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收费改革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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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收费改革与治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1
页码: 349-359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从2001年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剥离一批、 取消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的“四个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的要 求,全省开始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公示。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委 改革 进城务工

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从2001年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剥离一批、取消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的“四个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的要求,全省开始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
  (一)剥离一批即将属于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以营利为目的而不体现政府职能的可由供需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收费,不带有行政强制的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的各种服务行为的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2001年12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的《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全省中标设备服务费、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水利工程水费、气象有偿服务费、测绘产品收费、版权代理服务费、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收养服务费、条形码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等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2002年,全省26个部门的5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2002年转为中介和经营服务性的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体系中,属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和为建设筹资与养人的各类管理费、配套费及审批审核环节的审批费、审查费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收费,区别不同情况逐步予以取消。其中取消规模较大的有:一是按照2000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福州市机动车入户增容费,福清市机动车入户增容费、机动车辆建勤费、长乐市机动车入户增容费,莆田公路建设集资费、建勤费,漳州市车辆增容费、车辆建勤费,龙岩市城市增容费、公路建勤费,三明市公路建设附加费、车辆建勤费、水路运输许可证费。二是按照2003年4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告》,取消养路费免征证工本手续费、公路规费年审本工本费、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动力性检测收费、经济性检测收费、安全性检测收费、密封性检测收费、环境污染性检测收费、可靠性检测收费、外观与装备检测收费。三是按照2003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戴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至2004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00年的612项减少到394项。这394项中,国家审批的收费项目305项,省定的收费项目89项。
  (三)规范一批将保留下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部门或收费的种类进行分类整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四)改税一批将缴费者不直接受益,带有强制征收、费源相对稳定、金额较大的部分收费、基金、附加等,按照国家税费改革政策,逐步改为征税,由国家统一实施。
  二、清费、减负工作(一)治理涉企收费
  1997年8月,省委、省政府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在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成立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物价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部署开展对全省涉企收费的专项清理。1997—1998年,分4批公布取消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999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省级出台的集资、基金、附加、罚款项目的通知》,又取消了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省广电厅的技术 (设计、安装)许可证工本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费,省交通厅的车辆报停牌照保管及工本手续费、车辆报停复驶工本手续费,省建委的基本建设工程调用民工承包工调配费,省公安厅的FJ303通行证管理费(金融物品免检通行证费),省卫生厅的食品卫生纠纷仲裁费、药品宣传审核费、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蚊香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省劳动厅的劳务输出管理费,省经贸委的进省物资运输手续费,省文化厅的文艺演出管理费(计划外),省技术监督局的质量仲裁管理费。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出《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简称 “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11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贯彻国家统一部署,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进行归并和调整。各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明令公布取消的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杜绝变换名目继续向建筑企业收取或者恢复征收,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或者重复收取。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要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建筑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执行,杜绝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集资,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严禁向建筑企业进行各种摊派。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确定为乱收费。取消城市增容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出人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费、报建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建筑检测试验费、治安联防费、省外企业在福建省室内装饰施工资质审验费、技术开发费、驻外联络机构劳动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及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摊派项目。经清理,全省保留2项专门面向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2项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1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乱收费项目,2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清理、公示涉农收费
  1.清理涉农收费
  2001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6部委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组织贯彻落实,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厉查处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的行为,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农民建房收费的审批权限严格实行由中央和省政府(不含计划单列市)及财政、价格部门两级管理。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有关部门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各地政府、部门擅自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落实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纠正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等收费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省共取消涉农收费项目55项,年减轻农民负担2亿多元。
  2003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乡统筹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外,所有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农民进城务工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除国家和省里统一规定的杂费、代收课本簿籍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外,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体现政府职能以及具有经营性质涉及农民的妇幼保健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林木种子费、种牛配种服务费、进出省鳗苗和鲡苗种检验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劳动力市场服务费、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有线电视建设费、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外贸茶叶及土产高级工培训费和杂交稻、玉米制种、种子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省物价局组织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机服务、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外出务工的收费和农村供水供电价格、报刊摊派以及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等项目进行专项治理后,向社会公布取消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含鉴证、调解和仲裁费)、农技维修点技术服务费、山林纠纷调处费、森林资源补偿费、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自行车分合式牌证工本费、生育计划证工本费、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私人建房管理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粮食供应证工本费、粮食迁移证工本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集体工业联社管理费等收费项目。
  2.公示涉农收费
  2001年,福建省建立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监督机制和涉农价费公示监督员、联络员制度,对监督员、联络员的权利和职责作出具体规范。至2002年6月底,全省所有的乡镇、村、基层所站和农村中小学均实行收费公示。
  2003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纠风办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村涉农价费公示内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全省行政村涉农价费公示内容,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与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作为各行政村公示的基本内容。
  2004年,《福建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出台,调整了公示的对象、范围和格式,明确“谁收费、谁公示;收什么项目、公示什么项目;在哪里收取、在哪里公示”的原则。省物价局同时发布《福建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和《福建省涉农价格(含中介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目录》,规范全省的价费公示工作,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与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相一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商品价格按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根据2001年7月省政府规定,各地、省直有关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国家公布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47项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除对应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对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从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验收到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项目(包括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以及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逐项清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已批准执行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以下简称 “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工程交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和垄断企业强制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以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住房建设收费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严格住房建设收费的审批权限,省以下各地不得出台包括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在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髙收费标准。严禁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交其他单位搞有偿服务。各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住房建设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年减轻企业负担1亿多元。
  (四)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2002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公布取消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跟踪服务费以及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部分)8项收费项目。5月,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国家对收费的减免政策,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劳动合同鉴证费、民兵预备役训练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等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3年,全省各级价格部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内有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收费的优惠政策,严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不得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除按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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