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1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
分类号: F292
页数: 3
页码: 233-23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调整和管理。
关键词: 城市污水 生活垃圾 物价委 福建省

内容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1998年6月1日,福州市区(不含马尾区)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90%计算。
  1999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就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提出要求。2001年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按用水量每吨0.50元左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山区、沿海差异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小,由当地政府提出调价、定价方案,经省价格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省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7月、2003年9月分别制定了《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补充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等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政策文件。
  2004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下管一级(省管设区市、设区市管县、市)的办法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同时,提出城市污水处理费可按用水量每吨不低于0.80元的标准征收。2005年9月,福州、厦门市污水处理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全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情况福州市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收费标准为每吨0.15元,2000年6月1日调整为0.25元。2001年4月1日将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吨0.55元,其他类别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厦门市1999年3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元,2003年12月1日调整为0.5元。2005年8月1日再次调整收费标准,民用水为每吨0.8元,工商企业用水为1元,特种行业用水为1.2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宁德市2003年5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莆田市1999年9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5元,2003年5月1日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泉州市2000年10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30元,2003年11月1日调整为0.50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漳州市2000年8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龙岩市1999年1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15元,2002年11月1日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三明市2000年4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0元,2002年4月1日调整为0.40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南平市2000年1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5元,2003年1月1日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2001年4月,三明市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2年9月,省政府制定《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规定已建成的和“十五”期间规划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2003年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04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求现阶段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每户每月按不低于9元收取。至2005年年底,全省设区市中有福州、三明、南平、漳州、莆田、龙岩等市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全省部分设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福州市2003年5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6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人每月2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2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莆田市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10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3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2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漳州市2004年7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8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7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3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龙岩市2003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人每月2.5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5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三明市2001年4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3元,学校寄宿生每人每月2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营业场所每平方米每月0.3~1.0元,宾馆等客房按实际床位每月每床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南平市2003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人每月4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4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阅读

相关机构

福建省政府
相关机构
福建省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福州市
相关地名
厦门市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
宁德市
相关地名
莆田市
相关地名
南平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