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教育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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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教育类收费
分类号: F714.1;G4
页数: 12
页码: 296-3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各市区公民办学校、幼儿园、义务教育和高校类各项收费项目的调控和管理。
关键词: 教育 福建省 教育厅 收费

内容

一、公办教育收费(一)幼儿园收费
  1999年,福州市和省直属幼儿园收费按1996年审定的福建省直机关及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至2002年7月。
  表4-501999年至2002年7月福建省直机关及福州市幼儿园月收费标准单位:元
  2002年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发出《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各项费用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日收取(每月扣除双休日按22.5日计收)。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建园费、押金等,也不得利用幼儿园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兴趣小组”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调不限。各类幼儿园开办的小小班收费标准可上浮20%。福州市各公办幼儿园、省直属幼儿园亦按照此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
  1.义务教育杂费
  2002年,调整从1996年起执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杂费标准,统一代办费项目与标准,规定学生在校用餐、参加夜自修、寄放自行车、班级活动费用一律在杂费收入中列支,代办费只保留课本费与簿籍费两项,课本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在开学前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等共同向社会发布最高限价标准。调整后的杂费标准从2002年春季开始执行。其中,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到4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 (完小及中心校3年级以上)调到6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到95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5~40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3年级以上)调到85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60元调整到9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到125元。另外,不含信息技术教育增加部分,城市中小学杂费福州、泉州上浮20%,厦门上浮30%。
  2004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要求,制定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学校每学期开学初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借读生应缴的借读费也在学期初一并收取。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的食宿费用等代办收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以外,各地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构成。其中的杂费最高限额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的实际并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学的需要核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并进行管理。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杂费最高收费标准分为三类。一类县(市、区)每生每学期农村小学70元、初中100元,城市小学100元、初中140元;二类县(市、区)每生每学期农村小学80元、初中110元,城市小学120元、初中160元;三类县(市、区)每生每学期农村小学90元、初中120元,城市小学140元、初中180元。对未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和年级的杂费按小学减20元、初中减30元的标准核定。
  三类区的具体划分一类县(市、区)19个:宁化县、大田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永泰县、平潭县、华安县、平和县、仙游县。
  二类县(市、区)25个:荔城区、秀屿区、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尤溪县、将乐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龙海市、浦城县、武夷山市、建阳市、顺昌县、邵武市、建瓯市、永定县、漳平县、霞浦县、古田县、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
  三类县(市、区)42个: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琅岐区、仓山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城厢区、涵江区、湄州岛、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惠安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芗城区、龙文区、南靖县、东山县、延平区、新罗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区、翔安区。
  各县(市、区)在省定杂费最高限额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由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确定的具体教材,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具体课本价格制定。其中教科书作为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强制统一征订。作业本费也由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每本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制定。
  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发出《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一费制”相关规定,明确课本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纳入“一费制”范畴,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更不得纳入“一费制”范畴。作业本采购价即是作业本费,学校不得营利,不得收取回扣,也不得在作业本费上附加其他费用。各地在推行“一费制”的同时,相应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杂费标准加上财政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组成,财政预算核拨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0元,初中50元,其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初中20元,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小学不低于20元,农村初中不低于30元,城市中小学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按不低于农村中小学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内安排,已经高于基本标准的不降低。对“一费制”规定以外的代办项目收费,除规定的看电影、体检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代办项目收费外,城市中小学校服亦按“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办理。在社会实践基地发生的住宿、伙食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据实核定,不得盈利。代办项目在事毕结清后,其收支情况均在学校范围中予以公示。
  2.“借读生”收费
  2004年5月,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收费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小学、初中招收的借读生总人数控制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班级人数15%的范围以内,学校按规定向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杂费和代办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800元,初中最高限额1300元。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所属的县城城关及以上的中小学的借读费收费标准在省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上浮范围和幅度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情况确定,除此之外,不再以其他形式向学生家长收取与人学指标挂钩的赞助费。借读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特定对象实行特殊政策,烈士子女、残废军人子女、孤儿、特困家庭的子女,因生活需要在监护人常住地初中小学就近读书的,减收或免收借读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就学初中、小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人学的,免收借读费。
  2005年8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的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作出补充规定,明确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人学的,免收借读费;对不接受统筹安排自行择校的,按借读生管理。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招收借读生的管理办法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对原在校借读生仍按原借读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对统筹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免收借读费。农村(县城城关以下,不含县城城关)中小学一律不收取借读费。
  (三)高中阶段收费
  1.高中学费
  1999年7月,核定全省统一的高中学费标准,农村每生每学期250元、城市600元,福州、厦门、泉州城区可上浮20%。
  2004年4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普通高中收费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代办费项目归并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此外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2004年秋季招生开始,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暂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生均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制定本地普通髙中学费收费标准时,必须进行收费成本审核,实行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不脱离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不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分类提出一级、二级、三级达标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教育成本主要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和其他正常办学费用支出等项目测算,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各地在执行高中收费政策时,还相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予以减免,减免的比例不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比例还适当提高。
  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其标准一般不高于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
  福州一中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学费标准。2004年3月,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州第一中学办学问题的有关精神,结合福州一中面向全省单独招生、实行全日制寄宿的特点以及办学成本的具体情况,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费最高限额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
  2.“择校生”收费
  200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就高中招收“择校生”问题联合发文通知,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三级达标以上的学校,可招收适量的高中 “择校生”。
  2004年6月,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 “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三级达标以上学校,允许招收不超过总招生计划30%的“择校生”(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普通高中执行“择校生”政策后,各校不再收取“借读生”,以及以“借读生”、“旁听生”、“寄读生”、“走读生”等各种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在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上,要求“择校生”的择校费应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学费、代办费和需住宿学生的住宿费与正常缴费生一样按学期收取,不跨学期预收,学校不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最高限额收费标准:一级达标学校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学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学校每生9000元。
  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群众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不同层次学校的“择校生”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高校收费
  1.学费标准
  1999年7月,省物价委、财政厅、省教委发出《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夜大、函授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普通高校举办的夜大、函授等学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1999年7月至2000年7月福建省普通高校夜大、函授等收费标准学生的课本、簿籍费由学生自理,学校遵循“按实收取,及时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实行代办,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允许各高校跨学年预收。
  2000年7月,为逐步建立合理的教育经费筹措补偿分担机制,提高学费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在对高校收费进行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文,调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对大中专学校收费采取指导性收费管理模式,赋予各学校一定的收费自主权,由省级制定中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此范围内根据办学实际确定不同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私立)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自主制定,并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收费只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允许跨学年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此次调整,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允许部分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试点,学校在不超过省定学费浮动后最高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不同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在福建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以及联合办学院校,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收费标准均按福建省收费标准执行。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缴纳的学费,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减、免、缓”交的部分不低于35%,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不低于20%,专款专用。收费实行预告知制度,学校将制定的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和“奖、贷、助、减、免、缓”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2004年1月,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作出规定,全省高校软件专业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确定,并相应制定各类高等学校不同办学层次的软件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和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具体标准各学校制定后分别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此标准不含学生进行IT认证所需费用,认证所需费用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代收代缴,另行支付给认证公司。
  5月,根据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四所高校和厦门大学生均教育培养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进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的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和进入漳州新校区建设的厦门大学共5所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费标准。学费仍采取指导性收费管理模式,收费标准为: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4200元,医学、飞机工程类专业5200元,艺术类专业7200元。学校在允许上浮20%的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作为部属院校的厦门大学、进入“211工程”的福州大学在上浮3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收费标准。各有关高校落实对贫困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部分的支出不低于学费总额的35%,其中用于勤工助学基金部分不低于10%。
  2005年,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对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稳定全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学校不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按成本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经有权机关批准招收预科学生的学校,其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以及转入本专科后的学费标准,均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同类别、同层次本科生、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测算出不同专业学分收费的标准并制定出管理办法,连同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方案、教学计划以及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一并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不能提供实行学分制教学等配套制度的,不实行按学分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对修读第二学位以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所选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代办费,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制服务和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人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代办费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代办项目收费要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对代办项目在统一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学校在扣除损耗等必要的成本开支后,以适当形式返还给学生。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补发证、卡的,学校按成本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开办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财政票据。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使用税务票据。髙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经批准,利用学校场馆、设备和资源开展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和服务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事先公布,所收资金按规定税后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人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缴费后未人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清退;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8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5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各学校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公办高等学校在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减、免、补”部分的资金不低于20%,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2.住宿收费
  1999年9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教委发布《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各大中专(含成人)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建造的,由学校组织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区的收费行为,明确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楼。在收费管理上,各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标准采用省定最高限额 (每生每学年1200元)的管理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审批。省属及省属以上高等院校和在福州市的省属中专学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州市以外的省属中专学校、地(市)属及其以下的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内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扫、通风设施、安全保卫等配套服务费用。制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计算方法: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省定最高限额× (1-住宿条件折扣率)。
  单位:人,平方米,%说明:1.1~7项折扣率不能累计,10、11两项不能累计;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不再扣除1~7项的折扣率。
  2.每套间内住宿学生数超过24人,且具备学生公寓住宿条件的,按不超过省定最高限额的50%收费。
  3.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内含定额用电量不少于每人每月5千瓦时,定额用水量不得少于每人每月5吨。
  二、民办学校收费根据2001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发出的《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管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收费管理上按照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代办费,有寄宿制的学校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学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2001年为:小学每生每学年4000元,初中6000元)。代办费标准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校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按照代办项目的开支范围,其他费用不在代办费中列支。有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学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中学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小学、中学的代办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的,由各设区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等(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教育机构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代办费的具体项目由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遵循相关原则,向实际发生代办项目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学前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和髙中、中等与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2002年9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办校。私立学校的收费,允许按生均教育成本自行定费,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告收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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