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房地产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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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0
颗粒名称: 第八节 房地产收费
分类号: F293.3
页数: 16
页码: 235-2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房地产收费的调整和管控,其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
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管理局 物价委 福建省

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土地转让手续费)
  土地转让手续费在1999年6月前根据1988年省政府《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价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
  费标准的通知》,是地籍管理费中的部分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土地增值总额的 3%~5%征收。1999年6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将土地转让手续费从原来的地籍管理费中分离出来,并对土 地转让手续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土地转 让手续费只限在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买卖、交换、赠与行为时征收,其他土地 使用权转让不得征收。收费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试行。
  2002年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调整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 准,把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纳入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征收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征 收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 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
  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结合政府公布的基准 地价为基数计取,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区
  确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手续费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按0. 3% 收取;租赁手续费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的1%收取,按年交纳;抵押手续费以 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标的,抵押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0.08% 收取,50万~ 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06%收取,100万~300万元 (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300万元的按0.02%收取。企业兼并、 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其土地转让手续费按土地使用权转让 价格的0.2%收取。
  2003年9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将土 地转让手续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统一为土地使用权 交易服务费。2004年12月正式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含出售、交换、赠与)服务费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
  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 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不得强制收费。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 易价格总额或抵押金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
  土地使用权出售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协定交纳,交换服务费由交换双方各负担一 半,赠与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抵押服务费由抵押人负担。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过 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费的,不再收取抵押服务费,收取抵押服务费 过程中涉及外币时,一律按当日外币市场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按规定收取。企业 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的,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因 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次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只 能以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总额为基数收费。凡开发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经济适 用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企业改组、资产重组等涉及土地使 用权权属转移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不得收取土地使用 权交易服务费。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999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重新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凡经过房地产 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 种经营活动,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一定的交易手续费。交易
  手续费标准为:房屋买卖(指二次交易)按成交价总额的0.8%收取,其中职工按 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按成交价总额的0. 2%收取,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按实 际成交价的0.4%收取,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年租金总额的 1%交纳,按年交纳,由出租方负担。房屋抵押手续费以抵押金额为标的,按累进 费率计收:抵押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按0.08%收取,50万~ 100万元(含) 的部分按0.06%收取,100万~ 300万元(含)部分的按0.04%收取,300万元以 上的按0.02%收取。房屋分割手续费按评估价的0.8%收取(评估不得收费),由 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赠与手续费以房屋评估价总额的一半为基数,按0.4%收取。 房屋继承、析产不得收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时,免收交易手续费。2001年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1999年制定的房 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2002年3月,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6月,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出《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 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房地产 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房屋转让中的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 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下同)3元,存量住房(指二次交易或者已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后进行交易的,下同)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 担,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征收,拆迁安置房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按新增建筑面积 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 方承担,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租赁中的住房租赁手 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宗100元(一次性收取),由出租人承担。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 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下,每件次为年租金的1.5%;年租金2万元以上,每件次为 年租金的1%,由出租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
  1999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 准的通知》,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项目总投资 的0.03%。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项目总投资的
  0.03%,中标后再向各中标单位收取的费用: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按设计费的 2%收取;实行监理招标的,按监理费的2%收取;实行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工 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厦门市为0.02%,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 龙岩市为0.03%,宁德地区、莆田市、南平市为0.04%);实行施工招标的,按中 标工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厦门市为0.06%,泉州市、漳州市、三明 市、龙岩市为0.08%,宁德地区、莆田市、南平市为0.1%)。单项工程收费最高 限额不超过10万元。
  2000年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并对 单项工程最低收费限额作出调整,即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每项收取300元;招 标发包的建设项目每项收取800元,其中向建设单位收取300元,向中标的施 工企业收取500元。单项工程最高限额为每项不超过10万元。其他基本项目收 费标准不变。
  2002年8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 中向招标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 务费。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的县(市)不得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 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 费,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每宗2000元,三明市、南 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每宗1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1000元。 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 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 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 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 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勘察设计、监 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 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每宗建设工程建安造价分级计费,报建时向建 设单位收取,不收场地使用费。
  2003年12月,省物价局重新规范并细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水 平基本与2002年标准相同。调整的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 州市每宗1000元,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每宗500 元,其他县(市)每宗300元。
  四、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1999年12月,省物价委发出《关于收取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概(预)算的0.1%收取,工程招标咨询 的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费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工 程设计阶段的监理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规定 的通知》规定执行。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2001年3月,省物价局对试行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施 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概(预)算的0.13%计取。工程招标咨询的收 费标准继续按原省物价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保修阶段监理费可参照施工阶段监理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 商议定;中外合作、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 标准协商确定。
  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1999年1月至2000年11月,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省物价委1998
  年2月《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000年11月,省物价局、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 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 作出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999年至2003年7月,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继续执行1995年《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2003年8月,省物价局、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房
  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 属于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房 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 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 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 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 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在省定指导价标 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 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房地产中介服 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采用设区市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的 标价牌,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对象 等事项,属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实行明 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 时,应主动向委托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及服务内容等情况,提供质价相称的 服务。对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 委托事项重复收取咨询费。在完成买卖代理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 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2. 凡涉及企业土地、房屋、国有资产抵押评估的,其收费均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60% 计收。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需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 估的,其评估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30%幅度内计收。
  3. 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其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原国家 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采取差额 定率累进计费,房产评估、一般宗地评估、房地合一评估的收费标准均按《福 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执行,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上下浮动10%。 对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屋 租赁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作出明确规定。以上收费标准从2003年9 月起执行。
  2.序号2~4项属客户自愿选择项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客户接受服务并 收取费用。
  2.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房屋租赁中介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 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3.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费 中,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此种代收代付的税(费),应明码标价。
  2004年9月,省物价局、建设厅重新规定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新 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存量房(二手房,下同)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 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存量房买 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 际收费标准。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浮 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仅 适用于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 务收费仍按2003年的规定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买卖代理服务项目 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并超出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 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私自分解收费 项目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该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 执行。
  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分为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1999年至2002年2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继续按照1992年7月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2002年3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并执 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 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 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500 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 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除在工程勘察设计 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额之外),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 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 额。勘察人、设计人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 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勘察人或者设计人 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 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 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
  者工程设计费。
  工程勘察收费是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 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 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 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通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适用 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 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 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 程勘察的收费。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收费 标准》执行。
  工程设计收费是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执行。
  八、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
  2001年7月,省政府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 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 顿,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 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严格规范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2004年2月, 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办法》),规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除别墅、居 民自建房和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中配套电力 工程由电力企业建设的,由各级电力企业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新建住宅电力工程 建设费。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 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 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 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包括 底层为商业店面的)收取,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的建筑面积。 全电缆工程具体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不 含所辖县、市,下同)多层住宅每平方米78元,髙层住宅每平方米88元;三明 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63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73 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具体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 市、莆田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73元,髙层住宅每平方米81元;三明市、南平
  市、龙岩市、宁德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58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66元。全架空 线工程按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收费标准的90%计收。住宅建 设单位要求提高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提高10%;车库、 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果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标准配置的,按容量比例 收费标准相应下调。该收费标准为设区市的最髙收费标准,其他市、县的收费 标准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最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市、 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各级电力企业在与住宅 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 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 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 费后,各级电力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并承 担建成后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住宅建设单位如要求提高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 的,可与当地电力企业协商补差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 适时对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住宅建设单位交纳新建住 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后,除应配合电力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协调破路等事宜, 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供配电施工用房和通道外,其他费用一律由电力企业承担, 各级电力企业不得另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工料费等其他费用。该项收费于2005 年5月1日停止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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