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有线电视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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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1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有线电视收费
分类号: F726.2
页数: 3
页码: 195-197
摘要: 本节主要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局对全省有线电视维护费、收视费的管理和调整。
关键词: 有线电视 物价委 财政局

内容

1991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联合制定全省有线电视维护费、收视费标 准。各地(市)有线电视台举办的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除厦门市、石狮市在 不超过省定标准50%的幅度内上浮外,其他地(市)的维护费和收视费的收费 标准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范围内制定。1992年5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福建 省有线电视建设费及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电视建设费:福州市(指鼓楼、台 江、仓山、郊区)有线电视建设费为每终端每户200元,其他地(市)、县 (区)有线电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地(市)物价委、财政局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物价委、财政厅备案。证照工本费,有线电视站许可证每 证1.3元,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工作安装许可证每证均为2元。 从1993年12月1日起,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颁发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和重新核定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执行。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和收视费的收费标 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每月每户2元;有线电 视收视费,每自办一套节目,每月每户收取收视费2元,自办节目4套以上的每 月每户收取的收视费最高不得超过8元。各地(市)有线电视建设费的收费标 准,由地(市)物价委、财政部门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审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厦门市有线电视收费(含建设费、维 护费、收视费)由厦门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凡新增的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一律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1993年,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 (最高)每月每户8元,维护费2元。建设费收费标准每户每月每个终端100 ~ 380元之间,其中福州每户每月每个终端为200元、厦门市每户每月每个终端为 280元。1996年,厦门市将收视维护费标准从每户每月每个终端从8元调至12 元。1998年4月,省物价委核定各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
  线)电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加上现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10 元,合计每月每户13元。
  2002年12月,省物价局核定有线付费电视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规定付 费电视业务应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不得 与现行有线电视搞“捆绑式”、“人户式”服务。
  2003年4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明确有线电视收费属于经营服 务性收费,其电视收视维护、加密频道、增值业务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审定。装 移户工料费、建设费、区域性的电视收视增值业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7月,省物价局核定平潭县有线电视收视维护 费标准为每月每户15元(其中加密频道3元、收视费8元、维护费4元)。12月, 省物价局印发《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主体、收费性质、项目设 置、管理权限、管理方式、审批程序、开支范围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法律 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5年,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13元,厦门市每月 每户12元,平潭县每月每户15元,全省有线电视人网费每户在300 ~380元之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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