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鉴定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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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鉴定类收费
分类号: F726.2
页数: 32
页码: 284-31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鉴定类收的管控和调整,其中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业技能鉴定、检验检疫、计量检定、检测检验、认证和其他鉴定类项目。
关键词: 鉴定 物价委 福建省

内容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999一2005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照1992年11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 (试行)》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及标准执行。此外,福建省省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项目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甘蔗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水产饲料检验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厅每年均共同发布年度《产品质量定期检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定期检验的原则、重点、检验次数、免检产品、收费等作出明确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各承检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费。从2003年11月起,对新增的未核定收费标准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国家质检总局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
  2000年7月,核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标准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时,不收取被抽检单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费。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1999年1月一2005年7月,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照1995年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2005年8月,调整压力管道、整组装锅炉、发电锅炉、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收费标准,未调整的部分仍按照1995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甘蔗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从2002年9月20日起,甘蔗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核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试行一年。2004年1月正式核定收费标准,取消试行期间“检验人员差旅交通费由受检单位另按实支付”的规定,并明确实行统检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500元。
  表4-282002—2005年福建省甘蔗检测收费标准一览表单位:元说明:委托统检收费项目按国家《糖料甘蔗试验方法》(GB/T10498-89)规定的项目执行。
  (四)水产饲料检验费
  2002年1月,核定水产饲料定检收费标准(不含仪器设备的耗损与折旧费用),执收单位接受企业委托测试时,可在50%以内适当上浮。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
  1999一2005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费中的理论、技能培训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按照1997年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执行。
  单位:元/项次单位:元这期间出台了农业、电力、电子、通信、交通、铁道行业等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的相关规定,明确行业等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
  2000年9月,明确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照1997年《批复》的规定执行。
  2001年7月,同意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参照《批复》规定,向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核鉴定费中按每人50元的标准提取报考审核管理费。
  2002年6月,交通行业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驾驶员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实行“两考合一”。“两考合一”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采取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含实际操作)费用的办法核定。报考服务费(含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审核管理费50元)从培训考试收费中按每人80元提取,对不需要申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的,收费标准按这个时期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执行。8月,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初级工每人130元,中级工188元,高级工250元,技师、高级技师250元。10月,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分工种材料费收费标准:用户终端(手机)维修工种材料费每人300元,机务员工种材料费200元,线务员工种材料费240元,其他工种材料费按1997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
  2004年4月,审核管理费变更为审核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50元调整为70元。6月,出台电子行业特有非全国统考的B类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初级工320元,中级工410元,高级工520元,技师530元。同年,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技师的评审在原来技能鉴定的基础上增加综合评审项目,综合评审收费标准按评审人数从初级到髙级各划分为3档,初级分为300元(20人以下)、200元(21~60人)和100元(61人以上)3档,中级分为500元(20人以下)、400元(21~60人)、200元(61人以上)3档,高级分为600元(20人以下)、500元(21~60人)、300元(61人以上)3档,论文鉴定费每篇100元。
  三、检验检疫费(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999年5月之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及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999年5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通知,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来料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17.5%计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为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2.5‰计收;500万~1000万美元,按2‰计收;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按1‰计收;1亿~1.5亿美元,按0.5‰计收;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外商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9月,按国家要求进一步明确商检机构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企业检验员与商检机构一起检验的属共验,商检机构收取1/2检验费;由企业检验员独立完成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认可换证(单)的,只能收取1/4的检验费;当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组织检验)所收取的1/2检验费标准低于最低费额时,应按最低费额收费,且只能由商检机构收取一次,其他单位不得另行收费。11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将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收费一律按199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2002年7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
  2003年3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从2004年4月1日起,全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及《出入境内外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和《出入境内外检验检疫有关检测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2001年5月,根据国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批发商和饲养场(户)主拥有的生猪,经检测机构盐酸克仑特罗抽样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每头检验费为120元,检验结果为阴性的,免收检验费。2002年1月,省内其他22个城市定点屠宰场开展盐酸克仑特罗检验,也按此收费标准执行至4月份。12月,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动物饲养场的食用动物均作为抽样检查对象,经抽样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每头检验费为120元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至2005年12月。
  四、计量检定费
  1999年至2003年10月,计量检定费按照1991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和1994年7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3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计量检定费最高收费标准及《福建省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各计量检定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加收20%的检定费。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加收20%的检定费。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证书要求补发的,收取手续费150元。送检单位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的按4%加收;超过6个月的,按无主处理。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同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按1991年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他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按2003年规定的收费标准分步实施,三年到位。具体为2003年按收费标准的40%~50%执行,2004年按50%~75%执行,2005年按75%~100%执行,个别计量检定收费低于1991年和1994年收费标准的,按1991年和1994年收费标准执行。
  2005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以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由每台次150元调为120元,每年原则上检定一次,如检定两次,每台次60元。加油机检定费收费标准由每枪次400元调为300元,60~1000千克商用非自动衡器(含台秤)每台次检定费90元,每年周期检定不超过2次。其他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同年,核定动态汽车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吨及以下的每台次4000元;20吨以上的每台次4800元。
  五、检测检验费(一)机动车检测费机动车检测费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机动车辆特殊检测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费。
  1999一2000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每辆次80元,小型汽车每辆次70元,汽车复检每项6元,摩托车检测每辆次25元,摩托车复检每项3元。从2001年2月1日起,调整为:大型汽车每辆次96元,小型汽车每辆次84元。自3月1日起废止其他机动车检验费(每辆次3元)和各类汽车检验费(每辆次4元)的收费规定。
  1999一2002年,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为每辆次40元。2002年6月,重新调整拖拉机(含上路运输的大型拖拉机与变形运输机、不含中小型拖拉机和农耕机)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为每辆次60元,复检不合格的项目按每项5元收费,第二次及以后再检测不另收费。2003年7月,正式核定拖拉机(含上路运输的大型拖拉机与插接机变型运输机、不含中小型号拖拉机和农耕机)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每大项检测收费每辆次12元,5大项合计标准60元。不合格项目允许复检一次,按每项5元收费,第二次及以后再复检不另行收费。
  自2005年3月1日起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分车型,并对检测手段进行划分,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收费标准为:客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及以下)每车次84元,客车(8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每车次96元,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车次60元,摩托车每车次25元;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一律不收费。此次收费标准调整还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纳入机动车范围。从2005年8月1日起,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按机型进行细分,收费标准每车次调整为:大型号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60元,小型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元,其他农业机械6元。
  1999一2005年机动车辆特殊检测费每车次1500元,复检不收费。
  (二)液化气钢瓶检验费
  1999一2004年,液化气钢瓶检验费收费标准为42.5元。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为30元,此收费标准为省内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认证费(一)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2003年12月,国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在对本辖区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时,收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
  2004年7月,福建省制定GMP认证收费标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外)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标准为每个企业500元,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500元。对申请药品 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标准为500元,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批发企业(以3个为基数)和零售连锁企业(以30家门店为基数)为16500元,每增加3个非法人批发分支机构或30家零售门店加收2500元;不带分支机构的零售企业(不分大中小型)3000元;县(不含城关)以下的零售企业1500元。取消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向获得GMP、GSP证书企业收取的年费。GMP认证费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GSP认证费的执收主体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经营企业GSP认证费执收主体为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按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999年9月收费标准由每份40元调整为100元。申请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可取认证证书的,每份另收50元加急费。商标注册认证,每份40元,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收费按1992年国家规定的每份10元标准执行。
  (三)计量认证费
  1999年至2005年计量认证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其他(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
  1999年至2002年9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150元,地(市)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200元,省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300元。鉴定费由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双方按规定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2002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每例2000元;省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30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2004年1月再次调整为:省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3500元;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2500元。
  (二)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从2001年5月15日起,调整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收费标准,执收部门为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法定检验鉴定机构。
  (三)环境监测服务费
  2001年6月,省物价局重新调整1988年制定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两年,并明确为经营服务性收费。2003年9月和2005年12月两次核定此收费标准延期至2005年12月31日。
  1.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1)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2)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3)现场物理测试。
  (4)监测人员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5)样品少于5个时,按5个样品收费。
  (6)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时,要根据外出技术人员实际劳务消费收取前期踏勘费用。
  (7)监测人员差旅费、交通费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8)未列项目,参照卫生防疫监测同类标准。
  2.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1)理化分析。
  (2)生物检测。
  (3)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4)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的分析费用,可比正常的收费标准提高难度10%。
  (5)同一项目少于5个样品时,按5个样品收费。
  (6)要求对监测结果作出评价并提出书面报告的,另加收应收费的5%~
  10%。
  (7)未列项目、参照卫生防疫监测标准。
  5.其他内容收费标准(1)外单位向环境监测站索取监测原始数据时,两年内的数据按索取数据的实际费用15%~20%收费,索取统计数据按其原始数据收费额的10%~15%收费。索取其他成果资料时,按每300个字符5元收费。
  (2)外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代培监测分析人员时,根据受培人数和培训内容,参照上述有关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上述未涉及的有关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根据技术服务工作性质及难易程度、耗用工时,并参照类似行业的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定额测定费从2002年9月15日起,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变更为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1%计收。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从2000年9月起,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厦门市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从2000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2002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该项收费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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