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业消费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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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9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业消费品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20
页码: 41-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工业的消费品价格情况,包括盐产品价格,药品价格等情况,以及各种对于盐产品和药物产品情况的详细介绍。
关键词: 工业 消费价格 药品

内容

一、盐产品价格
  盐产品价格包括工业盐价格和食盐价格。
  (一)工业盐价格
  1999年1月至2001年4月,福建省工业盐(即无碘散装原盐)执行1996年省定价格,全省统一无税中准出场(厂)价每吨230.76元,含税中准出场(厂)价每吨270元。
  从2001年5月1日起,两碱(烧碱、纯碱)企业的工业用盐价格改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两碱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指普通原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供应价格和浮动幅度。两碱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不再实行分价区作价,实行全省统一中准供应价格为每吨539元(含增值税),上下浮动幅度为5%,具体供应价格由省盐业公司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该中准供应价格为用户就近到当地盐业公司仓库提货的车(船)上交货价格,盐场附近的用户赴场自运的,其供应价格在省定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内适当扣减运费,具体扣减运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对年使用量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工业用盐用户,盐业公司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具体供应价格以规定的中准供应价格为高限并在下浮5%的幅度内确定。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规定,对年使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其他工业用盐用户,供应价格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下浮(以中准供应价格为基础)。
  2004年2月1日,省物价局降低精制工业盐批发价格,调整后的精制工业盐批发价格由分价区作价改为实行全省统一中准供应价格,中准价格水平及浮动幅度等有关规定按照两碱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价格规定执行。
  (二)食盐价格
  1999年,食盐价格延续此前的管理办法,食盐出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作价办法确定。
  2000年1月,省物价委核定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自然盐零售价格为1.00元,顺加批零差率(批零差价占批发价格的百分比,称为顺加批零差率)为20%。500克日晒细盐包装差价由原来的每包0.15元调为0.23元(散装盐价格不变),具体'价区划分按1996年规定执行。从6月1日起,酿制品、其他食品加工、农牧渔业用盐改按1996年2月制定的当地食盐批发价格执行。8月,省物价局规定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甲亢患者用自然盐零售价格为1.00元,顺加批零差率为20%。
  2001年11月,全省食盐销售开始实行配送制,即碘盐销售网点直接到当地盐业公司进货的,由盐业公司负责送货上门,除卸车费用由销售网点负担外,其余一切费用由盐业公司负担。同时,改变福建省食盐零售价格分区作价的办法,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2001年11月,省物价局核定500克复合袋加碘日晒盐(大包装为纸箱)全省零售价格为0.90元,规定顺加批零差率为13%。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盐业公司对委托经营食盐企业(指未设盐业公司的县、市)的批发价格可在规定批零差率的基础上按8%的转批折扣作价。9月,省盐业公司开始从江苏引进多品种食盐,省物价局核定零售盒装500克加锌盐、加硒盐、加钙盐、加铁盐为3.30元,450克低钠盐3.30元/盒,实行配送制,顺加批零差率13%。
  2003年,《福建省定价目录》及国家计委发布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管理权限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食盐零售价格、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为省物价局。
  2003年4月10日,省物价局核定无碘日晒盐加工、畜牧渔业用盐全省统一配送批发价格为每吨650元(含税),规定包装物为50千克装编织袋。同时规定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年用盐量2500吨以上)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经供、用企业协商,价格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2004年2月1日,省盐业公司再引进和生产多品种食盐,省物价局核定其零售价格为:引进的袋装或瓶装450克莫顿精制低钠盐为2_90元,130克莫顿蒜香盐为5.90元,115克莫顿清香即食盐为6.50元,130克莫顿炖肉烧烤盐为6.90元;自行生产的2500克家庭腌制盐为2.60元,250克餐桌盐为1.00元,250克低钠盐1.20元;以上食盐实行13%的顺加批零差率,并实行配送制。同时,对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自然盐、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甲亢患者用自然盐实行配送制,顺加批零差率由20%调整为13%。6月15日,各类小包装食盐在全省统一实行配送制的基础上,对每次购货量3吨以上(含3吨)且每月购货量累计达10吨以上(含10吨)的碘盐销售网点,批零差率按15%执行。同时,对加碘日晒盐、无碘精制盐和加碘精制盐全面实行配送制,批发价格由分价区作价改为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并适当降低价格水平,具体批发价格(含增值税,包装物为50千克装编织袋)为:加碘日晒盐每吨720元,无碘精制盐每吨750元,加碘精制盐每吨800元。
  2005年4月20日,国家停止征收碘盐基金,全省无碘散装日晒细盐不含增值税出场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250元调整为275元,无碘散装精盐不含增值税出场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368.47元调整为393.47元。同时,相应的加碘包装(50千克)日晒细盐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363元调整为388元,加碘包装(50千克)精盐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448.47元调整为473.47元。至2005年年底,复合袋加碘日晒盐全省零售价格仍为500克0.90元,防伪复合膜包装自然盐零售价格仍为400克1.00元。
  二、药品价格
  (一)政府定价药品
  政府定价药品指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1999一2005年,全省政府定价药品范围经过多次调整,到2005年底,全省政府定价药品品种共2400个左右。
  1.定价办法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24日,省级政府定价药品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9月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8月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1998年5月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政府定价药品计价办法执行。2000年12月2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开始施行,对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分别作了规定。
  (1)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
  2000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计委文件规定,全省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格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
  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
  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口岸地费用
  (2)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14日,全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仍按国家医药管理局1988年公布的作价办法执行。
  2003年6月15日,省物价局印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规定全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接货制,医药商业分环节作价,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凡国家指定的全国统一收购单位(简称一级经营)的调拨价,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只加进货时的运输保险费,再加17%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制定。福州二级经营单位中转只能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基础上加10%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制定中转调拨价。二级经营单位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或中转调拨价基础上加运杂费和实际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0%制定调拨价。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或中转调拨价基础上加14%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制定当地批发价。三级经营单位的批发价在二级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9%制定。零售价格一律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定。同城销售同种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只能加一道综合差率,实行统一价格。2004年9月1日,省物价局重新制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对部分流通环节差率作出调整,将二级经营单位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或中转调拨价基础上制定调拨价的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由10%提高至13%。三级经营单位的批发价在二级调拨价基础上,制定调拨价的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由9%提高至12%。
  (3)医院制剂
  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全省医院制剂价格按照1996年8月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8月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按照只能保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制定零售价格。
  具体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委托加工出厂价)×(1+成本利润率)
  成本项目包括: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燃动费、水电费、药品检验试剂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性费用等,据实核算。计算损耗,中药原料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20%、西药原料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5%。成本利润率不得高于5%。
  2004年6月,省物价局印发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规定对全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生产市场上无供应、本单位临床医疗和科研需要,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的药物制剂,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利润率不得超过3%,临床上疗效确切的新型制剂和经验处方,制造成本利润率在5%基础上增加2%。省级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设区市医疗单位制剂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市)及县(市)以下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央机关、部队在闽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其余由医疗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医疗单位制剂价格构成及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原材料成本+辅助材料成本)×(1+损耗率)+包装材料成本×(1+损耗率)]×(1+药品检验费率)+定额生产费用
  调剂零售价格=调剂调拨(购人)价×(1+调剂调拨利润率)
  西药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中药口服液、冲剂、糖浆剂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5%,合剂、汤剂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胶囊剂、片剂、散剂、中药丸剂(蜜丸)、酊剂、膏剂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8%。包装材料成本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药品检验费率为8%。
  2005年11月20日,省物价局修订《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对部分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利润率、原料损耗率以及定额生产费用作出调整。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利润率由原来的3%上调为5%,中药口服液、冲剂、糖浆剂原料损耗率由原来的15%上调为18%,合剂、汤剂原料损耗率由原来的10%上调为12%,胶囊剂、片剂、散剂、中药丸剂(蜜丸)、酊剂、膏剂原料损耗率由原来的8%上调为10%;药品检验费率由原来的8%上调为15%。
  (4)中药饮片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24日,福建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按照1998年8月1日省物价委下达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执行。以原药进价为基础,加现行实际费用、损耗及规定的税金、利润率制定。无税价和增值税分开,零售价为含税价,出厂与批发实行同价。
  饮片批发价格作价公式:
  无税批发价=[原药无税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税率)
  国家定点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其他为4%。调往销地后的批发价综合顺加差率不高于14%。
  饮片零售价格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贵重中药饮片批零差率顺加不高于25%,其余所有中药饮片批零差率顺加不高于35%
  2000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
  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
  (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统一为5%。
  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差价率)
  流通差价率规定不变。
  2.差比价规则
  2005年3月30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相同,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药品制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包括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药品制剂,取同种临床中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药品为代表品,按照规定的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比值计算出不同价格。
  (1)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分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分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71og2X(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2)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9log2X(K=比价值=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志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l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l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3)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95log2x(A:=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00元,软袋最高加4.00元。
  (4)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00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00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髙、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证不同等除外。
  3.定价和调整
  1999年至2005年,国家和福建省多次对政府定价药品进行核定和调整。
  1999年,布洛芬片剂O.lg×lOO片由4.04元下调至3.43元,降幅达15.09%。2000年,阿奇霉素颗粒剂,规格250mg×6袋,由66.40元下调至50.00元,降药品定价目录公布后,2001—2005年,福建省正式公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27批8560个品种规格,其中2001年5批1711个品种规格,2002年5批2229个品种规格,2003年5批1861个品种规格,2004年6批1078个品种规格,2005年6批1681个品种规格。
  (二)药品招标及计价办法
  2000年6月开始,厦门市定为国家药品招标采购试点。6月21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规定招标后医疗单位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以内的差率制定销售药品零售价格。11月7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对全省药品招标有关价格政策作出调整和补充,明确: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各级物价部门在规定不超过20%幅度内调整公布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单位(医疗机构)参照政府定价品种的作价办法自行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在醒目位置公布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调整前、后的零售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2001年9月1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选择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皮肤病院、省性病防治院、省老年医院和南平市作为试点,并规定: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先顺加15%差率,然后将政府定价药品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按医院与患者之间35:65比例制定实际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实际零售价=实际中标价×115%[(规定零售价一实际中标价×115%)×35%]
  实际零售价超过实际中标价格30%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30%差率作价。
  2002年3月20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统一执行2001年9月1日医疗机构试点的作价办法。2002年3月20日至2003年3月1日,进行第一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合招标采购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物价局下发《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取消中标临时零售价顺加不得超过30%差率作价的限制,中标临时零售价不得髙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不高于企业自主制定的零售价格。
  2004年6月20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医疗机构集中招标(含议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办法,作价公式为:
  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或实际进价)×(1+购销差价率)
  (三)临时价格干预
  2003年2月,国内发生“非典”疫情,与“非典”相关的部分药品、药材价格出现暴涨。4月24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部分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对防治“非典”中药处方所需的中药材(含金银花、银花、白术、黄芪、沙参、苍术、广藿香、贯众、防风等)及其饮片、汤剂价格均实行限定最高差价率的干预措施。规定中药材(原药)批发价:省外购进的,以省外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含运杂费、损耗)制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省内生产的,产地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制定,销地批发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制定。中药饮片批发价:以中药材(原药)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5%综合差率制定。中药饮片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按顺加不超过30%综合差率制定。
  三、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
  1988年8月,轻工部、国家物价局将中小学课本用凸版纸价格定价权限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1989年6月省物价委制定的中小学课本每一印张(即32码)价格为0.17元的标准。
  1993年,省物价委对中小学课本印张价格进行调整,将春季省编教材用52克凸版纸印刷的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整为0.19元,插页每页0.05元,封面每个0.10元;秋季用52克凸版纸印刷的统编中小学课本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整为0.21元,省编中小学教材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整为0.23元。
  1994年4月,省物价委对1994年秋季开始的中小学课本印张价格进行调整,将52克代凸版纸(新闻纸)生产的单色铅、胶印统编教材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为0.25元,省编教材调为0.27元;32开课本封面每个调为0.12元,插页每页调为0.06元。双色四色价格在单色价格的基础上每印张加价0•03元。
  1995年8月,省物价委调整1995年秋季和1996年春季中小学课本印张价格。1995年秋季统编教材单色铅、胶印内文价格每一印张调为0.32元,省编教材调为0.34元;32开课本封面每个调为0.14元。1996年春季统编教材单色铅、胶印内文价格每一印张调为0.44元,省编教材调为0.46元。1996年春季开始建立中小学课本价格调节基金,凡印刷课本用纸价格(出厂价)低于每吨7500元的差价,均作为中小学课本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2001年3月14日,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核定全省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及教辅材料价格,凡列入省教育厅2001年秋季征订目录中的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均按规定的价格执行。
  2001年3月29日,省物价局核定福建教育、福建人民和鹭江3家出版社2001年省编教材中增加新规格品种的内文用纸价格,具体为:55克787米黄色书写纸单色内文印张价格为0.56元,80克880双胶纸彩色内文印张价格为1.18元。该价格仅适用于2001年秋季省编中小学及教学辅导教材。4月5日,省物价局核定85克787铜版纸彩色内文印张价格为1.08元,120克787铜版纸彩色封面单价为0.70元(覆膜)。该价格仅适用于2001年秋季福建省出版总社向人民美术出版社租型印制的《美术》教材。
  2001年11月,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下发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规定重新制定中小学教材正文印张价格。同时规定封面按2001年3月14日核定的标准执行,内文插页价格按同等纸张内文价格折算,美术版教材使用120克890铜版纸的每个封面0.84元。
  福建省被国家列为教材招投标试点省份,经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与有关部门于2001年8月至2002年3月开展教材招投标试点工作,主要是采取最高限价方式,最终价格在竞标中形成。经过招投标,出版方面,《小学社会》每册平均降低约0.67元;《初中化学》每册降低0.46元。发行方面,2002年秋季到2004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折扣率彩色版为27%、黑白版为29%,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相比,降低折扣率1个百分点,并直接从教材零售价格中扣除。
  2004年5月,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精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凡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实验教科书一律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与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普通教科书实行同等同价管理,并实行省外直供实验教材价格核准制度。7月,省物价局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对福建教育出版社租型印制的“苏教版”实验教材印张价格进行核定:彩色80克双胶,纸张规格1000毫米×1440毫米教材正文每一印张价格为1.23元(不含税),32开彩色128克铜版纸教材封面(防伪印刷)每本价格为0.60元(不含税)。
  2005年10月,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重新公布中小学教材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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