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中介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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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1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中介服务收费
分类号: F276
页数: 28
页码: 206-233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局经多次调整于2005年12月,公布第一批《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 介服务收费项目》,共57项。其中包括律师、公正服务处收费;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收费等
关键词: 中介 物价局 无线电 机动车

内容

1999年12月,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六部门联合下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0年4月30日,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范畴、管理制度、价格形成机 制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2年2月,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将福建省5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 服务性收费。
  2004年12月,省物价局下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由省价格 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 收费管理项目》。
  2005年12月,省物价局公布第一批《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 介服务收费项目》,共57项。
  一、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收费
  (一)条码标识委托检验服务收费
  2001年9月,省物价局核定条码标识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标准16个标准项,试 行期2年,2004年11月重新核定公布其收费标准,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未作 调整。
  (二)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
  2001年5月,省物价局核定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标准5个标准项。该收费标准 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三)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1999年1月一2003年3月,福建省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仍按1998年4月 国家计委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003年4月,国家计委重新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 计28大类59项。无线电设备检测收费内容包括:发射设备(工作频率范围、 频率容限、额定输出功率、调制特性、邻频道功率、杂散发射、发射带宽,以及 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他测试项目)和接收设备(接收灵敏度、解调特 性、邻道选择性、同频干扰、阻塞、互调抑制、杂散响应抑制,以及根据设备种
  类不同需附加的其他测试项目)两大类。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 未作调整。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2005年6月,省物价局核定福建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试行期1年,同 时规定小车类每车次最髙收费195元、大车类每车次最高收费175元,对检测项目 不合格的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复检的项目按相应的单项检测收 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一)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
  1999年9月,省物价委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2个标准项。此收费标 准执行至2002年11月。具体标准为:评估车价在20万元以下,按评估车价2. 6% (其中交易中心2%,价格鉴证机构0.6%)收取,交易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180 元;评估车价在20万元以上,按评估车价2.2% (其中交易中心1. 6%,价格鉴证 机构0.6%)收取,交易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旧机动性车交易 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此标准试行期限1年后延长至2004年5月。
  2004年6月,将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分离,并明 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权限为省级价格主管部 门,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福州海峡旧机 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平均降幅达56%。 2005年5月,省物价局先后核定龙岩、漳州、泉州、南平、宁德市等7家旧机
  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按福州海峡旧机动车 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税务代理收费
  2000年5月,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税务代理收费 标准10类17项。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为:
  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费:50 ~ 200元/项;
  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费:50 ~200元/次;
  代纳税人办理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简易申报50 ~200元/ (项.次),复杂申报200 ~500元/ (项.次);
  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代办缴纳税款100~200元/(项.次),代申请退 税按退税金额0.5%~1%收费,最低不低于2000元/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 制作涉税文书:50 ~ 500元;
  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增值税纳税审核按年销售额高低300 ~600元,所得
  税审核按资产总额的0.04% ~0.07%,每年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全 面纳税审核按企业规模大小每次4000 ~ 15000元;
  建账建制、办理账务:个体工商户300元/月,小型企业300~500元/月,全 年一次性清账、调账、建立财会制度2000 ~5000元/次;
  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按税总额3%,每次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开展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主任、副主任)每小时不超过120元,注册税务 师不超过80元,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30元;
  受聘担任税务顾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核定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佣金、资产鉴定费及 信息发布费的收费标准。此标准试行期至2002年8月1日止。试行期满后,省 物价局于2002年8月正式核定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要求对困难的企业 可按规定的标准降低30 ~ 50%。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没有变 动。
  (四)律师、公证服务收费
  1999一2001年,全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未做调整(见1999年版《福建省志.
  物价志》第1131页)。
  2002年3月,省物价局、司法厅下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重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可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 倍;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2)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 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 ~ 3000元;
  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0001 ~ 10000 00 元部分不高于 2. 5% ;
  1000001 ~5000000 元部分不高于 1.5% ;
  5000001 ~ 10000000 元部分不高于 1% ;
  100000001 ~ 50000000 元部分不高于 0. 5% ;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 25% ;
  (3)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1) (2)项标准收取。原已代理 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4)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 按上述(1)(2) (3)项标准收费。
  (5)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 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 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 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 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 的标准:
  第一档:100 ~200元/小时;
  第二档:200 ~ 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 ~ 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 ~ 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 ~ 1000元/小时;
  上述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做调整。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2002年11月,福建省执行全国统一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至 2005年年底未做调整。
  (六)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
  2002年12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4项,该收费标 准试行期1年。2004年6月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不变。此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 调整。
  (七)矿山安全评估收费
  2003年7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矿山安全评估收费项目共计3大类15项, 试行期1年。2004年10月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此标准至2005年 年底未作调整。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
  2004年4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共计4大类15 项,试行期1年。
  (九)铁路专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铁路专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不分等级类型每条线路收取6000元安全评价费用。 评价机构对已收取库房或货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费用的铁路专线,不得再收取铁 路专线安全评价费。
  (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 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按GB18218-2002的规范标准执 行,国家如出台新的替代标准从其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不分等级类型每个重大危险源收取5000元安全 评价费用。
  (十一)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
  2000年6月16日,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5 类16项。自1999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002年8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同意上述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自 8月15日起继续执行两年。
  2005年10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并对血液、 体液部分中的血常规类、凝血实验两个项目收费标准分别从500元调为700元,其 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做调整。试行期两年。
  三、认证、鉴定中介服务收费
  (一)资信评级服务费
  1999年7月,省物价委核定资信评级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3类11项收费标准 项。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做调整。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
  2001年8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分5档采用定额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2003年12月,省物价局正式核定该收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三)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才资信认证收费
  2002年9月,省物价局核定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才资信认证等中介服务收费标 准3类13个标准项,试行期1年。2004年1月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不变。此收 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四、其他中介服务收费
  (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
  2002年2月,省物价局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共计8类92项,试行 期1年。2003年4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该项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此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二)林业中介服务收费
  2003年9月,省物价局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计3类10项。具体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中准价分别为:木材检验费:第一道检验(即林区公路边或木材生产单 位货场原木销售交货检验)每立方米9元;第二道检验(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 进出仓及销售检验)每立方米4元。伐区调查设计费:采用全林分每木调查法调查林 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9元;采用标准带或标准地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
  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7元;采用其他方法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 蓄积量每立方米4元。以上木材检验、伐区调查设计费收费标准中准价均允许上浮 2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评估收费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方法,按不同评估值分 别为0.1‰ ~6‰。2005年11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新收费标准在保留200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为减轻林农的负担,取消原木材 检验、伐区调查设计费收费标准允许中介机构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20%的规定。
  (三)职业介绍等服务收费
  2004年9月,省物价局制定全省职业介绍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共计3类17项, 试行期一年。2005年8月,省物价局同意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期延长两年。
  (四)药品招标收费
  2000年10月20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规定招标中介机构可向招标人收取标书费,每份100元;向中标方 收取招标服务费,招标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中标金额大小划 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4 档。
  2001年10月15日,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 每份150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企业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收取招 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仍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全省按国家规定费率 和允许的上浮标准,上浮10%执行。招标服务收费改为5档。
  2002年4月1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单个企业 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 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
  2004年6月1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知》,调整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2005年,福建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2004 年收取标准。
  (五)司法鉴定收费
  2005年7月25日,省物价局批复省中科司法鉴定所(属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 机构),核定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法检验、鉴定临时收费标准。
  2005年7月25日,省物价局批复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属中介性质的司法鉴 定机构),核定面向社会提供交通事故法医临床鉴定、驾驶人饮酒检测服务临时收 费标准。
  (六)茶叶农残检测收费
  2005年8月15日,省物价局批复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核定茶叶农残检测项 目收费标准。
  (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2002年7月,省物价局转发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 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有7项。
  1.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其中,受理境外申请,另收通信费500元,非中文
  资料翻译费1000元。
  2. 产品检测费
  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工厂审查费
  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
  4. 批准与注册费
  收费标准为每次500元。
  5. 监督复查费
  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但对涉及认证产品 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6. 年 金
  收费标准为获证产品每年400元。
  7. 认证标志费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的,标志费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07元, 15毫米标志每枚0.14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8元,45毫米标志每枚0_ 52元,60 毫米标志每枚0.56元。
  对经认证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收取标志批准使用 费,标志批准使用费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每年1000元。
  (八)报关代理收费
  2002年8月5日,省物价局批准打印报关单证明联收费标准。进口付汇报关单 证明联每单8元;出口退税和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每份2张15元,单张8元;进、 出口加工贸易报关单证明联每单5元。
  2005年3月,省物价局重申国家计委1988年规定的报关收费标准:报关单预 录入收费标准为每批货物30元,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收费标准每份台账合同 50元。
  (九)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中介服务收费
  2003年2月,省物价局批复,省人事厅所属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开展国际人才交 流中心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
  1.国(境)外联系中介服务收费
  对接受委托代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联络国(境)外培训及考察渠道、联系出国人 的国(境)外接待单位,并代办相关手续的,其收费标准为:赴港澳台考察培训的 每人次650元,赴外国考察培训的每人次800元。
  2. 赴外培训手续代办服务费
  对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代办赴外培训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其收费标准为:代 办赴港澳台培训手续的每人次350元,代办赴外国培训手续的每人次400元。
  3. 海外专家推荐中介服务费
  对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用人单位物色推荐合适的国(境)外专家,推荐成功 的,推荐服务费每人次1000元。以上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不变。
  (十)劳动伤残鉴定收费
  1997年7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因工伤害、职业 病评残鉴定或复查鉴定每例180元,其他伤残鉴定每例250元;省和地(市)两级 劳动伤残鉴定机构受理的争议仲裁鉴定每例按200元收取。
  2003年7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全省劳动伤残鉴定收 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例260元。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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