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源补偿类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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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资源补偿类收费
分类号: F062.1;F726
页数: 19
页码: 266-284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资源补偿类收费的调控和管理,其中包含了水资源费、温泉资源费和开采费、矿产资源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森林资源补偿费、排污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等
关键词: 水资源 温泉 矿产 物价委 福建省

内容

一、水资源费
  1999年2月,省物价委、财政厅重新核定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各地水资源丰缺及供需情况不同,将9个地市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收费标准,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及宁德。执行时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
  2000年5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50%计收。
  2003年5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再次核定全省水资源费,从1月起按照1999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将矿泉水、地热水、其他地下水三项水源合为一项,自来水企业的自来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统一按生活取水类别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以及外商投资的发电企业,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类区包括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厦门,二类区包括龙岩、三明、南平、宁德。
  省管价格自来水水源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自省物价委、财政厅1998年8月核定后试行两年,2000年9月,再次核定执行至2003年8月31日。具体收费标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每立方米0.02元;三明、南平、宁德每立方米0.01元。2004年该收费项目取消,停止收费。
  二、温泉资源费和开采费
  1999一2005年,福州市温泉资源费和开采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9一200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
  1999年至2003年9月,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收费标准按1996年2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批复的规定执行。2003年10月,取消该收费项目,停止收费。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1991年8月15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委联文印发《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按月计收。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授权各地市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共同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六、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999一2005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继续按1989年10月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1999年版《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第1114页)。
  七、森林资源补偿费
  1999一2003年,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杉、松木按木材销售价5%征收,杂木按木材销售价3%征收。2003年8月,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发出的《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项目,停止收费。
  八、排污收费(一)环保系统排污收费
  1999年至2003年6月,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自2003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排污费。
  1.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①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②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③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11。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④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2.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 (自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3)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4)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5)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1)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 (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2)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4.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及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累计征收。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此外,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没有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还应向环保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无组织排放含苯、甲苯、二甲苯等废气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量可按苯、甲苯、二甲的使用量核定;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林格曼黑度和耗用的燃料征收排污费,耗用燃料的数量应统一折成标准煤后核定;餐饮、娱乐、服务业等小型排污者的废水排放量暂按进水的90%比例核定。除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仪器和实际监测的数据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外,按耗煤(油)的含硫量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以下方法核定。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G=2×80%×BS (1-N)式中:2为二氧化硫与硫的分子量比。80%为煤中硫转化为二氧化硫的百分之比,全省统一取80%。G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B为耗煤量。S为煤中的全硫份含量(%)。N为二氧化硫脱除效率(%),采用旋风、布袋、静电、多管大旋风式除尘设施或无脱硫治理设施的脱硫效率N值为0;采用湿式除尘设施,清水的脱硫效率N值为10%,碱水的脱硫效率N值为20%;采用固硫燃烧,脱硫效率 N值按实际值取用。
  燃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G=2BS (1-N)式中:2为二氧化硫与硫的分子量比;G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B为燃油耗量(千克);S为燃油中的硫的含量(%);N为二氧化硫脱除效率(%),无脱除装置N =0。
  (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从2003年2月起,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海域排放含油污水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作业单位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海洋工程作业单位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水体污水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执行,每吨污水最髙收费不超过0.05元。
  (三)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1999年至2005年12月14日,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规定。倾倒费收费标准: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0.05元,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0.04元;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0.07元,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0.06元。三类废弃物每吨0.15元,二类废弃物每吨0.50元。
  九、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从2000年5月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下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人《公约》和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人《公约》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按其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对利用列人《公约》和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对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对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捕捉、出售、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 《公约》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十、水土保持补偿费
  1999一2005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依据1996年和1998年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其中开采、采石改变地形地貌植被的,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
  1.00~2.00元的补偿费;开采、采石弃土、弃渣和堆倒物的,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
  1.00~2.00元的补偿费;对已经缴纳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煤矿、铝锌矿、铁矿、铜矿、锰矿、金矿、花岗石、高岭石、石英沙、石灰石等矿种,按每平方米或每立方米0.50元收取,但不得按面积和体积重复收取,并且不再按开采、采石改变地形地貌植被的收费标准收取补偿费。
  十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999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及收费规定执行。
  2000年7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水利系统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调度所用的无线电通信(站),包括卫星站、微波通信、短波和超短波通信、水文报汛(自动)设备、800兆集群移动通信等各类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缴全年频率占用费。水利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的电台(寻呼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2002年4月,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同时,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在全国使用的GSM说明:1.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2.备注中的无委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简称。
  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兆赫,分三年逐步到位,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兆赫,分五年逐步到位,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年150万元/兆赫,一步到位。
  2004年1月,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9月,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地域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中885—889/930—934兆赫频段频率后,共用频段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仍为每年1500万元/兆赫,从2004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十二、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1999一2005年,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的收费标准按1995年3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核定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执行。
  旅店业:涉外宾馆、饭店每床位每年征收144元;非涉外宾馆、饭店等每床每年征收36元;武夷山市城区以风景区外围地带的武夷乡、星村镇、兴田镇的旅店业每床每年按景区同类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商业、饮食服务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照相经营者:在天游峰、玉女峰经营照相的每月每人30元,其他景点经营的每月每人20元,定点望远镜观景每镜每月30元。
  导游业:经武夷山市旅游局考试合格发证的导游(含向导员),每人每月25元 (旅行社按实际导游人数定员征收)。
  竹筏:乘坐竹筏游九曲溪每人次12元。
  建筑散地:凡在景区内征地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5元。
  进入景区的游客:统票每人次11元;分景区购票的每人次分别为云窝景区5元;虎啸岩一线天景区2元、武夷宫景区2元、水帘景区2元。
  十三、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费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共核定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旅游观光、标本采集、机动车辆、木竹生产等6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该项收费试行两年,于1999年10月取消。
  十四、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2005年1月1日起,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除110匪警电话、119火灾报警电话、120急救服务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3系列等公益服务电话之外,固定电话网码号、移动电话网码号、数据通信网码号、信令点编码,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均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十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999一2002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政府1989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2002年1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新规定凡在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镇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
  2003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厦门市建设项目中土地出让价格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仍按厦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土地出让价格未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按2002年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004年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2002年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厦门市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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