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疗卫生服务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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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医疗卫生服务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2
页码: 159-1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范和调整过程。从1999年开始,省物价委、卫生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统一全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取消一些收费项目,并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对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进行结构性调整。在2000年和2002年,省卫生厅和物价局又相继核定和调整了一些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到了2003年,省物价局在福州主持召开了省级医疗服务价格听证会,对省级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定价方案进行公开听证,并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2004年5月,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并对各设区市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水平实行分类指导。到了2005年,省物价局、卫生厅核定了31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并开始执行8项尚未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此外,还介绍了卫生防疫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关键词: 物价委 医疗服务 卫生防疫

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
  1999年12月,省物价委、卫生厅、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统一全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取消业余、加急、加班、超额医疗服务等收费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进行结构性调整,增设门诊和住院诊疗费,提高手术等技术劳务收费标准,降低大型医用设备及其他偏高的服务收费标准。省级医疗单位规范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共计2467项。该项目及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年初,各地根据全省统一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不高于省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相继对当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调整。2000年8月,省卫生厅核定111项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半年后,经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予以确认。
  2001年12月,省物价局、卫生厅组织医护专家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并,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
  2002年12月,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省级医疗单位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核定394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试行收费标准,自2002年12月10日起试行。
  2003年11月21日,省物价局在福州主持召开省级医疗服务价格听证会,对省级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定价方案进行公开听证,之后对省级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定价方案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004年5月,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权限;对各设区市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水平,实行分类指导。10月15日,《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正式施行。此次共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为3684项。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新制定后,与原收费水平比较,总体上调幅度为4.24%。据对新旧可比项目的价格进行比较,有29.66%的项目价格上调,51.07%的项目价格下调,19.25%的项目价格不变。具体调整幅度是,综合医疗类价格上调16.99%;医技诊疗类价格下调14.85%,其中大型医用设备相关项目价格下调21.79%;临床诊疗类价格上调0.30%,其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价格下调24.19%,手术治疗类价格上调15.95%;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上调5.26%。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外另行计价的特殊医用材料的加价率,不再区分国产进口而改为实行“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政策。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为8%;1001~5000元的加价率为5%;5001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各设区市于2005年重新制定了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005年3月,省物价局、卫生厅发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范围、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从2006年2月1日起,开始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核定的31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同时,开始执行8项尚未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二、卫生防疫服务价格
  1999年3月,省物价委、卫生厅对1993年制定的《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共193项,收费标准为省定基准价,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下调15%,具体标准由各地(市)物价委、卫生局共同制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年底,卫生防疫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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