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物业服务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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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1
颗粒名称: 第九节 物业服务收费
分类号: F293.347
页数: 4
页码: 250-2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物业管理服务处收费管理的管理和调控。
关键词: 物业 物价委 福建省

内容

1999年3月,省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 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 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以及代办收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涉及公 众的公众性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 费标准要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以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对 普通居民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核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中各种押金、代收 费用的规范整顿,严禁乱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要对住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 费办法,切实为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12月,省物价委重新制定《福建省物 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从2000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实行分等级定 价,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以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业 主的承受能力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补偿,又要根据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水 平。无电梯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公共水电费。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
  业管理区域,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 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各 设区市价格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批工作,制定出本地区物业综 合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000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本 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认真实施物 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只 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直至取消收费项目。11月, 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将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 政策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等作为年度审验的重点内容,要求各地价格部门认真 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工作,并对参加年度审验的单位分别作出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年度审验结论。对经审验基本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 不力的,降低其收费标准;不合格的单位,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 资格处理。
  2002年7月,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 务项目和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制度的通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包括与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如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监 督、设备设施的养护、交通秩序的管理、绿化的管理维护和代收代缴的服务等公共 性服务项目以及公布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代收缴水电费、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收费 情况,并在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进行张榜公布。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10月,省物价局发出《关 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已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 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 管部门审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的,可视同已成立业 主大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 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选聘物业管 理企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按合 同约定执行,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但尚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 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 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 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2月,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
  建设部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下发《关于物业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对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 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以及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不含酒店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实行政府 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制定基准价 格,允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酒店公 寓、别墅、独立商场、工业厂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 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已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 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 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起始时间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 确约定。
  2004年8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 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实行 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 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 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 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 式实行明码标价。
  2005年1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各级价格部门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时,不再将接受委托代收 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必 须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包含公共水 电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分摊公共水电费,若物业管理企业 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费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中未明确约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政府 指导价,具体指导价标准由各市、县价格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已在物业管 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从其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 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对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 业管理企业而未实施招投标的前期物业管理,价格部门不再核定其物业服务收 费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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