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通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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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1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交通运输价格
分类号: F512.6
页数: 21
页码: 171-191
摘要: 本节主要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局对交通运输价格的管控和调整,包括了航空运价、铁路运价、公路运价等。
关键词: 交通运输 航空 铁路 公交

内容

一、 航空运价
  (一)客运价格
  1999年1月,福建省民航客运价格继续执行民航总局于1997年9月推出的 “一种票价,多种折扣”政策。1999年2月至12月,福建省按1995年7月国家公 布的民航客运票价执行,不再自行打折。2000年1月10日至2月29日,教师、学 生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实行优惠票价,教师优惠25%、学生优惠40%。自2000年10 月15日起,福建省国内航线实施燃油加价政策,允许航空运输企业票价最高可上 浮20%,单程不超过150元,同时建立票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以2000年11月1日 航空煤油出厂价为基础,当国内航油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10%时,允许票价最高 可上浮3%。从2005年8月1日起,全省恢复收取航空票价燃油附加,其中800公 里以下每位旅客在价外另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每位旅客在价外另收取40元。
  (二)货运价格
  1999年1月至2005年,全省航空货运普通货物基础运价为每吨公里4.90元。 45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运价,分别按照基础运 价的80%、70%、60%制定;对急件、海鲜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普 通货物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二、铁路运价
  (一)客运票价
  1. 国家铁路运价
  1999年春运前,全省铁路客运继续按1995年9月省物价委转发国家计委、铁 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2月,恢复实行春运票价 浮动政策,上浮幅度为硬座票价不超过10%,硬卧、软席票价不超过20%。
  2000年春运铁路客运票价浮动幅度为优质优价列车票价上浮20%,其他旅客 列车票价上浮30%,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学生、儿童票价不上浮。
  2001年,铁路春运票价浮动不再逐年报请国务院批准,纳入正常的价格管理, 浮动幅度及线路、时间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2. 地方合资铁路运价
  1998年12月,漳泉肖(自福建省漳州市经泉州市至湄州湾肖厝港,下同)铁 路正式运营,其客运价格按国家铁路运价执行。2001年9月起,允许按国家铁路客
  运票价上浮50%。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调整。
  1999年1月—2000年11月,横南(自江西省横峰县至福建南平市,下同) 铁路客运价格仍执行省物价委1996年12月核定的试行运价。自2000年12月, 横南铁路通过国家验收,其客运价格按国家铁路运价执行,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 调整。
  2000年9月,梅坎(自广东省梅州市至福建省永定县坎市,下同)铁路试运 行建成开通临管运营,省物价委核定其客运价格按国家铁路运价执行。自2001年6 月起,允许按国家铁路客运票价上浮50%,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调整。
  (二)货物运价
  1.国家铁路运价
  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15日期间,全省国家铁路货物运价按照国家计 委、铁道部1998年的统一规定执行。自2003年12月16日起,全国统一调整国家 铁路货物运价,并对金属矿石中的铁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10)、其他金属矿石 (货物品类代码0490)由2号运价改按3号运价执行,焦炭(货物品类代码03)由 4号运价改按5号运价执行,原执行7号、8号、9号运价的货物分别改按6号、7 号、8号运价执行,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25分。
  2005年4月1日,全国统一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价,并对部分货物品类适用的 运价号作了调整,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005元。
  2.地方合资铁路运价
  1999年一2005年,漳泉肖铁路货物运价为每吨公里0.20元,允许上下浮动 10% 。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横南铁路货物运价仍按1996年12月省 物价委核定的临时价格执行。2000年12月,横南铁路通过国家验收,其货物运输 价格正式核定为每吨公里0.20元,允许上下浮动20%,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调 整。
  2000年9月,梅坎铁路试运行货运价格为每吨公里0. 15元,允许上下浮动10%。 自2005年2月1日起,其货运价格每吨公里调为0.20元,允许上下浮动20%。
  三、公路运价
  (一)客运价格
  1999年1月一2003年12月,福建省继续执行1992年8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联 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的计价办法和1996年1月省物价 委、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旅客运输价格标准。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为每人每公里 0.077元。2004年1月1日,福建省下发执行《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汽车客、货运价格管理权限、管理形式、管理原 则、管理办法、计价办法等方面均作重新规定。明确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 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及基准价格,设区市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线路价格。并在基本运价不变的前提 下,重新制定各车型加成率。
  《细则》还对旅客浮动运价做出明确规定,允许客运企业在设区市价格、交通 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基础上,根据运营成本、客源、供需等变化情况,上浮不超过 10%,下浮不限,学生持证购票不上浮,可下浮。经营者实行票价浮动,须提前5 天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明码标价。
  1999一2001年,全省春运客运票价允许在旅客基本运价的50%内加成。2002 年、2003年,允许春运客运票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30%内加成。2004年、2005 年,允许春运客运票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20%内加成;学生持证购票不上浮,可下
  浮。
  (二)货运价格
  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福建省继续执行1992年8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联 合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计价办法和1996年1月省物价委、 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货物运价标准。汽车整车货物运输基本运价为每吨公里0. 52 元,短途货物运价吨次费用为8. 00元,自21公里起实行递减,每一公里递减0.40元,至40公里时与长途运价持平,允许适当下浮,幅度不限。
  2000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 发展的意见》,放开全省公路货运价格,实行供需双方协商运价。
  2003年12月,省物价局、交通厅制订下发《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对已放开的货运价格制定公布基本的计价办法和原则。2003—2005年,全省货物运 价每吨公里在0. 30 ~0. 50元之间波动。
  四、水上运价
  1999年1月至2001年4月,全省水上客运价格仍按照1992年8月省物价委、 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我省水上客运运价的通知》和1994年4月省物 价委、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闽江干线客运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货物水运价格继续按照省交通厅、省物价委1991年1月10日联合发布的《福建省 轮船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价规则和价格标准执行。从2001年5月1日起,除 涉及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外,所有客 运、货运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规定水运客运、货运价格放开后,具体价 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省属水运企业的客运、货运 价格报省物价局、运输管理局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客运、货运价格报相关地市物 价局、交通局备案。水运价格放开后,价格比较平稳。
  五、城市公交票价
  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全省城市公交票价由各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审批。 2003年4月,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福建省城市公交票价 管理权限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 作。1999一2005年,各地市公交票价分为一票制和累进制两类:一票制票价为全程 每人1.00元,使用空调时2.00元;累进制票价为每人0.50元起步、每4~5站加 收0.50元,依次递加;公交车成人月票每人40.00 ~ 55. 00元、学生月票20.00 ~ 40元。在此期间,厦门市于2003年开始使用公交电子IC卡,刷卡时实行9折优 惠。
  六、出租汽车票价
  1999年福建省对出租汽车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模式,各设区市物价部 门在省定基准价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2001年11月,省物价局批复调整福州 市出租车运价,具体为:发动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上车型,每车公里租 价为1.8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8. 00元;发动机排气量1.6升(含1.6升)~2.0升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5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 7. 00元;发动机排气量1.6升以下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40元,基价公里为3 公里,起租价为7. 00元。
  2003年4月,福建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管理权限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2005年11月,福建省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具体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开征时 间和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七、交通服务收费
  (一)海陆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1998年,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省物价委、 交通厅制定《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道 路客运、货运站收费分为客运车辆站务费、旅客站务收费、货运站务费和托运 人、收货人站务费共四大类28项。客运车辆站务费分7个项目,其中客运代理 费、行包运输代理费分别按客运运费和行包运费收入比例及车站等级制定标准: 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及以下站6%。旅客站务收费分7个项目,其 中旅客站务服务费按客运里程分300公里以上、150 ~ 300公里、50 ~ 150公里、 50公里以下4类,收费标准每人次分别为1.5元、1元、0.50元和0.30元。货 运站务费分5个项目,其中货运代理费按车站等级分为一级站6%、二级站5%、 三级站及以下站4%。托运人、收货人站务费分9个项目,其中货物保管费在货 物到达货运站发出货物提领单或公告之日起3日内免费保管,超过3日提取每日 收取保管费整车货物每吨2.00元/天、零担货物每千克0.50元,超过5天加倍计 收。
  2001年4月,国家计委、交通部下发《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 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放开水上客货运输价格,海陆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也随之 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航空客运、货输延伸服务收费
  1999年1月至2005年11月,福建省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直沿用省物价委1997年制定的《福建省境内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 法》规定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05年12月,省物价局印发《福 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和企业收费行为,同时下发《关于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 知》。
  (三)铁路客运、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福建省铁路客运、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继续执行省物价委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
  2003年7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铁路多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 2005年年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四)内贸港口收费
  1991年1月10日,省物价委、交通厅联合颁发《福建省港口费收规则》,该文 件规定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引航、移泊费在引航里程10浬以内每净吨 (马力)0.13元,引航里程10浬以上每净吨(马力)0.26元。系、解缆费,5000 净吨以上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50. 00元,停浮筒每次80. 00元; 2001 ~5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40. 00元,停浮筒每次60. 00元; 1000 ~2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20.00元,停浮筒每次30.00元; 500 ~ 1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16. 00元,停浮筒每次24. 00元; 50 ~5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8. 00元,停浮筒每次12. 00元;50净吨 或100吨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出港船舶每次每净吨(马力)
  0.25元,机动渡船及在港区内作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自备或租用的机动船每月每 净吨0.60元。停泊费,停码头(趸船)每净吨(马力)每日0.10元,停浮筒每净 吨(马力)每日0.05元。开关舱费,应船方要求,由港口工人操作,每开关舱一 次7.00元。船舶代理费,计算单位为重量吨(W)的货物,按运费的1.5%计收, 计算单位为体积吨(M)的货物,按运费的2.5%计收,行李、包裹按运费的6% 计收。货物港务费,省内运输的按运输费总额的4%计收,由省外直达本省或由本 省直达省外的按运输费总额的3%计收。
  1993年3月1日,福建省部分港口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船舶港务费,进出港船 舶每次每净吨(马力)调为0.30元,机动渡船及在港区内作业、运输的企事业单 位自备或租用的机动船调为每月每净吨0.75元。系、解缆费,5000净吨以上的船 舶,停码头每次82. 00元,停浮筒每次每次132.00元。2001 ~5000净吨的船舶, 停码头每次66. 00元,停浮筒每次99. 00元;1000 ~ 2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 33. 00元,停浮筒每次49. 00元;500 ~ 1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26. 00元,停 浮筒每次46. 00元;50~5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13. 00元,停浮筒每次20. 00 元。50净吨或100吨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免征。开关舱费,应船方要求,由港口工人 操作,每开关舱一次调整为11. 00元。船舶代理费,计算单位为重量吨(W)的出 口货物,调整为按运费的1%计收,计算单位为体积吨(M)的出口货物,按运费 的1.5%计收;计算单位为重量吨(W)的进口货物,调整为按运费的0.5%计收, 计算单位为体积吨(M)的进口货物,按运费的1%计收。货物装卸费、租用港口 杂费也作了部分调整。
  1996年11月1日,福建省调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主要是调整了货物装卸费、 港口驳运费的计费率,并明确船舶代理从港口的业务经营范围中分立出来。其余收 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作变动。
  2005年7月27日,省交通厅、物价局联合下文转发执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 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内贸港口收费 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 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等劳务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8月1 日起全省执行交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货物 港务费,沿海港口每吨0.50元(其中福州港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内海港口 1.00元。引航费,引航里程10浬以内的,按每净吨0.20计费,超过10浬的按每 浬加收0.002元计费。拖轮费,沿海港口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 0.42元。 停泊费,内贸生产性停泊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系、解缆费,2000净吨 以上的船舶,停码头每次140. 00元,停浮筒每次200. 00元;501 ~2000净吨的船 舶,停码头每次70. 00元,停浮筒每次100. 00元;50 ~5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 每次30. 00元,停浮筒每次50.00元;50净吨以下的船舶免征。开关舱费,500 净吨以下船舶每舱口 50.00元,501 ~ 1000净吨船舶每舱口 100.00元,1001 ~ 2000净吨船舶每舱口 170. 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舱口 340. 00元。内河港口 驳船取送费,5公里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公里,每公里加收0.10元。倾 倒垃圾费,船运每次50元,陆运每次20元。码头供水劳务费,供水100吨及以 下每次100. 00元,100吨以上每次200. 00元。围油栏使用费,500净吨以下船舶
  每船次1000. 00元,500~1000净吨船舶每船次1200. 00元,1000净吨以上船舶 每船次1400. 00元。
  八、交通规费
  (一)铁路建设附加费
  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福建省仍按1991年4月国家物价 局、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福建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 通知》的规定执行,对经铁路运入福建省的货物和福建省境内铁路运输货物, 每吨公里征收0.01元的铁路建设附加费。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5月,财政 部、国家计委批复同意福建省延长征收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和 征收范围不变。
  (二)公路运输附加费
  1. 客运附加费
  1999—2003年,福建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仍按1998年10月调整的收费 标准执行,即按座位折算为每座每月120. 00元。
  2004年1月1日,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将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 座位折算每座每月90. 00元征收。此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变动。
  2.货运附加费
  1993年1月1日,福建省开征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收费标准为营运车辆每 车每月每吨40. 00元;非营运车辆每车每月每吨20. 00元。
  2000年3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 通知》,将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更名为公路货运附加费,同时取消非营运车辆每 车每月每吨20. 00元的征收标准,营运车辆仍按每车每月每吨40. 00元征收。此标 准直至2005年年底未调整。
  九、车辆通行收费
  1997年4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委调整“两纵三横”(两纵是指国道 324和205线,三横是指国道316、319和省道三明至仙游郊尾线。)车辆通行费征 收标准。此征收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变。
  1997年12月,福建省第一条高速公路福建一厦门一漳州(简称福厦漳)高速 公路建成通车。省交通厅、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 (试行期自1997年12月起至1998年12月止)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0.35元。 1998年7月,为使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324国道车辆通行费收费 标准相衔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厦漳高速公路部分区间车辆通行费实行基价
  征收办法,即凡进出泉厦漳高速公路的2 ~5类车辆,区间行驶一个站的,在原区 间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基价10. 00元,区间行驶二个站的,在原区间收费标准基础 上增加基价5. 00元,区间行驶三个站或以上的,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此后福 建省高速公路区间收费一直沿用该标准。
  自1999年1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有关问 题的批复》精神,省物价委、交通厅、财政厅重新调整了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 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0.45元。
  2000年1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罗源一宁德、漳州—龙岩高 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此价格为试行价,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 后,正式定价。
  2000年1—7月,省物价委先后批准福宁、三福、罗长、漳龙高速公路建成后 小型车收费标准按每车公里0.60元计征(其他类型车辆收费标准类推),具体标准 待正式建成通车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核定。
  2001年1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正式核定罗宁、漳龙一龙岩段高速公 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同试行价。3月1日,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 厅重新调整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由原0.45 元调整为0.50元。
  2002年1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漳龙高速公路漳州段和溪至龙岩 段龙门车辆通行收费标准。
  2002年7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福鼎—宁德高速公路漳湾至罗 源一宁德高速公路宁德、罗源、上楼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002年9月1日起,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调整漳州一龙岩高速公路漳州 段和溪至龙岩段龙门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同时对部分车型分类作了调整。
  
  2002年10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漳州一诏安高速公路漳州港站至 福厦漳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和诏安南站至闽粤省际福建收费站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同意龙岩一长汀高速公路建成后小型车按每车公里 0.60元计征(其他车辆类推),具体标准待正式建成通车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核 定。12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调整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小型车每车公里由原0.50元调整为0.55元;下达罗源一长乐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55元,自全线建成通车试运营之日起执行;重新 核定罗宁、福宁高速公路漳湾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 自罗宁、福宁高速公路漳湾段与罗长及福厦漳高速公路联网通车之日起执行;核定 漳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50元,自全线建成通车 试运营之日起执行。
  2003年6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核定漳龙高速公路龙文段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自漳龙高速公路龙文段与福厦漳高速公路 联网通车试运行之日起执行。
  2003年6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核定福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 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自福宁高速公路全线通车试运营之日起执行。
  2004年9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北京一福州高速公路福建省段车 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55元,自该段高速公路三明至福州兰圃 运营之日起执行。11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漳州一龙岩高速公路全线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自漳州一龙岩高速公路漳州长 洲镇至龙岩龙门全线运营之日起执行。
  2005年4月,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 通知》精神,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重新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 类和收费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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