、二等奖四卷,并将这一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福州市鼓楼区物价检查所选送的案卷获得一等奖;省物价检查所、永春县物价检查所、同安县物价检查所、龙海县物价检查所选送的案卷获得二等奖。1995年9月,省物价检查所开展全省第三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选活动,三明市物价检查所、厦门市物价检查所、泉州市鲤城区物价检查所选送的案卷获得一等奖;闽清县物价检查所、莆田县物价检查所选送的案卷获得二等奖;霞浦县物价检查所、南平市物价检查所、龙海县物价检查所、连城县物价检查所选送的案卷获得三等奖。
  1999年10月,省物价委召开全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同时开展全省第四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选活动,对全省各地推荐的案卷进行评选,并从中评选出一等、二等、三等奖。福州市物价委选送的案卷获得一等奖;厦门市物价局、莆田市城厢区物价局选送的案卷获得二等奖;龙岩市物价委、宁德地区物价委选送的案卷获得三等奖。
  2000年5月,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制作印发《价格违法案件卷宗制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提高案卷制作的水平。
  2001年9月,省物价局开展全省第五届价格检查案卷评选活动,评选出价格监督检查优秀案卷1卷,表扬案卷3卷。莆田市物价委获得“优秀单位”;福州市物价委、三明市物价委、泉州市物价委3个单位受到表扬。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开展全省第六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考核评比活动,莆田市物价局获得一等奖;福州市物价局、龙岩市物价局获得二等奖;晋江市物价局、三明市物价局、福州市马尾区物价局获得三等奖。
  2004年1月,省物价局开展全省第七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考核评比活动,对各设区市选送的案卷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莆田市物价局的案卷获得一等奖;漳州市物价局、省物价局的案卷获得二等奖;泉州市物价局、厦门市物价局、龙岩市物价局的案卷获得三等奖。
  2005年3月,省物价局开展全省第八届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活动。莆田市物价局的案卷获得一等奖,连续四届获得一等奖;龙岩市物价局、漳州市物价局的案卷获得二等奖;厦门市物价局、福州市物价局选送的案卷获得三等奖。2005年5月,省物价局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7月,省物价局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
  (三)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4年9月,省物价局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0月,省物价局在全省价格执法系统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自报和抽查的基础上,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联合派员组成三个执法检查组,于12月中旬对全省9个设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随机确定的18个县(市、区)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近年来的价格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得分较高的泉州、南平、龙岩物价局检查分局等9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2005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在福建省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全省选择漳州、厦门、南平三个检查分局开展首批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试点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将工作目标实行责任考核,将工作绩效与奖罚制度挂钩,将执法效果公开进行评价。5月,省物价局制定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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