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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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891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其他题名: 闽政〔2005〕14号(2005年8月16日)
分类号: C829.21
页数: 3
页码: 316-3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该通知是关于在福建省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普查目的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

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省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认真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事关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事关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对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现状,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时间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农业普查作为加强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早准备,早部署,确保我省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协调
  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相应的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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