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价格调控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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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价格调控措施
分类号: F014.31
页数: 3
页码: 23-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价格杠杆调节、价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方面的工作。其中,通过调整价格、收费等方式合理调控全省价格水平,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等。
关键词: 价格调控 福建省 价格管理

内容

一、价格杠杆调节
  1999一2005年,全省注重价格杠杆调节,通过调整价格、收费等方式合理调控全省价格水平。
  1999年,调低部分电价;调高邮电资费;提高部分城市的自来水价格、公交票价、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开征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
  2000年,落实执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继续整顿农村电价,全省加强对发电、供电企业的成本、价格审核和管理。放开公路货运价格。清理整顿住宅业开发、销售环节的收费。对民办(私立)的各类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清理涉及旅游产业的不合理收费。
  2001年,全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的价格和收费。取消7项各地各部门擅自出台的有关轿车购买、使用、落籍和使用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先定价后建设”的方式引导电力投资。
  2002年,全省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的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城市光亮工程用电、能源替代用电、停建与缓建企业自备电厂用电、丰水期用电等实行降价销售。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
  2003年,全省审慎稳妥出台定调价项目,对全省3674项医疗服务项目重新进行定价。
  2004年,对全省高耗能行业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增设尖峰时段尖峰电价。
  2005年,省物价局组织审核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
  二、价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2003年4月“非典”疫情暴发,全省迅速采取措施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不合理上涨。6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将省物价局制定的《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简称《预案》)印发全省执行。《预案》规定,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阶段等因素,价格异动事件划分为三个级次,在1个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开始有抢购迹象、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价格异动事件属于明显价格异动事件,在2个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价格异动事件属于显著价格异动事件,在3个以上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大面积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价格异动事件属于严重价格异动事件。处置价格异动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价格异动预警预报工作、受理和报告价格异动事件信息、建立价格异动事件三级报告制度、建立省市县分级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应急行动。
  2004年3月,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异常大幅上涨情况,全省组织力量对粮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为各级政府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提供预警报告,维护了粮油和副食品市场价格的稳定。4月,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价格预警监测的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启动条件、工作程序、情况报告、工作责任等作出规定,并建立应急监测专线电话保障机制,使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急工作指令能迅速上传下达,应急预警机制能及时启动,应急监测工作能快速开展,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能准确反映。
  2005年,特大洪灾和强台风引发部分商品价格异常大幅上涨,全省紧急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市场价格监测密度和巡查力度,强化汽车维修和保险价格监管,稳定灾后市场价格秩序。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
  1999年,依据《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设立价格基金征收管理机构,征收机构大多设在价格部门,依托各级价格部门相关科室专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基金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规定拨付。全省价格调节基金仅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项,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向社会征收,无偿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对副食品基地生产或因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重要副食品储备进行补贴。
  1999年10月,省政府下发关于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餐饮企业(含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5%。娱乐企业(含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业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征收。各地凡出台对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旅馆业的住宿部分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均暂停征收。
  2003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厦门市调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渠道,取消对餐饮业、装潢业、建筑业、舞厅业、录像业、卡拉OK厅、电子游戏机、发廊业等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保留对桑拿业(含足浴)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饭店客房业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住房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征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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