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管理类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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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行政管理类收费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2
页码: 254-26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局对行政管理类收费的管理和调控,其中包含了证照工本费,登记费,管理费和评审费。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委 公路运输

内容

一、证照工本费
  1999年4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规定,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髙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本4元。
  7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后雇佣的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人员发放的“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为每证4元,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
  8月,执行国家计委的规定,珠算证书工本费标准为:珠算技术等级证书、珠算式心算段位鉴定证书和珠算式心算等级鉴定证书(1~5级)每证8元,珠算式心算等级鉴定证书(6~10级)每证6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为:博士学位证书每本25元、硕士学位证书每本20元、学士学位证书每本10元。
  9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复函省国税局、地税局,核定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费)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含正本、副本、框架及资格费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委、财政厅联合下文规定:①因公护照费标准,由每本20元提高到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的,每本加收25元。②领事认证费标准,商业文件由每份15元调整到100元,民事类证书由每证15元调整到50元。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份(证)另收50元加急费。③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由每证每国25元调整到50元。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由每证30元调整到60元。签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每国10元调整到20元;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15元调到30元。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每份由5元调整到10元。
  2000年1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联文核定省政府法制局行政执法证件(含佩戴标志和证件)收费标准为6.5元。省物价委、财政厅、计生委联文规范计划生育收费标准为:流动人口婚育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生育计划证(又称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每本1元。
  4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公安部门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每本由100元调整为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明确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仍维持1992年制定的每证50元。
  6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5月20日起,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8月,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7月13日起,公安边防部门在签发证件时收取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有效期4年)每本15元,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有效期4年)每本15元,出海船民证(有效期4年)每本5元,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有效期7天)每证8元,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有效期1年)每证10元。
  12月,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1月1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继续发放贷款证(卡)时,向贷款证(卡)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贷款证(卡)费,每证(卡)由100元调整为80元。
  2001年3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向领证单位发放测绘资格证书所收取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调整为18元(正本3元,副本15元)。
  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工本费为每人每证20元,试行期为2001年8月20日至2003年8月20日,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人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自2001年8月23日起,司法部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25元。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套40元(含正本和副本)。
  12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省财政厅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普通收费票据每本由
  3.7元调整为5.4元,无碳复写票据每本10元。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2002年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证10元。海员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50元。申请加急办理海员证,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证的,每本加收25
  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省医保IC卡工本费最高收费标准(含裸卡、制卡费用等)分别为:CPU卡每卡25元,逻辑加密卡每卡15元。3月,核定省本级医保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卡25元(CPU卡)。自3月15日起,同意省公安厅簿式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本5元。自5月25日起,调整福州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工本费由每人每证20元调整为15元,使用有效年限不低于3年。
  6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的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7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正证、IC卡副证和皮套)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每证由20元调整为18元。省财政厅、物价局复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将其收取的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改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
  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司法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每张由0.25元调整为0.35元。
  10月,执行国家计委的通知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工本费)为每本5元。
  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2003年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5元调整为每套10元(包括正本、副元。
  本)。
  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公安边防部门向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收取的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有效期1年)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向台湾渔船上需要登陆的台湾居民收取的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为1个航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8元。自2003年1月27日起,记者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每证由1元调整为10元。
  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调整为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90元;IC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40元。
  6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规定,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复函省财政厅,自2003年7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0元(IC卡15元、从业资格证书5元)。
  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6月3日起,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0元。
  9月,省财政厅复函省物价局,核定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份:正本10元、副本85元。
  2004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为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为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向来华外国专家核发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所收取的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函省林业厅,核定南平市IC卡林业电子证件收费标准为:采用手工办证的木材采伐证、运输证每证1.5元,采用IC卡网络办证的每证30元。
  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2月25日起,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对往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年有效期的每证45元、5年有效期的每证50元。对派驻香港和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对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5月,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证10元,副本每证4元。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收费标准每人1500元,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
  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1日起,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内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2005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照永固封装置 (压有发排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公安主管部门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10月,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本为正本10元、副本15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本为正本8元、副本12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每本为正本10元、副本15元。车辆营运证每本5元。取消省统计局收取的统计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复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自愿申请异地就医的人员发放的医疗保险系统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5元。
  二、登记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2000年1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1月30日起,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为每件40元。
  (二)事业单位登记费
  2000年5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初始登记(备案)费为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为每件150元。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三)机动车登记费
  2001年1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
  2003年6月,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局收取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为每件2000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2003年8月,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六)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在1999年6月之前是按照1988年省物价委、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地籍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土地所有权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勘测丈量绘图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其中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人平房每宗10元、共用楼单元户每宗2元,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每宗20~50元,变更登记费每宗2元,土地所有权登记费待定。证书工本费每本6元。勘测丈量绘图费:个人10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0.15元,单位500平方米以内最高为45元、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09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08元。
  1999年6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根据土地管理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制定下发《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收费标准,明确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该标准从7月1日起试行两年。土地证书工本费包括普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的精装土地使用权证书每证20元。
  2001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重新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由于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引起土地使用权面积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勘丈绘图的,以重新勘丈绘图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标准收费,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收费。土地他项权利、用途改变的,每宗地100元;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或因土地使用权证丢失、破损需要重新办理补证手续的,每宗地50元;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工本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土地预登记、注销登记或因登记机关原因需要更正登记的,不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使用权(含个人和单位用地)初始登记费额,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100元;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费;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但其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50元。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土地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勘丈绘图费、图件复制费,但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改变用途、土地使用证丢失、破损需要重新补证,或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之外个人或单位确实需要复制图件的,应由个人或单位申请并按下列标准收费:地籍图(1:500~2000)每幅60元;地籍图(1:500~2000)1/2幅30元;详查图(1:10000)每幅10元。
  2002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1999年2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房屋的初始登记(包括新建房、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历史上从未登记过的房屋)收费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元;151~5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8元;501~10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6元;1001-30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4元;3001~100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3元;超过1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0.25元。房屋变更登记(包括房屋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产权发生转移和房屋内容变更)收费每件80元。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典当等行为)收费每件100元。换证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初始预登记、注销登记不收费。房屋所有权证每证10元,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每证7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最低收费金额为100元,最高收费限额为800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始登记收费减半征收,但其最低收费限额为50元。
  2002年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收费标准为: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包括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历史上从未登记过的房屋,下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套(以建筑设计为准,个人自建房按宗计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住房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收取。非住房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每宗100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对农民建房不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注销登记不收费。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 (共)有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每本10元。
  2003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除了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和他项权利登记费略作调整外,其他均按2002年试行标准执行。
  三、管理费(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2000年1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文,核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福州、厦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已含在流动人口管理费中不再单独收取。
  (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费率标准:工业品、大牲畜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核定,其他商品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费率标准: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8%核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核定。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
  2005年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文,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征收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定为每人次24元。
  (四)征地管理费
  1999年至2001年,征地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执行1985年省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提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的暂行规定》、1988年省政府《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价委、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总额为基数向用地单位提取。具体标准为: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的,按上述征地费用总额的2%提取,在此之外征地的,按3%征收。
  2001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出台《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按征地费总额的1.4%~2.1%收取。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规范土地系统征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征地管理费是指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规定收取征地管理费,应由设区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协商,签订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规范性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征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费方式为: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在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其他县(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2.1%收取。征地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等费用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土地、物价、财政部门定期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党政机关、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和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除国家全额拨款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减半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收取征地管理费。政府统一征用储备土地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收取征地管理费,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对于国有土地重新划拨,以及对集体土地先征用后划拨的,土地管理部门均不得收取国有土地划拨费。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对民建房不得征收征地管理费。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999一2000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1992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福州(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2‰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5‰收取;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莆田、宁德、永安按3‰收取;其他县 (市)按3.5‰收取。
  2001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的1‰收取;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按1992年制定的标准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为:福州(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54‰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61‰收取,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莆田、宁德、永安按0.74‰收取,其他县(市)按0.86‰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时,按400元计收。若受监工程距城区1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的按监督费总额加收15%;距城区50公里以外的,按总额加收25%。
  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降低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原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003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通知》,对不宜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工程造价计收。同一工程同一合同中,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工程(指不能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部分),造价低于工程总造价10%的,不再计收费用。工程质量监督费具体收费标准:福州市(不含马尾区)、厦门市(不含同安区)房屋建筑工程为每平方米1.65元,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6%计收,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其他设区市、福州马尾区、厦门同安区房屋建筑工程为每平方米2元,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县及县级市房屋建筑工程为每平方米
  2.20元,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造价的2‰计收,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以上标准试行一年。2004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该项收费标准。
  (六)工程定额测定费
  1999一2000年,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委、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表4-31999—2000年福建省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
  2001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计取,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为1.1‰,其他地区1.3‰;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的0.65‰计取。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1.3%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预算人工费的0.65%计取。
  2004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的通知》,规定凡在全省境内承担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抗震加固等施工任务的省内外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施工企业的施工产值(不含设备价款)为基数计取。具体收费标准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1.1‰,其他地区1.3‰。
  四、评审费(一)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2002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选址阶段一次性收取40万元,建造阶段收取单机组每年90万元,双机组每年120万元。首次装料阶段收取单机组每年180万元,双机组每年240万元。运行阶段收取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下(包括3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00万元;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上,90万千瓦以下 (不包括9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50万元;额定电功率9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年每套200万元。核电机组在同一年度内处于上述不同核安全技术审评阶段的,按第一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其他阶段不收费。对核燃料元件生产厂(指生产轻水型核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厂)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每年200万元。
  (二)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
  2002年1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从每人200元调整为400元,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100元(其中含资料成本费20元)。
  (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
  2002年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调整省科学技术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项2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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