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监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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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7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价格监测与分析
分类号: F726.2
页数: 4
页码: 20-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1998年开始通过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当地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信息,引导经营和消费,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
关键词: 价格监测 价格分析 福建省

内容

一、价格监测
  1998年4月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工作职能。全省价格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当地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信息,引导经营和消费,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
  7月,省物价委制定《福建省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品种涵盖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等264种商品和收费项目,在全省32个市、县设监测点,实行计算机报价和监测数据库体系建设。
  1999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1999年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要点的通知》,省物价委对1998年《福建省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下发《1999年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将农产品购销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等各类监测品种项目扩大至385种,初步建立全省物价系统计算机联网报价系统。
  2000年,结合“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数据库建设,省物价局修订下发《2000年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范围涉及每个市、县(市、区),共设立600多个价格监测采集点,增加了土特产品、汽车及配件价格的监测,监测品种增加到415种,完善以“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为平台、覆盖全省的较为完整、全面的价格监测网络体系。
  2001年,省物价局与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价格监测网络的通知》,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药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监测工作。
  2002年2月2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这是全国有关价格监测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2003年2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在全国价格监测系统推行“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省物价局组织开展争创监测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各100%的“双百”活动。从2003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
  3月,省物价局重新制定《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粮食、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城市居民食品、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城市居民服务价格、药品、房地产、汽车等10类实施价格监测采报,对部分监测品种的报价周期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测品种项目共计1198种。全省监测点延伸到农村,重新设置监测点,以全省9个设区市、8个涉农产品价格及收费监测县(市、区)和48个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县(市、区)的价格部门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在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品交易市场、工商企事业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医疗单位等建立近600个监测报价点。同时,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建立“市场专报”制度,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4月,“非典”疫情引起市场药品、食品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省物价局及时组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药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每日一报制度,其中《我省防非典药品价格继续高位波动》《我省少数地区部分防非典药品和卫生材料价格在髙位上,5月4日出现新上涨》等两篇防“非典”药品价格监测专报件,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批示落实。4月9日,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价格监测规定》。
  10月,市场出现粮油价格突发性过快上涨情况,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对近期我省大豆及食用油零售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分析及应对措施》的粮油价格监测专报件,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批示落实。
  2004年4月,省物价局针对连续几次市场出现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制定出台《福建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初步建立全省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对市场出现的波动苗头、现象做出预警报告,实行紧急动态监测,随时报告市场情况,促进各级政府决策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迅速处置,为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提供保障。
  5月,省物价局针对价格异常波动呈现跨地区、省际联动效应的情况,发出《关于建立粮食批发市场监测报价制度及加强毗邻省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将监测关口前移,并加强对毗邻省周边地区的监测。27日,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周边省份尿素价格持续上扬,我省化肥价格上涨压力加大》的监测专报件。
  6月,省价格监测中心牵头,与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山东等11个省(市)建立省际价格监测信息交流制度,沟通信息,共享资源,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市场价格波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价格监测预警时效性和准确性服务。
  6月,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和《价格监测调査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价格监测调査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7月发放第一批85个“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100个“福建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
  10月,省物价局选定福州南方钢材物流中心、福建三明永利集团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按照《全国钢材市场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对57种钢材品种的市场成交价格实行周报监测。
  2005年3月,省物价局确定6家进出口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按照《全国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进口化肥、液化气、钢材、化工产品等29种商品价格实行月报监测。当年,省价格监测中心加强对市场专题调研工作。调研成果《台湾水果在大陆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一文,得到省领导的重视并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参阅资料》全文采用,分送中央政治局及书记处各位领导参阅。
  二、价格分析
  1999一2005年,全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价格形势分析,坚持每月、每季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制度,关注影响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各种因素,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变动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及时预测价格总水平及重要商品价格走势,剖析深层次原因,掌握市场价格波动规律,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参考。
  1999年2月,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了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的制度,及时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价格形势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等项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提供价格依据。
  2000年1月,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全省加强价格监测数据管理和分析。3月,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价格指数的统计、公布和使用由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改为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加强对价格总水平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
  2001年,全省实施价格指数统计制度改革,编制和公布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比指数(以2000年价格平均水平为基期),并且大幅度增加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数量,解决旧制度因个别统计品种价格较大幅度波动导致价格指数反映价格总水平变动失真的问题,提高价格指数的准确性。
  2002年5月1日起,全省施行《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等文件,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2003年,全省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制定《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做好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跟踪、采集、分析、预警、公布工作,并建立报告和发布体系,提高价格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对虚报、瞒报造成数据失真引起误导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省物价局组织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进行预警报告。
  2005年,粮食价格、钢材价格、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实施专项报告制度,省物价局组织召开价格形势分析联席会、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市场供求及价格动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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