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其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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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其他收费
分类号: F572.88
页数: 14
页码: 335-348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民兵预备役训练费、强制戒毒费、铁路护路联防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公路养路费、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白蚁防治收费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房地产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等项目的管理和调控。
关键词: 物价委 停车费 养路费

内容

一、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福州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贯彻总参、总政《关于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征收幅度,由福州市物价委会同福州市财政局结合福州市经济发展实际审核定额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具体收费标准为上年度人均生活费收入的0.04%。
  二、强制戒毒费
  2000年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强制戒毒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6个月)4000元。强制戒毒费包括治疗费(含药品费、检验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护理费等)、生活费(含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被服)等。强制戒毒所向自愿戒毒者收取的戒毒费由戒毒者或其家属协商收取,收费期限2年。
  2002年。重新规定实行分阶段核定收费标准,即每人每期前3个月4000元,从第四个月起,每增加1个月另加收费用500元,自愿戒毒人员和自愿选择高级戒毒病房(每间3人及以下居住,独立配备彩电、沙发、钢丝床垫、卫生间、洗浴设备等)人员,在与强制戒毒所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其治疗费和生活费可由强制戒毒所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家属协商收取,收费期限2年。
  2004年,经批准仍按原规定收取强制戒毒费,收费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三、铁路护路联防费
  2003年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将铁路运输货物货场管理费更名为铁路护路联防费,并相应提高其收费标准,凡福州铁路分局管辖内及合资铁路各路发送和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国家支农物资、贮备粮、军用、抢险救灾物资,路料以及重量不足1吨的零担除外),在核收运费的同时,按核收运费的货物重量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整车货物每车12元,零担货物每吨0.2元;集装箱40英尺每箱8元,20英尺每箱4元,10英尺每箱2元,5吨和6吨箱每箱1元,1吨箱每箱0.5元。收费标准试行至2004年12月30日。2005年正式批准其收费标准。
  四、公路养路费
  1999年至2005年,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仍按照1994年省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收费标准详见《福建省志.价格志》1999年版第1160页)。
  五、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包括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3项内容。其中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仍按照1995年核定的标准执行。
  1999年12月,省物价委核定全省髙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
  说明:标准中未列的高速公路设施如有损坏,按实际造价赔偿。
  2000年4月,重新核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中车辆超载部分的收费标准,并更名为“超限运输赔(补)偿费”,试行一年。2001年4月,正式核定该收费标准,同时补充规定,不得再另行收取超限通行证工本费、表格费。
  六、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卡遗失、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每张30元。2002年12月,每张由30元调为25元。
  七、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
  2000年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继续按照1998年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级路段每车位第30分钟人民币2元,二级路段每车位第30分钟人民币1元;凡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以此类推。泊车咪表计费时段为每天8点至20点,其余时间免费。
  2001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福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为:咪表收费一级路段每车位30分钟收2元,二级路段收1元,凡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以此类推;咪表收费标准中已含咪表配套使用IC卡制作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军警车辆、救护车辆和市政工程施救车辆免缴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费。没有安装咪表的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2004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同意南平市城市道路停车占用停车收费标准。
  八、白蚁防治收费
  1999年至2001年5月,白蚁防治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2001年6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核定房屋白蚁预防灭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规范的《白蚁预防合同》,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的,可向委托防治单位收取房屋白蚁预防灭治费。房屋白蚁预防灭治收费分为白蚁预防和白蚁灭治收费两项。白蚁预防收费标准为新建房屋预防第一层 (地基基础)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每平方米4元;预防性处理包治期15年,每年复查一次,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20%的费用作为保治基金,由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每年复查、灭治费用。白蚁灭治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每个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灭治处理包治期两年,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此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02年6月30日。2002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该项收费标准。
  九、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房地产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等项目。
  1999一2003年9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档案保护费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0.20元,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05~0.15元,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0.10~0.20元,新中国成立后档案每页收0.05~0.10元,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标准的3~5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按省物价委、财政厅 《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执行,即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的每页(16开)为0.35元。出具房地产档案证明收费标准按每份10~400元收取。
  2003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重新规范出具房地产档案证明收费行为,并制定相应收费标准。
  2004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并重新调整收费标准。
  十、专利收费
  2001年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专利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受权以后3年的年费等5项。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受权以后3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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