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电与燃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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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0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水电与燃料价格
分类号: F426
页数: 39
页码: 60-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水电与燃料价格的具体情况,水包括自来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电包括省电网销售电价,趸售供区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等,燃料包括成品油,燃气,液化石油气,煤炭等各种销售价格的详细介绍。
关键词: 水电 燃料价格 福建省

内容

一、自来水价格
  1999年,福建省部分设区市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2002年4一6月,省物价局、建设厅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全省自来水价格审价工作,为推进水价改革作准备。
  2003年4月,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设区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授权设区市政府制定所辖县(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授权县(市、区)政府制定所辖乡镇自来水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6月,自来水价格的管理列入价格成本监审目录,8月列入价格听证目录,调整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和听证制度。
  2004年10月1日起,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价格按工业企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999年初,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岛供水价格为每吨0.16元,惠安县菱溪水库的供水价格为每吨0.23元。2月,菱溪水库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28元。
  1999年6月,省物价委、水利水电厅对《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联合制定《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构成、价格核定办法和原则、价格管理权限等作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下达《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测算办法》,对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定及分摊办法等问题作出规定。全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大型及跨市(地)水利工程的供水(含向省属企业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直属、中型及跨县(市、区)水利工程的供水(含向地、市属企业供水)价格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000年11月,菱溪水库对县城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28元。
  2003年4月,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全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至2003年8月,列入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重点的123座大中型水利工程中,有112座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进行了核定和调整。这123座水利工程调整前平均供水价格每吨为:农业供水0.0288元,工业供水0.12元,生活供水0.15元,发电供水每千瓦时0.0129元。调整后平均供水价格每吨为:农业供水0.0365元,工业供水0.129元,生活供水0.202元,发电供水每千瓦时0.021元。2003年10月,菱溪水库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调整为0.33元。
  2005年,莆田市东圳水库供莆田市自来水公司和北岸供水公司的水价每吨为0.16元,供乡镇水厂的水价为每吨0.18元,直供工业用水的水价为每吨0.25元。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岛供水价格仍为每吨0.16元。
  三、电力价格
  (一)省电网销售电价
  1999年1月,福建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取消超出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公布了省电网暂行电价表。
  2000年7月,国家计委批复福建省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取消老价电和新价电并存的电价双轨制,将原来价外征收的基金和附加(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并人电价,实行价内征收,销售电价水平调整至每千瓦时0.412元;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较多的用户电价调整分年逐步到位,同时取消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2002年2月,省物价局、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供(配)电工程贴费。12月,省电网销售电价水平调整至每千瓦时0.423元,其中大工业用电价格适当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当提高,并实行统一趸售电价,福建省电网直供区城乡用电同价。
  2004年,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和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的淘汰和限制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全省实行满负荷发电电价奖励、新购电量高进高出电价政策。增设尖峰时段(19:00—21:00)和尖峰电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浮70%)。对省电网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分档累进加价,对冰蓄冷空调和蓄热式电锅炉实行特殊电价政策。
  2004年1月和7月,全省先后两次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08元和0.0188元。
  (二)趸售供区销售电价
  1999一2002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并完成“两改一同价”(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全省基本实现以省电网直供区和各趸售供区为单位的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省物价局测算审批了各趸售供区电网销售电价。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使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平均电价从“两改一同价”前的每千瓦时0.863元下降至0.486元,平均下降0.377元。2004年,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趸售供区电价管理,重新测算审批各趸售供区电网的销售电价。2005年,省物价局对趸售供区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疏导。省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从0.42元提高到0.435元。
  (三)上网电价
  1.上网电价管理权限
  1999一2004年,全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委(物价局)按照一厂一价的原则审定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2004年国家实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后,2004—2005年期间新建机组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按现行燃煤标杆电价批准执行。1999一2005年期间全省大部分燃煤电厂都根据上述原则核定上网电价,仅有外商投资的后石电厂、湄洲湾电厂上网电价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1999一2003年,全省水电上网电价实行分级管理,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含5万)水电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上省级电网的由省物价局核定,上县级电网的由所在地市、县物价局核定。2004—2005年,省物价局将县级电网水电站上网电价统一委托所在设区市物价局管理,县物价局不再核定上网电价。
  2004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各省新建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实行“一省一价”,规定福建省未安装脱硫设备机组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0元,安装脱硫设备机组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65元。福建省对小水电上网电价重新梳理和调整;地方小水电所发富余电量上省级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为基价,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浮20%。
  2005年,国家发改委实施第一次“煤电价格联动”政策,规定水电厂也按照火电厂的50%联动调价幅度提高上网电价。福建省对国家发改委审批上网电价的电厂实行“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4元,部分省管电厂(站)上网电价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成品油价格
  1998年6月至2005年12月,成品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福州市的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制定。同一期间,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价格分为三个价区。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执行一价区价格;宁德、漳州执行二价区价格;南平、龙岩、三明执行三价区价格。上述设区市均指设区市所在市区,各设区市辖区内县(市)执行的价区不完全一致。
  1998年6月,国家计委制定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并规定其上下浮动幅度为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的汽、柴油批发价实行差率管理。
  1999年11月5日,省物价委规定供系统外零售企业的倒扣批零差率不小于6%,供系统外其他批发用户的倒扣批零差率不低于5.5%。
  2000年5月2日,省物价委规定执行批发价格的系统外其他批发用户对象为一次性供应量在8吨(含8吨)以上的用户。
  2001年10月17日起,国家计委将成品油零售价格浮动幅度由5%调整为8%。
  2004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省物价局规定供系统外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零差率临时调整为5.5%。从2005年1月1日起,省恢复供系统外批零差率为6%。
  2005年3月23日,漳州市辖区成品油零售价格调整为执行一价区价格。从5月1日起,对一次性供应量在8吨(含8吨)以上的用户实行临时性批发加价政策,具体加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经营单位自采成品油及配置油的有关情况按季度审批。从9月1日起,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零差率调整为5.5%,同时取消对一次性供应量在8吨(含8吨)以上的用户实行批发价格及实行临时性批发加价政策。
  1998年6月至2005年,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经过多次调整。
  五、燃气价格
  (一)管道燃气价格
  从1990年起,福州市通过市政燃气管网陆续开始供应管道煤气和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其他地区也陆续开始供应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1990年11月27日,省物价委暂定福州市煤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75元。11月30日,省物价委下达煤气、液化气价格管理权限,规定自12月1日起,福州市的管道燃气价格由省物价委审定;其他地(市)的管道燃气价格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定。1995年,福州市采取石油液化气混空气的技术,生产混合气向市民供气。1996年1月22日,省物价委核定福州市管道混合气(液化气混空气,热值为10800大卡/立方米,下同)试销价格:每立方米民用混合气价格为3.00元,工业用混合气价格3.60元,营业用混合气价格为4.80元。1997年7月1日,省物价委正式核定福州市管道混合气价格:每立方米民用混合气价格为3.60元,工业用混合气价格为4.20元,营业用混合气价格仍为4.80元,同时规定民用混合气每户每月用气不足3立方米的,按3立方米计费。
  2001年11月1日,省物价局取消福州市管道混空气每户每月用气数不足3立
  2002年8月起,省物价局调整福州市煤气公司管道混合气价格,其中工业用混合气价格调为每立方米3.80元,营业用混合气价格调为4.20元,民用混合气价格仍按3.60元执行。至2005年年底,福州市管道混合气价格未做调整。
  (二)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1.液化石油气出厂价
  1999年4月22日,省物价委核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为每吨2300元(含灌装费,下同),并允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从8月26日起,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调整为每吨2600元,浮动幅度不变。
  2000年3月17日,省物价委将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管理形式改为制定最高出厂限价,核定其最高出厂价格为每吨3300元。从10月1日起,其最高出厂价格调整为每吨3600元。2003年2月15日,最高出厂价格调整为每吨3960元。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出台之后,省物价局不再核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自行确定。
  2.液化石油气批发、零售价
  20世纪90年代,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委制定,具体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
  从2000年1月15日起,省物价委对液化石油气价格采取临时最高限价措施,规定液化石油气的最髙批发价格为每吨3600元,最高零售价格为每瓶(14.5千克±0.5千克)60元;并规定各地现行液化石油气价格如高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低于上述标准的,则仍维持原标准。3月20日,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价、零售价改由各地(市)物价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备案。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批发价未列入政府定价内容。9月,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其计价公式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含税)=[(进货价+运杂费)×(1+综合费率)-进货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应缴税税率)。
  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部门在规定的经营费率内制定和调整。
  六、煤炭价格
  1999一2003年,福建市场上销售的炼焦用洗精煤(9级以上)在每吨380~410元之间波动,工业锅炉用混煤在每吨340~380元之间。
  2004年,福建市场上销售的精洗煤均价为每吨523.32元,工业锅炉用混煤461.49元,比2003年上涨了29%和27%。
  2005年精洗煤年均价上涨至每吨565.56元,混煤年均价上涨至519.03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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