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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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09
颗粒名称: 二、房屋价格
分类号: F293.352
页数: 9
页码: 115-1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政府管理和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指导价、优惠政策和规范价格构成项目等措施,控制成本和利润,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文章还涉及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公布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行为的查处等方面。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屋价格

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从1998年开始纳入政府管理,是年9月,福州市政府颁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12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构成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按照规定,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4项因素成本为基础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价格扶持政策,除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外,降低有关收费,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设计、监理、安装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4月,省物价委、省房改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房改部门审核在福州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驻福州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的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修=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按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开发经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房的基准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开发经营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
  2001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002年9月,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费用监控,禁止乱摊和虚列成本,依法查处假冒经济适用住房骗取优惠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
  2003年2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结算办法和费用标准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改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基准价格。
  2004年12月,省建设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房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做好价格构成测算,严禁将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店面或车库等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费用摊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挤占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单位切实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得不高于3%的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经营性用房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2005年4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限价销售,确定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二)廉租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福建省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始于1999年,3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政府确定。
  2000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本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最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9月,福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公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11月,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2001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2005年8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并明确提出,制定或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单位面积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确定。
  2.部分设区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福州市
  2002年2月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分之一确定,即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84元。随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提高,2004年6月,廉租住房租金从每平方米0.84元调整为0.94元(即当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3)。
  (2)厦门市
  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的原则,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中维修费和管理费占其总费用的36.67%来测算。2001年4月,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3.90元测算,确定为每平方米1.43元。
  (3)三明市
  2000—2005年,低保及低收入人员每平方米1.00元,大中专毕业生每平方米3.00元。
  (4)南平市
  2000—2005年,每平方米1.10元。
  (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2001年前,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均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2001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规定各市、县2001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增幅,原则上不低于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3%,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同时明确提出,2001年以后各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制定后公布实施,不再上报审批。
  (四)商品房价格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必要时,政府也可以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同月,省物价委印发《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规定商品房交易价格的确定,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并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商品房销售不得冠以安居和广厦工程住房、福利房、解困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带有价格优惠性质的名称,诱导欺骗购房者。商品房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开发成本(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开发间接费)、开发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税金、利润和商品房楼层、朝向差价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上述项目,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以外任何费用,政府调整的税外费除外。商品房销售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采取售房标价书的标价方式。售房标价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售房标价书。对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于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使用时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应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005年4月,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管,通过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机制,抑制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商品住房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的利润,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商品住房的成本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种规费、税金等构成,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按规定计人房屋建造成本,一并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重复计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引导,定期测算并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造的平均成本,引导住房价格合理形成。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的高档商品住房,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必要时,政府也可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售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其售房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标价表,标明位置、户型、套内面积、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禁止虚假标价。商品房销售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合同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测调控,及时掌握房地产及其相关商品价格运行态势,关注房地产价格变动对群众的影响。福州、厦门市要加强对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交易价格的定期监测工作。要切实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发现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现象,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连续三个月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同期居住类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暂停出台公用事业提价项目。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部分住房价格上涨过大的地区和城市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外乱收费用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欺诈手段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要严肃查处,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按照省物价局要求,福州市物价局开展了商品房成本测算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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